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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與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
[論文摘要]經濟全球化推動了信息交流方式的變革,帶動了智力勞動成果物化形式的跨國界流通。根據(jù)一個民族國家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獲得另一民族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源自民族國家的主權權利。國家主權的過度強調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一國對知識產權客體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對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屬人管轄權,或者相反,彼此沖突,長期爭斗,必然耗損有限的國際公共資源。讓渡管轄權,協(xié)調管轄權的沖突必將實現(xiàn)知識產權跨國保護的宏大目標。
[論文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
2、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lián)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chuàng)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xiàn)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xiàn)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3、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guī)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tǒng)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tǒng)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lián)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tǒng)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tǒng)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
4、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yè),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jù)一國法律創(chuàng)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
5、;。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就此而論,主權不對知識產權的設權行為發(fā)生直接的調整與約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識產權保護權為中介手段的,沿著"主權——管理權——知識產權";
6、而起作用。傳統(tǒng)國際法對主權進行二分結構的劃分,分割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需要申明的是,此處的劃分是人為的,是純粹基于理論探索的方便。因為實質上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于屬地管轄權的措施主要表現(xiàn)為知識產權認可制度,比如,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發(fā)明、商標是否予以承認、外國專利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中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客體限制及審批,等等。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在不違反該管理者所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與公約義務的時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屬人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當論及屬人管轄權的時候,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上,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主權者對位于主權者領土之內的和旅居非本國領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憑何種根據(jù)確立其隨人所至的管轄權力?盧梭在論述主權權力的界限時寫道:"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只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員的結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并安排各個部分。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