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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代理協議
合同號:
日期:
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fā)展銷售業(yè)務,有關方按下列條件簽訂本協議:
1. 訂約人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山東魯圣鋼構有限公司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為銷售代理人,銷售下列商品。
負責:建筑鋼結構工程門式鋼架工程;建筑鋼結構配件的制作工程;非標鋼結構架;電動單梁起重機(10T及以下)、雙梁橋式起重機(32T及以下)、門式起重機(20T及以下)及其各種起重設備配件的的銷售工作。
2. 商品名稱及數量或金額
雙方約定,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 銷售不少于 萬(人民幣)的商品。
3. 經銷地區(qū)
不限.
4. 訂單的確
2、認
本協議所規(guī)定商品的數量、價格及裝運條件等,應在每筆交易中確認,其細目應在雙方簽訂的銷售協議書中作出規(guī)定..
5. 付款
訂單確認之后,乙方須按照有關確認書所規(guī)定的時間開立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乙方開出信用證后,應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準備交貨。
6. 傭金
在本協議期滿時,若乙方完成了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數額,甲方應按實際所收到的工程款總金額付給乙方%的傭金。
7. 市場情況報告
乙方每禮拜向甲方提供一次有關當時市場情況和用戶意見的詳細報告。同時,乙方應隨時向甲方提供其他生產廠家的類似工程及其價格、銷售情況。。
8.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經雙方簽
3、字后生效,有效期為180天,自 至**。若一方希望延長本協議,則須在本協議期滿前1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決定。
若協議一方未履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9. 仲裁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通過友好協商達不成協議,則提交中日照市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定進行仲裁。該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另有規(guī)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10. 其他條款
(1) 甲方不得向經銷地區(qū)其他買主供應本協議所規(guī)定的商品。如有詢價,當轉達給乙方洽辦。若有買主希望從甲方直接訂購,甲方可以供貨,但甲方須將有關銷售確認書副本寄給乙方,并按所達成交易的發(fā)票金額給予乙方*%的傭金。
(2) 若乙方在*月內未能向甲方提供至少**訂貨,甲方不承擔本協議的義務。
(3) 對雙方政府間的貿易,甲方有權按其政府的授權進行有關的直接貿易,而不受本協議約束。乙方不得干涉此種直接貿易,也無權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或傭金要求。
(4) 本協議受簽約雙方所簽訂的銷售確認條款的制約。
本協議于**年*月*日在**簽訂,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