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知識點詳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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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級 建 造 師 《 建 設 工 程 法 規(guī) 》 知 識 點 詳 解 1 0 0 題一 、 單 選 題 : 1 、 下 列 選 項 中 , 不 屬 于 法 律 關 系 要 素 的 是 ( )。A. 主 體 B. 標 的C. 客 體 D. 內 容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法 律 關 系 都 是 由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和 法 律 關 系 內 容 三個 要 素 構 成 , 缺 少 其 中 一 個 要 素 就 不 能 構 成 法 律 關 系 。 2 、 表 現(xiàn) 為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的 財 一 般 是 指 ( )。A. 貨 幣 B. 資 金 及 各
2、種 有 價 證 券C. 有 價 證 券 D. 財 產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財 一 般 指 資 金 及 各 種 有 價 證 券 。 在 法 律 關 系 中 表 現(xiàn) 為 財 的 客 體 主要 是 建 設 資 金 , 如 基 本 建 設 貸 款 合 同 的 標 的 , 即 一 定 數(shù) 量 的 貨 幣 。 3 、 以 下 法 律 關 系 的 內 容 中 , 不 屬 于 法 律 權 利 的 是 ( )。A. 買 賣 關 系 中 , 買 方 在 付 款 后 可 以 要 求 賣 方 交 付 標 的 物 B. 物 的 所 有 人 排 除 其 他 人 對 于 物 的 不 當 妨 礙C. 公 安 機
3、 關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D. 某 公 民 對 于 其 肖 像 的 利 用標 準 答 案 : C 解 析 : 權 利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在 法 定 范 圍 內 有 權 進 行 各 種 活 動 。 權 利 主體 可 要 求 其 他 主 體 作 出 一 定 的 行 為 或 抑 制 一 定 的 行 為 , 以 實 現(xiàn) 自 己 的 權 利 , 因 其 他 主 體 的 行 為 而 使 權 利 不 能 實 現(xiàn) 時 有 權 要 求 國 家 機 關 加 以 保 護并 予 以 制 裁 。 4 、 以 下 法 律 關 系 的 內 容 中 , 不 屬 于 法 律 義 務 的 是 ( )。A.
4、在 買 賣 關 系 中 , 賣 方 在 收 取 價 款 后 交 付 標 的 物 B. 行 人 遵 守 交 通 規(guī) 則C. 公 民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D. 達 到 法 定 婚 齡 的 公 民 結 婚標 準 答 案 : D 解 析 : 義 務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必 須 按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約 定 承 擔 應 負 的 責 任 。5 、 下 列 社 會 現(xiàn) 象 中 , 不 屬 于 法 律 關 系 變 更 的 是 ( )。 A. 買 賣 關 系 中 , 賣 方 收 款 后 將 標 的 物 交 付 與 買 方B. 買 賣 關 系 中 , 買 賣 雙 方 改 換 了 標 的 物
5、C. 買 賣 關 系 中 , 買 方 發(fā) 生 變 更D. 買 賣 關 系 中 , 買 方 根 據 賣 方 的 請 求 延 緩 了 其 交 貨 的 期 限 標 準 答 案 : A解 析 : (2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更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更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的 三 個 要 素 發(fā) 生 變 化 。1 )主 體 變 更 主 體 變 更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數(shù) 目 增 多 或 減 少 , 也 可 以 是 主 體 改 變 。 在合 同 中 , 客 體 不 變 , 相 應 權 利 義 務 也 不 變 , 此 時 主 體 改 變 也 稱 為 合 同 轉 讓 。2 )客
6、 體 變 更 客 體 變 更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中 權 利 義 務 所 指 向 的 事 物 發(fā) 生 變 化 。 客 體 變 更可 以 是 其 范 圍 變 更 , 也 可 以 是 其 性 質 變 更 。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與 客 體 的 變 更 , 必 然 導 致 相 應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即 內 容 的 變更 。 6 、 關 于 法 律 關 系 的 終 止 , 下 列 說 法 不 正 確 的 是 ( )。A. 法 律 關 系 的 終 止 , 可 分 為 自 然 終 止 、 協(xié) 議 終 止 和 違 約 終 止 B. 法 律 關 系 的 終 止 , 必 須 要 有 當 事
7、 人 雙 方 的 同 意C. 法 律 關 系 的 自 然 終 止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的 目 的 實 現(xiàn) D. 違 約 終 止 也 包 括 不 可 抗 力 導 致 的 法 律 權 利 無 法 實 現(xiàn)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法 律 關 系 的 終 止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不 復 存 在 ,彼 此 喪 失 了 約 束 力 。 1 )自 然 終 止法 律 關 系 自 然 終 止 , 是 指 某 類 法 律 關 系 所 規(guī) 范 的 權 利 義 務 順 利 得 到 履 行 , 取 得 了 各 自 的 利 益 , 從 而 使 該 法 律 關 系
8、達 到 完 結 。2 )協(xié) 議 終 止 法 律 關 系 協(xié) 議 終 止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之 間 協(xié) 商 解 除 某 類 工 程 建 設 法 律關 系 規(guī) 范 的 權 利 義 務 , 致 使 該 法 律 關 系 歸 于 終 止 。 3 )違 約 終 止法 律 關 系 違 約 終 止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一 方 違 約 , 或 發(fā) 生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某 類 法 律 關 系 規(guī) 范 的 權 利 不 能 實 現(xiàn) 。7 、 因 發(fā) 生 不 可 抗 力 而 發(fā) 生 的 法 律 關 系 終 止 , 應 當 歸 屬 ( )。 A. 自 然 終 止B. 協(xié) 議
9、終 止 C. 違 約 終 止D. 特 殊 終 止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法 律 關 系 違 約 終 止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一 方 違 約 , 或 發(fā) 生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某 類 法 律 關 系 規(guī) 范 的 權 利 不 能 實 現(xiàn) 。8 、 法 律 事 實 是 指 ( )。 A. 實 際 發(fā) 生 的 社 會 現(xiàn) 象B. 法 律 得 以 產 生 的 事 實 C. 法 律 關 系 產 生 、 變 更 和 消 滅 的 原 因D. 法 律 關 系 產 生 的 事 實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法 律 事 實 即 是 法 律 關 系 產 生 、 變 更 和
10、 消 滅 的 原 因 。 9 、 法 律 事 件 是 指 ( )。A. 一 般 社 會 事 件 B. 不 以 當 事 人 的 意 志 為 轉 移 的 自 然 現(xiàn) 象C. 客 觀 現(xiàn) 象 D. 社 會 突 發(fā) 事 件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事 件 是 指 不 以 當 事 人 意 志 為 轉 移 而 產 生 的 自 然 現(xiàn) 象 。1 0 、 作 為 法 律 事 實 的 的 行 為 是 指 ( )。 A. 自 然 人 的 有 意 識 的 行 為B. 自 然 人 的 任 何 行 為 C. 人 的 有 意 識 的 活 動D. 人 的 任 何 活 動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行 為
11、是 指 人 的 有 意 識 的 活 動 。 1 1 、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是 指 ( )。A. 獲 取 民 事 權 利 的 資 格 B. 享 有 民 事 權 利 和 承 擔 民 事 義 務 的 資 格C.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資 格 D. 處 分 自 己 權 利 的 能 力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是 指 能 夠 參 加 民 事 活 動 , 享 有 民 事 權 利 和 負 擔 民 事義 務 的 法 律 資 格 。 1 2 、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是 指 ( )。A. 處 分 自 己 財 產 的 能 力 B. 締 結 合 同 的 能 力C. 通
12、 過 自 己 的 行 為 取 得 民 事 權 利 和 負 擔 民 事 義 務 的 資 格 D. 參 與 民 事 活 動 的 資 格標 準 答 案 : C 解 析 :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是 指 通 過 自 己 行 為 取 得 民 事 權 利 和 負 擔 民 事 義 務 的資 格 。 1 3 、 必 須 采 用 法 律 所 規(guī) 定 的 特 定 行 為 形 式 才 能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法 律行 為 , 被 稱 為 ( )。 A. 規(guī) 定 行 為B. 不 要 式 行 為 C. 要 式 行 為D. 特 定 行 為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凡 屬 要 式 的 民 事 法
13、 律 行 為 , 必 須 采 用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特 定 形 式 才 為 合 法 。1 4 、 對 于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不 要 式 行 為 , 當 事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允 許 的 范 圍 內 選 擇 ( )。A. 口 頭 形 式 B. 書 面 形 式C. 其 他 形 式 D. 口 頭 形 式 、 書 面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標 準 答 案 : D 解 析 : 凡 屬 要 式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必 須 采 用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特 定 形 式 才 為 合法 , 而 不 要 式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 則 當 事 人 在 法 律 允 許 范 圍 選 擇 口
14、 頭 形 式 、 書 面 形 式 或 其 他 形 式 作 為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形 式 皆 為 合 法 。1 5 、 下 列 民 事 行 為 中 屬 于 代 理 的 是 ( )。 A. 由 于 事 務 繁 忙 , 甲 委 托 王 某 代 其 邀 請 張 三 赴 宴B. 乙 雇 傭 李 四 為 其 修 繕 房 屋 C. 丙 委 托 中 介 為 其 征 婚D. 丁 企 業(yè) 委 托 律 師 事 務 所 代 其 辦 理 營 業(yè) 執(zhí) 照 標 準 答 案 : D解 析 : 代 理 , 是 指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權 限 內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實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15、。1 6 、 下 列 委 托 代 理 行 為 中 , 根 據 法 律 規(guī) 定 必 須 要 由 被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訂 立 書 面 合 同 的 是 ( )。A. 由 代 理 人 代 簽 工 程 建 設 合 同 B. 由 代 理 人 代 繳 電 話 費C.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交 付 貨 物 D.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交 付 貨 款標 準 答 案 : A 解 析 : 委 托 代 理 可 采 用 口 頭 形 式 委 托 , 也 可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委 托 , 如 果 法律 明 確 規(guī) 定 必 須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委 托 的 , 則 必 須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16、, 如 代 簽 工 程 建 設 合 同 就 必 須 采 用 書 面 形 式 。1 7 、 法 定 代 理 的 成 立 , 是 基 于 ( )。 A. 代 理 人 與 被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親 屬 關 系B. 法 律 的 直 接 規(guī) 定 C. 被 代 理 人 的 請 求D. 代 理 人 的 請 求 標 準 答 案 : B解 析 : 法 定 代 理 , 是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規(guī) 定 而 產 生 的 代 理 。 1 8 、 對 于 無 權 代 理 , 如 果 未 經 被 代 理 人 追 認 , 則 應 由 (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A. 被 代 理 人 B. 代 理 人C. 第
17、 三 人 D. 行 為 人標 準 答 案 : D 解 析 : 如 果 代 理 人 沒 有 代 理 權 、 超 越 代 理 權 限 范 圍 或 代 理 權 終 止 后 進 行活 動 , 即 屬 于 無 權 代 理 , 倘 若 被 代 理 人 不 予 以 追 認 的 話 , 則 由 行 為 人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1 9 、 下 列 代 理 行 為 中 , 不 屬 于 濫 用 代 理 權 的 是 ( )。 A.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同 自 己 實 施 法 律 行 為B. 代 理 雙 方 當 事 人 實 施 同 一 個 法 律 行 為 C.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18、通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D. 代 理 人 超 越 代 理 權 限 實 施 法 律 行 為 標 準 答 案 : D解 析 : 濫 用 代 理 權 表 現(xiàn) 為 :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同 自 己 實 施 法 律 行 為 。 * 代 理 雙 方 當 事 人 實 施 同 一 個 法 律 行 為 。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通 損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 2 0 、 公 民 甲 接 受 乙 的 委 托 代 其 購 買 一 批 A標 號 的 水 泥 , 甲 自 行 購 買 了 一批 廉 價 的 B標 號 的 水 泥 冒 充 A標 號 的 水
19、泥 , 賺 取 中 間 的 差 價 。 甲 的 行 為 構 成 ( )。A. 無 權 代 理 B. 濫 用 代 理 權C. 欺 詐 行 為 D. 侵 權 行 為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濫 用 代 理 權 表 現(xiàn) 為 :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同 自 己 實 施 法 律 行 為 。 *代 理 雙 方 當 事 人 實 施 同 一 個 法 律 行 為 。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通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 例 如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相 互 勾 結 ,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給 第三 人 以 種 種 優(yōu) 惠 , 而 損 害
20、了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 對 此 , 代 理 人 、 第 三 人 要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2 1 、 委 托 代 理 不 會 因 下 列 何 種 原 因 的 出 現(xiàn) 而 自 行 終 止 ( )。 A. 約 定 的 代 理 事 務 完 成B. 被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C. 被 代 理 人 因 傷 致 殘D. 被 代 理 的 法 人 終 止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委 托 代 理 的 終 止 * 代 理 期 限 屆 滿 或 代 理 事 務 完 成 。*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或 代 理 人 辭 去 委 托 。 * 代 理 人 死 亡 或
21、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作 為 被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組 織 終 止 。 2 2 、 訴 訟 時 效 屆 滿 , 根 據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權 利 人 的 ( ) 消 滅 。A. 訴 權 B. 勝 訴 權C. 請 求 權 D. 獲 得 賠 償 權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訴 訟 時 效 , 是 指 權 利 人 在 法 定 期 間 內 , 未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請求 保 護 其 權 利 時 , 法 律 規(guī) 定 消 滅 其 勝 訴 權 的 制 度 。 2 3 、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規(guī) 定 的 普 通 訴 訟 時 效 通
22、 常 為 ( )。A. 1 年 B. 2 年C. 4 年 D. 5 年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2 4 、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規(guī) 定 的 短 期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為 ( )。 A. 1 年B. 2 年 C. 4 年D. 5 年 標 準 答 案 : A解 析 : 2 5 、 我 國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特 殊 訴 訟 時 效 是 指 ( )。A.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合 同 和 技 術 進 出 口 合 同 爭 議 提 起 訴 訟 或 仲 裁 的 期 限 為 4 年B. 《 民 法 通 則 》 規(guī) 定 的 適 用 1 年 訴 訟 時 效 的 情 形 C. 適 用
23、2 0 年 訴 訟 時 效 的 情 形D. 適 用 2 年 以 上 訴 訟 時 效 的 情 形 標 準 答 案 : A解 析 : 特 殊 訴 訟 時 效 法 律 對 訴 訟 時 效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法 律 規(guī) 定 。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合 同 和 技 術 進 出 口 合 同 爭 議 提 起 訴 訟 或 仲 裁 的 期 限 為 4 年 。2 6 、 根 據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的 規(guī) 定 , 從 ( )起 超 過 2 0 年 , 當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請 求 保 護 民 事 權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護 。A. 權 利 被 侵 害 之
24、 日 B.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權 利 被 侵 害 時C. 當 事 人 主 張 權 利 時 D. 當 事 人 要 求 義 務 人 履 行 其 義 務 時標 準 答 案 : A 解 析 : 根 據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的 規(guī) 定 , 從 ( )起 超 過 2 0 年 , 當 事 人 向 人 民法 院 請 求 保 護 民 事 權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保 護 。 2 7 、 根 據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的 規(guī) 定 , 適 用 2 年 普 通 訴 訟 時 效 和 1 年 的 短期 訴 訟 時 效 是 從 ( )起 計 算 。 A. 權 利
25、 被 侵 害 之 日B.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權 利 被 侵 害 時 C. 當 事 人 主 張 權 利 時D. 當 事 人 要 求 義 務 人 履 行 其 義 務 時 標 準 答 案 : B解 析 : 訴 訟 時 效 的 起 算 , 也 即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的 開 始 , 它 是 從 權 利 人 知 道 或 應 當 知 道 其 權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日起 開 始 計 算 , 即 從 權 利 人 能 行 使 請 求 權 之 日 開 始 算 起 。 2 8 、 根 據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第 1 3 9 條 的 規(guī) 定 , 在 訴 訟 時 效 期
26、間 最 后 六 個月 , 因 ( ), 訴 訟 時 效 中 止 。 A. 不 可 抗 力B. 權 利 人 放 棄 其 債 權 C.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礙 不 能 行 使 請 求 權 時D. 債 務 人 履 行 了 債 務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第 1 3 9 條 規(guī) 定 , 在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的 最 后 六 個 月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障 礙 不 能 行 使 請 求 權 的 , 訴 訟 時 效 中 止 。 從 中止 訴 訟 時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繼 續(xù) 計
27、算 。 2 9 、 ( )是 引 起 債 權 債 務 關 系 發(fā) 生 的 最 主 要 最 普 遍 的 根 據 。A. 侵 權 行 為 B. 無 因 管 理C. 合 同 D. 不 當 得 利標 準 答 案 : C 解 析 : 合 同 是 引 起 債 權 債 務 關 系 發(fā) 生 的 最 主 要 、 最 普 遍 的 根 據 。3 0 、 民 法 上 所 謂 的 他 物 權 是 指 ( )。 A. 他 人 所 享 有 的 物 權B. 在 他 人 的 所 有 物 上 設 定 的 物 權 C. 某 些 特 定 物 上 的 物 權D. 沒 有 所 有 人 的 物 權 標 準 答 案 : B解 析 : 他 物
28、 權 , 是 指 在 他 人 的 所 有 物 上 設 定 的 權 利 。 3 1 、 下 列 權 利 不 屬 于 著 作 人 身 權 的 是 ( )。A. 發(fā) 表 權 B. 發(fā) 行 權C. 署 名 權 D. 修 改 權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著 作 人 身 權 主 要 有 : 發(fā) 表 權 ;署 名 權 ;修 改 權 ;保 護 作 品 完 整 權 。3 2 、 專 利 是 對 于 ( )所 享 有 的 獨 占 權 。 A. 技 術 秘 密B. 商 業(yè) 秘 密 C.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D. 公 開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標 準 答 案 : D解 析 : 專 利 是 指 對 于 公 開 的 發(fā)
29、 明 制 造 所 享 有 的 獨 占 權 。 3 3 、 取 得 專 利 權 的 原 則 不 包 括 ( )。A. 單 一 性 原 則 B. 先 使 用 原 則C. 先 申 請 原 則 D. 優(yōu) 先 權 原 則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取 得 的 原 則 : 單 一 性 原 則 ;先 申 請 原 則 ;優(yōu) 先 權 原 則 。3 4 、 外 觀 設 計 取 得 專 利 權 的 條 件 是 ( )。 A. 創(chuàng) 造 性B. 實 用 性 C. 先 進 性D. 新 穎 性 標 準 答 案 : D解 析 : 外 觀 設 計 取 得 專 利 權 的 條 件 是 新 穎 性 。 3 5 、 商 標
30、的 主 體 不 包 括 ( )。A. 企 業(yè) 單 位 B. 事 業(yè) 單 位C. 個 體 工 商 戶 D. 一 般 自 然 人標 準 答 案 : D 解 析 : 商 標 權 的 主 體 , 是 指 企 業(yè) 、 事 業(yè) 單 位 和 個 體 工 商 業(yè) 者 , 一 般 自 然人 不 得 為 商 標 權 主 體 。 3 6 、 商 標 權 的 客 體 是 ( )。A. 商 標 B. 注 冊 的 商 標C. 文 字 和 圖 案 D. 商 標 的 圖 像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商 標 權 的 客 體 , 是 指 注 冊 商 標 。3 7 、 建 造 師 經 ( )后 , 才 能 以 建 造 師
31、 的 名 義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項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A. 取 得 執(zhí) 業(yè) 資 格 B. 執(zhí) 業(yè) 培 訓 合 格C. 取 得 執(zhí) 業(yè) 資 格 并 經 注 冊 D. 資 格 考 試 合 格標 準 答 案 : C 解 析 : 建 造 師 經 注 冊 后 , 方 有 資 格 以 建 造 師 名 義 擔 任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施 工的 項 目 經 理 及 從 事 其 他 施 工 活 動 的 管 理 。 取 得 建 造 師 執(zhí) 業(yè) 資 格 , 未 經 注 冊 的 , 不 得 以 建 造 師 名 義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項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3 8 、 建
32、造 師 執(zhí) 業(yè) 劃 分 為 1 4 個 專 業(yè) , 注 冊 建 造 師 應 當 在 相 應 的 崗 位 上 執(zhí) 業(yè) 。 但 同 時 , 國 家 鼓 勵 和 提 倡 注 冊 建 造 師( )。 A. 一 師 專 崗B. 一 師 多 崗 C. 專 崗 專 職D. 一 師 全 崗 標 準 答 案 : B解 析 : 注 冊 建 造 師 應 在 相 應 的 崗 位 上 執(zhí) 業(yè) 。 同 時 鼓 勵 和 提 倡 注 冊 建 造 師 “一 師 多 崗 ”, 從 事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業(yè) 務 。3 9 、 《 建 筑 法 》 第 7 條 規(guī) 定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33、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申請 領 取 施 工 許 可 證 。 但 是 , ( )除 外 。 A. 國 家 級 重 點 工 程B. 中 央 政 府 投 資 工 程 C.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確 定 的 限 額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程D. 國 家 計 委 審 批 的 項 目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 建 筑 法 》 第 7 條 規(guī) 定 : “建 筑 工 程 開 工 前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34、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領 取施 工 許 可 證 ;但 是 , 國 務 院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確 定 的 限 額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程 除 外 。 ”4 0 、 根 據 《 建 筑 法 》 第 8 條 的 規(guī) 定 , 申 請 領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許 可 證 不 必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A. 在 城 市 規(guī) 劃 區(qū) 的 建 筑 工 程 , 已 經 取 得 規(guī) 劃 許 可 證 B. 已 經 確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C. 建 設 資 金 已 經 落 實 D. 拆 遷 工 作 已 經 全 部 完 成標 準 答 案 : D 解 析 : 《 建 筑
35、 法 》 第 8 條 規(guī) 定 申 請 領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許 可 證 應 具 備 下 列條 件 : * 已 經 辦 理 該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準 手 續(xù) ;* 在 城 市 規(guī) 劃 區(qū) 的 建 筑 工 程 , 已 經 取 得 規(guī) 劃 許 可 證 ; * 需 要 拆 遷 的 , 其 拆 遷 進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已 經 確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 * 有 滿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圖 紙 及 技 術 資 料 ;* 有 保 證 工 程 質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體 措 施 ; * 建 設 資 金 已 經 落 實 ;* 法 律 、 行 政 法
36、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 4 1 、 建 設 單 位 申 領 工 程 開 工 許 可 證 , 應 當 已 經 落 實 建 設 資 金 。 其 中 , 建設 工 期 不 足 一 年 的 , 到 位 資 金 原 則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價 款 的 ( )。A. 1 0 % B. 3 0 %C. 5 0 % D. 8 0 %標 準 答 案 : C 解 析 : 建 設 資 金 已 經 落 實 。 建 設 工 期 不 足 1 年 的 , 到 位 資 金 原 則 上 不 得少 于 工 程 合 同 價 的 5 0 %, 建 設 工 期 超 過 1 年 的 , 到 位 資 金 原 則
37、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價 的 3 0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提 供 銀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資 金 證 明 , 有條 件 的 可 以 實 行 銀 行 付 款 保 函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擔 保 ; 4 2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自 領 取 施 工 許 可 證 之 后 ( )內 開 工 。A. 一 個 月 B. 兩 個 月C. 三 個 月 D. 六 個 月標 準 答 案 : C 解 析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自 領 取 施 工 許 可 證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開 工 。4 3 、 建 設 單 位 領 取 建 筑 施 工 許 可 證 后 ,
38、因 故 不 能 按 期 開 工 的 , 應 當 向 發(fā) 證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 但 是 ( )。A. 只 能 申 請 一 次 延 期 B. 可 以 申 請 兩 次 延 期C. 只 能 申 請 兩 次 延 期 D. 延 期 以 兩 次 為 限 , 每 次 不 超 過 三 個 月標 準 答 案 : D 解 析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自 領 取 施 工 許 可 證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開 工 。 因 故 不 能按 期 開 工 的 , 應 當 向 發(fā) 證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延 期 以 兩 次 為 限 , 每 次 不 超 過 3 個 月 。4 4 、 建 設 單 位 申 領
39、 建 筑 施 工 許 可 證 后 , 既 不 開 工 又 不 申 請 延 期 , 或 者 超 過 延 期 時 限 的 ( )。A. 建 筑 施 工 許 可 證 自 行 廢 止 B. 由 發(fā) 證 機 關 收 回 建 筑 施 工 許 可 證C. 由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罰 款 D. 取 消 該 建 設 項 目標 準 答 案 : A 解 析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自 領 取 施 工 許 可 證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開 工 。 因 故 不 能按 期 開 工 的 , 應 當 向 發(fā) 證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延 期 以 兩 次 為 限 , 每 次 不 超 過 3 個
40、 月 。 既 不 開 工 又 不 申 請 延 期 或 者 超 過 延 期 時 限 的 , 施 工 許 可 證 自 行 廢止 。 4 5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內 , 向 發(fā) 證 機 關 報 告 , 并 按 照 規(guī)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A. 一 個 月 B. 兩 個 月C. 三 個 月 D. 六 個 月標 準 答 案 : A 解 析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起 1 個
41、月 內 , 向 發(fā) 證 機 關 報 告 。 4 6 、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滿 ( )的 , 在 工 程 恢 復 施 工 前 , 建 設 單位 應 當 報 發(fā) 證 機 關 核 驗 施 工 許 可 證 。 A. 三 個 月B. 六 個 月 C. 一 年D. 二 年 標 準 答 案 : C解 析 : 建 筑 工 程 恢 復 施 工 時 , 應 當 向 發(fā) 證 機 關 報 告 ;中 止 施 工 滿 1 年 的 工 程 恢 復 施 工 前 , 建 設 單 位 應 當 報 發(fā) 證 機 關 核 驗 施 工 許 可 證 。4 7 、 按 照 國 務 院 有 關 規(guī) 定 批 準
42、 開 工 報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開 工 或 者 中 止 施 工 的 , 應 當 及 時 向 批 準 機 關 報告 情 況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開 工 超 過 ( )的 , 應 當 重 新 辦 理 開 工 報 告 的 批 準 手 續(xù) 。A. 三 個 月 B. 六 個 月C. 一 年 D. 兩 年標 準 答 案 : B 解 析 : 按 照 國 務 院 有 關 規(guī) 定 批 準 開 工 報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開工 或 者 中 止 施 工 的 , 應 當 及 時 向 批 準 機 關 報 告 情 況 ,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開
43、 工 超 過 6 個 月 的 , 應 當 重 新 辦 理 開 工 報 告 的 批 準 手 續(xù) 。4 8 、 承 包 建 筑 工 程 的 單 位 在 承 攬 工 程 時 應 遵 守 ( )的 規(guī) 定 。 A. 承 包 建 筑 工 程 的 單 位 應 當 持 有 依 法 取 得 的 資 質 證 書 , 并 在 其 資 質 等級 許 可 的 業(yè) 務 范 圍 內 承 攬 工 程 。 B.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可 以 超 越 本 企 業(yè) 資 質 等 級 許 可 的 業(yè) 務 范 圍 或 者 以 任 何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的 名 義 承 攬 工 程 。C.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44、 可 允 許 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使 用 本 企 業(yè) 的 資 質 證 書 、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以 本 企 業(yè) 的 名 義 承 攬 工 程 。D. 建 筑 企 業(yè) 可 以 借 用 其 它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的 名 義 承 攬 工 程 標 準 答 案 : A解 析 : 承 包 建 筑 工 程 的 單 位 應 當 持 有 依 法 取 得 的 資 質 證 書 , 并 在 其 資 質 等 級 許 可 的 業(yè) 務 范 圍 內 承 攬 工 程 。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超 越 本 企 業(yè) 資 質 等級 許 可 的 業(yè) 務 范 圍 或 者 以 任 何 形 式 用 其 他 建 筑
45、 施 工 企 業(yè) 的 名 義 承 攬 工 程 。 禁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以 任 何 形 式 允 許 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使 用 本 企 業(yè) 的資 質 證 書 、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以 本 企 業(yè) 的 名 義 承 攬 工 程 。 4 9 、 關 于 分 包 單 位 的 分 包 , 如 下 表 述 正 確 的 是 ( )。A. 禁 止 分 包 單 位 將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 B. 允 許 分 包 單 位 將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轉 包 。C. 允 許 分 包 單 位 將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給 具 有 相 應 資 質 條 件 的
46、單 位 D. 允 許 分 包 單 位 將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部 分 分 包 給 具 有 相 應 資 質 條 件 的 單 位標 準 答 案 : A 解 析 : 禁 止 總 承 包 單 位 將 工 程 分 包 給 不 具 備 相 應 資 質 條 件 的 單 位 。 禁 止分 包 單 位 將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 5 0 、 工 程 監(jiān) 理 人 員 發(fā) 現(xiàn) 工 程 設 計 不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質 量 標 準 或 者 合 同 約 定的 質 量 要 求 的 , 應 當 ( )。 A. 聯(lián) 系 設 計 單 位 征 求 其 意 見B. 報 告 建 設 單 位 要 求 設 計
47、單 位 改 正 C. 要 求 施 工 單 位 聯(lián) 系 設 計 單 位D. 不 采 取 特 別 措 施 標 準 答 案 : B解 析 : 《 建 筑 法 》 第 3 2 條 規(guī) 定 , 工 程 監(jiān) 理 人 員 發(fā) 現(xiàn) 工 程 設 計 不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質 量 標 準 或 者 合 同 約 定 的 質 量 要 求 的 , 應 當 報 告 建 設 單 位 要 求 設 計單 位 改 正 。 二 、 多 選 題 :5 1 、 可 以 作 為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的 國 家 機 關 包 括 ( )。 A. 國 家 權 力 機 關B. 國 家 司 法 機 關 C. 國 家 檢 察 機 關D. 行
48、 政 機 關 E. 黨 的 機 關標 準 答 案 : A、 D 解 析 : 國 家 機 關 包 括 :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 行 政 機 關 。5 2 、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的 范 圍 包 括 ( )。 A. 自 然 人B. 法 人 C. 其 他 組 織D. 國 家 機 關 E. 某 企 業(yè) 的 車 間標 準 答 案 : A、 B、 C、 D 解 析 :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 主 要 是 指 參 加 或 管 理 、 監(jiān) 督 建 設 活 動 , 受 建 設 工程 法 律 規(guī) 范 調 整 , 在 法 律 上 享 有 權 利 、 承 擔 義 務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49、他 組 織 。 包 括 : 1 )國 家 機 關 2 )社 會 組 織 3 )自 然 人5 3 、 從 法 學 理 論 上 講 , 法 律 關 系 客 體 可 以 分 為 ( )。 A. 精 神B. 財 C. 物D. 非 物 質 財 富 E. 行 為標 準 答 案 : B、 C、 D、 E 解 析 : 法 學 理 論 上 , 一 般 客 體 分 為 財 、 物 、 行 為 和 非 物 質 財 富 。 法 律 關系 客 體 也 不 外 乎 四 類 。 5 4 、 法 律 關 系 的 內 容 是 指 ( )。A. 法 律 權 利 B. 客 體C. 標 的 D. 價 款E. 法 律 義 務 標 準
50、答 案 : A、 E解 析 : 法 律 關 系 的 內 容 即 權 利 和 義 務 。 5 5 、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更 包 括 ( )。A. 主 體 的 變 更 B. 合 同 形 式 的 變 更C.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的 變 更 D. 客 體 的 變 更E. 內 容 的 變 更 標 準 答 案 : A、 D、 E解 析 : (2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更 法 律 關 系 的 變 更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的 三 個 要 素 發(fā) 生 變 化 。1 )主 體 變 更 主 體 變 更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數(shù) 目 增 多 或 減 少 , 也 可 以 是 主 體
51、改 變 。 在合 同 中 , 客 體 不 變 , 相 應 權 利 義 務 也 不 變 , 此 時 主 體 改 變 也 稱 為 合 同 轉 讓 。2 )客 體 變 更 客 體 變 更 , 是 指 法 律 關 系 中 權 利 義 務 所 指 向 的 事 物 發(fā) 生 變 化 。 客 體 變 更可 以 是 其 范 圍 變 更 , 也 可 以 是 其 性 質 變 更 。 法 律 關 系 主 體 與 客 體 的 變 更 , 必 然 導 致 相 應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即 內 容 的 變更 。 5 6 、 法 律 關 系 終 止 的 原 因 與 方 式 包 括 ( )。A. 自 然 終 止 B. 人
52、 為 終 止C. 法 定 終 止 D. 協(xié) 議 終 止E. 違 約 終 止 標 準 答 案 : A、 D、 E解 析 : 法 律 關 系 的 終 止 包 括 : 1 )自 然 終 止 2 )協(xié) 議 終 止 3 )違 約 終 止5 7 、 引 起 法 律 關 系 發(fā) 生 、 變 更 、 終 止 的 情 況 稱 為 法 律 事 實 , 按 照 是 否 包 含 當 事 人 的 意 志 , 法 律 事 實 可 以 分 為( )。 A. 事 件B.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C. 無 意 識 行 為D. 意 外 事 件 E. 行 為標 準 答 案 : A、 E 解 析 : 法 律 事 實 按 是 否 包
53、含 當 事 人 的 意 志 為 依 據 分 為 兩 類 。1 )事 件 2 )行 為 5 8 、 作 為 法 律 事 實 的 行 為 包 括 ( )。A. 主 動 行 為 B. 被 動 行 為C. 作 為 D. 不 作 為E. 無 意 識 行 為 標 準 答 案 : C、 D解 析 : 行 為 是 指 人 的 有 意 識 的 活 動 。 行 為 包 括 積 極 的 作 為 和 消 極 的 不 作 為 。5 9 、 法 律 行 為 主 體 只 有 取 得 了 ( )以 后 做 出 的 民 事 行 為 才 會 被 法 律 所 認 可 。A.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B. 民 事 權 利C. 職 權
54、 D. 民 事 行 為 能 力E.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資 格 標 準 答 案 : A、 D解 析 : 法 律 行 為 主 體 只 有 取 得 了 相 應 的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和 行 為 能 力 以 后 作 出 的 民 事 行 為 法 律 才 能 認 可 。6 0 、 法 律 行 為 的 成 立 要 件 包 括 ( )。 A. 行 為 主 體 具 有 相 應 的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和 行 為 能 力B. 行 為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C. 行 為 內 容 合 法D. 經 過 行 政 機 關 批 準 E. 行 為 形 式 合 法標 準 答 案 : A、 B、 C、
55、 E 解 析 : 法 律 行 為 的 成 立 要 件 包 括 :行 為 主 體 具 有 相 應 的 民 事 權 利 能 力 和 行 為 能 力 行 為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真 實 行 為 內 容 合 法 行 為 形 式 合 法 。 6 1 、 在 代 理 法 律 關 系 中 , 通 常 會 涉 及 三 方 當 事 人 , 即 ( )。 A. 被 代 理 人 B. 委 托 人C. 受 托 人 D. 代 理 人E. 第 三 人 標 準 答 案 : A、 D、 E解 析 : 在 代 理 關 系 中 , 通 常 涉 及 三 個 人 , 即 被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6 2
56、、 代 理 的 種 類 有 ( )。 A. 委 托 代 理B. 任 意 代 理 C. 法 定 代 理D. 合 伙 代 理 E. 指 定 代 理標 準 答 案 : A、 C、 E 解 析 : 代 理 有 委 托 代 理 、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三 種 形 式 。6 3 、 指 定 代 理 , 是 由 于 ( )的 指 定 而 產 生 。 A. 被 代 理 人B. 代 理 人 C. 被 代 理 人 的 監(jiān) 護 人D. 人 民 法 院 E. 主 管 機 關標 準 答 案 : D、 E 解 析 : 指 定 代 理 , 是 指 根 據 主 管 機 關 或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而
57、產 生 的 代 理 。6 4 、 下 列 代 理 行 為 中 , 屬 于 指 定 代 理 的 是 ( )。 A. 法 院 指 定 一 名 律 師 擔 任 被 告 的 訴 訟 代 理 人B. 某 公 司 指 派 董 事 張 某 代 理 董 事 長 簽 訂 一 份 供 銷 合 同 C. 未 成 年 人 父 母 所 在 單 位 為 未 成 年 人 指 定 監(jiān) 護 人D. 法 院 指 派 小 李 擔 任 某 案 的 書 記 員 E. 律 師 事 務 所 指 派 劉 律 師 擔 任 原 告 的 代 理 人標 準 答 案 : A、 C 解 析 : 指 定 代 理 , 是 指 根 據 主 管 機 關 或 人
58、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而 產 生 的 代 理 。這 種 代 理 也 主 要 是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和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的 人 而 設 立 的 。 如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一 名 律 師 作 為 離 婚 訴 訟 中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而 又 無 其 他 法 定 代理 人 的 一 方 當 事 人 的 代 理 人 , 就 屬 于 指 定 代 理 。 6 5 、 一 般 認 為 , 無 權 代 理 包 括 以 下 三 種 情 形 ( )。A. 代 理 人 沒 有 代 理 權 B. 對 代 理 人 的 授 權 不 明C. 被 代 理 人 一 般 授 權 D. 代 理
59、人 超 越 代 理 權 限E. 代 理 權 終 止 以 后 的 “代 理 ”活 動 標 準 答 案 : A、 D、 E解 析 : 如 果 代 理 人 沒 有 代 理 權 、 超 越 代 理 權 限 范 圍 或 代 理 權 終 止 后 進 行 活 動 , 即 屬 于 無 權 代 理 , 倘 若 被 代 理 人 不 予 以 追 認 的 話 , 則 由 行 為 人 承擔 法 律 責 任 。 6 6 、 下 列 代 理 行 為 中 應 當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擔 法 律 后 果 的 是 ( )。A. 張 某 代 其 未 成 年 的 兒 子 簽 訂 了 一 份 房 屋 買 賣 合 同 B. 已 經
60、被 辭 退 的 王 某 持 單 位 的 空 白 合 同 書 以 單 位 的 名 義 與 某 廠 訂 立 了一 份 合 同 C. 李 某 與 第 三 人 串 通 以 合 同 的 形 式 損 害 了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D. 普 通 職 工 趙 某 未 經 授 權 擅 自 以 所 在 單 位 的 名 義 訂 立 了 一 份 合 同 E. 某 分 公 司 以 總 公 司 的 名 義 訂 立 的 一 份 供 銷 合 同標 準 答 案 : A、 B、 E 解 析 : C、 D為 濫 用 代 理 權 。6 7 、 在 代 理 行 為 中 , 代 理 人 負 有 下 列 義 務 ( )。 A. 在 代
61、 理 權 限 內 進 行 代 理 活 動B. 親 自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C. 認 真 履 行 職 責D. 不 得 濫 用 代 理 權 E. 保 證 代 理 事 項 的 完 成標 準 答 案 : A、 B、 C、 D 解 析 :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活 動 中 應 注 意 的 幾 個 問 題1 )代 理 人 應 在 代 理 權 限 范 圍 內 進 行 代 理 活 動 2 )代 理 人 應 親 自 進 行 代 理 活 動代 理 關 系 中 ,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授 權 , 是 基 于 對 代 理 人 的 信 任 , 委 托 代 理 就 是 建 立 在 這 種 人 身 信 任 的
62、 基 礎 上 的 。 因 此 , 代 理 人 必 須 親 自 進 行 代 理活 動 , 完 成 代 理 任 務 。 3 )代 理 人 應 認 真 履 行 職 責代 理 人 接 受 了 委 托 , 就 有 義 務 盡 職 盡 責 地 完 成 代 理 工 作 。 如 果 不 履 行 或 不 認 真 履 行 代 理 職 責 而 給 被 代 理 人 造 成 損 害 的 , 代 理 人 應 承 擔 賠 償 責任 。 4 )不 得 濫 用 代 理 權6 8 、 在 下 列 代 理 行 為 中 , 構 成 濫 用 代 理 權 的 是 ( )。 A. 代 理 人 趙 某 自 己 向 被 代 理 人 出 售 代
63、 理 合 同 所 約 定 的 標 的 物B. 民 事 訴 訟 中 , 代 理 原 告 的 律 師 錢 某 同 時 接 受 委 托 擔 任 被 告 的 代 理 人 C. 第 三 人 孫 某 明 知 代 理 人 超 越 權 限 而 仍 然 與 之 訂 立 合 同D. 法 定 代 理 人 李 某 惡 意 處 分 被 代 理 人 的 財 產 E. 委 托 代 理 人 周 某 與 第 三 人 通 謀 訂 立 合 同 ,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標 準 答 案 : A、 B、 E 解 析 : 濫 用 代 理 權 表 現(xiàn) 為 :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同 自 己 實 施 法 律 行 為 。
64、 *代 理 雙 方 當 事 人 實 施 同 一 個 法 律 行 為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惡 意 串 通 損 害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 例 如 , 代 理 人 與 第 三 人 相 互 勾 結 ,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給第 三 人 以 種 種 優(yōu) 惠 , 而 損 害 了 被 代 理 人 的 利 益 , 對 此 , 代 理 人 、 第 三 人 要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6 9 、 法 定 代 理 和 指 定 代 理 會 因 下 列 ( )情 形 的 出 現(xiàn) 而 終 止 。 A. 被 代 理 人 恢 復 民 事 行 為 能 力B.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65、 力 C. 指 定 人 取 消 指 定D. 代 理 人 與 被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監(jiān) 護 關 系 消 滅 E. 被 代 理 人 自 己 委 托 他 人 充 當 其 代 理 人標 準 答 案 : A、 B、 C、 D 解 析 : 法 定 代 理 或 指 定 代 理 的 終 止*被 代 理 人 或 代 理 人 死 亡 。 *代 理 人 喪 失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或 恢 復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 *指 定 代 理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指 定 單 位 取 消 指 定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被 代 理 人 和 代 理 人 之 間 的 監(jiān)
66、 護 關 系 消 滅 。 7 0 、 根 據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的 規(guī) 定 , 適 用 短 期 訴 訟 時 效 的 情 形 是 ( )。A. 技 術 合 同 爭 議 的 訴 訟 B. 身 體 受 到 傷 害 要 求 賠 償 的C. 延 付 或 拒 付 租 金 的 D. 出 售 質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聲 明 的E. 寄 存 財 務 被 丟 失 或 毀 損 的 標 準 答 案 : B、 C、 D、 E解 析 : 短 期 訴 訟 時 效 下 列 訴 訟 時 效 期 間 為 1 年 : 身 體 受 到 傷 害 要 求 賠 償 的 ;延 付 或 拒 付 租 金 的 ;出 售 質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聲 明 的 ;寄 存 財 物 被 丟 失或 損 毀 的 。 7 1 、 根 據 我 國 《 民 法 通 則 》 的 規(guī) 定 , 訴 訟 時 效 的 種 類 包 括 ( )。A. 普 通 訴 訟 時 效 B. 長 期 訴 訟 時 效C. 短 期 訴 訟 時 效 D. 特 殊 訴 訟 時 效E. 權 利 的 最 長 保 護 期 限 標 準 答 案 : A、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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