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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料]國民待遇原則案例_汽油案

上傳人:wux****ua 文檔編號:21534029 上傳時間:2021-05-03 格式:PPT 頁數(shù):34 大小:365.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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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事 件 起 因 :v 1993年 12月 15日 , 美 國 環(huán) 保 署 根 據(jù) 國 會 1990年 清 潔 空 氣 法 修 正 案 , 制 定 了 新 的 “ 汽 油 與 汽 油 添 加 劑 規(guī) 則 改 良 汽 油與 普 通 汽 油 標 準 ” ( 簡 稱 “ 汽 油 規(guī) 則 ” ) 。v 該 規(guī) 則 要 求 自 1995年 1月 1日 起 在 美 國 銷 售 的 汽 油 必 須 符 合 新的 清 潔 度 標 準 。 在 美 國 污 染 嚴 重 地 區(qū) 只 允 許 銷 售 法 定 清 潔 汽油 ( 精 煉 汽 油 ) , 在 其 余 地 區(qū) 銷 售 的 常 規(guī) 汽 油 不 得 低 于 1

2、990年 所 售 汽 油 的 清 潔 度 ( 所 謂 “ 禁 止 退 化 要 求 ” ) 。 v 關 于 1990年 清 潔 度 標 準 的 確 定 ,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n 一 種 是 “ 企 業(yè) 單 獨 基 準 ” , 其 質(zhì) 量 數(shù) 據(jù) 由 企 業(yè) 自 己 提 供 ;n 另 一 種 是 “ 法 定 基 準 ” , 適 用 于 環(huán) 保 署 認 為 不 能 提 供 足夠 的 或 者 可 信 的 數(shù) 據(jù) 的 企 業(yè) 。v “ 汽 油 規(guī) 則 ” 規(guī) 定 , 在 1990年 營 業(yè) 6個 月 以 上 的 國 內(nèi) 企業(yè) 實 行 “ 企 業(yè) 單 獨 基 準 ” , 對 國 外 供 應 商 和

3、 在 1990年 營業(yè) 不 足 6個 月 的 國 內(nèi) 供 應 商 必 須 執(zhí) 行 法 定 標 準 。 v 委 內(nèi) 瑞 拉 和 巴 西 認 為 , 1993年 美 國 環(huán) 保 署 制 定的 新 “ 汽 油 規(guī) 則 ” 對 國 外 汽 油 供 應 商 實 行 了 歧視 性 待 遇 , 違 反 了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的 規(guī) 則 , 嚴 重損 害 了 他 們 的 經(jīng) 濟 利 益 。v 于 是 , 1995年 1月 24日 , 委 內(nèi) 瑞 拉 便 把 美 國 告 到了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 隨 后 不 久 , 巴 西 也 提 出 同 樣要 求 。 q【 爭 端 解 決 過 程 】 v 199

4、5年 1月 23日 , 美 國 收 到 委 內(nèi) 瑞 拉 書 面 請 求 , 要 求 就 美 國 環(huán)境 保 護 署 1993年 12月 15日 頒 布 并 于 1995年 初 生 效 的 精 煉 汽 油和 常 規(guī) 汽 油 新 標 準 對 進 口 委 內(nèi) 瑞 拉 產(chǎn) 汽 油 的 歧 視 待 遇 , 進 行雙 邊 磋 商 。v 1995年 3月 21日 , 委 內(nèi) 瑞 拉 與 美 國 進 行 雙 邊 磋 商 。v 由 于 未 能 獲 得 雙 方 滿 意 的 解 決 辦 法 , 1995年 3月 25日 , 委 內(nèi)瑞 拉 致 函 DSB, 請 求 設 立 專 家 小 組 審 理 該 爭 端 。v 19

5、95年 4月 10日 , DSB召 開 特 別 會 議 , 決 定 設 立 專 家 小 組 , 審查 該 項 投 訴 。 v 1995年 4月 30日 , 巴 西 要 求 與 美 國 就 同 樣 問 題 進 行 磋 商 。v 1995年 5月 1日 , 雙 邊 協(xié) 商 失 敗 。v 1995年 5月 19日 , 巴 西 致 函 DSB要 求 設 立 專 家 小 組 。 v DSB主 席 建 議 : 注 意 到 DSB已 經(jīng) 根 據(jù) 委 內(nèi) 瑞 拉 請 求 就 審 查美 國 同 一 措 施 設 立 了 專 家 小 組 , 根 據(jù) 美 國 和 委 內(nèi) 瑞 拉 的意 見 以 及 WTO有 關 規(guī) 則

6、 , 授 權 審 查 美 國 一 委 內(nèi) 瑞 拉 爭 端 的專 家 小 組 處 理 巴 西 對 美 國 該 項 措 施 的 投 訴 。 對 此 , DSB表示 同 意 。 v 【 專 家 小 組 程 序 】v 專 家 小 組 于 1995年 7月 10 12日 和 9月 13日 15日 會 晤 爭端 當 事 各 方 , 7月 11日 會 晤 有 關 第 三 方 。 1996年 1月 3日 ,應 美 國 依 據(jù)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及 規(guī) 則 的 諒 解 第 15條 第 2款 所 提 出 的 請 求 , 專 家 小 組 再 次 與 爭 端 各 方 會 晤 。v 1996年 1月 17日 ,

7、專 家 小 組 向 爭 端 各 方 提 出 了 最 終 報 告 。 v 專 家 小 組 報 告 包 括 導 言 、 事 實 方 面 、 主 要 理 由 、 有 關 第三 方 提 出 的 意 見 、 臨 時 審 查 、 調(diào) 查 結(jié) 果 、 總 結(jié) 性 評 論 、結(jié) 論 等 內(nèi) 容 。 v事 實v 為 了 防 止 和 控 制 美 國 的 空 氣 污 染 , 美 國 國 會 于 1963年 制 定 了 潔 凈 空 氣法 。 根 據(jù) 1990年 通 過 的 一 項 有 關 該 法 的 修 正 案 , 美 國 環(huán) 境 保 護 署 為 了 減少 美 國 空 氣 污 染 , 頒 布 了 有 關 汽 油 成

8、分 與 排 放 物 的 新 條 例 (簡 稱 汽 油 條例 )。 自 1995年 1月 1日 起 , 汽 油 條 例 只 允 許 在 美 國 污 染 嚴 重 的 地 區(qū)銷 售 法 定 清 潔 汽 油 (即 精 煉 汽 油 ), 在 其 余 地 區(qū) , 只 能 銷 售 不 比 在 基 準 年1990年 所 售 汽 油 清 潔 度 低 的 汽 油 (即 常 規(guī) 汽 油 )。v 汽 油 條 例 適 用 于 全 美 所 有 汽 油 煉 油 廠 、 合 成 廠 和 進 口 商 。v 根 據(jù) 汽 油 條 例 , 任 何 在 1990年 營 業(yè) 6個 月 以 上 的 美 國 煉 油 廠 , 必 須 確立 代

9、 表 其 1990年 所 產(chǎn) 汽 油 的 質(zhì) 量 的 單 獨 基 準 。 v 美 國 環(huán) 境 保 護 署 確 立 了 代 表 1990年 美 國 汽 油 平 均 質(zhì) 量 的 法 定 基 準 。 法 定 基準 適 用 于 任 何 在 1990年 營 業(yè) 不 足 6個 月 的 美 國 煉 油 廠 以 及 所 有 合 成 廠 和 進口 商 , 根 據(jù) 年 平 均 數(shù) 衡 量 這 些 基 準 的 執(zhí) 行 情 況 。 v 委 內(nèi) 瑞 拉 和 巴 西 指 控 美 國 汽 油 條 例 違 反 了 GATT第 1條 的 最惠 國 待 遇 規(guī) 定 以 及 第 3條 第 1款 和 第 4款 的 國 民 待 遇 規(guī)

10、 定 , 也 違反 了 貿(mào) 易 技 術 壁 壘 協(xié) 議 (TBT)第 2條 的 規(guī) 定 ; 委 內(nèi) 瑞 拉 還根 據(jù) GATT1994第 23條 第 1款 b項 指 控 美 國 汽 油 條 例 已 經(jīng) 對其 利 益 造 成 損 害 和 喪 失 。v 美 國 反 對 該 項 指 控 , 并 以 GATTl994第 20條 第 b、 d、 g款 所 規(guī) 定的 各 種 例 外 為 根 據(jù) 辯 稱 汽 油 條 例 完 全 合 法 , 也 辯 稱 其 汽 油 條 例 不 屬 于 TBT第 2條 的 范 圍 。 v 爭 議 的 主 要 內(nèi) 容v GATT第 3條 v GATT第 20條 b款v GATT第

11、 20條 d款v GATI第 20條 g款 n GATT第 3條 v 專 家 小 組 認 為 , 由 于 進 口 汽 油 與 國 產(chǎn) 汽 油 化 學 成 分 相 同 ,因 而 進 口 汽 油 與 國 產(chǎn) 汽 油 是 相 同 產(chǎn) 品 。v GATTl994第 3條 第 1款 “ 不 低 于 優(yōu) 惠 待 遇 ” 一 詞 , 表 示“ 與 國 內(nèi) 銷 售 和 提 供 產(chǎn) 品 的 買 賣 、 采 購 、 運 輸 、 分 配 或使 用 有 關 的 所 有 法 律 、 規(guī) 章 與 細 則 , 為 進 口 產(chǎn) 品 提 供 了有 效 的 平 等 機 會 ” 。 l 美 國 國 產(chǎn) 汽 油 通 過 基 準 建

12、立 方 法 , 獲 得 了 比 進 口 汽 油 有利 的 銷 售 條 件 。v 因 為 進 口 汽 油 與 國 產(chǎn) 汽 油 盡 管 化 學 成 分 相 同 , 但 是 適 用標 準 卻 不 同 , 即 進 口 汽 油 適 用 法 定 基 準 , 國 產(chǎn) 汽 油 適 用單 獨 基 準 。 這 樣 , 根 據(jù) 汽 油 條 例 的 規(guī) 定 , 汽 油 進 口商 必 須 出 售 更 清 潔 的 汽 油 , 而 經(jīng) 營 同 樣 質(zhì) 量 國 產(chǎn) 汽 油 的國 內(nèi) 廠 商 則 不 必 如 此 。v 專 家 小 組 駁 回 了 美 國 所 提 出 的 “ 進 口 汽 油 獲 得 了 與 處 于相 同 情 況

13、的 美 國 廠 商 所 產(chǎn) 汽 油 的 待 遇 ” 的 抗 辯 。 專 家 小組 認 為 , GATTl994第 3條 關 注 的 只 是 相 同 產(chǎn) 品 的 同 等 待遇 , 而 不 允 許 根 據(jù) 生 產(chǎn) 商 的 特 征 和 生 產(chǎn) 商 所 擁 有 資 料 的 性 質(zhì) 給 予 不 利 的 待 遇 。 l 由 于 有 以 上 認 定 , 無 需 再 確 定 汽 油 規(guī) 則 是 否 違 反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 n GATT第 20條 b款v 本 款 允 許 WTO成 員 方 采 取 不 符 合 GATT1994其 他 規(guī) 定 的 另 外 措施 , 如 果 該 措 施 “ 為 保 護

14、人 類 及 動 植 物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所 必需 ” 。v 專 家 小 組 與 投 訴 方 一 致 認 為 , 盡 管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物 造 成 了 美國 大 約 一 半 的 空 氣 污 染 , 但 是 旨 在 減 少 此 種 排 放 物 的 汽 油條 例 屬 于 GATTl994第 20條 b款 的 范 圍 。v 專 家 小 組 認 為 , 必 須 審 查 美 國 已 被 確 認 違 反 GATT1994第 3條的 汽 油 條 例 的 那 些 內(nèi) 容 是 否 為 實 現(xiàn) 其 所 宣 稱 的 政 策 目 標所 必 需 的 。 v 根 據(jù) GATTl947爭 端 解 決 機 制

15、 所 形 成 的 慣 例 ,GATTl994第 20條 b款 的 “ 所 必 需 者 ” , 應 被 理 解 為“ 除 訴 諸 該 措 施 外 , 沒 有 可 供 使 用 的 符 合 GATT的 或者 與 GATT抵 觸 最 少 的 任 何 替 代 措 施 ” 。v 專 家 小 組 認 為 , 通 過 單 獨 基 準 有 效 地 阻 止 進 口 汽 油獲 得 與 國 產(chǎn) 汽 油 相 同 的 有 利 銷 售 條 件 及 其 利 益 , 不是 實 現(xiàn) 汽 油 條 例 政 策 目 標 所 必 需 的 。 因 此 , 違反 GATTl994第 3條 的 汽 油 條 例 的 那 些 內(nèi) 容 , 不 是G

16、ATTl994第 20條 b款 所 指 “ 為 保 護 人 類 及 動 植 物 的 生命 或 健 康 所 必 需 者 ” 。 n GATT第 20條 d款v 本 款 允 許 WTO成 員 方 采 取 不 符 合 GATT1994其 他 規(guī) 定 的 另 外 措 施 ,如 果 該 措 施 “ 為 保 證 遵 守 與 GATT條 款 不 相 抵 觸 的 法 律 或 規(guī) 章所 必 需 者 ” 。v 專 家 小 組 審 查 違 反 GATTl994的 基 準 建 立 方 法 是 否 保 證 遵 守 與GATT條 款 不 相 抵 觸 的 法 律 或 規(guī) 章 , 美 國 辯 稱 非 退 化 細 則 為 不與

17、 GATT條 款 相 抵 觸 的 法 律 和 規(guī) 章 , 并 且 基 準 建 立 方 法 保 證 遵守 這 些 法 律 與 規(guī) 章 。v 專 家 小 組 認 為 , 基 準 制 度 本 身 僅 僅 是 確 定 各 個 單 獨 基 準 的 規(guī)則 , 它 們 本 身 不 屬 于 GATT第 20條 d款 所 關 注 措 施 ( 法 律 和 規(guī) 章 )的 范 圍 。 n GATI第 20條 g款v 本 款 允 許 WTO成 員 方 采 取 不 符 合 GATT1994的 其 他 措 施 , 如果 該 項 措 施 關 系 到 保 護 可 用 竭 的 天 然 資 源 , 并 且 如 果 該項 措 施 與

18、 限 制 國 內(nèi) 生 產(chǎn) 或 消 費 的 相 關 措 施 同 時 實 施 。v 美 國 認 為 潔 凈 的 空 氣 是 GATT1994第 20條 g款 所 指 的 一 種 可用 竭 的 天 然 資 源 。 專 家 小 組 同 意 此 種 觀 點 , 并 認 為 采 取政 策 減 少 或 阻 止 潔 凈 空 氣 的 枯 竭 是 本 款 范 圍 內(nèi) 的 一 項 保護 天 然 資 源 政 策 。 v 專 家 小 組 認 為 , 清 潔 空 氣 是 總 協(xié) 定 第 條 意 義 上 的 可 用 竭的 自 然 資 源 ;v 但 是 , 對 于 違 反 GATT1994第 3條 第 4款 的 基 準 建

19、立 方 法 是 否 與保 護 潔 凈 的 空 氣 有 關 , 專 家 小 組 認 為 , 根 據(jù) GATTl947爭 端 解決 機 制 的 慣 例 , “ 有 關 ” 一 詞 意 味 著 “ 首 要 目 的 在 于 ” 保 護天 然 資 源 , 而 基 準 建 立 方 法 的 首 要 目 的 不 是 保 護 天 然 資 源 ,因 為 在 優(yōu) 惠 上 給 予 進 口 汽 油 以 低 于 國 產(chǎn) 汽 油 的 待 遇 與 美 國 改進 國 內(nèi) 空 氣 質(zhì) 量 的 目 標 之 間 不 存 在 任 何 直 接 聯(lián) 系 。 v 因 此 , 違 反 第 條 第 款 的 基 準 設 定措 施 不 能 被 認

20、定 為 “ 有 關 ” 可 用 竭 的 自 然 資 源保 護 的 措 施 ;v 鑒 于 有 以 上 認 定 , 無 需 再 確 定 爭 議 措 施 是 否“ 與 國 內(nèi) 法 相 聯(lián) 系 生 效 ” ; 無 需 再 確 定 爭 議 措施 是 否 符 合 第 條 引 言 的 規(guī) 定 。 v 結(jié) 論v 專 家 小 組 得 出 的 結(jié) 論 是 : 汽 油 條 例 所 包 含 的 基 準 建 立 方法 違 反 了 GATT1994第 3條 的 規(guī) 定 , 并 且 不 能 以 GATTl994第 20條b、 d、 g款 的 規(guī) 定 來 證 明 其 合 法 性 。v 專 家 組 對 GATT第 1條 未 作

21、 審 查 , 因 為 對 于 第 3條 “ 國 民 待 遇 ”和 第 20條 的 審 查 足 以 使 最 惠 國 待 遇 審 查 成 為 不 必 要 ; 對 TBT協(xié)議 也 未 作 裁 決 , 因 調(diào) 查 結(jié) 果 已 使 爭 端 明 確 。v 最 后 , 專 家 小 組 建 議 DSB要 求 美 國 采 取 措 施 使 其 汽 油 條 例 中 的 該 部 分 內(nèi) 容 符 合 美 國 依 據(jù) GATTl994所 承 擔 的 義 務 。 v 【 上 訴 審 程 序 】v 1996年 2月 21日 , 美 國 通 知 DSB, 美 國 決 定 就 該 專 家 小 組 報 告向 常 設 上 訴 機 構(gòu)

22、 上 訴 , 并 向 常 設 上 訴 機 構(gòu) 呈 交 上 訴 通 知 書v 1996年 5月 20日 , DSB會 議 通 過 上 訴 機 構(gòu) 報 告 及 其 所 更 改 的 專家 小 組 報 告 , 并 同 意 在 6月 19日 召 開 會 議 , 聽 取 美 國 關 于 執(zhí) 行專 家 小 組 和 上 訴 機 構(gòu) 建 議 的 意 見 。v 1996年 6月 19日 , 在 DSB會 議 上 , 美 國 表 示 將 執(zhí) 行 該 爭 端 解 決決 定 。 v 1997年 8月 26日 , 美 國 向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報 告 , 修 改 后 的 新汽 油 政 策 已 于 同 年 8月

23、 19日 頒 布 執(zhí) 行 。 n上訴機構(gòu)對專家小組報告的部分修正v 上 訴 機 構(gòu) 推 翻 了 專 家 小 組 關 于 GATTl994第 20條 g款 的 結(jié) 論 , 確認 專 家 小 組 在 法 律 方 面 的 錯 誤 在 于 沒 有 確 定 基 準 建 立 規(guī) 則 是否 屬 于 GATTl994第 20條 引 言 的 范 圍 。v 上 訴 機 構(gòu) 裁 決 : 盡 管 基 準 建 立 規(guī) 則 是 GATTl994第 20條 g款 所 指“ 有 關 保 護 可 用 竭 天 然 資 源 ” 的 “ 措 施 ” , 并 且 該 措 施 同 限制 國 內(nèi) 生 產(chǎn) 與 消 費 一 道 實 施 , 但

24、 是 , 基 準 建 立 規(guī) 則 不 符 合GATTl994第 20條 引 言 的 條 件 , 因 為 在 其 適 用 時 , 會 造 成 “ 無理 的 歧 視 ” 和 “ 對 國 際 貿(mào) 易 的 隱 蔽 限 制 ” 。 v 上 訴 機 構(gòu) 的 結(jié) 論 是 : 基 準 建 立 規(guī) 則 雖 然 屬 于 GATTl994第 20條 g款 的 范 圍 , 但 是 總 體 上 不 能 以 GATTl994第 20條 整 個 條 文 證 明其 合 法 性 。 n上訴機構(gòu)對專家小組報告的部分維持v 上 訴 機 構(gòu) 報 告 維 持 專 家 小 組 報 告 的 下 列 結(jié) 論 和 建 議 :v 關 于 基 準

25、 建 立 規(guī) 則 違 反 GATTl994第 3條 第 4款 和 不 能 以GATTl994第 20條 b、 d款 證 明 其 合 法 性 的 結(jié) 論 , 以 及 請 求 DSB要求 美 國 采 取 措 施 使 該 基 準 建 立 規(guī) 則 符 合 美 國 依 據(jù) GATT1994所承 擔 的 義 務 的 建 議 。 u上訴庭報告與專家小組報告的區(qū)別 依 據(jù) 第 條 之 項 援 引 一 般 例 外 必 須 符 合 的 條 件u “ 違 反 ATT的 措 施 與 保 護 可 能 用 竭 的 自 然 資 源 有 關 ”u “ 與 國 內(nèi) 限 制 生 產(chǎn) 、 消 費 的 措 施 相 結(jié) 合 ”u 總

26、協(xié) 定 第 條 的 引 言 u “ 違 反 ATT的 措 施 與 保 護 可 能 用 竭 的 自 然 資 源 有 關 ”p 專 家 組 認 為 , 要 依 據(jù) 項 援 引 一 般 例 外 , 必 須 證 明 爭 議 措 施符 合 以 下 條 件 :l ( 1) 措 施 所 實 行 的 政 策 屬 于 與 保 護 可 能 用 竭 的 自 然 資 源 有 關 的 政 策 ;l ( 2) 違 反 ATT的 措 施 與 保 護 可 能 用 竭 的 自 然 資 源 有 關 ;l ( 3) 爭 議 措 施 與 對 國 內(nèi) 生 產(chǎn) 、 消 費 的 限 制 共 同 生 效 ;l ( 4) 爭 議 措 施 的

27、執(zhí) 行 不 違 反 第 條 引 言 的 要 求 。p 本 案 專 家 組 對 第 一 個 問 題 作 了 肯 定 的 回 答 。 p 在 分 析 第 二 個 標 準 , 及 一 成 員 方 實 行 的 措 施 是 否 與 保 護 自 然資 源 “ 有 關 ” 時 , 專 家 組 援 引 了 年 鯡 魚 和 鮭 魚 案 中對 “ 有 關 ” 的 解 釋 : 雖 然 貿(mào) 易 措 施 不 一 定 要 為 保 護 資 源 所 必須 , 但 它 的 主 要 目 的 應 該 是 保 護 資 源 , 這 樣 才 能 被 認 定 為 第 條 之 意 義 上 的 與 保 護 資 源 “ 有 關 ” 。p 專 家

28、 組 沒 有 發(fā) 現(xiàn) 對 進 口 汽 油 實 施 歧 視 待 遇 與 提 供 美 國 的 空 氣質(zhì) 量 之 間 有 直 接 聯(lián) 系 。 事 實 上 , 遵 守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并 不 妨 礙保 護 資 源 這 一 目 標 的 實 現(xiàn) 。 所 以 不 能 說 實 施 歧 視 待 遇 的 汽 油規(guī) 則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護 資 源 , 不 能 認 定 爭 議 措 施 與 保 護 資 源“ 有 關 ” 。 p 鑒 于 以 上 認 定 , 專 家 組 認 為 不 必 再 對 其 他 因 素 進 行 判 斷 , 而直 接 認 定 爭 議 措 施 不 能 依 據(jù) 第 條 之 援 引 例

29、外 。 p 上 訴 庭 對 這 一 問 題 的 認 定 承 襲 了 專 家 組 的 思 路 , 但 是 具 體 意見 與 專 家 組 大 相 徑 庭 :p 第 一 , 專 家 組 通 過 認 定 “ 直 接 聯(lián) 系 ” 認 定 “ 主 要 目 的 是 ” , 而 這 兩 者 并不 是 同 義 詞 。p 第 二 , 考 察 的 對 象 錯 誤 : 專 家 組 考 慮 的 是 對 進 口 汽 油 的 “ 較 低 待 遇 ”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否 是 保 護 資 源 。 而 第 條 的 引 言 明 白 地 顯 示 , 要 依 據(jù) 第 條 ( g) 判 斷 “ 措 施 ” 而 不 是 “

30、歧 視 待 遇 ” 與 保 護 資 源 的 相 關 性 。 在本 案 中 , 應 該 直 接 考 慮 “ 措 施 ” , 也 就 是 基 準 設 定 規(guī) 則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否 是保 護 資 源 。 p 第 三 , 專 家 組 在 解 釋 法 律 時 犯 了 一 個 錯 誤 。 專 家 組 在 解 釋 第 條 有 關 條款 時 沒 有 根 據(jù) 條 約 解 釋 的 基 本 原 則 對 第 條 的 措 辭 給 予 足 夠 注 意 。 第 條 中 各 項 使 用 的 不 同 措 辭 體 現(xiàn) 了 不 同 的 立 法 意 圖 , 對 “ 必 須 ” 與 “ 有 關 ”應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31、。 而 專 家 組 在 對 項 中 的 “ 有 關 ” 進 行 解 釋 時 , 沿 襲 了 對 項 中 的 “ 必 須 ” 進 行 解 釋 的 思 路 。 p 最 后 , 上 訴 庭 認 為 : 爭 議 雙 方 和 第 三 方 都 沒 有 反 對 這 一 點 :爭 議 措 施 必 須 是 “ 主 要 為 了 ” 保 護 資 源 , 才 能 認 為 屬 于 第 條 ( ) 的 范 圍 。 因 此 只 需 判 斷 美 國 的 措 施 是 否 “ 主 要 為了 ” 保 護 可 用 竭 的 自 然 資 源 。 這 里 要 注 意 的 是 , 整 個 基 準 設定 規(guī) 則 應 該 和 “ 汽 油 規(guī) 則

32、 ” 的 “ 禁 止 退 化 ” 要 求 相 聯(lián) 系 來 考察 。 沒 有 基 準 設 定 規(guī) 則 , “ 禁 止 退 化 ” 要 求 就 無 法 實 現(xiàn) , 而該 要 求 又 是 實 現(xiàn) 保 護 清 潔 空 氣 的 目 標 所 必 須 的 。 鑒 于 這 種 密切 的 聯(lián) 系 , 應 該 認 定 爭 議 措 施 與 保 護 資 源 “ 有 關 ” 。 u “ 與 國 內(nèi) 限 制 生 產(chǎn) 、 消 費 的 措 施 相 結(jié) 合 ”p 專 家 組 沒 有 對 這 一 問 題 作 出 認 定 。p 上 訴 庭 認 為 : 本 案 中 , 基 準 設 定 規(guī) 則 對 國 產(chǎn) 汽 油 和 進 口 汽油 都

33、 有 影 響 , 爭 議 措 施 屬 于 “ 與 國 內(nèi) 限 制 生 產(chǎn) 、 消 費 的 措施 相 結(jié) 合 ” 的 措 施 。 u 總 協(xié) 定 第 條 的 引 言p 引 言 針 對 的 不 是 措 施 或 它 的 某 項 內(nèi) 容 , 而 是 措 施 實 行 的 方 式 。 考 慮 援 引 例外 的 成 員 方 的 法 律 義 務 與 其 他 有 關 成 員 方 的 權 利 , 屬 于 例 外 的 措 施 必 須 合理 實 施 。 引 言 的 目 的 就 是 防 止 “ 濫 用 第 條 的 例 外 ” 。p 上 訴 庭 同 意 專 家 組 在 這 一 問 題 上 的 認 定 與 結(jié) 論 。 它

34、列 出 美 國 的 兩 處 疏 漏 :l 沒 有 用 盡 適 當 的 方 法 , 包 括 沒 有 與 委 內(nèi) 瑞 拉 和 巴 西 政 府 充 分 合 作 以 減 緩 美國 認 為 足 以 使 它 拒 絕 對 外 國 煉 油 商 適 用 企 業(yè) 單 獨 基 準 的 行 政 問 題 ;l 沒 有 考 慮 外 國 煉 油 商 由 于 實 行 法 定 基 準 而 產(chǎn) 生 的 費 用 。p 上 訴 庭 認 為 專 家 組 依 據(jù) 這 兩 點 認 定 美 國 違 反 第 條 第 款 綽 綽 有 余 。 它 的歧 視 結(jié) 果 可 以 預 見 , 不 是 偶 然 的 或 不 可 避 免 的 。 美 國 的 措

35、 施 構(gòu) 成 “ 武 斷 的或 不 合 理 的 差 別 待 遇 ” 或 “ 對 國 際 貿(mào) 易 的 變 相 限 制 ” 。 p 所 以 , 基 準 設 定 規(guī) 則 雖 然 符 合 第 條 ( g) , 但 是 不 符 合 第 條 的 整體 要 求 , 不 能 受 到 第 條 的 保 護 。 v 上 訴 機 構(gòu) 采 用 了 維 也 納 條 約 法 公 約 的 一 般 解 釋 規(guī)則 , 對 條 約 的 條 文 作 整 體 解 釋 , 有 效 地 避 免 了 斷 章 取義 的 錯 誤 解 釋 。v 例 如 , 專 家 組 對 GATTl994第 20條 引 言 不 作 任 何 評 判 ,實 際 上

36、破 壞 了 整 體 解 釋 的 原 則 。v 上 訴 機 構(gòu) 特 別 提 出 , “ 解 釋 者 在 解 讀 條 約 時 不 得 隨 意簡 略 自 認 為 是 多 余 的 條 款 或 段 落 ” 。 v 【 評 析 】v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第 一 次 充 分 的 展 示 和 成 功 的 亮 相 ! v 美 國 在 “ 玩 弄 ” 世 貿(mào) 規(guī) 則 ? v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第 一 次 充 分 的 展 示 和 成 功 的 亮 相 ! v 委 內(nèi) 瑞 拉 、 巴 西 訴 美 國 汽 油 規(guī) 則 案 是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第 一 次 充 分 的 展 示和 成 功 的

37、 亮 相 。 該 案 的 圓 滿 解 決 , 不 僅 樹 立 了 WTO成 員 方 (特 別 是 其 發(fā) 展 中成 員 國 )對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信 心 , 而 且 加 強 了 WTO多 邊 貿(mào) 易 體 制 。 該 案經(jīng) 歷 了 雙 邊 磋 商 、 專 家 組 程 序 、 中 期 評 審 程 序 、 上 訴 審 程 序 、 多 邊 監(jiān) 督 與執(zhí) 行 程 序 , 成 為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典 范 , 為 以 后 的 爭 端 解 決 作 出 了 很 好的 指 南 。v 上 訴 審 查 機 制 的 首 次 成 功 運 用 , 不 僅 打 消 了 發(fā) 展 中 成 員

38、國 的 顧 慮 , 而 且 堵住 了 發(fā) 達 成 員 國 (特 別 是 美 國 )慣 用 的 拒 絕 專 家 小 組 報 告 的 借 口 , 從 而 進 一步 加 強 了 WTO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法 律 色 彩 , 并 將 有 助 于 防 止 任 何 技 術 性 因 素加 劇 WTO爭 端 解 決 進 程 的 政 治 化 。 v 該 案 的 成 功 解 決 , “ 不 僅 有 助 于 進 一 步 確 定 WTO的 權 限 , 而 且 奠 定 了 WTO爭端 解 決 機 制 對 付 對 國 際 貿(mào) 易 關 系 有 不 當 影 響 的 環(huán) 境 保 護 措 施 的 基 礎 。 這 對于 整

39、 個 WTO多 邊 貿(mào) 易 體 制 將 具 有 重 大 深 遠 的 意 義 ” 。 v 美 國 在 “ 玩 弄 ” 世 貿(mào) 規(guī) 則 ? v “ 敗 訴 ” 已 成 家 常 便 飯 !v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剛 一 成 立 , 委 內(nèi) 瑞 拉 就 把 美 國 告 上 了 法 庭 。 原 因 是 美 國 1995年 1月 1日 新 實 行 的 “ 汽 油 規(guī) 則 ” 采 用 了 雙 重 標 準 , 使 外 國 企 業(yè) 不 能 享 受 國民 待 遇 , 委 內(nèi) 瑞 拉 因 占 有 美 國 市 場 的 相 當 比 重 , 從 而 損 害 了 該 國 在 美 國 市場 的 汽 油 銷 售 。 WTO

40、貿(mào) 易 爭 端 機 制 上 訴 機 構(gòu) 于 1996年 5月 20日 做 出 最 終 裁 決 ,美 國 敗 訴 。 v 2001年 月 , 歐 盟 國 聯(lián) 合 日 本 、 澳 大 利 亞 、 巴 西 、 智 利 、 印 度 、 印度 尼 西 亞 、 韓 國 和 泰 國 等 共 23個 國 家 , 共 同 向 世 貿(mào) 組 織 控 告 美 國 違 反 世 貿(mào)組 織 相 關 出 口 補 貼 規(guī) 則 , 最 終 歐 盟 勝 訴 。 v “ 玩 弄 ” 世 貿(mào) 規(guī) 則 ?v 美 國 之 所 以 屢 “ 敗 ” 屢 戰(zhàn) , 究 其 原 因 , 是 美 國 在 利 用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的 規(guī) 則 ,

41、保 護 本 國 利 益 。 這 其 實 是 一 種 變 相 的 貿(mào) 易 保 護 主 義 。 v WTO特 別 強 調(diào) 以 法 律 方 法 解 決 貿(mào) 易 爭 端 的 重 要 性 , 除 要 求 專 家 小 組 的 報 告 和上 訴 機 構(gòu) 的 裁 決 得 到 遵 守 外 , 還 力 圖 在 法 律 上 規(guī) 范 締 約 方 的 自 力 救 濟 行 為 ,要 求 任 何 締 約 方 非 經(jīng) 規(guī) 定 程 序 不 得 自 行 認 定 其 它 締 約 方 違 反 了 有 關 協(xié) 定 的 義務 或 者 對 自 己 根 據(jù) 有 關 協(xié) 定 可 享 受 的 利 益 ; 任 何 爭 端 當 事 方 非 經(jīng) 授

42、權 , 不 得對 其 它 當 事 方 采 取 報 復 措 施 。 v 對 這 種 規(guī) 則 的 詮 釋 就 是 , 當 一 個 成 員 國 在 作 出 了 不 利 于 其 它 成 員 國 的 貿(mào) 易 行為 后 , 另 一 成 員 國 需 要 通 過 WTO來 解 決 爭 端 , 而 避 免 直 接 使 用 報 復 手 段 。 v 委 內(nèi) 瑞 拉 訴 美 國 汽 油 雙 重 標 準 案 , 該 案 從 1995年 1月 23日 , 委 內(nèi) 瑞 拉 在 世 界貿(mào) 易 組 織 貿(mào) 易 爭 端 機 制 提 起 訴 訟 算 起 , 直 到 1997年 8月 26日 , 美 國 才 向 WTO爭端 解 決 機 制 報 告 , 修 改 后 的 新 汽 油 政 策 已 于 同 年 8月 19日 頒 布 執(zhí) 行 , 期 間 長達 2年 半 。 在 這 期 間 內(nèi) , 美 國 已 經(jīng) 成 功 的 保 護 了 本 國 企 業(yè) 的 利 益 , 委 內(nèi) 瑞 拉若 再 想 重 新 奪 回 失 去 的 市 場 利 潤 并 非 輕 而 易 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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