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民法主觀題匯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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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效力貫穿、指導意義 民事立法的基本準則、活動指南、法律解釋準則、裁判依據(jù)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法律要求、功能 含義: 要求:如實告知、守約守信、及時補救 功能:指導主體活動、司法自由裁量權、平衡利益、彌補功能、解釋功能 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違法的義務性質、侵害的對象、侵害的后果、歸責原則、責任形式、免責事由、 構成要件 四、法人成立的條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和場所 、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 任 五、普通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區(qū)別 設立條件、 標明字樣、 合伙人參與經營權的限制、 出資方式限制、 責任承擔方式 六、負擔行
2、為和處分行為的含義及區(qū)別 含義:發(fā)生債權債務、權利的發(fā)生轉移和消滅 法律效果不同、標的物是否特定不同、對行為人處分權的要求、是否需要公示 七、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是設撤變某種民事關系的意圖、 外在的表示過程、 意思表示真實是法律行為生效 的條件 八、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條件 成立: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生效:當事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 九、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所附條件的特點 概念:預設一定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依據(jù) 特點:未來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合法性 十、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效力的確定性不同、效力不同、主張的人不同、
3、條件不同 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人有代理權、 代理行為在代理范圍內 、 以被代理人名義、 代理行為有法律意 義、代理結果歸屬被代理人 十二、復代理的條件 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取得同意或追認、緊急情況可不同意 十三、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區(qū)別 構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十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 法律后果不同、適用對象不同、適用條件不同 十五、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內容、變動方式) 、公示公信原則 十六、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模式 不動產、動產 十七、不動產物權變動條件 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登記對抗為例外(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準不動產)十八、簡述所有權的概念和特
4、征 概念: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全面性、整體性、彈力性、排他性、恒久性 十九、拾得遺失物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費用償還請求權、留置權、有懸賞時的報酬請求權 義務:通知、返還、保管 二十、善意取得 概念: 構成要件:善意、合理對價、公示 二十一、取得時效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概念:占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限,可取得所有權 構成要件:占有、期間、他人所有、可流通 二十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產生原因、權利義務范圍、分割的限制、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 二十三、按份共有人的權利 份額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分割請求權和轉讓權、 優(yōu)先購買權、 份額設定擔保權、 物上請求權 二十四、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5、概念: 根據(jù)使用功能, 一棟建筑物在結構上分為個人獨自使用的專有部分和多個 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 每一個所有人享有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共有部分的共 有權以及各所有人之間基于共有關系而產生的成員權的復合。 復合性、整體性(轉移) 、專有權的主導性(前提和基礎) 、客體的多元性 二十五、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內容 專有權: 排他性、 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 條件: 物理上的獨立性、 功能上的 獨立性、能獨立登記 共有權:共有部分和附屬設施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成員權: 專有權人基于建筑物的構造使用的密切關系, 享有的對建筑物的管理的 權利,設立業(yè)主大會(執(zhí)行機構為業(yè)主委員會) 二十六、用益物權
6、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他物權、 限制物權; 以占有為前提、 使用收益為內容; 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主 要是不動產;有期限性;獨立性、但地役權有從屬性 二十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依據(jù)土地承包合同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 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主體、客體、簽合同、有期限 二十八、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 社會組織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胸有的利用該土地建造及保有建 組我、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用益物權、主體、內容、客體、排他性 二十九、地役權的概念和
7、特征 概念: 不動產的權利人如所有人或使用人, 為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自己 不動產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主體、 、內容、客體、目的、是否有償及期限依約定、從屬性三十、擔保物權的含義和屬性 概念: 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 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定 限物權 優(yōu)先受償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三十一、簡述混合擔保的適用規(guī)則 依約定、 無約定: 物的擔保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 擔保物權是第三人提供的 、 追 償權 三十二、抵押權的設定條件 書面形式、主體、客體、公示 三十三、浮動抵押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概念: 以現(xiàn)有的和將有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為債務提供擔保。 債務
8、人不履行到 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實現(xiàn)抵押權時的 動產優(yōu)先受償。 主體:企 業(yè)、個體、農 業(yè)生產經營者 ;現(xiàn)有或將有 的動產 、 ;書面; 條件;優(yōu)先 受償 三十四、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為擔保同一債權在數(shù)項不動產、動產或權利上設定的抵押權 同一債權、數(shù)個抵押財產、擔保同一債權、連帶抵押 三十五、質權的概念和特點 概念: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交給債權人占有或控制, 以此作為履 行債務的 擔保 ,在債務 人不履行債務 時,債權額得 以該動產或財 產權利的價值 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約定擔保債權、動產或權利、轉移占有、優(yōu)先受償 三十六、簡述留置權的
9、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 , 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留置該動產并以 其價值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法定的擔保物權、動產、無追及力 三十七、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合法占有、同一法律關系、未履行、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十八、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概念: 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他人侵害的情況下 , 請求不法行為人返還占有物、 停止 對占有的侵害、排除對占有的妨害、恢復占有的原狀的物權請求權。 占有返回請求權、排除占有妨害請求權、防止占有妨害請求權 三十九、債權的特征 請求權、相對性、任意性、平等性、期限性 四十、法定抵消權的含義和使用條件 概念:依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消
10、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主動債權屆期 、 種類品質相同、 不存在依合同性質或法律規(guī) 定不能抵消的情形。 四十一、簡述不當?shù)美母拍詈蜆嫵梢?概念:沒有合法的根據(jù)而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財產受損 一方獲利、一方受損、因果關系、沒有法律原因 四十二、無因管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概念: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管理他人的事務管理他人的事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的利益 四十三、簡述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 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通知義務、報告計算義務、 管理人的權利: 必要費用以及利息償還請求權 、 為本人負擔債務的求償權、 受損 的求償權 四十四、格式條款解釋的含義及遵循的原則 概念:根
11、據(jù)一定的事實,遵循有關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含義做的說明 通常理解、對制作人不利的理解、與非格式條款相悖時依非格式條款 四十五、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概念: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當事人一方因違法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先合同義 務,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違背先合同義務、他發(fā)有信賴利益損失、因果關系、有過失 四十六、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情形 惡意磋商、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其他 四十七、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概念: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沒有遇到或約定同時的情況下, 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沒 有為對待給付之前,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同
12、一雙誤合同互負債務、 都已屆清償期 、 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對待給付是 可能履行的 四十八、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概念: 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負有先履行義務額一方未履行或履 行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的一方拒絕履行的權利 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均屆清償期 、 一方有義務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 符合要求 四十九、簡述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點 概念: 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 允許債權人行 駛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的制度 合同相對性的例外、合同有效額期間、確認債權人有撤銷權和代位權 五十、簡述最高額保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保證人于最高額限
13、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所提供的保證 未來性、若干合同而發(fā)生的債權、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特定范圍內 的債權: 期間、 最高額內、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最高額保證, 保證人有權單方終止 五十一、簡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根本違約、情勢變更 五十二、簡述合同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從屬性、補充性、相對獨立性、明確的目的性 五十三、簡述保證的特征和成立條件 特征: 由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 人的擔保、 從屬性、 補充性、 相對獨立性、 明 確的目的性 成立條件: 保證人的條件: 公民 、 法人、 但國家機關、 工藝事業(yè)單位、 企業(yè)法人 的職能部門、 分支機構 (
14、需要授權 ) 原則上不行; 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 祝 合同合法有效;書面形式 五十四、反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提供的, 保障擔保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xiàn)的擔保 特征: 擔保的存在 、 反擔保的債權人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 保障的對象是擔 保人的追償權、只能適用于抵押質押和保證 五十五、共同保證的含義和種類 含義:二人以上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而為的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 五十六、定金的種類及其效力 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 五十七、簡述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民事責任 、 相對性、 因不履行合同產生、 財產性
15、民事責任、 一定的任意性 五十八、簡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發(fā)生競合的條件 基于同一不法行為、符合兩種構成要件、同一主體的競合、擇一請求 五十九、簡述合同解釋的原則 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習慣或慣例解釋 六十、合同解釋的規(guī)則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 特別條款優(yōu)于一般條款的規(guī)則 、 手寫優(yōu)于印刷、 不利解釋 規(guī)則 六十一、簡述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 獲取租賃物收益、租賃權物權化、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六十二、簡述行紀和代理的區(qū)別 是否以最近名義從事法律行為、主體的資格要求不同、法律后果的歸屬不同 六十三、簡述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非財產性但與財產權利有密切聯(lián)系、專屬性、絕對權、支配權 六十四
16、、簡述人格權與人身權的區(qū)別 權利主體不同、客體不同、取得根據(jù)不同、權利的存續(xù)期間不同 六十五、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主體享有的為維護獨立法律人格所必備的基本民事權利 特征:固有屬性、法律屬性、人格利益為客體、維護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 六十六、簡述一般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公民和法人享有的, 概括人格獨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 人格利益,并高由此產生和規(guī)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 特征:普遍性、高度概括性、權利內容廣泛性、是人的基本權利 六十七、簡述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對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六十八、簡述領接權的含義和種類
17、概念: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成果一方享有的專有權利 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播放者權 六十九、簡述著作權和領接權的含義及區(qū)別 主體客體內容 七十、簡述專利無效的情形 不符合實體條件、 申請文件不合法 、 不屬于申請范圍、 重復授權 、 違法在先申請 原則七十一、簡述商標權的內容 獨占使用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 七十二、簡述馳名商標的含義、認定和特殊保護 含義:較高聲譽、相關公眾熟知、有較強競爭力 相關公眾熟知:對商標的知曉程度、時間、宣傳、記錄 特殊保護:相同或類似商品、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不得使用該字樣 七十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qū)別 性質不同、 當事人意思自由程度不同
18、、 適用情形不同、 適用程序不同 、 請求權人 不同 七十四、簡述夫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概念: 基于夫妻身份在夫妻之間當然產生的、 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夫妻姓名權、 人身自由權、 婚姻住所決定權 、 計劃生育義務、 相互撫養(yǎng)義務、 繼 承權 七十五、離婚對第三人身份上和財產上的效力 身份上:夫妻身份消滅、再婚的自由、扶養(yǎng)義務終止、繼承權喪失 財產上:夫妻財產制終止、夫妻債務清償、經濟幫助請求權、 七十六、簡述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分配繼承人遺產的制度 法定性、基于一定身份關系、補充性、限制性 七十七、簡述代位繼承 概念: 在法定繼承中
19、 , 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 晚輩親屬繼承應有被繼承人子女繼承的份額的制度 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前死亡、 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子女、 被代位人未喪失代位權、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輩血親 七十八、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公民生前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和安排有關事項, u 死亡后生效的沒事法律 行為 單方性、死因性、獨立性、要式行為 七十九、遺囑的形式及其主要內容 公證遺囑:公證機關+ 書面+ 最高效力 自書遺囑:親筆書寫+ 簽名+ 日期 代書遺囑:口授+ 代書+ 見證+ 簽名+ 日期 錄音遺囑:口授+ 錄音+ 見證+ 簽名+ 日期 口頭遺囑:危急+ 見證 八十、遺
20、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法人法律制度 特征: 有效的遺囑存在、 直接體現(xiàn)被繼承人的意愿、 優(yōu)于法定繼承 、 是對法定繼 承的排斥 八十一、簡述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沒有遺囑扶養(yǎng)協(xié)議、遺囑合法有效、指定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八十二、簡述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由遺贈人與扶養(yǎng)人簽訂的 , 由扶養(yǎng)人對遺贈人負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 遺贈人 將自己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轉移給扶養(yǎng)人所有的協(xié)議 特征: 雙方、 雙務、 諾成、 有償、 要式; 扶養(yǎng)人可以是自然人和集體所有制組織、是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相結合、最優(yōu)先 八十三、簡述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
21、限定繼承原則、保留必留份原則、清償債務優(yōu)先于遺贈原則、連帶責任原則 八十四、簡述侵權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法法定義務、不利后果、侵權行為、責任法定 八十五、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主要情形 無人在幼兒園、 定作人指示過失 、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 動物園飼養(yǎng)動物 致人損害、 物件損害責任: 建筑物懸掛物脫落墜落 、 對房屋倒塌、 林木折斷、 地 下設施致害 八十六、簡述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 監(jiān)護人責任、 產品致害責任、 環(huán)境污染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 飼養(yǎng)動物致害責任、 建筑物倒塌致害責任、工傷事故責任 八十七、簡述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 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八十八、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
22、侵權 概念: 數(shù)個行為人并無共同的過錯, 但由于數(shù)個行為的結合而導致同一損害后果 的侵權行為 承擔來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 兩人以上、 分別實施、 沒有意思聯(lián)絡、 同一損害后果、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后果 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lián)絡數(shù)人侵權: 兩人意思、 分別侵權、 沒有意思聯(lián)絡、 損 害后果同一、每個人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全部后果 八十九、簡述違法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主要內容 主體、歸責原則、責任承擔 九十、簡述醫(y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醫(yī)療行為、責任主體、非正常損失、醫(yī)療機構過錯、因果關系 論述題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概念:內心意思的表達行為 目的意思 (法律行為
23、的 具體內容 ) 、效果意 思、表示意思 將目的意思和 效果意思 表達,并足以為外界所理解) 二、試論表見代理 1. 概念:行為人雖然沒有,但第三人客觀上有理由相信有,后果由本人承受 2. 它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權利外觀 3. 構 成要 件: 無權 或超 權、 權 利外 觀及 判斷 方式 (關 系如 何 、有 無證 書 ) 、 相對 人善意、法律行為成立 4. 法律后果: 相對人與被代理人成立法律關系、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成立賠償法律 關系 三、物權和債權的關系1. 概念: 物權: 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權利的排他性權利,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擔 保物權;債權: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 兩者關系:
24、物權是基礎、債權是物權運動的結果;物權維護靜態(tài)的財產安全、 債權維護動態(tài)的財產安全; 3. 區(qū)別: 權利性質不同:支配權和請求權; 權利范圍不同:絕對權和相對權; 權利客體 不同:物和給付 ; 權利效力 不同:優(yōu)先力、 追及力、排他力 ; 權利的發(fā)生不同:物權法定、債權任意; 權利保護方法不同:物上請求權、損害賠償保護 四、論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物權之間有先后 物權的追及效力:無論物在何處有有權,受善取制度限制 物權的排他效力:一物一權;不能存在兩個性質不相容額他物權 五、試論物權法定原則 概念: 基本內容: 種類法定: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所有權; 內容法定:
25、占有使用收益 處分;變動法定:動產、不動產; “法”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 違法的后果: 法律明確規(guī)定后果的 ; 沒明確的無效; 可以產生其他法律行為的后 果 意義和理由: 經濟秩序穩(wěn)定、 對世權 : 第三人能更好地尊重、 產權明晰: 便于流 轉,促進交易 六、試論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是以一定的方式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事實; 公信是指物權變動符合法定方 式就具有可信賴的法律效力 公示方法: 公示的法律效果:物權變動的效力、占有或登記的權利推定 功能: 可以保護善意第三人 : 即使權利變動有瑕疵 , 即出讓人不享有轉讓的權利, 也可以發(fā)生物權取得的效果; 有利于促進交易便捷 ; 促進交易安
26、全; 宣示物權歸 屬狀況,定紛止爭。 七、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概念:通過不動產登記形成的法律拘束力。 1. 轉 讓效 力( 登記 生效 ) : 建設 用地 使用 權、 招標 拍 賣公 開協(xié) 商取 得的 荒地 的土 地承包經營權、房屋、在建建筑物 2. 對抗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準不動產 3. 區(qū)分原則: 登記時不動產處分行為生效要件, 債權合同是負擔行為 , 原則上成 立即生效。 八、試論物上請求權 概念: 基于物權產生, 旨在排除妨害、 恢復物權圓滿狀態(tài)的請求權 。 包括返還原 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1、返還原物請求權: 主體: 所有人或其他物權人; 義務人: 現(xiàn)實
27、的無權占有人; 占有的不法性 2、排除妨 害請求權:使 權利恢復圓滿 。僅適用于不 動產、主體: 所有權人或他 物權人、妨害的不法性 3、消除危險請求權:危險時可預見的、確實存在的、可能會產生損害的九、試論地役權的效力 概念: 不動產的權利人為自己使用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而利用 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地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使用供役地、 從事隨附行為、 修建附屬設施、 物上請求權、 損害防止義務、維持附屬設施的義務。 供役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附屬設施的使用權、 請求變更利用場所的權利 十、論抵押權的從屬性 概念: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 1. 成立上的從屬
28、性:以有效的債權存在為前提 2. 內容上的從屬性: 有明確約定范圍時依約定, 沒有明確約定是 , 債權權增減影 響抵押權增減 3. 轉移上的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 而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 消滅上的從屬性:債權消滅則抵押權消滅、債權部分消滅抵押權部分消滅 十一、論抵押權的實現(xiàn) 概念: 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 , 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 抵押權人通過依法處理抵押 財產而使債權獲得清償 實現(xiàn)條件: 抵押權有效存在、 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習抵押權的 情形、抵押權的實現(xiàn)沒有收到法律上特別的限制 實現(xiàn)方法: 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 、 沒有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法院
29、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并 就價款優(yōu)先受償 價款的分配: 執(zhí)行費用、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擔保債權。 不足部分與普通債權無 異 十二、論占有的效力 1. 權利推定效力:基于占有背后存在真實權利的蓋然性,為保護占有人的權利, 推定占有背后存在真實權利基礎 2. 占有狀態(tài)推定: 為保護占有人, 實現(xiàn)占有制度, 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 推定 占有人的占有是無瑕疵的占有: 推定自主占有、 推定善意占有、 推定占有無過失、 推定占有是公然的和平的 3. 占有人的權利: 使用權、 收益權: 對有權占有: 以約定 ; 無權占有: 善意占有 不負賠償責任,惡意占有賠償;費用償還請求權:善意占有;占有返還請求權:
30、返還原物或孳息,一年的除此期;損害賠償請求權 4. 占有人的義務:返還占有物;損害賠償: 十三、合同債權轉讓的適用條件及其法律效力 1. 概念: 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 債權人將合同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 三人 2. 條件: 有效的合同權利的存在、 達成轉讓協(xié)議、 轉讓的權利具有可讓與性、 通 知債務人、依法辦理手續(xù) 3. 債權轉讓的效力: 對內效力: 合同當事人地位的變更、 從權利隨之轉移、 瑕疵擔保; 對外效力: 債務人不再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向新債權人履行債務 、 抗辯 權延續(xù)、抵消權 十四、合同債務轉移的適用條件 及其效力 概念: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發(fā)生的合同當事人的變更
31、合法有效的債務、可讓與性、債務轉移的協(xié)議、債權人同意、依法辦理手續(xù) 效力: 全部轉移: 當事人變更、 部分轉移: 第三人加入; 抗辯權轉移、 從債權轉 移 十五、論合同自由原則 1. 概念: 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 當事人對與合同有關 的一切事項都有自愿選擇和決定的自由 2. 表現(xiàn):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內容的自由、變更和解除的自由、 選擇形式的自由、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選擇裁判的自由 3. 限制: 公法上的限制: 保護市場弱勢群體的地位、 阻止壟斷、 公法監(jiān)督; 私法 上的限制: 誠實信用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 顯失公平時的撤銷權、 重大誤解時
32、的撤銷權 4. 地位: 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意義: 促進交易、 使得雙方更愿意受到合同 的約束 十六、試論合同法上的鼓勵交易原則 1. 概念: 當事人在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交易應與維護和支持的原則 2. 表現(xiàn): 對無效合同范圍的限制; 嚴格區(qū)分了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 嚴格區(qū)分 了合同無效和效力待定; 嚴格區(qū)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履行治愈; 合同法的很 多條款是示范性而非強制性; 違法的條款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限制合同法定解 除的條件 3. 意義:提高交易效率,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增加社會財富 十七、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其具體體現(xiàn) 1. 概念: 民事主
33、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 應該誠實守信 , 正當?shù)谛淌聶嗬⒙男辛x 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同時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欺詐不惡意規(guī)避法律。 2. 在合同訂立階段: 先合同義務的核心是誠實信用原則: 如實告知、 協(xié)助、 保護、 保密 3. 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前:積極做好履約準備,擅自中止需承擔責任 4. 在 合同 履行 階段 :善 意履 行( 包括 隨附 義務 ) ; 內容 不明 確時 ;對 方部 分履 行 不損害中級利益應接受;履行方法 5. 合同解除:行使約定解除權前應通知;行使遲延履行解除權前應催告; 6. 合同終止后:隨附義務:保密忠實 十八、試論合同法上的免責條款 1. 概念: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
34、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2. 特點: 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是事先約定的; 是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可能發(fā)生 的責任; 3. 限制: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不能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 、 不能免除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責任 4. 意義:體現(xiàn)意思自治、鼓勵交易、風險提前分配、避免爭議、維護執(zhí)行 十九、試論不安抗辯權 1. 概念: 在有先履行先后順序額雙務合同中, 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證據(jù)證明后履行 的一方存在喪失或可能喪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可能性時,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2. 條件: 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權債務; 先履行的一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 有確 切證據(jù)證明:經營狀況嚴惡化、有
35、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現(xiàn)象、嚴重喪失商譽等 3. 限制:舉證義務、通知義務 4 效力: 暫時中止; 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的必須恢復履行 ; 合理期間未 恢復的有權解除合同 二十、試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1. 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的實現(xiàn)時, 債權人享有的 已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權利 2. 特點: 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作為;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請求第三人 ; 需通過 訴訟;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 條件: 債權合法確定、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并因 此危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債權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是合法到期的、 債權人對第
36、 三人的債權非專屬性且可以強制執(zhí)行 4. 效力: 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在相應范圍內, 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務人與 第三人的債權債務消滅。 二十一、試論債權人的撤銷權 1. 概念: 是指債權人享有的依訴訟程序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損害債權的行 為,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權利。 2. 要件: 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 放棄到期債權 ; 無償轉讓財產; 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 當 地一般經營狀況、 政府指導價、 市價, 一般低于 70% (只有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 讓要求受讓人惡意:知道就好) 處分行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且發(fā)生在債權發(fā)生之后 債務人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3. 效力:處分行為自始
37、無效 4. 方式:訴訟、訴訟費債務人負擔 5. 訴訟時效是 1 年、除斥期是 5 年 二十二、試論預期違約 1. 概念: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 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不履行合同的違約形態(tài) 2. 特點: 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責任后果上, 證 明實際損失會更難 3. 明示毀約: 明確地表示將不履行、 將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義務 、 無正當理由 4. 默示毀約: 一方存在可能不能履行的情況: 經營狀況惡化 、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 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信譽; 另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 另一方不愿意提供適當?shù)?履約擔保 5. 法律后
38、果: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喪失定金、違約金條款生效 二十三、試論實際履行責任 1. 概念: 作為違約后的補救方式, 在一方違反法律合同時 , 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 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的權利 2. 特點: 是違約的補救方式、 內容是要求違約方依據(jù)合同繼續(xù)履行 、 可以與違約 金、損害賠償定金等并用,但不可以與解除合同并用 3. 是否承擔實際履行 對金錢債務:不存在不能實際履行的問題,不得以履行不能提出抗辯對非金錢債務: 可以提出抗辯的情況 : 法律上火事實上不能履行, 承擔違約金 和損害賠償、 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守約方在合理期間內未提出 繼續(xù)履行的請求 二十四、試論違約損害賠償責
39、任 1. 概 念 : 違 約 方 因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而 給 對 方 造 成 損 失 應 承 擔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包括法定和約定,約定優(yōu)先 2. 特點: 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 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 罰性; 有一定任意性: 可預先約定或預先免除; 以當事人遭受的全部損害為限度 3. 完全賠償原則: 賠償限額相當于遭受的損失, 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可得利益的損失需證明: 因果關系是直接的 、 損失時訂約時違約方可預見的。 原 則上人身傷害、死亡及精神損害賠償不賠償。 4. 完全賠償原則的限制:合理預見范圍內、減輕損失規(guī)則 二十五、試
40、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guī)則 1. 概 念 買 賣 合 同 的 標 的 物 由 于 不 可 歸 責 于 買 賣 合 同 雙 方 的 事 由 損 毀 滅 失 所 造 成 的損失承擔 2. 一般規(guī)則:交付 3. 特殊規(guī)則: 在途貨物; 第一承運人規(guī)則; 未交付單據(jù); 買受人原因致使的滅失 風險;拒絕受領的風險負擔;買受人負擔風險不影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二十六、試論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1. 概念: 民事主體基于人格獨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 權利 2. 人格獨立: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干涉、不受他人控制 3. 人格自由:保持人格的自由、發(fā)展人格的自由 4. 人格尊嚴:人的觀念、客觀
41、因素 二十七、試論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和法律效力 1. 概念: 夫妻以協(xié)議方式對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約定, 從而排除適用法 定財產制的制度 2. 主要內容: 形式: 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 事項: 歸屬、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清算、分配;客體:婚前、婚后 3. 效力:優(yōu)先于法定財產制;對內效力;對外效力:看第三人是否知道 二十八、試論遺囑的效力 1. 概念:遺囑人設立遺囑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2. 條件:行為能力、真實意思、內容合法、形式合法 3. 無 效的 情形 :無 行為 能力 、 不真 實意 思、 偽造 、篡 改( 篡 改部 分無 效 ) 、 超范
42、 圍處分 二十九、試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 概念: 據(jù)以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jù)和標準, 也是貫穿于侵權責任法中, 對各個侵權規(guī)則其統(tǒng)帥作用的指導方針 2. 過錯責任: 適用范圍和地位; 性質; 內容: 過錯為要件 、 過錯為責任形式、 責 任范圍的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 3. 過錯推定責任: 無相反的證據(jù), 事實發(fā)生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地位: 補充過 錯原則;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4. 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具備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就承擔民事責任, 不問過錯的歸責原則。需要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三十、試論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 1. 概念: 當事人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對他方造成損害, 在當
43、事人之間產生請求賠償 的權利和給付賠償責任的法律關系 2. 范圍: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3. 財產損害賠償: 包括侵害財產權益產生: 全部賠償, 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的和侵害人身權益產生的:損失→獲利→法院依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4. 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傷害: 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 殘疾: 再加殘疾生活 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死亡:再加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5. 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權遭受不法侵害并使遭受精神痛苦。 條件: 人身權益遭受 不法侵害; 精神痛苦必須達到一定程度 ; 請求主體: 受害人本人 、 受害人死亡的 近親屬可以自己名義要求; 具有專屬性: 不得轉讓繼承, 例外: 已協(xié)議、 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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