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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GF 203.3—2010
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規(guī)范
CCGF 203.3—2010
皮 涼 鞋
2010—07—13發(fā)布 2010—08—01實施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皮涼鞋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規(guī)范
1 范圍
本規(guī)范適用于產品質量國家監(jiān)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jiān)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的監(jiān)督抽查可參照
2、執(zhí)行。監(jiān)督抽查產品范圍包括一般穿用的皮涼鞋。本規(guī)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企業(yè)規(guī)模劃分、檢驗依據(jù)、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注: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國家監(jiān)督抽查是指應急工作需要而進行的或者由于某種特殊原因(或情況)僅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樣檢驗的專項監(jiān)督抽查。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一級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分類代碼
2
203
203.3
分類名稱
日用消費品
鞋類
皮涼鞋
2.2 產品種類
按皮涼鞋的使用對象,將產品分為男、女涼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
3、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guī)范。
3.1 鞋幫面(帶):以成型鞋的鞋底與幫面的結合部位為一個層面,層面以上為鞋幫面(帶),層面以下為鞋底。
3.2 皮革:豬、牛、羊及其他動物皮采用各種工藝,各種鞣劑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種皮革。
4 企業(yè)規(guī)模劃分
根據(jù)皮涼鞋產品行業(yè)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yè)規(guī)模以皮涼鞋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yè)。見表2。
表2 企業(yè)規(guī)模劃分
企業(yè)規(guī)模
大型企業(yè)
中型企業(yè)
小型企業(yè)
銷售額/萬元
≥30000
≥3000且<30000
<3000
5 檢驗依據(jù)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規(guī)范。凡是不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guī)范。
GB/T 22756-2008 皮涼鞋
GB/T 230.1 金屬洛氏硬度試驗 第1部分:試驗方法(A、B、C、D、E、F、G、H、K、N、T標尺)(GB/T 230.1-2004,ISO 6508-1:1999,MOD)
GB/T 2912.1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03.1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耐折試驗方法
GB/T 3903.2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耐磨試驗方法
GB/T 3903.3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剝離強度試驗方法
GB/T 3903.4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硬度
5、
GB/T 3903.5 鞋類通用檢驗方法 外觀檢驗方法
GB/T 11413 皮鞋后根結合力試驗方法
GB/T 17592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甲醛含量的測定(GB/T 19941-2005,ISO/TS 17226:2003,MOD)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GB/T 19942-2005,ISO/TS 17234:2003,MOD)
GB/T 1813 皮鞋勾心縱向剛度試驗方法(GB/T 1813-2000,eqv BS 5131/4.18:1995)
GB
6、/T 1917 皮鞋鋼勾心
GB/T 2882-2007 鞋類 幫面、襯里和內墊試驗方法 摩擦色牢度
經備案現(xiàn)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
6.1抽樣規(guī)格
應抽查在產品標識上標有執(zhí)行GB/T22756-2008《皮涼鞋》標準或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的皮涼鞋,且應抽查同品種、同貨號或同款式、同生產批次的產品。
6.2抽樣方法、基數(shù)及數(shù)量
6.2.1抽樣方法
在生產領域監(jiān)督抽查的樣品必須在受檢單位生產線末(終)端或成品倉庫并經受檢單位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在流通領域監(jiān)督抽查的樣品必須在受檢單位倉庫或柜臺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
6.2.2 抽樣基數(shù)
在生產領域或流通領
7、域抽樣時,抽樣基數(shù)滿足抽樣數(shù)量即可。
6.2.3 抽樣數(shù)量
抽取樣品數(shù)為6雙,其中2雙作為檢驗樣品,其余4雙作為備用樣品封存承檢單位。
6.3樣品處置
6.3.1檢驗用樣品及備用(復檢)樣品應分別封樣,并寄、送至指定的檢驗機構相關部門。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承檢單位接收樣品時,應仔細查驗,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6.3.2 樣品抽取后需要受檢單位協(xié)助將檢驗樣品寄、送往承檢單位的,應在抽樣單上注明,并將規(guī)定的寄送樣截止日期告知受檢單位。
6.3.3 抽取的樣品在運送和保存時不應重壓、受潮、雨淋、爆曬或與油及酸、堿等腐蝕物質放在一起。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guī)定
8、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yè)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yè)上一年度生產的被抽樣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yè)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注:紀錄的“產品銷售總額”中的產品是指計劃抽查的產品,如計劃抽查“鞋”,應記錄被抽查企業(yè)的所有鞋類產品銷售總額;計劃抽查皮涼鞋,應記錄對應的被抽查企業(yè)的皮涼鞋年銷售總額;計劃抽查皮鞋,就只記錄被抽查企業(yè)的皮鞋年銷售總額。
7 檢驗要求
7.1 皮涼鞋產品的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3)
表3 皮涼鞋產品的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
或標準條款
強制性/推薦性
檢測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9、
A類a
B類b
1
游離甲醛含量(僅
考核優(yōu)等品)
GB/T 22756-2008中4.4.2
推薦性
GB/T 2912.1
GB/T 19941
●
2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僅考核優(yōu)等品)
GB/T 22756-2008中4.4.1
推薦性
GB/T 17952
GB/T 19942
●
3
耐折性能
GB/T 22756-2008中4.3.1
推薦性
GB/T 3903.1
●
4
耐磨性能
GB/T 22756-2008中4.3.2
推薦性
GB/T 3903.2
●
5
剝離強度
GB/T 2
10、2756-2008中4.3.3
推薦性
GB/T 3903.3
●
6
鞋跟硬度
GB/T 22756-2008中4.3.4
推薦性
GB/T 3903.4
●
7
鞋跟結合力
GB/T 22756-2008中4.3.6
推薦性
GB/T 11413
●
8
幫帶拉出強度
GB/T 22756-2008中4.3.7
推薦性
GB/T 22756中4.3.7
●
9
勾心抗彎剛度
GB/T 22756-2008中4.3.8
推薦性
QB/T1813
●
10
勾心硬度
GB/T 22756-2008中4.3.8
11、推薦性
GB/T230.1
●
11
感官質量
GB/T 22756-2008中4.2
推薦性
GB/T3903.5
●
12
襯里和內墊磨擦色牢度
GB/T 22756-2008中4.3.10
推薦性
QB/T2882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注: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huán)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7.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2.1檢測項目的標準要求、是否檢測及注意事項按產品標準中相對應的條款執(zhí)行。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guī)范中檢驗項目依據(jù)的標準要求時
12、,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guī)范中檢驗項目依據(jù)的國家或行業(yè)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yè)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guī)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guī)范中檢驗項目依據(jù)的標準要求判定。
7.2.2 游離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檢驗
7.2.2.1皮涼鞋產品(優(yōu)等品)要進行游離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檢驗。
7.2.2.2 鞋面、鞋襯里、鞋內底材料能分開的,分別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分別表示;鞋面、鞋襯里無法分開的鞋幫整體進行檢驗;鞋襯里、鞋內底是同一種材料的只需檢驗一個部位。
7.2.2.3檢驗試樣應在
13、同種材料且同一顏色的部位裁取。在成鞋上取樣無法滿足試驗要求時,則該項目免予考核。
7.2.3襯里和內墊磨擦色牢度的檢驗,在成鞋上取樣無法滿足試驗要求時,則該項目免予考核。
7.2.4 檢驗順序
一般按感官質量、剝離強度、耐磨性能、耐折性能、鞋跟結合力、鞋跟硬度、幫帶拉出強度、勾心硬度、勾心抗彎剛度、襯里和內墊磨擦色牢度、游離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順序檢驗。
7.2.4 檢驗安排
6.2.4.1 感官質量、剝離強度、耐磨性能、耐折性能、鞋跟硬度、鞋跟結合力檢驗1雙樣品。
6.2.4.2游離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勾心硬度、勾心抗彎剛度、幫帶拉出強度、襯里和內墊磨擦色牢度檢驗另
14、外1雙樣品。
8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注:每個檢驗項目,若有一只或一只以上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判定該項目不合格;反之,判定該項目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9.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jù),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檢驗后缺陷特征樣品、與不合格質量數(shù)據(jù)相關聯(lián)的其他質量數(shù)據(jù)等檢驗證據(jù)證明。
9.2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在原樣上復檢,不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應采用備用樣品加倍取樣對其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當復檢項目所測樣品如有一只(及以上)仍不符合標準指標時,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所測樣品全部達到標準指標時,以復檢結果為準。
9.3 游離甲醛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10 附則
本規(guī)范代替CCGF 203.3—2008版。
本規(guī)范編寫單位: 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徐德佳)、國家鞋類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溫州)(楊志敏)、福建省鞋類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施一葦)。
本規(guī)范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jiān)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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