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教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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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總論》教學大綱 一、課程信息 (一)課程名稱:民法總論 (二)英文名稱: (三)課堂教學課時:學時 實踐教學課時:學時 (四)課程屬性:法學院學生為必修課,其他院系學生為選修課 (五)院系: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 (六)考核方式:平時作業(yè)由授課教師隨堂布置,占總分的;期末考試為閉卷考試,占總分的 (七)出勤要求:學生必須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二、教師信息 主講教師: 張南京 碩士、講師 來文彬 博士 李寬想 本科、助教 三、學生信息 授課對象:政法學院一年級學生(為必修課) 、全
2、校各專業(yè)學生(為公共選修課 ) 四、核心內容 (一)教學目標: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初步了解民法學的基本理論 和知識,掌握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件、 民事主體的種類與其基本內容, 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內容、 代理、訴訟時效與權利的行使, 并能夠初步運用民法學理論知識和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對真實案件進行法律分析。 (二)先修課程:中國法制史 (三)主要授課方式:以教師課堂講授為主,輔之以案例分析、課堂討論等實踐教學 (四)教學技術:多媒體 (五)教材:梁慧星主編: 《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年版 (六)參考資料:見大綱最后 (七)課程內容:
3、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jié)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之語源 ( 二 ) 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 (三)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 二、習慣民法與成文民法 三、羅馬民法 四、近代民法與現(xiàn)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之制定 (二)近代民法模式 (三)現(xiàn)代民法模式 1 / 16 五、大陸法系民法與英美法系民法 六、民法的構造 (一)民法上的法律關系模型 (二)權利與義務 (三)以契約和所有權為基軸的體系化 (四)以物權和債權為基軸的體系化 (五)債權法的體系
4、(六)物權法的體系 (七)民法的體系 七、民法的編纂 (一)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 (二)編纂體例 八、中國民法的沿革 (一)中國歷史上有無民法 (二)第一次民法編纂 (三)第二次民法編纂 (四)國民政府的民法編纂 (五)新中國成立后的民法編纂 (六)改革開放以來的民事立法 (七)中國民法典的編纂 第二節(jié) 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意義 二、成文法主義與不成文法主義 三、中國民法的法源 (一)法律 (二)行政法規(guī) (三)有權解釋 (四)習慣法 (五)判例法 (六)法理
5、 (七)學說 第三節(jié) 民法的本質 一、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 二、民法為私法 (一)公私法劃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類 (二)關于區(qū)分標準的諸說 (三)公私法劃分反對論 (四)美濃部達吉所主張的區(qū)分標準 (五)強調公私法劃分的重要意義 (六)公法優(yōu)位與私法優(yōu)位 三、民法為行為規(guī)范兼裁判規(guī)范 四、民法為實體法 五、民法的功能 六、民法的基本原理 2 / 16 (一)私法自治的意義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第四節(jié) 民法的本位 一、義務本位 二、權利本位 三、社會
6、本位 四、中國民法的本位 (一)民法通則系以權利為中心 (二)社會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則上的體現(xiàn) (三)中國制定民法典應采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之結合第五節(jié) 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原則的意義 (一)原則的含義 (二)原則的功能 (三)原則的分類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一)民法立法的指導方針 (二)一切民事主體均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三)解釋民事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 (四)補充法律漏洞、發(fā)展學說判例的基礎 三、中國民法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二)合同自由原則 (三)公平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7、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六)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 第六節(jié)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民法是調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二)民法調整民事生活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二、民法與經濟法 三、民法與行政法 四、民法與勞動法 第七節(jié) 民法學及其學習方法 一、民法與民法學 二、民法學的主要內容 三、學習民法學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一、人無時無刻不在民事法律關系中 二、民事法律關系為法律關系之一種 三、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法律形式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
8、的要素 3 / 16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四、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五、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一)民事法律關系變動與民事權利變動的關系 (二)民事權利的變動的分類 六、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 (一)自然事實 (二)人的行為 第三節(jié)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謂能力 二、民事權利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和消滅 (三)一般民事權利能力和特別民事權利能力 三、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
9、行為能力 (二)意思能力 四、民事責任能力 (一)民事責任能力 (二)民事責任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三)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 第四節(jié) 民事權利 一、權利的概念 二、權利的本質 (一)關于權利本質的學說 (二)三種學說之比較 三、權利的意義 四、權利的分類 (一)以權利之根據為標準 (二)以權利之標的為標準 (三)以權利之作用為標準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準 (五)以相互關系為標準 (六)以權利主體之關系為標準 (七)以是否已具備全部成立要件為標準 (八)其他權利 五、
10、權利競合 (一)權利之競合 (二)違約責任請求權與侵權責任請求權競合的學說六、權利與法律的關系 七、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律而斗爭 第五節(jié) 民事義務 4 / 16 一、義務的意義 二、義務的分類 (一)義務的各種主要分類 第六節(jié) 民事責任 一、責任的意義 二、法律責任 三、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 (一)羅馬法 (二)英美法 (三)日耳曼法 (四)大陸法系民法 (五)中國民法通則 四、民事責任的本質 (一)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二)民事責任使
11、民事權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三)民事責任是連結民事權利與國家公權力之中介 (四)民事責任是一種特別債 第三章 民事主體——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 一、出生 (一)出生的意義 (二)出生的要件 (三)出生的證明 二、胎兒的保護 三、死亡 (一)死亡的意義 (二)死亡時間之證明與推定 (三)關于死亡的判斷標準 第二節(jié) 人格權之保護 一、人格權的意義 (一)人格的意義 (二)人格權的概念 (三)人格權保護之意義 二、特別人格權 (一)生命健康權 (二)姓名權 (三)
12、肖像權 (四)名譽權 (五)人格尊嚴 (六)自由 (七)隱私權 (八)婚姻自主權 三、人格權的保護方法 (一)除去侵害請求權 5 / 16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上的位置 第三節(jié) 民事行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單獨實施的行為 第四節(jié) 監(jiān)護 一、監(jiān)護的意義 (一)監(jiān)護之沿革 (二)監(jiān)護的性質 二、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
13、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 四、關于擔任監(jiān)護人的爭議 五、監(jiān)護人的職責 六、監(jiān)護的終止 第五節(jié) 宣告失蹤制度 一、宣告失蹤的意義 二、宣告失蹤 (一)失蹤宣告 (二)確定財產代管人 (三)代管人的職責 三、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六節(jié) 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意義 二、死亡宣告的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一)認定為死亡的形式 (二)認定為死亡之時期 (三)效力之范圍 五、死亡宣告的撤銷 六、申請人應否有順序 七、無申請人或申請人不申請 第七
14、節(jié) 住所 一、住所的意義 二、住所的認定 第四章 民事主體——法人 第一節(jié) 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制度的意義 第二節(jié) 法人的本質 一、關于法人本質的學說 (一)法人擬制說 6 / 16 (二)法人否認說 (三)法人實在說 二、民法關于法人本質的規(guī)定 (一)采法人擬制說的立法 (二)采法人組織體說的立法 (三)民法通則采組織體說 三、關于法人本質學說的評論 第三節(jié) 法人的分類 一、公法人與私法人 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一)社團
15、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qū)分類標準、 (二)區(qū)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意義 ()社團法人與合伙的區(qū)別 三、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 四、企業(yè)法人與非企業(yè)法人 五、普通法人與特殊法人 六、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第四節(jié)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 三、關于目的限制的性質 (一)關于目的限制性質的學說 (二)法人目的外行為的效力 (三)采行為能力限制說 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為能力 (二)法人的代表人 五、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一)法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意
16、義 (二)關于法人有無民事責任能力的學說 (三)中國民法明定法人有民事責任能力 (四)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 六、非法人團體 (一)非法人團體的意義 (二)非法人團體與合伙的區(qū)別 (三)非法人團體的要件 (四)非法人團體的類型、 (五)非法人團體的民事能力 第五節(jié)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意義 二、法人成立的條件 (一)須經設立 (二)須有法律依據 (三)須經登記 7 / 16 第六節(jié) 法人的機關 一、法人機關概述 (一)法人機關的意義 (二)法
17、人機關與代理 (三)法人機關的種類 二、中國企業(yè)法人的機關 (一)公司企業(yè)法人的機關 (二)非公司企業(yè)法人的機關 三、中國非企業(yè)法人的機關 第七節(jié) 法人的住所 一、法人住所的意義 二、法人住所的決定 第八節(jié) 法人的消滅 一、法人消滅的意義 二、解散 (一)解散的意義 (二)解散的原因 三、清算 (一)清算的意義 (二)清算人 (三)清算人的職責 (四)清算終結 第五章 民事權利客體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客體概述 第二節(jié) 作為權利客體的物 一、物的意義 (一)須可
18、為權利客體 (二)須為有體 (三)須為人力所能支配 (四)須有確定的界限或范圍 (五) 須獨立為一體 二、物的觀念之擴張 (一)無形之“自然力” (二)活人之器官 (三)“空間”是否為物 第三節(jié) 物的分類 一、動產與不動產 (一)動產與不動產的區(qū)分 (二)區(qū)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意義 二、主物與從物 三、融通物與不融通物 四、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五、特定物與種類物 六、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8 / 16 七、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八、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
19、九、原物與孳息 十、財產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意義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雙方行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 (一)雙方行為 (二)單方行為 (三)多方行為 二、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三、要物行為與不要物行為 四、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五、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六、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七、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區(qū)分標準 (二)兩種立法模式 (三)所謂物權行為的意義 (四)所謂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八、有
20、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九、主行為與從行為 十、獨立行為與補助行為 十一、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一)區(qū)分標準及其意義 (二)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及立法的特點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二、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為之標的 第四節(jié)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構造 二、效果意思 三、表示行為 四、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 五、意思表示的成立 六、意思表示的效力發(fā)生 (一)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三)關于承諾生效的發(fā)信主義與到達主義
21、 9 / 16 (四)關于承諾生效的發(fā)信主義與到達主義的比較 第五節(jié)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 (一)真意保留 (二)虛偽表示 (三)隱藏行為 (四)脫法行為 二、無意的不一致 (一)錯誤 (二)誤傳 (三)中國民法上重大誤解 第六節(jié)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詐 (一)欺詐的意義 (二)欺詐的構成要件 (三)欺詐的效力 (四)欺詐的認定 二、脅迫 (一)脅迫的意義 (二)脅迫的構成要件 (三)脅迫的效力 (四)脅迫的認定
22、第七節(jié) 條件、期限 一、法律行為之附款 二、條件 (一)條件之意義 (二)條件的分類 (三)條件之成就與不成就 (四)條件成否未定 (五)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三、期限 (一)期限之意義 (二)期限之分類 (三)期限之效力 (四)不許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八節(jié) 法律行為的解釋 一、法律行為的解釋 二、法律行為的解釋方法 (一)文義解釋 (二)整體解釋 (三)目的解釋 (四)習慣解釋 (五)公平解釋 (六)誠信解釋 10 / 16 第
23、九節(jié) 民事行為的無效與撤銷 一、民事行為概說 二、民事行為的無效 (一)無效的意義 (二)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 (三)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撤銷的意義 (二)可撤銷民事行為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屬于效力不完全 (四)撤銷權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一)效力未定的意義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三)須第三人追認的民事行為 (四)須本人追認的民事行為 (五)無權處分行為 五、公序良俗原則 (一)公序良俗的意義 (二)公序良俗原則的發(fā)展 (三)公
24、序良俗違反行為類型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意義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制度之發(fā)生 (三)代理制度之社會作用 二、廣義代理與狹義代理 三、與代理相類似的概念 (一)使者 (二)法人代表 (三)居間人 (四)行紀人 (五)經銷商 第二節(jié) 代理關系 一、代理關系的當事人 二、代理為三方關系 第三節(jié) 代理權 一、關于代理權性質的學說 二、代理權為一種法律權力 (一)代理權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 (二)權力說更具合理性 (三)代理權系由法律所授予
25、 (四)權力說符合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11 / 16 三、代理權發(fā)生原因 (一)依法律規(guī)定當然發(fā)生 (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指定發(fā)生 (三)依本人授權行為發(fā)生 (四)依“外表授權”而發(fā)生 (五)依某種緊急情況而發(fā)生 四、授權行為 (一)授權行為的獨立性 (二)授權行為為單方行為 (三)授權行為的有因與無因 第四節(jié) 代理的分類 一、民法上的代理與訴訟法上的代理 二、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三、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 四、概括代理與限定代理 五、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與意定代理
26、 六、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七、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八、復代理 九、緊急代理 第五節(jié) 代理行為 一、代理行為的范圍 (一)違法行為不適用代理 (二)法律行為中不能適用代理的行為 (三)代理的適用范圍 二、代理行為的性質 (一)關于代理行為性質的學說 (二)民法通則采代理人行為說 三、代理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是否以本人名義 (二)須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生效要件 (一) 須具備一般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二)須有本人存在 (三)須有代理權 第六節(jié) 無權代理 一、無權
27、代理之意義 二、無權代理的發(fā)生原因 三、無權代理之效力 五、相對人的保護 (一)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二)相對人撤銷權的限制 六、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的責任 七、惡意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12 / 16 八、委托書授權不明時本人與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第七節(jié) 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之意義 (一)表見代理之意義 (二)表見代理之存在理由 二、表見代理之要件 三、表見代理適用范圍的擴張趨勢 第八章 訴訟時效 第一節(jié) 時效的概念 一、時效制度 二、時效制
28、度的重大功能 (一)穩(wěn)定法律秩序 (二)作為證據之代用 (三)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 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之異同 (一)兩種時效之異同 (二)關于兩種時效異同的學說 四、關于兩種時效的不同立法 (一)統(tǒng)一主義立法 (二)分別主義立法 五、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第二節(jié) 訴訟時效的效力 一、關于訴訟時效效力的立法主義 二、中國民法通則采訴權消滅主義 三、法庭可否不待當事人主張而主動適用時效 四、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的履行 五、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的承認 六、訴訟時效效力所及的范圍 第三節(jié) 訴訟時
29、效的客體 一、訴訟時效客體的意義 二、債權請求權 三、物權請求權 四、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 五、基于財產共有關系的請求權 六、基于相鄰關系的請求權 七、基于合伙、聯(lián)營、投資關系的請求權 八、基于儲蓄關系、債券關系的請求權 第四節(jié) 訴訟時效的期間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分類 (一)概說 (二)特別時效期間 (三)普通時效期間與最長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3 / 16 (一)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概念 (二)時效期間中止的條件 (
30、三)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 (二)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三)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 五、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一)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的概念 (二)時效期間延長的決定權在法院 (三)可以延長時效期間的“特殊情況” 第九章 期日、期間 第一節(jié) 期日、期間的意義 一、時間的重要意義 二、期日 三、期間 第二節(jié) 期日、期間的計算 一、計算方法 (一)自然計算法 (二)歷法計算法 二、期間之起算點 (一)以小時定期間之起算點 (二)以日、
31、月、年定期間之起算點 三、期間最后一日之終止點 四、期間最后一日之決定 第十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jié) 權利行使概說 一、權利行使的意義 (一)權利行使的概念 (二)與類似概念的區(qū)別 二、權利行使的限制 三、權利的保護 第二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意義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 (一)誠實信用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四、誠信原則是否有修正現(xiàn)行法的功能 五、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32、 (一)具體規(guī)定應優(yōu)先適用 (二)類似適用等漏洞補充方法應優(yōu)先適用 (三)適用誠信原則與適用判例 14 / 16 第三節(jié) 權利濫用之禁止 一、禁止權利濫用之意義 二、權利濫用與侵權行為的區(qū)別 三、權利濫用之要件 四、關于“加害故意”要件的判例學說與發(fā)展趨勢 五、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的功能 (一)作為侵權行為的判斷基準 (二)使民事權利的范圍明確化 (三)據以縮小民事權利的范圍 (四)強制調停權利人與他人的利益沖突 六、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系 七、權利濫用的效果
33、 第四節(jié) 私力救濟 一、自助行為 (一)自助行為之意義 (二)自助行為之要件 (三)自助行為的效果 二、自衛(wèi)行為 (一)自衛(wèi)行為的意義 (二)自衛(wèi)行為免責之理由 (三)正當防衛(wèi) (四)緊急避險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適用與解釋 第一節(jié) 民法的效力 一、關于時之效力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新法改廢舊法原則 二、關于人的效力 三、關于地的效力 第二節(jié) 民法的適用原則 一、法律適用的意義 二、民法適用的原則 (一)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 (二)強行法優(yōu)先于任意法
34、 (三)例外規(guī)定排除一般規(guī)定 (四)無具體規(guī)定時方可適用原則性條文 第三節(jié) 民法的適用與解釋 一、法律適用的邏輯 二、法律解釋 (一)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釋的意義 三、法律解釋的種類 (一)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 (二)裁判解釋與學說解釋 15 / 16 (三)廣義解釋與狹義解釋 第四節(jié) 民法解釋方法 一、文義解釋 二、體系解釋 三、法意解釋 四、擴張解釋 五、限縮解釋 六、當然解釋 七、目的解釋 八、合憲性解釋 九、比較法解釋
35、十、社會學解釋 主要參考著作 佟柔:《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年版。 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版。 梅仲協(xié):《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版。 王伯琦:《民法總則》,年臺北八版。 李宜琛:《民法總則》,年臺北七版。 史尚寬:《民法總論》,三民書局年版。 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 ,臺北年版。 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基礎理論》 ,臺北年版。 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 ,臺北年版。 王澤鑒:《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臺北年版。 北川善太郎:《民法總則》,有斐閣年版。 內田貴:《民法:總則物權總論》 ,東京大學出版會年版。 三和一博、平井一雄:《要說民法總則》,倉文社評成元年版。 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版。 賈桂茹、楊麗、薛榮閣: 《市場交易的第三主體》。貴州人民出版社年版。 尹田:《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制度研究》 ,重慶大學出版社年版。 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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