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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控制評價和監(jiān)督制度_內部控制考核評價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學校由審計處牽頭, 監(jiān)察處、 財務處等部門參與,組成內部控制建設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小組, 在“內部控制規(guī)范建設領導小組” 的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五條 內部控制建設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小組主要負責對全校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開展內部監(jiān)督檢查, 并定期組織編制學校風險評估報告, 對學校內部控制的完善性、 有效性做出評價。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 包括各職能部處、 院系、 直屬單位和附屬單位應結合日常經濟活動開展情況, 實施本部門的內控體系建設、 內控自查和自我評價工作。
第七條學校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由審計處負責組織實施
2、, 也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委托中介機構實施時, 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服務的中介機構, 不得同時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八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全面性原則。
內部控制評價應將學校所有經濟活動涉及的內部控制作為評價范圍。
(二) 重要性原則。
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 內部控制評價應將重要業(yè)務活動和高風險領域作為評價的重點。
(三) 客觀性原則。
評價工作應真實、 準確反映學校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現(xiàn)狀。
(四) 及時性原則。
與學校管理活動相關的外部環(huán)境或學校管理要求發(fā)生變化時, 應及時調整評價的重點、 頻次和實施方式等。
第三章
3、評價內容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評價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 內部控制建設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小組作出實施年度內部控制評價的決定;
(二) 組成內控評價工作組;
(三) 制定內控評價工作方案;
(四) 組織學校各單位進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五) 在各單位自我評價基礎上, 實施現(xiàn)場測試等工作;
(六) 認定內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風險的類型、 程度等;
(七) 匯總評價結果;
(八) 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九) 內部控制建設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小組審定《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以每年的12 月 31 日為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基準日, 并于次年的
4、6 個月 內完成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可以采用個別訪談、 調查問卷、專題討論、 實地查驗、 統(tǒng)計抽樣、 穿行測試和比較分析等方法進行。
第十五條在綜合運用各類評價方法的基礎上, 應當充分收集被評價部門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情況的證據(jù), 規(guī)范填制評價工作底稿, 做到事實清楚、 證據(jù)充分、 定性準確。
第十六條 按照缺陷的成因, 內部控制缺陷分為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內部控制設計缺陷是指缺少為實現(xiàn)學校經濟業(yè)務活動控制目標所必需的控制措施, 或控制設計不當, 即使正常運行也難以實現(xiàn)控制目標。內部控制運行缺陷是指控制設計適當, 但沒有按設計意圖執(zhí)行, 或者執(zhí)行人員缺乏專業(yè)勝任能力, 導致
5、無法有效實現(xiàn)控制目標的缺陷。
第十七條 根據(jù)內部控制缺陷可能導致的風險程度, 按重大風險、 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進行分類。重大風險是指涉及學校整體管理的一個或多個控制風險的組合, 可能導致某類經濟活動嚴重偏離控制目標, 影響學校事業(yè)發(fā)展。重要風險是指涉及職能部處、 院系等層面的一個或多個控制風險的組合, 可能導致某類經濟活動偏離控制目標, 影響學校某項經濟業(yè)務活動的正常有序運轉。一般風險是指除重大風險、 重要風險之外的其他風險。
第五章 評價報告及其應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教育部直屬高校經濟活動內部控制指南(試行)》 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