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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法》考點之國民及最惠國待遇制度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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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制度:
1.國民待遇原則綜述。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個主要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有關于國民待遇的規(guī)定。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但每一協定中國民待遇義務的具體適用條件并不相同,特別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在性質上不同于另外兩個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
2、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指外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義務適用于每一特定產品。各進口成員不能在不同產品、不同批次產品中進行國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對某些產品提供優(yōu)惠待遇為借口對其他產品拒絕國民待遇。該義務基本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涉及國內稅費;另一類涉及影響產品銷售等的國內法律、規(guī)章。
(1)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國內稅費方面的國民待遇,因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間的關系不同而分為同類產品和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兩種情況,適用不同的要求。在同類產品的情況下,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費
3、,不應超出對本國同類產品直接或間接所征收的國內稅費。是否違反這一義務,需要確定兩個條件: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是否是同類產品;進口產品承擔的國內稅費是否超出國內同類產品承擔的國內稅費。只要對外國產品所征的稅費高于本國同類產品,即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這種違反是否造成了不利影響不是認定違反國民待遇義務的考慮因素。如果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而屬于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則適用不同的要求。它要求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征收稅費時,不得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具體地說,在這種情況下確定進口國違反了國民待遇義務,需具備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是國內產品的直接競爭產品或可替代產品;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沒有同等征
4、收稅費;沒有同等征收稅費的目的是保護國內生產。沒有同等征稅本身并不得出違反國民待遇義務的結論。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是否構成同類產品,通常根據下述幾個方面來確定:產品的物理特征,產品在特定市場上的最終用途,消費者的習慣與偏好,產品的特征、性質、質量,產品的關稅分類。對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除上述因素外,還可以考慮市場、替代彈性、經銷渠道、廣告方式。直接競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大于同類產品。
(2)國內法規(guī)方面的國民待遇。在有關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要求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此處同類產品的范圍大于國內稅費方面的同類產品,小于直接競
5、爭或替代產品的范圍。此處的法律、法規(guī)及要求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那些對調整產品的銷售等發(fā)生直接影響的規(guī)定,也包括那些對產品的銷售等產生間接影響的規(guī)定;不僅包括強制性規(guī)定,也包括非強制性的但企業(yè)遵循會得到好處的規(guī)定;不僅包括實體性規(guī)定,也包括程序性規(guī)定;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規(guī)定,也包括地方的規(guī)定。
(3)國民待遇義務的例外?!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中規(guī)定了貨物國民待遇義務的兩項例外。第一項是政府采購例外。政府機構購買貨物供政府自己使用,對這方面的產品采購進行調整的法律、規(guī)章或規(guī)定,不受國民待遇義務的約束。第二項是僅對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商提供的補貼例外。但該例外不表示對國內生產商的
6、補貼不受任何約束,而只是表明這樣的補貼不根據國民待遇義務進行調整?!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規(guī)定的一般例外,也適用于國民待遇義務。
(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規(guī)定,在不損害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各成員不得實施任何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或第11條規(guī)定不一致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與第3條第4款國民待遇義務不符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要求企業(yè)購買或使用本國產品或自任何國內來源的產品;要求企業(yè)購買或使用的進口產品限制在與其出口的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關的水平。違反數量限制規(guī)則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7、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業(yè)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進口;限制企業(yè)使用外匯,從而限制進口產品:限制企業(yè)產品出口或供出口產品的銷售。
最惠國待遇制度:
1.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特點。最惠國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和義務,是多邊貿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之所以成為多邊貿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其最惠國待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guī)定,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修改,必須經全體成員同意才有效。世界貿易組織三大貿易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1款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條中,都有關于最惠國待遇的基本規(guī)定。在不同的協議
8、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最惠國待遇原則表現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動性和同一性的特點。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員給予任何國家的待遇。每一成員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立即性和無條件性,每一成員自動享有其他成員給予其他任何國家的最惠國待遇。該制度實施的結果是雙邊談判、多邊受益,因而可能存在"搭便車";的情況。但享有最惠國待遇,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項。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適用于五個方面:(1)與進出口有關(包括進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的任何關稅和費用;(2)進出口關稅和費用的征收方
9、法;(3)與進出口有關的規(guī)則、手續(xù);(4)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5)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經銷和使用的法律規(guī)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只有原產于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才能享有最惠國待遇。同類產品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和標準,應在具體情況下作具體分析。最惠國待遇義務適用于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
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例外。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邊境貿易;普遍優(yōu)惠制度(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優(yōu)惠待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區(qū)域經濟安排)其他還包括:允許以收支平衡理由偏離最惠國待遇義務;允許對造成國內產業(yè)損害的傾銷進口或補貼進口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允許因一般例外或國
10、家安全例外偏離最惠國待遇義務;可對某一成員或某些成員豁免最惠國待遇義務。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是一般例外規(guī)定。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以外的其他義務的措施,可以根據一般例外條款獲得正當性,但必須依次滿足下面兩個條件:首先,有關措施必須屬于該一般例外條款所列舉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圍。其次,這些措施的適用方式,必須符合該一般例外條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構成任意或不正當的歧視,或者造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列舉了10項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員經常引用并經常產生爭議的有下述幾項: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的措施;為保證不違反該總協定的國內法律的實施所必需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