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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jīng)濟(jì)法第5章-國際稅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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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 第 五 章 國 際 稅 收 法 律 制 度一 、 概 述( 一 ) 國 際 稅 法 概 念 國 際 稅 法 是 適 用 于 調(diào)整 在 跨 國 征 稅 對 象 ( 即跨 國 所 得 和 跨 國 財(cái) 產(chǎn) 價值 ) 上 存 在 的 國 際 稅 收分 配 關(guān) 系 的 各 種 法 律 規(guī)范 的 總 稱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 ( 二 ) 特 點(diǎn)1 國 際 稅 法 的 主 體( 1) 國 家( 2) 跨 國 納 稅 人一 個 納 稅 主 體 , 是 否 構(gòu) 成 國 際稅 收 法 律 關(guān) 系

2、中 的 跨 國 納 稅 ,關(guān) 鍵 在 于 這 個 納 稅 人 是 否 就 其同 一 筆 征 稅 對 象 , 對 兩 個 以 上的 征 稅 國 負(fù) 擔(dān) 重 復(fù) 或 重 疊 的 納稅 義 務(wù)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3 ( 二 ) 特 點(diǎn)2. 國 際 稅 法 的 客 體 是 跨 國 納 稅人 的 跨 國 所 得 及 跨 國 財(cái) 產(chǎn) 和 遺產(chǎn) 。3 國 際 稅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包 括 兩個 方 面 。( 1) 國 家 之 間 的 稅 收 分 配 關(guān) 系 。( 2) 國 家 與 跨 國 納 稅 人 之 間 的稅 收 征 納 關(guān) 系 。 第 五 章 國

3、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4 二 、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按 屬 人 原 則 和 屬 地 原 則可 分 為 兩 類 :1 居 民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 又 稱“ 居 住 原 則 ” 或 “ 從 人 征稅 ” 。2 收 入 來 源 地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又 稱 為 “ 領(lǐng) 土 原 則 ” 或“ 從 源 征 稅 ”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5 三 、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一 )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 是 兩 個 或兩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 對 同 一 納 稅人 就 同 一 征 稅 對 象 , 在 同 一 時

4、期 內(nèi) 課 征 相 同 或 類 似 的 稅 收 。1、 居 民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之 間 的 沖 突2、 收 入 來 源 地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之 間的 沖 突3、 居 民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和 收 入 來 源地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之 間 的 沖 突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6 ( 二 ) 國 際 重 疊 征 稅指 兩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對不 同 的 納 稅 人 就 同 一課 稅 對 象 或 同 一 稅 源在 同 一 時 期 內(nèi) 課 征 相同 或 類 似 性 質(zhì) 的 稅 收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5、 7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與 國 際 重 疊 征 稅1 納 稅 人 不 同 。2 稅 種 有 可 能 不 同 。3 國 際 重 疊 征 稅 對 應(yīng) 于 國 內(nèi) 重疊 征 稅 ,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則 一 般沒 有 對 應(yīng) 的 國 內(nèi) 重 復(fù) 征 稅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8 ( 三 ) 避 免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的 方 法1 扣 除 制居 住 國 對 居 民 納 稅 人 的 境 內(nèi) 外所 得 征 稅 時 , 允 許 居 民 納 稅 人從 應(yīng) 稅 所 得 額 中 扣 除 在 來 源 地國 已 繳 納 的 外 國 所 得 稅 額 , 就

6、扣 除 后 的 余 額 適 用 稅 率 計(jì) 算 征收 所 得 稅 的 方 法 。 公 式 : 居 住 國 應(yīng) 征 所 得 稅 稅額 ( 居 民 的 跨 國 總 所 得 一 國外 已 納 所 得 稅 額 ) 適 用 稅 率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9 2 減 稅 法 居 住 國 對 本 國 居 民 納 稅 人 來 源于 國 外 的 所 得 , 單 獨(dú) 適 用 較 低的 稅 率 征 稅 或 按 境 外 所 得 額 的一 定 比 例 計(jì) 稅 給 予 減 征 稅 款 的照 顧 , 從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減 輕了 跨 國 所 得 的 國 際 稅 負(fù) 重

7、疊 問題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0 3 免 稅 制 ( Method of Tax Exemption) 是 指 一 國 對 其 居 民 來 源 于 國 外并 已 由 來 源 地 國 政 府 征 收 的 那部 分 所 得 ,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放 棄行 使 居 民 稅 收 管 轄 權(quán) , 允 許 從本 國 的 應(yīng) 稅 所 得 中 予 以 扣 除 ,免 予 征 稅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1 3 免 稅 制 ( 1) 全 額 免 稅 法 ( Method of Full Exemption)其 計(jì)

8、 算 公 式 為 : 居 住國 應(yīng) 征 所 得 稅 稅 額 居 民 的 國 內(nèi) 所 得 適用 稅 率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2 3 免 稅 制累 進(jìn) 免 稅 法 ( 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公 式 為 : 居 住 國 應(yīng) 征 所得 稅 稅 額 居 民 的 國 內(nèi)和 國 外 總 所 得 適 用 稅率 國 內(nèi) 所 得 國 內(nèi) 國外 總 所 得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3 案 例 : 某 跨 國 納 稅 人 的 國 內(nèi) 外 所 得 共計(jì) 40萬 美 元 , 其 中 在 居 住

9、 國 所得 30萬 美 元 , 收 入 來 源 國 所 得為 10萬 美 元 。 收 入 來 源 國 實(shí) 行30 的 比 例 稅 率 。 居 住 國 實(shí) 行20 50 的 累 進(jìn) 稅 率 , 30萬美 元 所 得 的 適 用 稅 率 為 35 ,40萬 美 元 的 適 用 稅 率 為 40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4 案 例 :( 1) 如 果 居 住 國 不 采取 任 何 避 免 國 際 重 復(fù) 征稅 的 措 施 , 該 跨 國 納 稅人 國 內(nèi) 外 納 稅 的 總 稅 負(fù)是 多 少 ? 40 40 10 30 19( 萬 美 元 ) 第 五 章

10、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5 案 例 :( 2) 如 果 居 住 國 采 取全 額 免 稅 法 避 免 國 際 重復(fù) 征 稅 , 該 跨 國 納 稅 人國 內(nèi) 外 納 稅 的 總 稅 負(fù) 是多 少 ? 30 35 10 30 13.5( 萬 美 元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6 案 例 :( 3) 如 果 居 住 國 采 取累 進(jìn) 免 稅 法 避 免 國 際 重復(fù) 征 稅 , 該 跨 國 納 稅 人的 國 內(nèi) 外 納 稅 的 總 稅 負(fù)又 是 多 少 ? 40 40 30/4010 30 15( 萬 美 元 ) 第 五

11、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7 4 抵 免 制 ( Method of Tax credit ) 指 居 住 國 對 其 居 民 來 自 世 界 范圍 內(nèi) 的 所 得 征 稅 時 , 允 許 居 民把 已 經(jīng) 向 來 源 國 繳 納 的 稅 額 從應(yīng) 向 本 國 繳 納 的 總 稅 額 中 扣 除 。 抵 免 法 是 各 國 政 府 消 除 和 解 決國 際 雙 重 征 稅 的 一 種 主 要 方 法 。我 國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和 外商 投 資 企 業(yè) 和 外 國 企 業(yè) 所 得 稅法 都 明 確 采 取 抵 免 法 消 除 國際 雙 重 征 稅 。 第

12、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8 4 抵 免 制( 1) 全 額 抵 免 和 限 額 抵 免 全 額 抵 免 : 指 居 住 國 允 許 納 稅 人已 繳 的 來 源 國 稅 額 可 以 全 部 用 來沖 抵 其 居 住 國 應(yīng) 納 稅 額 , 沒 有 限額 的 限 制 。 限 額 抵 免 : 指 納 稅 人 可 以 從 居 住國 應(yīng) 納 稅 額 中 抵 扣 的 已 繳 來 源 地國 稅 額 , 有 一 定 限 額 的 限 制 , 即不 得 超 過 納 稅 人 的 境 外 來 源 所 得按 居 住 國 稅 法 規(guī) 定 稅 率 計(jì) 算 出 的應(yīng) 納 稅 額 , 此

13、 即 所 謂 的 抵 免 限 額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19 ( 2) 直 接 抵 免 和 間 接 抵 免 直 接 抵 免 適 用 于 個 人 和 同 一 經(jīng)濟(jì) 實(shí) 體 的 跨 國 納 稅 人 向 來 源 地國 已 納 所 得 稅 款 的 抵 免 。 適 用對 象 包 括 跨 國 自 然 人 和 分 公 司 。 避 免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 間 接 抵 免 適 用 于 跨 國 公 司 母 公司 與 子 公 司 之 間 的 一 種 抵 免 方法 。 避 免 國 際 重 疊 征 稅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14、梅 20 直 接 抵 免 基 本 公 式 為 : 居 住 國 應(yīng) 征 所 得 稅 稅 額 跨 國 總 所得 居 住 國 所 得 稅 稅 率 一 允 許 抵 免的 已 繳 來 源 國 稅 款 。 抵 免 限 額 跨 國 總 所 得 居 住 國 稅率 ( 來 源 于 居 住 國 境 外 應(yīng) 稅 所 得 /來 源 于 居 住 國 境 內(nèi) 和 境 外 應(yīng) 稅 所 得總 額 ) 在 居 住 國 稅 率 采 用 比 例 稅 率 情 況 下 ,上 述 公 式 可 簡 化 為 : 抵 免 限 額 納 稅 人 來 源 于 居 住 國 境外 應(yīng) 稅 所 得 額 居 住 國 稅 率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15、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1 直 接 抵 免 分 國 限 額 抵 免 法 :分 國 抵 免 限 額 跨 國 總 所 得 居 住 國 稅 率 ( 來 源 于 某 個 非居 住 國 的 應(yīng) 稅 所 得 /來 源 于 居住 國 境 內(nèi) 外 應(yīng) 稅 所 得 總 額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2 直 接 抵 免 綜 合 限 額 抵 免 法 :綜 合 抵 免 限 額 跨 國 總 所 得 居 住 國 稅 率 ( 來 源 于 各 個 非居 住 國 的 應(yīng) 稅 所 得 之 和 /來 源于 居 住 國 境 內(nèi) 外 應(yīng) 稅 所 得 總 額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16、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3 案 例 : 甲 國 某 公 司 國 內(nèi) 應(yīng) 納 稅 所 得 額為 100萬 美 元 , 來 自 乙 國 分 公司 的 應(yīng) 納 稅 所 得 額 為 20萬 美 元 ,來 自 丙 國 分 公 司 的 應(yīng) 稅 稅 所 得額 也 是 20萬 美 元 。 甲 、 乙 、 丙三 國 的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率 分 別 為46 、 60 和 30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4 案 例 : 問 : ( 1) 若 甲 國 采 用 分 國 限額 抵 免 法 避 免 國 際 重 復(fù) 征 稅 ,該 公 司 應(yīng) 向 甲 國

17、 繳 納 多 少 公 司所 得 稅 ? ( 2) 若 甲 國 采 用 綜合 限 額 抵 免 法 避 免 國 際 重 復(fù) 征稅 , 該 公 司 又 應(yīng) 向 甲 國 繳 納 多少 公 司 所 得 稅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5 案 例 分 析 : 甲 國 對 該 公 司 在 乙 國 和 丙 國 所 繳 稅 款 的 抵免 限 額 分 別 均 為 : 20 46 9.2( 萬 美元 ) ; 甲 國 對 該 公 司 在 境 外 所 繳 稅 款 的 綜 合 抵 免限 額 為 : ( 20 20) 46 18.4( 萬 美元 ) 在 分 國 限 額 抵 免 法

18、下 , 甲 國 對 該 公 司 征 收的 稅 款 為 : 140 46 ( 20 46 20 30 ) 64.4 15.2 49.2( 萬 美 元 ) 在 綜 合 限 額 抵 免 法 下 , 甲 國 對 該 公 司 征 收的 稅 款 為 : 140 46 ( 20 60 20 30 ) 64.4 18 46.4( 萬 美 元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6 ( 四 ) 稅 收 饒 讓 抵 免 指 居 住 國 對 其 居 民 來 源 地 國 實(shí)行 減 免 稅 優(yōu) 惠 而 未 實(shí) 際 繳 納 的那 部 分 稅 額 , 應(yīng) 視 同 已 經(jīng) 繳 納同 樣 給

19、予 抵 免 。 由 于 在 稅 收 饒讓 抵 免 方 法 下 , 居 住 國 給 予 抵免 的 是 居 民 納 稅 人 并 未 實(shí) 際 繳納 的 來 源 地 國 稅 收 , 所 以 又 稱為 “ 虛 擬 抵 免 ” 或 “ 影 子 稅 收抵 免 ”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7 案 例 : 甲 國 居 民 公 司 A在 某 納 稅 年 度內(nèi) 獲 所 得 150萬 元 , 其 中 50萬元 來 源 設(shè) 在 乙 國 的 分 公 司 B的經(jīng) 營 所 得 。 已 知 甲 國 公 司 所 得稅 率 為 40 , 乙 國 的 分 公 司 所得 稅 率 為 30

20、, 但 分 公 司 B的50萬 元 所 得 在 乙 國 享 受 減 半 征稅 的 優(yōu) 惠 , 實(shí) 際 繳 納 公 司 所 得稅 7.5萬 元 。 假 設(shè) 甲 乙 兩 國 訂有 稅 收 饒 讓 協(xié) 定 , 問 甲 國 對 A的 征 稅 額 為 多 少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8 案 例 分 析 : 甲 國 對 A的 抵 免 限 額 為 :50 40 20( 萬 元 ) 認(rèn) 定 A在 乙 國 的 已 繳 稅 額 為 :50 30 15( 萬 元 ) ( 實(shí) 繳7.5萬 元 ) 甲 國 對 A的 征 稅 額 為 : ( 10050) 40 15 45(

21、萬 元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29 四 、 國 際 逃 稅 與 國 際 避 稅 ( 一 ) 概 念 國 際 逃 稅 : 是 指 跨 國 納 稅 人 采取 某 種 違 反 稅 法 的 手 段 或 措 施 ,減 少 或 逃 避 就 其 跨 國 所 得 或 財(cái)產(chǎn) 價 值 本 應(yīng) 承 擔(dān) 的 納 稅 義 務(wù) 的行 為 。 國 際 避 稅 : 是 納 稅 人 利 用 某 種形 式 上 并 不 違 法 的 方 式 , 減 少或 規(guī) 避 其 就 跨 國 征 稅 對 象 本 應(yīng)承 擔(dān) 的 納 稅 義 務(wù) 的 行 為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22、濟(jì) 法 陳 詠 梅 30 ( 二 ) 區(qū) 別1、 性 質(zhì) 不 同 。 國 際 逃 稅 屬 于 征 稅 國 國 內(nèi)法 和 國 際 稅 收 協(xié) 議 明 確 禁止 的 違 法 行 為 , 具 有 欺 詐的 性 質(zhì) 。 國 際 避 稅 行 為 雖 然 是 不 道德 的 , 但 其 方 式 是 合 法 的 ,而 且 納 稅 人 的 行 為 不 具 有欺 詐 的 性 質(zhì)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31 ( 二 ) 區(qū) 別2、 實(shí) 現(xiàn) 的 手 段 不 同 。由 于 國 際 逃 稅 具 有 直 接違 法 性 , 因 而 其 實(shí) 現(xiàn) 的手 段 往 往 是 隱 蔽 的 。

23、國 際 避 稅 因 沒 有 違 反 法律 , 所 以 其 實(shí) 現(xiàn) 的 手 段是 可 以 公 開 的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32 ( 二 ) 區(qū) 別3、 矯 正 方 法 不 同 。 對 于 國 際 逃 稅 , 不 僅 需 要 防 范 , 而且 還 需 要 制 裁 。 一 旦 查 明 屬 實(shí) , 納稅 人 應(yīng) 承 擔(dān) 相 應(yīng) 的 行 政 、 民 事 以 及刑 事 法 律 責(zé) 任 。 對 于 國 際 避 稅 行 為 , 征 稅 國 一 般 不能 追 究 納 稅 人 的 法 律 責(zé) 任 , 只 能 對國 內(nèi) 稅 法 或 稅 收 協(xié) 定 中 的 不 完 善

24、之處 進(jìn) 行 修 改 或 做 出 相 應(yīng) 的 補(bǔ) 充 規(guī) 定 ,從 根 本 上 杜 絕 稅 法 漏 洞 , 防 止 避 稅行 為 發(fā) 生 。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33 ( 三 ) 主 要 方 式 1、 國 際 逃 稅 的 主 要 方 式隱 瞞 應(yīng) 稅 收 入 和 財(cái) 產(chǎn)虛 構(gòu) 成 本 費(fèi) 用 和 謊 報(bào) 所 得偽 造 賬 冊 和 收 付 憑 證無 牌 經(jīng) 營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34 2、 國 際 避 稅 的 主 要 方 式 ( 1) 通 過 納 稅 人 主 體 的 跨 國移 動 進(jìn) 行 ( 2) 通 過 跨 國 關(guān) 聯(lián) 企 業(yè) 之 間轉(zhuǎn) 移 定 價 進(jìn) 行 ( 3) 通 過 在 避 稅 地 設(shè) 立 基 地公 司 進(jìn) 行 ( 4) 利 用 股 份 資 本 弱 化 進(jìn) 行 ( 5) 套 用 稅 收 協(xié) 定 ( 6) 其 他 第 五 章 國 經(jīng) 教 研 室 國 際 經(jīng) 濟(jì) 法 陳 詠 梅 35 ( 四 ) 法 律 措 施 1、 一 般 法 律 措 施 2、 特 別 法 律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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