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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管營銷]合同法含司法考試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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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法律與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本章重點內(nèi)容,合同與合同法 合同的分類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訂立程序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變更 、解除、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違約責任,思考題(一),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簡

2、述要約及構成要件。 簡述承諾及構成要件。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及構成要件。 簡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簡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簡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簡述合同履行的原則。 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什么是代位權、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思考題(二),什么是合同的保全?簡述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簡述合同變更的條件與合同變更的效力。 簡述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 什么是合同解除? 什么是違約責任? 什么是定金 簡述賠償損失的特征。,第一節(jié)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分類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廣

3、義的合同:任何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 狹義的合同: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第2條)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的法律特征,1.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 3.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對性 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請求,也不能為第三人設定合

4、同義務。,二、合同的分類,1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2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3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6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1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 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呈對應狀態(tài),即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 單務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2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 行為人在取得權利的時候已經(jīng)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的合同。 常見的有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合同。 無償合同 行為人取得權利的時候沒有

5、支付對價的合同。 實踐中主要有贈與、無償借用、無償保管、無償委托、無償借貸等合同。,問:甲乙之借款合同是:,甲乙為兄弟,甲借乙人民幣一萬元,約定年息800元。 A 有償合同 B無償合同 C單務合同 D雙務合同,AD,3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條件:是否交付標的物 諾成合同:不依賴標的物的交付,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除經(jīng)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以交付合同標的物為合同成立要件。,判斷,6月13日,甲決定于乙處寄放貴重手表一只,乙欣然同意。3日后,甲將自己的手表交于乙. 問:甲乙2人之保管合同何時成立? 6.16,4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分類標準:是否需要采作特定的

6、形式或程序 一般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車輛、房屋轉讓;專利轉讓等。,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甲公司將一臺東風汽車以6萬元價格賣給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于合同簽訂當日將車交給李某使用,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 合同不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 按照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汽車的轉讓,必須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方能生效,汽車買賣合同應當屬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后,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5 、主合同與從合同,分類標準:是否具有從屬性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如借貸合同 從

7、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如抵押、質押擔保合同,隨借貸合同設立,6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分類標準:是否有名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劃分,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平等原則,合同法第3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指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轉讓、解除、承擔違約責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主體平等的具體內(nèi)容:,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 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 合同當

8、事人在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時必須平等協(xié)商。,自愿原則,當事人從事合同活動時,充分、自主地根據(jù)自己內(nèi)心意愿,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具體表現(xiàn):是否訂立合同自愿;同誰訂立合同自愿;以何種形式訂立合同自愿(書面、口頭等);訂立什么內(nèi)容的合同自愿;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和適用的法律自愿。,公平原則,根據(jù)公平、正義的觀念確定各方權利義務。當事人應當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 具體內(nèi)容: 平衡利益。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要大體平衡。 維護社會正義。要求當

9、事人要維護社會正義。 主要表現(xiàn),,主要表現(xiàn),對第三人公平。 合同當事人不得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得依仗自己的壟斷或優(yōu)勢地位損害社會正義,謀取非法或不合理利益,造成對不特定相對人顯失公平的后果。,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要講信用,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 具體表現(xiàn) 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說明、告知、注意、照顧、保密及其它義務。 合同終止后,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如繼續(xù)保守秘密等。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都可以用來補充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規(guī)定、約定不明確時,可以運用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雙方的權

10、利和義務。,原告楊爾特,12 歲男孩,因患白血病無力醫(yī)治,向社會求助。在縣領導的建議下,禮泉縣教育局、中國教育工會禮泉縣委員會聯(lián)合向全縣師生發(fā)出倡議書 ,題目是 :向楊爾特同學送溫暖、獻愛心活動 ,內(nèi)容是倡議全縣師生為楊爾特捐款治病。倡議書發(fā)出后,教育局和教育工會先后收到 30個單位捐款,共 40482.05 元,其中 1 萬元支付給楊爾特,另外 2.2 萬元支付給其他 4 位同樣患白血病的師生,余款存入銀行,楊爾特向教育局、教育工會索要其余捐款未果,起訴于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如數(shù)返還募捐款并賠償為索取募捐款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4569.20 元及精神損失 3000 元。,1997 年 12 月

11、陜西禮泉法院公開審理全國首例追索募捐款案,禮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事人雙方對法律適用的不同論點: 原告:原告與捐款人之間是贈與關系,與教育局、教育工會之間是代理關系。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9 條 “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個人財產(chǎn) ”、民法通則第 63 條第 2 款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的規(guī)定判決。 被告:不是原告代理人,楊爾特與捐款人的贈與關系未成立。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8 條 “公民之間贈與關系

12、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的規(guī)定判決。,禮泉縣法院判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 4 條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審結 教育局、教育工會將所募集到的資金全部支付給楊爾特,駁回楊爾特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執(zhí)行。 合同法頒布之前,對贈與合同的認識是實踐性合同,募捐活動的法律規(guī)定屬空白。誠信原則適用于此案。,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訂立、履行合同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具有補充規(guī)定的性質。 合同內(nèi)容、目的、主體

13、、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第二節(jié)合同的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相互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進行協(xié)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為。 訂立合同的主體、程序; 合同的形式、內(nèi)容; 標準條款合同; 合同的效力; 締約過失責任。,一、訂立合同的主體,主體范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 訂立合同時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訂立任何合法合同 限制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所有自然人,無論年齡、性別、職業(yè)、宗教等差別,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

14、行為能力人,也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為前提,即判斷行為后果的能力。,二、訂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約(發(fā)盤、出盤、報價):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 1.內(nèi)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水泥100噸,于是于4月8日同時向甲乙丙丁四個水泥廠發(fā)函求援。函電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渣水泥,噸價不超過1100元,請于10天內(nèi)發(fā)貨100噸。貨到付款?!?注意幾個問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要約的生效。 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失效。,

15、,,,,,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1)目的不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誘使他人向行為人發(fā)出要約,而不是期待他人的承諾。 (2)內(nèi)容不同:要約邀請的內(nèi)容是訂立合同的建議,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即使他人表示同意,也無法使合同成立。 (3)對象不同: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的相對人發(fā)出的,而要約一般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生效,則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 要約生效,受要約人取得承諾的權利,但無承諾的義務。,,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6、要約不得撤銷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要約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二)承諾(收盤、接受提議),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nèi)作出。 要約規(guī)定日期 對話當即承諾 信件載明日期或投寄信件郵戳日期。 3.承諾的內(nèi)容與要約內(nèi)容相一致,,各水泥廠收函后甲于4月11日即以噸價1100元,向該建

17、筑公司發(fā)出300號礦渣水泥100噸;其后,乙于4月13日以噸價1000元,丙于4月15日以噸價1200元,丁于4月19日以噸價1050元,也分別各向該建筑公司發(fā)出300號礦渣水泥100噸。,注意幾個問題:,承諾的方式; 承諾的生效; 承諾的撤回; 逾期承諾的效果,,,,,承諾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行為作出 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承諾的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 我國采到達主義,英美法系采發(fā)信主義,承諾一經(jīng)發(fā)出便不允許撤回。 數(shù)據(jù)電文合同 要約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進入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為到達時間 要約人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 根據(jù)交易

18、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 作出與實際履行相對應的受領行為,,承諾的撤回,承諾可撤回。 撤回承諾通知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或撤回承諾通知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逾期承諾的效果,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甲集團公司準備建一棟辦公大樓,乙建筑公司得知后,向甲公司發(fā)出書面要約,其中注明:“請貴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復,否則該要約將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發(fā)

19、出承諾,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復。 問題 1若乙公司發(fā)出要約后想撤銷該要約,其是否能行使撤銷權? 2甲公司發(fā)出的承諾屬于什么性質?,甲于8月4日向乙發(fā)出愿以每套98元的優(yōu)惠價(市場價108元)出售10套DVD光盤的要約,表示應于8月20日前承諾.乙于8月15日以特快專遞表示,愿意購買20套該光盤,因郵遞員誤投,于8月22日始送達甲處(正常應需3天送達).因該電視劇熱播,光盤脫銷,甲未做任何表示.逾一個月,乙未得到消息,與甲發(fā)生爭議. 問題 (1)乙的通知是否為有效的承諾?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三、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 口頭形式:口頭語言 其他形式:公證

20、、鑒證、審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審查和鑒定,確認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種證明和監(jiān)督活動。,四、合同的內(nèi)容(合同的一般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shù)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五、標準條款合同(格式合同)P408,“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第39條)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二)、格式條款的無效 (三)、格式條款的解釋,(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N0.39),遵循公平原則 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 提請對方注意。 應對方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案例:不公平格

21、式條款在法律上無效,洪某1月在某電訊公司申請開通了兩個“138”移動電話號碼,支付入網(wǎng)費共6000多元。該公司制定的“移動電話用戶須知”第10條注明:“停機3個月后本營業(yè)處有權將該用戶號碼轉給別人使用,一律不退還所有入網(wǎng)費用?!蓖?月,電訊公司因洪某欠話費及滯納金8000余元,對兩個移動電話號碼作停機處理,11月將號碼分別以2000多元轉讓他人使用,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其繳交通話費及滯納金。洪某認為電訊公司未經(jīng)其同意將電話號碼轉讓他人不正當,要求賠償入網(wǎng)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洪某5個月沒繳交通話費,應負過錯責任。電訊公司要其繳交通話費及滯納金合法,在停機3個月后根據(jù)“用戶須知”第10條將洪的兩

22、個移動號碼轉讓他人使用并無不妥,應予支持。 洪某向中院提出上訴。中院審理后維持洪某應繳交話費的判決,但認定電訊公司制定的“移動電話用戶須知”第10條即“停機3個月后有權將號碼轉給他人使用”的條款屬格式條款此條款明顯對原機主不利,有悖公平原則,故此條款是無效的。,案例:履行說明義務,原告朱某通過其所在學校向被告投保了學生、幼兒平安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和“附加住院醫(yī)療保險”。后原告在家被火燒傷,經(jīng)兩次住院治療,共用去醫(yī)療費29314.85元。被告賠付9600元后,對其余的治療費用以超過賠付標準和不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nèi)為由拒絕賠償。法院認為,保險條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

23、一方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原告和被告是通過學校代辦的保險,顯然被告對原告未盡到說明的義務,同時被告也未能提供“以履行對該條款的提示義務”的證據(jù),為此該條款對原告不發(fā)生效力。判決某人壽保險公司向朱某賠償保險理賠款13400元。,(二)、格式條款的無效(N0.40),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N0.52) 無效免責條款:(N0.53)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

24、對方主要權利的。,案例: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無效,徐某到沃爾瑪山姆會員商店(被告)處購物,駕駛汽車進入被告停車場并領取了保安發(fā)的出入卡。徐某購物后發(fā)現(xiàn)車輛丟失,報案但該案未破。被告稱不收取費用且出入卡注明“免費停車,丟失物品不負有任何責任”,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稱原告為被告的會員,需每年交納150元會費,故不是真正的免費,停車場只對會員開放,被告設立出入卡卻沒有執(zhí)行存在過失,被告的免責條款是免除自身主要責任的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中級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案例: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無效,萬柏公司(原告)委托安快貨運公司(被告)

25、拖運價值48385元的貨物,被告將貨物丟失并報案,但未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交其與案外人的合同證明價值48385元。被告稱合同中約定貨物丟失,由承運方按聲明保價賠償,沒保價按運費5倍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以格式合同免除承運人的責任,加重托運人的責任,排除托運人的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48385元損失。上訴后中級法院維持原判。,案例: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無效,某小區(qū)業(yè)主購買房屋時,合同中規(guī)定“不得擅自封閉陽臺”,后開發(fā)商與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本小區(qū)不得封閉陽臺”,由于該業(yè)主臨近馬路,灰塵大、噪音大,將陽臺加裝玻璃。物管起訴要求業(yè)主拆

26、除。法院認為物管以格式合同排除業(yè)主對陽臺的專有支配權,該條款無效,業(yè)主加裝玻璃窗,不影響小區(qū)美觀,判決駁回物管訴訟請求。物管上訴,中級法院維持原判。,(三)、格式條款的解釋(N0.41),1、一般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按照通常理解解釋。 2、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當事人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 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條款。,案例,甲新購一輛汽車,投了乙保險公司的汽車險。一天,甲在駕車正常行車過程中,汽車自燃引起爆炸,汽車報廢。甲請求乙賠付,乙拒絕,稱雙方保險合同中第39條規(guī)定:汽車

27、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損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甲不服,訴到法院請求乙賠付。審理中,乙無法舉證自己在締約過程是曾提醒甲注意第39條并就第39條做了說明。于是法院判決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問:法院判決有無法律根據(jù)?為什么?,例題:,一份保險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就合同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條款含義產(chǎn)生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不屬于賠付范圍,兩種理解各有其理。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解釋條款的含義?() A.按照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B.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解釋 C.按照法理進行解釋 D.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的原則進行解釋 注意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時,即使格式條款更有

28、利于對方,也以非格式條款為準。因為這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締約過失責任案例一,2000年7月20日,李某與西瓜種植戶王某協(xié)商購買2萬公斤西瓜,約好單價每公斤0.80元。雙方即將達成協(xié)議時,王某鄰村的張某稱其也要西瓜,而且允諾其價格比李某高,雙方約好每公斤西瓜1元錢。于是王某終止了與李某的買賣,答應將瓜給張某,李某只好與另一西瓜種植戶成交。李某走后,張某借故推遲到第三天來買,可是等到第三天卻未見張某來。無可奈何之下,王某只得將2萬公斤西瓜以每公斤0.70元賣出。后經(jīng)查明,張某若干年前因與王某有過節(jié),此次是意欲攪散王某的生意。王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遭受的損失。,六、締約過失責任,訂

29、立合同過程中的責任。 當事人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民事責任。 即合同締結中,一方當事人因過錯而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并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與違約責任有區(qū)別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 (二)構成要件; (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情形,(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征:,(1) 合同訂立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責任 (2) 是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 屬于賠償責任,(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1、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2、對方因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而受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故意隱

30、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違反保密義務。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締約過失責任案例二,甲飯莊得附近的乙餐館要轉讓,并獲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價30萬元購買乙餐館以作快餐連鎖店。甲飯莊根本沒有購買乙餐館的想法,但為了不讓丁快餐店與其競爭,甲飯莊提出以更高的價格購買乙餐館,并與乙餐館進行長期談判,當?shù)弥】觳偷曩I了別處店堂作快餐連鎖店后,甲飯莊終止了與乙餐館的談判,并稱不想購買乙餐館。乙餐館最后只能以25萬元的價格轉讓。由于甲飯莊的惡意談判,致使乙餐館花費了與之談判的費用1.2萬元,以及5萬元的價格損失。乙餐館因此要求甲飯莊賠償損失,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第三節(jié)合同

31、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二)、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表見代理與表見代表 (五)、無效合同 (六)、可變更、撤銷合同 (七)、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的生效條件: 1、主體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內(nèi)容確定與可能 4、不違反法律(內(nèi)容、程序合法)或社會公共利益 具備以上條件,合同自成立時起發(fā)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 成立與生效不是同一概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1999年11月2日,某農(nóng)場運輸公司與個體戶李某協(xié)商一致,將農(nóng)場運輸公司的一臺東風141型汽車以6萬元的價格

32、賣給李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于合同簽訂當日將車交給李某使用,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2000年5月,運輸公司以李某欠其車款3萬元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就是否辦理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未達成一致。,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步,合同成立:農(nóng)場運輸公司與個體戶李某就買賣汽車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合同. 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才能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 按照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汽車的轉讓,必須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方能生效,汽車買賣合同應當屬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后,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對于這

33、樣一個未生效的合同,須補辦該車的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鑒于雙方未就是否辦理產(chǎn)權變更手續(xù)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判決該汽車買賣合同無效,雙方返還各自取得的財產(chǎn),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二)、附條件的合同與附期限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 對合同的生效與解除附以條件 條件特征為事實不確定 例 附期限合同 約定合同生效與終止時間 約定的時間可以是定期與不定期 期限的特征為肯定發(fā)生的事實 例,例,甲與乙于今年6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若明年甲出國定居的話,乙可搬進來住。 問:這一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設上例 如果合同約定,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 問:這一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三)

34、、效力待定的合同(4種情形),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未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的合同; 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后對其有效,例,甲有一子乙,15歲。一日,乙攜家中1萬五千元到某電腦市場丙門市部購買手提電腦一部。乙攜電腦回家,甲電話丙,稱承認其子購買電腦行為,則乙丙之買賣合同有效。 上例:丙隨乙攜電腦回家,要求甲追認,甲未置可否。 問:乙丙之合同效力? 無效力,因為代理人未置可否視為拒絕追認. 上例:乙丙搓商合同時,丙即看出乙是一個孩子,意欲利用乙之年少幼稚,故積極慫勇乙買下電腦。 問:丙能否撤消合同?

35、 不能,因為可撤消合同是保護善意相對人的,而丙不是善意相對人,(三)、效力待定的合同:,3、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訂立的合同 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有效 4、自己代理合同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 自己代理訂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訂立的合同 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為有效 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訂立合同 經(jīng)雙方被代理人許可或追認為有效。,(四)、表見代理與表見代表,表見代理: 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

36、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具備的條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而從事代理行為 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 善意: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 無過失: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并非因疏忽大意。 4代理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表見代理成立,直接對本人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只能請求本人承擔責任。如果相對人不請求本人承擔責任,而請求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則視為相對人放棄表見代理的請求。,例:,甲出國留學,將家里的名人字畫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字畫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

37、他家的人都以為字畫是乙的,后乙因做生意急需錢,便將該字畫以3萬元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回國后,發(fā)現(xiàn)自己的畫在丙家中,下列有關該事件的判斷中正確的是( ) A.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屬于無效合同 B.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C.應保護甲對該字畫享有的所有權 D.應保護丙對該字畫享有的所有權,BD,表見代表,超越代表權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五)、無效合同(第52條),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

38、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六)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第54條),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撤銷權的消滅(55條):,1、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例,甲汽車銷售公司與乙汽車制造公司簽訂了一份轎車買賣合同。由于甲公司的

39、業(yè)務員丁某對汽車型號不太熟悉,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將甲公司原想買的B型號轎車寫成了A型號轎車。雖然乙公司提供的型號不是甲公司原想購買的B型號轎車,但A型號轎車銷量也不錯。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貨并支付了貨款。,問題:,1、丁某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為?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貨款后是否還能行使撤銷權? 分析: 重大誤解行為。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甲公司已放棄撤銷權。,無效的合同與被撤銷合同的效力,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

40、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七)、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58、59條),1、返還財產(chǎn)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有(惡意串通取得財產(chǎn)),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有關規(guī)定 三、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債的保全) 四、 合同的擔保(債的擔保),一、合同的履行,1、概念 債務人完成合同約定義務。 2、合同履行的原則 全面履行 誠實信用,二、合同履行有關規(guī)定,(一)、合同的補缺(補充性解釋) (二)、政府定價、指導價的執(zhí)行 (三)、向第三人履行與由第三人履行 (四)、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一)、合同的補缺(補充性解釋

41、),合同空白點的補充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依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的履行規(guī)則,1質量: (1)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 (2)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報酬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3履行地點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 隨時履行,債權人隨時要求履行 5履行方式: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費用的負擔:履行義務一方負擔。,(二)、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第63條),合同

42、約定的交付期限內(nèi)政府調價,依交付時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價格上漲時,執(zhí)行原價格;價格下降時,執(zhí)行新價格。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價格上漲時,執(zhí)行新價格;價格下降時,執(zhí)行原價格。,(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規(guī)則,為第三人設定權利義務法律特征: 第三人不是締約人; 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不得約定義務; 如果約定義務,不得增加第三人負擔。 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絕合同權利,第三人拒絕接受該權利義務時,該權利義務歸締約人承受。,(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規(guī)則(No.64、65),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約定,視同債務人對債權人違約,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3、; 約定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視同債務人違約,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四)、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提前履行(No.71) 債權人可以拒絕或接受 債務人負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部分履行(No.72) 債權人可以接受或拒絕 債務人負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五)、履行抗辯權(異議權),含義: 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債務之間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可拒絕另一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權利。 目的:保護交易安全 行為表現(xiàn):暫停履行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條件: A 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B 互負債務均已到清償期 C 對方未履行

44、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D 對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案例,林某與賈某的住房分別離對方的工作地點較近,而距離自己的單位較遠。林某于1999年7月與賈某約定將各自的房屋予以交換,并且商定由林某向賈某補足房屋價差26萬元。賈某于7月底開始收拾自己的家具及雜物,為搬家做準備。1999年8月23日,林某以妻子病重無法整理房間為由,要求賈某先讓自己暫時搬到賈某已經(jīng)騰出的一間空房居住。賈某認為林某應當先支付房屋的價差,然后各自同時騰出自己的房屋,搬進對方的住處。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分析: 沒有明確約定雙方交換房屋的具體時間和順序,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

45、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因為同一個雙務合同而互相負有債務。 (2)雙方當事人互相負有的債務都已經(jīng)屆至清償期。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即提出履行要求的對方當事人自己也沒有履行負有的義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即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以對方能夠履行其義務為前提。如果對方當事人已經(jīng)不能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應直接否認其請求權的存在,而非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本案,林某與賈某在約定中并沒有明

46、確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按照合同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就應該同時履行。在該雙務合同中,林某負有的主要義務是交付自己的住房并交付房屋的價差款,賈某的對待義務則是騰出自己的房屋。林某以妻子病重為借口,在沒有履行自己義務的情況下,就請求賈某先履行義務,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賈某當然可以行使自己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雙方同時履行義務,在林某騰出房屋并交付價差款的同時,再騰出自己的房屋。,案例,甲乙訂一買賣合同,約定甲于6月1日前交貨,乙收到貨后1個月內(nèi)付款。過了6月1日,甲未交貨,但要求乙付款,乙稱:你必須先交貨,我1個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張有無道理? 有. 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有履行的先后,甲于6

47、月1日前交貨,乙收到貨后1個月內(nèi)付款,先交貨有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其履行要求的權利,2、先履行抗辯權,條件:雙方互負債務。 兩個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案例,甲與乙簽訂合同,規(guī)定甲應于1997年8月1日交貨,乙應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fā)現(xiàn)乙財產(chǎn)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jù),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未允?;谏鲜鲆蛩兀子?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根據(jù)合同法原理,甲是否有權這樣做? 有權甲行使了不安抗辯權,且有確實證據(jù),而乙并未作出擔保,因此甲可以中止履行,3、不安抗辯

48、權,條件: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具體情形: 1 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三、合同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債的保全),(一)、 債權人的代位權 (二)、 債權人的撤銷權(廢罷訴權),(一)、 債權人的代位權(P426),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代位權成立要件:,1.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 4.有

49、保全債權的必要,例,甲公司向某商業(yè)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貸款合同期滿后,由于甲公司經(jīng)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貨款20萬元,甲公司不積極向丙公司主張支付貨款。為此,該商業(yè)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執(zhí)行丙公司的財產(chǎn),以償還甲公司的貸款。 問: 法院是否應支持乙商業(yè)銀行的請求? 若乙商業(yè)銀行行使代位權花費3000元必要費用,此費用應由誰承擔?,問: 法院是否應支持乙商業(yè)銀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

50、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損害了債權人乙商業(yè)銀行的利益,乙商業(yè)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丙公司的財產(chǎn)以償還甲公司的貸款。 若乙商業(yè)銀行行使代位權花費3000元必要費用,此費用應由誰承擔? 花費的3000元費用應由甲公司承擔。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guī)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54甲企業(yè)借給乙企業(yè)20萬元,期滿未還。丙欠乙20萬元貨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fā)出催收通知書。乙、丙之間的供貨合同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由Y仲裁委員會仲裁。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06) A甲對乙的20萬元債權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B乙曾向丙發(fā)

51、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C甲應以乙為被告、丙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D乙、丙約定的仲裁條款不影響甲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ABC,案例,乙是A市的建材經(jīng)銷商,因資金周轉困難,便從A市甲處借了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批建材,并銷售給了B市的丙,約定價款為60萬元人民幣,但丙未付款。乙與丙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來,甲要求乙還錢,乙說因為丙沒有支付貨款,無力償還。鑒于此,甲欲直接起訴丙,要求其支付50萬元。請回答以下9397題。 (03年) 甲(A市) 乙(A市賣方) 丙( B市買方),,借款50萬,,60萬,93.如果甲對丙提起訴訟,法院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應當受理? A.甲對

52、乙的債權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訴 C.乙不愿意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對丙的到期債權 D.甲以乙的名義起訴,ABD,95.在代位權訴訟中,關于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方的關系,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B.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C.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D.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chǎn)擔保,ABCD,,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9

53、條,一方敗訴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既然代位權訴訟成立,作為原告的債權人勝訴就意味著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敗訴,所以訴訟費用應由次債務人承擔。,97.法院如果判決丙支付貨款,那么以下何種做法是正確的? A.判決丙直接將貨款60萬元交付給甲,甲扣除50萬元及利息后,將余下的錢支付給乙 B.判決丙直接將貨款60萬元交付給乙,乙將50萬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給甲 C.判決丙直接將50萬元及利息支付給甲,并將剩下的10萬元貨款支付給乙 D.判決丙將50萬元及利息支付給甲,D,(二)、 債權人的撤銷權(廢罷訴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客觀要件: 1、債務人行為。

54、2、債務人行為有害債權。 3、債務人行為必須以財產(chǎn)為標的。 主觀要件: 1、債務人惡意 2、受益人惡意,51甲欠乙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其父病故后遺有價值15萬元的住房1套,甲為唯一繼承人。乙得知后與甲聯(lián)系,希望以房抵債。甲便對好友丙說:反正這房子我繼承了也要拿去抵債,不如送給你算了。二人遂訂立贈與協(xié)議。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06) A乙對甲的行為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B乙可主張贈與協(xié)議無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繼承權 D丙無權對因受贈房屋瑕疵造成的損失請求甲賠償,CD,,7.周某與林某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孩子歸女方林某撫養(yǎng),周某每年給付1000元撫養(yǎng)費。離婚后,因林某將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

55、給付撫養(yǎng)費。因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將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獻給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嗎?(03年) A.不能,因為贈與物已經(jīng)交付 B.不能,因為是公益性捐贈 C.不能,周某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chǎn) D.能,因為周某逃避法定義務進行贈與,D,5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后乙告甲必須在半個月內(nèi)還錢,否則起訴。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值錢物品九成新電冰箱和彩電各一臺以150元價格賣給知情的丙,被乙發(fā)現(xiàn)。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2004) A乙可書面通知甲、丙,撤銷該買賣合同B如乙發(fā)現(xiàn)之日為2000年5月1日,則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銷權C如乙向

56、法院起訴,應以甲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為第三人D如乙的撤銷權成立,則乙為此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應由甲、丙承擔,BCD,四、 合同的擔保(債的擔保),債的擔保含義: 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債的擔保種類 1、人的擔保--------保證 2、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 3、金錢擔保--------定金,債的擔保的法律性質,1、從屬性。債的擔保從屬于主債,以主債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前提,隨著主債的消滅而消滅,隨著主債的變更而變更。 2、補充性。債的擔保一經(jīng)有效成立,就在主債關系的基礎上補充 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一)、保證擔保,保證:指第三人

57、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特點: 1、附從性。 2、獨立性。 3、補充性或連帶性。,(二)、抵押擔保,抵押: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地提供財產(chǎn)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單選,18根據(jù)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財產(chǎn)中,不可以作為抵押權客體的是( )A工廠的半成品B正在建造的船舶C以招標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D土地所有權,D,【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下列財產(chǎn)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

58、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chǎn);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本題主要考核 “抵押物”知識點。,(三)、質押,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chǎn)或權利交與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特點: 1,質押法律關系的客體僅限于動產(chǎn)和適于質押的權利,且動產(chǎn)與權利均具有讓與性。 2,質權的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發(fā)生。 3,質權的實現(xiàn)僅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種類:動產(chǎn)質押、權利質押 我國可供設立質權的權利有四類: A債權; B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轉讓

59、的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 D依法可轉讓的其他權利。,,1998年8月,被告陳仕軍與原告宋金平簽訂花炮購銷合同,約定貨到驗收后,由原告先付50%貨款給被告,余數(shù)在2個月內(nèi)付清,并由原告自己的桑塔納轎車抵押。后雙方履行了協(xié)議,原告尚欠被告43440元貨款。2000年4月6日,因原告未還被告余款,被告遂扣押了原告抵押車輛。原告不服,向江西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歸還被扣車輛。,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為償還被告花炮貨款,與被告簽訂車輛抵押協(xié)議是可以的,但抵押是不轉移占有方式,故被告私自扣押原告車輛的行為,不屬于依據(jù)雙方抵押協(xié)議的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jù)此,法院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桑塔

60、納轎車。,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qū)別,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權區(qū)別于質押權的特征. 抵押權設定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利用抵押物,無論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還是其使用價值,他人無權干涉。 本案中,被告陳仕軍私自扣押原告車輛行為,實際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因為從抵押權的實現(xiàn)方式來看,原告不能履行其交納貨款的義務時,被告可以與抵押人宋金平協(xié)議以所抵押車輛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車輛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時,抵押權人陳仕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而絕不能因為與宋訂立有抵押合同,就擅自將抵押物車輛占為己有,占有權依然屬于債務人宋金平所有,因而,陳仕軍的行為侵害了

61、宋金平的抵押物占有權,宋有權請求其歸還。 法院處理正確。如果當事人簽訂的是質押合同,則質物車輛應轉移至債權人陳仕軍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雙方可以協(xié)議就質物折價,協(xié)議不成時,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參考答案:AC,甲、乙各出資10萬元共同購買機械設備一套,雙方約定輪流使用,每次時間為半年。甲在使用設備期間,向善意的丙借款l5萬元,并將該設備交付給丙設定質押擔保。甲無力還款,丙行使了質權,從而引發(fā)糾紛。下列關于糾紛解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無權處分,但丙仍應取得質權 B甲無權處分,故丙無權主張質權 C乙有權就所發(fā)生的損失請求甲賠償 D乙有權就所發(fā)生的損失要求甲、丙承擔連帶責任,答

62、案解析:,本題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四)、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留該動產(chǎn),經(jīng)過一定的寬限期債權仍得不到實現(xiàn)的,債權人依法從該動產(chǎn)變價中優(yōu)先受償?shù)囊环N債權擔保方式。 留置權特征: 1. 法定擔保物權 2. 與原始債權有牽連性 3.權利存續(xù)以占有為要件,,1995年3月,王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訂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兩年,丁某為王某的保證人。1996年4月,王某還給胡某2萬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

63、需資金又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丁某。兩年期滿,王某無力償還所欠6萬元欠款,因此,胡某請求丁某償還借款。 問:丁某是否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丁某應償還多少借款?丁某償還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償?,(五)、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成立必須有書面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不同于預付款,法律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89條第3項:“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

64、收回。給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也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例,甲乙于6月1日簽訂一購銷合同,內(nèi)有定金條款,約定甲給付定金10萬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10萬元給乙,乙接受。 問:該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時間為6月15日交付定金時,5.甲欲購買乙的汽車。經(jīng)協(xié)商,甲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先交1000元給乙,乙出具的收條上寫明為“收到甲訂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故拒絕簽訂合同。下列哪一個說法是正確的?

65、 (03)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B.甲有權要求乙返還1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C.甲只能要求乙賠償在磋商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D.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B,8甲向乙訂購15萬元貨物,雙方約定:“乙收到甲的5萬元定金后,即應交付全部貨物?!焙贤喠⒑螅以诩s定時間內(nèi)只收到甲的2萬元定金。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2004) A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成立B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生效C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定金合同的變更D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無效,C,第四節(jié)

66、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三、 合同(債)的終止(消滅),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 當事人不變、標的不變,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 (二)合意變更: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變更原合同。 (三)單方變更: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債的移轉 指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 新債權、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債的內(nèi)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制度。 債權轉讓;債務轉移;權利義務轉讓。,例,甲、乙約定,由甲向乙提供鋼材5噸,單價1000元,乙在甲交貨后3日內(nèi)付清貨款。合同簽訂后,甲將其依該合同而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丙請求乙履行給付5000元的義務。乙以甲尚未交貨為理由拒絕。 問:乙的理由能否成立 ? 乙的理由能成立。 本案中,甲轉讓債權給丙,經(jīng)通知乙,該轉讓生效并對乙發(fā)生效力。丙成為新的債權人,甲、乙之間的債的關系消滅。丙可請求乙履行義務。但乙可對抗甲的抗辯事由仍可對抗丙。 本案中乙對甲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在甲未履行義務前,可拒絕履行。該抗辯權也可對抗丙。,,2000年10月,種子公司委托洪晨去浙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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