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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社會保障學》第01章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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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 編 蓋 銳 楊 光 副 主 編 趙 宏 斌 康 意高 等 學 校 應 用 型 特 色 規(guī) 劃 教 材 經(jīng) 管 系 列 第 一 節(jié) 社 會 保 障 的 內 涵 和 外 延v 目 前 世 界 上 眾 多 的 關 于 社 會 保 障 的 定 義 ,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典 型類 型 。v 1 從 狹 義 和 廣 義 角 度 給 出 的 界 定v 前 蘇 聯(lián) 和 東 歐 一 些 國 家 學 者 認 為 : “ 社 會 保 障 就 其 宗 旨 是 給 無 勞 動 能力 的 社 會 成 員 提 供 物 質 保 障 ” , 這 是 一 個 狹 義 的 概 念 。v 我 國 有 的

2、學 者 從 廣 義 上 把 社 會 保 障 定 義 為 : “ 國 家 除 工 資 制 度 外 提 高公 民 的 物 質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的 一 切 措 施 和 制 度 ” 。v 2 從 社 會 保 障 角 度 給 出 的 界 定 v 美 國 的 一 些 學 者 認 為 : “ 社 會 保 障 是 對 大 多 數(shù) 老 年 人 、 遺 屬 、 殘 疾 者的 保 險 ” 。v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給 出 的 定 義 是 : “ 社 會 通 過 一 定 的 組 織 , 對 這 個 組 織 的成 員 所 面 臨 的 每 種 風 險 提 供 的 保 障 ” , “ 它 為 公 民 提 供 保

3、 險 金 , 并 打算 預 防 或 治 療 疾 病 。 在 一 個 人 掙 不 到 錢 時 , 資 助 并 幫 助 他 重 新 找 到 工作 ” 。 v 3 從 分 配 的 角 度 給 出 的 界 定v 社 會 保 障 是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的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實 現(xiàn) 確 保 人 民 基 本 生 活 水 平的 目 的 而 形 成 的 一 種 分 配 關 系 。v 社 會 保 障 乃 是 由 于 形 成 和 使 用 依 靠 社 會 來 補 充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的 或 因 一定 原 因 需 要 物 質 幫 助 的 公 民 收 入 的 基 金 而 產(chǎn) 生 的 分 配 關 系 體

4、 系 。v 從 廣 義 和 狹 義 角 度 給 社 會 保 障 下 的 定 義 , 過 于 籠 統(tǒng) , 使 人 難 以 把 握 社會 保 障 應 滿 足 社 會 成 員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這 一 共 性 特 征 。v 社 會 保 障 的 定 義 表 述 為 : 社 會 保 障 是 以 國 家 為 主 體 , 依 法 律 或 政 策 規(guī)定 ,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 對 社 會 成 員 的 基 本 生 活 權 利 予 以 保障 的 一 種 制 度 。 v 社 會 保 障 的 外 延 是 與 內 涵 相 對 應 的 。 根 據(jù) 我 們 給 出 的 定 義 及 國

5、際 公 認的 內 容 , 社 會 保 障 的 外 延 一 般 分 為 社 會 保 險 、 社 會 救 濟 、 社 會 福 利 三個 組 成 部 分 。 其 中 社 會 保 險 是 社 會 保 障 的 主 干 部 分 , 居 于 最 主 要 的 地位 和 占 絕 大 部 分 的 比 重 。v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絕 大 部 分 是 強 制 性 的 , 即 由 國 家 主 辦 , 并 有 法 律 作 為 依據(jù) 。 投 保 人 按 照 規(guī) 定 交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以 后 , 在 遇 到 年 老 退 休 、 失 業(yè) 、疾 病 、 工 傷 、 生 育 、 死 亡 或 者 喪 偶 等 情 況

6、, 失 去 或 部 分 失 去 收 入 來 源時 , 投 保 人 及 其 家 屬 享 有 申 請 權 , 社 會 保 險 機 構 也 有 義 務 提 供 各 種 形式 的 津 貼 , 以 保 持 其 一 定 的 收 入 水 平 ; v 凡 未 按 照 規(guī) 定 交 納 保 險 費 者 , 則 對 其 津 貼 標 準 相 應 予 以 降 低 。 病 、 傷、 殘 和 產(chǎn) 婦 還 可 以 享 受 一 定 程 度 的 免 費 或 低 費 醫(yī) 療 待 遇 , 死 者 遺 屬 可以 領 取 遺 屬 年 金 和 死 者 喪 葬 費 。v 社 會 救 濟 是 同 社 會 保 險 相 結 合 的 , 是 社 會

7、 保 險 的 補 充 。 那 些 遭 受 自 然災 害 和 其 他 不 幸 事 故 以 及 生 活 在 貧 困 線 以 下 的 城 鄉(xiāng) 貧 困 戶 ; 那 些 沒 有固 定 職 業(yè) 或 就 業(yè) 不 充 分 , 無 力 繳 納 保 險 費 而 無 權 領 取 社 會 保 險 津 貼 的人 ; 那 些 雖 然 可 以 領 取 社 會 津 貼 , 但 津 貼 數(shù) 額 不 足 于 維 持 最 低 生 活 需求 者 ; 那 些 領 取 社 會 保 險 津 貼 的 期 限 已 滿 仍 無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的 人 , 可以 申 請 社 會 救 濟 。 社 會 救 濟 所 需 費 用 由 國 家 財

8、政 支 付 。 社 會 救 濟 的 標準 低 于 社 會 保 險 津 貼 。 社 會 救 濟 機 構 一 般 要 對 社 會 救 濟 申 請 人 進 行 生活 狀 況 調 查 , 在 證 明 申 請 人 符 合 條 件 后 方 可 批 準 給 予 救 濟 。 v 社 會 福 利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的 從 屬 概 念 , 是 與 社 會 救 助 、 社 會 保 險 并 列 的概 念 , 是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子 系 統(tǒng) 。 社 會 福 利 不 僅 以 建 立 公共 設 施 和 提 供 服 務 等 方 式 為 人 們 提 供 生 活 上 的 方 便 , 使 人

9、們 物 質 生 活質 量 得 到 改 善 , 還 為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精 神 、 文 化 方 面 的 需 要 提 供 保 障 ;它 不 僅 保 障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目 前 的 生 活 需 要 , 還 保 障 其 贍 養(yǎng) 家 庭 、 培 育后 代 的 需 要 。 總 之 , 社 會 福 利 不 僅 保 障 全 體 社 會 成 員 的 生 存 需 要 , 還保 障 其 發(fā) 展 的 需 要 。 因 此 , 社 會 福 利 是 最 高 層 次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v 醫(yī) 療 保 障 服 務 ,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 把 工 作 對

10、象 放 在全 體 居 民 , 主 要 是 放 在 勞 動 者 上 。 它 被 視 為 一 種 帶 有 普 遍 性 色 彩 的 制度 , 因 為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若 缺 乏 醫(yī) 療 保 障 , 也 就 很 難 成 為 普 遍 有 保 障 的社 會 性 事 業(yè) 了 。v 專 欄 1-1 社 會 保 險 、 社 會 救 濟 、 社 會 福 利 的 比 較 (見 表 1-1)表 1-1 社 會 保 險 、 社 會 救 濟 、 社 會 福 利 的 比 較比 較 項 目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救 濟 社 會 福 利保 障 對 象 勞 動 者 (國 民 ) 無 法 維 持 生 活的 人 全 體 社

11、 會 成 員權 利 義 務 關 系 部 分 義 務 對 應 全 部權 利 受 益 者 單 方 面權 利 受 益 者 付 出 勞 動 代 價保 障 水 平 勞 動 者 及 家 庭 成 員的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最 低 部 分 福 利 項 目 達 到 高水 平 管 理 與 實 施 方 式 統(tǒng) 一 、 強 制 性 官 民 結 合 官 民 結 合資 金 來 源 保 險 費 (稅 ) 國 家 財 政 預 算撥 款 多 渠 道 (官 和 民 )保 障 手 段 “ 投 入 一 返 還 ” 式 選 擇 性 普 遍 性 v 一 、 社 會 保 障 的 學 科 屬 性v 經(jīng) 濟 學 家 在 追 求 經(jīng) 濟 效

12、 益 的 前 提 下 往 往 將 社 會 保 障 視 為 一 種 收 益 分 配手 段 ,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從 資 金 的 籌 集 到 支 付 過 程 實 質 上 是 國 民 收 入 的 再分 配 過 程 , 其 本 質 是 利 益 調 節(jié) 行 為 , 因 而 很 自 然 地 將 社 會 保 障 劃 入 經(jīng)濟 學 范 疇 。v 社 會 學 家 則 從 人 類 社 會 發(fā) 展 的 終 極 目 標 與 社 會 公 平 的 角 度 出 發(fā) , 將 社會 保 障 視 為 社 會 學 的 一 個 領 域 , 強 調 社 會 保 障 行 為 是 社 會 控 制 , 其 內容 和 任 務 是 解 決

13、 各 種 特 定 的 社 會 問 題 , 以 達 到 社 會 的 有 序 運 行 和 良 性發(fā) 展 。 v 政 治 學 家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屬 于 政 治 學 范 疇 ,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是 國 家 通 過 立法 強 制 實 施 的 社 會 政 策 , 其 直 接 目 的 是 為 社 會 穩(wěn) 定 這 一 特 定 目 標 服 務。v 管 理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屬 于 管 理 學 特 別 是 公 共 管 理 學 的 研 究 范 疇 。 v 現(xiàn) 實 中 的 社 會 保 障 是 否 作 為 經(jīng) 濟 學 或 社 會 學 或 政 治 學 等 學 科 的 一 個 分支 , 或

14、者 作 為 一 個 獨 立 的 學 科 發(fā) 展 , 在 不 同 國 家 是 不 同 的 。v 綜 上 所 述 , 一 些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涉 及 經(jīng) 濟 學 、 社 會 學 、 政 治 學 、 管理 學 及 法 學 等 多 門 學 科 , 因 而 不 能 把 社 會 保 障 劃 歸 某 一 學 科 , 社 會 保障 需 要 從 多 學 科 角 度 進 行 綜 合 研 究 , 應 作 為 一 門 多 學 科 交 叉 的 社 會 科學 。v 當 然 ,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屬 于 經(jīng) 濟 學 學 科 。v 鑒 于 社 會 保 障 獨 特 的 性 質 及 其 作

15、為 一 種 制 度 安 排 在 各 國 社 會 發(fā) 展 進 程中 占 有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地 位 ,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保 障 應 作 為 一 門 相 對 獨立 的 學 科 , 即 是 在 經(jīng) 濟 學 、 政 治 學 、 社 會 學 等 多 學 科 的 基 礎 上 發(fā) 展 起來 的 一 門 獨 立 的 、 交 叉 的 、 處 于 應 用 層 次 的 社 會 學 科 。 ”v 二 、 社 會 保 障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框 架 v 目 前 , 社 會 保 障 學 的 理 論 體 系 尚 未 最 終 確 立 , 其 理 論 框 架 亦 未 定 型 。在 這 種 條 件 下

16、 , 只 能 先 將 社 會 保 障 在 現(xiàn) 實 中 的 具 體 問 題 抽 象 化 , 然 后再 進 行 范 疇 化 的 研 究 。 不 過 , 根 據(jù)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的 一 般 法 則 、 社 會 保障 制 度 的 發(fā) 展 實 踐 以 及 發(fā) 達 國 家 對 社 會 保 障 問 題 已 經(jīng)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狀 況 , 仍 然 可 以 從 總 體 上 把 握 社 會 保 障 學 的 基 本 理 論 框 架 。 v 首 先 是 社 會 保 障 的 基 礎 理 論 問 題 。 這 一 層 次 除 社 會 保 障 的 一 般 理 論 原理 和 規(guī) 律 外 , 客 觀 上 還 應

17、 當 包 括 福 利 經(jīng) 濟 學 、 社 會 福 利 學 等 和 社 會 保障 與 其 他 已 經(jīng) 被 固 定 化 的 知 識 體 系 相 結 合 的 領 域 , 這 些 領 域 堪 稱 社 會保 障 學 的 理 論 基 石 。 其 中 , 社 會 保 障 發(fā) 展 理 論 , 社 會 保 障 結 構 理 論 ,社 會 保 障 心 理 學 與 倫 理 學 理 論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理 論 , 社 會 保 障 與 政 治、 社 會 、 經(jīng) 濟 乃 至 意 識 形 態(tài) 的 關 系 理 論 , 社 會 保 障 學 與 政 策 學 等 相 關學 科 的 關 系 等 , 是 這 一 層 次 理

18、論 的 核 心 所 在 。v 其 次 是 社 會 保 障 的 政 策 理 論 問 題 。 這 一 層 次 探 究 的 是 社 會 保 障 各 個 子系 統(tǒng) 乃 至 各 個 具 體 保 障 項 目 的 產(chǎn) 生 、 發(fā) 展 及 運 行 規(guī) 律 , 它 客 觀 上 表 現(xiàn)為 政 策 研 究 。 其 內 容 應 當 包 括 社 會 保 險 政 策 、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 社 會 福利 政 策 ,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保 障 子 系 統(tǒng) 與 各 具 體 項 目 的 政 策 研 究 。 v 最 后 是 社 會 保 障 的 管 理 理 論 問 題 。 社 會 保 障 以 政 府 與 社 會 為

19、責 任 主 體, 它 面 向 全 體 國 民 , 可 供 分 配 的 資 源 亦 是 一 種 公 共 資 源 , 因 此 不 僅 需要 強 化 管 理 , 還 要 強 調 公 共 權 力 的 介 入 。 因 此 , 社 會 保 障 學 需 要 特 別重 視 管 理 理 論 的 研 究 。 這 一 層 次 探 究 的 是 社 會 保 障 法 制 理 論 、 社 會 保障 管 理 體 制 理 論 、 社 會 保 障 財 務 會 計 制 度 與 統(tǒng) 計 制 度 、 社 會 保 障 監(jiān) 控理 論 等 , 而 政 府 介 入 的 程 度 和 調 控 手 段 以 及 具 體 的 運 行 機 制 , 構 成

20、 了這 一 層 次 理 論 的 核 心 所 在 。 v 社 會 保 障 問 題 的 復 雜 性 和 社 會 保 障 學 科 的 交 叉 性 , 還 決 定 了 研 究 社 會保 障 問 題 不 能 囿 于 傳 統(tǒng) 的 規(guī) 范 式 研 究 方 法 , 而 是 需 要 在 立 足 現(xiàn) 實 的 基礎 上 , 從 發(fā) 展 的 、 開 放 的 角 度 出 發(fā) , 選 擇 適 用 的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 包 括縱 橫 結 合 研 究 方 法 、 定 性 分 析 與 定 量 分 析 相 結 合 方 法 、 多 學 科 綜 合 研究 方 法 等 。 其 中 對 社 會 保 障 發(fā) 展 進 程 進 行

21、縱 向 考 察 是 發(fā) 現(xiàn) 社 會 保 障 規(guī)律 、 實 現(xiàn) 社 會 保 障 知 識 體 系 化 的 基 礎 , 而 進 行 國 別 或 地 區(qū) 之 間 的 橫 向比 較 研 究 則 能 夠 挖 掘 社 會 保 障 在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的 共 性 與 個 性 ; 定 量分 析 以 社 會 保 障 政 策 實 踐 的 客 觀 效 果 作 為 分 析 對 象 , 但 政 策 的 效 果 與結 論 卻 只 能 是 理 性 的 闡 述 ; 而 多 學 科 綜 合 研 究 方 法 的 采 用 幾 乎 是 一 切新 興 、 交 叉 學 科 產(chǎn) 生 與 發(fā) 展 的 必 然 , 社 會 保 障 客

22、 觀 上 涉 及 經(jīng) 濟 、 社 會、 政 治 等 多 個 學 科 , 它 的 發(fā) 展 現(xiàn) 狀 是 多 學 科 參 與 所 決 定 的 , 它 的 理 論體 系 也 只 能 在 多 學 科 綜 合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才 能 逐 漸 成 熟 起 來 。 v 一 、 社 會 保 障 的 目 標v 社 會 保 障 從 非 正 式 制 度 到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 其 追 求 的 目 標 也 是 隨 著 社 會的 發(fā) 展 進 步 而 不 斷 發(fā) 展 變 化 的 。v 早 期 的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基 于 維 護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統(tǒng) 治 秩 序 , 從 而 客 觀 上 充 當著 統(tǒng)

23、 治 者 控 制 社 會 并 使 統(tǒng) 治 秩 序 得 以 延 續(xù) 的 工 具 。v 進 入 現(xiàn) 代 社 會 后 , 社 會 保 障 的 目 標 則 日 益 融 入 了 人 道 主 義 與 社 會 公 平的 理 念 。v 從 現(xiàn) 代 社 會 的 發(fā) 展 進 程 與 文 明 進 步 的 視 角 出 發(fā) , 綜 合 考 察 各 國 的 社 會保 障 制 度 , 尤 其 是 發(fā) 達 國 家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可 以 發(fā) 現(xiàn) , 社 會 保 障 的總 目 標 是 通 過 保 障 和 改 善 國 民 生 活 、 增 進 國 民 福 利 來 實 現(xiàn) 整 個 社 會 的和 諧 發(fā) 展 。 v 圍

24、 繞 著 上 述 總 目 標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在 實 踐 中 需 要 實 現(xiàn) 如 下 分 目 標 。(1)幫 助 國 民 擺 脫 生 存 危 機 。(2)滿 足 國 民 的 生 活 保 障 需 求 , 不 斷 改 善 和 增 進 國 民 的 福 利 。(3)實 現(xiàn) 整 個 社 會 的 和 諧 發(fā) 展 。 v 二 、 社 會 保 障 的 功 能v 具 體 表 現(xiàn) 在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v 1.穩(wěn) 定 功 能v 社 會 保 障 的 穩(wěn) 定 功 能 是 指 社 會 保 障 依 法 對 社 會 成 員 的 基 本 生 活 權 利予 以 保 障 , 它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再 分

25、 配 調 節(jié) 人 們 的 物 質 利 益 關 系 , 從 而發(fā) 揮 社 會 穩(wěn) 定 機 制 的 作 用 。v 2 調 節(jié) 功 能v 現(xiàn) 代 社 會 保 障 作 為 國 家 實 施 的 重 要 社 會 政 策 , 是 調 節(jié) 收 入 、 縮 小 貧富 差 距 、 緩 和 社 會 矛 盾 的 重 要 手 段 。 主 要 的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有 兩 個 :一 是 稅 收 政 策 , 主 要 是 通 過 累 進 所 得 稅 制 度 來 縮 小 收 入 差 距 。 這 是通 過 對 富 人 征 收 重 稅 來 實 現(xiàn) 收 入 分 配 平 等 化 ; 二 是 社 會 保 障 政 策 ,就 是 通

26、過 給 窮 人 補 助 來 實 現(xiàn) 收 入 分 配 平 等 化 。 v 另 外 ,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的 籌 集 、 支 付 及 投 資 活 動 ,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國 民收 入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活 動 , 它 必 然 會 對 國 民 經(jīng) 濟 的 運 行 產(chǎn) 生 調 節(jié) 作 用。 v 3 補 償 功 能v 社 會 保 障 的 補 償 功 能 是 指 勞 動 者 和 其 他 社 會 成 員 在 因 風 險 暫 時 或 永久 失 去 收 入 時 通 過 社 會 保 障 獲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或 物 質 幫 助 。社 會 保 障 的 補 償 功 能 , 主

27、 要 體 現(xiàn) 在 社 會 救 助 和 社 會 保 險 兩 個 方 面 ,其 中 社 會 保 險 尤 為 明 顯 。v 4 促 進 經(jīng) 濟 和 社 會 發(fā) 展 的 功 能v 一 方 面 , 社 會 保 障 特 別 是 養(yǎng) 老 、 失 業(yè) 、 醫(yī) 療 、 疾 病 等 保 障 制 度 的 建立 , 可 以 使 全 社 會 范 圍 內 勞 動 力 隊 伍 的 更 新 換 代 制 度 化 、 正 常 化 ,保 證 勞 動 者 的 健 康 和 勞 動 能 力 , 從 而 為 生 產(chǎn) 發(fā) 展 創(chuàng) 造 良 好 的 經(jīng) 濟 條件 ; 另 一 方 面 , 勞 動 者 有 了 社 會 保 障 , 解 除 了 后 顧

28、 之 憂 , 生 產(chǎn) 積 極性 必 然 得 到 激 發(fā) , 有 助 于 勞 動 生 產(chǎn) 率 的 提 高 和 全 社 會 的 經(jīng) 濟 增 長 。 v 社 會 保 障 還 是 緩 解 人 口 老 齡 化 壓 力 的 重 要 措 施 。v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普 遍 推 行 , 還 有 助 于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的 建 設 。 社會 保 障 是 以 互 助 共 濟 為 主 要 行 為 方 式 的 制 度 , 其 實 質 就 是 “ 我 為 人人 , 人 人 為 我 ” 。 v 一 、 社 會 保 障 的 特 征v 社 會 保 障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征 。v 1. 保

29、證 性v 社 會 保 障 是 社 會 按 照 一 定 時 期 生 產(chǎn) 力 的 發(fā) 展 水 平 , 對 生 存 發(fā) 生 困 難 的社 會 成 員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予 以 物 質 幫 助 。 社 會 保 障 具 有 保 證 性 , 就 使社 會 成 員 具 有 安 全 感 , 人 們 就 可 以 在 社 會 心 理 上 保 持 平 衡 , 從 而 可 以沒 有 后 顧 之 憂 地 在 安 定 的 社 會 環(huán) 境 中 從 事 創(chuàng) 造 性 的 勞 動 。v 2 普 遍 性v 社 會 保 障 對 于 社 會 成 員 來 說 , 應 不 分 部 門 和 行 業(yè) , 不 分 就 業(yè) 單 位 的

30、所有 制 性 質 或 有 無 職 業(yè) , 不 分 城 市 和 農(nóng) 村 , 只 要 社 會 成 員 生 存 發(fā) 生 了 困難 , 都 應 普 遍 地 、 無 例 外 地 給 予 基 本 生 活 的 物 質 保 障 。 社 會 成 員 之 間只 存 在 保 障 基 金 的 籌 集 方 式 、 保 障 的 項 目 、 標 準 以 及 采 取 形 式 的 不 同, 不 存 在 社 會 保 障 有 無 的 差 別 。 社 會 成 員 普 遍 地 得 到 社 會 保 障 , 是 生產(chǎn) 社 會 化 和 以 生 產(chǎn) 資 料 公 有 制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的 客 觀 要 求 , 也 是 社

31、 會 主 義 制 度 優(yōu) 越 性 的 體 現(xiàn) 。 v 3 公 平 性v 實 現(xiàn) 公 平 保 障 是 社 會 保 障 追 求 的 主 要 目 標 。 凡 是 生 存 發(fā) 生 困 難 的 社 會成 員 , 都 可 以 均 等 地 享 有 獲 得 社 會 保 障 的 機 會 和 權 利 。 而 且 每 個 社 會成 員 從 社 會 保 障 中 獲 得 的 物 質 幫 助 是 基 本 均 等 的 社 會 主 義 社 會 保 障 的公 平 是 在 人 民 地 位 平 等 、 權 利 平 等 基 礎 上 的 機 會 均 等 , 是 真 正 意 義 上的 公 平 。v 4 鼓 勵 性v 社 會 保 障 與

32、勞 動 貢 獻 掛 鉤 , 能 鼓 勵 勞 動 者 在 職 時 積 極 勞 動 , 為 社 會 多做 貢 獻 , 促 進 經(jīng) 濟 的 不 斷 發(fā) 展 , 這 不 但 現(xiàn) 在 可 以 多 勞 多 得 , 將 來 也 能更 多 地 享 受 社 會 保 障 。 社 會 保 障 既 保 障 社 會 成 員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 又鼓 勵 社 會 成 員 積 極 參 加 經(jīng) 濟 建 設 , 促 進 生 產(chǎn) 的 發(fā) 展 。 由 此 可 見 社 會 保障 具 有 提 高 效 率 的 特 點 。 v 5 互 濟 性v 社 會 保 障 的 互 濟 性 體 現(xiàn) 為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取 之 于

33、 己 , 部 分 用 之 于 人 ;或 部 分 取 之 于 人 , 用 之 于 己 ” 。 勞 動 者 的 社 會 保 障 金 只 有 進 行 社 會 統(tǒng)籌 , 才 能 充 分 體 現(xiàn) 和 發(fā) 揮 互 濟 性 的 特 點 , 統(tǒng) 籌 范 圍 越 廣 , 互 濟 性 效 果就 發(fā) 揮 得 越 充 分 , 保 障 的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v 6 儲 存 性v 社 會 保 障 的 資 金 是 先 行 扣 除 、 繳 納 和 儲 存 , 然 后 進 行 分 配 和 使 用 。 社會 保 障 的 儲 存 性 是 社 會 保 障 保 證 性 和 普 遍 性 的 物 質 基 礎 。 社 會 保 障

34、的儲 存 性 意 味 著 , 勞 動 者 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 是 將 原 來 儲 存 的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返 還 給 勞 動 者 , 其 實 質 是 “ 取 之 于 己 , 用 之 于 己 ; 能 勞動 時 儲 存 , 不 能 勞 動 時 返 還 ” 。 儲 存 性 還 意 味 著 , 這 部 分 基 金 形 成 后, 除 增 值 目 的 外 , 一 般 不 用 于 生 產(chǎn) , 也 不 采 取 經(jīng) 濟 原 則 進 行 分 配 , 以便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能 使 社 會 保 障 獲 得 物 質 保 證 。v 二 、 社 會 保 障 的 原 則 v

35、社 會 保 障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建 立 這 一 制 度 應 當 奉 行 的 基 本 準 則 。v 1 公 平 原 則v 根 據(jù) 公 平 原 則 , 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設 計 中 , 必 須 打 破 各 種 身 份 限 制 , 公平 地 對 待 每 個 國 民 并 確 保 其 享 受 到 相 應 的 社 會 保 障 權 益 ; 在 社 會 保 障實 踐 中 , 必 須 更 多 地 維 護 好 弱 勢 群 體 的 利 益 , 以 此 達 到 縮 小 貧 富 差 距、 促 進 整 個 社 會 健 康 、 和 諧 發(fā) 展 的 目 標 。 v 2 與 社 會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相 適 應

36、 原 則v 社 會 保 障 是 國 家 用 經(jīng) 濟 手 段 來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 進 而 達 到 特 定 政 治 目 標的 制 度 安 排 。 因 此 , 社 會 保 障 的 發(fā) 展 必 須 堅 持 與 社 會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相 適 應的 原 則 。v 一 方 面 , 社 會 發(fā) 展 變 化 決 定 著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結 構 變 化 。v 另 一 方 面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確 立 無 一 例 外 地 需 要 相 應 的 財 力 支 撐 。v 與 社 會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相 適 應 是 各 國 建 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v 需

37、要 指 出 的 是 , 在 堅 持 這 一 原 則 時 , 應 當 全 面 理 解 這 一 原 則 的 含 義 ,既 不 能 單 純 強 調 社 會 發(fā) 展 的 需 要 , 也 不 能 單 純 強 調 與 經(jīng) 濟 水 平 發(fā) 展 相適 應 , 而 是 需 要 綜 合 考 慮 社 會 發(fā) 展 需 要 與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的 承 受 能 力 , 否 則, 便 會 顧 此 失 彼 , 使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在 實 踐 中 陷 入 被 動 。 v 3 責 任 分 擔 原 則v 只 有 確 立 責 任 分 擔 原 則 并 按 照 這 一 原 則 來 讓 政 府 、 企 業(yè) 、 個 人 乃 至 社會

38、 等 合 理 分 擔 社 會 保 障 責 任 , 這 一 制 度 才 可 能 獲 得 持 續(xù) 發(fā) 展 并 有 利 于整 個 社 會 的 和 諧 發(fā) 展 。v 在 政 府 改 革 向 小 政 府 、 大 社 會 格 局 和 有 限 責 任 政 府 邁 進 的 潮 流 中 , 社會 保 障 制 度 亦 日 益 呈 現(xiàn) 出 政 府 主 導 和 社 會 分 責 的 發(fā) 展 趨 勢 。 v 堅 持 責 任 分 擔 原 則 , 實 現(xiàn)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與 非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的 有 機 結 合, 既 是 政 府 無 法 完 全 包 辦 社 會 保 障 事 務 和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難

39、 以 滿 足 國 民日 益 增 長 的 福 利 需 求 的 現(xiàn) 實 使 然 , 也 是 提 高 社 會 保 障 公 共 資 源 的 效 率并 充 分 調 動 民 間 與 社 會 力 量 共 同 促 進 社 會 保 障 事 業(yè) 發(fā)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最 終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增 進 國 民 的 福 利 。v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國 家 雖 然 不 能 將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性 保 障 納 入 正 式 的 制 度安 排 , 卻 應 當 積 極 引 導 并 發(fā) 揮 各 種 非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的 作 用 , 正 式 制 度安 排 與 非 正 式 制 度 安 排 的

40、 有 機 結 合 , 將 放 大 整 個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的 效 能。 此 外 , 對 中 國 等 具 有 家 庭 保 障 傳 統(tǒng) 的 國 家 而 言 , 社 會 保 障 與 家 庭 保障 相 結 合 亦 應 當 成 為 責 任 分 擔 原 則 的 具 體 體 現(xiàn) , 將 家 庭 保 障 作 為 整 個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安 排 的 基 礎 , 將 有 利 于 促 使 整 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步 入 穩(wěn) 定、 健 康 、 良 性 的 發(fā) 展 軌 道 。 v 4 普 遍 性 與 選 擇 性 相 結 合 原 則v 與 普 遍 性 原 則 相 比 , 選 擇 性 原 則 下 的

41、社 會 保 障 顯 然 不 可 能 是 全 民 保 障, 因 為 人 們 對 社 會 保 障 的 需 求 客 觀 上 存 在 著 差 異 , 國 家 的 財 政 實 力 亦有 強 弱 之 分 , 尤 其 是 一 些 發(fā) 展 中 國 家 的 地 區(qū) 發(fā) 展 很 不 平 衡 , 這 些 條 件極 大 地 制 約 了 普 遍 性 原 則 的 實 現(xiàn) , 而 遵 循 選 擇 性 原 則 既 能 夠 滿 足 社 會成 員 不 同 的 社 會 保 障 需 求 , 亦 不 會 超 越 社 會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水 平 而 構 成 沉 重包 袱 。 其 實 , 選 擇 性 原 則 的 實 踐 為 普 遍 性 原

42、 則 的 落 實 創(chuàng) 造 著 條 件 。 v 在 肯 定 普 遍 性 原 則 并 盡 可 能 地 推 進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公 平 性 與 公 正 性 的同 時 , 不 能 將 選 擇 性 原 則 與 普 遍 性 原 則 對 立 起 來 , 而 是 應 當 承 認 發(fā) 展中 國 家 按 照 選 擇 性 原 則 或 普 遍 性 與 選 擇 性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來 建 立 社 會 保障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與 過 渡 性 。v 5 其 他 原 則v 除 上 述 四 大 基 本 原 則 之 外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建 設 還 需 要 遵 循 互 濟 性 、 法制 性 等

43、 原 則 。 互 濟 性 原 則 既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賴 以 生 存 與 發(fā) 展 的 基 礎 ,也 是 增 進 整 個 社 會 協(xié) 調 發(fā) 展 的 重 要 條 件 。 在 理 論 與 實 踐 中 , 互 濟 性 原則 其 實 是 以 互 惠 制 為 基 礎 的 , 即 我 為 他 人 作 貢 獻 , 他 人 也 為 我 作 貢 獻, 兩 者 互 為 條 件 , 互 相 促 進 。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正 是 這 種 互 助 或 互 惠 制 的強 制 化 、 固 定 化 和 規(guī) 范 化 。 v 法 制 性 原 則 強 調 的 是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必 須 以 法 律 為 依

44、 據(jù) , 以 社 會 保 障 法律 作 為 制 度 確 立 的 標 準 , 以 社 會 保 障 法 律 作 為 實 施 社 會 保 障 項 目 的 依據(jù) , 以 社 會 保 障 法 律 作 為 政 府 管 理 與 監(jiān) 督 社 會 保 障 事 務 的 依 據(jù) 。 不 僅企 業(yè) 與 個 人 需 要 依 法 承 擔 相 應 的 社 會 保 障 義 務 , 享 受 相 應 的 社 會 保 障權 益 , 政 府 在 管 理 與 監(jiān) 督 社 會 保 障 事 務 時 亦 必 須 依 法 行 政 而 不 能 越 權行 事 。 v 一 、 社 會 保 障 與 工 資v 在 社 會 主 義 商 品 經(jīng) 濟 中 ,

45、 工 資 是 以 價 值 或 貨 幣 形 式 計 量 勞 動 者 向 社 會提 供 的 勞 動 以 及 社 會 給 予 他 的 消 費 品 份 額 的 尺 度 。 而 社 會 保 障 則 是 社會 向 一 部 分 特 定 對 象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消 費 品 的 尺 度 。 因 此 , 這 兩 種 收 入分 配 的 渠 道 是 不 同 的 。v 工 資 分 配 的 渠 道 包 括 : 物 質 生 產(chǎn) 部 門 勞 動 者 的 工 資 收 入 , 屬 于 國 民收 入 初 次 分 配 中 V的 部 分 ; 非 物 質 生 產(chǎn) 部 門 勞 動 者 通 過 提 供 勞 務 而取 得 的 工 資

46、, 屬 于 國 民 收 入 V和 M部 分 的 再 分 配 ; 國 家 機 關 、 事 業(yè)單 位 勞 動 者 的 工 資 收 入 , 屬 于 國 民 收 入 M部 分 的 再 分 配 。 而 人 們 從 社會 保 障 取 得 的 收 入 則 主 要 來 自 國 民 收 入 V與 M部 分 的 再 分 配 。 v 這 兩 種 收 入 分 配 的 原 則 也 是 不 同 的 。 工 資 分 配 的 主 要 原 則 是 按 勞 分 配, 多 勞 多 得 , 允 許 按 職 工 個 人 能 力 、 貢 獻 大 小 和 企 業(yè) 的 經(jīng) 營 狀 況 , 拉開 工 資 收 入 的 差 距 , 以 最 大 限

47、 度 地 調 動 企 業(yè) 職 工 的 積 極 性 , 提 高 勞 動生 產(chǎn) 率 和 企 業(yè) 的 經(jīng) 濟 效 益 , 進 而 增 強 企 業(yè) 的 競 爭 、 生 存 和 發(fā) 展 能 力 。 v 而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的 原 則 卻 是 確 保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 其 最 大 的 特 點 是 國民 利 益 均 沾 , 受 保 人 的 保 障 金 收 入 與 其 勞 動 能 力 、 貢 獻 大 小 以 及 企業(yè) 的 經(jīng) 營 狀 況 等 沒 有 必 然 的 聯(lián) 系 , 政 府 保 證 其 收 入 水 準 的 大 體 一 致, 以 便 獲 得 穩(wěn) 定 的 基 本 生 活 條 件 。v 社

48、會 保 障 分 配 與 工 資 分 配 既 存 在 區(qū) 別 , 又 有 著 密 切 的 聯(lián) 系 。v 首 先 , 二 者 均 對 宏 觀 經(jīng) 濟 有 著 重 要 影 響 。 一 方 面 , 企 業(yè) 職 工 工 資 是構 成 企 業(yè) 成 本 的 要 素 之 一 , 企 業(yè) 職 工 社 會 保 障 的 費 用 從 理 論 上 說 也是 企 業(yè) 人 工 成 本 的 要 素 之 一 , 工 資 、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的 高 低 以 及 工 資總 額 、 社 會 保 障 費 用 總 額 的 大 小 , 直 接 影 響 企 業(yè) 成 本 和 利 潤 , 從 而影 響 著 產(chǎn) 品 價 格 、 國 家 財

49、 政 收 入 的 規(guī) 模 等 。 而 國 家 機 關 、 事 業(yè) 單 位勞 動 者 工 資 水 平 的 高 低 以 及 擴 大 人 員 編 制 增 加 工 資 總 額 , 根 據(jù) 國 民經(jīng) 濟 和 社 會 發(fā) 展 需 要 增 加 社 會 保 障 支 出 等 , 都 會 直 接 影 響 國 家 財 政支 出 的 規(guī) 模 。 另 一 方 面 , 工 資 與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的 規(guī) 模 , 是 決 定 有 支付 能 力 的 消 費 需 求 的 重 要 因 素 , 通 過 這 兩 條 分 配 渠 道 而 形 成 的 購 買力 , 影 響 著 生 產(chǎn) 結 構 和 消 費 結 構 。 v 其 次

50、,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和 工 資 分 配 又 相 互 影 響 。 一 定 時 期 工 資 水 平 的高 低 和 工 資 總 額 構 成 的 變 化 , 直 接 制 約 著 社 會 保 障 水 平 的 高 低 。 v 最 后 , 這 兩 種 分 配 還 對 微 觀 經(jīng) 濟 產(chǎn) 生 著 影 響 。 由 于 工 資 和 社 會 保 障 費用 是 企 業(yè) 成 本 的 要 素 , 因 此 , 提 高 工 資 水 平 、 增 加 工 資 總 額 、 提 高 社會 保 障 籌 資 比 率 , 擴 大 社 會 保 障 范 圍 等 , 都 會 引 起 企 業(yè) 成 本 水 平 的 上升 , 從 而 影 響

51、企 業(yè) 產(chǎn) 品 在 本 國 市 場 和 國 際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能 力 , 影 響 企業(yè) 的 生 存 和 發(fā) 展 。 此 外 , 工 資 和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的 形 式 還 影 響 到 企 業(yè) 經(jīng)濟 活 動 的 效 率 。v 二 、 社 會 保 障 與 個 人 儲 蓄v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形 成 與 運 用 同 個 人 儲 蓄 活 動 一 樣 , 是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再分 配 的 領 域 完 成 的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主 要 來 源 , 是 企 業(yè) (或 經(jīng) 濟 單 位 )和勞 動 者 個 人 的 繳 款 , 還 有 一 部 分 來 源 于 政

52、府 的 財 政 支 出 。 由 于 社 會 保障 基 金 是 在 勞 動 者 在 有 勞 動 能 力 時 按 照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強 制 籌 集 的 , 只 有當 受 保 人 發(fā) 生 事 故 時 (如 退 休 、 傷 殘 等 ), 政 府 才 依 法 向 其 提 供 物 質 幫 助, 因 此 ,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含 有 事 先 儲 蓄 以 防 意 外 需 要 的 意 義 , 但 這 種 儲蓄 與 個 人 儲 蓄 是 不 同 的 。 v 一 方 面 , 社 會 保 障 分 配 具 有 強 制 性 , 在 企 業(yè) 和 個 人 創(chuàng) 造 的 國 民 收 入 最終 實 現(xiàn) 之 前 , 必 須

53、 為 社 會 保 障 的 需 要 做 出 扣 除 , 這 就 使 社 會 保 障 分 配成 為 一 種 強 制 儲 蓄 。 而 個 人 儲 蓄 則 不 然 , 它 是 在 個 人 收 入 分 配 之 后 ,由 于 消 費 需 求 與 供 給 之 間 存 在 著 時 間 差 所 形 成 的 一 部 分 貨 幣 資 金 沉 淀。 v 勞 動 者 個 人 根 據(jù) 自 己 的 意 愿 , 將 手 中 的 貨 幣 存 入 銀 行 , 以 備 將 來 需 要, 并 不 帶 有 任 何 強 制 性 。 相 反 , 個 人 儲 蓄 的 最 大 特 點 是 隨 意 性 , 儲 蓄的 時 間 、 金 額 的 多

54、少 都 是 個 人 自 己 的 事 。 另 一 方 面 , 通 過 社 會 保 障 分配 渠 道 所 籌 集 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是 作 為 共 同 準 備 基 金 而 存 在 的 , 受 保障 者 個 人 無 權 單 獨 處 理 , 支 付 給 個 人 的 社 會 保 障 津 貼 也 不 與 當 初 的 繳款 數(shù) 額 發(fā) 生 必 然 聯(lián) 系 , 因 此 , 受 保 人 通 過 社 會 保 障 得 到 的 物 質 利 益 ,有 時 超 過 其 所 繳 納 款 額 的 數(shù) 十 倍 , 甚 至 數(shù) 百 倍 。 而 個 人 儲 蓄 乃 是 個 人單 獨 形 成 的 準 備 性 財 產(chǎn) ,

55、 可 以 隨 時 提 取 , 而 且 所 提 取 的 也 只 能 是 自 己存 入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v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的 形 成 與 運 用 , 以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消 費 為 目 的 , 受 保 人 按規(guī) 定 繳 納 的 款 項 , 是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過 程 中 的 必 要 扣 除 , 是 個 人 對 社 會應 盡 的 義 務 。 個 人 儲 蓄 以 滿 足 個 人 將 來 消 費 需 要 為 目 的 , 完 全 是 一 種個 人 行 為 , 只 有 財 力 有 余 者 , 才 具 備 儲 蓄 能 力 。 v 社 會 保 障 與 個 人 儲 蓄 除 了

56、存 在 上 述 區(qū) 別 之 外 , 也 有 著 某 種 共 性 與 聯(lián) 系, 主 要 表 現(xiàn) 在 以 下 兩 個 方 面 。v 首 先 , 通 過 籌 集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和 實 行 個 人 儲 蓄 , 可 以 將 一 部 分 消 費 基金 轉 化 為 積 累 基 金 , 促 進 經(jīng) 濟 的 增 長 。v 其 次 , 籌 集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與 實 行 個 人 儲 蓄 相 結 合 , 有 利 于 受 保 人 的 生活 水 平 不 因 特 殊 事 故 而 受 影 響 。 v 三 、 社 會 保 障 與 商 業(yè) 保 險v 在 商 業(yè) 保 險 的 險 種 中 , 與 社 會 保 障

57、有 著 密 切 聯(lián) 系 的 是 人 身 保 險 , 它 是一 種 關 于 人 生 死 的 險 種 , 被 保 險 人 所 領 取 的 給 付 費 用 , 并 非 完 全 依 靠保 險 費 收 入 , 而 是 通 過 商 業(yè) 保 險 公 司 將 收 取 的 保 險 費 進 行 投 資 營 運 ,用 獲 得 的 利 潤 作 為 保 險 基 金 , 當 受 保 人 發(fā) 生 意 外 事 故 時 , 就 用 基 金 來作 為 保 險 給 付 。 因 此 , 這 種 商 業(yè) 性 的 人 身 保 險 對 維 持 勞 動 力 再 生 產(chǎn) ,保 持 社 會 安 定 的 作 用 是 很 大 的 。v 兩 種 保

58、險 雖 然 都 有 “ 保 險 ” 二 字 , 但 它 們 之 間 是 有 區(qū) 別 的 , 主 要 體 現(xiàn)在 以 下 五 方 面 。(1)作 為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的 社 會 保 險 , 是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保 證 社 會 成員 最 低 限 度 經(jīng) 濟 生 活 需 要 的 國 家 責 任 保 險 制 度 。 而 作 為 商 業(yè) 保 險 組 成部 分 的 人 身 保 險 , 則 是 一 種 經(jīng) 濟 補 償 制 度 , 它 通 過 不 同 的 經(jīng) 濟 單 位 ,以 合 理 計 算 的 共 同 分 擔 金 作 為 經(jīng) 濟 補 償 的 手 段 , 起 到 了 保 證 經(jīng)

59、濟 、 社會 秩 序 穩(wěn) 定 的 互 助 共 濟 作 用 。(2)作 為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的 社 會 保 險 , 是 國 家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的 分 配 為 社 會 成 員 提 供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證 , 國 家 財 政 是 社 會 保 險 的 后 盾 , 為 之負 有 最 后 的 責 任 , 如 果 保 險 基 金 有 盈 余 , 可 以 不 斷 周 轉 使 用 , 如 果 發(fā)生 入 不 敷 出 的 情 況 , 則 由 財 政 予 以 彌 補 , 從 而 使 社 會 成 員 能 夠 獲 得 穩(wěn)定 的 保 障 。 v 而 作 為 商 業(yè) 保 險 組 成

60、部 分 的 人 身 保 險 , 則 是 一 種 金 融 活 動 , 必 須 通 過先 收 后 付 的 方 式 進 行 企 業(yè) 化 經(jīng) 營 , 才 能 保 證 保 險 基 金 的 來 源 。 如 果 保險 公 司 經(jīng) 營 不 善 , 發(fā) 生 虧 損 , 則 只 能 宣 告 破 產(chǎn) , 受 保 人 繳 納 的 保 費 會受 到 損 失 , 從 而 受 保 人 難 以 獲 得 穩(wěn) 定 的 安 全 感 。(3)作 為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的 社 會 保 險 , 是 一 種 強 制 性 的 制 度 , 凡 在法 律 規(guī) 定 范 圍 之 內 應 當 給 予 保 障 的 家 庭 和 個

61、人 , 都 享 有 受 保 障 的 權 利。 同 理 , 凡 應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的 社 會 成 員 , 均 須 依 法 投 保 , 承 擔 社 會 保險 的 義 務 , 但 不 在 法 律 規(guī) 定 范 圍 內 的 社 會 成 員 , 即 使 自 愿 參 加 , 也 不能 獲 得 社 會 保 障 待 遇 (例 如 , 有 些 國 家 對 收 入 超 過 一 定 標 準 的 社 會 成員 不 實 行 社 會 保 險 )。 而 作 為 商 業(yè) 保 險 組 成 部 分 的 人 身 保 險 , 則 屬 于任 意 保 險 , 它 以 人 的 生 命 或 身 體 為 保 險 對 象 , 并 且 以

62、 人 的 年 齡 和 健 康為 選 擇 條 件 , 保 險 人 和 受 保 人 雙 方 均 有 自 由 選 擇 的 權 利 , 并 無 法 律 上的 強 制 規(guī) 定 。(4)作 為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的 社 會 保 險 , 其 資 金 來 源 由 國 家 、 企 業(yè) 、個 人 三 者 共 同 分 擔 , 有 些 項 目 (如 失 業(yè) 保 險 )主 要 由 國 家 和 企 業(yè) 出 資 。 而 作 為 商 業(yè) 保 險 組 成 部 分 的 人 身 保 險 , 其 保 險 費 的 來 源 則 是 根 據(jù) 共 同承 擔 風 險 的 原 則 , 以 一 定 時 期 的 死 亡 概 率

63、 預 、 定 利 率 和 預 期 利 潤 等 進行 精 算 后 , 全 部 由 被 保 險 人 繳 納 。 (5)作 為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的 社 會 保 險 , 是 按 照 法 定 標 準 向 社 會 成 員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的 , 其 所 包 括 的 項 目 涉 及 生 、 老 、 病 、 死 、 傷 、 殘、 失 業(yè) 等 各 個 方 面 , 人 生 歷 程 中 只 要 發(fā) 生 上 述 范 圍 內 的 意 外 事 故 , 都能 得 到 相 應 的 保 障 。 而 作 為 商 業(yè) 保 險 組 成 部 分 的 人 身 保 險 , 則 是 按 照保 險 契 約

64、 向 受 保 人 提 供 保 險 給 付 的 , 加 之 有 些 項 目 風 險 性 大 , 保 險 公司 從 維 護 其 贏 利 的 目 的 出 發(fā) 并 不 舉 辦 (如 失 業(yè) 保 險 ), 因 此 , 人 身 保 險 的項 目 少 于 社 會 保 險 , 而 且 實 行 權 利 與 義 務 在 金 錢 上 對 等 的 原 則 , 多 投多 保 , 少 投 少 保 。v 社 會 保 障 與 商 業(yè) 保 險 雖 然 存 在 上 述 區(qū) 別 , 但 是 有 一 點 是 相 同 的 , 這 就是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的 社 會 保 險 和 作 為 商 業(yè) 保 險 組

65、成 部 分 的人 身 保 險 , 都 具 有 保 障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和 社 會 安 定 的 作 用 。 這 就 決 定 了 它 們之 間 存 在 著 必 然 的 聯(lián) 系 。 同 時 也 決 定 了 二 者 在 國 民 經(jīng) 濟 中 必 須 共 同 發(fā)揮 作 用 , 才 能 有 效 地 保 證 人 們 老 有 所 養(yǎng) 、 病 有 所 醫(yī) 、 死 亡 有 撫 恤 , 并且 可 以 享 受 到 多 種 形 式 、 多 層 次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 此 外 , 還 應 充 分 發(fā) 揮 社會 保 險 和 人 身 保 險 集 聚 社 會 資 金 的 作 用 , 特 別 應 當 看 到 社 會 保 險 中

66、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項 目 , 人 身 保 險 中 的 人 壽 保 險 項 目 都 是 期 限 較 長 , 并 且 有 儲蓄 性 的 項 目 , 可 以 提 供 長 期 、 穩(wěn) 定 的 建 設 資 金 來 源 , 國 家 有 計 劃 地 發(fā)展 社 會 保 險 和 人 身 保 險 , 不 僅 有 利 于 控 制 消 費 需 求 的 方 向 , 而 且 可 以有 目 的 地 把 一 部 分 消 費 基 金 轉 化 成 為 實 現(xiàn) 長 期 經(jīng) 濟 目 標 服 務 的 建 設 資金 , 這 對 于 當 前 和 長 遠 的 經(jīng) 濟 、 社 會 發(fā) 展 無 疑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v 四 、 社 會 保 障 與 價 格 補 貼v 社 會 保 障 與 價 格 補 貼 都 是 通 過 國 民 收 入 再 分 配 增 進 社 會 福 利 的 重 要 手段 。 事 實 上 , 社 會 保 障 與 價 格 補 貼 有 著 各 自 的 內 涵 , 二 者 是 有 著 許 多區(qū) 別 的 。 這 些 區(qū) 別 主 要 表 現(xiàn) 在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1)社 會 保 障 是 對 勞 動 者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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