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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jīng) 濟 法 課 程 說 明 : 本 課 程 主 要 面 向 非 法 律 專 業(yè) 學 生 開 設 , 因此 “ 經(jīng) 濟 法 ” 只 是 通 俗 意 義 上 使 用 , 即 與經(jīng) 濟 活 動 有 關 的 法 律 , 實 際 上 包 括 民 商 法律 。 主 要 內(nèi) 容 : 經(jīng) 濟 法 導 論 ; 企 業(yè) 法 包 括 公 司法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 ; 合 同 法 ; 反 不 正 當 競爭 法 等 。 第 一 章 經(jīng) 濟 法 概 述 學 習 經(jīng) 濟 法 的 重 要 性 :1,增 強 經(jīng) 濟 法 制 觀 念 和 意 識 , 在 工 作 、 生 活 中有 效 地 進 行 自 我 保 護 ; 2,了
2、 解 、 掌 握 、 應 用 一 些 重 要 的 經(jīng) 濟 法 律 規(guī) 定 ,提 高 依 經(jīng) 濟 法 辦 事 的 能 力 ; 養(yǎng) 成 依 經(jīng) 濟 法辦 事 的 習 慣 ;3,為 后 續(xù) 課 程 打 下 基 礎 經(jīng) 濟 法 第 一 章 經(jīng) 濟 法 概 述 教 學 目 的 和 要 求 本 課 程 為 經(jīng) 濟 法 , 在 學 習 具 體 法 律 內(nèi) 容 之 前 應了 解 經(jīng) 濟 法 的 概 念 、 調(diào) 整 范 圍 和 特 征 等 基 礎 知識 和 理 論 。 學 習 本 章 后 , 學 生 應 掌 握 經(jīng) 濟 法 的 概 念 、 特 征和 原 則 。 第 一 節(jié) 經(jīng) 濟 法 的 概 念一 、 法 的
3、概 念( 一 ) 法 與 法 律 的 概 念 法 是 由 國 家 制 定 或 認 可 , 并 由 國 家強 制 力 保 證 實 施 的 , 反 映 著 統(tǒng) 治 階 級 意志 的 規(guī) 范 體 系 。 法 律 一 詞 , 有 廣 、 狹 二 義 , 狹 義 的 法 律 專指 擁 有 立 法 權(quán) 的 國 家 機 關 依 照 立 法 程 序 制定 和 頒 布 的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 而 廣 義 的 法 律 則指 法 的 整 體 , 即 國 家 制 定 或 認 可 并 由 國 家強 制 力 保 證 實 施 的 各 種 行 為 規(guī) 范 的 總 和 。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 法 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4、 大 會 通 過 行 政 法 規(guī) 國 務 院 頒 布 部 門 規(guī) 章 中 央 各 部 、 委 、 局 等 頒布 司 法 解 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民 檢 察 院 發(fā) 布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地 方 政 府 和 人 代 會 發(fā) 布 通過 ( 二 ) 法 的 本 質(zhì) 法 是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國 家 意 志 的 體 現(xiàn) 。 ( 三 ) 法 的 特 征( 1) 法 是 經(jīng) 過 國 家 制 定 或 認 可 才 得 以 形 成 的 規(guī) 范 。( 2) 法 憑 借 國 家 強 制 力 的 保 證 而 獲 得 普 遍 遵 行 的效 力 。( 3) 法 是 確 定 人 們 在 社 會 關
5、 系 中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的行 為 規(guī) 范 。( 4) 法 是 明 確 而 普 遍 適 用 的 規(guī) 范 。 二 、 經(jīng) 濟 法 的 概 念( 一 ) 認 為 經(jīng) 濟 法 是 一 個 綜 合 性 的 法 律 , 既 民 法 、 行 政 法 、勞 動 法 等 法 律 部 門 的 綜 合 性 法 律 概 念 。 而 不 是 一 個 獨立 的 法 律 部 門 。 此 為 綜 合 說 。( 二 ) 認 為 經(jīng) 濟 法 是 統(tǒng) 一 調(diào) 整 國 民 經(jīng) 濟 管 理 和 企 業(yè) 經(jīng) 營 中 發(fā)生 的 經(jīng) 濟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此 為 縱 橫 統(tǒng) 一 說 。( 三 ) 認 為
6、經(jīng) 濟 法 是 調(diào) 整 經(jīng) 濟 管 理 關 系 與 經(jīng) 濟 協(xié) 作 關 系 的 法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該 內(nèi) 容 與 縱 橫 統(tǒng) 一 說 基 本 相 同 。( 四 )認 為 經(jīng) 濟 法 是 國 家 行 政 權(quán) 力 深 入 經(jīng) 濟 生 活 的 結(jié) 果 , 是 調(diào)整 經(jīng) 濟 行 政 關 系 的 法 律 。 該 說 法 為 經(jīng) 濟 行 政 法 。 經(jīng) 濟 法 是 調(diào) 整 國 家 在 對 市 場 主 體 及 其 活 動進 行 組 織 、 管 理 和 監(jiān) 督 , 以 及 在 對 整 個 市場 活 動 進 行 宏 觀 調(diào) 控 過 程 中 所 發(fā) 生 的 經(jīng) 濟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7、 。 對 經(jīng) 濟 法 概 念 的 理 解 : 1,經(jīng) 濟 法 調(diào) 整 的 經(jīng) 濟 關 系 發(fā) 生 在 國 家 與 市 場主 體 之 間 ,即 國 家 對 市 場 主 體 的 建 立 、 存 續(xù)和 活 動 進 行 組 織 、 管 理 和 監(jiān) 督 過 程 中 發(fā) 生的 經(jīng) 濟 關 系 。(包 括 國 家 對 市 場 主 體 本 身 的 管 理 和 對 市 場 主 體 活 動 的 管 理 ) 國家對市場主體管理的法律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業(yè) 企 業(yè) 法 集 體 所 有 制 企 業(yè) 條 例 中 外 合 資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法 中 外 合 作 經(jīng) 營 企 業(yè) 法 外 商 獨 資 企 業(yè) 法 個 人
8、獨 資 企 業(yè) 法 合 伙 企 業(yè) 法 公 司 法 破 產(chǎn) 法 國家對市場主體活動管理的法律 合 同 法 擔 保 法 金 融 法 證 券 法 保 險 法 商 標 、 專 利 法 2,經(jīng) 濟 法 調(diào) 整 的 經(jīng) 濟 關 系 發(fā) 生 在 國 家 與 整 個 市場 之 間 , 即 國 家 運 用 計 劃 、 產(chǎn) 業(yè) 政 策 、 財政 、 信 貸 、 稅 收 和 物 價 等 手 段 對 整 個 市 場關 系 進 行 宏 觀 調(diào) 控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的 經(jīng) 濟 關 系 國家對宏觀經(jīng)濟管理的法律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和 反 壟 斷 法 稅 收 法 消 費 者 權(quán) 益 保 護 法 勞 動 保 護 法
9、 社 會 保 障 法 經(jīng) 濟 法 是 調(diào) 整 上 述 經(jīng) 濟 關 系 的 所 有 法 律 規(guī)范 的 總 稱 三 、 經(jīng) 濟 法 的 特 征( 一 ) 經(jīng) 濟 法 是 堅 持 “ 社 會 本 位 ” 宗 旨 的 法律( 二 ) 經(jīng) 濟 法 是 堅 持 “ 責 任 本 位 ” 的 法 律四 、 經(jīng) 濟 法 的 功 能( 一 ) 經(jīng) 濟 法 是 國 家 干 預 社 會 經(jīng) 濟 之 法 案 例 一 : 2003年 4月 24日 至 27日 , 北 京 京 魯 水 泊 食品 有 限 公 司 銷 售 龍 安 84消 毒 液 , 應 售 每 瓶 4元 ,實 售 每 瓶 15元 , 抬 高 價 格 2.75倍
10、 。 北 京 市 物 價局 認 定 該 公 司 不 執(zhí) 行 法 定 價 格 干 預 措 施 , 超 最高 限 價 銷 售 龍 安 84消 毒 液 。 決 定 對 其 處 以 4萬元 罰 款 的 行 政 處 罰 , 并 提 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吊 銷 其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北 京 市 物 價 局 認 為 , 該 公 司不 執(zhí) 行 法 定 價 格 干 預 措 施 , 是 對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價 格 法 和 有 關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的 違 反 , 因 而依 法 予 以 上 述 處 罰 。 價 格 法 第 30條 規(guī) 定 : 當 重 要 商 品 和 服 務價 格 顯 著
11、上 漲 或 者 有 可 能 顯 著 上 漲 , 國 務 院和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對 部 分價 格 采 取 限 定 差 價 率 或 者 利 潤 率 、 規(guī) 定 限 價 、實 行 提 價 申 報 制 度 和 調(diào) 價 備 案 制 度 等 干 預 措施 。 案 例 二 : 2006 2007年 , 政 府 出 臺 一 系 列 措 施抑 制 房 價 漲 幅 過 快 。 對 二 手 房 交 易 的 限 制 : 稅 率 、 房 產(chǎn) 證 。 對 炒 房 的 限 制 : 提 高 首 付 款 比 例 , 第 二套 房 高 稅 率 。 案 例 三 : 食 品 公 司 是 一
12、 家 專 營 谷 物 即 食 早 餐 食 品 的 跨 國公 司 , 其 生 產(chǎn) 的 品 牌 有 家 樂 氏 玉 米 片 、 家 樂 氏 麥 片 、家 樂 氏 米 片 等 。 其 主 要 商 標 “ Kelloggs”與 可 口 可 樂 、奔 馳 、 柯 達 一 樣 連 年 被 權(quán) 威 雜 志 廣 告 年 代 評 為世 界 著 名 商 標 。 1993年 8月 , 該 公 司 的 中 國 有 限 公 司 發(fā) 現(xiàn) 有 限 公司 所 有 包 裝 除 將 食 品 公 司 原 包 裝 上 的 商 標“ Kelloggs”改 成 “ Kongaln”外 , 其 包 裝 完 全 與 食 品 公 司 產(chǎn) 品
13、包 裝 一 模 一 樣 。 1994年 7月 5日 食品 公 司 和 其 中 國 有 限 公 司 以 商 標 侵 權(quán) 和 不 正 當 競 爭為 由 起 訴 廣 東 有 限 公 司 。 1994年 11月 15日 , 一審 判 決 原 告 敗 訴 。 1995年 1月 , 食 品 公 司 上 訴 ,二 審 撤 銷 一 審 錯 誤 判 決 。 ( 二 ) 經(jīng) 濟 法 是 國 家 協(xié) 調(diào) 社 會 經(jīng) 濟 的 法 律( 三 ) 經(jīng) 濟 法 是 促 進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的 法 律 第 二 節(jié) 經(jīng) 濟 法 的 調(diào) 整 范 圍 我 國 經(jīng) 濟 法 的 調(diào) 整 范 圍 應 當 是 國 家 在 參 與 、組 織
14、 和 管 理 社 會 經(jīng) 濟 中 發(fā) 生 的 經(jīng) 濟 關 系 。具 體 是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一 、 分 配 關 系二 、 國 有 財 產(chǎn) 關 系 三 、 經(jīng) 濟 結(jié) 構(gòu) 關 系四 、 經(jīng) 濟 管 理 關 系四 個 部 分 : 綜 合 調(diào) 控 、 行 業(yè) 管 理 、 經(jīng) 濟 監(jiān) 督 和市 場 管 理 。 第 三 節(jié) 經(jīng) 濟 法 的 原 則 國 家 干 預 與 交 易 自 由 相 統(tǒng) 一 的 原 則 權(quán) 利 同 等 保 護 的 原 則 權(quán) 力 制 衡 原 則 嚴 格 經(jīng) 濟 責 任 制 原 則 經(jīng) 濟 法 的 理 論 問 題 復 習 思 考 題 1.說 明 我 國 經(jīng) 濟 法 調(diào) 整 的
15、 范 圍 。 2.評 析 “ 社 會 本 位 ” 同 “ 個 體 本 位 ”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不同 。 3.評 析 “ 責 任 本 位 ” 同 “ 權(quán) 利 本 位 ”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不 同 。 4.為 什 么 說 經(jīng) 濟 法 不 單 純 是 “ 國 家 干 預 ” 之 法 ? 5.說 明 “ 交 易 自 由 同 國 家 干 預 相 統(tǒng) 一 的 原 則 ” 的 含 義 和 必要 性 。 6.說 明 “ 權(quán) 利 同 等 保 護 原 則 ” 的 含 義 和 必 要 性 。 7.說 明 “ 權(quán) 利 制 衡 原 則 ” 的 含 義 和 必 要 性 。 8.說 明 “ 嚴 格 經(jīng) 濟 責 任 制 原 則 ” 的 含 義 及 其 同 一 般 所 說 的責 任 制 的 區(qū) 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