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對萊布尼茨關系還原論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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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素對萊布尼茨關系還原論的誤解 一 、羅素的"關系還原論";脈絡 羅素在他早期著作中詳細批駁過萊布尼茨的"關系還原論";,在具體分析萊布尼茨的關系理論之前,我們先來梳理羅素"關系還原論";的大致脈絡。首先,羅素認為對關系有三種還原論的理解:單子論的還原(以萊布尼茨為代表),一元論的還原(以布拉德雷為代表)和奠基論的還原。無論單子論、一元論還是奠基論的關系理論,其共同特點是關系可以還原為關系項的性質(zhì),或還原為關系項組成的全體的性質(zhì)。這三種還原論的區(qū)分,同羅素批判的內(nèi)在關系說緊密相關,在反駁內(nèi)在關系說時,羅素在論證中共同使用的策略是"如果關系
2、可以還原,則會導致無窮后退或矛盾";,因而內(nèi)在關系說不成立。 其次,還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羅素對"關系還原論";的界定,在不同時期含義發(fā)生過變化,區(qū)別主要在于"關系如何還原";或"還原為何種對象";。通常理解的關系還原論,是將關系還原為性質(zhì),但羅素最早強調(diào)的是關系能否還原為"內(nèi)容的同一和差異";(identity and diversity of content),表現(xiàn)為"不同謂項間的一致或不一致";,這點在 1898 年《數(shù)學推理的分析》和 1899 年《關系的分類》兩篇文章中尤為明顯。而在 1903 年以后,羅素所說的關系還原論則強調(diào)"關系命題可以還原為主謂命題";,"關系可以還原
3、為關系項的性質(zhì),或關系項構(gòu)成的全體的性質(zhì)";,這與之前的"不同謂項間的一致或不一致";,就產(chǎn)生了差別。這種觀點的變化,正是源于他對萊布尼茨思想的回應,以及他將萊布尼茨與布拉德雷關系理論結(jié)合的嘗試。 第二,羅素強調(diào)有些關系如不對稱關系(asymmetrical relations)不可還原,同時認為并非"所有關系都不可還原";。早在 1899 年《關系的分類》中,羅素就主張"并非所有關系不可還原";,其中有些關系如相等、相異等對稱關系,都可以還原。有些關系可還原這一立場,這點羅素一直堅持到后期哲學,在《我的哲學的發(fā)展》中,他同樣舉例認為有些關系可以還原。其中,對于對稱關系的還原,羅素在不同
4、時期都做過闡釋,包括在《關系的分類》、《數(shù)學原則》(Principles ofMathematics)和《數(shù)理哲學導論》中。在《關系的分類》一文中,羅素認為,"沒有對稱關系。所有的對稱關系都可還原為內(nèi)容的同一,我們已經(jīng)看到這不是一種關系";[Russell 1990, p. 145];在《數(shù)理哲學導論》中,羅素認為,"概言之,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我們想盡可能地去掉關系命題而代之以將謂項歸屬于主項的命題,若只要我們限于對稱關系,這點是可以做到的";[Russell 1995, p. 44],對于不對稱關系則不可還原。我們可以區(qū)分兩個版本的還原論如下:弱版本的還原論:有些關系可還原,有些關系不可還
5、原。例如對稱關系可以還原,不對稱關系不可還原。在此意義上,有些關系是內(nèi)在關系,有些關系是外在關系。強版本的還原論:所有關系都不可還原,因此,所有關系都是外在關系。羅素在其前后其哲學中,所持的還原論是弱版本的還原論。 其中上述"不對稱關系不可還原";這一主張,便源自他對萊布尼茨關系理論的批判,羅素也多處重述過相關論證。由于萊布尼茨哲學體系以單子論為背景,故羅素將其關系理論稱為"單子論的關系理論";,這一版本的關系還原論即是"單子論的還原";,其具體觀點可詳述如下:"所有的命題最終只是一類,即主謂命題,由一個主項和一個謂項構(gòu)成,因此,關系命題最終可以還原為主謂命題,關系內(nèi)在于關聯(lián)項之中,最終
6、可以被還原為關聯(lián)項的性質(zhì)。例如對于關系命題 aRb,可以還原為兩個主謂命題 P1a 和 P2b,后兩個命題等值于前者。";下面將首先分析羅素對這一關系還原論的理解和批駁。 二、 批駁萊布尼茨的關系還原論 1. 單子論的關系理論:關系是主項的性質(zhì) 在 1900 年,羅素在《對萊布尼茨哲學的批判性闡釋》中,便批評了萊布尼茨的關系理論。羅素引述了萊布尼茨的一段話:線段 L 和 M 之間的比率和比例,可以按如下三種方式設想:作為長線段 L 和短線段 M 之間的比率;作為短線段 M 和長線段 L 之間的比率;最后,作為從兩者抽象出來的某種東西,亦即,作為 L 與 M 之間的比率,而不考
7、慮何者在先,何者在后;何者為主項,何者為賓項在第一種思考方式里,長線段 L 是被哲學家稱之為關系(relation)或者比率(ratio)這一偶性的主項,在第二種里,短線段 M 是主項。但在第三種方式里,何者是主項呢?不能說它們二者 L 和 M 一起是該偶性的主項;因為倘如此,我們將有一個在兩個主項中的偶性,一條腿在其中一個,另一條在另外一個,而這是與偶性的概念相矛盾的。因此我們必須說以第三種方式考慮的這種關系,實際是在這些主項之外的,但它既非實體,又非偶性,它必定僅僅是一個觀念的東西,然而考察它還是十分有用的。[Russell 1937, pp. 12-3] 羅素認為這段話體現(xiàn)了萊布尼
8、茨持有"關系還原為性質(zhì)";觀點。萊布尼茨在這里的基本論述是(:1)長線段 L 與短線段 M 之間的關系或比率,可以表示為長L 與短 M 之間的比率,其中 L 是主項;(2)該比率亦可表示為短 M 與長 L 之間的比率,其中 M 是主項(;3)其次,可以表示為不考慮何為主項,該關系或比率是一個抽象的觀念的東西。萊布尼茨認為(3)所描述的關系不是實體,也不是偶性,因此不屬于任何主項。而(1)和(2)中的關系,則分別是主項 L 和主項 M 的偶性。 羅素認為,萊布尼茨已經(jīng)注意到了(3),意識到(3)中的關系是某種不同于并獨立于主項和偶性的東西,但由于其不承認除主項-謂項形式之外的判斷,因此盡管
9、在上述討論中關系判斷的必要性已很顯然,萊布尼茨仍然沒有按(3)中已意識到的看法走下去,而回到了(1)和(2),亦即:將關系還原為某個主項的偶性或性質(zhì),因此關系命題最終還原為主謂命題。在羅素看來,萊布尼茨承認關系命題但努力將其"還原為主謂形式";[Russell 1937, p. 3] 的做法,構(gòu)成了他大部分學說的主要來源之一。 在 1903 年《數(shù)學原則》中,羅素概括了單子論的關系理論。他首先區(qū)分了單子論和一元論對關系命題的不同處理。其中,對前者羅素做了如下概括 [Russell1938, p. 221]:給定命題 aRb,其中 R 是一關系,單子論者會將該命題分析成兩個命題,ar1和
10、br2,其中 r1和 r2分別是 a 和 b 的性質(zhì),ar1和 br2等值于 aRb。 2. 反駁上述理論:以大于關系為例 對于上文觀點,羅素在《數(shù)學原則》中進行了詳細反駁。這一論證過程可以分成如下三個具體論證:指涉對方、無窮后退和謂項比較論證。在此基礎上,羅素提出了針對一般的不對稱關系的論證。指涉對方論證:依照上文敘述,關系命題 aRb 被表示為 ar1,例如對于涉及數(shù)量的關系命題"L 大于 M";,則根據(jù)還原,等值于主謂命題"L 是(大于 M 的)";。即:將關系大于還原成主項 L 的性質(zhì)"大于 M 的";。但形容詞"大于 M";的,仍然需要指涉項 M(involving a
11、reference to M)。 但是,若依照單子論的關系理論,L 大于 M,L 應該內(nèi)在地不同于 M(Lshould differ intrinsically from M),因此有命題 1:對 L 與 M 的關系的分析不需要涉及 M。 然而我們分析這個主項L的所有性質(zhì),仍然只能得到L和M各自不同的數(shù)量,而我們想比較二者的大小時,則仍然需要比較 L 和 M 數(shù)量的不同,即"L 的數(shù)量不同于 M 的數(shù)量";,這里仍然脫離不了 M。因此有命題 2:對 L 與 M 的關系的分析需要涉及 M。 羅素認為,命題 1 和命題 2 相矛盾,單子論認為關系內(nèi)在于項的性質(zhì),或者關系可以還原為
12、項的性質(zhì),因而不承認需要涉及其他項的外在關系,是不成立的。 無窮后退論證:無窮后退論證是針對還原思路的論證。亦即,對于涉及數(shù)量(quantity)的關系命題"A 大于 B";,支持還原論的人會認為,可將數(shù)量的關系還原為量值(magnitude)的性質(zhì),通過比較屬于 A 和 B 的量值這些屬性,來獲得 A 大于 B 這一關系。但如果我們比較 A 和 B 的屬性,至多獲得 A 與 B 是不同的這一對稱關系,仍然無法得知何者為大,何者為小。因此仍然需要原命題還原為"A 的量值大于 B 的量值";,但是"A 的量值大于 B 的量值";仍然是一關系命題,因此需要繼續(xù)還原為 A 和 B 的量值的性質(zhì)
13、,以至無窮后退。并且,在結(jié)束這個無窮后退之前,我們無法獲得原命題的意義。因此,這個無窮后退是一個有害的無窮后退。 謂項比較論證:從上述論證可以看到,試圖將大于關系還原為一個主項之不指涉其他項的性質(zhì)的做法,是不成功的。還原論者可能主張借助兩個主項的謂項或性質(zhì)的比較,可以得到大于關系。但羅素認為,比較 A 和 B 的謂項或性質(zhì),在這里即兩者的量值,我們至多得到一個對稱關系,即不相同關系命題"A 和 B是不同的";,但無法得知孰大孰小。如同比較兩種顏色一樣,若 A 和 B 分別是兩種顏色,我們比較其具體顏色的結(jié)果,至多得到 A 不同于 B,而無法得知它們的程度深淺。 一般的不對稱關系:羅
14、素這一反駁針對一般的不對稱關系。針對一般的不對稱關系,提出了在先預設論證。假設 a 與 b 有不對稱關系 R,則有 aRb 和 b?a。 根據(jù)關系還原為性質(zhì)的理論,假定表述該關系的形容詞分別是 β(β 包含 b 的指稱)和 α(α 包含 a 的指稱),則按照單子論的關系理論,表示為 aβ 和 bα。但是 α 和β 都需要預設關系 R,所以 a 和 b 并沒有先于 R 的、一種內(nèi)在的與 R 相對應的不同。亦即,由于仍然借助于 R,所以 β 外在于 a,α 外在于 b。這與單子論主張的 β 內(nèi)在于 a,α 內(nèi)在于 b 相矛盾。 根據(jù)如上論證,羅素完成了萊布尼茨式的單子論的關系還原論的批
15、駁,在評價這一批駁之前,我們先來了解萊布尼茨本人對關系的論述。 三、 萊布尼茨對關系的理解 這首先與萊布尼茨的命題理論相關。一般地,我們認為命題或判斷分成兩類,一類是簡單命題,指的是直言判斷或直言命題;另一類是復合命題,包括假言判斷或者析取判斷等等。對于所有的直言命題,萊布尼茨認為它們由兩個觀念(ideas)構(gòu)成,即主項和謂項:"對于你的定義我再指出一點,就是這個定義似乎只適合那些直言真理,其中只有兩個觀念,主項和謂項。";[Leibniz 1996, p. 357]因此,對于萊布尼茨而言,直言判斷就是主謂命題,并不需要主謂命題中再區(qū)分出一類不同的關系命題來。諸如"他在思考";,"
16、人是哺乳動物";或"紅色比灰色鮮艷";、"A 在 B 的左邊";等命題,對于萊布尼茨而言,這些命題分別是對主項"他";、"人";、"紅色";或"A";的陳述,除去主項的部分便是謂項。因此,像"比鮮艷";、"在左邊";這些關系,是一種關系性質(zhì)。因此,萊布尼茨在討論兩條線段 L 與 M 的比率或比例時,他說短線段 M"是哲學家們稱之為關系那個偶性的主項";。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萊布尼茨并不否認關系,而是將關系也視為偶性,視為對主項進行謂述的某種性質(zhì)。 對于關系,除了將其視為主項的性質(zhì)外,萊布尼茨還有如下理解:第一,關系的實在性最終源于最高理性,即上帝,它們在某種意義上是"屬于理性的存在";,
17、當然它們在世界中以事物為基礎;第二,關系不只可以存于兩個事物之中,也可以同時存于多個事物之中;第三,關系作為一種外在稱述(extrinsicdenomination),以某種內(nèi)在稱述(intrinsic denomination)為基礎;第四,不考慮主項的抽象的關系,只是一種觀念,而不是實體,故亦不屬于任何主項。 其中第三點,關于稱述(denomination),萊布尼茨沒有給出定義,Ishiguro認為這一術(shù)語源于中世紀邏輯學家,指根據(jù)某對象所具有的性質(zhì)而用某些詞來稱述該對象,例如稱述一個人具有"正義";這種品質(zhì),則稱其是"正義的";。如果一個稱述所涉及的性質(zhì)(property)內(nèi)在于
18、對象中獨立于任何外在對象,則稱該稱述是內(nèi)在稱述;若一個稱述使思想超出所刻畫的對象而達到不同于該對象的某物上,則稱為外部稱述。 對于外在稱述范疇例如量(quantity)或位置(position)同內(nèi)在稱述之間的關聯(lián),萊布尼茨表達了如下觀點:"像量和位置這些關系范疇本身不構(gòu)成內(nèi)在稱述,并且,它們需要以質(zhì)(quality)的范疇,或偶性的內(nèi)在稱述為基礎。";[Ishiguro1990, p. 127] 從這里可以看到,首先,萊布尼茨將量或時空位置這些視為關系范疇(category of relations),這與亞里士多德將位置視為范疇是相似的;其次,量或時空位置這些關系范疇是對對象的一種外
19、在稱述;第三,按照萊布尼茨,質(zhì)的范疇則被視為內(nèi)在稱述,即是對象的內(nèi)在性質(zhì);第四,這段話意味著涉及到關系的外在稱述,離不開對象的內(nèi)在性質(zhì),即關系的產(chǎn)生需以對象的內(nèi)在性質(zhì)為基礎。 因此,萊布尼茨認為,"沒有一個稱述是如此外在的以至于沒有一個內(nèi)在稱述做基礎。";[Russell 1937,p. 205] 對于第四點,從萊布尼茨討論線段 L 與 M 的例子中可以看到,萊布尼茨認為,長線段 L 和段線段 M 之間的比率或比例,可以用三種方式設想:1. 較長的 L 和較短的 M 之比,其中 L 是主項,這一比例是 L 的偶性;2. 較短的 M 和較長的 L 之比,其中 M 是主項,這一比例是
20、M 的偶性;3. 兩者抽象的某種東西,不考慮 L 和 M 何為主項,何者在先的問題,不是兩項任何一個的偶性。因此,這里的方式 3 所設想的關系,在主項之外,既非實體又非偶性,因此是一種純粹觀念性的東西(a mere ideal thing)[Alexander 1956, p. 71]。萊布尼茨采用這一例子,是為了批判一些哲學家如克拉克將空間設想為實體的觀點。類似地,空間有很多物體,空間位置關系與實際存在的物體相關聯(lián),舍棄了關聯(lián)物而設想的地點或空間,只是一種觀念性的東西,并非一種絕對實在,即沒有物體的空間沒有絕對實在性。 四、羅素對萊布尼茨的誤解 從上文萊布尼茨對命題和關系的理解中
21、可看到,萊布尼茨并不持有羅素指控的單子論的內(nèi)在關系還原說:關系可以還原為項的內(nèi)在性質(zhì),從而關系命題可以還原為主謂命題。從萊布尼茨和羅素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到羅素在如下幾點誤讀了萊布尼茨的觀點:第一,萊布尼茨的確認為直言命題都是主謂命題,關系命題也是主謂命題的一種;相應地,關系也是主項的一種性質(zhì)。但因為羅素持有關系命題和主謂命題截然對立的立場,所以他錯誤地認為,既然最終只有主謂命題,那么對于萊布尼茨而言,關系命題就需要被還原成只含主項和謂項的命題;相應地,關系被還原為主項的性質(zhì)。 因此,一方面羅素認為"不能設想萊布尼茨忽視了關系命題。相反,他處理了這類命題的所有主要類型";[ 羅素 200
22、0,頁 13],但另一方面,由于他認為萊布尼茨持所有命題都是主謂命題,所以認為萊布尼茨"努力將它們(關系命題)還原為主謂形式";。萊布尼茨對線段 L 和 M 這一例子的分析,在羅素看來恰恰是將關系命題 aRb 還原為 ar1和 br2的形式。而對于萊布尼茨而言,在關系命題aRb 中,Rb 本身就是對主項 a 進行謂述的一個偶性,即 a 所處的與 b 的關系 R,本身就是一種性質(zhì)。 因此羅素的"單子論的還原論";指摘是不成立的。 第二,萊布尼茨對外在稱述和內(nèi)在稱述的區(qū)分,使得羅素認為這是一種"內(nèi)在關系說";,但羅素將內(nèi)在關系說等同于關系還原論,并在還原論的意義上批評這種學說,因此并未
23、實際針對萊布尼茨的觀點做出批判。 上文提到,在萊布尼茨看來,刻畫對象的關系性質(zhì)要超出對象本身,這是一種外在稱述,例如描述對象的量或者空間位置,但同時這種描述依賴于對象自身的質(zhì)、或者一種內(nèi)部偶性,即依賴于一種內(nèi)在稱述。因此,在這意義上,關系的產(chǎn)生或存在需要以對象自身的內(nèi)在性質(zhì)為基礎。如果說這是羅素認為的一種"內(nèi)在關系說";,則與他概括的奠基論的"內(nèi)在關系說";最為接近。在《一元論的真理理論》一文中,羅素提出了三種內(nèi)在關系說,前兩種是單子論的還原論和一元論的還原論,前者認為關系可以還原為項的性質(zhì),后者認為關系可以還原為項構(gòu)成的全體的性質(zhì)。第三種是奠基論的學說,即:項之間的關系奠基于項的性質(zhì),
24、或項之間的關系以項的性質(zhì)為基礎。但他對奠基論內(nèi)在關系說的批評,依然是將這一學說理解為一種關系還原論,批評還原之不可能,這誤解了內(nèi)在稱述的含義。 外在稱述以內(nèi)在稱述為基礎,并不意味著外在稱述可以還原為內(nèi)在稱述。假定某對象 a 有同其他對象 b,c,d 等有不同的位置關系 R1,R2,R3,依賴于 A 的某種內(nèi)在稱述或性質(zhì) P1,P2,P3為基礎,這并不意味著 aR1b,aR2c,aR3d,分別等值于 P1a,P2a,P3a。關于這一點,格里芬也做了類似批評,他認為關系還原為性質(zhì)的觀點,蘊涵關系奠基于性質(zhì)的看法,但反之不然,后者并不蘊涵前者 [Griffin1991, p. 324]。
25、 第三,羅素誤解了萊布尼茨分析線段例子中的關系,并在此表達了自己的柏拉圖主義立場。在前文引述的線段例子中,萊布尼茨提到的設想方式 1 和 2,都是將關系視為從屬于主項 L 或 M 的一種偶性,而設想方式 3,則是指脫離 L 和M 的一種獨立的觀念,這一觀念物既非實體又非偶性,既非主項又非謂項。 羅素的誤解表現(xiàn)在:對于設想方式 1 和 2,上文已經(jīng)提到,羅素錯誤地以為這是還原論主張;對于 3,羅素忽視了一個細節(jié),萊布尼茨提到的設想方式 3 中的關系,已經(jīng)不再包含關聯(lián)項或關系項,而是孤立的對象,這種孤立的脫離項的關系,正是羅素后來所否定的,他認為,稱關系是一種"沒有關聯(lián)作用的關系";是不正確
26、的,"任何真正是關系的東西都是關系與項的一種鉤聯(lián)(the hooking ofrelation to the terms)";。[Russell 1956, p. 335] 而設想方式 3,對萊布尼茨而言,所強調(diào)的是這種關系只是一種心靈構(gòu)想的觀念,克拉克將其視為絕對實在或?qū)嶓w的做法是錯誤的。 但羅素則恰要肯定這種關系的實在性。這里反映了萊布尼茨的唯心主義立場和羅素柏拉圖主義立場的沖突。對于設想方式 3 中的關系,萊布尼茨認為這是心里所設想的"包含一定秩序";的觀念物,而羅素則在 1898 年受摩爾影響后,承認這種關系具有實在性,在《數(shù)學原則》中則明確認為關系具有存在(being)。
27、 第四,羅素基于萊布尼茨持有關系還原論觀點而提出的幾個批判,是不成立的。前文提到,在《數(shù)學原則》和《一元論的真理理論》中,羅素提出的不可還原、無窮后退和預設關系等論證,是錯立靶子而做的批判。羅素在《數(shù)學原則》引述的布拉德雷的一段話,反映了這種誤會,布拉德雷說:簡單說來,我們被一個分裂原則所引導,這一原則使得我們達不到終點。 每個在關系中的性質(zhì)因此有一種在它本性里的差異性(diversity),并且這一差異性不能直接斷言為屬于性質(zhì)。因此,性質(zhì)必須犧牲統(tǒng)一性換得一個內(nèi)在關系。但是由于一旦得以自由,這些差異性方面因其每個都是在關系中的某物,故每一方面必須是超出的某物。這種差異性對它們每一個的內(nèi)在統(tǒng)一體都是致命的;并且它需要一種新的關系,以致無窮。[Bradley 1930, pp. 26-27] 羅素認為,這體現(xiàn)一元論學說對單子論的批判:如果持關系還原為項的性質(zhì)學說,則最終需要預設關系,或無法避免涉及關聯(lián)物,因此會導致項的差異性或復雜性,從而導致無窮后退。但事實上,萊布尼茨并不認為項 A 同項 B 處于關系 R 中,該關系 R 可以表示為 A 的某一內(nèi)在屬性而不涉及項 B,故羅素提出關系不可還原,否則會導致無窮后退或循環(huán)論證的觀點,對萊布尼茨的理論而言并不具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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