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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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法律關系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租賃物的性質、租賃物的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售后回租)?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而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特殊租賃物的法律關系認定) ?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等無形財產權益作為租賃物,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另一種意見:有限允許不動產如商業(yè)地產、廠房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土地使用權、住宅等不能作為租賃物?!? 第四條(合同無效的情形)?出租人不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另一種意見:不限制出租人經營資格?!? 第五條(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如承租人已取得該項行政許可,人民法院不應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六條(合同無效租賃物的歸屬)?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區(qū)分下列情形作出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屬于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并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要求返還租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退還租賃物,承租人有損失的,出租人應予賠償。 (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原因造成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租賃物的使用和發(fā)揮效益的情況,判決租賃物的歸屬,并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確定相應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七條(出租人的告知義務)?出租人未告知出賣人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是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行使解除權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雖未告知,但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融資租賃關系,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上述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拒絕受領租賃物)?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遲延通知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由此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承租人索賠權)?承租人因下列情形對出賣人提出索賠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依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拒絕受領租賃物; (二)受領后發(fā)現(xiàn)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 (三)因出賣人的其他違約行為產生損失。 承租人依前款規(guī)定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買賣合同解除的除外。 第十條(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因出賣人未交付、遲延交付租賃物或者租賃物質量存在嚴重瑕疵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第十一條(租賃物風險負擔)?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前款租賃物毀損、滅失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除外。 第十二條(出租人處分租賃物)?出租人轉讓、抵押租賃物或者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抵押權人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存在前款行為而未及時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損失,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 第十三條(租賃物的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善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標識其為租賃物,第三人與出租人交易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標識的; (二)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要求在信貸征信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三)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第十四條(租賃物的滅失補償)?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附合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均可解約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毀損、滅失未能修復或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第十六條(出租人可解約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且金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承租人破產時的解約)?人民法院受理承租人的破產申請后,承租人的管理人可以選擇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融資租賃合同,并通知出租人。其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出租人,或者自收到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承租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承租人解約的情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解約后果的釋明)?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未對租金支付及租賃物的歸屬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二十條(因租賃物毀損滅失而解約的后果)?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補償租賃物購買價款的,對該價款扣除承租人已付租金的差額部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因買賣合同而解約的后果)?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jù)合同約定或者以出賣人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其因融資租賃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時獲得賠償?shù)模梢悦獬蛘邷p輕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妨礙租賃物占有使用)?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二)無正當理由取回租賃物;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影響索賠權行使)?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索賠權的; (四)買賣合同的索賠權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于行使的。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瑕疵擔保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利用自己的專業(yè)技能、經驗判斷對承租人提供幫助,并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直接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上述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事實,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責任)?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或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當事人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選擇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條款。逾期利息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出租人的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租金及其利息等債務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逾期付租時出租人的選擇權)?出租人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為由提起訴訟,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出租人拒絕選擇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第二十七條(租金執(zhí)行終結后的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承租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仍不予履行,出租人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逾期付租提前解約的損失賠償)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同時,可以一并請求取回租賃物、承租人賠償損失。 前款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未支付的全部租金以及其他費用;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九條(租賃物價值的確定)?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雙方產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出租人起訴請求取回租賃物,需要對租賃物價值予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租賃物或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評估,或者由人民法院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認定租賃物的價值。 第三十條(租賃物價值與出租人損失的抵償)?依前條規(guī)定確定的租賃物價值,應當區(qū)分以下情形用以抵償本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出租人損失: (一)租賃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該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補足其差額部分; (二)租賃物的價值超出該損失,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該超出部分價值歸出租人所有;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征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在扣除象征性留購價款后歸承租人所有。 人民法院判令以評估認定的租賃物價值抵償出租人的損失,承租人請求按該評估價值購買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擅自處置租賃物的責任)?因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或者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應予折價賠償。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破產出租人債權實現(xiàn))?融資租賃合同在人民法院受理承租人的破產申請后予以解除的,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但租賃物的處分價款、評估價值或者再次出租的租金應當用以抵償出租人的債權。 出租人在取回租賃物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租賃物所有權的,其對承租人的全部債權均可以作為普通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第三十三條(出租人破產)?出租人破產時,租賃物已經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的,出租人的管理人可以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使合同解除權。但承租人愿意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取得租賃物并履行付款義務的,或者出租人的管理人與承租人就融資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達成協(xié)議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合同當事人未對出賣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出賣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五條(以買賣之外的方式提供租賃物)?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加工承攬、施工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 第三十六條(案件審理范圍)?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不應審理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涉及租賃物的交付與受領、租賃物的質量瑕疵等與買賣合同有關的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第三十七條(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準據(jù)法)?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協(xié)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應當適用承租人住所地的法律。 第三十八條(訴訟時效)?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后的次日起計算。 【另一種意見:訴訟時效期間自每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屆滿后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涉外融資租賃關系中的貨物買賣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適用范圍)?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9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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