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之完善
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之完善
摘要:新?檔案法?明確賦予了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并設置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這是新?檔案法?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進步。但新?檔案法?對投訴這一救濟途徑的具體內容
摘要:新?檔案法?明確賦予了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并設置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這是新?檔案法?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進步。但新?檔案法?對“投訴〞這一救濟途徑的具體內容未有明確規(guī)定;對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綜合檔案館是否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決這一現(xiàn)實未有回應。從法理上分析,在檔案開放利用中,綜合檔案館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所實施的檔案開放利用行為屬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而且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均屬公民信息獲取權的范疇,因此,可參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來構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具體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大類,其中行政救濟包括投訴及行政復議。
本文源自連志英; 古楠珂; 周眙, 檔案學通訊 發(fā)表時間:2022-05-12?檔案學通訊?雜志,于1979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chuàng)刊,CN:11-1450/G2,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專門檔案管理、實踐經緯、檔案史志等。
關鍵詞:檔案法;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
1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于2022年6月20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新?檔案法?)。有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保障方面的規(guī)定是新?檔案法?的一大特點,徐擁軍等[1]、王改嬌[2]、傅榮校[3]等均撰文分析了新?檔案法?在保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方面的進步之處及意義。但新?檔案法?在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設計上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現(xiàn)有研究尚無關于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專門研究,相關研究大多出現(xiàn)在對1996年?檔案法?存在的問題及完善的討論中,如王改嬌[4]提出在修訂和完善?檔案法?時要建立公助救濟如行政復議、信息委員會裁決,以及公力救濟如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黃夏基等[5]在探討從利用者的視角修改?檔案法?時,提出應設立向上一級政府機關及監(jiān)察部門舉報,以及當上一級政府機關無法調解時,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連志英[6]在從公民信息獲取權保障視角探究?檔案法?的修改與完善時,提出應設立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公益訴訟等救濟制度。因此,現(xiàn)有研究大多僅限于提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的方式,對該權利救濟制度是什么,實踐中該權利是否得到救濟、如何得到救濟,以及應如何來系統(tǒng)地設計該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本文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并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相關案例及新?檔案法?有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規(guī)定的分析,梳理了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開展演變及存在的問題,最后在參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根底上,提出了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構成,以期為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
2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概念界定
“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這一概念涉及“公民利用檔案權利〞及“救濟制度〞兩個子概念,故有必要通過對這兩個子概念的界定來明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含義。
2.1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概念界定及內容
對于公民利用檔案權利這一概念,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公民享有的到國家檔案保管部門自由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7],連志英也曾提出“公民獲取檔案信息權利〞的概念。這兩個概念的內涵是一致的,都是強調公民享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自由、平等、方便、快捷、及時地從國家檔案管理機構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其應有之義包括:第一,公民享有按法律所規(guī)定的方式獲取檔案信息,即法律應對公民獲取檔案信息的方式,包括獲取檔案信息的途徑、范圍、程序等有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第二,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地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即公民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自由選擇獲取檔案信息的方式等,而且任何公民在獲取檔案信息時都應被平等地對待,這相應要求國家檔案管理機構應平等地對待任何公民,不應對公民有任何的歧視或不平等對待;第三,公民享有方便、快捷、及時地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即公民獲取檔案信息時不僅應被平等地對待,還應能方便、快捷、及時地獲取其所需信息,便民是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保障的重要原那么。
對于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內容,有學者提出主要包括“利用檔案的自由性〞“利用檔案的公平性〞“利用檔案的效能性〞三方面,[8]但這“三性〞只能算是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特點,并不是權利的內容,權利的內容應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體的權利。根據上文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概念界定,筆者認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即公民享有依法獲取國家檔案管理機構開放的檔案信息及向國家檔案管理機構申請獲取未開放的檔案信息的權利;第二,獲得幫助的權利,即公民利用檔案的過程中享有從國家檔案管理機構處獲得相應幫助的權利。這里的“幫助〞既包括從國家檔案管理機構處獲得利用檔案的手段、方式等方面的幫助,也包括其他諸如咨詢等方面的幫助;第三,更正信息的權利,即如果公民有證據證明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檔案信息不準確、不相關、不完整時,享有申請更正的權利。我國實踐中也曾發(fā)生因為檔案中涉及的個人信息不準確而對個人的生活、工作等產生不良影響的案例,我國?條例?第四十一條也明確賦予了公民申請更正政府信息的權利,因此,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理應包括更正信息的權利。但遺憾的是,我國新?檔案法?未有相關的規(guī)定;第四,獲得救濟的權利,即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享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原那么,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對于權利的義務主體而言就是義務,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權利主體是公民,權利的義務主體是國家檔案管理機構,因此,相對應的,國家檔案管理機構就負有依法向公民提供檔案信息、提供便捷獲取檔案信息的方式和手段,以及提供幫助等方面的義務。
2.2救濟制度的內涵及類型
任何權利都具有“正當性〞“合法性〞“現(xiàn)實性〞,這三種屬性相應地就構成了“應有權利〞[9]“法定權利〞[10]“現(xiàn)實權利〞[11]三種權利存在形態(tài)。權利從應有權利要成為法定權利取決于法律對該權利的明確規(guī)定,而權利要從法定權利成為現(xiàn)實權利那么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障,救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正所謂無救濟那么無權利。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法律上所稱的救濟是“對已發(fā)生或業(yè)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的糾正、矯正或改正〞[12]。
從世界范圍來看,保障公民權利免受公權主體侵犯的路徑大致分為兩種:一是通過權力監(jiān)督保障公民權利。該種權利保障模式主要包括人民監(jiān)督或公民監(jiān)督、權力機關監(jiān)督、監(jiān)察、司法等國家機關之間的監(jiān)督,以及國家機關的內部監(jiān)督幾種形式。該種模式在權利保障上具有附帶性、整體性、事前性等特征;二是通過權利救濟保障公民權利。該種權利保障模式可以類型分為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以及申訴、復議等非司法救濟兩類。該種模式在權利保障上具有直接性、個案性、事后性等特征。[13]在權利救濟中,司法救濟被認為是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現(xiàn)代權利救濟體系的一個重要支柱[14],因為司法的權利救濟在審理依據、運行程序、裁判結果等方面都更能表達法治之精神,更加符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之要求[15],同時司法救濟也可對權力產生監(jiān)督作用。
本文中的“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屬于權利救濟,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是指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認為檔案管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利用檔案權利時,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其違法不當行為,從而使其受到損害的權利得到救濟的制度。
3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開展演變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開展演變大致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新?檔案法?公布前,我國?檔案法?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沒有規(guī)定,但實踐中公民會去尋求司法救濟;二是新?檔案法?公布,明確規(guī)定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
3.1新?檔案法?公布前
我國1987年、1996年及2022年的?檔案法?均規(guī)定,公民可以利用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公民利用檔案是一種權利,即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一直處在應有權利狀態(tài),未能上升為法定權利,故如果公民認為綜合檔案館應開放檔案提供利用,但綜合檔案館未依法開放檔案時,公民可尋求哪些救濟途徑,?檔案法?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雖然?檔案法?未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有些公民對此會選擇司法救濟的途徑予以救濟,即提起行政訴訟。截至2022年10月28日,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最近5年(2022—2022),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涉及檔案利用的行政訴訟案件達48例。在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審理的焦點問題之一便是綜合檔案館是否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案件審理的結果。通過對相關案件的分析發(fā)現(xiàn),法院對綜合檔案館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這一問題持兩種態(tài)度:
一類是認定綜合檔案館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如袁利明訴上海市虹口區(qū)檔案館再審案[16]、王子高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檔案館案[17]、董浦生訴連云港市檔案館上訴案[18]等。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均認為?檔案法?規(guī)定綜合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yè)機構,具有“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的法定職責;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方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方法?)中規(guī)定綜合檔案館承當?shù)墓ぷ魅蝿眨渲幸豁棡椤安扇「鞣N形式開發(fā)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效勞。〞據此認定,綜合檔案館依法、依責負有“向社會開放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效勞〞的法定職責,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故可作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另一類是認為綜合檔案館不屬于行政主體,提供檔案利用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故綜合檔案館不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如陸翔訴揚州市江都區(qū)檔案館案[19],蔡長建訴佛山市南海區(qū)檔案局及檔案館再審案[20],李剛訴北京市海淀區(qū)檔案館案[21]等。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均認定綜合檔案館是文化事業(yè)機構,其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行為是一種為全社會提供公共文化效勞的行為,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因此提供檔案利用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根本屬性。在陸翔訴揚州市江都區(qū)檔案館一案中,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在其行政裁定書中還特別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總共六章的內容規(guī)定中,也并未賦予檔案查詢、摘抄、復制請求者提起訴訟的權利。〞[22]而在蔡長建訴佛山市南海區(qū)檔案局及檔案館再審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南海區(qū)檔案館拒絕提供查閱、復制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即本案南海區(qū)檔案局提出申請,由其對南海區(qū)檔案館拒絕提供查閱、復制的行為予以監(jiān)督并作出處理。〞[23]即法院認為此時公民可以向檔案主管機關申請監(jiān)督,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不同法院之所以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由于?檔案法?作為標準檔案法律關系的專門法,缺乏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明確規(guī)定,不同的司法機關對于綜合檔案館是否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導致了法院判決意見不一,這也造成了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保障中的困境。
3.2新?檔案法?的公布
新?檔案法?總那么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使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從應有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成為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利,這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成為現(xiàn)實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此,新?檔案法?規(guī)定了相應的救濟監(jiān)督制度:新?檔案法?在第二十八條新增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規(guī)定綜合檔案館不按規(guī)定開放利用的,公民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在新?檔案法?增加的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中,規(guī)定了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可以對綜合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檔案提供利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新增了“不按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將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些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救濟監(jiān)督制度確實定是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由法定權利轉化為現(xiàn)實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此次?檔案法?修訂的一大進步之處。
但新?檔案法?的救濟制度中僅規(guī)定了“投訴〞這一種救濟途徑,而且對此救濟途徑的一些具體內容,包括受理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的級別,檔案主管部門對于公民投訴的處理期限,以及如果檔案主管部門未能及時調查處理,或公民對檔案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公民還能尋求的其他救濟途徑等問題均未有明確規(guī)定;而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公民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同法院對綜合檔案館是否是適格被告有不同理解和判決這一現(xiàn)實也未有回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如果?檔案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認為自己利用檔案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就可防止出現(xiàn)當前不同法院對此存在的意見分歧。新?檔案法?在救濟制度設置上存在的這些缺乏將使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仍得不到及時、全面的救濟。
4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
4.1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設計依據
筆者認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可參考?條例?有關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包括行政救濟及司法救濟兩大類,這一救濟制度的設計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依據:
4.1.1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性質相似
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都屬于公民信息獲取權這一大范疇,只不過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客體是處于現(xiàn)行及半現(xiàn)行階段的政府信息,而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客體是按期移交并保存在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信息,但無論是處于現(xiàn)行及半現(xiàn)行階段的政府信息,還是按期移交并保存在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信息,都屬于公共產品,而政府機構和綜合檔案館在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效勞時都具有壟斷性,這也正是他們擁有行政權的表達,因此,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具有相似的權利性質,對于同類性質的權利的救濟制度的設計理應保持一致。
4.1.2綜合檔案館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在參考?條例?來設計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時面臨的主要爭議是綜合檔案館在檔案開放利用中的行為是否屬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如前所述,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認定和判決是不統(tǒng)一的,筆者認為從法理上分析,在檔案開放利用中,綜合檔案館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在檔案開放利用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屬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仍莫衷一是,但一般認為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成立要件之一,也有觀點認為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成立的核心要件,即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所做的行為。[24]甚至有學者提出“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25],因為“隨著主體是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理論的衰弱,行政主體不再是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因為行政主體不會先于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行政主體的行政性取決于行政行為的性質,行政主體不能決定行為的行政性質〞[26],而“意思因素不具有識別行政行為的功能,并且其自身的行政屬性還是由其他因素決定的〞[27],而“把法律效果作為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要件縮小了我國行政行為的范圍,與行政司法實踐相背離〞[28]。可見,要判斷某一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關鍵是看該主體是否享有行政權。目前學界對行政權的概念同樣有各種定義,并未達成共識,但根據現(xiàn)有行政法的規(guī)定,行政權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賦予的,而隨著效勞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和推行,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權是以實現(xiàn)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或提供公共效勞的權力。[29]而“當法律法規(guī)賦予特定機關或組織以行政權時,這種權力同時也是一種行政義務,在法律標準中,表現(xiàn)為‘必須、應當’等表述〞[30]。
?檔案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檔案法實施方法?(2022年版)第十九條都對作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義務主體的檔案管理機構負有的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及提供檔案利用的義務和職責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這些義務和職責也正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檔案管理機構在檔案開放利用中所享有的權力,特別在當前檔案法律法規(guī)對“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與“涉及國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未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的情況下,新?檔案法?第二十七條、?檔案法實施方法?(2022年版)第十九條就賦予了綜合檔案館在開放檔案時享有對檔案開放范圍的解釋權和決定權。此外,新?檔案法?第三十條還賦予了綜合檔案館檔案開放審核權;
?檔案法實施方法?(2022年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那么賦予了綜合檔案館對未開放檔案是否提供利用的決定權。這些權力直接關系到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是否能得以實現(xiàn),這也是綜合檔案館與同為文化事業(yè)機構的圖書館及博物館在提供效勞方面存在的不同,綜觀我國?圖書館法?及?博物館條例?均未有賦予圖書館或博物館在其館藏的開放及提供利用方面享有類似的權力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在檔案開放利用過程中,綜合檔案館屬于行政法中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主體,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來看,這些權力的運行同樣也需要行政及司法的監(jiān)督。對這些權力的行政監(jiān)督在新?檔案法?第四十八條中有所表達:新?檔案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處的處分即為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故新?檔案法?也是認定在向社會開放并提供檔案利用時,綜合檔案館工作人員是行政主體,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是行政行為。
綜上,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可參考?條例?的設計,包括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救濟制度也都會涉及檔案主管部門,我國自2022年檔案機構改革以來,絕大多數(shù)檔案主管部門劃歸黨委辦公廳[31],但這并不是說絕大多數(shù)檔案主管部門就失去了行政主體的資格,正如傅榮校教授所言“全面依法治國環(huán)境中,全面依法治檔依法行政是必然趨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黨委辦公廳,并不影響檔案局履行檔案行政管理職責。〞[32]而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機構改革方案中都規(guī)定黨委辦公廳加掛檔案局的牌子,而且新?檔案法?仍賦予了檔案主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權,包括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監(jiān)督及行政處分權,[33]即成認檔案主管部門的行政主體資格。因此,檔案機構改革并不會導致檔案主管部門的行政主體性質的改變。
4.2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構成
4.2.1行政救濟制度
本文的行政救濟制度是指狹義上的行政救濟制度,即有權的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或不當?shù)男姓袨檫M行審查,并予以補救的法律制度,屬行政系統(tǒng)的內部監(jiān)督制度。[34]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及提起行政復議兩種形式:
一是投訴。指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如果認為綜合檔案館的行為侵犯其利用檔案的權利,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此時,“投訴〞的受理部門是與被投訴的檔案管理機構同級的檔案主管部門,此外,還需對檔案主管部門對公民投訴的處理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規(guī)定如果公民對檔案主管部門做出的投訴處理意見不服的,或投訴處理期限屆滿,檔案主管部門未做出處理意見的,可向其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行政復議。除上述形式的行政復議外,如果公民認為其利用檔案的權利受到侵犯,也可直接向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實踐中這種情形已有公民提起過行政復議,而法院也認可這種情形可提起行政復議,如在袁利明訴上海市虹口區(qū)檔案館一案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披露了袁利明對上海市虹口區(qū)檔案館未能提供其申請獲取的檔案的行為曾向上海市檔案局提起過行政復議,上海市檔案局做出了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上海]市檔案局具有受理不服虹口檔案館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職權。〞[35]即法院認定虹口檔案館做出的不向袁利明提供檔案利用的行為屬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投訴和行政復議這兩種行政救濟途徑是并列關系,公民可在這兩種途徑中自由選擇。
4.2.2司法救濟制度
如前所述,司法救濟是權利救濟的重要支撐,也是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認為檔案管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利用檔案權利的,同樣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具體可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即公民如果認為檔案管理機構的行為侵犯了其檔案利用權的,可直接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是如果公民先行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或提起行政復議的,但對檔案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意見或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如果檔案主管部門對于公民的投訴或提起的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綜合檔案館的決定的,公民可選擇綜合檔案館和檔案局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檔案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的,公民可直接起訴綜合檔案館,也可針對檔案主管部門的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即公民可以以綜合檔案館或檔案局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綜上,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保障需要構建包括“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內的全面的救濟制度,如果僅有“投訴〞這一單一的救濟途徑無法有效地保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實現(xiàn)。鑒于新?檔案法?的現(xiàn)有規(guī)定,建議可在將修改的?檔案法實施方法?中先對投訴的處理期限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明確規(guī)定如果檔案主管部門逾期未處理的,或公民對檔案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依?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今后?檔案法?的修改中,需明確規(guī)定公民可直接對綜合檔案館侵犯其利用檔案權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結語
“我們的時代是一個邁向權利的時代,是一個權利倍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是一個權利話語越來越彰顯和張揚的時代。〞[36]新?檔案法?明確賦予了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使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成為法定權利,同時,通過設置“投訴〞這一救濟途徑、縮短檔案封閉期、推動信息化手段的應用等來保障這一法定權利得以實現(xiàn),這些規(guī)定都是新?檔案法?的進步之處,表達了新?檔案法?所具有的時代性與開放性,彰顯了新?檔案法?的“溫度〞,這些進步之處也與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及政府數(shù)據開放等理念是相一致的,也將促進綜合檔案館、檔案工作進一步走向開放。但同時研究界也應看到,新?檔案法?在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上存在的局限性,將使得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仍處于相對貧困狀態(tài),即這一法定權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為解決這種權利相對貧困狀態(tài),在今后的?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方法?的修改中需進一步完善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使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能得到全面及時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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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之完善
摘要:新?檔案法?明確賦予了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并設置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這是新?檔案法?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進步。但新?檔案法?對投訴這一救濟途徑的具體內容
摘要:新?檔案法?明確賦予了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并設置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這是新?檔案法?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進步。但新?檔案法?對“投訴〞這一救濟途徑的具體內容未有明確規(guī)定;對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綜合檔案館是否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決這一現(xiàn)實未有回應。從法理上分析,在檔案開放利用中,綜合檔案館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所實施的檔案開放利用行為屬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而且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均屬公民信息獲取權的范疇,因此,可參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來構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具體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大類,其中行政救濟包括投訴及行政復議。
本文源自連志英; 古楠珂; 周眙, 檔案學通訊 發(fā)表時間:2022-05-12?檔案學通訊?雜志,于1979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chuàng)刊,CN:11-1450/G2,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專門檔案管理、實踐經緯、檔案史志等。
關鍵詞:檔案法;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
1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于2022年6月20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新?檔案法?)。有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保障方面的規(guī)定是新?檔案法?的一大特點,徐擁軍等[1]、王改嬌[2]、傅榮校[3]等均撰文分析了新?檔案法?在保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方面的進步之處及意義。但新?檔案法?在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設計上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現(xiàn)有研究尚無關于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專門研究,相關研究大多出現(xiàn)在對1996年?檔案法?存在的問題及完善的討論中,如王改嬌[4]提出在修訂和完善?檔案法?時要建立公助救濟如行政復議、信息委員會裁決,以及公力救濟如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黃夏基等[5]在探討從利用者的視角修改?檔案法?時,提出應設立向上一級政府機關及監(jiān)察部門舉報,以及當上一級政府機關無法調解時,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連志英[6]在從公民信息獲取權保障視角探究?檔案法?的修改與完善時,提出應設立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公益訴訟等救濟制度。因此,現(xiàn)有研究大多僅限于提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的方式,對該權利救濟制度是什么,實踐中該權利是否得到救濟、如何得到救濟,以及應如何來系統(tǒng)地設計該權利救濟制度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本文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并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相關案例及新?檔案法?有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規(guī)定的分析,梳理了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開展演變及存在的問題,最后在參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根底上,提出了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構成,以期為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
2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概念界定
“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這一概念涉及“公民利用檔案權利〞及“救濟制度〞兩個子概念,故有必要通過對這兩個子概念的界定來明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含義。
2.1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概念界定及內容
對于公民利用檔案權利這一概念,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公民享有的到國家檔案保管部門自由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7],連志英也曾提出“公民獲取檔案信息權利〞的概念。這兩個概念的內涵是一致的,都是強調公民享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自由、平等、方便、快捷、及時地從國家檔案管理機構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其應有之義包括:第一,公民享有按法律所規(guī)定的方式獲取檔案信息,即法律應對公民獲取檔案信息的方式,包括獲取檔案信息的途徑、范圍、程序等有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第二,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地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即公民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自由選擇獲取檔案信息的方式等,而且任何公民在獲取檔案信息時都應被平等地對待,這相應要求國家檔案管理機構應平等地對待任何公民,不應對公民有任何的歧視或不平等對待;第三,公民享有方便、快捷、及時地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即公民獲取檔案信息時不僅應被平等地對待,還應能方便、快捷、及時地獲取其所需信息,便民是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保障的重要原那么。
對于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內容,有學者提出主要包括“利用檔案的自由性〞“利用檔案的公平性〞“利用檔案的效能性〞三方面,[8]但這“三性〞只能算是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特點,并不是權利的內容,權利的內容應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體的權利。根據上文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概念界定,筆者認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獲取檔案信息的權利,即公民享有依法獲取國家檔案管理機構開放的檔案信息及向國家檔案管理機構申請獲取未開放的檔案信息的權利;第二,獲得幫助的權利,即公民利用檔案的過程中享有從國家檔案管理機構處獲得相應幫助的權利。這里的“幫助〞既包括從國家檔案管理機構處獲得利用檔案的手段、方式等方面的幫助,也包括其他諸如咨詢等方面的幫助;第三,更正信息的權利,即如果公民有證據證明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檔案信息不準確、不相關、不完整時,享有申請更正的權利。我國實踐中也曾發(fā)生因為檔案中涉及的個人信息不準確而對個人的生活、工作等產生不良影響的案例,我國?條例?第四十一條也明確賦予了公民申請更正政府信息的權利,因此,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理應包括更正信息的權利。但遺憾的是,我國新?檔案法?未有相關的規(guī)定;第四,獲得救濟的權利,即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享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原那么,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對于權利的義務主體而言就是義務,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權利主體是公民,權利的義務主體是國家檔案管理機構,因此,相對應的,國家檔案管理機構就負有依法向公民提供檔案信息、提供便捷獲取檔案信息的方式和手段,以及提供幫助等方面的義務。
2.2救濟制度的內涵及類型
任何權利都具有“正當性〞“合法性〞“現(xiàn)實性〞,這三種屬性相應地就構成了“應有權利〞[9]“法定權利〞[10]“現(xiàn)實權利〞[11]三種權利存在形態(tài)。權利從應有權利要成為法定權利取決于法律對該權利的明確規(guī)定,而權利要從法定權利成為現(xiàn)實權利那么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障,救濟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正所謂無救濟那么無權利。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法律上所稱的救濟是“對已發(fā)生或業(yè)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的糾正、矯正或改正〞[12]。
從世界范圍來看,保障公民權利免受公權主體侵犯的路徑大致分為兩種:一是通過權力監(jiān)督保障公民權利。該種權利保障模式主要包括人民監(jiān)督或公民監(jiān)督、權力機關監(jiān)督、監(jiān)察、司法等國家機關之間的監(jiān)督,以及國家機關的內部監(jiān)督幾種形式。該種模式在權利保障上具有附帶性、整體性、事前性等特征;二是通過權利救濟保障公民權利。該種權利保障模式可以類型分為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以及申訴、復議等非司法救濟兩類。該種模式在權利保障上具有直接性、個案性、事后性等特征。[13]在權利救濟中,司法救濟被認為是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現(xiàn)代權利救濟體系的一個重要支柱[14],因為司法的權利救濟在審理依據、運行程序、裁判結果等方面都更能表達法治之精神,更加符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之要求[15],同時司法救濟也可對權力產生監(jiān)督作用。
本文中的“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屬于權利救濟,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是指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認為檔案管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利用檔案權利時,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其違法不當行為,從而使其受到損害的權利得到救濟的制度。
3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開展演變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開展演變大致分為兩個階段:一是新?檔案法?公布前,我國?檔案法?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沒有規(guī)定,但實踐中公民會去尋求司法救濟;二是新?檔案法?公布,明確規(guī)定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
3.1新?檔案法?公布前
我國1987年、1996年及2022年的?檔案法?均規(guī)定,公民可以利用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公民利用檔案是一種權利,即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一直處在應有權利狀態(tài),未能上升為法定權利,故如果公民認為綜合檔案館應開放檔案提供利用,但綜合檔案館未依法開放檔案時,公民可尋求哪些救濟途徑,?檔案法?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雖然?檔案法?未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有些公民對此會選擇司法救濟的途徑予以救濟,即提起行政訴訟。截至2022年10月28日,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最近5年(2022—2022),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涉及檔案利用的行政訴訟案件達48例。在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審理的焦點問題之一便是綜合檔案館是否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案件審理的結果。通過對相關案件的分析發(fā)現(xiàn),法院對綜合檔案館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這一問題持兩種態(tài)度:
一類是認定綜合檔案館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如袁利明訴上海市虹口區(qū)檔案館再審案[16]、王子高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檔案館案[17]、董浦生訴連云港市檔案館上訴案[18]等。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均認為?檔案法?規(guī)定綜合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yè)機構,具有“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的法定職責;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方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方法?)中規(guī)定綜合檔案館承當?shù)墓ぷ魅蝿?,其中一項為“采取各種形式開發(fā)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效勞。〞據此認定,綜合檔案館依法、依責負有“向社會開放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效勞〞的法定職責,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故可作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另一類是認為綜合檔案館不屬于行政主體,提供檔案利用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故綜合檔案館不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如陸翔訴揚州市江都區(qū)檔案館案[19],蔡長建訴佛山市南海區(qū)檔案局及檔案館再審案[20],李剛訴北京市海淀區(qū)檔案館案[21]等。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均認定綜合檔案館是文化事業(yè)機構,其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行為是一種為全社會提供公共文化效勞的行為,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因此提供檔案利用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根本屬性。在陸翔訴揚州市江都區(qū)檔案館一案中,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在其行政裁定書中還特別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總共六章的內容規(guī)定中,也并未賦予檔案查詢、摘抄、復制請求者提起訴訟的權利。〞[22]而在蔡長建訴佛山市南海區(qū)檔案局及檔案館再審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南海區(qū)檔案館拒絕提供查閱、復制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即本案南海區(qū)檔案局提出申請,由其對南海區(qū)檔案館拒絕提供查閱、復制的行為予以監(jiān)督并作出處理。〞[23]即法院認為此時公民可以向檔案主管機關申請監(jiān)督,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不同法院之所以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由于?檔案法?作為標準檔案法律關系的專門法,缺乏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明確規(guī)定,不同的司法機關對于綜合檔案館是否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導致了法院判決意見不一,這也造成了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保障中的困境。
3.2新?檔案法?的公布
新?檔案法?總那么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使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從應有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成為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利,這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成為現(xiàn)實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此,新?檔案法?規(guī)定了相應的救濟監(jiān)督制度:新?檔案法?在第二十八條新增了“投訴〞這一救濟途徑,規(guī)定綜合檔案館不按規(guī)定開放利用的,公民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在新?檔案法?增加的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中,規(guī)定了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可以對綜合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檔案提供利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新增了“不按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將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些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救濟監(jiān)督制度確實定是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由法定權利轉化為現(xiàn)實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此次?檔案法?修訂的一大進步之處。
但新?檔案法?的救濟制度中僅規(guī)定了“投訴〞這一種救濟途徑,而且對此救濟途徑的一些具體內容,包括受理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的級別,檔案主管部門對于公民投訴的處理期限,以及如果檔案主管部門未能及時調查處理,或公民對檔案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公民還能尋求的其他救濟途徑等問題均未有明確規(guī)定;而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公民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同法院對綜合檔案館是否是適格被告有不同理解和判決這一現(xiàn)實也未有回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如果?檔案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認為自己利用檔案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就可防止出現(xiàn)當前不同法院對此存在的意見分歧。新?檔案法?在救濟制度設置上存在的這些缺乏將使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仍得不到及時、全面的救濟。
4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
4.1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設計依據
筆者認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可參考?條例?有關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包括行政救濟及司法救濟兩大類,這一救濟制度的設計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的依據:
4.1.1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性質相似
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都屬于公民信息獲取權這一大范疇,只不過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客體是處于現(xiàn)行及半現(xiàn)行階段的政府信息,而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客體是按期移交并保存在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信息,但無論是處于現(xiàn)行及半現(xiàn)行階段的政府信息,還是按期移交并保存在綜合檔案館的檔案信息,都屬于公共產品,而政府機構和綜合檔案館在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效勞時都具有壟斷性,這也正是他們擁有行政權的表達,因此,公民利用檔案權利與公民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具有相似的權利性質,對于同類性質的權利的救濟制度的設計理應保持一致。
4.1.2綜合檔案館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在參考?條例?來設計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時面臨的主要爭議是綜合檔案館在檔案開放利用中的行為是否屬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如前所述,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認定和判決是不統(tǒng)一的,筆者認為從法理上分析,在檔案開放利用中,綜合檔案館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在檔案開放利用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屬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
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仍莫衷一是,但一般認為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成立要件之一,也有觀點認為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成立的核心要件,即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所做的行為。[24]甚至有學者提出“行政權是行政行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25],因為“隨著主體是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理論的衰弱,行政主體不再是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因為行政主體不會先于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行政主體的行政性取決于行政行為的性質,行政主體不能決定行為的行政性質〞[26],而“意思因素不具有識別行政行為的功能,并且其自身的行政屬性還是由其他因素決定的〞[27],而“把法律效果作為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要件縮小了我國行政行為的范圍,與行政司法實踐相背離〞[28]。可見,要判斷某一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關鍵是看該主體是否享有行政權。目前學界對行政權的概念同樣有各種定義,并未達成共識,但根據現(xiàn)有行政法的規(guī)定,行政權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賦予的,而隨著效勞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和推行,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權是以實現(xiàn)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或提供公共效勞的權力。[29]而“當法律法規(guī)賦予特定機關或組織以行政權時,這種權力同時也是一種行政義務,在法律標準中,表現(xiàn)為‘必須、應當’等表述〞[30]。
?檔案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檔案法實施方法?(2022年版)第十九條都對作為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義務主體的檔案管理機構負有的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及提供檔案利用的義務和職責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這些義務和職責也正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檔案管理機構在檔案開放利用中所享有的權力,特別在當前檔案法律法規(guī)對“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與“涉及國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未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的情況下,新?檔案法?第二十七條、?檔案法實施方法?(2022年版)第十九條就賦予了綜合檔案館在開放檔案時享有對檔案開放范圍的解釋權和決定權。此外,新?檔案法?第三十條還賦予了綜合檔案館檔案開放審核權;
?檔案法實施方法?(2022年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那么賦予了綜合檔案館對未開放檔案是否提供利用的決定權。這些權力直接關系到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是否能得以實現(xiàn),這也是綜合檔案館與同為文化事業(yè)機構的圖書館及博物館在提供效勞方面存在的不同,綜觀我國?圖書館法?及?博物館條例?均未有賦予圖書館或博物館在其館藏的開放及提供利用方面享有類似的權力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在檔案開放利用過程中,綜合檔案館屬于行政法中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主體,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來看,這些權力的運行同樣也需要行政及司法的監(jiān)督。對這些權力的行政監(jiān)督在新?檔案法?第四十八條中有所表達:新?檔案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處的處分即為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故新?檔案法?也是認定在向社會開放并提供檔案利用時,綜合檔案館工作人員是行政主體,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是行政行為。
綜上,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設計可參考?條例?的設計,包括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救濟制度也都會涉及檔案主管部門,我國自2022年檔案機構改革以來,絕大多數(shù)檔案主管部門劃歸黨委辦公廳[31],但這并不是說絕大多數(shù)檔案主管部門就失去了行政主體的資格,正如傅榮校教授所言“全面依法治國環(huán)境中,全面依法治檔依法行政是必然趨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黨委辦公廳,并不影響檔案局履行檔案行政管理職責。〞[32]而實踐中,很多地方的機構改革方案中都規(guī)定黨委辦公廳加掛檔案局的牌子,而且新?檔案法?仍賦予了檔案主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權,包括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監(jiān)督及行政處分權,[33]即成認檔案主管部門的行政主體資格。因此,檔案機構改革并不會導致檔案主管部門的行政主體性質的改變。
4.2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的構成
4.2.1行政救濟制度
本文的行政救濟制度是指狹義上的行政救濟制度,即有權的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或不當?shù)男姓袨檫M行審查,并予以補救的法律制度,屬行政系統(tǒng)的內部監(jiān)督制度。[34]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及提起行政復議兩種形式:
一是投訴。指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如果認為綜合檔案館的行為侵犯其利用檔案的權利,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此時,“投訴〞的受理部門是與被投訴的檔案管理機構同級的檔案主管部門,此外,還需對檔案主管部門對公民投訴的處理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規(guī)定如果公民對檔案主管部門做出的投訴處理意見不服的,或投訴處理期限屆滿,檔案主管部門未做出處理意見的,可向其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行政復議。除上述形式的行政復議外,如果公民認為其利用檔案的權利受到侵犯,也可直接向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實踐中這種情形已有公民提起過行政復議,而法院也認可這種情形可提起行政復議,如在袁利明訴上海市虹口區(qū)檔案館一案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披露了袁利明對上海市虹口區(qū)檔案館未能提供其申請獲取的檔案的行為曾向上海市檔案局提起過行政復議,上海市檔案局做出了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上海]市檔案局具有受理不服虹口檔案館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職權。〞[35]即法院認定虹口檔案館做出的不向袁利明提供檔案利用的行為屬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投訴和行政復議這兩種行政救濟途徑是并列關系,公民可在這兩種途徑中自由選擇。
4.2.2司法救濟制度
如前所述,司法救濟是權利救濟的重要支撐,也是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民在利用檔案的過程中,認為檔案管理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利用檔案權利的,同樣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具體可包括兩種形式:一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即公民如果認為檔案管理機構的行為侵犯了其檔案利用權的,可直接以綜合檔案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是如果公民先行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或提起行政復議的,但對檔案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意見或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如果檔案主管部門對于公民的投訴或提起的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綜合檔案館的決定的,公民可選擇綜合檔案館和檔案局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檔案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的,公民可直接起訴綜合檔案館,也可針對檔案主管部門的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即公民可以以綜合檔案館或檔案局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綜上,對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保障需要構建包括“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內的全面的救濟制度,如果僅有“投訴〞這一單一的救濟途徑無法有效地保障公民利用檔案權利的實現(xiàn)。鑒于新?檔案法?的現(xiàn)有規(guī)定,建議可在將修改的?檔案法實施方法?中先對投訴的處理期限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明確規(guī)定如果檔案主管部門逾期未處理的,或公民對檔案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依?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今后?檔案法?的修改中,需明確規(guī)定公民可直接對綜合檔案館侵犯其利用檔案權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結語
“我們的時代是一個邁向權利的時代,是一個權利倍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是一個權利話語越來越彰顯和張揚的時代。〞[36]新?檔案法?明確賦予了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使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成為法定權利,同時,通過設置“投訴〞這一救濟途徑、縮短檔案封閉期、推動信息化手段的應用等來保障這一法定權利得以實現(xiàn),這些規(guī)定都是新?檔案法?的進步之處,表達了新?檔案法?所具有的時代性與開放性,彰顯了新?檔案法?的“溫度〞,這些進步之處也與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及政府數(shù)據開放等理念是相一致的,也將促進綜合檔案館、檔案工作進一步走向開放。但同時研究界也應看到,新?檔案法?在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上存在的局限性,將使得我國公民利用檔案權利仍處于相對貧困狀態(tài),即這一法定權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為解決這種權利相對貧困狀態(tài),在今后的?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方法?的修改中需進一步完善公民利用檔案權利救濟制度,使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能得到全面及時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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