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施工招標文件》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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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 準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講 解 稿中 國 工 程 咨 詢 協(xié) 會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委 員 會中 國 水 電 顧 問 集 團 華 東 勘 測 設(shè) 計 研 究 院陳 紀 倫 第 一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條 款編 制 總 體 思 路 一 .當 前 我 國 建 設(shè) 工 程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 一 ) 建 設(shè) 工 程 合 同 類 型 1. 施 工 合 同 單 項 工 程 的 施 工 或 安 裝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和 安 裝 總 承 包 合 同 我 國 建 設(shè) 工 程 目 前 采 用 的 基 本 合 同 模 式 , 標 準 施 工 招 標 文
2、 件 的 合 同 條 款 是 以 這 種 合 同 模 式 為 基 礎(chǔ) 編 制 的 。 2. 設(shè) 備 采 購 合 同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采 購 合 同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采 購 與 安 裝 合 同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采 購 、 安 裝 與 包 含 部 分 土 建 工 程 設(shè) 計 、 施 工 、 安 裝 總 承 包 合 同 我 國 基 本 采 用 前 兩 種 合 同 模 式 , 第 三 種 模 式 屬 于 以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采 購 為 主 體 的 總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 見 于 國 外 和 國 際 招 標 采 用 的 總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3. 建 設(shè) 工 程 咨 詢 服 務 合 同 勘
3、 測 設(shè) 計 合 同 科 學 研 究 合 同 專 題 咨 詢 服 務 協(xié) 議 我 國 在 咨 詢 服 務 領(lǐng) 域 里 常 見 的 三 種 合 同 模 式 , 勘 測 設(shè) 計 合 同 通 常 采 用 招 標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 后 兩 類 合 同 一 般 通 過 詢 價 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 4. 設(shè) 計 采 購 施 工 /交 鑰 匙 工 程 總 承 包 合 同 設(shè) 計 、 采 購 、 施 工 /交 鑰 匙 工 程 總 承 包 的 合 同 模 式 見 于 國 際 建 設(shè) 工 程 市 場 ,特 別 是 發(fā) 展 中 國 家 委 托 發(fā) 達 國 家 承 包 的 工
4、程 中 。 目 前 我 國 國 內(nèi) 未 采 用 這 種 承包 模 式 。 ( 二 )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發(fā) 展 趨 勢 1. 從 FIDIC聯(lián) 合 會 頒 布 新 合 同 范 本 系 列 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演 變 和 發(fā) 展 趨 勢 ( 1) 施 工 合 同 條 件 1999年 第 1版 用 于 由 業(yè) 主 設(shè) 計 的 建 筑 或 工 程 項 目 , 承 包 方 按 業(yè) 主 提 供 的 設(shè) 計 進 行 施 工 。合 同 中 可 包 含 由 承 包 商 設(shè) 計 的 土 木 、 機 電 或 建 筑 物 的 某 些 部 分 。 ( 2) 設(shè) 計 采 購 施 工 ( EPC)
5、/交 鑰 匙 工 程 合 同 條 件 1999年 第 1版 用 于 以 交 鑰 匙 方 式 提 供 全 部 工 廠 設(shè) 備 、 基 礎(chǔ) 設(shè) 施 項 目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開 發(fā) 項目 。 由 承 包 商 進 行 全 部 設(shè) 計 、 采 購 和 施 工 提 供 配 套 完 善 的 設(shè) 施 和 “ 轉(zhuǎn) 動 鑰 匙 ” ( 3)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和 設(shè) 計 施 工 合 同 條 件 1999年 第 版 推 薦 用 于 機 電 設(shè) 備 的 供 貨 ( 包 括 產(chǎn) 品 設(shè) 計 ) 以 及 建 筑 物 或 工 程 的 設(shè) 計 和施 工 。 由 承 包 商 按 照 業(yè) 主 要 求 進 行 設(shè) 計 和 提
6、 供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和 ( 或 ) 其 他 工 程 ) ( 4) 簡 明 合 同 格 式 1999年 第 一 版 推 薦 用 于 資 金 小 的 工 程 項 目 , 可 以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由 承 包 商 設(shè) 計 的 土 木 、機 械 、 電 氣 和 ( 或 ) 建 筑 物 的 合 同 。 2. FIDIC推 薦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是 以 設(shè) 計 、 施 工 、 設(shè) 備 采 購 、 安 裝 等 合 同 的多 元 化 組 合 , 提 倡 綜 合 型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 新 版 本 系 列 明 顯 的 發(fā) 展 趨 向 是 在 設(shè) 計 、 施 工 、 設(shè) 備 采
7、購 、 安 裝 等 各 種 合同 類 型 的 互 相 包 容 。 合 同 結(jié) 構(gòu) 以 某 一 項 主 要 的 合 同 類 型 ( 如 施 工 合 同 或 設(shè) 備 采 購 合 同 ) 為 主導 , 包 含 其 他 合 同 類 型 的 綜 合 型 合 同 模 式 。 綜 合 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減 少 了 合 同 接 口 和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交 叉 , 簡 化 了 合同 管 理 程 序 , 加 速 了 整 個 建 設(shè) 項 目 的 招 投 標 進 程 , 也 節(jié) 約 了 管 理 成 本 。 總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是 合 同 管 理 科 學 化 的 集 中 體 現(xiàn) , 但 需
8、 要 優(yōu) 良 的 設(shè) 計 和 嚴密 、 完 善 、 操 作 性 強 的 合 同 文 件 為 支 撐 。 二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組 成 合 同 協(xié) 議 書 應 按 “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 確 定 的 格 式 擬 定 , 合 同 協(xié) 議 書 是 合 同 雙 方的 總 承 諾 ,具 體 內(nèi) 容 應 約 定 在 協(xié) 議 書 附 件 和 以 下 文 件 中 ; 中 標 通 知 書 應 由 發(fā) 包 人 在 施 工 招 標 確 定 中 標 人 后 , 按 “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 確 定的 格 式 擬 定 ; 投 標 函 及 投 標 函 附 錄 中 包 含 有 合 同 雙 方 在
9、 合 同 中 相 互 承 諾 的 條 件 , 應 附 入合 同 文 件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和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是 整 個 施 工 合 同 中 最 重 要 的 合 同 文 件 , 它 根據(jù)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則 , 約 定 了 合 同 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全 過 程 中 的 工 作 規(guī) 則 , 其中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是 要 求 各 建 設(shè) 行 業(yè) 共 同 遵 守 的 共 性 規(guī) 則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則 可由 各 行 業(yè) 根 據(jù) 其 行 業(yè) 的 特 殊 情 況 , 自 行 約 定 的 行 業(yè) 規(guī) 則 。 但 各 行 業(yè) 自 行 約 定的 行
10、業(yè) 規(guī) 則 不 能 違 背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已 約 定 的 通 用 規(guī) 則 ; “技 術(shù) 標 準 和 要 求 ” 的 內(nèi) 容 是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根 據(jù) 工 程 的 安 全 、 質(zhì) 量 和 進 度 目標 , 約 定 合 同 雙 方 應 遵 守 的 技 術(shù) 標 準 的 內(nèi) 容 和 要 求 ,技 術(shù) 標 準 中 的 強 制 性 規(guī) 定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 “圖 紙 ”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為 實 施 工 程 施 工 的 全 部 工 程 圖 紙 和 有 關(guān) 文 件 ; 已 標 價 的 工 程 量 清 單 是 投 標 人 在 投 標 階 段 的 報 價 承 諾 , 合
11、同 實 施 階 段 用 于發(fā)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價 款 , 工 程 完 工 后 用 于 合 同 雙 方 結(jié) 清 合 同 價 款 的 依 據(jù) 。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合 同 雙 方 約 定 需 要 進 入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 三 . 編 制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指 導 原 則 ( 一 ) 遵 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部 門 規(guī) 章 , 遵 守 工 程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規(guī) 、 自 治 條 例 、 單 行 條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規(guī) 章 ; 合 同 有 效 性 的 必 要 條 件 。 ( 二 ) 按 合
12、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則 設(shè) 定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公 正 、 公 平 的 合 同 理 念 是 工 程 順 利 實 施 的 重 要 保 障 。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各 項 合 同 程 序 和 條 款 內(nèi) 容 的 設(shè) 定 均 應 貫 徹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則 。 ( 三 ) 根 據(jù)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shè) 管 理 制 度 設(shè) 定 合 同 管 理 的 程 序 和 內(nèi) 容 ;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shè)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項 目 法 人 責 任 制 、 招 標 投 標 制 和 建 設(shè) 監(jiān) 理制 等 ,以
13、及 國 家 和 相 關(guān) 部 門 有 關(guān) 建 設(shè) 管 理 的 規(guī) 章 和 規(guī) 定 。 合 同 條 款 設(shè) 定 的 各 項 管 理 程 序 不 能 違 背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shè)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學 習 FIDIC合 同 條 件 的 精 華 , 編 制 適 合 我 國 國 情 的 合 同 條 款 ; FIDIC合 同 涉 及 的 工 作 內(nèi) 容 能 基 本 覆 蓋 工 程 建 設(shè) 過 程 遇 到 的 合 同 問 題 ; 合 同 的 基 本 屬 性 公 平 原 則 比 較 到 位 ;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的 約 定 比 較 清 晰 ; 設(shè) 定 的 各 項
14、合 同 程 序 比 較 嚴 密 、 科 學 、 操 作 性 強 ; 強 調(diào) 解 決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時 性 , 在 履 約 過 程 中 及 時 解 決 好 支 付 、 合 同 變 更 和爭 議 等 的 合 同 問 題 。 ( 五 ) 適 用 于 我 國 各 建 設(shè) 行 業(yè) , 以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另 有 約 定 ” 的 形 式 ,為 各 建 設(shè) 行 業(yè) 根 據(jù) 其 本 行 業(yè) 的 特 點 和 要 求 , 留 出 自 行 約 定 的 空 間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約 定 是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的 合 同 責 任 、 工 作 內(nèi) 容 和 工 作 程序 的
15、 延 伸 和 補 充 , 其 延 伸 和 補 充 約 定 的 內(nèi) 容 不 能 違 背 原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的基 本 原 則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設(shè) 定 的 工 程 質(zhì) 量 檢 驗 程 序 、 進 度 控 制 程 序 、 合 同 變 更 程 序 、計 量 支 付 程 序 和 竣 工 驗 收 程 序 等 均 留 有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的 空 間 , 供 各 行 業(yè)根 據(jù) 其 不 同 的 行 業(yè) 管 理 特 點 和 具 體 方 法 自 行 約 定 。 四 編 制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主 要 思 路( 一 )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的 合 同 雙 方 的
16、 責 任 界 面 應 清 晰 , 約 定 的 內(nèi) 容 應 能 覆蓋 建 設(shè)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問 題 。 標 準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規(guī) 定 , 招 標 人 ( 發(fā) 包 人 ) 和 投 標 人 ( 承 包 人 ) 是 工 程 招投 標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兩 個 責 任 主 體 ,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2條 與 第 4.1款 明 確 規(guī) 定了 發(fā)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義 務 , 并 在 以 下 第 5 24條 款 中 詳 細 約 定 了 合 同 雙 方 在 建 設(shè) 工 程 履 約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問 題
17、, 避 免 出 現(xiàn) 空 白 , 而 造 成 履 約 困難 。 在 合 同 公 正 公 平 的 前 提 下 , 約 定 的 合 同 雙 方 責 任 界 面 清 晰 是 合 同 順 利 履 行的 基 本 條 件 。 需 要 總 結(jié) 了 我 國 近 年 來 建 設(shè) 工 程 合 同 的 實 踐 和 經(jīng) 驗 教 訓 。 ( 二 ) 對 監(jiān) 理 人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職 能 的 準 確 定 位 : 監(jiān) 理 人 受 發(fā) 包 人 的 委 托 ,在 施 工 現(xiàn) 場 為 發(fā) 包 人 管 理 合 同 。 監(jiān) 理 人 按 發(fā) 包 人 的 授 權(quán) 進 行 合 同 管 理 , 對 工 程 的 施 工 進 度 、 質(zhì)
18、 量 、 安 全 和合 同 支 付 負 有 監(jiān) 理 責 任 ; 監(jiān) 理 人 應 忠 實 地 執(zhí) 行 發(fā) 包 人 與 承 包 人 簽 署 的 施 工 合 同 , 無 權(quán) 修 改 合 同 , 監(jiān)理 人 不 是 合 同 的 第 三 方 ; 監(jiān) 理 人 應 認 真 運 用 好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3.5條 “ 商 定 或 確 定 ” 條 款 , 以 公 正 的立 場 , 促 進 雙 方 在 合 同 范 圍 內(nèi) 通 過 協(xié) 商 , 友 好 地 解 決 合 同 爭 議 。 監(jiān) 理 人 只 對 發(fā) 包 人 承 擔 監(jiān) 理 責 任 , 承 包 人 不 能 因 監(jiān) 理 人 的 工 作 不 到 位 而 要
19、求 免 除 或 減 輕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應 負 的 責 任( 三 ) 樹 立 正 確 的 合 同 變 更 理 念 , 建 立 科 學 的 變 更 程 序 , 及 時 處 理 好 設(shè)計 和 施 工 過 程 中 出 現(xiàn) 的 變 更 , 有 利 于 減 少 合 同 爭 議 。 合 同 變 更 在 建 設(shè) 工 程 合 同 中 常 常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尤 其 是 對 一 些 復 雜 和 大 型的 工 程 都 可 能 在 設(shè) 計 和 施 工 過 程 中 發(fā) 生 變 更 ; 樹 立 正 確 的 合 同 變 更 理 念 , 有 利 于 推 進 合 同 的 順 利 履 行 ,促 進 合 同
20、雙 方 的 良 好 合 作 ; 變 更 的 范 圍 和 內(nèi) 容 在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15.1款 中 已 有 約 定 , 各 行 業(yè) 可 在 專 用合 同 條 款 中 約 定 具 體 實 物 內(nèi) 容 .但 不 能 取 消 第 15.1款 中 約 定 的 任 何 一 項 內(nèi) 容 。 只 有 監(jiān) 理 人 才 有 權(quán) 發(fā) 出 變 更 , 承 包 人 無 權(quán) 自 行 變 更 , 但 監(jiān) 理 人 發(fā) 出 重 大 變更 時 , 應 經(jīng) 發(fā) 包 人 同 意 ; 發(fā) 生 變 更 事 項 應 及 時 做 好 同 期 記 錄 , 并 及 時 按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15.3款 作 出處 理 ,
21、以 免 事 后 造 成 歷 史 資 料 失 缺 而 引 成 爭 議 ( 四 ) 根 據(jù) 我 國 目 前 的 合 同 管 理 狀 況 , 編 制 本 合 同 支 付 條 款 時 , 考 慮 了盡 量 適 用 于 單 價 合 同 和 總 價 合 同 兩 種 支 付 模 式 。 本 合 同 條 款 的 支 付 模 式 是 以 測 量 計 量 為 基 礎(chǔ) 的 , 支 付 條 款 的 設(shè) 定 包 含 了 單價 合 同 的 測 量 計 量 支 付 與 總 價 合 同 的 按 形 象 進 度 支 付 。 當 前 總 價 支 付 方 式 尚缺 乏 經(jīng) 驗 , 為 此 建 議 當 前 僅 在 規(guī) 模 較 小 、
22、 工 期 較 短 的 總 價 合 同 中 使 用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涉 及 單 價 合 同 和 總 價 合 同 的 , 主 要 有 第 15.1款 “ 變 更 的 范圍 和 內(nèi) 容 ” 、 第 15.4款 “ 變 更 估 價 原 則 ” 、 第 16.1款 “ 物 價 波 動 引 起 的 價 格 調(diào)整 ” 、 第 17.1款 “ 計 量 ” 和 第 17.3款 “ 工 程 進 度 付 款 ” 。 招 標 人 在 編 制 招 標 文件 時 , 按 照 選 定 的 合 同 模 式 ,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補 充 約 定 其 具 體 支 付 方 式 和內(nèi) 容 ;對 于 規(guī)
23、模 較 小 、 工 期 較 短 的 總 價 合 同 , 第 16.1款 約 定 的 價 格 調(diào) 整 , 發(fā) 包 人 可根 據(jù) 行 業(yè) 管 理 或 項 目 實 際 ,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約 定 不 調(diào) 整 或 僅 對 某 幾 個 指 標進 行 調(diào) 整 。 第 17.1款 約 定 的 “ 計 量 ” , 同 時 包 括 了 單 價 子 目 計 量 和 總 價 子 目 計 量 的 內(nèi)容 , 并 按 順 序 編 排 項 號 。 根 據(jù) 選 定 的 合 同 形 式 , 分 別 適 用 第 17.1.4項 或 第 17.1.5項 。 第 17.3款 約 定 的 進 度 付 款 , 同 時 包
24、 括 了 按 計 量 周 期 付 款 , 或 按 形 象 進 度 付款 , 以 及 周 期 付 款 和 形 象 進 度 付 款 的 結(jié) 合 等 多 種 形 式 。 哪 些 工 作 內(nèi) 容 采 用 周期 付 款 、 哪 些 工 作 內(nèi) 容 采 用 形 象 進 度 付 款 , 由 當 事 人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或 支 付分 解 報 告 中 確 定 。 絕 大 多 數(shù) 建 設(shè) 工 程 中 ,均 采 用 按 月 進 度 進 行 計 量 付 款 . ( 五 ) 科 學 設(shè) 定 各 項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強 調(diào) 處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時 性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設(shè)
25、 定 了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 質(zhì) 量 檢 查 和 驗 收 , 合 同 變 更 、 計量 和 進 度 付 款 、 竣 工 驗 收 、 竣 工 結(jié) 算 與 爭 議 調(diào) 解 等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以 上 工 作 程 序 的 設(shè) 定 , 強 調(diào) 了 處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時 性 。 公 平 、 合 理 地 約定 合 同 雙 方 各 自 的 工 作 時 限 , 保 證 雙 方 都 能 高 效 地 完 成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中 規(guī) 定的 工 作 , 防 止 問 題 長 期 積 壓 , 影 響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 避 免 積 累 成 合 同 爭 議 ; ( 六
26、) 合 同 雙 方 應 齊 心 協(xié) 力 面 對 工 程 風 險 , 共 同 克 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災 害 對 工 程施 工 的 不 利 影 響 , 各 自 進 行 必 要 的 保 險 , 以 規(guī) 避 風 險 。 鑒 于 工 程 建 設(shè) 項 目 施 工 較 為 復 雜 、 合 同 履 行 周 期 較 長 等 特 點 , 合 同 雙 方 應在 合 同 訂 立 時 客 觀 地 評 估 合 同 風 險 , 承 包 人 在 報 價 中 應 認 真 估 列 風 險 費 用 ,并 應 將 工 程 保 險 作 為 解 決 合 同 風 險 的 重 要 手 段 ; 保 險 的 目 的 是 把 合 同 雙
27、 方 的 風 險 降 低 到 最 低 限 度 ,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20條 設(shè) 定 了 合 同 雙 方 必 須 投 保 的 各 保 險 項 目 .監(jiān) 理 人 督 促 雙 方 及 時 投 保 ; 為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員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承 包 人 必 須 為 其 施 工 作 業(yè) 人 員 投 保 本 合 同條 款 所 列 的 各 項 人 員 險 種 , 并 進 入 報 價 。 不 可 抗 力 災 害 屬 于 非 合 同 雙 方 責 任 的 意 外 風 險 , 但 作 為 本 合 同 的 項 目 業(yè) 主 ,理 應 承 擔 工 程 的 主 要 損 失 , 但 承 包 人
28、也 應 承 擔 其 自 身 的 某 些 財 產(chǎn) 損 失 , 以 及其 合 同 中 的 部 分 利 潤 損 失 。 ( 七 )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建 議 建 立 由 獨 立 第 三 方 承 擔 的 合 同 爭 議 評 審 機 制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24條 從 維 護 合 同 的 公 平 性 出 發(fā) , 建 議 設(shè) 立 合 同 爭 議 評 審 機制 , 其 目 的 是 通 過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公 正 評 審 和 調(diào) 解 , 促 進 合 同 雙 方 在 本 合 同 范圍 內(nèi) 友 好 地 解 決 爭 議 , 盡 量 避 免 將 合 同 爭 議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 第
29、 三 方 對 合 同 爭 議 的 評 審 , 只 是 作 為 提 供 合 同 雙 方 進 一 步 協(xié) 商 解 決 合 同 爭議 的 參 考 依 據(jù) 。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不 接 受 , 爭 議 評 審 意 見 將 不 具 有 合 同 約 束 力 。 一 般 情 況 下 , 合 同 雙 方 聘 請 的 爭 議 評 審 專 家 通 常 是 業(yè) 內(nèi) 比 較 有 經(jīng) 驗 的 資 深專 家 , 在 不 受 合 同 任 一 方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的 評 審 意 見 往 往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權(quán)威 性 , 即 使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后 , 也 可 能 是 司 法 機 關(guān) 取
30、證 的 重 要 參 考 材 料 。 為 此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爭 議 評 審 機 制 可 以 促 進 合 同 雙 方 進 一 步 和 解 , 減 少 和 避 免 爭 議進 入 司 法 程 序 , 從 而 也 可 節(jié) 省 解 決 爭 議 的 成 本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重 點 解 讀 一 .合 同 條 款 的 編 制 框 架 合 同 條 款 分 為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和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兩 部 分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內(nèi)容 按 我 國 各 建 設(shè) 行 業(yè)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中 的 共 性 規(guī) 則 制 定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31、 則 根 據(jù)各 行 業(yè)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具 體 工 程 的 特 點 , 由 各 行 業(yè) 在 其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范 本 中 自行 制 定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全 文 共 24條 130款 , 分 為 以 下 八 組 : ( 一 ) 合 同 主 要 用 語 定 義 和 一 般 性 約 定 。 1. 一 般 約 定 第 一 組 第 1條 一 般 約 定 中 第 1.1款 “ 詞 語 定 義 ” 是 為 準 確 理 解 本 合 同 條 款 ,對 合 同 中 使 用 的 主 要 用 語 和 常 用 語 予 以 專 門 定 義 ; 第 1.2 1.12款 為 有 關(guān) 合 同文 件
32、 的 通 用 性 解 釋 和 一 般 性 說 明 。 ( 二 )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2. 發(fā) 包 人 義 務 3. 監(jiān) 理 人 4.承 包 人 從 廣 義 上 說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全 部 24條 都 是 約 定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務 ,第 二 組 第 2 4條 為 合 同 條 款 編 制 框 架 需 要 表 述 的 第 一 層 次 條 款 內(nèi) 容 , 其 目的 是 列 出 合 同 雙 方 總 體 的 合 同 責 任 及 其 相 應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 三 ) 合 同 雙 方 的 施 工 資 源 投 入
33、 5.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6. 施 工 設(shè) 備 和 臨 時 設(shè) 施 7. 交 通 運 輸 8. 測 量 放 線 9. 施 工 安 全 、 治 安 保 衛(wèi) 和 環(huán) 境 保 護 第 三 組 第 5 9條 列 出 雙 方 投 入 施 工 資 源 的 責 任 及 其 具 體 操 作 內(nèi) 容 ; ( 四 )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10. 進 度 計 劃 11. 開 工 和 竣 工 12. 暫 停 施 工 第 四 組 第 10 12條 列 出 雙 方 對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的 責 任 及 其 具 體 操 作 內(nèi) 容 ; ( 五 ) 工 程 質(zhì) 量 控 制 13. 工 程 質(zhì) 量 14.
34、試 驗 和 檢 驗 第 五 組 第 13與 14條 列 出 雙 方 對 工 程 質(zhì) 量 控 制 的 責 任 及 其 具 體 操 作 內(nèi) 容 ; ( 六 ) 工 程 投 資 控 制 15. 變 更 16. 價 格 調(diào) 整 17. 計 量 和 支 付 第 六 組 第 15 17條 列 出 雙 方 對 工 程 投 資 控 制 的 責 任 及 其 具 體 操 作 內(nèi) 容 ; ( 七 ) 驗 收 和 保 修 18. 竣 工 驗 收 19. 缺 陷 責 任 與 保 修 責 任 第 七 組 第 18和 19條 列 出 雙 方 對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 缺 陷 修 復 ,保 修 責 任 及 其 具體 操
35、 作 內(nèi) 容 ; 第 三 七 組 為 合 同 條 款 編 制 框 架 需 要 表 述 的 第 二 層 次 條 款 內(nèi) 容 , 列 出 合同 雙 方 在 工 程 建 設(shè) 過 程 中 為 完 成 合 同 約 定 的 實 物 目 標 , 需 要 各 自 履 行 的 具 體工 作 責 任 及 相 應 的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 八 ) 工 程 風 險 、 違 約 和 索 賠 20. 保 險 21. 不 可 抗 力 22. 違 約 23. 索 賠 24. 爭 議 的 解 決第 八 組 第 20 24條 是 為 保 障 上 述 第 二 層 次 條 款 的 實 物 操 作 內(nèi) 容 得 以 公 正 、 公
36、 平 地 順 利 執(zhí) 行 , 保 障 工 程 的 圓 滿 完 成 。 這 一 組 條 款 應 與 國 家 的 合 同 法 及 相 關(guān)的 法 律 法 規(guī) 銜 接 好 , 以 充 分 體 現(xiàn) 本 合 同 執(zhí) 法 的 公 正 性 。 二 .合 同 條 款 解 讀 1.一 般 約 定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 一 般 約 定 ” 中 針 對 合 同 使 用 的 語 言 文 字 、 法 律 、 各 項 合同 文 件 的 組 成 和 解 釋 順 序 , 以 及 與 建 設(shè) 工 程 合 同 的 程 序 性 條 款 無 直 接 關(guān) 聯(lián) 的聯(lián) 絡(luò) 、 轉(zhuǎn) 讓 、 嚴 禁 賄 賂 、 化 石 文 物 、 專
37、 利 技 術(shù) 和 保 密 等 的 單 一 性 條 款 進 行 了專 門 約 定 。 1.1詞 語 定 義 本 款 定 義 祗 適 用 于 本 合 同 ,不 能 延 伸 至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語 解 釋 。 1. 2 語 言 文 字 除 專 用 術(shù) 語 外 , 本 合 同 條 款 均 使 用 中 文 。 1. 3 法 律 適 用 于 合 同 的 法 律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 部 門 規(guī) 章 、 以 及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規(guī) 、 自 治 條 例 、 單 行 條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規(guī) 章 。 1. 4 合 同 文
38、件 的 優(yōu) 先 順 序 本 款 所 示 為 合 同 文 件 優(yōu) 先 順 序 的 慣 例 , “ 合 同 協(xié) 議 書 ” 是 合 同 雙 方 共 同 簽署 的 總 承 諾 書 , 應 列 首 例 。 “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根 據(jù) 雙 方 合 同 管 理 的 需 要 列 入 合 同 , 一 般 均 按 其 時 間 先 后 或 重 要 性 插 入 本 款 的 排 序 中 。 發(fā) 包 人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 可 將 投 標 文 件 中 的 某 些 承 諾 性 文 件 列 入 合 同 。 但 不宜 將 整 個 投 標 文 件 納 入 合 同 2. 發(fā) 包 人 義 務 2.1 遵 守
39、 法 律 發(fā) 包 人 作 為 獨 立 法 人 遵 守 國 家 法 律 , 本 條 還 須 約 定 : 發(fā) 包 人 不 因 自 己 違反 法 律 而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2.2 發(fā) 出 開 工 通 知 延 誤 發(fā) 出 開 工 通 知 , 應 推 遲 合 同 工 期 ,或 給 予 工 期 補 償 。 2.3 提 供 施 工 場 地 發(fā) 包 人 應 及 時 提 供 施 工 場 地 , 城 市 建 筑 應 特 別 注 意 查 明 地 下 管 線 和 地 下設(shè) 施 , 并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事 先 約 定 。 2.4 協(xié) 助 承 包 人 辦 理 證 件 和 批
40、件 發(fā) 包 人 協(xié) 助 辦 理 , 有 利 于 加 速 完 成 工 程 開 工 的 各 項 審 批 手 續(xù) 。 2.5 組 織 設(shè) 計 交 底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shè) 管 理 體 制 在 行 業(yè) 管 理 上 , 設(shè) 計 是 相 對 獨 立 的 。 發(fā) 包 人 組 織好 施 工 合 同 全 過 程 的 設(shè) 計 交 底 是 順 利 推 進 施 工 的 一 項 重 要 措 施 。 2.6 支 付 合 同 價 款 發(fā) 包 人 按 合 同 約 定 及 時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和 材 料 預 付 款 、 工 程 進 度 款 , 以 及 及 時 結(jié) 清 工 程 款 是 發(fā) 包 人 最 基 本
41、 義 務 。 應 從 國 家 建 設(shè) 管 理 體 制 與 合 同管 理 機 制 上 徹 底 解 決 。 2.7 組 織 竣 工 驗 收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竣 工 驗 收 是 指 發(fā) 包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 對 承 包 人 完 成 全 部 合 同工 作 后 的 驗 收 , 并 非 是 國 家 在 工 程 正 式 交 付 投 運 前 的 竣 工 驗 收 。 合 同 的 竣 工 驗 收 應 是 國 家 驗 收 的 一 部 分 , 竣 工 驗 收 所 采 用 的 各 項 驗 收 和評 定 標 準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 合 同 驗 收 資 料 應 符 合 國 家 驗 收 要 求
42、。 3. 監(jiān) 理 人 監(jiān) 理 人 是 受 發(fā) 包 人 委 托 在 施 工 現(xiàn) 場 實 施 合 同 管 理 的 執(zhí) 行 者 。 發(fā) 包 人 委托 監(jiān) 理 人 按 發(fā) 包 人 與 承 包 人 簽 訂 的 施 工 合 同 進 行 監(jiān) 理 . 根 據(jù) 現(xiàn) 行 建 設(shè) 管 理 體 制 , 發(fā) 包 人 應 通 過 公 開 招 標 選 擇 監(jiān) 理 人 。 發(fā) 包 人 應與 監(jiān) 理 人 簽 訂 委 托 監(jiān) 理 合 同 , 明 確 發(fā) 包 人 的 授 權(quán) 范 圍 與 監(jiān) 理 工 作 內(nèi) 容 , 以及 發(fā) 包 人 和 監(jiān) 理 人 各 自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監(jiān) 理 人 不 是 合 同 的 第
43、三 方 , 他 無 權(quán) 修 改 合 同 , 無 權(quán) 免 除 或 變 更 合 同 約定 的 發(fā) 包 人 與 承 包 人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他 的 任 務 是 忠 實 地 執(zhí) 行 合 同 雙方 簽 訂 的 合 同 條 款 。 監(jiān) 理 人 的 公 正 體 現(xiàn) 在 只 以 合 同 作 為 監(jiān) 理 工 作 的 依 據(jù) . 3.1監(jiān) 理 人 的 職 責 和 權(quán) 力 監(jiān) 理 人 應 享 有 合 同 中 約 定 的 權(quán) 力 。 發(fā) 包 人 應 在 合 同 條 款 中 明 確 寫 明 對監(jiān) 理 人 的 授 權(quán) 范 圍 和 內(nèi) 容 。 承 包 人 不 能 因 監(jiān) 理 人 對 工 程 、 材
44、料 和 設(shè) 備 進 行 檢 查 和 檢 驗 等 的 職 務 行為 而 自 行 減 輕 或 免 除 自 己 的 責 任 、 權(quán) 利 和 義 務 。 監(jiān) 理 人 的 指 示 被 認 為 已 取 得 發(fā) 包 人 授 權(quán) 。 3.2總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總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由 監(jiān) 理 人 征 得 發(fā) 包 人 同 意 后 委 派 。 總 監(jiān) 理 工 程 師 是 監(jiān) 理 人 在 施 工 現(xiàn) 場 的 全 權(quán) 代 表 , 發(fā) 包 人 為 加 強 現(xiàn) 場 管理 , 都 十 分 重 視 這 一 崗 位 人 員 的 工 作 素 質(zhì) 。 4. 承 包 人4. 1承 包 人 的 一 般 義 務 按 合 同 約 定
45、 圓 滿 完 成 全 部 承 包 工 作 ; 按 建 設(shè) 工 程 安 全 生 產(chǎn) 管 理 條 例 和 建 設(shè) 工 程 質(zhì) 量 管 理 條 例 的要 求 , 認 真 做 到 所 有 施 工 作 業(yè)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備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4. 3分 包 工 程 分 包 應 遵 守 合 同 法 第 272條 和 招 標 投 標 法 第 48 條 的 規(guī)定 。4. 8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員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承 包 人 必 須 遵 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的 規(guī) 定 , 嚴 格 執(zhí) 法 。 4. 11不 利 物 質(zhì) 條 件 指 未 能 探 明 , 但
46、屬 于 地 下 已 存 在 的 非 自 然 物 質(zhì) 障 礙 , 或 超 標 準 水 文條 件 。 3.4監(jiān) 理 人 的 指 示 發(fā) 包 人 應 授 予 監(jiān) 理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發(fā) 出 指 示 的 權(quán) 力 。 為 了 整 個 工 程 合 同 管 理的 責 任 界 面 清 晰 , 發(fā) 包 人 不 宜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發(fā) 出 指 示 。 監(jiān) 理 人 發(fā) 出 的 指 示 必 須 是 書 面 的 。 緊 急 情 況 下 , 監(jiān) 理 人 可 以 在 施 工 現(xiàn) 場 簽發(fā) 書 面 臨 時 指 示 , 但 必 須 在 24小 時 內(nèi) 以 正 式 書 面 函 確 認 。 3.5 商 定 和 確
47、定 本 條 款 的 設(shè) 置 吸 取 了 FIDIC的 成 功 經(jīng) 驗 , 作 為 最 熟 悉 工 程 建 設(shè) 情 況 的 現(xiàn) 場 合同 管 理 者 , 監(jiān) 理 人 掌 握 運 用 好 本 條 款 賦 予 的 “ 商 定 和 確 定 ” 的 權(quán) 力 。 有 利 于合 同 的 科 學 有 序 地 履 行 , 節(jié) 約 管 理 成 本 。 本 合 同 條 款 的 精 髓 在 于 “ 商 定 ” , “ 確 定 ” 也 是 為 了 更 好 地 商 定 ,更 好 地 促進 合 同 雙 方 通 過 協(xié) 商 友 好 地 解 決 合 同 爭 議 , 也 符 合 當 今 社 會 提 倡 的 和 諧 精 神 。 監(jiān)
48、 理 人 充 分 運 用 好 本 條 款 , 也 是 對 監(jiān)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職 能 作 了 最 恰 如 其分 的 定 位 。 可 以 認 為 , “ 商 定 和 確 定 ” 條 款 是 監(jiān) 理 人 工 作 的 核 心 。 4.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義 務 4.1.1 遵 守 法 律承 包 人 作 為 獨 立 法 人 必 須 遵 守 國 家 法 律 , 承 包 人 不 因 自 己 違 反 法 律 而 要 求 發(fā) 包 人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4.1.2 依 法 納 稅承 包 人 依 法 納 稅 是 承 包 人 作 為 獨 立 法 人 的 行 為 。
49、 本 項 約 定 , 承 包 人 交 納 的 稅金 應 包 括 在 合 同 價 格 內(nèi) 。 承 包 人 不 交 納 稅 金 , 既 屬 違 約 , 又 屬 違 法 。 4.1.3 完 成 各 項 承 包 工 作 4.1.4 對 施 工 作 業(yè)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備 性 負 責 4.1.5 保 證 工 程 施 工 和 人 員 的 安 全 4.1.6 負 責 施 工 場 地 及 其 周 邊 環(huán) 境 與 生 態(tài) 的 保 護 工 作 4.1.7 避 免 施 工 對 公 眾 和 他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損 害 4.1.8 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4.1.9 工 程 的 維 護 和 照
50、管 上 述 4.1.34.1.6項 提 出 了 本 合 同 對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所 應 做 到 的 全 面 和 總體 的 合 同 要 求 , 作 為 全 面 負 有 施 工 責 任 的 承 包 人 , 即 使 在 本 合 同 的 “ 合 同 條款 ” 或 “ 技 術(shù) 標 準 和 要 求 ” 中 對 承 包 人 施 工 作 業(yè) 和 措 施 , 人 員 和 施 工 安 全 、對 環(huán) 境 和 生 態(tài) 保 護 工 作 要 求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存 在 著 某 些 不 完 善 之 處 , 承 包 人 仍應 按 本 款 要 求 圓 滿 完 成 本 工 程 ,做 到 施 工 作 業(yè)
51、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備 ,保 證 工 程 施 工和 人 員 的 安 全 ,做 好 施 工 場 地 及 其 周 邊 環(huán) 境 與 生 態(tài) 保 護 。 4.2 履 約 擔 保履 約 擔 保 有 履 約 擔 保 書 和 履 約 保 函 兩 種 形 式 , 履 約 擔 保 書 一 般 由 資 信 好 、 經(jīng)濟 實 力 強 的 企 業(yè) 為 承 包 人 提 供 擔 保 ; 履 約 保 函 一 般 由 商 業(yè) 銀 行 等 的 信 貸 機 構(gòu)為 承 包 人 提 供 擔 保 。 4.3 分 包工 程 分 包 應 嚴 格 遵 守 合 同 法 。 本 合 同 規(guī) 定 承 包 人 不 得 將 全 部 工 程
52、轉(zhuǎn) 包 或 肢 解后 分 包 給 第 三 人 ; 工 程 主 體 和 關(guān) 鍵 性 工 作 也 不 得 分 包 4.5 承 包 人 項 目 經(jīng) 理發(fā) 包 人 重 視 承 包 人 項 目 經(jīng) 理 的 工 作 素 質(zhì) , 并 要 求 項 目 經(jīng) 理 長 駐 現(xiàn) 場 。 4.8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員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員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是 當 今 施 工 合 同 管 理 中 的 突 出 問 題 , 在 不 少 施工 工 程 中 , 不 僅 勞 動 法 規(guī) 定 的 很 多 權(quán)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連 最 基 本 的 勞 動 工 資 有時 還 不 能 及 時
53、發(fā) 放 , 不 符 合 建 設(shè) 和 諧 社 會 的 基 本 精 神 。 本 款 第 4.8.1 4.8.6所 列 承 包 人 人 員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是 建 設(shè) 工 程 施 工 勞 動 者 應 享有 的 最 基 本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任 何 雇 用 者 不 遵 守 的 即 屬 違 法 。 4.9 工 程 價 款 應 專 款 專 用 除 承 包 人 應 得 的 利 潤 外 , 承 包 人 應 保 證 將 工 程 款 專 用 于 本 工 程 。 4.10 承 包 人 現(xiàn) 場 查 勘 承 包 人 在 投 標 前 和 進 點 施 工 時 應 認 真 進 行 現(xiàn) 場 查 勘 , 并 收 集 與
54、 合 同 有 關(guān) 的當 地 資 料 , 以 充 分 估 計 其 應 承 擔 的 責 任 和 風 險 。 5.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5.1承 包 人 采 購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由 承 包 人 采 購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的 , 合 同 雙 方 責 任 界 限 清 淅 ,任 何 環(huán) 節(jié) 上 出 了 問 題 , 均 應 由 承 包 人 負 全 部 責 任 。 5.2 發(fā)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由 發(fā)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的 , 發(fā) 包 人 應 承 擔 供 貨 貨 源 質(zhì) 量 的 責 任 ; 供貨 廠 家 不 能 按 時 交
55、貨 而 延 誤 承 包 人 施 工 進 度 , 亦 應 由 發(fā) 包 人 承 擔 延 誤 責 任 。 6. 施 工 設(shè) 備 和 臨 時 設(shè) 施 6.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設(shè) 備 和 臨 時 設(shè) 施 承 包 人 在 投 標 時 , 一 般 均 應 提 交 擬 投 入 本 合 同 工 作 的 主 要 施 工 設(shè) 備 表 及 其進 場 時 間 , 以 及 修 建 臨 時 設(shè) 施 的 項 目 內(nèi) 容 及 其 修 建 的 時 間 和 進 度 安 排 。 6.2 發(fā)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設(shè) 備 和 臨 時 設(shè) 施 一 般 情 況 下 , 發(fā) 包 人 不 宜 提 供 施 工 設(shè) 備 和
56、臨 時 設(shè) 施 , 以 免 介 入 施 工 責 任 ; 發(fā) 包 人 將 自 有 設(shè) 備 和 臨 時 設(shè) 施 租 賃 給 承 包 人 使 用 時 , 不 應 以 贏 利 為 目 的 ;也 不 能 強 行 規(guī) 定 承 包 人 租 用 其 施 工 設(shè) 備 和 臨 時 設(shè) 施 。 9. 施 工 安 全 、 安 全 保 衛(wèi) 和 環(huán) 境 保 護 9.1 發(fā)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除 發(fā) 包 人 應 承 擔 該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總 責 任 外 , 還 應 承 擔 其 現(xiàn) 場 人 員 的 工 傷 事 故 責 任 , 以 及 由 于 工 程 占 用 土 地 和 發(fā) 包 人 原 因 造
57、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傷 亡 和 財產(chǎn) 損 失 。 發(fā) 包 人 授 權(quán) 監(jiān) 理 人 監(jiān) 督 檢 查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安 全 工 作 , 監(jiān) 理 人 的 監(jiān) 督 檢 查 不減 輕 承 包 人 應 負 的 安 全 責 任 9.2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安 全 責 任 承 包 人 承 擔 整 個 施 工 過 程 全 部 施 工 作 業(yè) 的 安 全 責 任 。 承 包 人 應 遵 守 本 合 同 條 款 和 “ 技 術(shù) 標 準 和 要 求 ” 中 約 定 的 施 工 安 全 規(guī)定 。 。 9.4 環(huán) 境 保 護 發(fā)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應 將 本 工 程 項 目 環(huán) 境 保 護 內(nèi)
58、 容 及 其 實 施 標 準 ,以 及 具 體 措施 詳 細 約 定 在 “ 技 術(shù) 標 準 和 要 求 ” 內(nèi) 。 、 10. 進 度 計 劃 10.1 合 同 進 度 計 劃 承 包 人 接 到 開 工 通 知 后 ,首 先 在 合 同 約 定 的 時 限 內(nèi) ,按 其 在 投 標 書 中 承 諾 的施 工 進 度 ,詳 細 制 定 供 合 同 實 施 的 施 工 進 度 計 劃 ,提 交 給 監(jiān) 理 人 審 批 .經(jīng) 監(jiān) 理 人批 準 的 承 包 人 施 工 進 度 計 劃 稱 為 合 同 進 度 計 劃 。 合 同 進 度 計 劃 是 合 同 雙 方 控 制 工 程 進 度 的 依 據(jù)
59、 。 任 何 一 方 原 因 延 誤 了 進度 ,就 應 承 擔 相 應 的 經(jīng) 濟 責 任 . 10.2 合 同 進 度 計 劃 的 修 訂 承 包 人 的 實 際 完 成 情 況 落 后 于 計 劃 進 度 時 , 由 承 包 人 報 送 修 訂 后 的 進 度計 劃 , 經(jīng) 監(jiān) 理 人 批 準 后 作 為 合 同 進 度 計 劃 的 補 充 文 件 。 11. 開 工 和 竣 工 11.1 開 工 開 工 日 期 是 計 算 合 同 工 期 的 起 算 點 , 不 同 于 傳 統(tǒng) 管 理 的 工 程 開 工 含 義 (如將 主 體 工 程 開 工 定 為 開 工 日 ,或 將 舉 行 開
60、 工 典 禮 的 日 期 定 為 開 工 日 等 。 11.2 竣 工 實 際 竣 工 日 期 應 是 在 工 程 接 收 證 書 中 寫 明 的 日 期 ,并 應 是 合 同 協(xié) 議 書 寫 明的 竣 工 日 ,加 上 合 同 雙 方 確 認 由 于 合 同 變 更 引 起 施 工 日 的 增 減 數(shù) . 11.3 發(fā)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誤 合 同 法 第 283條 規(guī) 定 , 發(fā) 包 人 未 按 約 定 提 供 原 材 料 、 場 地 、 資 金 、 技術(shù) 資 料 的 , 承 包 人 可 有 權(quán) 要 求 順 延 工 期 和 ( 或 ) 賠 償 停 工 、 窩 工 損 失 。 若 發(fā)
61、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約 定 及 時 支 付 預 付 款 、 進 度 款 造 成 工 期 延 誤 , 除 延 長工 期 、 增 加 費 用 及 支 付 合 理 利 潤 外 , 還 應 包 括 延 誤 付 款 的 銀 行 同 期 利 息 。 11.5 承 包 人 的 工 期 延 誤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誤 , 即 使 采 取 了 趕 工 措 施 , 仍 不 能 按 合 同 約定 的 日 期 完 工 時 , 承 包 人 除 承 擔 趕 工 費 用 外 , 還 應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違 約 金 。 12. 暫 停 施 工 ”暫 停 施 工 ” 是 合 同 雙 方
62、為 促 進 和 加 強 合 同 正 常 履 行 的 積 極 措 施 ,以 合 同 賦于 的 制 約 手 段 ,約 束 對 方 嚴 格 履 行 合 同 ,避 免 問 題 積 累 ,造 成 繼 續(xù) 履 行 合 同 的 更大 困 難 . 當 一 方 違 約 使 另 一 方 受 到 嚴 重 損 害 的 , 受 損 方 有 權(quán) 要 求 暫 停 施 工 ,以 減 少工 程 損 失 和 保 護 受 損 方 利 益 。 暫 停 施 工 后 , 合 同 雙 方 都 應 努 力 消 除 暫 停 施 工 因 素 , 及 早 復 工 。 12.1 承 包 人 暫 停 施 工 的 責 任 由 于 承 包 人 責 任 造
63、 成 的 暫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不 僅 無 權(quán) 要 求 索 賠 , 而 且 還 應承 擔 暫 停 施 工 造 成 的 費 用 增 加 和 工 期 延 誤 責 任 。 12.2 發(fā) 包 人 暫 停 施 工 的 責 任 由 于 發(fā) 包 人 責 任 造 成 的 暫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有 權(quán) 提 出 索 賠 。 除 應 給 予 承 包人 工 期 或 費 用 的 補 償 外 ,還 應 支 付 合 理 利 潤 . 12.3 監(jiān) 理 人 暫 停 施 工 指 示 出 現(xiàn) 合 同 任 一 方 因 對 方 違 約 而 遭 受 嚴 重 損 害 ,無 法 繼 續(xù) 履 行 合 同 時 ,監(jiān) 理 人應
64、 及 時 發(fā) 出 暫 停 施 工 指 示 . 監(jiān) 理 人 的 暫 停 施 工 指 示 應 促 進 合 同 雙 方 共 同 協(xié) 商 消 除 停 工 因 素 。 監(jiān) 理 人 未 及 時 發(fā) 出 暫 停 施 工 指 示 ,而 又 未 及 時 答 復 承 包 人 的 暫 停 施 工 請 求 .則 承 包 人 可 自 己 采 取 暫 停 施 工 行 動 . 12.4 暫 停 施 工 后 的 復 工 當 工 程 具 備 復 工 條 件 , 監(jiān) 理 人 應 立 即 向 承 包 人 發(fā) 出 復 工 通 知 ; 承 包 人 拖 延 和 拒 絕 復 工 , 其 增 加 的 費 用 和 工 期 延 誤 責 任 由
65、承 包 人 承 擔 ; 發(fā) 包 人 原 因 無 法 按 時 復 工 , 其 增 加 的 費 用 ( 包 括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利 潤 ) 和工 期 延 誤 責 任 由 發(fā) 包 人 承 擔 。 12.5 暫 停 施 工 持 續(xù) 56天 以 上 暫 停 施 工 的 持 續(xù) 時 間 定 為 56天 作 為 界 定 為 違 約 的 界 限 ,是 考 慮 到 我 國 的 具體 情 況 , 56天 時 間 應 能 滿 足 雙 方 積 極 消 除 暫 停 施 工 因 素 的 需 要 .太 長 了 也 會 增加 保 證 下 一 步 爭 取 按 期 完 工 的 難 度 . FIDIC1999版 定 為 8
66、4天 ,可 能 是 由 于 考 慮 跨國 合 同 處 理 的 難 度 . 本 款 在 分 清 合 同 雙 方 暫 停 施 工 責 任 的 基 礎(chǔ) 上 , 將 暫 停 施 工 持 續(xù) 56天 以 上而 又 拖 延 和 拒 絕 復 工 的 行 為 界 定 為 違 約 。 13.工 程 質(zhì) 量 13.2 承 包 人 的 質(zhì) 量 管 理 承 包 人 質(zhì) 量 管 理 應 遵 守 建 設(shè) 工 程 質(zhì) 量 管 理 條 例 第 30和 33條 的 規(guī) 定 。 承 包 人 應 設(shè) 置 專 門 的 質(zhì) 量 檢 查 機 構(gòu) , 建 立 完 善 的 質(zhì) 量 檢 查 制 度 , 配 備 專 職 的 質(zhì) 量 檢 查 人 員 。 13.3 承 包 人 的 質(zhì) 量 檢 查 承 包 人 應 負 責 對 材 料 和 工 程 設(shè) 備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部 位 及 其 施 工 工 藝 進 行全 過 程 的 質(zhì) 量 檢 查 和 檢 驗 , 并 作 好 詳 細 的 質(zhì) 量 檢 查 記 錄 13.4 監(jiān) 理 人 的 質(zhì) 量 檢 查監(jiān) 理 人 應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和 建 設(shè) 工 程 質(zhì) 量 管 理 條 例 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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