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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手續(xù) 》》 廣東省婚姻登記管理
實施細則(二)
廣東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二) wad(); 第五章復婚登記第二十七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共
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第二十八條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
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
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檢查。第二十九條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并須在《結婚申請書》上注明“復婚”字樣,同時收回雙方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第
2、六章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第三十條婚姻登記檔案列為永久保管?;橐龅怯浌芾頇C關必須建立健全婚姻檔案管理制度。對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或者擅自銷毀婚姻檔案的機關和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追究責任。第三十條婚姻登記檔案內容包括:結婚、離婚、復婚申請書; 《婚姻狀況證明》或協(xié)議書;離婚登記收回的《結婚證》 、《夫妻關系證明書》 ,復婚登記收回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及其它有關證明、
材料。第三十二條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 、《離婚證》的,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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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區(qū)、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
第三十三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
事人確實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可給予出其《夫妻
關系證明書》 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斗蚱揸P系證明書》 、《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 、《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章監(jiān)督和處罰第三十四條婚姻當事人弄虛
作假提供假證件、假材料等,騙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
婚姻登記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并宣布結(離)婚無效,收回有關
4、證書。第三十五
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當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的,須向當?shù)貦z察機關檢舉。第三十六條黨政干部利用職權強迫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所在單位須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加重處分。第三十七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或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須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婚姻登記員資格,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單位或管理區(qū)、居委會為婚姻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沒收該證明,并建議出證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5、。第三十九條男女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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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或雖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第四十條從本實
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對不依法履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
居,實行以下處罰: (一)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由婚姻
登記管理機關責令當事人在 30 日內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每超一個月按最高額加倍處罰; (二)對雙方或一方未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責令仍不分居的
6、,每超一個月按最高額加息處罰: (三)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fā)給《生育證》 ,其所生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罰; (四)不
得為當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領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
(五)
原是在職干部、職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
不予辦理戶口遷移和入戶手續(xù); (七)農村基層組織對嫁入
一方當事人不予分配責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體福
利待遇。第四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罰款,按照國
家和我省關于罰沒收入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接受財政部門的
管理和監(jiān)督。第四十二條當事人認為其符合結婚登記或離婚
登記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或對有關婚姻問題的
7、
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向婚姻登
記管理機關的上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結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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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 、《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
由省民政廳統(tǒng)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門向省民政廳領取下發(fā)使
用。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購買外地廠家印制的婚姻法證書。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須按規(guī)定交費?;橐龅怯?
管理機關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
8、增設收費項目。第四十五
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國內公民同華僑、內地公民同港澳同
胞、大陸公民與臺灣同胞的婚姻登記,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辦理。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987 年 4 月 10 日由廣東省民政廳發(fā)布的《廣東省婚姻登記
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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