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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當民事義務的組織。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商定,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也許性。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商定,未實現特定的權利主體的權利而進行相應的行為的必要性。
國內的經濟法:是調節(jié)國家在對市場領域內微觀單位及其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監(jiān)督,以及對整個市場活動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jiān)督和調控過程中,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具有權利與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簡稱經
2、濟法主體,是指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當經濟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當的義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當的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物:具有一定實物形態(tài)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經濟法主體能在事實上和法律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質實體。
法律事實:可以一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終結的客觀狀況。
物權: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她人的物上設立的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
擔保物權
3、: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所設立的權利。
共有: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共享所有權。
經營權:經營人對所有人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債:按照合同的商定或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是自己得到某種利益,并同步使她人受到損害。
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為她人管理財產或事務,使她人受益。
按份之債:債的各個主體各自按照預先擬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當義務的債。
連帶之債:債的各個主體由連帶權利或承當連帶義務的債。
商標法:是調節(jié)因確認、運用和保護商標專用權以及商標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
4、律規(guī)范總稱。
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一種專用標記,它是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為了標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她提供者同種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的區(qū)別而使用的專用標記。
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有使用、任何她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法定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基于人民的發(fā)明性腦力成果而依法產生的權利。
專利:一般指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fā)明發(fā)明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法:是調節(jié)專利權的獲得、使用和保護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
專利權主體:是指可以申請并獲得專利權,以及承當相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職務發(fā)明發(fā)
5、明:是指國家機關、公司、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隊工作人員執(zhí)行本單位覺得或重要運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畢的發(fā)明發(fā)明。
專利實行的強制許可:是指專利局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直接許可非專利權人實行某項獲得了專利權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制度。
著作權法:是調節(jié)著作權人在作品的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個人獨資公司是指根據《個人獨資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種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當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一般合伙公司是由一般合伙人構成,合伙人對合伙公司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公司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構成,一般合伙人對合
6、伙公司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公司債務承當責任。
合伙公司的財產是指屬于合伙公司所有,并能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財產。
中外合資經營公司是指外國公司、公司和其她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公司或其她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公司。
外資公司是根據中國法律、設在中國境內、經中國政府批準、所有資本均由外國或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公司,但不涉及外國公司、公司和其她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合營公司合同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公司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到的一致意見所簽訂的文獻。
合營公司合同是指合
7、營各方為設立合營公司,就互相權利、義務達到一致意見而簽訂的文獻。
合營公司章程是指按照合營公司合同規(guī)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批準,規(guī)定合營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措施等事項的文獻。
中外合伙公司合同是中外合營者未明確合伙經營中的權利義務而達到的合同。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當責任,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債務承當責任的公司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數額的股東構成,其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fā)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當責任,公司以其所
8、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當責任的公司法人。
董事會是由股東推選的董事構成的,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公司常設機構。
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是表達股東法律地位的計算單位。
公司債是公司通過發(fā)行債券,向社會籌措資金而與債權人設立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全民所有制公司法:是調節(jié)公司管理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廠長(經理)負責制:是全民所有制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由廠長統(tǒng)一領導,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由廠長負全面責任的一種公司內部的領導體制。
集體所有制公司:是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和產品的所有權,共同勞動,并實行按勞分派的集體經
9、濟組織。
城鄉(xiāng)集體公司: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派上以按勞分派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國有公司的監(jiān)事會:是監(jiān)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公司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行監(jiān)督的組織。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以其所有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又未能與債權人達到減免或延緩債務的和解合同,經法院審理,強制執(zhí)行其所有財產,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其他無力歸還的則予以免除的法律制度。
和解: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在自愿、互諒的基本上,就債務公司延期歸還債務、減免歸還債務、進行公司整頓等事項所達到的,經人民法院承認后即可中斷破產程序的合同和行為。
取回權: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于債務人占
10、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的權利。
否認權(撤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對破產公司在破產宣布之前一段時間內所為的有損其利益的行為,有予以否認的權利。
破產宣布:指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的審判活動。
債權人會議:指全體債權人為參與破產程序而共同構成的體現債權人意志,對有關破產的重要事項進行決策的臨時性自治機構。
合同:合同是指平等的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經濟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是調節(jié)平等主體之間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導致?lián)p害
11、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撤銷權: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免費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在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的權利。
要約:要約就是但愿與她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達。
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批準要約的意思體現。
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變更: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依法對合同內容所作的修改。
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所有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她人的法律行為。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達,使基于
12、合同而生的權利義務終結的行為。
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商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商定履行債務或者承當責任的行為.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活著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 變賣改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留置: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 運送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她合同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 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合同,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多一定期內持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
廣告法
13、:國內的廣告法是調節(jié)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在國內經濟從事廣告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商業(yè)廣告: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承當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簡介自己所推薦的商品或所提的服務的廣告。
廣告合同:是指廣告主與廣告經營者之間、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之間以及廣告主與廣告發(fā)布者之間所簽訂的,有關確立、變更、終結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關系的合同
廣告審查:是指廣告審查機關在廣告發(fā)布前對廣告內容與否合法、真實所作出的審查
不合法競爭:是指經營者非法從事?lián)p害其她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
14、并經權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產品責任法: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產品產生缺陷,致使其消費者、使用者的人身遭受傷害和財產受到損失而應承當產品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嚴格責任說: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而使其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該產品的銷售者和生產者都應承當起補償責任。
歸責原則:是指擬定責任歸屬所必需根據的法律準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旨在保護消費者各項基本權利,不是消費者因購買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遭受到損害的各項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消費者協(xié)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隊。
違背擔保說:
15、是指生產者會銷售者違背了對產品明示或默示擔保,使買方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買方可以違背擔保為由提起訴訟,規(guī)定被告補償損失。
疏忽說: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存在疏忽,只是產品存在缺陷,并且正是這種缺陷導致消費者受到財產或人身損害,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當產品責任。
誤示說:是指消費者通過廣告、報紙、雜志、電視、電臺或其她方式向公眾宣傳其產品時,對其產品的特性和性質作出不對的的表達,以致消費者產生錯誤的判斷而狗沒、使用其商品,并因此受到損害,銷售者應承當侵權責任。
房地產:即房產和地產的通稱。地產是指土地財產。在一定的土地所有權制度關系下作為財產的土地,是由其地貌、土壤、巖石、植被、水文、氣候等條件所
16、構成的一種獨立的自然綜合體。房產是指房屋財產,是在法律上由明確的權屬關系,在不同的所有者、使用者之間可以出租、發(fā)售或者由所有者自用或作為其她用途的房屋等建筑物或構筑物。
房地產法:是指調節(jié)房地產財產權、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和服務及其她與房地產有關的多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房地產法律關系:是指以房地產法律規(guī)范調節(jié)人們在房地產生產、流通、分派和消費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房地產權利義務關系。
房地產業(yè):是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和服務的產業(yè)。房地產業(yè)涉及:土地的開發(fā),房屋的建設、維修、管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屋的買賣、租賃,房地產的抵押,房地產中介服務和行政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
17、產市場。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國有土地是喲股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是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權權能中的使用權分離出來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的一種制度。獲得土地使用權后,使用者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抵押權等民事權利。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頓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免費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她合法方式將發(fā)地產轉移給她人的行為。
房地產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房屋租賃:是房屋所用權人作為出租
18、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fā):是指在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基本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由國家通過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才干成為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房地產開發(fā)既包裹基本設施建設,也涉及房屋建設。
房地產交易:是指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房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的活動。這種交易的課題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不動產。
金融體系:是指通過規(guī)定從事金融活動的個當事人之間的分工、協(xié)作及各自的職權和職責,從而確立個當事人在警容領域中的地位,進而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所形成的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體系。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的,調控貨幣供應量及有
19、關貨幣事宜所采用的方式、措施和規(guī)范的總稱。
再貼現:是指金融機關將合格的票據向中央銀行再次辦理貼現的行為。
商業(yè)銀行:是指以吸取存款、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yè)務,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商業(yè)銀行資產業(yè)務:是指銀行通過放貸等形式形成的由銀行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如發(fā)放貸款、購買政府債券、辦理票據貼現等。
商業(yè)銀行負債業(yè)務:是商業(yè)銀行通過付出一定代價吸取存款和借款的形式。
商業(yè)銀行中間業(yè)務:是指不構成商業(yè)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yè)務。
票據:是出票人依
20、票據法發(fā)行的,無條件支付或委托她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債務人祈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涉及付款祈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示的法律行為。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擬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是想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擬定金額給付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由的存款金額。
財產
21、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xù)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疇內貸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商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商定的也許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導致的財產順勢承當補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商定的年齡、期限是承當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信托:是指委托特納基于對受托人的新人,將其財產權委
22、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財產:是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獲得的財產和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她情形而獲得的財產。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事業(yè)和公共利益為目的,為將來不的定多數的收益者設立的信托。
發(fā)行審核委員會:是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專業(yè)人員和所聘任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業(yè)構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fā)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fā)行人發(fā)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所有退還給發(fā)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fā)行人的證券按照合同所有購入或在承銷期結束時將
23、售后剩余證券所有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波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合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公司:是指依法公司法規(guī)定和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的從事證券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業(yè)協(xié)會:是證券業(yè)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隊法人。
證券自營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以自己的名義和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證券經營機構。
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并收取傭金的證券經營機構。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擁有目的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依法向目的公司股東作出的收購其股份的意思表達。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按照法律程序。通過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fā)行上市的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對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權這一目的的法律行為。
合同收購:是指收購人與目的公司股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合同方式進行目的公司股份轉讓的法律行為。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備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她依法籌集的資金構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