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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榮成市城鄉(xiāng)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股東 *** 出資設立 榮成市城鄉(xiāng)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15年3月17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榮成市城鄉(xiāng)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榮成市榮昌路58號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城市公共交通客運,道路客運,出租客運,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
2、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
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 ******;
住所: *** 市 *** 路 *** 號。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 ******* 。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
4、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 ****,以貨幣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設立登記前足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5、)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七)對發(fā)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八)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九)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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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朴喒镜哪甓蓉攧辗桨浮Q算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ň牛┲贫ü镜幕竟芾碇贫?;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1名,可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
7、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ǘ┮蜇澪邸①V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
8、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ㄎ澹﹤€人所負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執(zhí)行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xiàn)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lián)巍9痉ǘù砣顺霈F(xiàn)法律、法
9、規(guī)、國務院規(guī)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
10、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xiàn)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y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延長營業(yè)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y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
11、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囊?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
12、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三十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