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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地點、情況
1, 該出租房地點:福州市倉山區(qū)三叉街道時尚家園(正祥家園)7號樓03店面
2, 該房屋為基本裝修,設施為:閣樓,衛(wèi)生間,鋁合金拉門,簡易廚房、大理石地磚地面,墻面為水泥漆粉刷。
3, 該房屋建筑面積為41.6平方米。
4,
第二條 租賃期限、用途
1,租賃期為1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2,承租方
2、承諾該房僅作為 使用。
3,承租方在租賃期滿后如要繼續(xù)承租,則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房主,重新簽定合同。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壹千元,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壹千元。(另:物業(yè)管理費每月61元,出租方幫助承擔30元。)
2, 在每月底前支付第二個月的租金,逾期每日承租方須交納50元滯納金。特殊情況雙方協(xié)商。
3,如果出租方違約,則要給予承租方相當于押金的賠償,如果承租方違約,則押金不與退回。
第四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以及房屋修繕
1, 承租方交納租賃期間的水、電、
3、物業(yè)等其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2,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果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害的,則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五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以及終止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終止該合同,并收回房屋:
1, 擅自改變經營用途或經營違法活動的項目
2, 逾期1個月不交納租金的
3, 未經出租方同意拆改房屋的
4, 轉租、轉借該房屋的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
4、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承租方: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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