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與WIO多邊貿(mào)易體制下的無(wú)條件最惠國(guó)待遇》由會(huì)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GATT與WIO多邊貿(mào)易體制下的無(wú)條件最惠國(guó)待遇(17頁(yè)珍藏版)》請(qǐng)?jiān)谘b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 一、GATT( 一 ) GATT的 產(chǎn) 生 與 發(fā) 展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Genen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簡(jiǎn) 稱 關(guān) 貿(mào) 總 協(xié) 定 或 協(xié) 定 , 是 在 美 國(guó)策 動(dòng) 下 由 23個(gè) 國(guó) 家 于 1947年 10月 30日 在 日 內(nèi) 瓦 簽 訂 并 于 1948年 正 式 生效 的 關(guān) 于 調(diào) 整 締 約 國(guó) 對(duì) 外 貿(mào) 易 政 策和 國(guó) 際 多 邊 協(xié) 定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zhàn) 結(jié) 束 前 夕 , 各 國(guó) 已 開(kāi)始 探 討 設(shè) 立 一 個(gè) 處 理 和 協(xié) 調(diào) 國(guó) 際 貿(mào) 易 的專 門 機(jī) 構(gòu) , 以 推 行 貿(mào)
2、易 自 由 化 。 1945年12月 , 美 國(guó) 提 出 了 建 立 國(guó) 際 貿(mào) 易 組 織 的設(shè) 想 。 但 美 國(guó) 國(guó) 會(huì) 沒(méi) 有 批 準(zhǔn) ITO憲 章 草 案 ,建 立 國(guó) 際 貿(mào) 易 組 織 的 計(jì) 劃 因 此 夭 折 。 在起 草 ITO憲 章 的 過(guò) 程 中 不 經(jīng) 意 產(chǎn) 生 了 GATT。GATT從 1948年 1月 1日 開(kāi) 始 實(shí) 施 , 到 1995年 1月 1日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正 式 運(yùn) 行 , 共 獨(dú)自 運(yùn) 作 了 47年 。 截 止 1994年 12月 31日 ,關(guān) 貿(mào) 總 協(xié) 定 已 有 締 約 方 128個(gè) 。 ( 二 ) GATT貿(mào) 易 體 制 下
3、的 無(wú) 條 件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1.GATT關(guān) 于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原 則 的 適 用 根 據(jù) GATT文 本 第 1條 和 第 3條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各 成 員在 以 下 范 圍 內(nèi) 適 用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 ( 1) 在 對(duì) 輸 出 或 輸 入 、 有 關(guān) 輸 出 或 輸 入 及 輸 出 入 貨 物的 國(guó) 際 支 付 轉(zhuǎn) 帳 所 征 收 的 關(guān) 稅 和 費(fèi) 用 方 面 ; ( 2) 在 征 收 上 述 關(guān) 稅 和 費(fèi) 用 的 方 法 方 面 ; ( 3) 在 輸 出 或 輸 入 的 規(guī) 章 手 續(xù) 方 面 ; ( 4) 在 直 接 或 間 接 征 收 的 國(guó) 內(nèi) 稅
4、或 其 他 費(fèi) 用 方 面 ; ( 5) 在 關(guān) 于 產(chǎn) 品 的 國(guó) 內(nèi) 銷 售 、 推 銷 、 購(gòu) 買 、 運(yùn) 輸 、 分配 或 使 用 的 全 部 法 令 、 條 例 的 規(guī) 定 方 面 。 2、 GATT關(guān) 稅 減 讓 表 GATT的 關(guān) 稅 減 讓 表 是 在 締 約 方 國(guó) 家 對(duì) 國(guó)家 ( 包 括 單 獨(dú) 關(guān) 稅 領(lǐng) 土 ) 、 產(chǎn) 品 對(duì) 產(chǎn) 品 的 基 礎(chǔ)上 經(jīng) 談 判 形 成 約 束 的 關(guān) 稅 。 即 針 對(duì) 某 一 特 定 產(chǎn)品 , 締 約 方 在 主 要 的 供 貨 國(guó) 與 主 要 進(jìn) 口 國(guó) 之 間進(jìn) 行 討 價(jià) 還 價(jià) , 最 后 形 成 雙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5、 有 約束 力 的 稅 率 。 (三 )GATT的 多 邊 無(wú) 條 件 最 惠 國(guó) 原 則 的 特 點(diǎn) ( 1) 只 適 用 于 貨 物 貿(mào) 易 。 ( 2) 關(guān) 稅 是 唯 一 的 貿(mào) 易 保 護(hù) 手 段 , 因 此 無(wú) 條 件最 惠 國(guó) 待 遇 原 則 主 要 體 現(xiàn) 在 有 關(guān) 的 關(guān) 稅 減 讓 方面 、 義 務(wù) 方 面 。 ( 3) 在 GATT多 邊 框 架 下 顯 示 其 價(jià) 值 , 即 是 無(wú) 條件 的 、 不 歧 視 的 。 而 締 約 方 在 承 擔(dān) 具 體 關(guān) 稅 減讓 是 互 惠 的 。 ( 4) 是 一 個(gè) 有 條 約 約 束 力 的 原 則 。 二、WTO( 一 )
6、 WTO的 產(chǎn) 生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世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簡(jiǎn) 稱 “ 世 貿(mào) 組 織 ” 。 1993年 11月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結(jié) 束 前 形 成 了 多 邊 貿(mào) 易 組 織協(xié) 定 , 并 根 據(jù) 美 國(guó) 的 動(dòng) 議 , 把 多 邊 貿(mào) 易 組 織改 名 為 “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 ,以 取 代 成 立 于 1947年 的 關(guān) 貿(mào) 總 協(xié) 定 ( GATT) 。 建 立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的 協(xié) 定 (以 下 簡(jiǎn) 稱 WTO協(xié) 定 )于 1994年 4月 15日 在 摩 洛 哥 的 馬 拉 喀 什 部 長(zhǎng) 會(huì) 議 上
7、 獲 得 通 過(guò) , 并 與 其 他 各 附 件 協(xié) 議 和 部長(zhǎng) 宣 言 及 決 定 共 同 構(gòu) 成 了 烏 拉 圭 多 邊 貿(mào) 易 談 判的 一 攬 子 成 果 , 并 采 取 “ 單 一 整 體 ” 義 務(wù) 和 無(wú)保 留 義 務(wù) 接 受 的 形 式 , 被 104個(gè) 參 加 方 政 府 代表 所 簽 署 。 根 據(jù)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成 果 , 1995年1月 1日 WTO成 立 。 2011年 12月 ,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正 式 宣 布 批 準(zhǔn) 俄 羅 斯 成 員 身 份 。 2012年 8月 22日 , 俄 羅 斯 正 式 成 為 世 貿(mào) 組 織 第 156個(gè) 成 員
8、 。 ( 二 )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是 對(duì)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的 繼 承 和 發(fā) 展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成 立 后 , 作 為 國(guó) 際 組 織 的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易 總 協(xié) 定 隨 之 不 再 存 在 , 而 由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代 替 。 作為 協(xié) 議 的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依 然 存 在 , 但 已 變 成 世 界貿(mào) 易 組 織 規(guī) 則 的 一 部 分 。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調(diào) 整 范 圍 從 關(guān)貿(mào) 總 協(xié) 定 調(diào) 整 的 貨 物 貿(mào) 易 擴(kuò) 大 到 服 務(wù) 貿(mào) 易 和 與 貿(mào) 易 有關(guān) 的 知 識(shí) 產(chǎn) 權(quán) , 并 建 立 了 一 整
9、套 貿(mào) 易 規(guī) 則 。 從 多 邊 貿(mào)易 協(xié) 定 , 發(fā) 展 到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是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的 前 身 ,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是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協(xié) 定 的 延 續(xù) 。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中 的 主 要 原 則 仍 為 世界 貿(mào) 易 組 織 規(guī) 則 的 基 本 原 則 。 在 決 策 方 式 、 爭(zhēng) 端 解 決方 面 ,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發(fā) 展 了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的 做 法 。關(guān) 稅 與 貿(mào) 易 總 協(xié) 定 的 締 約 方 全 部 成 為 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的成 員 方 。 (
10、 三 ) WTO貿(mào) 易 體 制 下 的 無(wú) 條 件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WTO相 對(duì) 于 GATT在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原 則 方 面 的 有 了 以 下創(chuàng) 新 和 發(fā) 展 : 1.適 用 范 圍 擴(kuò) 大 ( 1) 貨 物 貿(mào) 易 協(xié) 定 ( 2) 服 務(wù) 貿(mào) 易 協(xié) 定 ( 3) 知 識(shí) 產(chǎn) 權(quán) 保 護(hù) 協(xié) 議 2.世 界 貿(mào) 易 組 織 建 立 了 較 完 備 的 爭(zhēng) 端 解 決 機(jī) 制 和 對(duì) 成員 放 的 貿(mào) 易 政 策 審 議 機(jī) 制 , 這 對(duì) 多 邊 無(wú) 條 件 最 惠 國(guó) 待遇 原 則 的 貫 徹 實(shí) 施 , 提 供 了 監(jiān) 督 和 執(zhí) 行 保 證 “TRIPs”協(xié) 議 “T
11、RIPS”協(xié)議是與貿(mào)易有關(guān)的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包括假冒商品貿(mào)易)協(xié)議(草案)的簡(jiǎn)稱。其英文全稱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這個(gè)文件將會(huì)成為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保護(hù)的國(guó)際標(biāo)準(zhǔn)。 TRIPS協(xié)議宗旨期望減少國(guó)際貿(mào)易中的扭曲和障礙,促進(jìn)對(duì)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充分,有效的保護(hù)同時(shí)保證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的執(zhí)法措施與程序不至于變成合法的障礙。“TRIPS”協(xié)議涉及的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共有以下八個(gè)方面:著作權(quán)及其相關(guān)權(quán)利、商標(biāo)、地理標(biāo)記、工業(yè)品外觀設(shè)計(jì)、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shè)計(jì)、對(duì)未公開(kāi)信息的保權(quán)和對(duì)許可合同中限制競(jìng)爭(zhēng)行為的控制。 同時(shí),對(duì)上述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
12、的可獲得性、范圍及行使標(biāo)準(zhǔn)、施行、獲得與維持程序、糾紛的預(yù)防及解決等,協(xié)議中均作了詳細(xì)規(guī)定,已超出任何現(xiàn)有的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國(guó)際公約,將使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問(wèn)題與貿(mào)易問(wèn)題密不可分。小 補(bǔ)充 保 護(hù) 文 學(xué) 和 藝 術(shù) 作 品 伯 爾 尼 公 約 , 簡(jiǎn) 稱 伯 爾 尼 公約 , 是 關(guān) 于 著 作 權(quán) 保 護(hù) 的 國(guó) 際 條 約 , 1886年 制 定 于 瑞士 伯 爾 尼 。 截 至 2012年 3月 14日 , 締 約 方 總 數(shù) 為 165個(gè)國(guó) 家 , 1992年 10月 15日 中 國(guó) 成 為 該 公 約 成 員 國(guó) 。 伯 爾 尼 公 約 的 產(chǎn) 生 , 標(biāo) 志 著 國(guó) 際 版 權(quán) 保 護(hù) 體系 的
13、初 步 形 成 。 美 國(guó) 也 派 代 表 參 加 了 1886年 大 會(huì) , 但因 當(dāng) 時(shí) 美 國(guó) 的 出 版 業(yè) 遠(yuǎn) 不 如 英 法 等 歐 洲 國(guó) 家 發(fā) 達(dá) , 參加 公 約 對(duì) 美 國(guó) 不 利 。 所 以 , 美 國(guó) 代 表 便 以 該 條 約 的 許多 條 款 與 美 國(guó) 版 權(quán) 法 有 矛 盾 , 得 不 到 美 國(guó) 國(guó) 會(huì) 的 批 準(zhǔn)為 借 口 , 拒 絕 在 公 約 上 簽 字 , 直 到 1989年 3月 1日 才 參加 伯 爾 尼 聯(lián) 盟 , 成 為 第 80個(gè) 成 員 國(guó) 。 ( 四 ) WTO體 制 下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原 則 的 特 點(diǎn)( 1) 內(nèi) 容 的 確
14、定 性 。( 2) 多 邊 性 。( 3) 無(wú) 條 件 性 。 ( 4) 制 度 化 。 三、GATT與 WTO的 主 要 聯(lián) 系 和 區(qū) 別 ( 一 ) 聯(lián) 系 主 要 有 : ( 1) 世 貿(mào) 組 織 ( WTO) 繼 承 了 關(guān) 貿(mào) 總 協(xié) 定 ( GATT)的 基 本 原 則 : 自 由 的 公 平 競(jìng) 爭(zhēng) 原 則 ; 非 歧 視 待 遇 原 則 ;最 惠 國(guó) 待 遇 原 則 ( 凡 是 參 與 關(guān) 貿(mào) 協(xié) 定 的 成 員 , 一 個(gè) 國(guó)家 或 地 區(qū) 如 果 給 予 另 一 個(gè) 國(guó) 家 或 地 區(qū) 商 品 貿(mào) 易 方 面 的優(yōu) 惠 , 那 么 , 必 須 無(wú) 條 件 將 此 優(yōu) 惠
15、給 所 有 成 員 國(guó) ) ;國(guó) 民 待 遇 原 則 ; 互 惠 原 則 ; 關(guān) 稅 減 讓 原 則 ; 透 明 度 原則 ; 禁 止 數(shù) 量 限 制 原 則 ; 市 場(chǎng) 開(kāi) 放 原 則 等 。 ( 2) WTO繼 承 了 GATT的 成 員 、 組 織 機(jī) 制 及 其 運(yùn) 行 機(jī)制 。 ( 3) WTO的 磋 商 一 致 決 策 方 式 、 爭(zhēng) 端 解 決 機(jī) 制 和 貿(mào)易 評(píng) 審 機(jī) 制 等 也 沿 襲 了 GATT的 慣 例 。 ( 二 ) 區(qū) 別 主 要 有: (1)WTO是 具 有 國(guó) 際 法 人 資 格 的 永 久 性 組 織 , 而GATT只 是 一 個(gè) 臨 時(shí) 性 協(xié) 定 ,
16、不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 而 且WTO組 織 結(jié) 構(gòu) 也 更 加 完 善。 (2)WTO所 制 定 的 一 些 條 款 比 GATT更 具 有 法 律 效率 , 故 運(yùn) 作 效 率 更 高 。 (3)WTO中 涉 及 貿(mào) 易 的 內(nèi) 容 比 GATT更 廣 泛 , 因 而管 轄 的 范 圍 也 更 廣 。 關(guān) 貿(mào) 總 協(xié) 定 只 涉 及 貨 物 貿(mào) 易 , 而世 貿(mào) 組 織 所 涉 及 的 貿(mào) 易 不 僅 包 括 貨 物 , 還 包 括 服 務(wù) 與知 識(shí) 產(chǎn) 權(quán) 。 (4)WTO成 員 承 擔(dān) 義 務(wù) 的 統(tǒng) 一 性 。 WTO成 員 不 分大 小 , 對(duì) 其 所 管 轄 的 多 邊 協(xié)
17、 議 一 律 必 須 遵 守 , 以 “ 一攬 子 ” 方 式 接 受 世 貿(mào) 組 織 的 協(xié) 定 、 協(xié) 議 , 不 能 選 擇 性地 參 加 某 一 個(gè) 或 某 幾 個(gè) 協(xié) 議 , 不 能 對(duì) 其 管 轄 的 協(xié) 定 、協(xié) 議 提 出 保 留 。 但 是,GATT的 許 多 協(xié) 議 , 則 是 以 守 則式 的 方 式 加 以 實(shí) 施 的 , 締 約 方 可 以 接 受 , 也 可 以 不 接受 。 WTO擁 有 “ 成 員 ” , GATT擁 有 “ 締 約 國(guó) ” , 這 就 說(shuō) 明 了 這 樣 一 個(gè) 事 實(shí) , 所 以 從 正 式 角 度 講 GATT只 是一 個(gè) 法 律 文 本 。 課 后 問(wèn) 題 : 多 邊 貿(mào) 易 體 制 下 的 無(wú) 條 件 最惠 國(guó) 待 遇 對(duì) 我 國(guó) 的 影 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