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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總論》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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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法 學 商 法 學 體 系 構 成n 第 一 編 商 法 總 論n 第 二 編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法 與 合 伙 企 業(yè) 法n 第 三 編 公 司 法n 第 四 編 證 券 法n 第 五 編 票 據(jù) 法n 第 六 編 保 險 法n 第 七 編 破 產(chǎn) 法 第 一 編 商 法 總 論n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n 第 二 章 商 事 主 體n 第 三 章 商 事 行 為n 第 四 章 商 事 登 記 與 公 告n 第 五 章 商 業(yè) 名 稱n 第 六 章 營 業(yè)n 第 七 章 商 事 代 理n 第 八 章 商 事 賬 簿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前 言第 一 節(jié) 商 法 的 概

2、 念 和 調(diào) 整 對 象第 二 節(jié) 商 法 的 性 質(zhì) 與 特 點第 三 節(jié) 商 法 的 地 位第 四 節(jié)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則第 五 節(jié) 商 法 的 歷 史 與 發(fā) 展 前 言 商 法 是 調(diào) 整 商 事 關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和 ,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象 是 紛 繁 復 雜 的 商 事 關 系 。 盡 管 目 前 法 學 界 對 商 法 與 經(jīng) 濟 法 的 劃 分 界 限 存 在 著 分歧 , 但 一 般 而 言 , 我 們 把 公 司 法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 破 產(chǎn) 法 、證 券 法 、 票 據(jù) 法 、 保 險 法 、 海 商 法 等 歸 入 商 法 的

3、范 疇 。 商 法 學 作 為 一 門 學 科 , 內(nèi) 容 豐 富 , 體 系 龐 雜 , 博 大 精深 。 在 商 法 總 論 中 , 主 要 包 括 商 事 主 體 、 商 事 行 為 、 商 事登 記 、 商 事 代 理 、 商 事 公 告 等 主 要 內(nèi) 容 。 商 事 涵 義 的 理 解n ( 一 ) 一 般 意 義 上 理 解 , 包 括 兩 個 角 度 : 1.行 為 角 度 , 商 品 買 賣 或 交 換 活 動 2.主 體 角 度 , 商 人n ( 二 ) 經(jīng) 濟 學 意 義 上 理 解 , 非 常 狹 窄 , 溝 通 生產(chǎn) 與 消 費 的 之 間 環(huán) 節(jié)n ( 三 ) 法

4、學 意 義 上 理 解 , 內(nèi) 涵 與 外 延 都 很 廣 泛 ,主 要 是 強 調(diào) “ 營 利 性 ” 。 第 一 節(jié) 商 法 的 概 念 和 調(diào) 整 對 象 一 、 商 法 的 概 念 ( 一 ) 商 事 的 涵 義 (可 以 從 一 般 字 義 、 經(jīng) 濟 學 和 法 律 學 上 進 行 詮 釋 ) 商 法 學 上 的 “ 商 ” 或 “ 商 事 ” , 泛 指 一 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經(jīng) 營 活 動 的 總 稱 。 1、 “ 固 有 商 ” ( 流 通 領 域 : 如 商 品 交 易 、 證券 交 易 、 票 據(jù) 交 易 和 海 商 交 易 等 )2、 “ 輔 助 商 ”

5、( 商 事 中 介 : 如 貨 物 運 輸 、 行紀 、 居 間 和 代 理 等 )3、 “ 第 三 種 商 ” ( 金 融 和 生 產(chǎn) 領 域 : 如 銀 行 、信 托 、 承 攬 、 加 工 、 出 版 、 印 刷 等 )4、 “ 第 四 種 商 ” ( 服 務 業(yè) : 如 廣 告 宣 傳 、 旅館 、 飯 店 、 戲 院 、 旅 游 服 務 、 信 息 咨 詢 等 )( 二 ) 商 事 的 范 圍 ( 種類 ) ( 三 ) 世 界 各 國 及 地 方 對 商 事 范 圍 的 立 法 例n 1、 概 括 主 義 : 如 美 國 統(tǒng) 一 商 法 典 n 2、 列 舉 主 義 : 詳 細 列

6、舉 ( 如 1985年 聯(lián) 合 國 國 際 貿(mào) 易 法 委員 會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示 范 規(guī) 則 列 明 了 16類 事 項 )n 3、 折 衷 主 義 : 以 日 本 商 法 最 為 典 型 二 、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一 ) 對 于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 不 同 國 家 學 者 觀 點 有 :1、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是 商 人 : 德 國2、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是 商 行 為 : 法 國 ( 另 外 , 英 美 商 法 系 在 立法 和 司 法 的 重 點 側(cè) 重 于 以 商 行 為 為 對 象 )3、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是 商 事

7、 關 系 : 我 國 多 數(shù) 學 者 誰 是 商 人 , 誰 的 行 為 屬 于 商 行 為 , 進 而 誰 的 行 為 可 以 適 用 商 法 典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一 個 極 為 有 趣 的 現(xiàn) 象 是 , 無 論 在 德 國 、 法 國 還 是 美國 , 從 商 法 典 制 定 和 頒 布 之 初 , 學 者 就 對 立 法 展 開 了 批 判 。 ( 二 )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1.平 等 的 商 事 主 體 間 : 調(diào) 整 對 象 : 商 事 關 系 平 等 主 體 之 間 ( 簡 要 說 明 : 商事 關 系 與 民 事 關 系 具 有 的 共 性 ? ) 2.基

8、于 營 利 動 機 建 立 基 于 營 利 性 活 動 所 形 成 的 社 會 關 系 ( 注 : 平 等 的 關 系 未 見 得是 商 事 關 系 , 商 事 關 系 還 必 須 具 有 營 利 性 。 ) 3.發(fā) 生 于 持 續(xù) 營 業(yè) 中 廣 義 的 商 法 和 狹 義 的 商 法 ( 三 ) 商 法 的 分 類 所 有 調(diào) 整 商 事 關 系 國 內(nèi) 法 中 的 商 事 私 法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形 式 意 義 上 的 商 法 和 實 質(zhì) 意 義 上 的 商 法 一 國 立 法 機 關 所 制 定 的 以 商 事 關 系 為 其 調(diào) 整 對 象 的 以 “ 商 法 ” 或 “ 商 法

9、 典 ” 命 名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即 部 門 法 意 義 的 成 文 法 典 上 的 “ 商 法 ” 第 二 節(jié) 商 法 的 性 質(zhì) 與 特 點一 、 商 法 的 性 質(zhì) 1.調(diào) 整 對 象 是 商 事 關 系 , 體 現(xiàn) 私 的 性 質(zhì)( 一 ) 商 法 是 私 法 2.調(diào) 整 商 事 關 系 的 目 的 : 保 護 私 人 利 益 3.調(diào) 整 方 法 主 要 為 私 法 方 法 ( 民 法 ) ( 討 論 : 商 法 是 私 法 的 根 據(jù) 何 在 ? 它 與 民 法 是 私 法 的 根 據(jù) 是 否 存 在 不同 ? )( 二 ) 商 法 是 實 體 法( 討 論 : 商

10、事 登 記 的 程 序 性 規(guī) 定 是 屬 于 實 體 法 或 是 程 序 法 ? )( 三 ) 商 法 是 商 品 經(jīng) 濟 的 法 二 、 商 法 的 特 點( 一 ) 兼 容 性 : 私 法 與 公 法 規(guī) 范 的 融 合 ( 如 公 司 登 記 制 度 、 證 券 業(yè) 和 保 險業(yè) 監(jiān) 管 的 規(guī) 定 等 )( 二 ) 協(xié) 調(diào) 性 : 強 制 性 規(guī) 范 與 任 意 性 規(guī) 范 的 結 合( 三 ) 營 利 性 : 營 利 性 是 “ 商 ” 的 本 質(zhì) , 商 法 又 叫 營 利 法 , 只 有 商 法 的 營 利 性 才 得 出 商 法 需 要 迅 速 、 便 捷 等 特 別 原 則

11、 。( 四 ) 組 織 法 與 行 為 法 的 結 合 ( 討 論 : 區(qū) 分 組 織 法 與 行 為 法 的 意 義 何在 ? )( 五 ) 商 法 規(guī) 范 的 操 作 性 和 技 術 性 : 如 公 司 法 中 關 于 公 司 機 關 、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債 券 、 公 司 財 務 會 計 等 都 涉 及 到 大 量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 另 外 商 法 對 商 行 為中 的 行 為 方 式 、 行 為 環(huán) 節(jié) 、 行 為 規(guī) 則 都 作 了 具 體 、 詳 實 的 規(guī) 定 , 具 有 可 操 作性 。 ( 六 ) 國 際 性 :21世 紀 以 來 ,商 法 國 際 化 呼

12、 聲 日 益 高 漲 ,最 終 導 致 兩 種 傾 向 :一 是國 際 商 事 立 法 得 到 加 強 ;二 是 各 國 不 斷 修 改 本 國 商 法 規(guī) 則 ,使 其 與 國 際 商 事 法律 、 慣 例 之 間 更 為 協(xié) 調(diào) 。 第 三 節(jié) 商 法 的 地 位一 、 商 法 與 民 法 現(xiàn) 在 世 界 上 關 于 商 法 與 民 法 的 立 法 體 例 , 大 致存 在 三 種 類 型 :( 一 ) 民 商 合 一 模 式 : 商 法 為 特 別 法 , 民 法 為 獨 立 法 律 部 門 , 民 法 包 括 了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和 調(diào) 整 手 段 。 如 1907年 頒

13、布 的 瑞 士 民 法 典 、20世 紀 末 的 新 荷 蘭 民 法 典 ( 二 ) 民 商 分 立 模 式 : 民 法 和 商 法 均 為 兩 個 獨 立 的 法 律 部 門 。 這種 模 式 認 為 商 事 主 體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民 事 主 體 , 商 事 行 為 不 同 于 一 般 的民 事 行 為 , 商 法 是 獨 立 于 民 法 的 一 個 法 律 部 門 。 如 法 國 于 1804年 和1807年 分 別 制 定 了 民 法 典 和 商 法 典 , 目 前 有 40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qū) 單 獨制 定 了 商 法 典 。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多 持 民 商 二

14、 元 論 。 ( 三 ) 商 法 作 為 民 法 的 特 別 法 : 是 由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的 性 質(zhì) 決 定 的 。 討 論 : 理 論 上 , 商 法 與 民 法 的 關 系 十 分 密 切 , 區(qū) 別 也 很 明 顯 。 舉 列說 明 二 者 的 關 系 如 何 ? 并 評 析 幾 種 模 式 的 優(yōu) 劣 。 我 國 目 前 大 多 學 者 的 認 識 以 及 立 法 模 式 仍 采 取民 商 合 一 制 模 式 。理 由 是 :n 商 人 是 民 事 主 體 的 一 部 分 ;n 商 事 行 為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為 的 組 成 部 分 ;n 民 法 與 商 法 之

15、 間 是 普 通 法 與 特 別 法 , 基 本 法 與 補 充 基 本 法 的 單 行 法 規(guī) 之間 的 關 系 。 ( 1) 民 法 所 有 權 制 度 是 對 從 事 商 品 經(jīng) 濟 活 動 的 正 常 條 件 的 一 般 性 規(guī) 定 。 ( 2) 民 法 主 體 制 度 是 對 商 品 經(jīng) 濟 的 活 動 主 體 具 體 表 現(xiàn) 為 資 格 的 一 般 性 規(guī) 定 。 ( 3) 民 法 債 權 制 度 是 商 品 交 換 活 動 的 一 般 性 規(guī) 定 。 ( 4) 票 據(jù) 法 、 保 險 法 、 海 商 法 中 短 期 訴 訟 時 效 , 是 民 法 訴 訟 時 效 的 補 充 。

16、二 、 商 法 與 經(jīng) 濟 法區(qū) 別 : ( 一 ) 二 者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不 同( 二 ) 二 者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屬 性 不 同( 三 ) 二 者 的 調(diào) 整 方 法 不 同( 四 ) 二 者 的 規(guī) 范 內(nèi) 容 不 同 綜 上 , 商 法 和 經(jīng) 濟 法 都 是 市 場 經(jīng) 濟 條 件 下 的 重 要 的 法 律 ; 商 法 通 過 對 經(jīng) 營 者 ( 商 個 人 、 商 法 人 ) 、 經(jīng) 營 行 為 ( 商 事 行 為 )的 規(guī) 范 和 保 護 , 豐 富 并 活 躍 了 市 場 投 資 、 市 場 交 易 活 動 ; 而 經(jīng) 濟 法 是 體 現(xiàn) 國 家 意 志 對 經(jīng) 濟

17、 活 動 介 入 的 經(jīng) 濟 法 , 防 范 市 場 缺陷 和 商 法 的 不 足 , 隨 時 糾 正 自 由 過 度 的 壟 斷 和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 以 及 資 源 的 非 理 性 的 耗 用 。 兩 者 互 補 。 三 、 商 法 與 行 政 法n 區(qū) 別 :( 一 ) 調(diào) 整 對 象 及 其 性 質(zhì) 不 同( 二 ) 主 體 不 同( 三 ) 保 護 的 利 益 不 同( 四 ) 規(guī) 范 的 屬 性 和 調(diào) 整 方 法 不 同n 聯(lián) 系 : 商 法 中 存 在 的 公 法 性 規(guī) 范 主 要 為 行 政 性 法 律 規(guī) 范 。如 商 法 設 立 的 核 準 、 商 業(yè) 登 記

18、 、 公 司 登 記 、 商 標 注 冊 等 活動 所 涉 及 的 規(guī) 范 主 要 為 行 政 規(guī) 范 。 四 、 商 法 與 勞 動 法區(qū) 別 : 調(diào) 整 對 象 、 調(diào) 整 方 法 及 規(guī) 范 屬 性 等 方 面聯(lián) 系 : 企 業(yè) 的 勞 動 者 中 普 通 雇 員 和 高 級 雇 員 與 企 業(yè) 之 間 是 勞 動 關 系 , 由 勞 動 法 調(diào) 整 ; 企 業(yè) 與 一 部 分 經(jīng) 營 管 理 者 如 董 事 、 監(jiān) 事 的 關 系 為 委 任 關 系 或 信 托 關 系 由 商 法 調(diào) 整 。 說 明 : 商 法 與 勞 動 法 的 關 系 是 一 般 法 與 特 別 法 的 關 系

19、。 第 四 節(jié)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則n 含 義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指 反 映 商 法 的 本 質(zhì) 、 體 現(xiàn) 商 法 的 基本 精 神 和 根 本 價 值 、 對 商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起 指 導 作 用 的原 理 和 總 則 。除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如 私 權 神 圣 原 則 、 意 識 自 治 等 適 用于 商 法 外 , 商 法 有 自 己 的 特 有 原 則 。以 下 重 點 講 述 : 商 事 主 體 法 定 、 確 認 和 保 護 營 利 、 促進 交 易 簡 便 快 捷 、 維 護 交 易 公 平 、 保 護 交 易 安 全 五 原則 。 n 一

20、 、 商 事 主 體 法 定 原 則n 商 事 主 體 法 定 原 則 是 傳 統(tǒng) 商 事 交 易 行 為 之 自 由 主 義 向現(xiàn) 代 商 事 活 動 之 國 家 干 預 轉(zhuǎn) 變 的 結 果 ,是 現(xiàn) 代 商 事 管 理 制度 的 核 心 ,是 商 事 登 記 制 度 的 基 礎 ,它 充 分 反 映 了 作 為 私 法的 商 法 所 含 有 的 公 法 性 成 分 。 ( 一 ) 商 事 主 體 類 型 法 定 ( 二 ) 商 事 主 體 內(nèi) 容 法 定 ( 三 ) 商 事 主 體 程 序 法 定n 二 、 確 認 和 保 護 營 利 原 則 作 為 規(guī) 范 商 事 主 體 及 其 商 事

21、 活 動 的 商 法 , 始 終 都 貫 徹確 認 和 保 護 營 利 的 原 則 和 價 值 取 向 。 n 三 、 促 進 交 易 簡 便 快 捷 原 則( 一 ) 充 分 尊 重 當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二 ) 交 易 規(guī) 則 的 定 型 化( 三 ) 短 期 時 效 主 義n 四 、 維 護 交 易 公 平 原 則( 一 ) 平 等 交 易 原 則( 二 )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三 )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n 五 、 保 護 交 易 安 全 原 則( 一 ) 公 示 主 義 指 交 易 當 事 人 對 涉 及 利 害 關 系 人 利 益 之 營 業(yè) 上 事 實 、 負

22、有 公 示 告 知 義 務 的 法 律 要 求 。 目 的 為 保 護 交 易 相 對 人 或 不 特 定 第 三 人 。 ( 二 ) 強 制 主 義 指 國 家 通 過 公 法 手 段 對 于 商 事 關 系 施 以 強 制 法 規(guī) 則 。 它 是 商 法 公 法 化 的 體 現(xiàn) 和 結 果 。 ( 三 ) 外 觀 主 義 指 以 交 易 當 事 人 行 為 的 外 觀 為 準 , 而 認 定 其 行 為 所 產(chǎn) 生 的 法 律 效 果 。 法 律 學 者 稱 其 外 觀 法 理 、 英 美 法 系 則 稱 為 禁 反 言 。( 四 ) 嚴 格 責 任 主 義 指 在 商 事 交 易 中 ,

23、 債 務 人 是 否 有 過 錯 均 應 對 債 權 人 負 責 。 ( 對 外 責 任 ) 第 五 節(jié) 商 法 的 歷 史 與 發(fā) 展一 、 西 方 國 家 商 法 的 產(chǎn) 生 和 發(fā) 展( 一 ) 商 法 的 起 源 近 代 意 義 的 商 法 源 于 中 世 紀 地 中 海 沿 岸 各 國 的 商 人 習 慣 法 , 即商 人 法 。 (近 代 商 法 起 源 于 中 世 紀 ,這 是 學 者 們 的 普 遍 觀 點 )海上貿(mào)易 商 人 階 層 商 人 基 爾 特商 事 法 庭 行 會 規(guī) 約商 事 習 慣商 事 判 決新興商業(yè)城市 ( 二 ) 各 國 商 法 立 法n 從 19世 紀

24、初 到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zhàn) , 是 近 現(xiàn) 代 商 事 法 的形 成 與 發(fā) 展 時 期 , 也 是 商 法 在 體 系 上 建 立 和 完 成 的時 期 。 這 一 時 期 創(chuàng) 造 了 世 界 三 大 商 法 法 系 , 即 法 國商 法 法 系 、 德 國 商 法 法 系 、 英 美 商 法 法 系 。 這 種 商法 體 系 上 的 分 流 至 今 影 響 猶 在 。n 1、 法 國 的 商 事 立 法 : 法 國 商 法 法 系 以 法 國 商 法 為核 心 , 以 行 為 主 義 和 客 觀 主 義 為 法 系 的 重 要 特 征 和商 事 法 規(guī) 的 立 法 基 礎 。 按

25、照 客 觀 主 義 原 則 , 只 要 行為 的 活 動 屬 于 商 行 為 , 那 么 他 就 是 商 人 , 其 活 動 適用 商 法 。 這 一 原 則 的 確 立 受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影 響 , 它力 圖 在 觀 念 上 廢 除 封 建 特 權 的 同 時 , 廢 除 商 人 在 立法 上 的 特 權 。 n 法 國 商 法 典 采 客 觀 主 義 ( 商 行 為 主 義 ) 立 法 原則 , 是 近 代 第 一 部 商 法 典 , 標 志 近 代 統(tǒng) 一 商 法 的 形成 , 在 大 陸 法 系 開 創(chuàng) 了 民 商 分 立 體 例 的 先 河 。 n 2、 德 國 的 商 事

26、 立 法 : 德 國 商 法 法 系 以 德 國 商 法 為核 心 , 以 屬 人 主 義 , 即 主 觀 主 義 原 則 為 主 要 特 征 和 立法 基 礎 。 按 照 主 觀 主 義 原 則 , 商 人 是 商 法 的 中 心 , 同一 行 為 , 商 人 為 之 , 適 用 商 法 ; 非 商 人 為 之 , 適 用 民法 或 其 他 法 律 。 德 國 商 法 由 德 國 商 法 典 及 其 相 關商 事 法 規(guī) 組 成 。 德 國 商 法 典 采 主 觀 主 義 ( 商 主 體 主 義 ) 立 法 原 則 , 以 商 人 為 基 點 來 構 造 法 典 。3、 日 本 的 商 事

27、立 法 : 日 本 商 事 法 的 制 定 始 于 明 治維 新 之 初 。 1890年 舊 商 法 典 , 請 德 國 人 赫 爾 曼 洛斯 萊 爾 Herrmann Rosler) 仿 法 國 商 法 起 草 , 但 其 內(nèi)容 主 要 屬 于 德 國 商 法 法 系 。 1899年 新 商 法 典 , 其 體 系和 內(nèi) 容 都 與 德 國 商 法 典 相 同 , 屬 于 德 國 商 法 法 系 。 日 本 商 法 典 在 立 法 原 則 上 兼 采 主 觀 主 義 和 客 觀 主義 兩 種 標 準 。 n 4、 英 國 的 商 事 立 法 : 英 美 商 法 法 系 以 英 美 國 家 商

28、法 為 代 表 , 其 特 點 是 商 事 習 慣 法 、 判 例 法 與 商 事 成 文 法并 存 。 英 美 商 法 起 源 于 英 國 法 , 它 以 習 慣 法 和 判 例 法 為其 法 律 淵 源 而 有 別 于 大 陸 法 系 。 在 英 美 法 中 , 商 事 法 則指 以 一 般 商 事 習 慣 和 判 例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 它 們 皆 受 普 通法 和 衡 平 法 的 支 配 。 n 只 存 在 實 質(zhì) 商 法 , 不 存 在 商 法 典 意 義 上 的 商 法 。n 5、 美 國 的 商 事 立 法 : 美 國 法 律 在 傳 統(tǒng) 上 承 襲 了 英 國法 律 ,

29、 采 用 習 慣 法 和 判 例 法 。 其 商 事 法 也 以 英 國 普 通 法為 基 礎 , 19世 紀 之 后 , 商 事 立 法 也 開 始 在 美 國 盛 行 。 狹 義 的 美 國 商 法 指 美 國 統(tǒng) 一 商 法 典 。 二 、 我 國 商 法 的 沿 革( 一 ) 1949年 前 中 國 的 商 事 立 法 在 我 國 古 代 法 律 中 , 不 存 在 獨 立 的 商 事 法 律制 度 。n 近 現(xiàn) 代 意 義 上 的 商 法 在 我 國 始 于 清 朝 末 期 。清 光 緒 皇 帝 在 推 行 新 政 時 , 把 制 定 商 法 典 看 成 是振 興 工 商 業(yè) 的 治

30、 國 大 策 之 一 。 清 政 府 : 1904年 公 司 律 、 商 人 通 律 ,1906年 破 產(chǎn) 律 , 1908年 大 清 商 律 草 案 。 民 國 政 府 : 中 華 民 國 商 律 、 公 司 條 例 商 人 通 例 等 。 ( 二 ) 1949年 后 中 國 的 商 事 立 法 計 劃 經(jīng) 濟 時 代 , 未 進 行 商 事 立 法 , 但 實 質(zhì) 意義 的 商 法 是 存 在 的 。 市 場 經(jīng) 濟 條 件 下 , 制 定 了 大 量 的 商 事 單 行法 。 民 商 合 一 還 是 民 商 分 立 , 一 直 是 我 國 學 者爭 論 的 話 題 。n 從 歷 史 角

31、度 來 看 , 德 國 商 法 對 中 國 商 法 的 影 響 最大 , 我 國 商 法 因 此 屬 于 大 陸 法 系 的 立 法 體 例 。n 現(xiàn) 今 ,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中 國 的 商 法 規(guī) 范 體 系 ( 理 論體 系 尚 未 形 成 ) 【 本 章 前 沿 問 題 】1、 關 于 商 法 的 調(diào) 整 對 象 。2、 關 于 商 法 的 體 系 。3、 中 國 商 法 的 獨 立 性 的 內(nèi) 在 基 礎 , 仍 有 待 深 入 研 究 ,是 否 及 如 何 制 定 中 國 商 法 典 , 是 中 國 當 代 商 法 發(fā)展 的 一 大 難 題 。 第 二 章 商 事 主 體第

32、一 節(jié) 商 事 主 體 概 述第 二 節(jié) 商 事 主 體 的 分 類第 三 節(jié) 商 事 能 力 第 一 節(jié) 商 事 主 體 概 述一 、 概 念 是 指 依 照 商 法 的 規(guī) 定 具 有 商 事 權 利 能 力 和 商 事 行為 能 力 , 能 夠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獨 立 從 事 商 事 行 為 ,在 商 事 法 律 關 系 中 享 有 權 利 和 承 擔 義 務 的 個 人 和組 織 。二 、 特 征 ( 注 意 討 論 : 商 事 主 體 與 民 事 主 體的 區(qū) 別 )n 1、 商 事 主 體 必 須 是 商 事 法 擬 制 的 主 體 , 具 有 商 事資 格 和 能 力 ,

33、 即 商 事 權 利 能 力 和 商 事 行 為 能 力 ,該 能 力 的 形 成 往 往 需 要 經(jīng) 過 國 家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特 別授 權 程 序 , 如 登 記 。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民 事 能 力 。 n 2、 是 商 事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歸 屬 者 , 即 具 有 商 事 能 力 。 n 3、 主 體 的 身 份 或 資 格 經(jīng) 商 業(yè) 登 記 而 取 得 , 包 括 正常 注 冊 登 記 , 也 包 括 一 些 特 定 主 體 的 特 許 審 批 。n 4、 參 加 商 事 活 動 , 所 謂 “ 參 加 商 事 活 動 ” 是 指 以自 己 的 名 義 , 經(jīng)

34、 常 性 的 實 施 某 種 商 行 為 。 “ 商 行為 ” , 是 指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經(jīng) 營 行 為 。 商 事 主 體的 范 圍 ,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構 架 中 往 往 并 不 是 完 全 相同 的 。 第 二 節(jié) 商 事 主 體 的 分 類一 、 商 個 人 、 商 法 人 和 商 合 伙 ( 依 組 織 機 構 特 征 )( 一 ) 商 個 人 指 依 法 定 程 序 取 得 商 事 主 體 資 格 的 自 然 人 或 公民 。 在 我 國 , 商 事 個 人 包 括 個 體 工 商 戶 、 農(nóng) 村 承 包 經(jīng) 營 戶 、 個 人 獨 資企 業(yè) 。n 商 個 人

35、 價 值 ( 或 利 弊 )n ( 1) 優(yōu) 點 :n 第 一 , 經(jīng) 營 靈 活 ; 第 二 , 法 律 規(guī) 制 相 對 寬 松 ; 第 三 , 可 以 充 分 保持 營 業(yè) 秘 密 。 n ( 2) 缺 點 : n 第 一 , 個 人 資 金 有 限 , 籌 集 資 金 受 到 限 制 ; 第 二 , 經(jīng) 營 范 圍 受 到法 律 嚴 格 限 制 , 很 多 商 事 活 動 不 能 經(jīng) 營 ; 第 三 , 出 資 人 負 無 限 責任 , 風 險 很 大 。 討 論 :對 走 街 串 巷 的 游 商 是 否 可 以 發(fā) 放 營 業(yè) 執(zhí) 照 ?并 分 析 其 利弊 . ( 二 ) 商 法 人

36、 指 按 照 法 定 要 件 和 程 序 設立 的 ,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 能 夠 獨 立 進 行 商 事經(jīng) 營 活 動 , 并 享 有 商 事 權 利 和 承 擔 商 事 義 務 的 各 種 商 事 企 業(yè) 。 特 征 :(1)商 法 人 是 具 有 獨 立 法 律 人 格的 法 人 組 織 ; ( 2) 商 法 人 的 設 立 和 活 動 由商 法 規(guī) 范 調(diào) 整 ; ( 3)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例 如 : 公 司 法 人 、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業(yè) 、集 體 企 業(yè)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 。 ( 三 ) 商 合 伙 ( 屬 于 非 法 人 企 業(yè) )n 商 合

37、 伙 的 分 類 與 價 值n 在 西 方 國 家 , 合 伙 一 般 分 為 普 通 合 伙 和 隱 名 合 伙 。n 我 國 合 伙 的 類 型 主 要 包 括 :n 個 人 合 伙 : 適 用 民 法 通 則 , 管 理 上 按 照 個 體 戶 對待 。n 合 伙 型 聯(lián) 營 : 適 用 民 法 通 則 , 合 伙 人 是 企 業(yè) 。( 至 少 有 一 個 是 企 業(yè) )n 合 伙 企 業(yè) : 適 用 合 伙 企 業(yè) 法 , 合 伙 人 必 須 是 個 人 ,不 能 是 法 人 或 其 他 組 織 。n 嚴 格 地 講 , 只 有 合 伙 企 業(yè) 才 是 商 事 合 伙 , 其 他 的

38、應 該屬 于 民 事 合 伙 。 n 其 優(yōu) 缺 點 與 商 事 個 人 相 似 , 但 按 照 一 般 之 理 解 ,商 事 合 伙 較 之 商 個 人 經(jīng) 濟 實 力 更 為 雄 厚 一 些 , 信 用 也更 為 強 一 些 。 但 并 無 本 質(zhì) 上 的 差 異 。 二 、 法 定 商 人 、 注 冊 商 人 和 任 意 商 人( 依 是 否 應 依 法 注 冊 登 記 )( 一 ) 法 定 商 人 從 事 法 定 的 特 定 商 行 為 的 商 人 。( 二 ) 注 冊 商 人 依 法 進 行 商 業(yè) 登 記 而 取 得 商 人 資 格 , 并 在 其 核 準 的 營 業(yè) 范 圍 內(nèi)

39、從 事 商 事 行 為 的 商 人 。( 三 ) 任 意 商 人 可 以 依 法 自 主 決 定 是 否 注 冊 登 記 的 商 人 。 三 、 大 商 人 和 小 商 人 ( 依 照 商 事 主 體 的 經(jīng) 營 規(guī) 模 劃分 )( 一 ) 大 商 人 具 有 一 定 經(jīng) 營 規(guī) 模 , 有 固 定 的 場 所 和 相 應 的 機 構 , 依 法 設 立 的 商 人 。( 二 ) 小 商 人 資 本 規(guī) 模 很 小 , 通 常 沒 有 固 定 營 業(yè) 場 所 而 依 賴 簡 單 交 易 行 為 謀 生 的 商 人 。 四 、 完 全 商 人 、 擬 制 商 人 、 表 見 商 人 或 者 固

40、定 商 人 、擬 制 商 人 ( 依 照 商 事 主 體 的 認 定 原 因 為 標 準 劃 分 )( 一 ) 德 國 法 上 的 分 類1、 完 全 商 人2、 擬 制 商 人3、 表 見 商 人( 二 ) 日 本 法 上 的 分 類1、 固 定 商 人2、 擬 制 商 人 第 三 節(jié) 商 事 能 力一 、 概 念 : 又 稱 商 事 主 體 資 格 , 指 商 事 主 體 獨 立 從 事 商 事 活 動 ,享 有 權 利 和 承 擔 義 務 的 資 格 和 能 力 , 包 括 商 事 權 利 能 力 和行 為 能 力 。 商 事 能 力 和 民 事 能 力 的 聯(lián) 系 和 區(qū) 別 ? 二

41、、 關 于 商 事 能 力 的 特 別 限 制( 一 ) 未 成 年 人 商 事 能 力 的 限 制 各 國 法 律 規(guī) 定 不 完 全 相 同 。n ( 1) 有 的 不 承 認 未 成 年 人 有 商 事 能 力 : 如 法 國 商 法典 第 2條 規(guī) 定 : 未 成 年 人 , 即 使 已 解 除 監(jiān) 護 的 , 不得 為 商 人 。 ” 比 利 時 、 葡 萄 牙 等 國 的 法 律 也 如 此 規(guī) 定 。 n ( 2) 有 的 則 確 認 未 成 年 人 的 商 事 能 力 : 如 日 本 商 法典 第 5條 規(guī) 定 , 未 成 年 人 從 事 經(jīng) 營 活 動 應 進 行 登 記 。

42、n ( 3) 還 有 的 國 家 對 未 成 年 人 的 商 事 能 力 有 限 制 性 的 規(guī)定 : 如 德 國 商 法 典 第 1822條 的 規(guī) 定 。 n 我 國 目 前 尚 無 關 于 未 成 年 人 商 事 能 力 的 明 確 規(guī) 定 。 ( 二 ) 對 于 公 務 人 員 商 事 能 力 的 限 制 各 國 公 務 員 法 大 都 規(guī) 定 , 凡 公 務 人 員都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經(jīng) 營 商 業(yè) 或 其 他 投 機 事業(yè) 。( 三 ) 外 國 人 商 事 能 力 的 限 制 外 國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及 其 他 組 織 , 在我 國 從 事 商 事 活 動

43、, 須 經(jīng) 我 國 有 關 部 門 批準 , 并 辦 理 登 記 手 續(xù) 。 【 本 章 前 沿 問 題 】 1、 關 于 根 據(jù) 商 事 主 體 的 組 織 形 式 將 其 劃 分 為 商個 人 、 商 法 人 、 和 商 合 伙 的 分 類 方 法 , 在 理 論 界存 在 爭 議 。 2、 從 法 律 地 位 上 講 , 商 合 伙 與 商 個 人 沒 有 太 大的 區(qū) 別 , 是 否 有 必 要 將 其 單 獨 作 為 一 種 商 事 主 體類 型 ,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問 題 。 第 三 章 商 事 行 為第 一 節(jié) 商 事 行 為 概 述第 二 節(jié) 商 事 行 為 分 類第

44、三 節(jié) 一 般 商 事 行 為第 四 節(jié) 特 殊 商 事 行 為 第 一 節(jié) 商 事 行 為 概 述n 一 、 概 念n 商 事 行 為 是 大 陸 法 系 特 有 的 概 念 , 是 相 對 于 民 事 行 為 而 言 的 。 絕大 多 數(shù) 商 事 法 律 關 系 的 設 立 、 變 更 和 終 止 都 是 通 過 商 事 行 為 實 現(xiàn)的 。 n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對 商 事 行 為 的 認 定 有 不 同 標 準 。n 以 法 國 商 法 為 代 表 的 商 事 行 為 主 義 認 為 , 應 根 據(jù) 客 觀 行 為 的 內(nèi) 容和 形 式 來 判 定 是 否 屬 于 商 事 行 為

45、 。n 以 德 國 商 法 為 代 表 的 商 主 體 主 義 則 認 為 , 判 斷 商 事 行 為 應 根 據(jù) 行為 主 體 的 身 份 , 即 主 體 中 是 否 雙 方 或 一 方 是 商 人 。n 以 日 本 商 法 為 代 表 的 折 衷 主 義 綜 合 前 二 者 的 主 張 , 認 為 判 定 商 事行 為 既 應 根 據(jù) 行 為 的 內(nèi) 容 和 形 式 , 也 應 結 合 考 慮 行 為 人 的 身 份 。 1.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行 為 ( 不 考 慮 結 果 )二 、 特 征 2.經(jīng) 營 性 行 為 ( 反 復 性 、 不 間 斷 性和 計 劃 性 ) 3.商 主

46、 體 所 為 的 行 為n ( 從 上 述 特 征 來 討 論 商 事 行 為 與 一 般 民 事行 為 的 區(qū) 別 和 聯(lián) 系 ) 三 、 商 事 行 為 的 規(guī) 制 方 式概 括 方 式列 舉 方 式折 中 方 式 凡 商 人 的 營 業(yè) 行 為 即 為 商 事 行 為 。通 過 列 舉 的 方 式 界 定 商 行 為 的 范 圍 ,如 法 國 和 西 班 牙 。一 方 面 , 根 據(jù) 商 人 的 經(jīng) 營 方 法 , 在 營業(yè) 的 場 合 才 加 以 確 認 ;另 一 方 面 , 將 各 種 商 事 行 為 分 類 列 舉, 根 據(jù) 其 行 為 內(nèi) 容 來 確 定 商 事 行 為 的性 質(zhì)

47、 。 如 日 本 第 二 節(jié) 商 事 行 為 分 類一 、 單 方 商 行 為 與 雙 方 商 行 為 ( 以 行 為 當 事 人 是 否 均 為 商 主 體為 標 準 分 )( 一 ) 單 方 商 行 為 行 為 人 一 方 為 商 主 體 而 另 一 方 為 非 商 主 體 所 從 事 的 交 易 行 為 。 ( 如 : 商 店 與 消 費 者 、 銀 行 與 顧 客 )( 二 ) 雙 方 商 行 為 行 為 人 雙 方 均 為 商 主 體 所 從 事 的 營 利 性 營 業(yè) 行 為 , 如 批 發(fā) 商 與 零 售 商 之 間 的 商 品 銷 售 行 為 。 ( 如 :批 發(fā) 商 與 零

48、售 商 ) 二 、 基 本 商 行 為 與 附 屬 商 行 為 ( 以 商 事 行 為 在 同 一營 業(yè) 活 動 內(nèi)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所 處 的 地 位 不 同 分 )( 一 ) 基 本 商 行 為 直 接 從 事 營 利 性 經(jīng) 營 活 動 的 商 事 行 為 。 基 本 商 行 為 包 括 絕 對 商 行為 和 相 對 商 行 為 。 由 于 絕 對 商 行 為 和 相 對 商 行 為 在 整 個 商 事 交 易 行 為中 屬 于 基 本 形 式 , 且 符 合 商 事 交 易 行 為 的 基 本 要 求 , 故 稱 其 為 基 本 商行 為 。 ( 如 : 直 接 營 利 , 或

49、 主 營 業(yè) 務 )( 二 ) 附 屬 商 行 為 又 稱 “ 輔 助 商 行 為 ” , 是 相 對 基 本 商 行 為 而 言 , 指 在 同 一 商 事 營業(yè) 內(nèi) 雖 不 具 有 直 接 營 利 性 的 內(nèi) 容 , 但 卻 能 起 到 協(xié) 助 基 本 商 行 為 實 現(xiàn) 營利 目 的 的 輔 助 行 為 。 ( 如 : 代 理 、 廣 告 , 或 兼 營 業(yè) 務 ) 三 、 絕 對 商 行 為 與 相 對 商 行 為 ( 以 行 為 的 客 觀 性 質(zhì)和 是 否 附 加 條 件 為 標 準 分 )( 一 ) 絕 對 商 行 為 依 照 行 為 的 客 觀 性 和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50、當 然 屬 于 商 行 為 的 行 為 , 而 不 必 考 慮 實 施 該 行 為 主 體是 否 是 商 人 。( 二 ) 相 對 商 行 為 依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性 和 行 為 自 身 的 性 質(zhì) 而 認 定 的 商 事 行 為 。 四 、 固 有 商 行 為 與 準 商 行 為 ( 以 法 律 對 商 事 行 為 的不 同 確 認 方 式 為 標 準 分 )( 一 ) 固 有 商 行 為 指 依 據(jù)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法 律 列 舉 可 以 直 接 認 定 的 商 事 行 為 , 它 包 括 絕對 商 行 為 和 固 有 商 人 的 營 業(yè) 商 行 為 。( 二 ) 準 商 行

51、為 指 擬 制 商 主 體 所 實 施 的 經(jīng) 營 性 商 事 行 為 。 這 種 商 事 行 為 往 往 不 能直 接 根 據(jù)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來 加 以 確 認 , 而 必 須 通 過 事 實 推 定 或 法 律 推 定 來確 認 其 行 為 性 質(zhì) 。 ( 如 非 商 主 體 所 從 事 的 信 息 咨 詢 服 務 的 行 為 ) 第 三 節(jié) 一 般 商 事 行 為一 、 一 般 商 事 行 為 概 述 指 在 商 事 交 易 中 廣 泛 存 在 的 , 并 受 商 法 規(guī) 則 所 調(diào)整 的 行 為 。一 般 與 特 殊 商 行 為 并 不 是 從 商 行 為 本 身 提 出 來 的

52、 ,而 是 從 商 法 對 商 事 行 為 特 別 調(diào) 整 的 共 性 和 個 性 角度 提 出 的 。一 般 商 事 行 為 與 特 殊 商 事 行 為 是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商 法學 理 論 研 究 中 使 用 的 一 對 概 念 , 它 并 不 是 嚴 格 意義 上 的 商 事 行 為 的 分 類 。對 一 般 商 事 行 為 的 范 圍 , 法 學 學 者 們 的 意 見 分 歧 較大 。 二 、 商 事 代 理 行 為 商 事 代 理 以 民 事 代 理 關 系 為 其 法 律 關 系 的 構 成 基 礎 , 但 在 主 體 、客 體 和 內(nèi) 容 上 都 存 在 著 一 定 的

53、 差 異 。 商 事 代 理 行 為 是 最 基 本 的商 事 行 為 之 一 , 不 同 國 家 對 其 又 有 不 同 規(guī) 定 。 在 采 用 主 觀 主 義(商 人 法 主 義 )原 則 的 國 家 , 特 別 強 調(diào) 代 理 商 的 資 格 ; 而 在 采 用客 觀 主 義 (商 事 行 為 法 主 義 )原 則 的 國 家 , 則 尤 其 強 調(diào) 行 為 的 營利 性 。n 與 民 法 上 的 代 理 行 為 相 比 , 商 法 上 的 代 理 具 有 其 獨 自 的 特 點 :n 1 非 顯 名 主 義 。 但 是 , 當 本 人 的 對 方 當 事 人 不 知 道 代 理 人 的

54、 行為 是 為 本 人 所 進 行 時 , 也 可 以 請 求 代 理 人 履 行 。 如 我 國 合 同法 第 403條 的 規(guī) 定 。 n 2 本 人 的 死 亡 不 影 響 代 理 權 的 存 續(xù) 。 兩 個 目 的 : 一 是 保 證 營 業(yè)的 正 常 進 行 ; 二 是 保 護 交 易 安 全 。 n 3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范 圍 較 廣 。 民 事 代 理 超 越 權 限 是 效 力 待 定 行 為 ;許 多 國 家 的 商 法 都 承 認 只 要 商 事 行 為 的 代 理 人 在 不 違 背 被 代 理人 授 權 本 意 的 范 圍 內(nèi) , 可 以 實 施 未 被 直 接

55、 授 權 的 行 為 。 三 、 商 事 債 權 行 為 債 的 關 系 首 先 表 現(xiàn) 為 一 種 民 事 法 律 關 系 , 同 時 適用 商 法 的 特 殊 規(guī) 定 , 這 些 特 殊 的 規(guī) 定 在 法 律 效 力 上 優(yōu)先 于 民 法 的 規(guī) 定 。n 在 商 法 學 理 論 上 , 商 事 債 權 的 特 殊 性 主 要 表 現(xiàn) 在 商 事 合 同 締 結過 程 中 要 約 和 承 諾 的 特 殊 性 上 , 具 體 涉 及 對 意 思 表 示 之 緘 默 和緘 默 之 錯 誤 的 特 殊 性 規(guī) 定 等 內(nèi) 容 。四 、 商 事 物 權 行 為( 一 ) 商 事 流 質(zhì) 預 約

56、的 認 可 在 商 事 活 動 中 , 由 于 商 人 自 己 能 夠 計 算 其 經(jīng) 濟 利 益 的 得 失 ,同 時 , 也 為 保 障 商 事 交 易 的 順 利 進 行 , 維 護 信 用 交 易 的 公 平 ,多 數(shù) 國 家 的 商 法 都 承 認 商 事 交 易 中 的 流 質(zhì) 預 約 。 n 在 民 法 上 , 流 質(zhì) 預 約 被 禁 止 ( 即 不 得 約 定 在 質(zhì) 權 人 未 受 清 償 時 ,質(zhì) 物 的 所 有 權 轉(zhuǎn) 移 為 質(zhì) 權 人 所 有 ) 。n 在 商 事 活 動 中 , 由 于 商 人 自 己 能 夠 計 算 其 經(jīng) 濟 利 益 的 得 失 , 同時 , 也

57、 為 保 障 商 事 交 易 的 順 利 進 行 , 維 護 信 用 交 易 的 公 平 , 認可 流 質(zhì) 預 約 。 ( 二 ) 商 事 留 置 權 商 事 留 置 權 是 指 在 雙 方 商 事 行 為 情 況 下 ,債 權 人 為 實 現(xiàn) 其 債 權 , 占 有 債 務 人 的 標 的 物 , 在其 不 履 行 義 務 時 , 變 賣 或 對 標 的 物 折 價 以 受 償 其債 權 的 權 利 。n 商 事 留 置 權 起 源 于 中 世 紀 意 大 利 商 業(yè) 城 市 的 商 業(yè)習 慣 , 并 在 德 國 商 法 典 中 得 到 明 文 規(guī) 定 。n 商 事 留 置 權 與 民 事

58、留 置 權 不 同 , 它 不 強 調(diào) 留 置 的標 的 物 與 被 擔 保 債 權 的 個 別 關 聯(lián) 性 , 而 只 要 求 二者 之 間 的 一 般 關 聯(lián) 性 , 即 不 要 求 該 財 產(chǎn) 屬 于 被 擔保 債 權 本 身 的 標 的 物 。 五 、 商 事 交 互 計 算 指 把 在 一 定 期 間 內(nèi) 由 商 事 交 易 所 產(chǎn) 生 的 債權 債 務 進 行 一 次 性 結 算 的 特 殊 商 事 合 同 。n 商 事 交 互 計 算 的 特 征 在 于 : 當 事 人 中 至 少有 一 方 是 商 人 ; 交 互 計 算 合 同 屬 于 諾 成 合同 ; 當 事 人 雙 方 之

59、 間 必 須 有 經(jīng) 常 性 、 持 續(xù)性 的 交 易 關 系 。 例 如 : 運 輸 業(yè) 者 之 間 、 保險 公 司 與 其 代 理 商 之 間 在 一 定 期 間 內(nèi) 存 在持 續(xù) 性 交 易 時 , 交 互 計 算 就 得 到 承 認 。 第 四 節(jié) 特 殊 商 事 行 為n 特 殊 商 事 行 為 產(chǎn) 生 的 基 礎 是 商 事 交 易 內(nèi) 部 的 特 殊 性 以 及 商 法 對 不同 類 型 商 事 交 易 法 律 調(diào) 整 的 特 別 需 求 。 n 兩 種 立 法 技 術 : 一 是 商 法 典 加 商 事 單 行 立 法 ( 有 法 典 ) ; 一 是 商事 特 別 或 專 門

60、 立 法 。n 幾 種 特 殊 商 事 行 為 : ( 思 考 : 商 事 行 為 與 民 事 行 為 相 區(qū) 別 的 根本 標 志 是 什 么 ? )n 一 、 商 事 買 賣 指 出 賣 人 轉(zhuǎn) 移 標 的 物 的 所 有 權 于 買 受 人 , 買 受 人 支 付 價 款 的商 事 法 律 行 為 。n 二 、 商 事 運 輸 指 承 運 人 將 旅 客 或 貨 物 從 起 運 地 點 運 輸 到 約 定 地 點 , 旅 客 、托 運 人 或 者 收 貨 人 支 付 票 款 或 者 運 輸 費 用 的 一 種 特 殊 商 事 行 為 。n 三 、 商 事 倉 儲 指 保 管 人 儲 存

61、貨 物 人 交 付 的 倉 儲 物 , 存 貨 人 支 付 倉 儲 費 的 一種 商 事 行 為 。 n 四 、 商 事 居 間 指 商 主 體 為 獲 取 一 定 的 報 酬 而 從 事 的 為 委 托 人 與 第 三人 訂 立 合 同 提 供 締 約 機 會 或 進 行 介 紹 , 以 促 成 合 同 訂 立 的行 為 。n 五 、 商 事 行 紀 指 商 主 體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為 委 托 人 購 買 或 銷 售 貨 物 、 有價 證 券 等 , 從 中 獲 取 相 應 的 報 酬 , 并 以 此 作 為 職 業(yè) 性 經(jīng) 營的 行 為 。 ( 典 型 的 商 事 行 為 。 在

62、民 商 分 立 的 國 家 , 只 有 商法 典 才 規(guī) 定 有 行 紀 商 或 行 紀 商 行 為 ; 民 法 典 中 沒 有 關 于 行紀 的 規(guī) 定 。 ) ( 注 意 : 商 事 行 紀 與 代 理 、 居 間 的 區(qū) 別 ) n 六 、 商 事 期 貨 指 商 主 體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為 他 人 ( 委 托 人 ) 購 買 或 銷 售貨 物 、 有 價 證 券 ,由 此 獲 取 報 酬 ,并 以 此 作 為 職 業(yè) 性 經(jīng) 營 的行 為 。 期 貨 買 賣 和 一 般 買 賣 相 比 , 前 者 交 易 的 標 的 是 貨 物 , 而后 者 交 易 的 標 的 更 多 的 是

63、 合 約 本 身 。n 七 、 商 事 信 托 指 以 獲 取 商 業(yè) 利 益 為 目 的 的 商 事 法 律 行 為 。 動 因 在 于籌 集 生 產(chǎn) 資 本 , 并 基 于 此 創(chuàng) 造 出 適 用 于 個 人 、 企 業(yè) 和 其 他組 織 的 共 同 參 與 的 資 本 經(jīng) 營 模 式 。 常見的商事信托主要有投資基金信托、附擔保的公司債信托、貸款信托、設備買賣融資擔保信托、公司股東表決權信托、雇員受益信托等。 【 本 章 前 沿 問 題 】 商 事 行 為 如 何 界 定 ? 其 與 民 事 行 為 的 最 根 本 區(qū)別 何 在 ? 第 四 章 商 事 登 記 與 公 告 第 一 節(jié) 商

64、 事 登 記 第 二 節(jié) 商 事 公 告 第 一 節(jié) 商 事 登 記一 、 商 事 登 記 概 述( 一 ) 商 事 登 記 的 概 念 和 特 征1、 概 念 指 商 事 主 體 或 商 事 主 體 的 籌 辦 人 , 為 了 設 立 、 變 更 或 終止 商 事 主 體 資 格 , 依 照 法 律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將 登 記 事 項 向 登 記 機 關 提 出 ,并 經(jīng) 登 記 機 關 核 準 登 記 的 法 律 行 為 。2、 特 征 ( 1) 創(chuàng) 設 性 : 商 事 登 記 是 一 種 創(chuàng) 設 、 變 更 或 終 止 商 事 主 體 資 格 的 法律 行 為 。 ( 2) 要

65、式 性 : 程 序 、 法 定 主 管 機 關 、 內(nèi) 容 和 事 項 、 格 式 、 生 效 。 ( 3) 公 法 性 : 商 事 登 記 是 商 法 的 公 法 性 最 為 集 中 的 體 現(xiàn) 。 ( 二 ) 商 事 登 記 的 意 義 1、 確 認 商 事 主 體 的 商 事 活 動 資 格 , 保 護 商 事 主 體的 合 法 營 業(yè) 活 動 。 2、 公 示 。 向 社 會 公 開 經(jīng) 營 性 主 體 的 信 用 、 能 力 和責 任 , 維 護 交 易 安 全 。 3、 有 利 于 國 家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 維 護 良 好 的 社 會 經(jīng) 濟秩 序 。 ( 三 ) 商 事 登

66、 記 法 是 規(guī) 范 商 事 登 記 行 為 , 確 定 商 事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內(nèi) 容 、 登 記 程 序 等 事 項 , 調(diào) 整 商 事 登 記 關 系 的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有 形 式 意 義 上 的 商 事 登 記 法 和 實質(zhì) 意 義 上 的 商 事 登 記 法 之 分 。 我 國 目 前 尚 未 形 成 統(tǒng)一 的 商 事 登 記 法 。 二 、 商 事 登 記 原 則( 一 ) 強 制 登 記 原 則 1、 商 事 主 體 的 設 立 、 變 更 和 終 止 必 須 進 行 登 記 。 2、 商 事 登 記 應 就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商 事 主 體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項 進 行 登 記 , 未 經(jīng) 登記 不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 二 ) 全 面 審 查 原 則 商 事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對 于 必 要 登 記 事 項 依 法 采 取 形 式 審 查 和 注 冊 備 案 制 度 ,不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不 予 登 記 。( 三 ) 登 記 公 開 原 則 1、 登 記 申 請 公 開 、 真 實 ; 2、 登 記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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