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常識》專題四勞動就業(yè)與守法經營教學探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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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探析 課 程 標 準 的 基 本 要 求 教 材 對 應 框 題 教 材 對 應 內 容3.6 敘 述 求 職 、 應 聘 的 各 種 方式 和 程 序 , 歸 納 依 法 簽 訂 勞 動合 同 的 基 本 要 素 , 評 議 成 功 就業(yè) 的 經 驗 。 4.1 通往就業(yè)之路本 框 題 介 紹 了 求 職 應 聘的 主 要 途 徑 , 歸 納 了 勞動 合 同 的 主 要 內 容 , 明確 了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是 成功 就 業(yè) 的 前 提 。 3.7 引 述 從 業(yè) 勞 動 者 的 合 法 權利 與 義 務 , 評 議 雇 主 和 雇 員 發(fā)生 爭 議 的 案 例 , 說 明 就
2、 業(yè) 者 依法 維 權 的 途 徑 和 方 式 。 4.2 就業(yè)維權之道本 框 題 圍 繞 勞 動 者 有 哪些 權 利 義 務 、 如 何 維 護自 己 的 合 法 權 益 展 開 。 3.8 引 述 規(guī) 范 市 場 競 爭 的 法 律條 款 , 評 述 經 營 者 和 消 費 者 各自 的 關 切 , 說 明 依 法 經 營 對 成功 創(chuàng) 業(yè) 的 意 義 。 4.3 公平競爭與誠信經營 本 框 題 主 要 闡 述 假 冒 行為 、 利 用 廣 告 進 行 虛 假宣 傳 的 行 為 以 及 侵 犯 商業(yè) 秘 密 等 不 正 當 競 爭 行為 。 介 紹 經 營 者 對 消 費者 承 擔 的
3、產 品 質 量 義 務以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 知 識 結 構 圖 基本要求1.懂得公民合法勞動權益受法律保障。2.知道求職的重要途徑和應注意的問題。3.了解勞動合同的含義和條款。4.懂得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發(fā)展要求理解勞動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性,樹立尊重勞動合同法的意識。說明不作要求的內容:開辦職業(yè)介紹機構的條件。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的含義和內容。學 科 教 學 指 導 意 見第一框題 通往就業(yè)之路 4.1 通往就業(yè)之路教 材 內容 簡 析教 學 環(huán)節(jié) 設 計 求 職 途徑 與 注意 事 項 簽 訂 勞 動 合同 ( 含 義 、作 用 、 條 款 有 效 勞 動合 同 (
4、 原則 、 效 力 )案 例導 入 根 據 案 例設 問 探 究 第二框 就 業(yè) 市 場 主 要求 職 途 徑 人 才 招 聘 會職 業(yè) 介 紹 機 構公 共 媒 介 營 利 性非 營 利 性求職路上要學會保護自己(注意事項) 2、 什 么 是 勞 動 合 同 ? 結 合 案 例 說 明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的 重 要 性 。根 據 案 例 設 問 :1、 案 例 中 汪 先 生 為 什 么 “ 有 苦 說 不 出 ” ?沒 有 簽 訂 勞 動 合 同根 據 短 片 , 歸 納 簽訂 有 效 勞 動 合 同 的要 求 ( 引 出 勞 動 合同 的 條 款 和 原 則 ) 勞 動 合 同 的
5、 主 要 內 容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所 要 遵 循 原 則 必 備 條 款補 充 條 款平 等 自 愿 原 則協 商 一 致 原 則不 得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王 某 到 某 公 司 應 聘 填 寫 錄 用 人 員 情 況 登 記 表 時 , 隱瞞 了 自 己 曾 先 后 2次 受 行 政 、 刑 事 處 分 的 事 實 , 與 公 司簽 訂 了 3年 期 限 的 勞 動 合 同 。 事 隔 3日 , 該 公 司 收 到 當 地檢 察 院 對 王 某 不 起 訴 決 定 書 。 經 公 司 進 一 步 調 查 得 知 ,王 某 曾 因 在 原 單 位 盜 竊 電 纜 受 到
6、 嚴 重 警 告 處 分 , 又 盜 竊原 單 位 苫 布 被 查 獲 , 因 王 某 認 罪 態(tài) 度 較 好 , 故 不 起 訴 。該 公 司 得 知 此 事 后 解 除 了 與 王 某 的 勞 動 關 系 。 公 司 的 做法 有 沒 有 違 法 ?案 例 分 析 : 王 某 在 填 寫 錄 用 人 員 情 況 登 記 表 時 , 隱 瞞 了 自己 曾 先 后 次 受 行 政 、 刑 事 處 分 的 事 實 , 是 一 種 不 誠 實 ,不 善 意 的 行 為 , 違 背 了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 雖 然 簽 訂 合 同 是 雙方 自 愿 的 , 但 這 種 自 愿 是 建 立 在
7、虛 假 材 料 的 基 礎 上 的 , 本質 上 是 違 背 了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則 。案 例 分 析 一 趙 某 是 某 出 租 汽 車 公 司 司 機 。 2008年 , 該 公 司 與 其 簽 訂承 包 合 同 。 合 同 規(guī) 定 : 趙 某 每 年 向 單 位 上 交 承 包 利 潤 后 , 本人 的 病 、 傷 、 殘 、 亡 等 企 業(yè) 均 不 負 責 。 在 一 次 交 通 事 故 中 ,趙 某 負 傷 致 殘 。 趙 某 要 求 公 司 解 決 其 傷 殘 保 險 待 遇 問 題 。 公司 認 為 合 同 中 已 經 明 確 企 業(yè) 不 負 責 。 公 司 說 法 對
8、嗎 ?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要 遵 循 的 合 法 原 則 , 是 指 勞 動 合 同 的 訂 立 不得 違 反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合 法 原 則 包 括 : 勞 動 合 同 的 主 體 必須 合 法 ; 勞 動 合 同 的 內 容 必 須 合 法 和 勞 動 合 同 訂 立 的 程 序 和 形式 合 法 。 用 人 單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責 任 , 排 除 勞 動 者 權 利 的 , 屬 于勞 動 合 同 的 無 效 或 者 部 分 無 效 。 趙 某 與 公 司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中規(guī) 定 的 該 出 租 汽 車 公 司 不 負 擔 趙 某 任
9、 何 傷 殘 待 遇 費 的 條 款 屬 于用 人 單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責 任 , 內 容 明 顯 違 法 。 因 此 , 這 一 條款 是 無 效 的 。 案 例 分 析二 從 兩 案 例 中得 到 啟 示勞 動 合 同 制 度 并 非 僅 僅 針 對 用 人 單 位設 立 , 作 為 勞 動 者 同 樣 應 當 合 法 簽 訂勞 動 合 同 。勞 動 合 同 對 雙 方 都 有 約 束 力 , 雙 方當 事 人 都 應 當 依 法 履 行 。 勞 動 合 同 法 規(guī) 定 , 勞 動 合 同 內 容 只 有 具 備 以下 情 形 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一 )用 人
10、單 位 的 名 稱 、 住 所 和 法 人 代 表 或 主 要 負責 人 ; 二 )勞 動 者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者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證 件 號 碼 ; 三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 四 )工 作 內 容 和 工 作 地 點 ; 五 )工 作 時 間 和 休 息 休 假 :六 )勞 動 報 酬 ; 七 )社 會 保 險 ; 八 )勞 動 保 護 、 勞 動條 件 和 職 業(yè) 危 害 防 護 ; 九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應 當 納入 勞 動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項 。除 上 述 規(guī) 定 必 備 條 款 外 ,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11、者 可 以約 定 試 用 期 、 培 訓 、 保 守 秘 密 、 補 充 保 險 和 福 利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項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第 六 十 五 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法 已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十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會 第 二 十 八 次 會 議 于 2007年 6月29日 通 過 , 現 予 公 布 ,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胡 錦 濤2007年 6月 29日 第二框題 就業(yè)維權之道基本要求1.把握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2.懂得勞
12、動者應承擔的相應義務。3.明確勞動者的維權途徑及程序。發(fā)展要求嘗試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勞動糾紛案件,增強依法維權的意識。說明不作要求的內容: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加班加點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對特殊勞動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學 科 教 學 指 導 意 見 就 業(yè) 維 權 之 道 教 材 內容 簡 析教 學 環(huán)節(jié) 設 計 勞 動 者 的權 利 與義 務 解 決 勞 動 爭議 , 維 護 權利案 例導 入 根 據 案 例設 問 探 究 設 問 : 1、 短 片 中 提 到 的 “ 超 時 工 作 、 勞 動 報酬 爭 議 涉 及 到 勞 動 者 的 哪 些 權 利 ? ( 引
13、出 勞 動 者權 利 與 義 務 )2、 如 果 你 遇 到 這 樣 的 爭 議 , 會 通 過 怎 樣 的 方式 解 決 ? ( 引 出 維 權 的 程 序 ) 一、勞動者的主要權利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狹 義 的 勞 動 報 酬 就 指 工 資 。 是 指 用 人 單 位 根 據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定 或 者勞 動 合 同 的 約 定 , 以 貨 幣 形 式 直 接 支 付 給 本 單 位 勞 動 者 的 報 酬 。 勞 動 報 酬 權 是 勞 動 權 利 的 核 心 ,它 不 僅 是 勞 動 者 及 其 家 屬 有 力 的 生活 保 障 , 也 是 社 會 對 其 勞 動 的 承 認
14、 和 評 價 。 廣 義 的 勞 動 報 酬 指 勞 動 者 為 用 人 單 位 提 供 勞 務 而 獲 得 的 各 種 報 酬 。包 括 : 一 是 貨 幣 工 資 ; 二 是 實 物 報 酬 ; 三 是 社 會 保 險 。 根 據 國 家 1990發(fā) 布 的 關 于 工 資 總 額 組 成的 規(guī) 定 , 一 般 包 括 計 時 工 資 、 計 件 工 資 、獎 金 、 津 貼 和 補 貼 、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的 工 資報 酬 以 及 特 殊 情 況 下 支 付 的 工 資 等 。 知識卡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 (1995年修正)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
15、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jié)、“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注意: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不意味著一律不能加班加點。2、休息、休假的權利 3、獲得勞動衛(wèi)生安全保護的權利(1)為什么要對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進行保護?(2)如何對對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進行保護?(3)特別保護對象 2005年 春 節(jié) 之 后 , 紹 興 人 王 某 隨 同 村 的 包 工 頭 龔 某 去 浙 江 省 桐 廬 縣 某工 程 地 質 勘 探 井 工 地 打 工 。 當 年 4月 23日 清
16、晨 , 王 某 與 工 友 們 搬 移 鉆 機 架的 三 腳 架 , 不 料 鉆 機 架 突 然 傾 倒 , 一 鋼 管 砸 向 王 某 頭 部 , 王 某 當 場 昏 死 過去 。 其 后 經 過 多 家 醫(yī) 院 的 治 療 , 王 某 脫 離 了 植 物 人 狀 態(tài) , 病 情 有 所 好 轉 ,但 后 因 包 工 頭 龔 某 不 再 支 付 醫(yī) 療 費 , 家 中 借 錢 無 門 , 王 某 遂 被 迫 于 同 年 7月 , 在 尚 未 治 愈 的 情 況 下 出 院 。 出 院 后 , 王 某 病 情 趨 于 惡 化 : 言 語 不 清 、 記 憶 喪 失 , 因 神 志 不 清 常
17、常無 故 打 砸 。 為 了 給 王 某 醫(yī) 治 , 家 中 負 債 累 累 。 作 為 包 工 頭 的 龔 某 , 此 時 不僅 拒 不 支 付 醫(yī) 療 費 用 , 而 且 開 始 有 意 抵 賴 所 負 的 責 任 。 王 某 的 妻 子 朱 某 將 龔 某 告 上 法 庭 , 要 求 龔 某 賠 償 王 某 包 括 精 神 損 害 撫慰 金 15萬 元 在 內 的 各 項 費 用 合 計 49萬 元 。 法 院 指 出 , 鑒 于 原 告 對 這 一 事 故 負 有 一 定 責 任 , 因 此 不 能 全 額 支 持 其所 主 張 的 15萬 元 。 綜 合 各 種 因 素 , 判 決
18、被 告 賠 償 原 告 精 神 損 害 撫 慰 金 12萬 元 。 最 終 , 法 院 判 決 龔 某 賠 償 王 某 包 括 醫(yī) 療 費 、 護 理 費 、 殘 疾 者 生 活 補 助費 、 被 扶 養(yǎng) 人 扶 養(yǎng) 費 、 精 神 損 害 撫 慰 金 等 各 項 費 用 共 計 319000余 元 。 案例 4、享受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權利 (1)社會保險的必要性(2)社會保險的含義(3)社會保險的意義 5、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6、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7、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8、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9、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二、勞動者的義務1、完成勞動任務2、提高職業(yè)技能3、執(zhí)行勞
19、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思 考 : 短 片 中 的 勞 動 爭 議 是 怎 么 解 決 的 ?討 論 : 一 般 解 決 勞 動 爭 議 是 怎 樣 的 程 序 ? 三、勞動者的維權途徑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協商未果調節(jié)未果 仲裁未果注意:1、時效; 2、程序 黃曉蕓于2004年被某賓館錄用為服務員,并簽定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之一是:“因賓館服務業(yè)的特殊要求,凡被錄用為本賓館服務員,不經公司批準,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賓館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黃曉蕓因找工作不易,雖對該條款不
20、認可,但還是簽定了勞動合同。2007年黃曉蕓結婚,并于次年懷孕。賓館依據合同把黃曉蕓解雇。案例演練思考:(1)該賓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為什么? (2)黃曉蕓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爭議? 分析:( 1) 不 合 法 。 該 賓 館 與 黃 曉 蕓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時 不 應 利 用 勞動 者 急 于 簽 約 或 不 敢 拒 絕 的 心 理 , 以 賓 館 服 務 業(yè) 的 特 殊 性 為由 , 強 制 勞 動 者 簽 訂 “ 在 合 同 期 內 不 準 結 婚 ” 的 “ 霸 王 條款 ” 。 同 時 , 黃 曉 蕓 與 該 賓 館 簽 定 的 勞 動 合 同 在 這 一 條 款 上
21、并 非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 勞 動 合 同 的 簽 定 違 背 了 “ 平 等 自 愿 、 協商 一 致 ” 的 原 則 。 因 此 , 該 條 款 屬 于 無 效 條 款 。( 2) 黃 曉 蕓 可 以 通 過 與 賓 館 進 行 協 商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的 方 式解 決 , 或 是 向 本 單 位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申 請 調 解 , 按 照 自愿 、 合 法 的 原 則 達 成 調 解 協 議 書 。若 黃 曉 蕓 不 愿 與 賓 館 協 商 或 調 解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當 地 勞 動 爭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 裁 。 若 對 仲
22、 裁 裁 決 不 服 , 還 可 以 向 法 院提 起 勞 動 爭 議 訴 訟 , 由 法 院 進 行 審 理 并 作 出 公 正 的 判 決 。 第三框題 公平競爭與誠信經營基本要求1.體會經營者之間公平競爭的必要性。2.了解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行為。3.知道經營者應保證、保障、尊重消費者的有關合法權利。發(fā)展要求結合生活經驗認識“制假售假”的危害性,培養(yǎng)公平競爭意識,樹立誠信理念。說明不作要求的內容:有關商標、認證標志等的解釋。其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學 科 教 學 指 導 意 見 4.3 公 平 競 爭 與 誠 信 經 營勞 動 者 和 經 營 者 是 經
23、 濟 活 動 中 兩 個重 要 的 主 體 , 本 專 題 前 兩 框 介 紹 勞動 者 的 有 關 內 容 有 助 于 未 來 順利 就 業(yè) , 成 為 一 名 具 有 法 律 意 識 的勞 動 者 ; 本 框 主 要 介 紹 對 經 營 者 的要 求 , 有 助 于 未 來 走 好 自 己 的 創(chuàng) 業(yè)之 路 。 教 材 內容 簡 析教 學 環(huán)節(jié) 設 計 公 平 競 爭的 必 要 性 經 營 者的 義 務根 據 同 一 案 例 設 問 探 究( 其 他 實 例 補 充 說 明 )不 正 當 競 爭的 主 要 行 為 設 問 : 為 什 么 相 關 部 分 要 對 這 家 企 業(yè) 進 行 查
24、封 ?( 引 出 經 營 者 之 間 公 平 競 爭 的 必 要 性 ; 以 及 不 正當 競 爭 的 主 要 行 為 ) 公 平 競 爭 有 利 于 維 護 各 市 場 主 體 的 合 法 利 益 , 維護 良 好 的 市 場 秩 序 , 使 市 場 能 真 正 發(fā) 揮 合 理 配 置資 源 的 作 用 。一、市場經濟要求經營者之間公平競爭短 片 中 企 業(yè) 行 為 屬 于 不 正 當 競 爭 的哪 一 種 類 型 ? 典 型 的 “ 搭 便 車 ” 在現實生活中你還聽到、看到、遇到過哪些不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的現象?試舉例說明。教 師 補 充 事 例 : 康 師 傅 礦 物 質 水 案
25、例 : 上 海 化 工 院 是 國 內 唯 一 生 產 15N標 記 化 合 物 的 單 位 ,15N技 術 為 該 院 的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 被 認 定 為 上 海 市 高 新 技 術成 果 轉 化 項 目 。 為 研 制 這 一 高 科 技 產 品 , 該 院 先 后 投 入 上 千萬 元 的 資 金 , 科 研 時 間 長 達 數 十 年 之 久 , 已 達 到 國 內 領 先 、接 近 國 際 的 技 術 水 平 。 15N技 術 的 所 有 資 料 存 檔 被 列 為 “ 秘密 ” 等 級 。 熟 知 15N生 產 技 術 的 化 工 院 職 工 陳 偉 元 、 程 尚 雄
26、 、 強 劍康 從 單 位 辭 職 后 到 埃 索 托 普 公 司 工 作 。 此 后 , 上 海 化 工 院 發(fā)現 , 埃 索 托 普 公 司 的 15N生 產 裝 置 、 工 藝 路 線 、 流 程 與 化 工院 完 全 一 致 。 其 生 產 的 15N標 記 化 合 物 通 過 匯 鴻 蘇 州 公 司 出口 銷 售 。 同 時 , 埃 索 托 普 公 司 還 向 化 工 院 的 國 內 外 代 理 商 用發(fā) 傳 真 、 送 樣 品 等 方 式 , 低 價 提 供 15N標 記 化 合 物 。 這 些 行為 都 嚴 重 影 響 了 上 海 化 工 院 產 品 銷 售 , 對 該 院 造
27、成 巨 大 經 濟損 失 。陳 偉 元 等 人 和 埃 索 托 普 公 司 的 行 為 是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嗎 ? 試 簡 要 分 析 。 上 海 化 工 院 以 侵 害 其 商 業(yè) 秘 密 為 由 , 將陳 、 程 、 強 3人 以 及 埃 索 托 普 公 司 告 到 上 海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4名 被 告 停 止 侵權 , 賠 償 經 濟 損 失 230余 萬 元 , 并 由 4名 被 告承 擔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 法 院 判 決 : 分 別 以 侵 犯 商 業(yè) 秘 密 罪 判 處陳 偉 元 、 程 尚 雄 和 強 劍 康 有 期 徒 刑 1
28、年 至 9個月 , 并 各 處 罰 金 3萬 元 至 2萬 元 不 等 ; 埃 索 托普 公 司 亦 構 成 侵 犯 商 業(yè) 秘 密 罪 , 被 判 處 罰 金30萬 元 。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的 表 現 :1、 假 冒 或 者 仿 冒 的 “ 搭 便 車 ” 行 為2、 虛 假 宣 傳 、 虛 假 廣 告 行 為3、 盜 取 、 泄 露 、 使 用 他 人 的 商 業(yè) 秘 密 的 行 為其 他 表 現 :商 業(yè) 詆 毀 行 為低 價 傾 銷 行 為強 制 搭 售 行 為不 當 有 獎 銷 售 行 為串 通 招 投 標 行 為商 業(yè) 賄 賂 行 為壟 斷 行 為 或 者 限 制 競
29、爭 的 行 為政 府 部 門 濫 用 職 權 限 制 競 爭 的 行 為 二、市場經濟要求經營者誠信經營, 注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了解有哪些相關法律)案 例 分 析 : 第 二 章 消 費 者 的 權 利第 七 條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務 時 享 有 人 身 、 財 產 安 全 不 受 損 害 的 權 利 。消 費 者 有 權 要 求 經 營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 財 產 安 全 的 要 求 。第 八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購 買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者
30、接 受 的 服 務 的 真 實 情 況 的 權 利 。消 費 者 有 權 根 據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不 同 情 況 , 要 求 經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的 價 格 、 產 地 、生 產 者 、 用 途 、 性 能 、 規(guī) 格 、 等 級 、 主 要 成 份 、 生 產 日 期 、 有 效 期 限 、 檢 驗 合格 證 明 、 使 用 方 法 說 明 書 、 售 后 服 務 , 或 者 服 務 的 內 容 、 規(guī) 格 、 費 用 等 有 關 情況 。第 九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自 主 選 擇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權 利 。消 費 者 有 權 自 主 選 擇 提 供 商
31、品 或 者 服 務 的 經 營 者 , 自 主 選 擇 商 品 品 種 或 者 服 務方 式 , 自 主 決 定 購 買 或 者 不 購 買 任 何 一 種 商 品 、 接 受 或 者 不 接 受 任 何 一 項 服 務 。 消 費 者 在 自 主 選 擇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時 , 有 權 進 行 比 較 、 鑒 別 和 挑 選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十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公 平 交 易 的 權 利 。第 十 一 條 消 費 者 因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受 到 人 身 、 財產 損 害 的 , 享 有 依
32、 法 獲 得 賠 償 的 權 利 。第 十 二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依 法 成 立 維 護 自 身 合 法 權 益 的 社 會 團 體 的權 利 。第 十 三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獲 得 有 關 消 費 和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方 面 的 知識 的 權 利 。第 十 四 條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 使 用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務 時 , 享 有 其 人 格尊 嚴 、 民 族 風 俗 習 慣 得 到 尊 重 的 權 利 。第 十 五 條 消 費 者 享 有 對 商 品 和 服 務 以 及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工 作 進行 監(jiān) 督 的 權 利 。 與 消 費 者 維
33、 權 關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有 13部 法 律 、 法 規(guī) :1、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是 消 費 者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最 有 力 的 武 器 。2、 產 品 質 量 法 側 重 于 規(guī) 范 生 產 者 、 銷 售 者 的 行 為 , 以此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3、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時 與 對 方 確 立 的 是 一 種 合 同 關 系 ,受 合 同 法 調 整 。4、 民 法 通 則 是 調 整 平 等 主 體 間 財 產 關 系 和 人 身 關 系 的 法 律 ,而 消 費 者 與 商 家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其 他
34、主 體 也 是 一 種 平 等 主 體 間 的 財產 關 系 。5、 利 用 廣 告 法 規(guī) 范 廣 告 行 為 ,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是 國 家 主管 部 門 應 盡 的 義 務 。 6、 刑 法 主 要 是 通 過 懲 罰 制 假 售 劣 來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 另 外 , 還 有 如 食 品 衛(wèi) 生 法 、 藥 品 管 理 法 、 反 不 正 當 競爭 法 、 商 標 法 、 計 量 法 、 價 格 法 、 進 出 口 食 品檢 驗 法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十 九 條 規(guī)定 : “ 經 營 者 應 當 向
35、 消 費 者提 供 有 關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的 真實 信 息 , 不 得 作 引 人 誤 解 的虛 假 宣 傳 ” 。 針 對 康 師 傅 飲 用 礦 物 質 水 的 “ 水 源 門 事 件 ” , 浙 江 省 消保 委 要 求 杭 州 頂 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播 出 當 前 含 有 “ 選 取 優(yōu) 質水 源 ” 廣 告 詞 的 廣 告 。 省 消 保 委 認 為 , 康 師 傅 飲 用 礦 物 質 水 在 電 視 廣 告 詞 聲 稱“ 選 取 優(yōu) 質 水 源 ” , “ 選 取 ” 二 字 含 有 經 過 甄 別 、 區(qū) 分 之 后 做出 的 選 擇 、 舍 劣 取
36、優(yōu) 的 意 思 。 而 康 師 傅 飲 用 礦 物 質 水 使 用 的 水源 是 下 沙 自 來 水 公 司 提 供 的 自 來 水 , 根 本 不 存 在 選 取 。 其 次 ,自 來 水 是 城 鄉(xiāng) 居 民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飲 用 水 源 ,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生 活飲 用 水 衛(wèi) 生 安 全 標 準 。 而 就 此 認 為 自 己 所 用 的 水 就 是 “ 優(yōu) 質 水 源 ” , 顯 然 得 不 到 消 費 者 認 同 , 是 對 消 費 者 的 誤 導 。 案例2: 消費者毛女士,原本去服裝店購買夏裝,可卻購回了一件毛衣。5月5日,她在某服裝店看上一件襯衣,選的衣服只此
37、一件并且小一號,她很遺憾的欲離去時,服務員又極力向她推薦了一款毛衣,說因過季打五折,價格的優(yōu)惠和熱情的服務不由使她決定試穿,這一試,服務員便贊不絕口,稱毛衣合適的像量身打造的,經不住贊美的她猶豫的考慮了很長時間,最終買了下來,但回家就后悔了,第二日去退貨碰了壁就來到消協投訴。 這 起 投 訴 事 例 反 映 出 , 經 營 者 在 推 銷 時 , 利 用 消 費 者消 費 時 的 波 動 心 理 , 這 樣 的 引 導 消 費 已 侵 犯 了 消 費 者 的 自主 選 擇 權 , 而 消 費 者 如 不 加 以 注 意 , 就 會 引 發(fā) 被 動 消 費 。 處 理 結 果 : 經 營 者 侵
38、 害 了 消 費 者 自 主 選 擇 的 權 利 , 服 裝店 為 毛 女 士 退 了 全 額 貨 款 。 案 例 3: 制 動 系 統 缺 陷 三 菱 汽 車 召 回 帕 杰 羅 越 野 車 日 前 , 由 于 制 動 系 統 蓄 壓 器 缺 陷 , 日 本 三 菱 汽 車 工 業(yè) 株式 會 社 向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遞 交 召 回 報 告 , 決 定 從 2008年 7月 15日 起 , 召 回 自 2000年 2月 15日 至 2003年 8月 18日 期 間 生 產 的 部分 2001年 款 /2003年 款 帕 杰 羅 越 野 車 , 共 計 9778臺 。 二、市場經濟要求經
39、營者誠信經營, 注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了解有哪些相關法律)2、經營者必須保證消費者享有安全消費的權利3、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4、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3 公 平 競 爭 與 誠 信 經 營一、市場經濟要求經營者之間公平競爭二、市場經濟要求經營者誠信經營, 注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演練1: 2008年5月15日,有消費者投訴“勁典苦丁茶” 。記者調查發(fā)現“勁典苦丁茶”宣傳單上赫然寫著:服用“勁典苦丁茶”一個月便可起到消除體內垃圾毒素、消炎利便、降低血脂、對口腔炎有明顯防治等功效;服用“勁典苦丁茶”一生,則可以使血黏度下降、使抗血小板凝聚
40、、預防心血管疾病、預防癌癥、延緩衰老。依照該宣傳單所說,“勁典苦丁茶”不僅具有保健功能,甚至還具有防癌的醫(yī)療作用。 但是,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了解到,“勁典苦丁茶”并不是保健食品,只是普通食品。此案例中的宣傳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嗎?試簡要分析。專 家 見 解 :保 健 功 能 是 針 對 保 健 品 而 言 , 必 須 經 過 國 家 有 關 部 門 審 核 批準 后 才 能 進 行 宣 傳律 師 觀 點 : 消 費 者 購 買 到 虛 假 宣 傳 的 產 品 可 依 法 向 廠 商 要 求 賠償 。 經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有 欺 詐 行 為 的 , 應 當 按
41、照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賠 償 其 受 到 的 損 失 , 增 加 賠 償 的 金 額 為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的 價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費 用 的 一 倍 。 相 關 法 律 依 據 : 廣 告 法 第 4條 規(guī) 定 : 廣 告 不 得 含 有 虛 假 的 內 容 , 不 得 欺 騙 和 誤 導 消 費 者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八 條 : 消 費 者 享 有 知 悉 其 購 買 、 使 用 的 商 品 或 者 接受 服 務 的 真 實 情 況 的 權 利 。 第 十 九 條 : 經 營 者 應 當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有 關 商 品 或
42、者 服 務 的 真 實 信 息 , 不 得 作 引 人 誤 解 的 虛 假 宣 傳 。 欺 詐 消 費 者 行 為 處 理 辦 法 第 二 條 : 本 辦 法 所 稱 欺 詐 消 費 者 行 為 , 是 指 經營 者 在 提 供 商 品 (以 下 所 稱 商 品 包 括 服 務 )或 者 服 務 中 , 采 取 虛 假 或 者 其 他 不正 當 手 段 欺 騙 、 誤 導 消 費 者 , 使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受 到 損 害 的 行 為 ; 第 三 條 :經 營 者 在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商 品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屬 于 欺 詐 消 費 者 行為
43、(五 )以 虛 假 的 商 品 說 明 、 商 品 標 準 、 實 物 樣 品 等 方 式 銷 售 商 品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食 品 衛(wèi) 生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規(guī) 定 : “ 未 經 國 務 院 衛(wèi) 生 行 政 部門 審 查 批 準 生 產 經 營 表 明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能 的 食 品 的 , 或 者 產 品 說 明 書 內 容虛 假 的 , 責 令 停 止 生 產 經 營 ,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并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沒 有 違 法 所 得 的 , 處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44、的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重 的 , 吊 銷 衛(wèi) 生 許 可 證 。 ” 案例演練2:按 照 蘇 州 市 陽 澄 湖 大 閘 蟹 行業(yè) 協 會 的 計 劃 , 今 年 陽 澄 湖 大 閘 蟹 的 試捕 時 間 初 定 為 9月 12日 。 盡 管 陽 澄 湖 大 閘 蟹 的 出 水 日 定 在 9月 12日 , 但 在 上 海 市 銅 川 路 等 水 產 批 發(fā)市 場 已 有 蟹 行 開 始 經 營 “ 陽 澄 湖 蟹 ” 。 “ 我 銷 售 的 大 閘 蟹 就 是 陽 澄 湖 蟹 上 海 銅 川 路 市 場 內 , 一 個 銷 售 “ 陽 澄 湖大 閘 蟹 ” 的 攤 主 老 板 肯 定 地
45、 表 示 , 這 些蟹 就 是 從 陽 澄 湖 里 取 出 來 的 , 是 自 己 的親 戚 飼 養(yǎng) 的 。 而 隔 壁 的 蟹 行 也 掛 出 了“ 陽 澄 湖 蟹 ” 產 地 標 識 牌 , 4兩 雄 蟹 每只 40元 , 攤 主 表 示 是 提 前 打 撈 的 , “ 不是 說 下 個 月 12號 才 正 式 開 捕 , 現 在 正 是蟹 長 身 體 的 時 候 , 誰 舍 得 這 個 時 候 就 提前 撈 上 來 賣 ? ” 在 筆 者 追 問 下 , 攤 主 最 后 承 認 這 是 太 湖 蟹 , “ 其 實 味 道 都 差 不多 , 你 要 的 話 可 以 便 宜 。 ” 攤 主 依 舊 不死 心 。 這 些 商 家 的 行 為 是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嗎 ? 試 簡 要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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