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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曼版《社會保障學》第一章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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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本 章 主 要 內 容 社 會 保 障 的 特 征 和 理 念 基 礎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結 構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yè) 保 險 的 聯 系 與 區(qū) 別 社 會 保 障 的 制 度 主 體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及 其 適 度 性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體 制 社 會 保 障 在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中 的定 位 與 功 能 社 會 保 障 法 制 化 建 設 一 、 社 會 保 障 的 特 征 和 理 念 基 礎( 一 ) 社 會 保 障 的 內 涵 和 外 延 社 會 保 障 指 國 家 通 過 立 法 和 行 政 措施 設 立 的

2、保 護 社 會 成 員 基 本 生 活 安全 項 目 的 總 和 。 它 是 國 家 為 了 保 持 經 濟 和 社 會 穩(wěn) 定 ,依 據 保 護 與 激 勵 相 統 一 的 原 則 , 對公 民 在 年 老 、 疾 病 、 遭 遇 災 害 而 面 臨 生 活 困 難 的 情況 下 ,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和 再分 配 , 由 政 府 和 社 會 依 法 給 予物 質 幫 助 和 社 會 服 務 , 以 保 障公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的 制 度 。 社 會 保 障 概 念 內 涵 的 四 個 要 點 它 的 宗 旨 是 通 過 保 障 公 民 的 基本 生 活 需 要

3、而 保 持 社 會 穩(wěn) 定 ; 它 是 一 種 以 社 會 共 同 責 任 為 本位 , 由 國 家 、 集 體 、 個 人 共 同分 擔 保 障 責 任 的 社 會 機 制 和 經濟 機 制 它 主 要 以 國 民 收 入 再 分 配 的 形式 為 公 民 提 供 各 類 保 障 它 是 現 代 國 家 重 要 的 社 會 經 濟制 度 之 一 社 會 保 障 的 外 延 界 定 社 會 保 障 與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保 障 與 社 會 服 務 ( 二 ) 社 會 保 障 的 制 度 特 征 國 家 主 導 性 法 制 性 社 會 性 ( 對 象 、 責 任 和 義 務 、管 理 )

4、福 利 性 人 道 性 ( 三 ) 社 會 保 障 的 理 念 基 礎 以 個 人 自 立 為 基 點 , 承 認 幫 助個 人 抵 御 在 市 場 經 濟 中 可 能 遇到 的 生 活 和 勞 動 風 險 既 是 社 會和 政 府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 也 是 個人 的 權 利 。 社 會 保 障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自 助 者公 助 。 二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結 構 ( 一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結 構 的 總 體 框 架 1952年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通 過 的 社 會 保 障 ( 最低 標 準 ) 公 約 ( 第 102號 ) 中 規(guī) 定 的 九 類社

5、會 保 障 : 醫(yī) 療 照 顧 ( Medical Care) 疾 病 給 付 ( Sickness Benefit) 失 業(yè) 給 付 ( Unemployment Benefit) 老 年 給 付 ( Old age Benefit) 職 業(yè) 傷 害 給 付 (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 多 子 女 家 庭 給 付 ( Family Benefit) 生 育 給 付 ( Maternity Benefit) 殘 廢 給 付 ( Invalidity Benefit) 遺 屬 給 付 ( Survivors Benefit)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在 1952 1

6、982年 期間 正 式 采 納 的 關 于 社 會 保 障 體 系的 規(guī) 范 化 范 疇 包 括 : 社 會 保 險 、 社 會 救 助 、 國 家 財 政收 入 資 助 的 福 利 補 貼 、 家 庭 補 助 ,以 及 儲 蓄 基 金 , 還 有 為 雇 主 規(guī) 定的 補 充 條 款 和 圍 繞 社 會 保 障 而 發(fā)展 的 各 種 補 充 方 案 。 中 國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的 四 組 成 大 部 分 : 社 會 救 助 最 低 層 次 的 社 會 保 障 , 保障 社 會 成 員 的 生 存 需 要 社 會 保 險 基 本 保 障 , 保 障 勞 動 者 因失 去 勞 動 能 力

7、 從 而 失 去 工 資 后 仍 能 維 持基 本 生 活 社 會 福 利 增 進 城 鄉(xiāng) 全 體 居 民 生 活 福利 的 高 層 次 社 會 保 障 社 會 優(yōu) 撫 特 殊 性 質 的 社 會保 障 , 保 障 為 社 會 做 出 貢 獻 和犧 牲 的 軍 人 及 其 眷 屬 的 基 本 生活 。 四 個 組 成 部 分 互 相 銜 接 、 互 相補 充 , 構 成 一 個 相 對 完 整 的 社會 安 全 網 絡 。 ( 二 ) 社 會 保 障 項 目 的 構 成 社 會 保 險 : 是 一 種 為 喪 失 勞 動 能 力或 暫 時 失 去 勞 動 崗 位 的 人 提 供 的 收入 保

8、險 計 劃 , 是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的 主體 和 發(fā) 展 重 點 。 社 會 保 險 項 目 主 要 有 : 養(yǎng) 老 保 險 、殘 廢 保 險 、 死 亡 及 遺 屬 保 險 、 失 業(yè)保 險 、 醫(yī) 療 保 險 、 工 傷 保 險 、 疾 病和 生 育 保 險 等 。 社 會 保 險 的 存 在 基 礎 : 是 勞 動者 的 風 險 來 源 : 生 命 周 期 和 經濟 周 期 社 會 保 險 所 實 現 的 收 入 再 分 配是 水 平 式 的 再 分 配 , 帶 有 自 助 、互 助 和 他 助 的 性 質 社 會 救 助 : 解 決 社 會 保 險 所 不能 解 決 的 那 些

9、 社 會 問 題 的 一 種保 障 形 式 。 其 對 象 是 不 能 正 常 參 加 勞 動 的群 體 其 待 遇 標 準 低 于 社 會 保 險 其 主 旨 是 反 貧 困 社 會 福 利 : 在 保 障 生 存 的 基 礎上 , 免 費 或 低 費 提 供 某 種 生 活用 品 或 勞 務 , 給 人 以 實 惠 和 方便 , 以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 改 善 生活 質 量 。 其 由 四 個 部 分 組 成 : 公 共 福 利事 業(yè) 、 局 部 性 或 選 擇 性 的 福 利措 施 、 員 工 福 利 、 特 殊 社 會 福利 。 社 會 優(yōu) 撫 : 國 家 和 社 會 依 照

10、法律 對 社 會 上 的 特 殊 公 民 為保 衛(wèi) 國 家 安 全 而 做 出 貢 獻 和 犧牲 的 軍 屬 、 烈 屬 、 殘 廢 軍 人 退伍 官 兵 及 其 家 屬 所 給 予 的 優(yōu) 待和 撫 恤 。 旨 在 有 利 于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和 社會 穩(wěn) 定 。 ( 三 ) 社 會 保 險 類 項 目 和 社 會 福 利 、 社 會 救助 、 社 會 優(yōu) 撫 轉 移 支 付 類 項 目 的 聯 系 與 區(qū) 別社 會 保 險 類 項 目 轉 移 支 付 類 項 目分 配 性 質 橫 向 再 分 配 縱 向 再 分 配貢 獻 與 收 益 呈 對 稱 性 呈 非 對 稱 性補 償 依 據

11、 和 標準 因 風 險 發(fā) 生 而 得 到 補 償 因 貧 困 或 做 出 過 貢獻 而 得 到 補 償管 理 方 式 收 支 對 應 的 專 項 基 金 管理 政 府 作 為 財 政 支 出的 一 個 項 目 管 理 共 同 之 處 二 者 都 是 由 國 家 和 社 會 對 生 存 發(fā) 生 困 難 的 社 會成 員 提 供 物 質 幫 助 的 一 種 收 入 再 分 配 的 工 具 三 、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yè) 保 險 的 聯 系 與 區(qū) 別( 一 )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yè) 保 險 的 相 同 點 都 是 一 種 風 險 防 范 與 風 險 轉 移 機 制 ; 在 保 障 對

12、象 和 性 質 上 是 一 致 的 ; 從 功 能 上 看 , 兩 者 都 是 社 會 風 險 化 解機 制 ; 都 具 有 互 助 互 濟 、 分 擔 風 險 、 保 障 人民 生 活 安 定 , 維 持 經 濟 繁 榮 的 作 用 ; 運 作 機 理 類 同 , 如 “ 大 數 法 則 ” ; ( 二 ) 社 會 保 險 與 商 業(yè) 保 險 的 區(qū) 別社 會 保 險 商 業(yè) 保 險性 質 不 同 在 法 律 基 礎 上 的 政 府 行 為 在 自 愿 契 約 基 礎 上 的 商 業(yè)行 為目 標 取 向 不 同 社 會 價 值 ,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與公 平 , 非 盈 利 商 業(yè) 價

13、 值 , 以 營 利 為 目 的并 趨 于 利 潤 最 大 化權 利 義 務 關 系 不同 建 立 在 勞 動 與 繳 費 之 上 的 對等 關 系 建 立 在 繳 費 之 上 的 “ 有 收有 償 ” “ 對 等 互 利 ” 關 系資 金 來 源 不 同 國 家 、 用 人 單 位 和 個 人 三 者分 擔 投 保 人政 府 責 任 不 同 最 終 的 兜 底 責 任 監(jiān) 管 但 不 承 擔 直 接 經 濟 責任 可 承 保 風 險 的 范圍 不 同 動 態(tài) 性 的 社 會 性 風 險 發(fā) 生 概 率 穩(wěn) 定 的 個 體 性 風險補 償 水 平 及 保障 方 式 不 同 依 據 多 種 因

14、素 確 定 連 續(xù) 補 償 ,現 金 補 償 和 服 務 的 方 式 依 據 繳 費 額 確 定 一 次 性 補償 , 現 金 補 償 方 式 ( 三 ) 政 府 在 社 會 保 險 方 面 具 有 的 潛 在 優(yōu) 勢 政 府 有 權 征 稅 以 實 現 對 社 會 性風 險 的 保 險 政 府 能 夠 使 幾 代 人 共 擔 風 險 政 府 可 以 對 社 會 保 障 支 出 進 行指 數 化 調 整 政 府 可 以 制 定 和 調 整 精 算 原 則和 財 務 機 制 四 、 社 會 保 障 的 制 度 主 體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主 體 的 三 個 大 類 : 國家 ( 通 過 社

15、會 保 障 職 能 機 構 ) 、 用人 單 位 和 社 會 成 員 個 人 , 每 一 大 類按 層 次 遞 進 原 則 又 可 進 一 步 細 分 為若 干 子 類 。 客 觀 上 存 在 著 各 級 政 府 、 各 個 用 人單 位 、 社 會 成 員 個 人 等 多 元 利 益 主體 的 利 益 矛 盾 。 不 同 利 益 主 體 為 實 現 各 自 利 益最 大 化 而 不 懈 地 努 力 , 這 要 求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設 計 上 要 保持 動 力 結 構 與 激 勵 結 構 ( 相 對稱 ) , 信 息 結 構 與 決 策 結 構 相對 稱 。 ( 一 ) 國 家

16、在 社 會 保 障 中 的 責 任 、 權 利 和 義務 國 家 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結 構 中 具 有第 一 責 任 人 的 地 位 , 其 原 因 : 一 是 政 府 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運 行 中扮 演 著 執(zhí) 行 主 體 的 角 色 二 是 政 府 對 社 會 保 障 財 務 負 有 最后 的 ( 并 非 完 全 的 ) 責 任 政 府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中 的 一 方主 體 , 是 指 中 央 決 策 機 構 和 承 擔調 控 和 管 理 職 能 的 政 府 機 構 從 理 論 上 說 , 政 府 在 社 會 保 障制 度 運 行 中 的 合 理 目 標

17、 : 以 促 進 經 濟 發(fā) 展 、 協 調 社 會 各階 層 和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矛 盾 、保 持 社 會 安 定 等 但 是 , 政 府 并 不 是 在 任 何 時 候都 能 自 覺 地 做 到 這 一 點 。 國 家 在 財 政 支 出 方 面 的 責 任 包 括 : 一 是 提 供 “ 兜 底 ” 的 責 任 , 扮 演“ 最 后 出 臺 ” 的 角 色 二 是 讓 稅 、 讓 利 等 優(yōu) 惠 政 策 三 是 消 化 制 度 轉 軌 或 政 策 變 更 的成 本 四 是 中 央 政 府 有 責 任 為 地 方 政 府提 供 必 要 的 財 政 支 持 五 是 承 擔 公

18、 務 員 及 其 他 公 職 人員 的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六 是 社 會 福 利 、 社 會 救 助 和 社會 優(yōu) 撫 的 轉 移 支 付 項 目 的 資 金來 源 ( 二 ) 用 人 單 位 在 社 會 保 障 中 的 責 任 、 權 利和 義 務 用 人 單 位 主 體 主 要 是 指 各 類 企 事業(yè) 組 織 用 人 單 位 在 社 會 保 障 中 的 義 務 : 按 規(guī) 定 繳 納 社 會 保 障 費 為 本 單 位 勞 動 者 辦 理 社 會 保 障 的參 保 手 續(xù) 代 為 扣 繳 勞 動 者 個 人 應 繳 納 部分 ( 由 于 社 會 保 障 費 用 的 繳 納實 行 “

19、 源 泉 扣 繳 ” 的 原 則 ) 用 人 單 位 也 擁 有 以 下 權 利 : 要 求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提 供 社 會 保障 政 策 咨 詢 ; 就 與 本 單 位 有 關 的 社 會 保 障 爭議 提 出 訴 訟 或 仲 裁 ; 監(jiān) 督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及 工 作 人 員的 工 作 ; ( 二 ) 社 會 成 員 在 社 會 保 障 中 的 責 任 、 權 利和 義 務 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中 , 勞 動 者個 人 是 提 供 勞 動 并 獲 取 保 障的 主 體 社 會 成 員 個 人 在 社 會 保 障 中的 義 務 : 繳 納 社 會 保 障 費 參 與

20、社 會 勞 動 或 為 社 會 做 出貢 獻 ( 先 天 殘 障 者 除 外 ) 社 會 成 員 個 人 在 社 會 保 障 中 的 權 利 : 在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 或 遭 受 到 自然 災 害 及 喪 失 勞 動 機 會 、 失 去生 活 來 源 時 , 享 有 按 照 法 律 規(guī)定 向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申 請 領 取 社會 救 助 、 享 受 社 會 保 險 及 其 他待 遇 的 權 利 ; 享 有 要 求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政 策 咨詢 及 其 他 服 務 事 項 的 權 利 ; 享 有 就 與 本 人 有 關 的 社 會 保 障爭 議 提 出 仲 裁 或 者

21、提 出 訴 訟 的權 利 ; 享 有 監(jiān) 督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及 其 工作 人 員 有 關 工 作 狀 況 和 行 為 的權 利 ; 五 、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及 其 適 度 性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 它 是 一 個 動 態(tài) 的 相 對 概 念 它 所 反 映 的 社 會 保 障 程 度 的“ 高 ” 與 “ 低 ” 是 以 國 民 經 濟發(fā) 展 水 平 為 參 照 系 的 它 經 常 以 某 一 國 家 某 一 時 期 社會 保 障 支 出 占 該 國 GDP的 百 分比 來 衡 量 ( 一 ) 適 度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的 內 涵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是 一

22、個 質 與 量 相 統 一的 概 念 。 適 度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主 要 通 過 社 會 保障 給 付 標 準 的 社 會 適 當 性 來 體 現 。 社 會 適 當 性 可 以 表 述 為 社 會 保 障 是依 據 某 一 生 活 標 準 為 某 一 類 別 的 受保 人 提 供 有 關 津 貼 的 。 “ 社 會 適 當 ” 在 同 一 時 期 的 不同 國 家 或 同 一 國 家 的 不 同 時 期 ,表 現 的 絕 對 數 和 相 對 數 都 有 很大 的 差 異 。 ( 二 ) 適 度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的 約 束 條 件 一 是 社 會 保 障 需 求 水 平 包 括

23、 : 享 受 社 會 保 障 待 遇 的 人口 總 量 與 構 成 ; 社 會 保 障 項 目的 多 少 及 其 待 遇 標 準 的 高 低 。 二 是 社 會 保 障 供 給 水 平 包 括 :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居 民 收入 與 儲 蓄 水 平 、 財 政 收 入 、 社會 保 障 基 金 投 資 收 益 率 、 社 會保 障 管 理 機 構 行 政 和 業(yè) 務 支 出等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 適 當 ” 與 否 的 測 定 標 準 : 社 會 保 障 費 用 支 出 要 與 國 家 生產 力 發(fā) 展 水 平 以 及 各 方 面 的 承受 能 力 相 適 應 即 社 會 保

24、 障 基 金 能 夠 在 精 算 基礎 上 實 現 長 期 和 短 期 的 收 支 平衡 社 會 保 障 的 主 要 矛 盾 經 常 是 需 求 大 于 供 給 的原 因 : 一 是 制 度 設 計 方 面 往 往 有 先 天性 缺 陷 二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運 行 中 往 往面 臨 諸 如 人 口 老 化 、 市 場 變 化 、生 活 費 指 數 提 高 等 難 以 控 制 的因 素 三 是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較 多 地 受 到政 治 因 素 的 影 響 四 是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本 身 具 有 剛性 ( 三 ) 適 度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的 確 定 確 定 社

25、會 保 障 水 平 的 出 發(fā) 點 :是 以 下 三 個 方 面 的 統 一 。 一 要 立 足 于 解 決 “ 需 求 大 于 供給 ” 這 個 主 要 矛 盾 ; 二 要 堅 持 從 遠 期 平 衡 著 眼 來 測定 近 期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 三 要 以 保 障 公 民 的 基 本 生 存 需求 為 主 要 目 標 。 確 定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的 原 則 保 護 與 激 勵 統 一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與 生 產 力 水 平 和 各方 面 的 承 受 能 力 相 適 應 提 高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要 采 取 漸 進 方式 一 般 地 說 , 社 會 保 障 支

26、出 的 增 長速 度 須 有 “ 三 個 低 于 ” : 低 于 經濟 增 長 速 度 ; 低 于 勞 動 生 產 率 增長 速 度 ; 低 于 工 資 增 長 速 度 。 六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體 制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 是 指 為 了 保 證社 會 保 障 事 業(yè) 的 發(fā) 展 和 各 項 社會 保 障 政 策 的 實 施 , 而 建 立 一定 的 組 織 機 構 , 配 備 具 有 一 定素 質 的 人 員 , 對 社 會 保 障 事 業(yè)進 行 的 決 策 、 計 劃 、 指 揮 、 監(jiān)督 、 調 節(jié) 等 活 動 , 以 及 對 社 會保 障 基 金 進 行 的 籌 集

27、、 管 理 、支 付 、 運 營 等 活 動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體 制 的 內 涵 既 包 括 社 會 保 障 的 立 法 制 度 , 也 包 括 中 央 和 地 方 之 間 、 國 家和 企 事 業(yè) 單 位 之 間 、 政 府 有 關部 門 之 間 、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與 社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之 間 在 社 會 保障 管 理 職 責 權 限 方 面 的 有 關 制度 、 方 式 和 形 式 。 ( 一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的 權 力 和 職 責 界 定 橫 向 看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的 權力 設 置 遵 循 “ 三 分 離 原 則

28、 ” : “ 立 法 、 行 政 、 監(jiān) 督 ” 三 分 離 基 金 “ 征 、 管 、 用 ” 三 分 離 “ 政 、 企 、 事 ” 三 分 離 社 會 保 障 的 決 策 和 管 理 機 構 設置 體 現 “ 三 方 性 ” 原 則 : 社 會 保 障 的 決 策 與 管 理 機 構 ,尤 其 是 高 層 決 策 與 管 理 機 構 ,應 由 政 府 代 表 、 雇 主 代 表 和 雇員 ( 受 保 人 ) 代 表 組 成 。 三 方 代 表 都 有 發(fā) 言 權 和 參 與 決策 權 每 一 方 都 具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性 和獨 立 性 , 且 都 具 有 影 響 、 指 導和

29、服 務 的 能 力 和 途 徑 三 方 代 表 的 人 員 須 是 常 設 的 ( 二 ) 管 理 人 員 的 地 位 社 會 保 險 的 管 理 要 求 是 專 業(yè) 化管 理 , 某 些 環(huán) 節(jié) 甚 至 要 求 是 專家 管 理 如 果 社 會 保 障 的 事 業(yè) 機 構 與 行政 機 構 分 開 設 立 , 那 么 事 業(yè) 機構 的 人 員 管 理 、 組 織 結 構 和 管理 方 式 就 不 隨 國 家 行 政 機 構 的變 化 而 變 化 了 。 ( 三 ) 分 權 管 理 的 程 度機 構 功 能 行 政 管 理 職 權 業(yè) 務 管 理 職 權上 層 即 中央 一 級 領 導 決 策

30、 制 定 政 策 、 立 法 和監(jiān) 督 計 劃 及 保 險 基 金 的 平 衡調 濟 和 運 用 , 并 指 導 和督 促 檢 查 基 層 組 織 的 業(yè)務 工 作中 層 即 地方 一 級 輔 助 與 傳遞 貫 徹 中 央 政 策 , 制定 地 方 性 的 規(guī) 章 制度 , 監(jiān) 督 檢 查 基 層組 織 的 工 作下 層 即 基層 執(zhí) 行 執(zhí) 行 任 務 保 險 金 的 籌 集 和 給 付 ,以 及 負 責 對 參 保 人 的 各 項 服 務 工 作從 縱 向 看 ,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的 協 調 和 職 權 劃 分 地 方 與 中 央 之 間 分 權 管 理 程 度的 決 定 因 素

31、: 制 度 結 構 的 選 擇以 及 由 此 決 定 的 人 事 章 程 和 職責 劃 分 地 方 分 權 在 行 政 上 和 財 務 上 同中 央 機 構 的 關 系 可 分 為 兩 類 : 一 是 全 國 構 成 一 個 等 級 分 明 的統 一 體 , 要 求 權 力 高 度 集 中 二 是 各 級 機 構 擁 有 充 分 的 自 由權 , 要 求 權 力 相 對 分 散 ( 四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的 設 置 及 其 組 織機 構 國 外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的 設 置 的 四 種類 型 : 在 政 府 內 成 立 專 門 管 理 社 會 保 障的 部 門 , 統

32、一 管 理 全 國 的 社 會 保障 工 作 , 如 英 國 。 由 政 府 成 立 統 一 的 協 調 機 構 , 或由 一 到 兩 個 中 央 政 府 部 門 行 使 全面 的 一 般 監(jiān) 督 , 并 分 別 由 各 有 關部 門 以 及 半 獨 立 性 質 的 或 民 間 的 各 種 協 會 來 管 理 各 種 社 會 保 障業(yè) 務 , 如 法 國 。 由 政 府 的 幾 個 有 關 部 門 分 工 管理 與 監(jiān) 督 一 種 或 幾 種 社 會 保 障項 目 , 如 瑞 士 、 意 大 利 。 由 工 會 組 織 管 理 職 工 的 社 會 保障 業(yè) 務 , 并 受 到 國 家 的 直

33、接 監(jiān)督 , 如 某 些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 管 理 機 構 的 設 置 : 一 般 是 從 四 種主 要 工 作 和 活 動 出 發(fā) , 按 照 任 務與 責 任 的 性 質 進 行 組 合 。 四 種 主 要 工 作 和 活 動 : 技 術 性 業(yè) 務 : 注 冊 登 記 、 保 險 費征 繳 、 個 人 賬 戶 、 保 險 費 的 分 配和 支 付 等 評 估 殘 疾 狀 況 的 醫(yī) 療 業(yè) 務 行 政 管 理 業(yè) 務 財 務 、 會 計 和 出 納 業(yè) 務 七 、 社 會 保 障 在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中 的 定位 與 功 能 作 為 一 個 有 機 體 , 社 會 經

34、濟 始 終處 于 運 動 、 變 化 與 發(fā) 展 之 中 , 往往 處 于 非 均 衡 狀 態(tài) , 包 括 有 諸 多不 協 調 、 不 穩(wěn) 定 的 風 險 性 因 素 。 這 些 因 素 可 以 劃 分 為 自 然 因 素 和社 會 因 素 。 它 們 對 社 會 經 濟 安 全 所 造 成 的 影響 以 及 作 用 機 理 與 方 式 存 在 較 大差 異 。 ( 一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產 生 和 發(fā) 展 是 社 會 選擇 的 結 果 自 然 因 素 : 造 成 的 風 險 是 有 形的 、 可 感 知 的 , 且 有 來 有 去 。 一 般 來 說 , 它 并 不 能 獨

35、立 地 危害 社 會 安 全 運 行 , 常 常 是 與 社會 經 濟 因 素 聯 系 和 結 合 起 來 ,而 成 為 一 股 破 壞 社 會 運 行 安 全的 巨 大 力 量 。 社 會 因 素 : 無 處 不 有 、 復 雜 多變 , 且 一 般 以 潛 在 形 式 存 在 。 當 其 滋 生 、 累 積 到 一 定 程 度 ,一 旦 超 過 某 個 閾 限 , 或 當 有 外部 誘 因 出 現 , 頓 時 引 爆 矛 盾 的“ 火 藥 桶 ” , 對 社 會 運 行 安 全造 成 嚴 重 的 、 有 時 甚 至 是 毀 滅性 的 打 擊 。 結 論 : 與 自 然 因 素 相 比 ,

36、真 正 有 可 能危 及 社 會 安 全 運 行 的 是 社 會 經濟 中 的 風 險 因 素 在 社 會 因 素 存 在 和 變 化 的 情 況下 , 社 會 選 擇 的 結 果 必 然 是 社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產 生 和 發(fā) 展 。 ( 二 ) 社 會 保 障 是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基 礎 性構 件 社 會 經 濟 運 行 體 系 中 , 既 相 互 獨立 又 密 切 聯 系 和 相 互 制 約 的 三 種系 統 : 動 力 系 統 : 市 場 控 制 系 統 : 政 府 穩(wěn) 定 系 統 : 社 會 保 障 這 三 個 系 統 是 互 動 的 , 但 并 不是 天 然 地

37、高 度 協 調 和 吻 合 。 不僅 任 何 一 方 的 不 足 都 會 使 社 會經 濟 運 行 失 衡 或 失 控 , 而 且 任何 一 方 的 過 度 發(fā) 展 也 都 會 使 自身 功 能 異 化 , 且 給 另 外 兩 方 的功 能 發(fā) 揮 造 成 障 礙 。 動 力 系 統 、 控 制 系 統 、 穩(wěn) 定 系 統 的 關 系動 力 系 統 控 制 系 統 穩(wěn) 定 系 統載 體 市 場 政 府 社 會 保 障內 在機 制 市 場 的 供 求 機 制 、競 爭 機 制 、 價 格機 制 、 平 均 利 潤率 機 制 、 風 險 機制 等 國 家 的 宏 觀 調控 、 計 劃 預 測等 社

38、 會 公 平 機制 、 收 入 調節(jié) 機 制 等功 能 激 勵 整 合 復 合 型結 果 實 現 效 率 最 大 化 ,使 社 會 有 機 體 充滿 活 力 社 會 成 員 遵 守社 會 規(guī) 范 , 保持 社 會 行 為 的 一 致 性 經 濟 穩(wěn) 定 和社 會 安 定 ( 三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主 要 功 能 補 償 功 能 : 收 入 補 償 、 支 出 補 償 互 助 互 濟 功 能 調 節(jié) 功 能 自 動 調 節(jié) 功 能 ( 對 經 濟 運 行 ) 評 價 : 社 會 保 障 享 有 “ 社 會 安 全網 ” 和 “ 社 會 穩(wěn) 定 器 ” 的 美 譽 ,是 一 種 復

39、合 型 社 會 功 能 系 統 。 八 、 社 會 保 障 法 制 化 建 設 社 會 保 障 法 : 是 國 家 出 面 調 動社 會 力 量 維 護 社 會 成 員 的 生 活安 全 和 生 存 秩 序 的 法 律 的 統 稱 。 其 本 質 是 對 公 民 的 生 存 權 進 行強 制 性 保 護 。 社 會 保 障 法 律 體 系 是 一 個 國 家 全 部 社 會 保 障 法 律 規(guī) 范按 照 一 定 的 標 準 分 類 組 合 所 形 成 的具 有 一 定 結 構 性 、 功 能 性 聯 系 的 有機 整 體 。 其 縱 向 結 構 , 即 由 憲 法 、 社 會 保 障基 本 法

40、 、 社 會 保 障 法 律 及 其 以 下 各層 次 社 會 保 障 法 規(guī) 的 組 合 , 按 照 各自 法 律 效 力 層 次 由 高 到 低 組 成 , 呈“ 金 字 塔 ” 狀 。 其 橫 向 結 構 , 是 由 同 一 層 次 的社 會 保 障 法 律 規(guī) 范 按 照 一 定 的標 準 排 列 而 成 。 ( 一 ) 社 會 保 障 法 體 系 的 結 構 與 內 容 憲 法 中 有 關 社 會 保 障 的 條 款 社 會 保 障 法 社 會 保 障 單 行 法 規(guī) 和 實 施 細 則 地 方 性 社 會 保 障 法 規(guī) 和 行 政 規(guī) 章 其 他 法 律 法 規(guī) 中 有 關 社

41、會 保 障 的法 律 規(guī) 范 社 會 保 障 法 調 整 的 對 象 : 社 會 保 障 關 系 社 會 保 障 關 系 是 指 社 會 保 障 關 系 主體 在 社 會 保 障 活 動 中 , 根 據 社 會 保障 法 規(guī) 而 形 成 的 一 種 權 利 和 義 務 關系 , 主 要 包 括 : 其 一 , 社 會 保 障 職 能 機 構 之 間 及 其內 部 有 關 職 責 劃 分 、 財 務 管 理 、 資金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關 系 。 其 二 , 社 會 保 障 資 金 籌 資 關 系 ,指 社 會 保 障 機 構 與 國 家 、 集 體 、個 人 在 籌 集 社 會 保 障

42、資 金 過 程中 所 發(fā) 生 的 各 種 關 系 。 其 三 , 社 會 保 障 項 目 、 標 準 的確 立 關 系 。 其 四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 管理 、 運 營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的 關 系 。 其 五 , 因 執(zhí) 行 社 會 保 障 政 策 而引 起 爭 議 的 各 方 面 的 關 系 。 其 六 , 監(jiān) 督 社 會 保 障 執(zhí) 行 的 有關 方 面 的 關 系 等 。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地 位 及 其 與 其 他 法 律 的 關 系 社 會 保 障 法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律部 門 社 會 保 障 法 隸 屬 于 社 會 法 , 是社 會 法 的

43、 核 心 法 社 會 法 與 經 濟 法 、 行 政 法 、 民商 法 、 刑 法 并 列 , 是 同 屬 于 憲法 之 下 的 第 二 層 次 的 部 門 法 ( 二 ) 社 會 保 障 立 法 社 會 保 障 立 法 的 基 本 立 意 : 保 障公 民 基 本 權 利 , 即 社 會 保 障 權 社 會 保 障 立 法 的 基 本 出 發(fā) 點 : 結合 和 兼 容 以 下 三 點 : 減 少 或 消 除 貧 困 , 使 每 個 人 都能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 按 照 每 個 人 在 職 期 間 繳 納 保 險費 的 情 況 支 付 保 險 金 ; 社 會 保 障 不 完 全 取 代

44、 個 人 的自 我 保 障 , 每 個 人 都 有 自 我 贍養(yǎng) 的 責 任 。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立 法 模 式 分 散 立 法 模 式 : 即 針 對 不 同 類 型的 人 口 群 體 , 尤 其 經 濟 活 動 人 口群 體 設 置 不 同 的 社 會 保 障 項 目 ,制 定 若 干 平 行 的 社 會 保 障 法 律 法規(guī) , 如 國 家 公 職 人 員 、 工 商 企 業(yè)人 員 、 農 業(yè) 勞 動 者 、 個 體 勞 動 者 。 綜 合 立 法 模 式 : 即 由 國 家 統 一制 定 一 部 綜 合 性 的 社 會 保 障 法律 作 為 基 本 法 , 再 根 據 需 要

45、并按 照 層 次 遞 進 原 則 制 定 若 干 具體 的 單 行 法 規(guī) 和 地 方 性 法 規(guī) ,是 一 種 諸 法 并 行 的 多 層 次 的 法群 化 格 局 。 ( 三 )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實 施 機 制 社 會 保 障 法 的 實 施 機 制 : 包 括 行 政執(zhí) 法 、 司 法 、 爭 議 解 決 的 仲 裁 活 動 、法 律 監(jiān) 督 程 序 等 。 要 求 做 到 “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執(zhí) 法 必 嚴 、 違 法 必 糾 ” 。 實 施 社 會 保 章 法 涉 及 三 類 行 為 : 其 一 , 社 會 保 障 管 理 機 構 及 業(yè) 務 機構 的 違 法 行 為 。 其 二 , 企 業(yè) 、 事 業(yè) 等 用 人 單 位的 違 法 行 為 。 其 三 , 被 保 障 人 的 違 法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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