山東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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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東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LTP98007) 山 東 省 建 設 委 員 會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1 山東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以下簡稱委托方)*(以 下簡稱“工程造價咨 詢單 位” )經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咨詢的業(yè)務(以下簡稱 本業(yè)務)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高新區(qū)學術交流中心建設和裝飾工程 工程地點:高新經濟開發(fā)區(qū) 工程規(guī)模:22250m2 總投資額: 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施工階段的全過程造價控制、過程割算、 整體工程結算審計,并提供有關工程 造價信息、協(xié)助部分材料及零星項目 的詢價、定價。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何用語與所屬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
2、 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函; 2、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4、工程造價咨詢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2 四、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本合 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工 程造價咨詢單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自雙方 簽字蓋章后開始 實施 至 工程竣工驗收審計完成后結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zhí)一 份,副本 貳 份各執(zhí) 壹 份。 委托方:(簽章)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簽章
3、)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3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東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4 詞 語 定 義 適 用 語 言 和 法 規(guī) 第 1 條 下 列 名 詞 和 用 詞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具 有 如 下 含 義 。 1.“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是 指 工 程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投 資 估 算 及 評 價 、工 程 概 算 、預 算 、工 程 結 算 、竣 工 決 算 、工 程 招 標 標 底
4、 、投 標 報 價 的 編 制 和 審 核 ,以 及 對 工 程 造 價 進 行 監(jiān) 控 、提 供 有 關 工 程 造 價 信 息 資 料 等 業(yè) 務 工 作 。 2.“委 托 方 ”是 指 委 托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繼 承 人 。 3.“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是 指 承 擔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責 任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繼 承 人 。 4.“第 三 方 ”是 指 除 委 托 方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以 外 與 本 咨 詢 業(yè) 務 有 關 的 當 事 人 。 第 2
5、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適 用 的 法 規(guī) 是 國 家 的 法 律 、 法 規(guī) ,有 關 工 程 建 設 計 價 規(guī) 定 及 相 關 專 用 條 件 議 定 的 部 門 規(guī) 章 或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規(guī) 規(guī) 章 。 第 3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的 書 寫 、解 釋 和 說 明 ,以 漢 語 為 主 導 語 言 。當 不 同 語 言 文 本 發(fā) 生 不 同 解 釋 時 ,以 漢 語 合 同 文 本 為 準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義 務 第 4 條 向 委 托 放 提 供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的 資 質 證 明 材 料 , 5
6、及 承 擔 本 合 同 業(yè) 務 的 專 業(yè) 人 員 名 單 (資 格 )、咨 詢 工 作 計 劃 , 完 成 合 同 專 用 條 件 中 約 定 的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范 圍 內 的 業(yè) 務 。 第 5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義 務 期 間 , 應 運 用 合 理 科 學 技 能 ,為 委 托 方 提 供 與 其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資 質 水 平 相 適 應 的 咨 詢 意 見 ,客 觀 公 正 的 維 護 各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 第 6 條 在 本 合 同 期 內 和 合 同 終 止 后 ,未 征 得 有 關 方 同 意 ,不 得 泄
7、 露 與 本 合 同 業(yè) 務 活 動 有 關 的 保 密 資 料 。 委 托 方 的 義 務 第 7 條 委 托 方 應 負 責 與 委 托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有 關 的 所 有 第 三 方 面 的 協(xié) 調 ,為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提 供 外 部 條 件 。 第 8 條 委 托 方 應 當 在 雙 方 約 定 的 時 間 內 ,免 費 向 咨 詢 單 位 提 供 與 本 工 程 咨 詢 業(yè) 務 有 關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資 料 。 第 9 條 委 托 方 應 當 在 約 定 的 時 間 內 就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書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8、 答 復 的 一 切 事 宜 作 出 書 面 答 復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要 求 第 三 方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時 ,委 托 方 應 盡 快 轉 達 ,并 負 責 資 料 轉 送 。 第 10 條 委 托 方 應 當 授 權 熟 悉 本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情 況 、能 迅 速 作 出 決 定 的 代 表 ,負 責 與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聯(lián) 系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權 利 6 第 11 條 委 托 方 在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內 ,授 予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以 下 權 利 : 1.工 程
9、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在 咨 詢 過 程 中 ,對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明 確 可 向 委 托 方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 2.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在 咨 詢 過 程 中 ,有 權 提 出 與 本 業(yè) 務 的 第 三 方 進 行 核 對 或 查 問 。 3.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在 咨 詢 過 程 中 ,有 到 工 程 現(xiàn) 場 勘 查 的 權 利 。 委 托 方 的 權 利 第 12 條 委 托 方 有 權 要 求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更 換 不 稱 職 的 咨 詢 專 業(yè) 人 員 ,直 到 終 止 合 同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責
10、 任 第 13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責 任 期 即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有 效 期 。 第 14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責 任 期 內 ,應 當 履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約 定 的 義 務 ,如 果 因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過 時 而 造 成 了 經 濟 損 失 ,應 當 向 委 托 方 進 行 賠 償 。累 計 賠 償 總 額 不 應 超 過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酬 金 總 額 (除 去 稅 金 )。 第 15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對 因 委 托 方 或 第 三 方 不 能 及 時 核 對 或
11、答 復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導 致 合 同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咨 詢 單 位 不 承 擔 責 任 。 7 委 托 方 的 責 任 第 16 條 委 托 方 應 當 履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約 定 的 義 務 ,如 有 違 反 則 應 當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賠 償 給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造 成 的 經 濟 損 失 。 第 17 條 委 托 方 如 果 向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提 出 賠 償 或 其 他 要 求 不 成 立 ,則 應 補 償 由 該 索 賠 或 其 他 要 求 所 引 起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12、 各 種 費 用 支 出 。 合 同 生 效 , 變 更 與 終 止 第 18 條 本 合 同 自 雙 方 簽 字 蓋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19 條 由 于 委 托 方 或 第 三 方 的 原 因 使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工 作 受 到 阻 礙 或 延 誤 以 致 增 加 了 工 作 量 或 持 續(xù) 時 間 , 則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應 當 將 此 情 況 與 可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及 時 通 知 委 托 方 。由 此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視 為 附 加 工 作 ,完 成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工 作 的 時 間 應 當 相 應 的 延 長 ,
13、并 得 到 額 外 的 酬 金 。 第 20 條 在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簽 訂 后 ,發(fā) 生 不 可 歸 責 于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的 實 際 情 況 ,使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執(zhí)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時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應 當 立 即 通 知 委 托 方 。該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的 完 成 時 間 應 予 延 長 。當 恢 復 執(zhí)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時 ,雙 方 應 當 約 定 ,由 此 而 增 加 酬 金 和 時 間 。 第 21 條 委 托 方 如 果 要
14、 求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全 部 或 部 分 暫 停 執(zhí)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或 終 止 合 同 ,則 應 在 15 天 8 前 通 知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應 當 立 即 安 排 停 止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 第 22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由 于 非 自 身 的 原 因 而 暫 停 或 終 止 執(zhí)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其 善 后 工 作 以 及 恢 復 執(zhí) 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的 工 作 ,應 視 為 額 外 工 作 ,有 權 得 到 額 外 的 時 間
15、和 酬 金 。 第 23 條 合 同 的 協(xié) 議 終 止 并 不 影 響 各 方 應 有 的 權 利 和 應 當 承 擔 的 責 任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酬 金 第 24 條 正 常 的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有 任 務 ,附 加 工 作 和 額 外 工 作 的 酬 金 ,按 照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專 用 條 款 約 定 的 方 法 計 取 ,并 按 約 定 的 時 間 和 數(shù) 額 支 付 。 第 25 條 如 果 委 托 方 在 規(guī) 定 的 支 付 期 限 內 未 支 付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酬 金 ,自 規(guī) 定 支 付 之 日 起 ,應 當 向 工 程 造 價
16、咨 詢 單 位 補 償 支 付 的 酬 金 利 息 。利 息 額 按 規(guī) 定 支 付 期 限 最 后 一 日 銀 行 活 期 貸 款 利 率 乘 以 拖 欠 酬 金 時 間 計 算 。 第 26 條 如 果 委 托 方 對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提 交 的 支 付 通 知 書 中 的 酬 金 或 部 分 酬 金 項 目 提 出 異 議 ,應 當 在 收 到 支 付 通 知 書 24 小 時 內 向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發(fā) 出 異 議 的 通 知 ,但 委 托 方 不 得 拖 延 其 無 異 議 酬 金 項 目 的 支 付 。 第 27 條 支 付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17、酬 金 所 采 的 貨 幣 幣 種 匯 率 由 專 用 條 件 約 定 。 9 其 他 第 28 條 因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特 殊 ,咨 詢 專 業(yè) 人 員 必 須 外 出 考 察 ,經 委 托 方 同 意 其 所 需 費 用 隨 時 向 委 托 方 實 報 實 銷 。 第 29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如 須 另 聘 專 家 協(xié) 助 ,在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范 圍 內 其 費 用 由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承 擔 ;在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范 圍 以 外 其 費 用 由 委 托 方 承 擔 。 第 30 條
18、 除 委 托 方 書 面 同 意 外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及 職 員 不 應 接 受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約 定 以 外 的 與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項 目 有 關 的 任 何 報 酬 。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不 得 參 與 可 能 與 合 同 規(guī) 定 的 與 委 托 方 利 益 相 沖 突 的 任 何 活 動 。 爭 議 的 解 決 第 31 條 因 違 反 或 終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對 損 失 和 損 害 的 賠 償 ,委 托 方 與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之 間 應 協(xié) 商 解 決 ,如 未 能 達 成 一 致 ,可 提 交
19、當 地 工 程 造 價 主 管 部 門 協(xié) 調 ,仍 達 不 成 一 致 時 ,根 據 雙 方 約 定 提 交 仲 裁 機 關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山 東 省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專 用 條 件 10 第 2 條 本 合 同 使 用 的 法 規(guī) 及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依 據 依 據 國 家 和 省 、市 規(guī) 范 標 準 、現(xiàn) 行 的 定 額 標 準 和 相 應 的 配 套 文 件 、本 項 目 的 設 計 施 工 圖 紙 、施 工 合 同 、補 充 協(xié) 議 、 結 算 資 料 及 招 投 標 文 件 、工 程 簽 證 、工 程 項 目 建 設 、監(jiān)
20、理 , 質 量 驗 收 等 有 關 文 件 、工 程 量 計 算 書 、取 費 資 料 、有 關 證 照 、 隱 蔽 變 更 簽 證 資 料 、市 場 價 格 信 息 及 其 他 影 響 工 程 造 價 的 有 關 資 料 等 。 第 4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范 圍 : 施工階段的全過程造價控制、過程割算、整體工程結算審計, 并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協(xié)助部分材料及零星項目的詢價、定 價。 第 8 條 雙 方 約 定 的 委 托 方 應 提 供 的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工 程 資 料 及 時 間 施 工 圖 紙 、施 工 合 同 、補 充 協(xié) 議 、招 投 標 文 件 及 施
21、 工 過 程 中 與 造 價 相 關 的 全 部 資 料 。 第 9 條 委 托 方 應 在 24 小 時 內 對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書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答 復 的 事 宜 作 出 書 面 答 復 。 第 14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在 其 責 任 期 內 如 果 失 職 , 同 意 按 以 下 辦 法 承 擔 責 任 ,賠 償 損 失 。 11 賠 償 金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酬 金 比 率 (扣 除 稅 金 ) 第 24 條 委 托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計 算 方 法 、支 付 時 間 與 金 額 ,支 付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22、 單 位 的 酬 金 : 施 工 單 位 支 付 的 工 程 審 計 費 用 執(zhí) 行 魯 價 費 發(fā) 【2007】205 號 文 件 規(guī) 定 。 委 托 方 支 付 的 全 過 程 造 價 控 制 費 率 為 工 程 結 算 總 造 價 的 2.5 支 付 時 間 為 簽 訂 合 同 后 七 日 內 支 付 合 同 價 的 50%,工 程 竣 工 驗 收 后 七 日 內 支 付 合 同 價 的 40%,結 算 完 成 后 七 日 內 支 付 剩 余 的 款 項 。 委 托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計 算 方 法 、支 付 時 間 與 金 額 ,支 付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 雙 方 另 行
23、 協(xié) 商 第 27 條 雙 方 同 意 用 人 民 幣 支 付 酬 金 ,按 匯 率 計 付 。 第 31 條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在 履 行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爭 議 時 ,委 托 方 與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應 及 時 協(xié) 商 解 決 或 提 交 當 地 工 程 造 價 主 管 部 門 協(xié) 商 。協(xié) 商 不 成 的 , 雙 方 同 意 由 仲 裁 委 員 會 仲 裁 (雙 方 未 在 本 合 同 中 約 定 12 仲 裁 機 構 ,事 后 又 沒 有 達 成 書 面 仲 裁 協(xié) 議 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 協(xié) 議 條 款 : 13 1、我
24、方 保 證 在 2*0 年 3 月 15 日 開 始 工 作 并 在 建 設 單 位 安 排 的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跟 蹤 審 計 ,并 按 委 托 方 要 求 出 具 合 格 的 相 關 資 料 。 2、我方進行跟蹤審計時,將嚴格按照規(guī)范化執(zhí)業(yè)標準,根 據“獨立、客 觀、公正 ”的原則和該工程的審計實施方案進行跟 蹤審計,采取完善措施保證跟蹤審計質量和審計要求。 3、我 方 將按委托方要求,及 時提供該工程造價、 設備和材 料采購、合同、分項數(shù)據等咨詢服務, 不收取任何費用。 4、我方將保證由遞交材料和合同書中注名的相關審計專 業(yè)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專職專項審計;將保證不將該項目工程 的
25、跟蹤審計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愿意接受委托方的隨時檢 查,如有違 反,將接受相關處罰。 5、審計期間,我方不因工程跟蹤審計酬金支付而影響審計 工作的順利進行。 6、我方承諾: 不與施工單位私下交流;對跟蹤審計過程資料、情況和結 果嚴格保密。如有違反,將接受處罰。 被發(fā)現(xiàn)與被審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fā)生不正當?shù)慕洕鷣?往,將接受處罰和法律制裁。 保 證 審 計 準 確 率 控 制 在 3%以 內 。 山 東 省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使 用 說 明 14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包 括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標 準 條 件 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合 同 專 用 條
26、 件 (以 下 簡 稱 標 準 條 件 、專 用 條 件 )。 標 準 條 件 適 用 于 各 個 項 目 造 價 咨 詢 委 托 ,各 個 委 托 方 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都 應 遵 守 。專 用 條 件 是 各 個 工 程 項 目 根 據 自 己 的 個 性 和 所 處 的 自 然 和 社 會 環(huán) 境 ,由 委 托 方 和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協(xié) 商 一 致 后 進 行 填 寫 。雙 方 如 果 認 為 需 要 ,還 可 在 其 中 增 加 約 定 的 補 充 條 款 和 修 正 條 款 。 現(xiàn) 對 專 用 條 件 的 填 寫 說 明 如 下 : 專 用 條
27、件 應 當 對 應 標 準 條 件 的 順 序 進 行 填 寫 。 例 如 :第 2 條 要 根 據 工 程 的 具 體 情 況 ,填 寫 所 適 用 的 部 門 ,地 方 法 規(guī) 、規(guī) 程 。 第 四 條 在 協(xié) 商 和 寫 明 其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范 圍 ”時 一 般 要 與 工 程 項 目 概 算 、單 位 工 程 算 所 涵 蓋 的 工 程 范 圍 相 一 致 ,或 工 程 總 承 包 合 同 分 包 合 同 所 涵 蓋 工 程 范 圍 相 一 致 。 在 寫 明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業(yè) 務 時 ,首 先 要 寫 明 承 擔 哪 個 階 段 的 造 價 咨 詢 業(yè)
28、 務 ,或 設 計 階 段 ,或 施 工 階 段 ,或 招 投 標 階 段 ,或 全 過 程 ;其 次 要 詳 細 寫 明 委 托 每 個 階 段 內 的 具 體 工 作 內 容 ,應 當 避 免 遺 漏 ,盡 量 細 化 。 15 在 填 寫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酬 金 標 準 時 應 根 據 委 托 方 工 程 項 目 內 容 的 繁 簡 程 度 ,工 作 量 的 大 小 、雙 方 約 定 ,一 般 應 當 在 簽 訂 合 同 時 預 付 50%預 付 款 元 ,剩 余 部 分 待 咨 詢 結 果 定 案 時 一 次 付 清 及 時 間 。如 果 由 于 委 托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阻 礙 或 延 誤 而 使 工 程 造 價 咨 詢 單 位 發(fā) 生 附 加 工 作 業(yè) 應 當 支 付 酬 金 ,并 應 約 定 好 計 算 附 加 酬 金 的 計 算 方 法 和 計 取 支 付 時 間 ,在 寫 明 其 支 付 時 間 時 應 其 后 的 多 少 天 內 支 付 。 如 果 經 雙 方 協(xié) 商 同 意 ,可 以 設 立 獎 罰 條 款 ,但 必 須 是 對 等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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