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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標管理制度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水利部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提、飲)水、水力發(fā)電、水產(chǎn)、水土保持、水資源開發(fā)與保護、河道與灘涂治理等工程項目。第一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fā)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2、使用國有
2、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凡水務局工程建設項目,其施工、設備及主材采購必須嚴格按照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yōu)選擇承攬單位。(二)規(guī)模標準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guī)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第二條、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jīng)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當?shù)厝罕妼嵤┣倚璺稚⒐茏o的植樹種草等工程項目;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第五條、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