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三期”期間常見法律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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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期間常見法律問題解析 女職工“三期”是指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由于“三期”的女職工具有諸多特殊情況,因此有些企業(yè)管理者對此認識上存在偏見,例如在女職工懷孕后借故辭退,以合同到期終止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找借口調崗又降薪等等。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女職工的勞動權和生育權,也給企業(yè)自身帶來不必要的訴累和不良影響。 一、孕期的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規(guī)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由此可知,法律除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的勞動量、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有所限制和保護,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通過發(fā)放加班工資和補貼的方式要求孕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和加班加點。另外,對于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醫(yī)療檢查費用,企業(yè)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尚未參加的,由企業(yè)負擔。 二、產期的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不得降低工資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晚育的女職工晚育假30天享受與產假相同待遇,其配偶享受三天帶薪護理假。 三、哺乳期的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3條規(guī)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10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知,女職工哺乳期長度為一年(自嬰兒出生日起至滿一周歲止);哺乳期內對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予以保護;在哺乳期內一般有每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并按全勤對待。 四、常見勞動爭議問題 (一)用人單位以合同到期終止為由與在“三期”的女職工終止勞動關系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5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三期”的,勞動合同應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很明顯企業(yè)若以到期為由終止合同,會被仲裁和法院認定違法終止。女職工可以主張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主張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秾嵤l例》規(guī)定了,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因此,對三期女職工以合同到期終止為由結束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女職工“三期”內被調崗降薪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期間調整工作崗位,希達到降薪的目的。實際上,調崗降薪對原勞動合同是一種變更的行為?!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芬?guī)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根據(jù)《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guī)定各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妊娠期、產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又根據(j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明確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因此,在沒有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企業(yè)單方調崗降薪行為是違法的,女職工有權要求恢復原崗位原待遇。但有時,一些企業(yè)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上附明,根據(jù)企業(yè)的經營需要個人績效等等,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那么表明企業(yè)有調崗權利,但審批實踐中企業(yè)需要證明調整其工作崗位的合理性。是因三期女職工的特殊性調崗還是因不能勝任工作調崗。但總的說來無論“三期”內女職工的崗位如何變化,工資待遇都不得降低。 (三)“三期”女職工存在違紀行為的處理 1、曠工。由于女職工在“三期”(這里僅為孕期和哺乳期)內有一定的生理特殊性,所以用人單位在三期女職工的考勤上,應靈活把握。產檢、哺乳時間均應作出勤對待,不能認定為曠工。有時懷孕女職工會存在突發(fā)狀況如“見紅,羊水破裂”等等,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請假就醫(yī),企業(yè)不能盲目認定為沒有經過批準或沒有填寫請假單,而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應對女職工人性化管理,可以要求女職工在治療完畢后提供醫(yī)院出具的病假單,并補填請假單。不僅體現(xiàn)企業(yè)的人文關懷也保障了女職工的健康權和勞動權,免除了不必要的矛盾。 但若三期女職工沒有病假單卻長期不上班的情況,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據(jù)生效的《員工手冊》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對該員工處理。也就是說,不是三期保護是無限的,無原則的。 2、兼職。實踐中存在一些三期女職工利用單位批準的哺乳假,為其他單位工作,這種情況企業(yè)該如何處理?企業(yè)是有保障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企業(yè)證明提出要求改正,而勞動者拒不改正的,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賠償?shù)摹? 用人單位和三期女職工都應注意到,并非是三期的女職工就可以無限制、無緣由的享受特殊保護待遇。用人單位在處理三期女職工的違紀行為時,不僅要證明存在違紀行為,而且要有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可以作為處理依據(jù)。女職工也應在三期內注意自行的行為規(guī)范,雖然享受特殊保護,但在嚴重違紀等情形下,企業(yè)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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