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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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申 請 文 件引 言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要 求說 明 書 的 撰 寫 要 求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說 明 書 的 撰 寫 2 有 關 的 法 律 條 款 專 利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條 實 施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至 第 二 十 四 條 3 一 引 言專 利 申 請 文 件 一 件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必 須 由 有 權 申 請 的 人 以 書面 形 式 或 者 以 國 務 院 專 利 行 政 部 門 規(guī) 定 的 其 他形 式 向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專 利 局 提 出 申 請 , 才 有可 能
2、 取 得 專 利 權 , 這 些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規(guī) 定 的 其他 形 式 提 交 的 材 料 稱 作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 按 2004年 2 月 12日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令 第 三 十 五 號 ,發(fā) 明 、 實 用 新 型 和 外 觀 設 計 專 利 申 請 以 及 國 際 申 請 進入 中 國 國 家 階 段 時 均 可 采 用 電 子 文 件 形 式 提 出 。 4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的 組 成 ( 法 26.1)( 1) 請 求 書( 2) 說 明 書 及 其 摘 要( 3) 權 利 要 求 書( 4) 其 他 附 件 5 其 他 附 件在 先 申 請
3、 文 件 的 副 本不 喪 失 新 穎 性 的 寬 限 期 證 明生 物 材 料 樣 品 的 保 藏 證 明 及 存 活 證 明專 利 代 理 委 托 書費 用 減 緩 請 求 書核 苷 酸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表 的 計 算 機 可 讀 形 式 副本( 視 申 請 案 的 情 況 不 同 而 不 同 ) 6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作 用 用 技 術 特 征 的 總 和 表 示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的 技 術 方 案 ( 1) 闡 明 所 要 求 的 保 護 范 圍 ; ( 2) 授 權 文 本 確 定 專 利 權 受 保 護 的 法 律 范 圍 ; ( 3) 審 查 的 依 據(jù)
4、; ( 4) 啟 動 審 批 程 序 ; ( 5) 反 映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與 最 接 近 現(xiàn) 有 技 術 之間 的 聯(lián) 系 與 區(qū) 別 。 本 質 : 作 為 確 定 專 利 權 保 護 范 圍 ( 法 56條 ) 的法 律 性 文 件 。 請 求 書 的 作 用 啟 動 專 利 申 請 和 審 批 程 序 7 說 明 書 的 作 用 是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申 請專 利 的 基 礎 ( 1) 公 開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的 內 容 ( 法 26.3) ( 2) 審 查 的 原 始 依 據(jù) ( 3)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依 據(jù) , 必 要 時 可 用 來 解 釋權 利
5、 要 求 書 ( 法 26.4、 56.1) ( 4) 啟 動 審 批 程 序 8 二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要 求 法 26.4 細 則 20 23 9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要 求( 一 ) 權 利 要 求 書 簡 介( 二 )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要 求( 三 )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要 求( 四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要 求 10 權 利 要 求 書 簡 介2.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和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一 份 權 利 要 求 書 應 當 至 少 包 括 一 項 獨 立 權利 要 求 , 還 可 以 包 括 從
6、屬 權 利 要 求 。 1.權 利 要 求 類 型 產 品 權 利 要 求 方 法 權 利 要 求 11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從 整 體 上 反 映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技 術 方 案 , 記 載 解 決 技 術 問 題 的 必 要 技術 特 征 。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為 解 決 其 技 術 問題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技 術 特 征 , 其 總 和 足 以構 成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 保 護 客 體 , 使之 區(qū) 別 于 其 它 技 術 方 案 。 12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如 果 一 項 權 利 要 求 包 含 了
7、 另 一 項 同類 型 的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所 有 技 術 特 征 、 且對 該 另 一 項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 方 案 作 了 進一 步 限 定 , 則 該 權 利 要 求 為 從 屬 權 利 要求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應 當 用 附 加 的 技 術 特征 , 對 引 用 的 權 利 要 求 作 進 一 步 限 定 。 13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為 解 決 其 技 術 問題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技 術 特 征 之 外 再 附 加 的技 術 特 征 可 以 是 對 引 用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術 特征 作 進 一 步 限
8、定 的 技 術 特 征 也 可 以 是 增 加 的 技 術 特 征 14 1. 杯 體 杯 蓋2. 杯 體 杯 蓋 提 手3. 杯 體 杯 蓋 凸 圈4. 杯 體 杯 蓋 提 手 凸 圈 15 權 利 要 求 書 簡 介2.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和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一 份 權 利 要 求 書 應 當 至 少 包 括 一 項 獨 立權 利 要 求 , 還 可 以 包 括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 一 項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只 有 一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 屬 于 一 個 總 的 發(fā) 明 構 思 的 多 項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可 以 合 案 申 請 , 幾 項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合
9、案 申 請 的 權利 要 求 書 中 有 幾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1.權 利 要 求 類 型 產 品 權 利 要 求 方 法 權 利 要 求 16 1. 權 利 要 求 書 撰 寫 的 實 質 性 要 求( 1)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 法 26.4)( 2) 清 楚 ( 細 則 20.1)( 3) 簡 明 ( 細 則 20.1)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要 求 17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法 26條 4款 )(1)權 利 要 求 的 概 括 與 說 明 書 中 公 開 的內 容 相 適 應 (2)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 方 案 和 從 屬 權利 要 求
10、 的 優(yōu) 選 方 案 均 應 當 在 說 明 書 中有 記 載 。 18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法 26條 4款 )(1)權 利 要 求 的 概 括 與 說 明 書 中 公 開 的內 容 相 適 應 -從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的 實 施 例 或 實 施 方 式能 聯(lián) 想 到 所 概 括 的 技 術 方 案 開 拓 性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與 改 進 性 的 相 比 允許 有 較 寬 的 概 括 范 圍 權 利 要 求 的 概 括 不 得 包 含 申 請 人 推 測的 、 而 其 效 果 又 難 于 預 先 確 定 和 評 價 的 內容 , 否 則 認 為 這 種 概 括 超 出 了
11、 申 請 原 始 公開 的 范 圍 19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法 26條 4款 )-功 能 性 限 定 概 括 的 條 件 只 有 在 (i)用 功 能 性 限 定 比 用 結 構 特 征 限 定 更 清 楚 、 (ii)從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的 一 個 實 施 方 式 能 聯(lián) 想到 現(xiàn) 有 技 術 中 還 存 在 其 他 具 有 相 同 功 能 的 類 似結 構 或 者 說 明 書 中 具 有 多 個 實 施 方 式 時 , 才 允 許 對 某 一 技 術 特 征 采 用 功 能 限 定 , 但 不 允許 出 現(xiàn) 純 功 能 限 定 。 20 (2)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12、 技 術 方 案 和 從 屬 權利 要 求 的 優(yōu) 選 方 案 均 應 當 在 說 明 書 中有 記 載 。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 方 案 和 從 屬 權 利要 求 的 優(yōu) 選 方 案 應 當 在 說 明 書 中 的 具 體 實施 方 式 或 具 體 實 施 例 中 得 到 反 映 。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 方 案 以 及 從 屬 權利 要 求 中 包 含 有 概 括 性 技 術 特 征 的 技 術 方案 應 當 在 說 明 書 發(fā) 明 內 容 部 分 的 技 術 方 案中 得 到 反 映 。 21 清 楚 地 表 述 請 求 保 護 的 范 圍 (細 則 20
13、條 1款 )( 1) 類 型 清 楚 產 品 發(fā) 明 結 構 特 征 方 法 發(fā) 明 方 法 特 征( 2) 權 利 要 求 所 限 定 的 保 護 范 圍 清 楚 -用 詞 嚴 謹 , 不 致 造 成 對 技 術 方 案 的 誤 解 ; -功 能 限 定 的 寫 法 符 合 清 楚 的 要 求 ; -盡 可 能 采 用 本 領 域 規(guī) 定 的 技 術 術 語 ; -盡 可 能 采 用 正 面 詞 語 來 限 定 技 術 特 征 ; -不 要 采 用 本 技 術 領 域 中 含 義 不 確 定 的 詞 語 ; -不 得 出 現(xiàn) “ 例 如 ” 、 “ 尤 其 是 ” 、 “ 等 ” 等 類 似
14、 用詞 ; -一 般 不 得 使 用 “ 約 ” 、 “ 接 近 ” 或 者 類 似 用 詞 ; -除 特 定 情 況 外 不 要 采 用 括 號 。 22 簡 明 每 一 項 權 利 要 求 應 當 簡 明 , 構 成 權 利 要 求 書 的所 有 權 利 要 求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也 應 當 簡 明 。 ( 1) 用 詞 應 當 簡 明 不 得 描 述 原 因 或 理 由 。 不 得 有 商 業(yè) 性 宣 傳 用 語 。 ( 2) 數(shù) 目 應 當 合 理 一 項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應 當 只 有 一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 僅 用 不 同 的 文 字 表 達 而
15、含 義 完 全 相 同 的 權 利 要 求 應 當刪 除 。 23 2.形 式 要 求( 1) 用 阿 拉 伯 數(shù) 字 順 序 編 號 ;( 2)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應 盡 量 緊 靠 其 所 引 用 的 權 利 要 求 ;( 3) 只 允 許 在 結 尾 使 用 句 號 ; ( 4) 使 用 的 科 技 術 語 應 當 與 說 明 書 中 的 一 致 ;( 5) 可 以 有 化 學 式 、 反 應 式 或 數(shù) 學 式 , 但 不 得 有 插 圖 ;( 6) 通 常 不 得 使 用 “ 如 說 明 書 部 分 所 述 ” 或 “ 如 圖所 示 ” 等 類 似 用 語 ; 24 ( 7)
16、通 常 不 允 許 使 用 表 格 ;( 8) 技 術 特 征 可 以 引 用 說 明 書 附 圖 中 相 應 的 附 圖標 記 , 但 必 須 帶 括 號 , 且 附 圖 標 記 不 得 解 釋 為 對權 利 要 求 保 護 范 圍 的 限 制 ;( 9) 除 附 圖 標 記 或 者 其 它 必 要 情 形 必 須 使 用 括 號外 ,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括 號 ;( 10) 采 用 并 列 選 擇 時 , 其 含 義 應 當 是 清 楚 的 ;( 11) 一 般 情 形 下 , 不 得 引 用 人 名 、 地 名 、 商 品 名或 商 標 名 稱 。 25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17、 撰 寫 要 求1.撰 寫 格 式 規(guī) 定 ( 1) 通 常 采 用 兩 段 式 格 式 (細 則 22條 1款 ) 前 序 部 分 特 征 部 分 前 序 部 分 : 主 題 名 稱 +共 有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特 征 部 分 : 其 特 征 在 于 +區(qū) 別 技 術 特 征 兩 部 分 都 是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劃 界 不 影 響 其 保 護 范 圍 前 序 部 分 只 需 寫 明 那 些 與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技 術 方 案 密 切 相 關 的 共 有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26 ( 2) 不 適 于 采 用 兩 段 式 寫 法 ( 細 則 22條 2款 ) 的
18、 情況 ( i) 開 拓 性 發(fā) 明 、 化 學 物 質 發(fā) 明 、 ( 用 途 發(fā) 明 ) ; ( ii) 組 合 發(fā) 明 , 發(fā) 明 要 點 在 組 合 本 身 ( 即 難 分 主 次 ) ; ( iii) 方 法 改 進 發(fā) 明 , 省 去 某 步 驟 、 或 步 驟 先 后 順 序 的 變化 、 省 去 某 步 驟 中 采 用 的 物 質 或 材 料 、 或 者 用 一 種 物 質 或材 料 代 替 另 一 種 物 質 或 材 料 等 情 況 ; ( iv) 產 品 改 進 發(fā) 明 , 改 進 之 處 僅 在 于 省 去 某 部 件 或 其 相互 關 系 上 的 變 化 、 或 者 省
19、 去 已 知 組 合 物 中 的 某 組 分 等 ;( 3)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格 式 ( i) 同 類 型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 ii) 不 同 類 型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27 2.實 質 性 要 求( 1) 清 楚 、 正 確 地 描 述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 ( i) 前 序 部 分 的 技 術 特 征 也 必 須 是 本 發(fā) 明 或 實 用新 型 的 技 術 特 征 。 ( ii) 同 一 技 術 特 征 不 得 在 前 序 部 分 和 特 征 部 分 重復 描 述 。 ( iii) 特 征 部 分 進 一 步 描 述 的
20、 技 術 特 征 應 該 盡 可能 從 前 序 部 分 的 共 同 特 征 出 發(fā) 加 以 說 明 。 ( iv) 產 品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除 了 列 出 產 品 的 部 件 或 結構 外 , 還 應 描 述 各 部 件 或 各 結 構 之 間 的 位 置 關 系 或 相互 作 用 關 系 。 28 ( 2) 體 現(xiàn) 出 與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區(qū) 別 , 技 術 方 案 相對 于 現(xiàn) 有 技 術 具 有 新 穎 性 和 創(chuàng) 造 性 。( 3) 從 整 體 上 反 映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技 術 方案 , 記 載 解 決 其 技 術 問 題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
21、( i) 應 包 括 該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解 決 其 技 術 問 題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 ( ii) 只 需 從 整 體 上 反 映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主 要技 術 內 容 , 不 要 寫 入 該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非 必 要 技 術特 征 , 更 不 要 局 限 于 該 發(fā) 明 的 一 個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 29 ( 4) 所 限 定 的 技 術 方 案 應 該 以 說 明 書 為 依 據(jù) 。 (i)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描 述 的 技 術 方 案 應 記 載 在 說 明 書 第三 部 分 發(fā) 明 內
22、 容 中 , 并 至 少 應 體 現(xiàn) 在 說 明 書 中 的 一 個 具體 實 施 方 式 中 。 (ii)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中 出 現(xiàn) 的 概 括 性 描 述 或 功 能 性 描 述應 能 從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的 內 容 自 然 而 合 理 地 推 出 。 ( 5) 幾 項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應 當 屬 于 一 個 總的 發(fā) 明 構 思 , 滿 足 單 一 性 要 求 。 30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要 求1.撰 寫 格 式 規(guī) 定 ( 細 則 第 23條 第 1款 ) 引 用 部 分 限 定 部 分 引 用 部 分 : 寫 明 引 用 的 權 利
23、 要 求 的 編 號 及 其 主 題名 稱 限 定 部 分 : 寫 明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 附 加 技 術 特征2.多 項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引 用 兩 項 或 兩 項 以 上 在 前 權 利 要 求 的 從 屬 權 利要 求 為 多 項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31 3.形 式 要 求( 1) 只 能 引 用 其 前 面 的 權 利 要 求 。 ( 2) 多 項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只 能 以 擇 一 方 式 引 用 在 前 的權 利 要 求 。( 3) 多 項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不 得 作 為 另 一 項 多 項 從 屬 權利 要 求 引 用 的 基 礎 (
24、 即 多 項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不 得 直 接或 間 接 引 用 另 一 項 多 項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 。( 4)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屬 于 某 一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所 有從 屬 權 利 要 求 都 應 當 寫 在 該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之 后 , 另一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之 前 。 32 4.實 質 性 要 求 ( 1) 清 楚 地 描 述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 ( i)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對 引 用 的 權 利 要 求 作 進 一 步 限 定 時 ,應 盡 量 從 引 用 的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 特 征 出 發(fā)
25、來 加 以 說 明 。 ( ii)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是 增 加 的 技 術 特 征 時 , 應 清 楚 地 表 達出 這 些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與 引 用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某 個 或 某 些 技 術特 征 之 間 的 結 構 位 置 關 系 或 作 用 關 系 。 ( iii) 限 定 部 分 不 要 重 復 其 引 用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術 特 征 ,以 免 造 成 對 其 保 護 范 圍 的 錯 誤 表 達 。 ( iv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的 引 用 關 系 應 當 正 確 。 ( v )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 方 案 應 當 完 整
26、 。( 2) 類 型 和 主 題 名 稱 應 與 其 引 用 權 利 要 求 的 類 型 和 主 題名 稱 一 致 。( 3) 保 護 范 圍 應 落 在 被 引 用 權 利 要 求 的 保 護 范 圍 之 內 。 33 3 說 明 書 的 撰 寫 專 利 法 第 26條 第 3、 4款 專 利 法 實 施 細 則 第 18條 專 利 法 實 施 細 則 第 19條 專 利 法 實 施 細 則 第 24條 34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 技 術 人 員 在 專 利 領 域 中 引 入 的 抽 象 法 律 概 念 , 并 不 是 特定 的 人 、 具 體 的 人 , 而 是 一 個 假 想 的
27、 該 技 術 領 域 的普 通 技 術 人 員 ( 又 稱 中 等 技 術 人 員 ) , 他 知 曉 申 請日 或 者 優(yōu) 先 權 日 之 前 發(fā) 明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所 有 的 普 通技 術 知 識 , 能 獲 知 該 領 域 中 該 日 期 之 前 的 所 有 的 現(xiàn)有 技 術 , 并 且 具 有 應 用 該 日 期 之 前 的 常 規(guī) 實 驗 手 段和 能 力 , 但 他 不 具 有 創(chuàng) 造 能 力 。 如 果 所 要 解 決 的 技術 問 題 促 使 本 領 域 的 技 術 人 員 在 其 他 領 域 尋 找 技 術手 段 , 他 也 應 具 有 從 該 其 他 技 術 領
28、域 中 獲 知 該 申 請日 或 優(yōu) 先 權 日 之 前 的 相 關 現(xiàn) 有 技 術 、 普 通 技 術 知 識和 常 規(guī) 實 驗 手 段 的 能 力 。 顯 然 , 他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隨著 時 間 的 發(fā) 展 將 有 所 發(fā) 展 和 提 高 。 35 ( 一 ) 組 成 部 分 ( 專 利 法 實 施 細 則 第 18條 修 改 前 后 對 照 )1 組 成 部 分 適 應 PCT作 修 改名 稱 ( 1) 技 術 領 域 ( 2) 背 景 技 術 ( 3)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內 容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技 術 方 案 有 益 效 果 ( 4) 附 圖 說 明 (
29、 5)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 1) 名 稱( 2) 技 術 領 域( 3) 背 景 技 術( 4) 目 的( 5) 技 術 方 案( 6) 有 益 效 果( 7) 圖 面 說 明 ( 8) 最 佳 方 式 2 每 一 部 分 前 面 加 小 標 題 3 增 加 了 說 明 書 應 當 用 詞 規(guī) 范 、 語 句 清 楚 的 要 求4 對 于 含 核 苷 酸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的 發(fā) 明 專 利 申 請 , 說 明 書應 包 括 序 列 表 , 并 提 交 該 序 列 表 的 可 機 讀 副 本 。 36 ( 二 ) 說 明 書 應 當 滿 足 的 總 體 要 求 1. 充 分 公
30、開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技 術 內 容 ( 專 利 法第 26條 第 3款 ) 說 明 : 考 慮 是 否 充 分 公 開 時 可 以 考 慮 權 利 要 求書 中 的 內 容 , 但 不 得 考 慮 說 明 書 摘 要 的 內 容 。 清 楚 完 整 實 現(xiàn) ( 1) 清 楚 ( i) 主 題 明 確 , 清 楚 揭 示 發(fā) 明 和 實 用 新 型 實 質 。 ( ii) 前 后 內 容 一 致 , 符 合 邏 輯 。 ( iii) 用 詞 準 確 。 37 ( 2) 完 整 ( i) 幫 助 理 解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不 可 缺 少 的 內 容 例 如 , 對 所
31、 屬 技 術 領 域 和 背 景 技 術 的 描 述 , 對 附 圖 的 圖面 和 內 容 的 說 明 。 ( ii) 確 定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新 穎 性 、 創(chuàng) 造 性 和 實 用 性 所需 的 內 容 例 如 所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和 有 益 效 果 等 。 ( iii) 再 現(xiàn)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所 需 的 內 容 例 如 技 術 方 案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 凡 屬 于 普 通 技 術 人 員 不 能 在 說 明 書 中 直 接 、 惟 一 地 從 現(xiàn)有 技 術 得 出 的 有 關 內 容 , 均 應 作
32、 出 描 述 。 克 服 偏 見 的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 應 當 在 說 明 書 中 作 出 相 應 說 明 。 38 ( 3) 實 現(xiàn)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人 員 根 據(jù) 說 明 書 所 描 述 的 技 術 內 容 , 不 需創(chuàng) 造 性 勞 動 就 能 再 現(xiàn)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 技 術 方 案 , 解 決 其技 術 問 題 , 并 產 生 預 期 的 技 術 效 果 。 由 于 缺 乏 解 決 技 術 問 題 的 技 術 手 段 而 無 法 實 現(xiàn) 的 五 種 情 況 : ( i) 說 明 書 中 只 給 出 任 務 和 設 想 或 只 表 明 愿 望 而 未 給 出
33、能夠 實 施 的 技 術 手 段 ; ( ii) 說 明 書 中 只 給 出 含 糊 不 清 、 無 法 實 施 的 技 術 手 段 ; ( iii) 說 明 書 中 給 出 的 技 術 手 段 不 能 解 決 所 述 的 技 術 問 題 ; ( iv) 技 術 方 案 中 的 一 個 主 要 技 術 措 施 按 照 說 明 書 記 載 的內 容 不 能 實 施 ; ( v) 說 明 書 中 給 出 需 要 實 驗 結 果 才 能 證 實 其 成 立 的 技 術 方案 、 但 說 明 書 中 未 提 供 實 驗 證 據(jù) 。 39 2.說 明 書 應 支 持 權 利 要 求 書 ( 專 利 法
34、第 26條 第 4款 ) ( 1) 權 利 要 求 書 中 的 每 個 技 術 特 征 , 均 在 說 明書 中 作 了 說 明 , 且 不 超 出 說 明 書 記 載 范 圍 。 ( 2)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的 內 容 與 權 利 要 求 的 內 容 相適 應 , 沒 有 矛 盾 。 ( 3) 至 少 在 說 明 書 中 的 一 個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中 包含 了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 40 3.說 明 書 應 當 用 詞 準 確 , 語 句 清 楚 ( 專 利 法 實 施 細 則 第 18條 第 3款 ) 采 用 該 技 術 領 域
35、 的 普 通 技 術 詞 匯 和 用 語 。 自 然 科 學 名 詞 應 盡 量 采 用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統(tǒng) 一 用 語 。 可 以 使 用 非 中 文 表 述 形 式 的 三 種 情 況 。 技 術 術 語 和 符 號 應 前 后 一 致 。 涉 及 計 量 單 位 , 應 采 用 國 家 法 定 計 量 單 位 。 不 可 避 免 使 用 商 品 名 稱 時 , 其 后 應 注 明 其 型 號 、規(guī) 格 、 性 能 及 制 造 單 位 。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注 冊 商 標 來 確 定 物 質 或 者 產 品 。 41 ( 三 ) 說 明 書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及 其 摘 要
36、 的 撰 寫 要 求1.名 稱 清 楚 、 簡 明 , 寫 在 首 頁 上 方 的 居 中 位 置 。 ( 1) 與 請 求 書 中 的 名 稱 一 致 。 ( 2) 清 楚 、 簡 明 地 反 映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要 求 保 護 的 技術 方 案 的 主 題 名 稱 和 類 型 。 ( 3) 采 用 本 技 術 領 域 通 用 的 技 術 名 詞 , 不 要 使 用 杜 撰的 非 技 術 名 詞 。 ( 4) 最 好 與 國 際 分 類 表 中 的 類 、 組 相 應 , 以 利 于 專 利申 請 的 分 類 。 ( 5) 不 得 使 用 人 名 、 地 名 、 商 標 、 型
37、號 或 者 商 品 名 稱 ,也 不 得 使 用 商 業(yè) 性 宣 傳 用 語 。 ( 6) 簡 單 明 確 , 一 般 不 超 過 25個 漢 字 。 ( 7) 有 特 定 用 途 或 應 用 領 域 的 , 應 在 名 稱 中 體 現(xiàn) 。 ( 8) 盡 量 避 免 寫 入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區(qū) 別 技 術 特 征 。 42 2.技 術 領 域 指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所 屬 或 直 接 應 用 的 技 術 領 域 ,既 不 是 所 屬 或 應 用 的 廣 義 技 術 領 域 , 也 不 是 其 相 鄰 技術 領 域 , 更 不 是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本 身 。
38、 ( 1) 一 般 可 按 國 際 分 類 表 確 定 其 直 接 所 屬 技 術 領域 , 盡 可 能 確 定 在 其 最 低 的 分 類 位 置 上 。 ( 2) 應 體 現(xiàn)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主 題 名 稱 和 類 型 。 ( 3) 不 應 包 括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區(qū) 別 技 術 特 征 。 43 3.背 景 技 術 應 對 申 請 日 前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進 行 描 述 和 評 價 。 除 開 拓 性 發(fā) 明 外 , 至 少 要 引 證 一 篇 與 本 申 請 最 接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 必 要 時 可 再 引 用 幾 篇 較 接 近 的 對 比
39、文 件 , 它 們 可 以 是 專 利 文 件 , 也 可 以 是 非 專 利 文 件 通 常 對 背 景 技 術 的 描 述 應 包 括 三 方 面 內 容 : ( 1) 注 明 其 出 處 , 通 常 可 采 用 給 出 對 比 文 件 或 指出 公 知 公 用 情 況 兩 種 方 式 ; ( 2) 簡 要 說 明 該 現(xiàn) 有 技 術 主 要 結 構 和 原 理 ; ( 3) 客 觀 地 指 出 存 在 的 主 要 問 題 , 切 忌 采 用 誹 謗性 語 言 。 44 背 景 技 術 部 分 引 證 的 文 件應 滿 足 的 三 個 要 求 ( 1) 引 證 文 件 應 當 是 公 開
40、出 版 物 。 ( 2) 引 證 外 國 專 利 或 非 專 利 文 件 的 , 應 用 原 文寫 明 文 件 的 出 處 及 相 關 信 息 。 ( 3) 所 引 證 的 非 專 利 文 件 和 外 國 專 利 文 件 的 公開 日 應 當 在 本 申 請 的 申 請 日 之 前 ; 所 引 證 的 中 國 專利 文 件 的 公 開 日 應 當 在 本 申 請 的 公 開 日 之 前 。 ( 即 , 除 引 證 申 請 日 前 的 非 專 利 文 件 、 外 國 專利 文 件 和 中 國 專 利 文 件 外 , 還 可 引 證 申 請 人 本 人 在申 請 日 前 或 申 請 日 當 天 向
41、 中 國 專 利 局 提 出 申 請 、 在申 請 日 前 尚 未 公 開 的 專 利 申 請 文 件 , 但 該 引 用 文 件在 本 申 請 的 公 開 日 前 應 公 開 。 ) 45 4.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內 容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技 術 方 案 有 益 效 果 46 1)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指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要 解 決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中 存 在的 問 題 。 通 常 針 對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結 合本 發(fā) 明 所 取 得 的 效 果 提 出 。 具 體 要 求 ( 1) 體 現(xiàn) 發(fā) 明
42、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主 題 名 稱 以 及 發(fā) 明的 類 型 。 ( 2) 采 用 正 面 語 句 直 接 、 清 楚 、 客 觀 地 說 明 。 ( 3) 應 具 體 體 現(xiàn) 出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但 又 不得 包 含 技 術 方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 ( 4) 不 得 采 用 廣 告 式 宣 傳 用 語 。 47 2) 技 術 方 案 是 說 明 書 的 核 心 部 分 , 其 描 述 應 使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技 術 人 員 能 夠 理 解 , 并 能 解 決 所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具 體 要 求 ( 1) 清 楚 完 整 地 寫
43、明 技 術 方 案 , 至 少 應 反 映 包 含 解 決其 技 術 問 題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的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技 術方 案 。 ( 2) 用 語 應 與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用 語 相 應 或 相 同 , 以 發(fā)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的 總 和 形 式 闡 明 其 實 質 。 ( 3) 必 要 時 還 可 描 述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 為 避 免 誤 解 應 另起 段 描 述 。 ( 4) 若 有 幾 項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時 , 應 當 分 段 說 明 每 項 發(fā)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技 術 方 案 ,而
44、 且 這 一 部 分 的 描 述 應 體 現(xiàn) 出它 們 之 間 屬 于 一 個 總 的 發(fā) 明 構 思 。 48 3) 有 益 效 果 (1)通 常 可 以 用 對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結 構 特 點 的 分析 和 理 論 說 明 相 結 合 方 式 、 或 者 用 實 驗 或 試 驗 數(shù) 據(jù)證 明 的 方 式 予 以 說 明 ( 對 機 械 、 電 學 等 技 術 領 域 ,多 半 可 采 用 對 技 術 方 案 的 主 要 技 術 特 征 進 行 分 析 的方 式 描 述 , 對 化 學 領 域 , 大 多 數(shù) 情 況 可 借 助 實 驗 數(shù)據(jù) 來 說 明 ) 。 (2)不 得
45、 只 斷 言 其 有 益 效 果 , 最 好 通 過 與 現(xiàn) 有 技術 比 較 的 方 式 給 出 。 (3)引 用 實 驗 或 試 驗 數(shù) 據(jù) 說 明 有 益 效 果 時 , 應 當給 出 必 要 的 實 驗 或 試 驗 條 件 和 方 法 。 49 5.附 圖 說 明 說 明 書 有 附 圖 的 , 應 給 出 附 圖 說 明 。 具 體 要 求 ( 1) 按 照 機 械 制 圖 國 家 標 準 對 附 圖 的 圖 名 、 圖 示的 內 容 作 簡 要 說 明 。 ( 2) 附 圖 不 止 一 幅 時 , 應 當 對 所 有 的 附 圖 按 順 序作 出 說 明 。 50 6.具 體 實
46、施 方 式 說 明 書 是 否 充 分 公 開 以 及 說 明 書 是 否 支 持 權 利 要求 書 主 要 由 這 一 部 分 體 現(xiàn) 。 具 體 撰 寫 要 求 ( 1) 至 少 具 體 描 述 一 個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 描 述 的 具體 化 程 度 應 當 達 到 使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的 技 術 人 員 按 照 所描 述 的 內 容 能 夠 重 現(xiàn)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 而 不 必 再 付出 創(chuàng) 造 性 勞 動 , 如 進 行 摸 索 研 究 或 者 實 驗 。 51 ( 2) 對 于 涉 及 產 品 的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 不 同 的 實 施
47、 方式 是 指 幾 種 具 有 同 一 構 思 的 具 體 結 構 , 而 不 是 不 同 結構 參 數(shù) 的 選 擇 , 除 非 這 些 參 數(shù) 選 擇 對 技 術 方 案 有 重 要意 義 。 在 描 述 產 品 時 應 描 述 其 機 械 結 構 、 電 路 構 成 ,并 說 明 各 部 分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系 。 對 于 可 動 作 的 產 品 ,必 要 時 還 應 說 明 其 動 作 過 程 , 以 幫 助 對 技 術 方 案 的 理解 。 ( 3) 對 于 方 法 發(fā) 明 , 涉 及 的 工 藝 條 件 可 以 用 不 同 的 參數(shù) 、 或 者 參 數(shù) 范 圍 來 表 示 不
48、 同 的 實 施 方 式 。 52 ( 4) 并 不 要 求 對 已 知 技 術 特 征 作 詳 細 展 開 說 明 , 但必 須 詳 細 說 明 區(qū) 別 于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和 非 公知 常 識 的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 以 及 各 技 術 特 征 之 間 的 關 系及 其 功 能 和 作 用 。 ( 5) 權 利 要 求 中 技 術 特 征 涉 及 一 種 新 的 化 合 物 或 組合 物 時 , 至 少 應 當 公 開 一 種 制 備 方 法 , 對 于 化 合 物 來說 , 必 須 有 一 個 制 備 實 施 例 。 ( 6) 對 于 那 些 就 滿
49、足 充 分 公 開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而 言必 不 可 少 的 內 容 , 不 能 采 用 引 用 的 方 式 撰 寫 , 而 應 當將 其 具 體 寫 入 說 明 書 。( 7) 在 權 利 要 求 ( 尤 其 是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 中 出 現(xiàn) 概 括性 ( 或 功 能 性 ) 技 術 特 征 時 , 這 部 分 應 給 出 幾 個 實 施方 式 , 除 非 這 種 概 括 對 本 領 域 普 通 技 術 人 員 來 說 是 明 顯 合 理 的 。 53 ( 8)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的 描 述 應 當 與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的技 術 方 案 相 應 ,
50、 并 對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術 特 征 給 予 詳 細 說明 , 以 支 持 權 利 要 求 。 ( 如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中 至 少 應 包 括一 個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 具 體 實 施 方 式中 的 技 術 特 征 與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術 特 征 沒 有 矛 盾 。 ) ( 9) 權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術 特 征 涉 及 較 寬 的 數(shù) 值 范 圍 時 ,應 當 給 出 兩 端 值 附 近 的 實 施 例 和 不 少 于 一 個 中 間 值 的 實施 例 。 ( 10) 在 結 合 附 圖 描 述 實 施
51、 方 式 時 , 應 引 用 附 圖 標 記進 行 描 述 , 引 用 時 應 與 附 圖 所 示 一 致 , 放 在 相 應 部 件 的名 稱 之 后 , 不 加 括 號 。 54 7.說 明 書 附 圖 ( 1) 實 用 新 型 的 說 明 書 中 必 須 有 附 圖 , 機 械 、電 學 、 物 理 領 域 中 涉 及 產 品 結 構 的 發(fā) 明 說 明 書 也 必須 有 附 圖 。 ( 2) 有 幾 幅 附 圖 時 , 用 阿 拉 伯 數(shù) 字 順 序 編 圖 號 ,幾 幅 附 圖 可 繪 在 一 張 圖 紙 上 , 按 順 序 排 列 , 彼 此 應明 顯 地 分 開 。 ( 3) 圖
52、 通 常 應 豎 直 繪 制 , 當 零 件 橫 向 尺 寸 明 顯大 于 豎 向 尺 寸 必 須 水 平 布 置 時 , 應 當 將 圖 的 頂 部 置于 圖 紙 左 邊 。 同 一 頁 上 各 幅 圖 的 布 置 應 采 用 同 一 方式 。 55 ( 4) 同 一 部 件 的 附 圖 標 記 在 前 后 幾 幅 圖 中 應 一致 , 即 使 用 相 同 的 附 圖 標 記 , 同 一 附 圖 標 記 不 得 表示 不 同 的 部 件 。 ( 5) 說 明 書 中 未 提 及 的 附 圖 標 記 不 得 在 附 圖 中出 現(xiàn) , 說 明 書 中 出 現(xiàn) 的 附 圖 標 記 至 少 應 在
53、一 幅 附 圖中 加 以 標 記 。 ( 6) 附 圖 的 大 小 及 清 晰 度 應 當 保 證 在 該 圖 縮 小到 三 分 之 二 時 仍 能 清 楚 地 分 辨 出 圖 中 的 各 個 細 節(jié) 。 ( 7) 附 圖 中 除 必 需 詞 語 外 ( 如 電 路 或 程 序 的 方框 圖 、 流 程 圖 ) , 不 應 包 含 有 其 它 注 釋 。 ( 8) 附 圖 集 中 放 在 說 明 書 文 字 部 分 之 后 。 56 8.說 明 書 摘 要 ( 1) 應 寫 明 發(fā) 明 或 者 實 用 新 型 所 公 開 內 容 的 概要 , 即 寫 明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名 稱
54、 和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并 清 楚 地 反 映 所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解 決 該 問 題 的技 術 方 案 的 要 點 及 主 要 用 途 。 ( 2) 說 明 書 中 有 附 圖 的 , 應 指 定 并 提 供 一 幅 最能 說 明 該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技 術 方 案 的 附 圖 作 為 摘 要附 圖 , 附 圖 的 大 小 及 清 晰 度 應 當 保 證 在 該 圖 縮 小 到 4厘 米 6厘 米 時 , 仍 能 清 楚 地 分 辨 出 圖 中 的 各 個 細 節(jié) ???以 包 含 發(fā) 明 的 化 學 式 , 該 化 學 式 視 為 摘 要 附 圖 。
55、 57 ( 3) 簡 單 扼 要 , 全 文 ( 包 括 標 點 符 號 ) 不 超 過300字 , 不 分 段 。 ( 4) 不 得 出 現(xiàn) 商 業(yè) 性 宣 傳 用 語 。 ( 5) 附 圖 標 記 應 加 括 號 。 通 用 的 格 式 起 始 句 為 : “ 本 發(fā) 明 ( 實 用 新 型 )公 開 了 一 種 ” 或 “ 本 發(fā) 明 ( 實 用 新 型 ) 涉 及了 一 種 ” 。 58 撰 寫 前 的 準 備 工 作1.理 解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內 容 (1)判 斷 是 否 屬 于 能 夠 授 予 專 利 權 的 主 題 (2)確 定 是 產 品 發(fā) 明 還 是 方 法 發(fā)
56、 明 或 以 何 者 為 主 (3)初 步 確 認 發(fā) 明 要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及 其 如 何 解 決 (4)初 步 確 定 合 案 申 請 的 多 項 發(fā) 明 創(chuàng) 造 是 否 具 有 單一 性2.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檢 索 和 調 查 (1)確 定 合 適 的 保 護 范 圍 (2)進 一 步 判 斷 合 案 申 請 是 否 符 合 單 一 性 規(guī) 定 (3)初 步 判 斷 可 否 將 一 些 技 術 要 點 作 斷 技 術 秘 密 予以 保 留 59 四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撰 寫 1. 撰 寫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主 要 步 驟 ( 1) 在 理 解 發(fā) 明 和 實
57、用 新 型 的 基 礎 上 , 找 出 其 主要 技 術 特 征 , 弄 清 各 技 術 特 征 之 間 的 關 系 及 其 所 起的 作 用 ; ( 2) 根 據(jù) 檢 索 和 調 研 到 的 現(xiàn) 有 技 術 , 確 定 與 本 發(fā)明 或 實 用 新 型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 3) 根 據(jù) 最 接 近 的 對 比 文 件 , 進 一 步 確 定 本 發(fā) 明或 實 用 新 型 所 解 決 的 技 術 問 題 , 列 出 本 發(fā) 明 或 實 用新 型 為 解 決 該 技 術 問 題 所 必 須 包 括 的 全 部 必 要 技 術征 ; 60 ( 4) 與 最 接 近 的 現(xiàn) 有
58、技 術 作 比 較 , 將 它 們 共同 的 必 要 技 術 特 征 寫 入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前 序 部 分 ,本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區(qū) 別 于 最 接 近 現(xiàn) 有 技 術 的 必 要技 術 特 征 寫 入 特 征 部 分 , 從 而 完 成 獨 立 權 利 要 求的 撰 寫 ; ( 5) 對 其 它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進 行 分 析 , 利 用 那些 對 申 請 創(chuàng) 造 性 會 起 作 用 的 附 加 技 術 特 征 寫 成 相應 的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 結 合 具 體 實 例 ( 試 電 筆 ) 說 明 如 何 按 上 述 五個 步 驟 撰 寫 權 利
59、要 求 書 。 61 62 測 試 觸 頭 1絕 緣 外 殼 2, 全 透 明 或 帶 透 明 觀 察 窗左 彈 簧 3和 右 彈 簧 9,E形 同 心 電 阻 4, 內 為 限 流 電 阻 5 外 為 分 流 電 阻 6 其 間 充 絕 緣 樹 脂氖 管 8手 觸 電 極 11識 別 電 極 7, 具 體 形 狀1( 伸 出 2外 ) -3-5-8-9-11 ( 伸 出 2外 )1 ( 伸 出 2外 ) -3-6-7 ( 伸 出 2外 ) 63 64 測 試 觸 頭 1絕 緣 外 殼 2, 全 透 明 或 帶 透 明 觀 察 窗左 彈 簧 3和 右 彈 簧 9,E形 同 心 電 阻 4, 內
60、 為 限 流 電 阻 5 外 為 分 流 電 阻 6 其 間 充 絕 緣 樹 脂氖 管 8手 觸 電 極 11識 別 電 極 7, 具 體 形 狀1( 伸 出 2外 ) -3-5-8-9-11 ( 伸 出 2外 )1 ( 伸 出 2外 ) -3-6-7 ( 伸 出 2外 ) 65 1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 和 手 觸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有 一 個 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 1) 電 連接 的 分 流 電 阻 ( 6) , 該 分 流 電 阻( 6) 支 路 的 另 一 端
61、 與 一 個 部 分 伸出 絕 緣 外 殼 ( 2) 的 識 別 電 極 ( 7)電 連 接 。 66 2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 6) 與 限 流 電 阻 ( 5) 是 一 個 具有 E形 縱 截 面 的 同 心 電 阻 ( 4) , 該 同 心 電 阻( 4) 的 中 間 圓 柱 體 為 限 流 電 阻 ( 5) , 其 外 部圓 環(huán) 柱 體 部 分 為 分 流 電 阻 ( 6) , 中 間 圓 柱 體略 高 于 四 周 的 圓 環(huán) 柱 體 。3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2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62、 在 于 :所 述 識 別 電 極 ( 7) 是 一 個 圓 環(huán) 狀 的 彈 性 銅 片 ,其 從 圓 環(huán) 內 邊 緣 向 中 心 伸 出 多 個 接 觸 爪 , 卡 住所 述 同 心 電 阻 ( 4) 外 部 圓 環(huán) 柱 體 的 外 表 面 ,該 彈 性 銅 片 外 邊 緣 伸 出 所 述 絕 緣 外 殼 ( 2) 的中 部 , 彎 過 來 貼 在 該 絕 緣 外 殼 ( 2) 的 外 表 面 。 67 4 按 照 權 利 要 求 2或 3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于 : 所 述 同 心 電 阻 ( 4) 的 中 間 圓 柱 體 與 外 部圓 環(huán) 柱 體 之 間 形 成 的
63、環(huán) 形 槽 內 填 充 有 絕 緣 樹脂 。5.按 照 權 利 要 求 1所 述 的 試 電 筆 ,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分 流 電 阻 (6)與 限 流 電 阻 (5)平 行 設 置 。 68 69 1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 氖 管 和 手 觸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有 一 個 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 1) 電 連接 的 分 流 電 阻 ( 6) 支 路 , 該 分 流電 阻 ( 6) 支 路 兩 端 的 連 接 使 其 在測 試 時 可 與 由 所 述 限 流 電 阻
64、 ( 5)和 氖 管 ( 8) 構 成 的 支 路 處 于 并 聯(lián) 、斷 開 兩 種 工 作 狀 態(tài) 。 70 2. 撰 寫 時 應 注 意 的 兩 個 問 題 ( 1) 盡 量 撰 寫 出 一 個 保 護 范 圍 較 寬 的 獨 立 權 利要 求 , 撰 寫 時 不 要 局 限 于 發(fā) 明 或 實 用 新 型 的 具 體實 施 方 式 , 應 盡 可 能 采 取 概 括 性 描 述 來 表 達 技 術特 征 。 ( 2) 為 增 加 專 利 申 請 取 得 專 利 的 可 能 性 和 在 批準 專 利 后 更 有 利 于 維 護 專 利 權 , 應 針 對 不 同 的 具體 實 施 方 式
65、撰 寫 從 屬 權 利 要 求 , 層 層 設 防 。 71 3.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的 撰 寫 ( 1) 同 類 型 產 品 或 方 法 的 并 列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必 須 體 現(xiàn) 出 其 技 術 方 案 與 獨 立 權 利 要 求 具 有 同 一發(fā) 明 構 思 , 即 兩 者 應 包 含 有 相 同 的 或 者 相 應 的 特 定 技術 特 征 。 以 試 電 筆 和 新 型 兩 相 三 腳 插 頭 插 座 為 例 加 以 說 明 。 72 1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氖 管 和 手 觸 電 極 順
66、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 1) 電 連 接 的 分 流 電 阻 ( 6) 支 路 ,該 分 流 電 阻 ( 6) 支 路 的 另 一 端 與 一 個 部 分 伸 出 所 述 絕緣 外 殼 ( 2) 的 識 別 電 極 ( 7) 相 連 接 。2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氖 管 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由 分 流 電 阻 ( 6) 和 微 動 開 關 ( 12) 串 聯(lián) 而 成 的 分 流 電阻 支 路 , 該 分 流 電 阻 支 路 的 一 端 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 1)電 連 接 , 另 一 端 與 所 述 手 觸 電 極 ( 11) 電 連 接 。3 一 種 試 電 筆 , 在 其 絕 緣 外 殼 中 , 測 試 觸 頭 、 限 流 電 阻 、氖 管 和 手 觸 電 極 順 序 串 接 , 其 特 征 在 于 : 它 還 有 一 個與 所 述 測 試 觸 頭 ( 1) 電 連 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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