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起重機吊鉤的安全檢驗及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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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機起重機吊鉤的安全檢驗及報廢標準 吊車吊鉤的安全查驗: 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的吊鉤,以1.5倍定額荷重作為查驗荷重舉行試驗。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的吊鉤,以2倍定額荷重作為查驗荷重舉行試驗。 吊鉤卸去查驗荷重后,不應有不論什么較著的缺陷以及變型,開口度的增長量不應跨越原尺寸的0.25%. 查驗及格的吊鉤,應在吊鉤低應力區(qū)打印標記,包括定額起重量、工廠標志或廠名,查驗標記、生產(chǎn)編號等內部實質意義。 吊車吊鉤的報廢規(guī)范 吊車吊鉤出現(xiàn)下列環(huán)境之一時應予報廢:?、?裂紋; ?、?傷害斷面磨耗達原尺寸的10%;?、?開口度比原尺寸增長 15%;?、?鉤身扭改變型跨越 10°;
2、 ⑤ 吊鉤傷害斷面或吊鉤頸部孕育發(fā)生范性變型;⑥ 吊鉤羅紋被腐化;?、?片鉤襯套磨耗達原尺寸的50%時,應改換襯套;?、?片鉤心軸磨耗達原尺寸的5%時,應改換心軸。 GB5144-2006上的規(guī)定 5.3 吊鉤 5.3. 1 吊鉤應符合GB/T 9462-1999中4.4.1的規(guī)定。 5.3.2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a) 用 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 b) 鉤 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c) 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10%; d) 心
3、 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e) 開 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 TSG Q0002-2007 橋式起重機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Overhead Crane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8年 2 月 21 日 15 / 19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4、………………………………………………………(1)第二章 一般要求…………………………………………………………………………(1)第三章 材 料……………………………………………………………………………(3)第四章 金屬結構件………………………………………………………………………(4)第五章 安全保護裝置……………………………………………………………………(5)第六章 主要零部件………………………………………………………………………(6)第七章 電氣與控制………………………………………………………………………(7) 第八章 生產(chǎn)工藝………………………………………………………………
5、…………(8) 第九章 使用……………………………………………………………………………(10)第十章 檢驗檢測………………………………………………………………………(12) 第十一章 附 則………………………………………………………………………(14) 橋式起重機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橋式起重機的安全監(jiān)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機安全監(jiān)察
6、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 本規(guī)程所稱橋式起重機是指通用橋式起重機、電站橋式起重機、防爆橋式起重機、絕緣橋式起重機、冶金橋式起重機、架橋機、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懸掛起重機、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和防爆梁式起重機。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額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橋式起重機。 第三條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安全技術監(jiān)察的基本要求。 在中國境內使用的起重機,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起重機與本規(guī)程要求不符合時,應當事先取得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7、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同意。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條 起重機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和環(huán)境的要求。 第五條 起重機制造單位必須對起重機設計和制造的安全性負責,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制造活動。 第六條 起重機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一)產(chǎn)品質量證明書和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 (二)總圖、主梁部件圖、電氣原理圖; (三)產(chǎn)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第七條 產(chǎn)品質量證明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chǎn)品合格證明證,至少包括產(chǎn)品的型號、主要參數(shù)(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級別、各機構
8、工作速度)、制造許可證號、制造廠名稱、出廠編號、出廠日期); (二)主要受力構件使用的材料明細,至少包括材料名稱、制造單位、材料質量證明書編號、爐批號、化學成分、機械性能等; (三)主要零部件明細,至少包括名稱、規(guī)格型號、制造單位(外購、外協(xié))、制造日期、產(chǎn)品編號等; (四)安全保護裝置明細,至少包括名稱、規(guī)格型號、制造單位(外購)、制造日期、產(chǎn)品編號等,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還需要合格證或者型式試驗報告等。 第八條 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性能參數(shù)及其結構說明; (二)各機構和各系統(tǒng)的原理圖及其相應的說明; (三)基礎荷載圖及其相應說明; (四)
9、安裝說明及其要求; (五)操作使用說明及其要求; (六)維修保養(yǎng)說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運輸?shù)恼f明及其要求。 第九條 起重機出廠時,應當在明顯部位裝設金屬銘牌,銘牌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chǎn)品名稱和型號; (二)設備代碼: (三)產(chǎn)品編號; (四)制造許可證編號; (五)額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起升速度、大車運行速度、小車運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機工作級別; (十)制造單位名稱; (十一)出廠日期。 銘牌右上角應當留有打監(jiān)督檢驗鋼印的位置。銘牌的材料和固定應當使銘牌能夠永久存在。
10、 第十條 起重機的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chǎn)活動,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對每個施工工程編制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起重機施工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基礎和軌道必須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并且驗收合格。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技術方案、施工圖樣; (二)相關的材料質量證明書; (三)施工質量檢驗記錄; (四)改造工程的設計計算資料。 其中(一)、
11、(二)、(四)項與使用相關的技術資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后30日內移交給使用單位,并且出具施工質量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起重機應當在設計規(guī)定的工況和環(huán)境中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起重機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規(guī)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第三章 材 料 第十七條 起重機金屬結構中主要受力構件的材料一般采用GB700《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的普通碳素結構鋼Q235A、Q235C或者GB1591《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的低合金結構鋼16Mn、16MnTi等。 冶金起重機和在低溫(-20℃以下
12、)地區(qū)工作的起重機主要受力構件必須使用鎮(zhèn)靜鋼。 第十八條 起重機中的鑄件與鍛件應符合GB/T9439《灰鑄鐵件》、GB/T1348《球磨鑄鐵件》、GB/T14408《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鑄鋼件》、GB/T5676《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等相應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 焊接材料的焊條應當符合GB/T5117《碳鋼焊條》、GB/T5118《低合金鋼焊條》、GB/T 983《不銹鋼焊條》的規(guī)定。焊絲應當符合YB/T5092《焊接用不銹鋼絲》、GB/T8110《氣體保護電弧焊用碳鋼,低合金鋼焊絲》、GB/T10045《碳鋼藥芯焊絲》、GB/T14957《熔化焊用鋼絲》、GB/T14958《氣體保護
13、焊用鋼絲》的規(guī)定。焊劑應當符合GB/T5293《埋弧焊用碳鋼焊絲和焊劑》、GB/T12470《埋弧焊用低合金鋼焊絲和焊劑》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螺栓連接的常用材料應當符合GB3098《緊固件機械性能》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當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機械性能和螺栓、螺母與墊圈的使用組合以及材料應當滿足使用要求,并且符合GB/T1228《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GB/T1229《鋼結構用高強度墊圈》、GB/T1231《鋼結構用大六角頭螺栓、螺母、墊圈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制造、維修、改造過程中發(fā)生材料代用的情況時,代用材料的性能應當不低于原設計的規(guī)定。
14、 第二十三條 防爆起重機的防爆級別為ⅡC級時,車輪應當采用不因撞擊、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銅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的材料制造。 第二十四條 防爆起重機電纜滑車上的小滾輪以及限位開關上的小碰輪應當采用銅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材料的制造;防爆級別為ⅡC級時,牽引線應當采用不銹鋼鋼絲繩。 第二十五條 制造、施工(以下統(tǒng)稱生產(chǎn))單位必須保證選用材料的質量,有相應的質量證明書,并且建立材料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金屬結構件 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應當具有滿足安全使用的強度、剛性和穩(wěn)定性,應當符合GB/T3811《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要求。 第
15、二十七條 結構的設計必須考慮到制造、檢查、運輸、安裝和維護等的方便和可能性。露天工作的結構,必須避免積水。 第二十八條 主要受力構件的母材厚度的選擇應當根據(jù)起重機的實際工作環(huán)境考慮結構的腐蝕影響。 第二十九條 當起重機的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wěn)定性時不應當再修復,應當報廢。 第三十條 主要受力構件發(fā)生明顯腐蝕時,應當進行檢查、測量和計算。當核算出的承載能力不能滿足額定承載能力時,應進行維修,達到使用要求,或者進行改造降低額定起重量,否則應當報廢。 降低額定起重量時,應當更換銘牌。 第三十一條 主要受力構件產(chǎn)生裂紋時,應當根據(jù)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采取阻止裂紋繼續(xù)擴展的措施,并采取
16、加強或者改變應力分布的措施,否則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條 主要受力構件因產(chǎn)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安全運行時,如果不能修復,應當報廢。 第三十三條 結構件需要焊接修理時,所用的焊接材料應當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第五章 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四條 起升機構應當設置常閉式制動器。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起升機構每套驅動系統(tǒng)需裝設兩套獨立作用的制動器。吊運熔融金屬的電動葫蘆應設置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制動卷筒)。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應當按GB6067的要求設置起重量限制器,當載荷超過規(guī)定的設定值時應當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起升
17、機構(含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械)應設置起重量限制器。 第三十六條 起升機構應當設起升高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上升到設定的極限位置時,應當能自動切斷起升動力源。有下極限限位要求時,應設下降深度限位器,當取物裝置下降到極限位置時,能夠自動切斷下降動力源,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至少保留兩圈(不計固定鋼絲繩的固定圈數(shù))。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裝設有不同形式的上升極限位置的雙重限位器,并應當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機,還應當根據(jù)需要裝設下降極限位置限位器。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必須設置緊急停止開關,其位置便于司機操作。 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必須設置失壓保
18、護、過壓保護、短路保護、過流保護(籠型電動機驅動的機構例外)和零位保護等電氣保護裝置。 第三十九條 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器、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以及其他由于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機構和20t以上由于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必須具有超速保護。 第四十條 司機室和工作通道的門必須設有電氣連鎖保護裝置,當任何一個門開啟時,起重機所有機構應當不能工作。 第四十一條 電磁起重機的起重電磁鐵應當由專用供電電路供電。電磁起重機工作 時因失電,其吊運的物品墜落可能造成危害時,必須能保證電磁吸盤的供電。 第四十二條 大車運行機構應當設置限位器(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
19、機除外)和緩沖器以及止擋裝置。小車運行機構應當設置限位器(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懸掛起重機和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除外)、緩沖器以及其止擋裝置。 第四十三條 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運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lián)軸器、傳動軸等,均應當設置防護罩(欄)。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當采取防雨措施。 第四十四條 起重機械的斜梯、通道和平臺的設置,應當滿足凈空高度、凈寬度等安全作業(yè)要求,設置的欄桿應當能夠起到保護作用,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第四十五條 起重機直接受高溫輻射的部分,如主梁下蓋板、吊具橫梁等部位應當設置隔熱板,防止受熱超溫。 第四十六條 起重機應當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可見的
20、安全警示標志,在操縱位置應當設置安全使用說明和控制報警信號。 第六章 主要零部件 第四十七條 吊鉤一般應當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嚴禁使用鑄造吊鉤。 第四十八條 吊鉤表面應當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和裂紋等。 第四十九條 吊鉤出現(xiàn)裂紋、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chǎn)生塑性變形時,吊鉤應當報廢。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襯套應當報廢;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心軸應當報廢。 第五十條 鋼絲繩應當符合GB8918《重要用途鋼絲繩》或GB/T 20118《
21、一般用途鋼絲繩》的規(guī)定。調運熔融或熾熱金屬的鋼絲繩,應當采用金屬繩芯或金屬股芯等耐高溫的重要用途鋼絲繩。鋼絲繩連接要求應當符合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的相應要求。 第五十一條 鋼絲繩的報廢應當符合GB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卷筒上鋼絲繩尾端的固定裝置,應當具有防松或者自緊性能。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當具有凸緣,凸緣應當比最外層鋼絲繩高出2倍的鋼絲繩直徑。 第五十三條 當卷筒出現(xiàn)裂紋或者筒壁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時,應當報廢。 第五十四條 滑輪槽應當光潔平滑,不得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啈斁哂蟹?/p>
22、止鋼絲繩跳出輪槽的裝置。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得使用鑄鐵滑輪。 第五十五條 當滑輪產(chǎn)生裂紋、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輪槽壁厚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到鋼絲繩直徑的50%或者存在其他損害鋼絲繩的缺陷時,應當報廢。 第五十六條 當車輪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報廢: (一)影響性能的表面缺陷; (二)輪緣厚度磨損達到原厚度的50%時; (三)輪緣厚度彎曲變形達到原厚度的20%時; (四)踏面厚度磨損達到原厚度的15%時; (五)運行速度低于50m/min,橢圓度達到1mm時;運行速度高于50m/min,橢圓度達到0.5mm時。
23、第五十七條 傳動齒輪的報廢要求應當符合GB6067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電氣與控制 第五十八條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采用冶金用電動機,在環(huán)境溫度超過40℃的場合,應當選用H級絕緣電動機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起升機構應當具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功能,防止電動機失電而制動器仍然在通電,進而導致失速發(fā)生。 第六十條 起重機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應當滿足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起重機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能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切斷電源安全停車。在安裝、維修、維護保養(yǎng)調整和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改變電路,以免
24、安全裝置失效。 第六十二條 起重機應當由專用饋電線供電。起重機專用饋電線進線端應當設置總斷路器,總斷路器的出線端不應當連接與起重機無關的其他設備。 第六十三條 起重機上應當設總線路接觸器,能夠分斷所有機構的動力回路或者控制回路。起重機已經(jīng)設置總機構的空氣開關時,可不設置總線路接觸器。 第六十四條 使用懸掛式控制裝置時,起重機的控制回路電壓應當不超過50V安全電壓。 第六十五條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器設備的外殼、管槽,電纜金屬外皮和變壓器低壓側均應當具有可靠的接地。檢修時也應當保持接地良好。 第六十六條 控制器應當操作靈活,有較小的操作力
25、。檔位應當清楚,零位手感良好,工作可靠。 第六十七條 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采用遙控、非跟隨式等遠離熱源的操縱方式。 第六十八條 對吊運熔融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在熱輻射強烈的地方,對電氣設備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十九條 對于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額定起重量大于10t起重機,不允許吊運熔融金屬。 第七十條 防爆起重機電氣設備元件的選用應當符合相應防爆級別的規(guī)定。 第八章 生產(chǎn)工藝 第七十一條 起重機的生產(chǎn)應當制定工藝文件或者作業(yè)指導書,并且配備相應的生產(chǎn)設備和工藝裝備。 第七十二條 主要受力構件的焊接應當符合相關焊接標準的要求,施焊
26、前制定焊接工藝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一)首次使用的材料; (二)首次執(zhí)行的焊接工藝; (三)焊接質量經(jīng)常出現(xiàn)問題。 第七十三條 焊接主要受力構件的焊接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第七十四條 起重機的焊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焊縫表面不允許有焊瘤、裂紋、夾渣、未熔合等缺陷; (二)主梁、吊具橫梁的受拉區(qū)對接焊縫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100%無損探傷,射線探傷不低于GB/T 3323《鋼溶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等》中規(guī)定的Ⅱ級,超聲波探傷不低于JB/T10559《起重機械無損檢測 鋼焊縫超聲
27、檢測》中的Ⅰ級。 第七十五條 采用螺栓連接,應當有有效的防松措施。高強度螺栓連接應當符合JGJ 82《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的設計、施工以及驗收規(guī)程》的相應要求。 第七十六條 生產(chǎn)單位應當建立自檢制度,按照圖紙、工藝和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編制檢驗規(guī)程(或者作業(yè)指導書、檢驗大綱),并且按照檢驗規(guī)程進行檢驗,確保生產(chǎn)質量。檢驗記錄應當存檔保存。 第七十七條 制造過程中檢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材料和外購、外協(xié)件的進廠檢驗; (二)零部件加工制造過程中的檢驗; (三)部件組裝過程中的檢驗; (四)產(chǎn)品組裝后的出廠檢驗。 第七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檢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28、(一)軌道檢驗; (二)開箱檢查; (三)橋架尺寸檢查; (四)安全保護裝置檢查; (五)電氣保護檢查; (六)運行試驗; (七)載荷試驗; (八)其它檢查或者試驗。 第九章 使 用 第七十九條 使用單位必須購置、使用取得起重機制造許可證并且經(jīng)過型式試驗的產(chǎn)品。 第八十條 起重機的使用單位至少應當建立和健全以下各種使用規(guī)章制度: (一)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二)定期檢查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維護保養(yǎng)制度; (五)設備檔案制度; (六)人員培訓制度。 第八十一條 起重機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jù)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
29、的安全管理人員。起重機的操作人員以及其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條 起重機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起重機的顯著位置。 第八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起重機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起重機。 第八十四條 起重機使用之前應當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時,應當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應記錄。 第八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進行經(jīng)常性(日常)
30、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自行檢查的內容包括例行檢查和全面檢查,必要時通過試驗驗證。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jù)設備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環(huán)境條件的惡劣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是,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每天都應當由巡檢人員進行例行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做出記錄。進行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十六條 在用起重機例行檢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二)所有的安全保護、防護裝置; (三)電氣線路、液壓或者氣動的有關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 (四)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五)制動器性能及其零件的
31、磨損情況; (六)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七)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八)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情況。 第八十七條 在用起重機全面檢查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例行檢查的內容; (二)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 (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 (四)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動力系統(tǒng)和控制器等。 第八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chǎn)品出廠文件 (二)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
32、)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使用登記證明。 第八十九條 使用單位在起重機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jīng)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不得使用。 第九十條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已無改造、維修價值的起重機,使用單位應當以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九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起重機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起重機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并且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起重機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事
33、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xiàn)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九十三條 起重機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停止使用1年以上(含1年)的起重機,再次使用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章 檢驗檢測 第九十四條 起重機的檢驗檢測包括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 第九十五條 從事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經(jīng)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并且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后,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起重機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的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九
34、十六條 起重機產(chǎn)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進行型式試驗: (一)首臺投入生產(chǎn)的; (二)產(chǎn)品停產(chǎn)1年后重新投產(chǎn)或轉廠生產(chǎn)的; (三)主要結構、材料、關鍵工藝、重要工作機構、安全保護裝置有較大改變,影響產(chǎn)品安全性能的; (四)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 第九十七條 起重機型式試驗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文件審查; (二)樣機檢查; (三)樣機裝配質量和主要尺寸檢查; (四)性能試驗(空載試驗、動載試驗、靜載試驗); (五)安全保護裝置試驗; (六)防爆性能試驗; (七)連續(xù)作業(yè)試驗; (八)鋼結構強度試驗。
35、 第九十八條 起重機制造過程監(jiān)督檢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制造技術文件審查; (二)材料、配套件、外協(xié)件質量檢驗; (三)主要受力構件質量檢驗; (四)出廠檢驗和出廠技術文件審查; (五)質量管理體系檢查。 第九十七條 起重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進行監(jiān)督檢驗: (一)施工后擬投入使用的; (二)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設備事故后的;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含一年)再次使用的。 第九十八條 起重機施工監(jiān)督檢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選型確認; (二)出廠文件審查; (三)施工資格證件確認; (四)施工工藝文件審查; (五)現(xiàn)場施
36、工的條件檢查; (六)安裝前設備部件檢查; (七)金屬結構安裝檢驗; (八)電氣設備安裝檢驗; (九)安全防護裝置檢驗; (十)整機試驗; (十一)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 第九十九條 在用起重機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最長為2年。定期檢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文件檢查; (二)作業(yè)環(huán)境和起重機械外觀檢查; (三)金屬結構檢查; (四)軌道的測量與檢查; (五)主要零部件檢查; (六)電氣和控制系統(tǒng)檢查; (七)安全保護裝置檢查; (八)運行試驗; (九)其他。 第一百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對所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橋式起重機的主要受力構件是指主梁、端梁、小車架、吊具橫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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