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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書
(樣本)
甲方:
乙方:遵義市智淳勞務有限公司
勞 務 派 遣 協 議 書
甲 方:
地 址:
乙 方:遵義市智淳勞務有限公司
地 址:遵義市匯川區(qū)南京路航天工業(yè)學校運動場35號門面
電 話:0851-
開戶銀行:貴州銀行遵義分行營業(yè)部
銀行賬號:01170
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以勞務派遣的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法規(guī),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
2、條 協議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派遣要求
派遣要求包括年齡條件、身體條件、學歷條件、技能條件、用工數量、工作地點等要求,由甲方根據用工需求另行書面告知乙方。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甲方各項規(guī)章制度,積極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項任務,忠于職守、服從管理。
2、對于乙方首次派遣的勞務工應實行不少于一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具體時間視其工作崗位和工作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試用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工作崗位工資的80%執(zhí)行。
3、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員工
3、應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與甲方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重要信息。派遣員工如違反此規(guī)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派遣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乙方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乙方賠償金額按年度計,全年賠償金額不超過甲方付給乙方勞務管理費總額的10%。
4、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日常工作管理、安全管理及考核由甲方負責。考核情況由甲方反饋給乙方,作為乙方支付派遣員工勞動報酬的依據。
5、乙方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其勞務關系,直接將其退回乙方,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費用: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
(2)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勞動紀律、規(guī)章制度的;
(3) 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監(jiān)守自盜,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4) 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 隱瞞病史、偽造簡歷、學歷、身份證件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因違規(guī)操作一次性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為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
(8)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有下列情況的,甲方可將其退回乙方,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的補償(上述第5條規(guī)定所列的8種情形除外)由甲方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給乙方,乙方如數發(fā)放給員工。
(1)派遣員
5、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4)派遣協議期滿,甲乙雙方不再續(xù)簽派遣協議的。
7、甲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需要減少勞務人員時,甲方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提前通知的應額外支付派遣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給乙方。
8、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發(fā)生工傷(亡),屬于乙方的工傷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負責處理鑒定、理賠等相關事宜。
9、乙方必須
6、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對乙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查閱、了解和監(jiān)督,乙方需要解除正在甲方服務的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并及時補充派遣人員。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勞務計劃書,在10個工作日內,按勞務計劃書的要求向甲方派遣員工。
2、乙方必須與其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相關的人事檔案。乙方根據本協議要求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將員工個人信息提供給甲方。
3、乙方負責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安全技能及職業(yè)道德培訓,培訓后再向甲方派遣,并向甲方提供培訓內容及評價相
7、關資料。
4、如甲方對派遣員工進行投訴,乙方在12小時內予以回應。
5、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損害甲方利益,因故意或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材料,乙方向當事人進行追償,追償無果,由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乙方賠償額度按全年賠償額度不超過甲方付給乙方全年勞務管理費的10%進行賠付。
6、如果乙方派遣員工不再為甲方服務,服務期間甲方向其發(fā)放的相關證件、防護器具、勞動工具等由乙方收清后3日內交還甲方,若乙方未做到,乙方按物品殘值作價賠償給甲方。
7、乙方派遣員工發(fā)生勞動爭議,由乙方負責處理,但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關材料。
8、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 期間,如因
8、工負傷(亡),由乙方先行墊支醫(yī)療費,如乙方墊支的醫(yī)療費超過5萬元后,傷者還須繼續(xù)治療,由乙方向甲方借支醫(yī)療費,醫(yī)療期完畢,乙方向社保報銷后,及時將借支款退還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在付給乙方的勞務管理費中予以扣除。因工傷(亡)而產生的費用除社保賠償部分外,其余合理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乙方賠償金額按年度計,全年賠償金額不超過甲方付給乙方勞務管理費總額的10%。
9、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因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限內的,由乙方負責處理相關事宜,期間的勞務費由甲方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10、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派遣員工的思想動態(tài)、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聽取甲方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提
9、供優(yōu)質服務。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給派遣員工的勞動保障情況進行了解,甲方應予配合。
11、乙方應將政府認可的體檢部門出具的炊事員崗位派遣員工健康證明提供給甲方。
第五條 勞動保護
甲方應根據國家《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乙方派遣員工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條件,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以保障員工工作安全,身體健康。
第六條 勞動關系
1、乙方與乙方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內容應符合本協議相關規(guī)定。
2、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服務期間,其勞動關系、工資關系保留在乙方。乙方負責派遣員工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派遣員工檔案。
第七條 社會保險
1、甲方與乙方的勞務派遣協議簽署
10、后,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員工的社保(單位承擔部分)等費用,乙方應及時向相關部門交納派遣員工的法定保險費用,并將繳費單據交甲方審核。甲方對乙方的此項工作有監(jiān)督、檢查的權力。
2、如國家新建立法定保險,甲方應按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該項費用,乙方應及時全額辦理。
第八條 勞務費用
1、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稅務認可的勞務發(fā)票,甲方及時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險及勞務管理費給乙方;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務管理費按每人每月100元計算。
3、甲方對乙方派遣員工的勞務費,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規(guī)定進行制定,并根據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進行相應調整。
第九條 派遣員工死亡的善后
1、派遣員
11、工因工死亡,由乙方辦理死亡人員的賠付及家屬的撫恤事宜,費用由甲方支付。
2、派遣員工在職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賠償及撫恤事宜,由甲、乙雙方簽署補充協議,雙方的責任在補充協議中約定。
第十條 協議的續(xù)簽
本協議約定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xù)簽。
第十一條 協議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1)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未及時發(fā)放員工工資,未辦理員工社會保險;
(2)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
3、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
12、終止
1、協議期內,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和賠償
1、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和責任輕重,承擔賠償責任;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3、協議執(zhí)行期間,雙方如發(fā)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均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
1、甲方原聘用員工在實行勞務轉移后,甲方如需使用該員工應在提交給乙方的勞務計劃書中予以說明,但甲方應解除與該員工原有的勞動關系,因解除或終止所產生的責任及經濟補償由甲方負責。實行勞務派遣后,由乙方與其產生新的勞動關系;
2、如國家或地方政府有新的政策及法律法規(guī)出
13、臺,本協議相關條款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3、本協議雙方約定的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應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準;
4、本協議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一份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5、如甲方需新增派遣員工,甲方向乙方發(fā)出用工需求表,乙方按用工需求表向甲方派遣派遣員工。
甲方 (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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