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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分析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司法救濟制度,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領域中的實踐。在我國,由于經(jīng)濟上的障礙、權利義務觀念的淡薄、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的不平衡等因素的影響,妨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為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國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范法律援助制度,從而使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法制化。
關鍵詞:平等權;法律援助;司法公正
一 “凡為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確定的方式來對待?!保?]法律必須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圍內(nèi),必須對全體人民平等適用。法律不能只適用于個別人
2、或個別客體。[2]盧梭的這一思想,在歐洲資產(chǎn)階級革命過程中凝煉成資產(chǎn)階級推翻封建特權、專制統(tǒng)治的口號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資產(chǎn)階級掌握政權后,將這一平等自由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1789年的《人權宣言》首先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二戰(zhàn)后,平等權利法案、平等的原則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平等從原則的、抽象的規(guī)定具體為實際的平等權利,平等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降葯嗟漠a(chǎn)生是基于對人權的法律保護。人權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說就是為了實現(xiàn)人類的尊嚴和價值,人應當享有或實際享有的權利,承認人權,尊重人權已成為人類的一種共同信念。按人權各項內(nèi)容在人權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和價值可把人權分為基本人權和
3、非基本人權。基本人權對公民來說是不可缺少,不可取代,不可轉讓的,具有一種內(nèi)在穩(wěn)定性和母體性,是人類共同追求的理想,集中體現(xiàn)了人權共同性的一面?;救藱鄡r值不僅僅在于使人獲得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它在使人獲得自我解放的目標和獲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桿的地位,發(fā)揮著中樞作用,尊重和實現(xiàn)基本人權是人在政治、經(jīng)濟上和社會上獲得解放成為獨立性、自治性和權威性主體的必然要求?! ∑降葯嗍腔救藱嗟膬?nèi)容之一,“平等是社會的基礎,要把平等作為社會的準則和理想?!保?]但平等的實現(xiàn)不是單純地依靠立法的規(guī)定,而是在社會生活中,通過執(zhí)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來實現(xiàn)公民對正義的追求,使平等成為人們生存的現(xiàn)實,這才是平等的價值
4、所在。正是出于對平等權利的保護,歐洲中世紀為了讓窮人不因無錢請律師幫助而得不到權利的保護, 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主持正義的律師機構派出自己的律師免費為窮人進行辯護,幫助他們維護合法權利,這是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發(fā)展史上的最初萌芽。 二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領域中的實踐?! ∷痉ü侨祟愡M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xiàn)公平原則的實體規(guī)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
5、與方式體現(xiàn)公平性。法學理論上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zhí)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 〗?jīng)濟上的障礙。這在我國是妨礙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當一個人在扣除了為維持自身生存和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應盡責任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以及依法應交納的各種合理稅款之后,其可自由使用的資產(chǎn)低于一定水平,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和訴訟費用,因而最終無法獲得法律的保障?! 嗬土x務觀
6、念的淡薄。法治是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原則的治國方式。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僅應當具有科學、民主、完備的法律;而且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能夠切實得到遵守與執(zhí)行;同時社會全體成員還必須具有健全的權利和義務觀念,這三者缺一不可。現(xiàn)代社會的最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使人們最大限度地獲得解放與自由,使人過上有尊嚴、有價值的生活。這就要求社會應當以人為本,尊重人、關心人,確認并維護人作為社會主體的價值。而權利和義務觀念正是人作為社會主體應當具有的對權利和義務的認知、主張和要求相結合的有機整體。 溝通交流上的障礙。這主要是指不同種族、不同民族、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司法活動中交流上的困難。對于外來移民或者土生土長的少
7、數(shù)民族而言,由于在語言、宗教信仰、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等方面,與其所在的主流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再加上現(xiàn)代法律程序的繁瑣復雜和專業(yè)術語的艱深難懂,即便處于主流社會的人也對之望而生畏。這便使得這些社會弱者在司法活動中產(chǎn)生交流溝通的困難,從而妨礙其基本權利的充分行使與保障?! 》煞召Y源的分布不平衡。由于經(jīng)濟、政治、文化發(fā)展的差異,以律師為主的法律服務資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現(xiàn)出素質與數(shù)量上的不平衡性。越是經(jīng)濟發(fā)達、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城市(尤其是商業(yè)區(qū)),具有的法律服務資源在數(shù)量上就越多,而在經(jīng)濟、文化較為落后的貧困地區(qū),社會成員的經(jīng)濟能力有限,法律關系及其糾紛少而簡單,法律服務資源隨之較少,律師鍛
8、煉的機會不多,業(yè)務水平也就相對較低。這種法律服務資源的數(shù)量與質量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無疑會給社會弱者基本社會權利的行使與保障帶來一定的制約作用。 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因素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稍贫仁侵握敵绦虻幕V訟費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滯貧弱公民向法院起訴的障礙,使當事人地位實質平等得以實現(xiàn)。這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完善法律機制,擴大法律調(diào)整社會關系的覆蓋面,促進社會追求的法律公正的實現(xiàn),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為了適應國際接軌和保障人權的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應運而生。
9、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法律援助條例》,從而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法制化軌道。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關注的是弱勢群體的權利,踐行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勢群體撐起了一片藍天,讓法律的光輝照耀了更多需要幫助的人。政府承諾為無力打官司的貧弱者“埋單”,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不但可以獲得律師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還可以獲得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等社會組織提供的法律援助?! ∥覈姆稍贫仁欠ㄖ朴^念發(fā)展的結果,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具體體現(xiàn)?! 〉谝?、它體現(xiàn)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在社會主義
10、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化,法律對這些關系的調(diào)整也越來越專業(yè)化、精細化,隨之,公民的政治權利、經(jīng)濟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也越來越廣泛,相應的各種權益之爭也空前增加,大量涉及公民各種權利的紛爭需要采取非訴訟的或訴訟的形式解決。為了消除法定權利的平等與保障權利實現(xiàn)的經(jīng)濟條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國家對經(jīng)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實現(xiàn)其應有的合法權利,從而在司法體制上完善訴訟民主機制,保障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诙?、切實保障訴訟案件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實現(xiàn)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和基本保障,也是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前提。請不起律師對訴訟案
11、件的當事人來說,也許損失的只是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對于國家來說,受到損害的卻是司法公正的原則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體現(xiàn)了國家從制度是切實保障訴訟案件當事人的人權,確保司法公正原則的實現(xiàn)。 第三、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規(guī)定的社會關系的實現(xiàn)。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在于減免了當事人的費用使其獲得法律幫助,還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調(diào)整和規(guī)范的“死角”,從而切實保障法律所規(guī)定的社會關系得以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286.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61. [3]皮埃爾勒魯.論平等[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