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事故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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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 園 安 全 事 故法 律 分 析 一、校園安全事故的歸責( 一 ) 歸 責 原 則 :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歸 責 是 指 行 為 人 因 其 行 為 和 物 件 致 他 人 損 害的 事 實 發(fā) 生 后 , 應(yīng) 依 何 種 根 據(jù) 使 其 負 責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六 條 行 為 人因 過 錯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權(quán) 益 , 應(yīng) 當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 根 據(jù) 法 律 規(guī) 定 推 定 行 為 人 有 過 錯 , 行 為 人 不能 證 明 自 己 沒 有 過 錯 的 , 應(yīng) 當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 本 條 是 對 過 錯 責 任
2、 原 則 的 規(guī) 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貫 徹 執(zhí) 行 若 干 問 題 的 意 見 ( 試 行 ) 第 160條 作 了 明 確 具 體 的 司 法 解 釋 : “ 在 幼 兒園 、 學 校 生 活 、 學 習 的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或 者在 精 神 病 院 治 療 的 精 神 病 人 , 受 到 傷 害 或 者給 他 人 造 成 損 害 , 單 位 有 過 錯 的 , 可 以 責 令這 些 單 位 適 當 給 予 賠 償 。 ” 這 就 是 說 , 學 校 、幼 兒 園 在 賠 償 問 題 上 實 行 的 是 “ 過 錯 原 則 ” ,即 有 過 錯 應(yīng) 適 當
3、賠 償 , 沒 有 過 錯 就 不 予 賠 償 ?!?有 無 過 錯 ” 是 確 定 學 校 、 幼 兒 園 承 擔 民 事責 任 的 前 提 條 件 。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審 理 人 身 損 害 賠償 案 件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第 七 條 規(guī) 定 :“ 對 未成 年 依 法 負 有 教 育 、 管 理 、 保 護 義 務(wù) 的 學 校 、幼 兒 園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 未 盡 職 責 范 圍 內(nèi) 的相 關(guān) 義 務(wù) 致 使 未 成 年 人 遭 受 人 身 損 害 , 或 者 未成 年 人 致 他 人 人 身 損 害 的 , 應(yīng) 當 承 擔 與 其
4、過 錯相 應(yīng) 的 賠 償 責 任 。 第 三 人 侵 權(quán) 致 未 成 年 人 遭 受人 身 損 害 的 , 應(yīng)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學 校 、 幼 兒園 等 教 育 機 構(gòu) 有 過 錯 的 , 應(yīng) 當 承 擔 相 應(yīng) 的 補 充賠 償 責 任 ” 。 可 見 , 學 校 責 任 屬 于 過 錯 責 任 。 ( 二 ) 如 何 構(gòu) 成 過 錯 責 任在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制 度 下 , 只 要 同 時 滿 足以 下 條 件 , 行 為 人 就 應(yīng)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 1.行 為 人 實 施 了 某 一 行 為 2.行 為 人 行 為 時 有 過 錯u 過 錯 分 為 故
5、 意 和 過 失 行 為 人 預 見 到 自 己 的 行 為 會 給 人 造 成 傷 害 ,而 他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其 發(fā) 生 , 就 叫 故 意 。 所 謂 過 失 , 是 指 行 為 人 應(yīng) 當 預 見 但 因 疏 忽大 意 而 沒 有 預 見 , 或 者 已 經(jīng) 預 見 而 輕 信 能 夠 避免 , 以 致 發(fā) 生 損 害 他 人 的 結(jié) 果 。 u 3.受 害 人 的 民 事 權(quán) 益 受 到 損 害 u 4.行 為 人 的 行 為 與 受 害 人 的 損 害 之 間 有 因 果 關(guān)系 。 違 法 行 為 與 損 害 事 實 之 間 具 有 因 果 關(guān) 系 ,這 是 認 定 侵
6、害 行 為 的 關(guān) 鍵 。 審 判 實 踐 中 , 法 官處 理 侵 權(quán) 糾 紛 , 往 往 都 是 從 損 害 結(jié) 果 , 即 已 發(fā)生 的 損 害 事 實 入 手 , 去 分 析 、 尋 找 、 查 明 這 一損 害 結(jié) 果 是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還 是 人 為 因 素 造成 的 。 如 果 是 人 為 因 素 造 成 的 , 則 誰 造 成 的 損害 由 誰 承 擔 責 任 ; 如 果 是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且是 校 方 無 法 預 料 的 , 即 損 害 事 實 與 校 方 的 行 為沒 有 必 然 的 因 果 關(guān) 系 , 校 方 不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7、 。 ( 三 ) 過 錯 推 定在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中 , 通 常 由 受 害 人證 明 行 為 人 是 否 有 過 錯 , 但 在 一 些 情況 下 也 適 用 過 錯 推 定 。 所 謂 過 錯 推 定是 指 根 據(jù) 法 律 規(guī) 定 推 斷 行 為 人 有 過 錯 ,行 為 人 不 能 證 明 自 己 沒 有 過 錯 的 , 應(yīng)當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 ( 四 ) 無 過 錯 責 任 民 法 通 則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第 三 款 規(guī) 定 , 沒有 過 錯 , 但 法 律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 應(yīng)當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這 里 需 要 強
8、 調(diào) 幾 點 : 一 是 設(shè) 立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的 主 要 政 策 目 的 ,絕 不 是 要 使 “ 沒 有 過 錯 ” 的 人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 二 是 無 過 錯 責 任 并 不 是 絕 對 責 任 , 在 適 用 無過 錯 責 任 原 則 的 案 件 中 , 行 為 人 可 以 向 法 官 主張 法 定 的 不 承 擔 責 任 或 者 減 輕 責 任 的 是 由 。 三 是 在 適 用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的 侵 權(quán) 案 件 中 ,只 是 不 考 慮 行 為 人 過 錯 , 并 非 不 考 慮 受 害 人 過錯 。 ( 五 ) 共 同 侵 權(quán) 責 任 中
9、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八 條 二人 以 上 共 同 實 施 侵 權(quán) 行 為 , 造 成 他 人 損 害 的 ,應(yīng) 當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 本 條 是 關(guān) 于 共 同 侵 權(quán)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 共 同 侵 權(quán) , 是 指 數(shù) 人 共 同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quán)益 造 成 損 害 的 行 為 。 對 共 同 侵 權(quán) 行 為 , 有 的 學者 稱 為 “ 共 同 致 人 損 害 ” , 有 的 學 者 稱 為 “ 共同 過 錯 ” , 還 有 的 學 者 稱 為 “ 共 同 不 法 行 為 ” 。 構(gòu) 成 共 同 侵 權(quán) 行 為 需 要 滿 足一 下 幾
10、個 要 件 : 一 是 主 體 的 復 數(shù) 性 。 二 是 共 同 實 施 侵 權(quán) 行 為 。 三 是 侵 權(quán) 行 為 與 損 害 結(jié) 果 之間 具 有 因 果 關(guān) 系 。 四 是 受 害 人 具 有 損 害 。 ( 六 ) 公 平 分 擔 損 失 公 平 分 擔 不 是 說 加 害 人 與 受 害 人各 打 五 十 大 板 , 平 均 分 擔 損 失 。 確定 損 失 分 擔 , 應(yīng) 當 考 慮 行 為 的 手 段 、情 節(jié) 、 損 失 大 小 、 影 響 程 度 、 雙 方當 事 人 的 經(jīng) 濟 狀 況 等 實 際 情 況 , 達到 公 平 合 理 、 及 時 化 解 矛 盾 、 妥 善解
11、 決 糾 紛 、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的 目 的 。 二、侵權(quán)責任法中關(guān)于學生傷害事故的特殊規(guī)定( 一 ) 什 么 是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和 限 制 民 事行 為 能 力 人 公 民 依 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的 不 同 , 分 為 以下 三 類 : ( 1)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2)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3)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 ( 二 ) 關(guān) 于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規(guī) 定n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三 十 八條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在 幼 兒 園
12、 、 學 校 或 者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學 習 、 生 活 期 間 受 到 人 身 損害 的 ,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應(yīng)當 承 擔 責 任 , 但 能 夠 證 明 盡 到 教 育 、 管 理職 責 的 , 不 承 擔 責 任 。n 本 條 是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受 到 人 身 損 害 時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的 侵 權(quán) 責任 的 規(guī) 定 。 ( 三 ) 關(guān) 于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規(guī) 定n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三 十 九條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13、力 人 在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育 機 構(gòu) 學 習 、 生 活 期 間 受 到 人 身 損 害 , 學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未 盡 到 教 育 、 管 理 職責 的 , 應(yīng) 當 承 擔 責 任 。n 本 條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受 到 人 身 損 害時 ,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的 侵 權(quán) 責 任 的規(guī) 定 。 教 育 部 2002年 頒 發(fā) 的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中就 明 確 規(guī) 定 :“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學 校 應(yīng) 當 依 法 承 擔 相 應(yīng) 的 責 任 : (
14、 一 ) 學 校 的 校 舍 、場 地 、 其 他 公 共 設(shè) 施 , 以 及 學 校 提 供 給 學 生 使 用 的學 具 、 教 育 教 學 和 生 活 設(shè) 施 、 設(shè) 備 不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的 標 準 , 或 者 有 明 顯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 ( 二 ) 學 校 的安 全 保 衛(wèi) 、 消 防 、 設(shè) 施 設(shè) 備 管 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有明 顯 疏 漏 , 或 者 管 理 混 亂 ,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隱 患 , 而未 及 時 采 取 措 施 的 ; ( 三 ) 學 校 向 學 生 提 供 的 藥 品 、食 品 、 飲 用 水 等 不 符 合 國 家
15、或 者 行 業(yè) 的 有 關(guān) 標 準 、要 求 的 ; ( 四 ) 學 校 組 織 學 生 參 加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或者 校 外 活 動 , 未 對 學 生 進 行 相 應(yīng) 的 安 全 教 育 , 并 未在 可 預 見 的 范 圍 內(nèi)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 五 ) 學 校 知 道 教 師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患 有 不 適 宜 擔任 教 育 教 學 工 作 的 疾 病 , 但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 六 )學 校 違 反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組 織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學 生 從 事 不宜 未 成 年 人 參 加 的 勞 動
16、、 體 育 運 動 或 者 其 他 活 動 的 ;( 七 ) 學 生 有 特 異 體 質(zhì)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 不 宜 參 加 某 種教 育 教 學 活 動 , 學 校 知 道 或 者 應(yīng) 當 知 道 , 但 未 予 以 必要 的 注 意 的 ; ( 八 )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突 發(fā) 疾 病 或 者 受 到傷 害 , 學 校 發(fā) 現(xiàn) , 但 未 根 據(jù) 實 際 情 況 及 時 采 取 相 應(yīng) 措施 , 導 致 不 良 后 果 家 中 的 ; ( 九 ) 學 校 教 師 或 者 其 他工 作 人 員 體 罰 或 者 變 相 體 罰 學 生 , 或 者 在 履 行 職 責 過程 中 違
17、 反 工 作 要 求 、 操 作 規(guī) 程 、 職 業(yè)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關(guān) 規(guī) 定 的 ; ( 十 ) 學 校 教 師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在 負 有組 織 、 管 理 未 成 年 學 生 的 職 責 期 間 , 發(fā) 現(xiàn) 學 生 行 為 具 有 危 險 性 , 但 未 進 行 必 要 的 管 理 、 告 誡 或 者制 止 的 ; ( 十 一 ) 對 未 成 年 學 生 擅 自 離 校 等與 學 生 人 身 安 全 直 接 相 關(guān) 的 信 息 , 學 校 發(fā) 現(xiàn)或 者 知 道 , 但 未 及 時 告 知 未 成 年 學 生 的 監(jiān) 護人 , 導 致 未 成 年 學 生 因 脫
18、 離 監(jiān) 護 人 的 保 護 而發(fā) 生 傷 害 的 ; ( 十 二 ) 學 校 有 未 依 法 履 行 職責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 ” 在 司 法 實 踐 中 , 只 要 有上 述 十 二 項 情 形 之 一 , 就 基 本 可 以 認 定 學 校沒 有 盡 到 教 育 、 管 理 職 責 , 就 要 依 法 對 限 制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受 到 的 人 身 損 害 承 擔 責 任 。 ( 四 ) 關(guān) 于 兩 種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規(guī)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四 十條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為 能力 人
19、在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學習 、 生 活 期 間 , 受 到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機 構(gòu) 以 外 的 人 員 人 身 損 害 的 , 由 侵權(quán) 人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機 構(gòu) 未 盡 到 管 理 職 責 的 , 承 擔 相 應(yīng)的 補 充 責 任 。 本 條 是 無 民 事 行 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為 能 力 人 受 到 校 外 人 員 人 身 損 害 時 的 責 任 分 擔的 規(guī) 定 。 本 條 規(guī) 定 分 兩 部 分 : 1、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20、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以 外 的人 員 承 擔 的 侵 權(quán) 責 任 2、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承 擔 的相 應(yīng) 補 充 責 任 理 解 這 一 規(guī) 定 , 應(yīng) 當 注 意 以 下 兩 點 : 第 一 , 第 三 人 的 侵 權(quán) 責 任 和 安 全 保 障 義 務(wù)人 的 補 充 責 任 有 先 后 順 序 。 第 二 , 幼 兒 園 、 學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機 構(gòu) 承擔 的 補 充 責 任 是 相 應(yīng) 的 補 充 責 任 。 三、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學 校 無 過 錯 , 依 據(jù) 法 律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不 負 擔 法 律 責 任 。
21、 這 些 因 素 或 屬 于 不可 抗 力 、 意 外 原 因 等 法 律 上 可 以 免 責的 情 形 , 或 者 與 學 校 行 為 沒 有 直 接 關(guān)系 , 即 無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 ( 一 )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中 關(guān) 于 承 擔責 任 和 減 輕 責 任 的 情 形n 第 二 十 六 條 被 侵 權(quán) 人 對 損 害 的 發(fā) 生 也 有 過 錯 的 ,可 以 減 輕 侵 權(quán) 人 的 責 任 。n 第 二 十 七 條 損 害 是 因 受 害 人 故 意 造 成 的 , 行 為人 不 承 擔 責 任 。n 第 二 十 八 條 損 害 是 因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 第 三
22、人 應(yīng)當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n 第 二 十 九 條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他 人 損 害 的 , 不 承擔 責 任 。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 依 照 其 規(guī) 定 。 ( 一 )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中 關(guān) 于 承 擔責 任 和 減 輕 責 任 的 情 形n 第 三 十 條 因 正 當 防 衛(wèi) 造 成 損 害 的 , 不 承 擔責 任 。 正 當 防 衛(wèi) 超 過 必 要 的 限 度 , 造 成 不 應(yīng)有 的 損 害 的 , 正 當 防 衛(wèi) 人 應(yīng) 當 承 擔 適 當 的 責任 。n 第 三 十 一 條 因 緊 急 避 險 造 成 損 害 的 , 由 引起 險 情 發(fā) 生
23、的 人 承 擔 責 任 。 如 果 危 險 是 由 自然 原 因 引 起 的 , 緊 急 避 險 人 不 承 擔 責 任 或 者給 予 適 當 補 償 。 緊 急 避 險 采 取 措 施 不 當 或 者超 過 必 要 的 限 度 , 造 成 不 應(yīng) 有 的 損 害 的 , 緊急 避 險 人 應(yīng) 當 承 擔 適 當 的 責 任 。 ( 二 ) 屬 于 不 可 抗 力 、 意 外 原 因 等法 律 上 可 以 免 責 的 情 形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guī) 定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 學 校 已履 行 了 相 應(yīng) 職 責
24、 , 行 為 并 無 不 當 的 , 無 法 律 責任 : ( 1) 地 震 、 雷 擊 、 臺 風 、 洪 水 等 不 可 抗的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 2) 來 自 學 校 外 部 的 突發(fā) 性 、 偶 發(fā) 性 侵 害 造 成 的 ; ( 3) 學 生 有 特 殊體 質(zhì) 、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異 常 心 理 狀 態(tài) , 學 校 不 知道 或 者 難 于 知 道 的 ; ( 4) 學 生 自 殺 、 自 傷 的 ;( 5) 在 對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風 險 性 的 體 育 競 賽 活動 中 發(fā) 生 意 外 傷 害 的 ; ( 6) 其 他 意 外 因 素 造成 的 。
25、 ( 三 ) 與 學 校 行 為 沒 有 直 接 關(guān) 系 ,無 過 錯 的 情 形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處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下 列 情 形 下 發(fā) 生 的 造 成 學 生 人 身 損 害 后 果 的事 故 , 學 校 行 為 并 無 不 當 的 , 不 承 擔 事 故 責任 ; 事 故 責 任 應(yīng) 當 按 有 關(guān) 法 律 法 規(guī) 或 者 其 他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認 定 : ( 1) 在 學 生 自 行 上 學 、 放 學 、返 校 、 離 校 途 中 發(fā) 生 的 ; ( 2) 在 學 生 自 行 外出 或 者 擅 自 離 校 期 間 發(fā) 生 的 ; ( 3) 在 放 學
26、 后 、節(jié) 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學 校 工 作 時 間 以 外 , 學 生自 行 滯 留 學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 發(fā) 生 的 ; ( 4) 其他 在 學 校 管 理 職 責 范 圍 外 發(fā) 生 的 。 四、發(fā)生在校內(nèi)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 一 ) 上 課 期 間 的 法 律 責 任1.體 育 課 上 的 法 律 責 任 。 2.實 驗 課 上 的 法 律 責 任 。 3.體 罰 傷 害 的 法 律 責 任 。 4.學 生 在 課 堂 上 打 架 所 引 起 的 傷 害 事 故 的 法律 責 任 。 四、發(fā)生在校內(nèi)的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 二 ) 課 間 和 課 外 活 動 中 的
27、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的 法律 責 任( 三 ) 學 校 設(shè) 施 、 建 筑 物 等 引 發(fā) 的 學 生 傷 害 事故 的 法 律 責 任 ( 四 ) 學 校 聯(lián) 營 單 位 引 發(fā) 的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的 法律 責 任( 五 ) 校 內(nèi) 大 型 集 體 事 故 中 的 學 生 傷 害 的 法 律責 任( 六 ) 學 生 在 校 內(nèi) 自 殺 事 故 的 法 律 責 任( 七 ) 第 三 人 侵 權(quán) 造 成 的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的 法 律責 任 五、發(fā)生在校外的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一 ) 學 校 組 織 學 生 參 加 集 會 、 游 行 、 郊 游 、參 觀 、 文
28、化 娛 樂 、 社 會 實 踐 活 動 中 的 人 生 傷害 的 法 律 責 任 。 ( 二 ) 學 生 在 放 學 途 中 打 鬧 、 惡 作 劇 、 游 戲 所引 起 的 人 身 傷 害 的 法 律 責 任 。( 三 ) 學 生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體 育 比 賽 , 在 運 動 場上 因 合 理 沖 撞 受 到 的 人 身 傷 害 的 法 律 責 任 。 六、承擔侵權(quán)責任的方式和賠償費用( 一 )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的 8種 方 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十 五 條 承 擔侵 權(quán) 責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 1) 停 止 侵 害 ;( 2
29、) 排 除 妨 礙 ;( 3) 消 除 危 險 ;( 4) 返 還 財 產(chǎn) ;( 5) 恢 復 原 狀 ;( 6) 賠 償 損 失 ;( 7) 賠 禮 道 歉 ;( 8) 消 除 影 響 、 恢 復 名 譽 。 以 上 承 擔 侵 權(quán) 責 任 的 方 式 , 可 以 單 獨 適 用 ,也 可 以 合 并 適 用 。 ( 二 ) 怎 樣 計 算 賠 償 費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侵 權(quán) 責 任 法 第 十六 條 侵 害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損 害 的 , 應(yīng) 當 賠償 醫(yī) 療 費 、 護 理 費 、 交 通 費 等 為 治 療 和康 復 支 出 的 合 理 費 用 , 以 及 因
30、誤 工 減 少的 收 入 。 造 成 殘 疾 的 , 還 應(yīng) 當 賠 償 殘 疾生 活 輔 助 具 費 和 殘 疾 賠 償 金 。 造 成 死 亡的 , 還 應(yīng) 當 賠 償 喪 葬 費 和 死 亡 賠 償 金 。 項 目 公 式一 、 醫(yī) 療 費 醫(yī) 療 費 賠 償 金 額 =醫(yī) 藥 費 +住 院 費 +其 他 費 用 ( 如 必 要 的 康 復 費 、 適 當 的 整 容 費 、 后 續(xù) 治 療 費 )二 、 住 院 伙 食 補 助 費 住 院 伙 食 補 助 費 =當 地 國 家 機 關(guān) 一 般 工 作 人 員 出 差 伙 食 補 助 標 準 (元 /天 ) 住 院 天 數(shù)三 、 營 養(yǎng)
31、費 根 據(jù) 受 害 人 傷 殘 情 況 參 照 醫(yī) 療 機 構(gòu) 的 意 見 確 定 , 酌 情 賠 償四 、 誤 工 費 1.有 固 定 收 入 的 : 誤 工 費 賠 償 金 額 =誤 工 時 間 ( 天 ) 收 入 水 平 ( 元 /天 )1.無 固 定 收 入 , 能 夠 證 明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入 狀 況 的誤 工 費 賠 償 金 額 =誤 工 時 間 ( 天 )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收 入 水 平 ( 元 /天 )3. 無 固 定 收 入 , 不 能 夠 證 明 其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收 入 狀 況 的誤 工 費 賠 償 金 額 =誤 工 時 間 (
32、 天 ) 當 地 相 同 、 相 近 行 業(yè) 上 一 年 職 工 平 均 工 資 ( 元 /天 )五 、 護 理 費 1.護 理 人 員 有 收 入 的 , 按 照 誤 工 費 的 規(guī) 定 計 算 ( 誤 工 費 的 計 算 本 書 前 面 已 作 闡 述 , 此 處 不 再 重 復 )2.護 理 人 員 無 收 入 或 者 雇 傭 護 工 的 : 護 理 費 賠 償 金 額 =同 級 別 護 理 勞 務(wù) 報 酬 護 理 期 限六 、 殘 疾 護 理 補 助 費 1.護 理 人 員 有 收 入 的 , 按 照 誤 工 費 的 規(guī) 定 計 算2.護 理 人 員 無 收 入 或 者 雇 傭 護 工
33、 的殘 疾 護 理 費 賠 償 金 額 =同 級 別 護 理 勞 務(wù) 報 酬 護 理 期 限七 、 住 宿 費 住 宿 費 賠 償 金 額 =國 家 機 關(guān) 一 般 工 作 人 員 出 差 住 宿 標 準 住 宿 時 間八 、 交 通 費 交 通 費 賠 償 金 額 =就 醫(yī) 、 轉(zhuǎn) 院 實 際 發(fā) 生 的 交 通 費 用九 、 殘 疾 用 具 費 殘 疾 用 具 費 賠 償 金 額 =普 通 適 用 器 具 的 合 理 費 用 器 具 數(shù) 量十 、 殘 疾 賠 償 金 1.受 害 學 生 為 城 鎮(zhèn) 居 民 的殘 疾 賠 償 金 =受 訴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鎮(zhèn) 居 民
34、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年 ) 20年 傷 殘 等 級 系 數(shù)2.受 害 學 生 為 農(nóng) 村 居 民 的殘 疾 賠 償 金 =受 訴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農(nóng)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 元 /年 ) 20年 傷 殘 等 級 系 數(shù) 十 一 、 喪 葬 費 喪 葬 費 =受 訴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年 度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6個 月十 二 、 死 亡 賠 償 金 (死亡 補 償 費 ) 1.受 害 學 生 為 城 鎮(zhèn) 居 民 的 : 死 亡 賠 償 金 =受 訴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城 鎮(zhèn)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
35、0年2.受 害 學 生 為 農(nóng) 村 居 民 的 : 死 亡 賠 償 金 =受 訴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農(nóng)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20年十 三 、 精 神 損 害 撫 慰金 綜 合 侵 權(quán) 人 的 過 錯 、 行 為 方 式 、 后 果 、 侵 權(quán) 人 的 經(jīng) 濟 承 擔 能 力 、 居 住 地 的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等 各 個 方 面 的 因 素 來綜 合 確 定 。 七、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 一 ) 對 受 害 學 生 的 救 助 1.受 害 學 生 要 及 時 求 救 2.與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有 關(guān) 聯(lián) 的 相 關(guān) 現(xiàn) 場 人 員對 受 害 學
36、生 及 時 救 助 3.學 校 應(yīng) 當 及 時 救 助 并 及 時 告 知 未 成 年 學生 的 監(jiān) 護 人 u1.對 事 故 現(xiàn) 場 要 作 出 標 志 , 以 便 于 有 關(guān)部 門 對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的 一 步 調(diào) 查u2.對 事 故 現(xiàn) 場 要 進 行 必 要 的 保 護 , 防 止其 他 人 員 進 行 現(xiàn) 場 或 破 壞 現(xiàn) 場 ( 三 ) 證 據(jù) 的 保 存u1.對 于 目 擊 到 的 對 象 , 要 進 行 必 要 的 記 錄 。 u2.受 傷 害 學 生 尤 其 要 注 意 現(xiàn) 場 的 相 關(guān) 目 擊者 即 證 人 。 u3.通 過 各 種 現(xiàn) 代 設(shè) 備 的 手 段
37、 來 記 錄 事 故 。 八、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的解決途徑 ( 一 ) 協(xié) 商 協(xié) 商 是 爭 取 各 方 當 事 人 在 自 愿 的 基 礎(chǔ) 上 ,按 照 有 關(guān)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直 接 就 爭 議事 項 進 行 磋 商 或 談 判 , 在 互 諒 互 讓 的 基 礎(chǔ)上 達 成 解 決 爭 議 的 協(xié) 議 。 ( 二 ) 調(diào) 解1.行 政 調(diào) 解 2.人 民 調(diào) 解 3.司 法 調(diào) 解 u行 政 調(diào) 解 , 是 由 行 政 機 關(guān) 主 持 的 , 以 國 家 法 律 政 策為 依 據(jù) , 以 自 愿 為 原 則 , 通 過 說 服 教 育 的 方 法 , 促使 雙 方 當
38、事 人 友 好 協(xié) 商 , 達 成 協(xié) 議 , 從 而 解 決 爭 議的 活 動 。u人 民 調(diào) 解 , 是 指 在 人 民 調(diào) 解 委 員 會 的 主 持 下 , 以 國家 的 法 律 、 法 規(guī) 、 規(guī) 章 、 政 策 和 社 會 公 德 為 依 據(jù) ,對 民 間 糾 紛 雙 方 當 事 人 進 行 調(diào) 解 、 勸 說 , 促 使 他 們互 相 諒 解 、 平 等 協(xié) 商 , 自 愿 達 成 協(xié) 議 , 消 除 紛 爭 的一 種 群 眾 自 治 活 動 。u司 法 調(diào) 解 , 也 叫 做 訴 訟 調(diào) 解 , 是 指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主持 下 通 過 積 極 勸 說 和 引 導 ,
39、消 除 雙 方 矛 盾 , 促 使 雙方 當 事 人 達 成 和 解 協(xié) 議 , 從 而 解 決 糾 紛 的 活 動 。 ( 三 ) 保 險 理 賠 ( 四 ) 訴 訟 賠 償 責 任 認 定 流 程 圖學 生 傷 害 事 故人 身 傷 害 與 損 失 后 果自 行 協(xié) 商 調(diào) 解 法 院 起 訴過 錯 行 為 與 損 害 后 果 有 因 果 關(guān) 系確 定 是 誰 的 過 錯 行 為 引 起 事 故 確 定 誰 承 擔 賠 償 責 任確 定 主 觀 過 錯 程 度 和 因 果 程 度確 定 責 任 比 例確 定 具 體 的 賠 償 責 任 學 生 傷 害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圖學生傷害事故自行協(xié)商調(diào)解法院訴訟自行傷殘鑒定委托鑒定法院委托鑒定確定賠償主體確定賠償金額 簽定和解協(xié)議確定賠償主體確定賠償金額簽定調(diào)解協(xié)議確定賠償責任人確定賠償金額及其他責任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履行反悔反悔履行不服申請執(zhí)行調(diào)解法院訴訟(經(jīng)司法確認不需訴訟)上訴強制履行 謝 謝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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