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殺與不殺:民意的鴻溝如何填補
喊殺與不殺:民意的鴻溝如何填補
簡要:學者主張減少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并逐漸全面廢止死刑,這已經(jīng)近乎成為國際通那么。然而這樣的主張要成為現(xiàn)實,關(guān)鍵之一在于能夠獲得所在國民眾的認同。但是,中國民眾對于腐敗的厭
學者主張減少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并逐漸全面廢止死刑,這已經(jīng)近乎成為國際通那么。然而這樣的主張要成為現(xiàn)實,關(guān)鍵之一在于能夠獲得所在國民眾的認同。但是,中國民眾對于腐敗的厭惡、痛恨愈來愈烈,腐敗的金額卻又越來越巨,死刑的運用已然成為無計可施之下的不得已。這就形成了民眾輿論和精英話語之間的巨大反差。
對人民的呼聲置之不理是一種極為偏頗的精英主義立場。學者們可以輕描淡寫、不屑一顧地說,普通民眾對于死刑的熱情是非理性的、盲目的,然后一聳肩膀,繼續(xù)在書齋中閉門鼓吹死刑廢除。問題在于,刑法集中反映著當下社會的價值觀,法律也必須能夠反映最廣闊人民的意志,如果刑罰制度不符合國民的標準意識,不能得到公眾對標準的認同,它就不能有效地發(fā)揮其機能。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民眾的想法是幼稚的,國民的樸素正義感和對死刑的認同感在正義的塑造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既然對死刑的未來大致上達成共識,那么就應當停止無謂的學術(shù)爭議,而將主要精力實際著手貫徹、實現(xiàn)這樣的理念。所以,學者應當同民眾的輿論之間保持一種良好的互動,在同民眾的溝通之中塑造正確的死刑觀,防止民意的鴻溝成為阻礙限制死刑的天塹。
學者有義務向公眾說明:第一,我們所主張的經(jīng)濟犯罪不適用死刑,首先并非指向貪污賄賂罪,其適用范圍更是包括諸如盜竊罪、金融詐騙罪、走私罪在內(nèi)的所有非暴力犯罪,以防止民眾誤解學者的立場。第二,應當通過實證的數(shù)據(jù)說明死刑并不具備人們所想象的效果,勸導人民放棄對死刑的夢想,而不應局限于簡單的說教、淺薄的論證。第三,要讓民眾信服,對于非暴力犯罪限制適用死刑,其最終的目的仍然是要對所有的犯罪都限制死刑。
民眾對于死刑的熱望很大程度上一方面來源于對其效果的臆想,另一方面是樸素的報應思想。這樣一種報應思想在貧富差距加大、社會不公加劇的背景下,會呈現(xiàn)放大效應,往往無法有效地鏟除。對于腐敗加大懲罰力度直至適用死刑,可能成為民眾轉(zhuǎn)移對不公正社會的憤怒的替代目標。人們對腐敗官員的暴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人們對社會不公正的仇恨程度,以及對這個體制的代表人員的不信任程度。每處死一名貪贓枉法的官員,民眾就認為這就似乎意味著公平的一種勝利,代表著樸素正義感的一種滿足。
然而,對那些非暴力犯判決死刑,外表上似乎實現(xiàn)了刑罰的威懾力和特殊預防目的,但本質(zhì)上,它僅僅是形式主義地照應了民眾對于社會公正的渴望,民眾的每一次歡呼實際上都是一種對社會公正的虛幻滿足。大家應該認識到,現(xiàn)實的社會公正問題沒有隨著任何一起非暴力犯的死刑而得到改善,層出不窮、愈演愈烈的腐敗無數(shù)次驗證了這一點,死刑并沒有震懾腐敗。因此,每一起貪腐犯罪的死刑客觀上都在加深這一民意的鴻溝,以至于陷入一種惡性循環(huán)。
國家有義務告訴民眾另外一種遏制腐敗的路徑,而不是依賴于死刑來掩蓋目前在反腐敗工作上的深層次問題。對死刑的過度崇拜甚至迷信,必然導致對其他正常管控手段的輕蔑或者無視。對某一個腐敗官員的死刑,當然意味著反腐敗事業(yè)的重大勝利,但是在某一層面上,反復的死刑適用同樣意味著腐敗預防工作存在著的體制性缺陷。無論如何都必須成認,讓一個官員能夠腐敗“壯大〞到判處死刑的地步,而不是在其腐敗萌芽之際即予“扼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預防腐敗機制的失敗。
對非暴力犯限制適用死刑,并不是站在文強和王益?zhèn)兊牧鲋?,為了他們的利益而辯白,而在于我們既要尊重民眾對于正義的追求,但又不盲從于、屈服于民眾的非理性呼吁,最關(guān)鍵的是,我們有義務采取一種更為有效的國家管理模式,預防腐敗,從而真正滿足人民對公正的期盼。只有通過這樣一種緩慢而堅決的進步,我們才能慢慢地填平這一民意的鴻溝,回到正途,真正地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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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殺與不殺:民意的鴻溝如何填補 簡要:學者主張減少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并逐漸全面廢止死刑,這已經(jīng)近乎成為國際通那么。然而這樣的主張要成為現(xiàn)實,關(guān)鍵之一在于能夠獲得所在國民眾的認同。但是,中國民眾對于腐敗的厭 學者主張減少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并逐漸全面廢止死刑,這已經(jīng)近乎成為國際通那么。然而這樣的主張要成為現(xiàn)實,關(guān)鍵之一在于能夠獲得所在國民眾的認同。但是,中國民眾對于腐敗的厭惡、痛恨愈來愈烈,腐敗的金額卻又越來越巨,死刑的運用已然成為無計可施之下的不得已。這就形成了民眾輿論和精英話語之間的巨大反差。 對人民的呼聲置之不理是一種極為偏頗的精英主義立場。學者們可以輕描淡寫、不屑一顧地說,普通民眾對于死刑的熱情是非理性的、盲目的,然后一聳肩膀,繼續(xù)在書齋中閉門鼓吹死刑廢除。問題在于,刑法集中反映著當下社會的價值觀,法律也必須能夠反映最廣闊人民的意志,如果刑罰制度不符合國民的標準意識,不能得到公眾對標準的認同,它就不能有效地發(fā)揮其機能。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民眾的想法是幼稚的,國民的樸素正義感和對死刑的認同感在正義的塑造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既然對死刑的未來大致上達成共識,那么就應當停止無謂的學術(shù)爭議,而將主要精力實際著手貫徹、實現(xiàn)這樣的理念。所以,學者應當同民眾的輿論之間保持一種良好的互動,在同民眾的溝通之中塑造正確的死刑觀,防止民意的鴻溝成為阻礙限制死刑的天塹。 學者有義務向公眾說明:第一,我們所主張的經(jīng)濟犯罪不適用死刑,首先并非指向貪污賄賂罪,其適用范圍更是包括諸如盜竊罪、金融詐騙罪、走私罪在內(nèi)的所有非暴力犯罪,以防止民眾誤解學者的立場。第二,應當通過實證的數(shù)據(jù)說明死刑并不具備人們所想象的效果,勸導人民放棄對死刑的夢想,而不應局限于簡單的說教、淺薄的論證。第三,要讓民眾信服,對于非暴力犯罪限制適用死刑,其最終的目的仍然是要對所有的犯罪都限制死刑。 民眾對于死刑的熱望很大程度上一方面來源于對其效果的臆想,另一方面是樸素的報應思想。這樣一種報應思想在貧富差距加大、社會不公加劇的背景下,會呈現(xiàn)放大效應,往往無法有效地鏟除。對于腐敗加大懲罰力度直至適用死刑,可能成為民眾轉(zhuǎn)移對不公正社會的憤怒的替代目標。人們對腐敗官員的暴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人們對社會不公正的仇恨程度,以及對這個體制的代表人員的不信任程度。每處死一名貪贓枉法的官員,民眾就認為這就似乎意味著公平的一種勝利,代表著樸素正義感的一種滿足。 然而,對那些非暴力犯判決死刑,外表上似乎實現(xiàn)了刑罰的威懾力和特殊預防目的,但本質(zhì)上,它僅僅是形式主義地照應了民眾對于社會公正的渴望,民眾的每一次歡呼實際上都是一種對社會公正的虛幻滿足。大家應該認識到,現(xiàn)實的社會公正問題沒有隨著任何一起非暴力犯的死刑而得到改善,層出不窮、愈演愈烈的腐敗無數(shù)次驗證了這一點,死刑并沒有震懾腐敗。因此,每一起貪腐犯罪的死刑客觀上都在加深這一民意的鴻溝,以至于陷入一種惡性循環(huán)。 國家有義務告訴民眾另外一種遏制腐敗的路徑,而不是依賴于死刑來掩蓋目前在反腐敗工作上的深層次問題。對死刑的過度崇拜甚至迷信,必然導致對其他正常管控手段的輕蔑或者無視。對某一個腐敗官員的死刑,當然意味著反腐敗事業(yè)的重大勝利,但是在某一層面上,反復的死刑適用同樣意味著腐敗預防工作存在著的體制性缺陷。無論如何都必須成認,讓一個官員能夠腐敗“壯大〞到判處死刑的地步,而不是在其腐敗萌芽之際即予“扼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預防腐敗機制的失敗。 對非暴力犯限制適用死刑,并不是站在文強和王益?zhèn)兊牧鲋?,為了他們的利益而辯白,而在于我們既要尊重民眾對于正義的追求,但又不盲從于、屈服于民眾的非理性呼吁,最關(guān)鍵的是,我們有義務采取一種更為有效的國家管理模式,預防腐敗,從而真正滿足人民對公正的期盼。只有通過這樣一種緩慢而堅決的進步,我們才能慢慢地填平這一民意的鴻溝,回到正途,真正地實現(xiàn)公平與正義。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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