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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制度
一、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協(xié)調科
責任人:科室承辦人
二、 備案權力行使依據(jù)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
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 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fā)社會安全 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tài)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和 米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三條:“礦山、建 筑 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
2、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 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 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huán)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防止發(fā)生突發(fā)事件?!?
(三)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 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 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 在地的省、白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 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
3、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 其綜
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 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白治區(qū)、直
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
三、 備案條件和標準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
(二) 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三)結
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 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 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
4、其應急能力相
適應;
(六) 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 應急工作要求;
(七) 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 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四、 所需材料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 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 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五、 受理承辦人對企業(yè)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應 急預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報科室負責人審核。材料 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
5、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予受理的,出具書面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審批權限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 受理,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
六、 審查與決定
(一) 承辦人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審后報送科室負責人審核。
(二) 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呈報分管副局長簽署意見,報局長辦公
會議審定。
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或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
(三) 對決定同意備案的,白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
申請人領取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
內書面
6、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
政訴訟的權利。
七、 審批時限
白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可適當延期,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
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
八、 公開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株洲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網(wǎng)站長期公布。
依規(guī)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系統(tǒng)上長
期公示。
九、監(jiān)督檢查
執(zhí)行〈〈株洲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執(zhí)行規(guī)范權力運行制度監(jiān)督檢 查辦法(試彳)》。
十、責任追究
執(zhí)行〈〈株洲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違反規(guī)范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
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