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手續(xù) -- 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辦手續(x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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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婚禮大全 結婚登記手續(xù) >> 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辦手續(xù) 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辦手續(xù)wad();1.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應當事人的申請,對其申辦公證時的客觀婚姻狀況的證明活動。 婚姻狀況公證一般用于出國留學、定居、結婚、涉外繼承、收養(yǎng)等事宜。 2.姻婚狀況包括四種情況,即結婚、離婚、未婚及喪偶。所有當事人在申辦婚姻狀況公證時,都應提交本人所在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為其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信。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根據(jù)自己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結婚公證 當事人應提交結婚證,公證機關憑結婚證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公證。原結婚證損壞或丟失的,當事人應先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然后再到公證機關申辦公證。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然后憑結婚證辦理結婚公證。 因結婚時間較長,結婚證書已遺失,且婚姻登記機關的存根已不復存在,無檔案可查的,當事人應提交確能證明其婚姻狀況的單位證明及兩個以上結婚時的見證人的證明。 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1950年5月1日)前,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結婚并為群眾公證,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可給予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有民間婚書,且在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公證處可為其辦理結婚公證。 (2)離婚公證 當事人申請辦理離婚公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調(diào)解書。上述證件已經(jīng)丟失或損壞的,當事人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或向人民法院索取離婚證明,然后憑此才能申辦離婚公證。 (3)未婚、喪偶公證 當事人在申辦此兩項公證時,應出具本人戶口簿或戶口管理機關的證明。公證機關憑此為其辦理公證。-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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