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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釋義(五)
第二章結婚結婚概說
結婚,亦稱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
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橐龀闪⒕哂腥齻€特征:(1)結婚行為的 主體是男女兩性?;橐鲫P系的產生,是以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為前提的,人 類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屬性,沒有兩性間自然的生理差別, 婚姻則無從產生,也沒有存在的意義。(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當事人 必須遵守法律的規(guī) 定,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橐霰仨氁婪?成立,否則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后果。(3)結婚行為的后果是確立夫妻關 系。男女雙方因結婚形成互為配偶的夫妻身份,從而相互享有和承擔法律規(guī) 定的權利和義務。夫妻
2、關系確 立后,未經法定程序,雙方不得任意解除。
婚姻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可以分為結婚的實質 要件和結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也叫結婚的條件,是指婚姻當事人以及雙方
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其可以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是 指結 婚當事人必須具備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必 備條件 有三種:(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必須達到法定 婚齡,即
男子不得早于22周歲,女子不得早于20周歲;(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的規(guī)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禁止條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和他們的關系必須排除的不得具備的
3、條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禁止條件有兩種:(1)直系血親和三 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2)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 禁止結婚。
結婚的形式要件,也叫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締結婚姻所必須 履 行的法定手續(xù)。我國采用登記制。依據有關規(guī)定,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 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或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結婚登記程序可以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huán)節(jié)。
違反我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的共同生活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 力,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的條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 是:(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
4、患有醫(yī)學 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裳?銷婚姻的條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是:因脅迫而結婚的??沙蜂N的 程序,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是: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 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 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的當事人之間不 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 系,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 根 據照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 害合 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
5、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 的規(guī)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 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條詮解]本條是關于結婚必須雙方自愿的規(guī)定。本條與1980
年《婚姻法》的第四條一致
1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它有三層含義:(1)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橐黾热?
應該 以愛情為基礎,就應當是雙方自愿,不允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而且
強迫對方結合也不可能成就幸福的婚姻。
(2)是男女自愿,而不是父母或
其他第三者的意愿。結婚是終身大事,關系到當事人的幸福,關系到社會的 穩(wěn)定。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與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
6、。因此,應以男女 本人的同意為準。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 婚事向父母、親友、組織等征求意見,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愛護和關
心,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參考意見。在實踐中應注意劃清兩個
界限:
一是父母、親友的善意幫助與非法干涉的界限;
二是一般干涉與暴力
干涉的界限。
)
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當事人如果附加條件地予以同意,只會埋下 不和的種子,給當事人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隱患。因此,應該是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男女雙方是否完全 自愿:(1)男女雙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雙方
7、當事人有對結婚 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fā)作期間和在無意識中所作 出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為無效。(2)男女雙方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
示必須真實。
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脅迫下作出同意結婚
的意思表示,可 以撤銷。而且,在被欺詐的情況下作出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 示應該準用撤銷的 規(guī)定,可以撤銷。(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 須由本人在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結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 請結婚登記,不能委托包 括父母在內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須 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是否符合結婚條件的審查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
員作出。
2 .不許任
8、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任何一方是指擬與對方結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強迫 是
指采用暴力或以其他行為逼迫對方同意與自己結婚,包括脅迫、強制等。
3 .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者是指婚姻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內。干涉包括包
辦婚姻、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違法行為。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都是 違法 婚姻,兩者均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意愿。包辦 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但買賣婚姻卻一定是包辦婚姻。在實踐中,如果包 辦婚姻不是出于財產上的動機或目的,但包辦者在客觀上確實從中取得了大 量財物的,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對買賣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財物,應 當
9、予以全部收繳。買賣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由于受盛行了兩千年的 聘娶婚的影響,目前我國一些地區(qū)仍保留了結婚時贈送彩禮的習俗,這不 僅妨礙了婚 姻自由原則的貫徹,也給婚姻當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帶來了一定 的困難,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的 最大區(qū)別是,前者的男女雙方在婚姻的決定權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 此,在處理時一般以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為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 徹執(zhí)行民事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 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另外,在認定和處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問題時,一定要將其與借婚
10、姻詐騙錢 財以及正常的饋贈禮品相區(qū)別,凡在主觀上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而沒有結婚意 愿的,應根據具體情節(jié)以詐騙 行為處理;凡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禮品,應 以民法中的贈與處理。
[適用須知]
1 .結婚必須雙方自愿的實質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合意。所 謂雙方具有結婚的合意,是指當事人雙方確立夫妻共同生活關系的意思表示
實一致。結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基午人格獨立和意思自治的 原則,世界各國大多都把雙方合意作為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婚姻 法》將其列為結婚的首要條件,這既是〈憲法)的要求,也是《婚姻法》 婚姻自由基本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本條的規(guī)定明確地闡述了法律 在結婚制度中
11、的鮮明立場,即法律要求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愿,排斥 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的強迫、排斥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辦或干涉、排斥當 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盡管法律并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給予當事 人意見或建議,但是,法律 要求是否締結婚姻、與誰締結婚姻及何時締結婚 姻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 何人均不得干涉。
2 .在實際生活中, 由于受封建家長制及經濟因素的影響,一些農 村地區(qū)仍存在有包辦、買賣婚姻的行為,嚴重地破壞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因
此,除需進一步加強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宣傳教育外,還須加強對破壞婚姻自 由行為的執(zhí)法力度,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 為,有關部門可視其情
12、節(jié)和后果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刑 事制裁。但是,由于此類情況的復雜性,對于包辦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而 成立的婚姻不能一概以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加以對待。而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妥 善處理。
[相關規(guī)定]
《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三條
13、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 離婚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 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8月30日)
第十七條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
法收繳。
第十八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
14、不長,或 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名詞解釋]
1 .結婚,亦稱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 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結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結婚,僅指 夫妻關系的確立;廣義的結婚,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訂立婚約兩個方面。近現 代各國的親屬立法,大多都將婚姻的成立作狹義上的規(guī)定,訂婚已不再是結 婚的必經程序。
2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 行為稱為訂婚。訂婚后的男女雙方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我國〈婚姻法) 上沒有關于婚約的規(guī)定,對婚約的態(tài)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榧s 不是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婚約
15、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
3 .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 由原則,在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4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 的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5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違反婚 姻自由原則,阻撓、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 婚、干涉寡婦再婚、干涉和反對男到女家落戶、干涉非近親的同姓結婚、阻 礙或脅迫他人離婚等。
6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索要一定的財物,
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