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總論講義》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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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法 總 論 講 義 第 一 篇 序 論 第 一 章 商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第 一 節(jié) 商 法 的 意 義 調 整 商 事 交 易 主 體 在 其 商 行 為 中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關 系 ( 法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 教 科 書 第 7頁 )狹 義 的 商 法廣 義 的 商 法 一 形 式 意 義 的 商 法 形 式 意 義 的 商 法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形 式 意 義 的 “ 商 法 ” : 被 命 名 為 “ 商 法 ” 的 法 典 。 理 論 著 眼 點 為 規(guī) 范 的 表 現 形 式 和 法 律 的 編 篡 結 構 。 德 國 、 法 國 、 日 本
2、 等 大 多 數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參 考 : 日 本 商 法 典 的 構 成 第 一 篇 總 則 商 法 的 適 用 商 人 ( 營 業(yè) 主 體 ) 商 業(yè) 登 記 ( 商 人 營 業(yè) 的 公 示 制 度 ) 商 號 ( 與 營 業(yè) 相 關 的 物 的 、 人 的 設 施 的 名 稱 ) 商 業(yè) 賬 簿 商 業(yè) 使 用 人 代 理 商 第 二 篇 商 行 為 商 行 為 的 概 念 商 行 為 適 用 通 則 商 事 買 賣 ( 典 型 的 商 人 營 業(yè) ) 交 互 計 算 匿 名 組 合 ( 以 上 為 開 展 商 人 營 業(yè) 的 特 殊 制 度 ) 運 送 營 業(yè) 倉 庫 營 業(yè)
3、 保 險 營 業(yè) 等 ( 以 上 為 特 殊 的 商 人 營 業(yè) )第 三 篇 海 商 公 司 法 ( 2005年 單 獨 立 法 ) 保 險 法 ( 2008年 單 獨 立 法 ) 無 形 式 意 義 的 “ 商 法 ” 之 國 家 : 英 國 、 美 國 等 英 美 法 系 國 家 , 大 陸 法 系 國家 的 挪 威 、 瑞 典 等 , 以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無 形 式 意 義 商 法 存 在 之 國 家 無 商 法 之 國 家 ? 商 法 典 的 制 定 取 決 于 各 國 的 歷 史 發(fā) 展 狀 況 以及 立 法 政 策 , 有 商 法 典 的 國 家 其 內 容 也
4、 因 時 間與 場 所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 與 “ 商 法 典 ” 的 有 無 與 內 容 無 關 , 存 在 著一 個 應 當 將 其 作 為 商 法 而 進 行 統 一 、 體 系 性 地把 握 的 特 殊 的 法 領 域 。 二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理 論 上 可 以 被 統 一 地 、 有 體 系 地 進 行 把 握的 特 殊 的 法 領 域 。 教 科 書 第 8頁 指 一 切 調 整 商 事 關 系 的 法 律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 ) 。 理 論 著 眼 點 為 商 事 規(guī) 范 的 性 質 、 作 用 、 構成 、 實 施 的 方 式 等 等 在 理 念 上
5、的 有 機 統 一 。 理 論 意 義 : 有 關 商 法 根 源 的 本 質 論 商 法 相 對 于 民 法 是 否 擁 有 自 己 的 獨 立 性 商 法 與 民 法 區(qū) 別 的 境 界 線 實 際 意 義 : 對 商 法 解 釋 學 并 無 實 質 性 的 影 響 對 立 法 學 影 響 深 厚 如 : 我 國 需 不 需 要 “ 商 法 典 ” , 需 要 的 話 范 疇 有 多 廣 等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之 規(guī) 范 對 象 : 既 然 國 家 將 某 種 類 的 法 規(guī) 統 一 成 商 法典 , 且 包 括 各 特 別 法 以 及 商 慣 習 等 形 成商 法 學 領 域 ,
6、 那 么 其 必 然 以 帶 有 共 同 特殊 性 的 一 定 生 活 關 系 為 基 礎 ( 1) 固 有 的 商 : 經 濟 意 義 上 的 “ 商 ” 著 眼 于 商 法 規(guī) 范 對 象 的 內 容 ( 即 非 生 產 者 , 也 非 消 費 者 , 而 是 于 商 品流 通 過 程 中 通 過 財 貨 轉 換 而 獲 取 利 益 的 營 利 性 為 )時 媒 介 行 為 既 非 生 產 者 也 非 消 費 者 , 而 是 在 兩 者 之 間 進 行 財 物 轉 換 的 營 利 行 為 ( 買 進 賣 出 ) 。代 與 物 品 交 易 有 關 的 商 營 業(yè) 的 輔 助 服 務 性 營
7、利 行 為 ( 貨 物 運 輸 、 倉庫 保 管 、 財 產 保 險 、 銀 行 等 ) 發(fā) 與 物 品 交 易 無 關 的 第 三 種 “ 商 ” 旅 客 運 送 、 人 壽 保 險 等 。 出 租 、 借 貸 、 承 包 業(yè) 務 等展 問 題 點 : 只 是 對 商 法 的 歷 史 變 遷 作 了 整 合 性 的 說 明 , 并 沒 有 說 明 貫 穿 在其 中 的 體 系 精 神 。 未 能 統 一 把 握 商 法 的 對 象 。 公 司 法 ( 營 業(yè) 組 織 的 基 礎 ) 在 商 法 里 所 處 的 位 置 ? 以 商 人 為 對 象 的 銀 行 交 易 與 以 非 商 人 為 對
8、 象 的 銀 行 交 易 的 區(qū) 別 ? ( 2) 商 的 色 彩 論 著 眼 于 商 法 規(guī) 范 對 象 的 特 殊 性 商 法 與 民 法 的 區(qū) 別 并 非 在 于 法 律 事 實 的 不 同 。 商 法 規(guī)范 對 象 之 法 律 事 實 乃 一 般 私 法 之 法 律 事 實 中 帶 有 商 的色 彩 的 部 分 。 商 的 色 彩 : 商 法 上 的 法 律 事 實 中 所 共 通 的 具 有 集 團性 、 個 性 喪 失 特 點 的 技 術 色 彩 。 問 題 點 : 僅 僅 局 限 于 商 法 所 規(guī) 范 的 生 活 關 系 的 表 面 , 而未 能 抽 出 使 得 這 種 特
9、殊 性 發(fā) 生 的 內 在 基 本 生 活 關 系 。 例 如 : 開 發(fā) 商 開 發(fā) 的 樓 盤 銷 售 屬 于 商 法 調 整 的 范 疇 , 但開 發(fā) 商 為 消 費 者 單 獨 設 計 建 造 的 房 屋 就 不 能 為 商 法 所調 整 。 然 而 兩 者 之 間 不 應 有 區(qū) 別 。 ( 3) 企 業(yè) 法 說 以 企 業(yè) 為 中 心 概 念 , 將 商 法 的 對 象 從 生 活 關 系的 內 容 上 予 以 確 定 。企 業(yè) 法 說 的 角 度 : 固 有 的 商 中 的 “ 商 ” ( 買 進 賣 出 ) 實 際 上 是企 業(yè) 的 起 源 。 固 有 的 商 中 的 輔 助
10、商 并 非 一 種 輔 助 , 而 是 企業(yè) 發(fā) 展 的 必 然 結 果 。 第 三 種 商 之 所 以 被 納 入 商 法 的 范 疇 , 乃 是 作為 企 業(yè) 范 圍 擴 大 的 結 果 。 企 業(yè) 法 說 下 的 商 法 定 義 : 關 于 企 業(yè) 的 組 織 、 活 動 及 其 關 聯 事 項的 特 有 的 法 規(guī) 總 體 。 將 與 企 業(yè) 有 關 的 經 濟 利 害 關 系 人 之 間( 出 資 人 、 業(yè) 務 執(zhí) 行 人 、 交 易 關 系 人 )的 利 益 調 整 , 以 權 利 義 務 方 式 進 行 規(guī) 定的 法 律 。企 業(yè) 法 說 的 意 義 : 商 法 是 關 于 企
11、 業(yè) 的 法 。 企 業(yè) 乃 生 產 ( 營 利 ) 經 濟 體 , 與 作 為 消 費 經濟 體 的 家 庭 相 比 , 具 有 鮮 明 的 色 彩 。 此 特 殊 性要 求 法 的 規(guī) 范 應 當 具 有 特 殊 性 , 此 乃 商 法 與 民法 的 區(qū) 別 原 因 。 三 形 式 意 義 的 商 法 與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實 質 意 義 上 的 商 法 本 質 論 : 無 需 就 各 個 時 代 的 商 法 典 規(guī) 定 的 存 在 、 不 存 在 予 以 包 括 性的 說 明 。 形 式 意 義 的 商 法 受 時 代 的 限 制 有 可 能 以 不 能 反 映 本 質 的歪
12、曲 的 形 式 出 現 。1 兩 者 的 范 圍 產 生 不 一 致如 : 醫(yī) 生 、 律 師 等 自 由 職 業(yè) 不 屬 于 商 法 典的 規(guī) 范 對 象 , 但 屬 于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范疇 。2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不 局 限 于 商 法 典 商 事 條 約 商 慣 習 團 體 的 章 程 ( 定 款 ) 第 二 節(jié) 企 業(yè) 與 企 業(yè) 法一 企 業(yè) 、 企 業(yè) 法 的 意 義1 企 業(yè) 具 有 持 續(xù) 性 的 意 圖 及 一 定 的 計 劃 , 以 資 本 的 計 算 方 法 追 求 營 利 的 、 人 與 物的 獨 立 經 濟 組 織 體 。計 劃 性 ?資 本
13、的 計 算 方 法 ?2 企 業(yè) 法 的 兩 個 側 面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 第 三 章 經 營 者 的 義 務 企 業(yè) 法 說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三 章 乃 實 質 意 義 上 的 商 法 一 般 買 賣 (合 同 )法 中 的 商 事 買 賣 特 別 法 例 : 日 本 的 特 定 交 易 法 規(guī) 定 , 業(yè) 者 必 須 交 付 書 面 的 合 同 書 、 必 須 設 丁 可撤 銷 契 約 的 時 間 等 側 面 一商 法 的 典 型 規(guī) 定 : 自 由 主 義 、 營 利 主 義側 面 二對 自 由 主 義 等 進 行 限 制企 業(yè) 法 說 中 并
14、存 有 兩 種 性 質 相 異 的 規(guī) 定 。 二 企 業(yè) 環(huán) 境 的 變 遷 1 商 行 為 對 象 的 大 眾 化 警 備 公 司 的 服 務 對 象 商 品 銷 售 的 對 象 損 害 保 險 的 投 保 人 經 濟 政 策 、 勞 動 政 策 、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 環(huán) 境政 策 等 公 共 利 益 角 度 的 商 法 參 與 2 非 商 人 的 投 資 交 易 證 券 市 場 、 不 動 產 市 場 不 僅 是 企 業(yè) 行 為 、 個 人 行 為 也 可 能 包 含 利 益追 求 三 現 代 企 業(yè) 法 的 特 征 1 商 外 以 外 企 業(yè) 法 的 存 在 傳 統 的
15、規(guī) 定 ( 肯 定 資 本 的 集 結 , 支 持 資 本的 運 動 法 則 , 維 持 商 人 社 會 的 秩 序 ) 現 代 的 規(guī) 定 ( 阻 止 資 本 的 集 結 , 與 資 本的 運 動 法 則 相 反 , 保 護 其 它 關 系 者 及 社會 的 利 益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包 含 制 約 企 業(yè) 營 業(yè) 行 為 的 規(guī) 定 ) 2 社 會 中 的 企 業(yè)圍 繞 企 業(yè) 行 動 的 兩 個 原 則 企 業(yè) : 遵 從 資 本 多 數 決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則 , 以 此 作 為 企 業(yè) 意思 統 一 的 方 法 。
16、 支 持 資 本 的 集 結 、 使 得 國 家 經 濟 不 斷 產 生 新 的 活 力 。 社 會 : 遵 從 由 平 等 的 市 民 選 舉 權 所 代 表 的 民 主 主 義 社 會 的 決 定 原則 , 以 此 作 為 國 家 的 意 思 統 一 方 法 。 基 于 人 間 的 尊 嚴 , 統 一 市 民 社 會 的 不 同 意 見 。上 述 兩 個 原 則 不 僅 使 商 法 以 外 的 企 業(yè) 法 得 以 誕 生 ,還 帶 來 了 商 法 的 功 能 中 是 否 應 包 含 公 益 性 這 一 立 法 、 解 釋 論上 的 難 題 。 ( 獨 立 董 事 的 選 任 方 法 及 使
17、 命 、 公 司 治 理 中 效率 性 的 追 求 與 健 全 性 的 追 求 、 保 險 法 中 道 德 風 險 的 防 止 等 ) 第 三 節(jié) 企 業(yè) 法 的 體 系一 企 業(yè) 法 的 構 成 1 商 法 是 關 于 企 業(yè) 的 法 律2 企 業(yè) 法 除 商 法 外 , 還 包 括 經 濟 法 、 勞 動法 、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3 實 質 意 義 上 的 企 業(yè) 法 并 不 以 法 律 規(guī) 定 形式 為 其 判 斷 標 準 4 企 業(yè) 的 肆 意 性 屬 性 乃 該 構 成 的 前 提 二 企 業(yè) 的 屬 性 1 營 利 性 ( 營 利 追 求 性 ) 企 業(yè) 的 本 質 之
18、 一 在 于 獲 得 利 益 , 為 此 其具 有 削 減 成 本 、 擴 大 資 本 的 傾 向 。 某 些情 況 下 甚 至 甘 冒 較 大 的 風 險 。 2 效 率 性 為 了 追 求 利 益 , 企 業(yè) 在 各 個 方 面 需 要 將效 率 最 大 化 。 3 企 業(yè) 活 動 的 自 由 化 希 望 廢 除 規(guī) 制 、 享 受 契 約 自 由 4 肆 意 性 一 方 面 , 企 業(yè) 生 產 受 社 會 生 產 的 產 品 , 實 施 受社 會 歡 迎 的 行 為 , 并 籍 此 擴 大 品 牌 , 占 領 市 場 。 另 一 方 面 , 企 業(yè) 為 了 防 止 破 產 , 必 須 不
19、 斷 進 行資 本 增 值 , 為 達 成 此 目 的 有 可 能 過 度 地 追 求 營利 , 肆 意 地 開 展 經 營 活 動 。 肆 意 性 不 僅 包 括 非 道 德 等 貶 義 , 還 包 括 企 業(yè) 隨著 業(yè) 績 的 增 長 自 然 地 形 成 獨 占 市 場 的 格 局 , 此時 企 業(yè) 不 加 任 何 回 避 而 任 其 肆 意 地 發(fā) 展 。 此 情形 下 , 需 要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的 登 場 。 有 關 企 業(yè) 的 立 法 , 正 是 依 照 企 業(yè) 的 上述 特 性 , 分 別 采 取 放 置 、 支 持 、 規(guī) 制 的立 法 態(tài) 度 。 商 法 乃 其
20、中 的 一 個 環(huán) 節(jié) ( 支持 ) 。 為 防 止 企 業(yè) 的 肆 意 性 , 勞 動 法 、 消 費 者權 益 保 護 法 才 作 為 企 業(yè) 法 的 特 別 法 得 以發(fā) 展 。 補 充 : 我 國 的 企 業(yè) 類 型 以 企 業(yè) 登 記 注 冊 類 型 為 依 據 關 于 劃 分 企 業(yè) 登 記 注 冊 類 型 的 規(guī) 定 第 2條 內 資 企 業(yè) ; 國 有 企 業(yè) ; 集 體 企 業(yè) ; 股 份 合 作 企 業(yè) ;聯 營 企 業(yè)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私營 企 業(yè) ; 其 他 企 業(yè) ; 港 、 澳 、 臺 商 投 資 企 業(yè) ;合 資 經 營
21、 企 業(yè) ( 港 或 澳 、 臺 資 ) ; 合 作 經 營 企業(yè) ( 港 或 澳 、 臺 資 ) ; 港 、 澳 、 臺 商 獨 資 經 營企 業(yè) ; 港 、 澳 、 臺 商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外 商投 資 企 業(yè)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yè)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企 業(yè) ; 外 資 企 業(yè) ; 外 商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分 類 十 分 混 亂 , 僅 在 我 國 現 行 法 框 架 內 具 有 辦 理企 業(yè) 登 記 時 確 定 其 屬 性 與 類 型 的 意 義 。 企 業(yè) 類 型 的 考 察( 一 ) 公 司 制 企 業(yè) 、 合 伙 企 業(yè) 、
22、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依 企 業(yè) 投 資 人 的 出 資 方 式 和 責 任 形 式 不 同 的 劃 分 。 企 業(yè) 分 類 中 最 基 本 的 、 法 律 上 的 分 類 公 司 法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法 ( 二 ) 法 人 企 業(yè) 、 非 法 人 企 業(yè) 依 企 業(yè) 法 律 地 位 的 不 同 的 劃 分法 人 企 業(yè) : 公 司 、 國 有 企 業(yè) 、 集 體 企 業(yè)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企 業(yè) 、 符 合 法 人 條 件 的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yè) 和 外 資 企 業(yè) 、緊 密 型 聯 營 企 業(yè)非 法 人 企 業(yè) : 個 人 獨 資
23、企 業(yè) 、 合 伙 企 業(yè) 、 不 符 合 法 人 條件 的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yè) 和 外 資 企 業(yè) 、 合 伙 型 和 協 作 型的 聯 營 企 業(yè) 。 ( 三 ) 國 有 企 業(yè) 、 集 體 企 業(yè) 、 私 營 企 業(yè) 國 有 企 業(yè) : 企 業(yè) 全 部 資 產 歸 歸 家 所 有 , 并 按 企 業(yè) 法 人登 記 管 理 條 例 規(guī) 定 登 記 注 冊 的 非 公 司 制 的 經 濟 組織 。 不 包 括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中 的 國 有 獨 資 。 集 體 企 業(yè) : 一 定 范 圍 內 的 勞 動 群 眾 出 資 舉 辦 的 企 業(yè) , 具體 包 括 城 鄉(xiāng) 勞 動
24、 者 使 用 集 體 資 本 投 資 興 辦 的 企 業(yè) 以及 部 分 個 人 通 過 集 資 自 愿 放 棄 所 有 權 并 經 工 商 行 政管 理 機 關 認 定 為 集 體 所 有 制 的 企 業(yè) 。私 營 企 業(yè) : 由 自 然 人 投 資 設 立 或 由 自 然 人 控 股 , 以 雇 傭勞 動 為 基 礎 的 營 利 性 經 濟 組 織 。 包 括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業(yè) 法 等 規(guī) 定 的 私 營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私 營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私 營 合 伙 企 業(yè) 、 私 營 獨 資 企 業(yè) 。 企業(yè) 雇 工 人 數 應 在 8人 以 上 。 ( 四 )
25、工 業(yè) 企 業(yè) 、 農 業(yè) 企 業(yè) 、 金 融 企 業(yè) 該 分 類 有 利 于 加 強 行 業(yè) 管 理 , 我 國 曾 長 期 以 所 有 制 標 準為 主 , 以 行 業(yè) 標 準 為 輔 進 行 企 業(yè) 立 法 , 根 據 不 同 行 業(yè)的 特 點 進 行 有 針 對 性 地 調 控 。( 五 ) 大 型 企 業(yè) 、 中 型 企 業(yè) 、 小 型 企 業(yè) 以 企 業(yè) 生 產 經 營 規(guī) 模 的 大 小 為 標 準 的 分 類 。 各 國 對 此 劃 分 標 準 有 很 大 區(qū) 別 。 企 業(yè) 的 生 產 銷 售 總 額 、 企 業(yè) 的 利 潤 、 固 定 資 產 原 值 、 企業(yè) 職 工 的
26、數 量 等 。( 六 ) 內 資 企 業(yè)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yè)以 企 業(yè) 資 本 金 中 是 否 含 有 外 國 企 業(yè) 、 經 濟 組 織 和 個 人 的直 接 投 資 來 劃 分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yè)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企 業(yè) 、 外 資 企 業(yè) 。 第 四 節(jié) 商 法 的 地 位 一 商 法 與 民 法 的 關 系 1 一 般 法 與 特 別 法 民 法 : 以 最 廣 泛 的 社 會 生 活 、 經 濟 生 活 為 對 象 , 規(guī) 范 私 法 關 系 最 一 般 層 面 。 商 法 : 以 社 會 生 活 、 經 濟 生 活 中 的 企 業(yè) 生 活 關 系
27、為 對 象 , 規(guī) 范 作 為 企 業(yè) 關 系 所 特 有 的 層 面 。 注 意 點 : 商 法 的 規(guī) 范 對 象 為 由 于 企 業(yè) 關 系 的 特 殊性 , 使 得 僅 依 靠 民 法 的 規(guī) 定 無 法 充 分 或 恰 當 地解 決 問 題 的 部 分 。 因 此 , 一 般 商 法 與 民 法 的 存在 著 交 錯 適 用 現 象 。 商 法 規(guī) 定 的 分 類 ( 與 民 法 的 關 系 上 ) ( 1) 對 民 法 的 規(guī) 定 進 行 補 充 或 者 變 更 如 : 消 滅 時 效 10年 ( 民 ) 5年 ( 商 )( 2) 對 民 法 一 般 制 度 的 特 殊 形 態(tài) 的
28、 規(guī) 定 如 : 委 任 契 約 ( 民 ) 代 理 商 契 約 寄 托 契 約 ( 民 ) 倉 庫 寄 托 契 約 等( 3) 創(chuàng) 設 民 法 上 完 全 不 存 在 的 特 殊 制 度 商 業(yè) 登 記 、 商 號 、 商 業(yè) 賬 簿 等 但 是 , 權 利 能 力 、 行 為 能 力 , 法 律 行 為 等 民法 所 規(guī) 定 的 一 般 原 則 當 然 適 用 于 企 業(yè) 的 法 律 關系 。 2 民 商 二 法 統 一 論 商 法 的 所 規(guī) 范 的 對 象 包 含 于 民 法 所 規(guī) 范 的 對象 , 兩 法 可 以 統 一 。 具 體 理 由 : ( 1) 商 法 乃 作 為 中 世
29、 紀 商 人 的 階 級 法 而 形 成 , 而 現 在 ,商 法 規(guī) 定 的 大 部 分 已 經 適 用 于 一 般 的 生 活 關 系 。 只 要 企 業(yè) 關 系 具 有 民 法 所 不 能 處 理 的 特 殊 性 , 那 么為 了 能 夠 應 對 該 特 殊 性 , 具 有 自 主 性 的 商 法 作 為 特 別法 存 在 也 是 一 種 必 然 。 ( 2) 民 商 兩 法 典 所 適 用 的 對 象 沒 有 明 確 的 區(qū) 別 標 準 ,由 此 會 引 起 法 律 適 用 上 的 混 亂 , 有 損 法 的 安 定 性 。 立 法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注 意 商 法 的 某 些
30、規(guī) 定 的 確 可 以 納 入 民 法 規(guī) 定 范 疇 。 1 例 如 票 據 法 可 以 納 入 債 法 。 但 票 據 法 形 成 了 以 有 價 證 券 為 媒 介 的 金 錢 債 權 之特 有 理 論 。 具 有 自 己 獨 自 的 法 領 域 。 2 即 使 以 特 殊 規(guī) 定 形 式 納 入 民 法 由 于 企 業(yè) 活 動 不 斷 發(fā) 展 , 新 型 商 行 為 不 斷 出 現 ,不 僅 使 得 民 法 條 文 顯 得 繁 瑣 , 不 斷 的 法 修 訂 也 與 民法 的 穩(wěn) 定 性 相 矛 盾 。 ( 3) 商 法 典 乃 為 保 護 大 企 業(yè) 者 利 益 的 階 級 法 ,制
31、 訂 時 只 征 求 大 企 業(yè) 者 的 意 見 而 犧 牲 了 一 般 市民 的 利 益 。 僅 僅 是 一 個 政 治 問 題 。( 4) 兩 法 典 的 分 立 , 會 妨 礙 作 為 私 法 全 體 的 統一 、 整 合 的 理 論 發(fā) 展 。 學 者 的 研 究 態(tài) 度 問 題 。民 商 法 典 強 行 統 一 的 弊 端 : 重 民 輕 商 或 重 商 輕 民 瑞 士 債 務 法 乃 形 式 上 的 統 一 , 實 質 上 公 司 、商 業(yè) 登 記 、 商 業(yè) 賬 簿 等 相 關 商 法 制 度 依 然 作 為特 別 法 存 在 。 3 民 法 的 商 化 商 法 與 民 法 的
32、界 限 非 靜 止 的 , 流 動 的 非 婚 同 居 財 產 的 處 理 : 有 的 國 家 使 其 適 用 商 法 上 的合 伙 制 度 。民 商 法 的 關 系 如 冰 河 一 般 商 法 一 方 面 全 方 面 地 向 民 法 滲 透 , 使 得 自 己 原 有 的領 域 在 不 斷 縮 小 , 但 同 時 , 為 了 應 對 新 生 的 商 事 需 求 ,其 又 會 產 生 出 新 的 領 域 。 民 法 的 商 化 并 非 指 民 法 逐 漸 發(fā) 展出 調 整 商 事 關 系 的 規(guī) 范 , 取 代 商法 。真 正 含 義 是 : 隨 著 經 濟 生 活 的 發(fā) 展 , 規(guī) 范企
33、業(yè) 的 商 法 在 市 民 法 體 系 中 占 據了 主 導 地 位 , 從 而 導 致 了 修 正 民法 原 理 的 現 象 。 其 說 明 的 是 同 屬 私 法 領 域的 兩 大 法 律 部 門 的 相 互 影 響 。 二 商 法 與 勞 動 法 的 關 系 勞 務 提 供 為 企 業(yè) 與 第 三 者 交 易 企 業(yè) 企 業(yè) 輔 助 者 第 三 者 企 業(yè) 輔 助 者 交 易 的 順 利 生 活 利 益 的 保 護 與 交 易 安 全 的 確 保 勞 動 法 領 域 商 法 領 域 ( 社 會 政 策 的 角 度 ) ( 企 業(yè) 主 體 間 利 益 的 調 整 ) 三 商 法 與 經 濟
34、 法 的 關 系 商 法 : 調 整 與 企 業(yè) 相 關 的 個 別 經 濟 主 體 的 利 害 關 系 。 經 濟 法 : 超 越 個 別 經 濟 主 體 的 利 害 關 系 , 以 謀 求 國 民 經 濟 全 體 利 益 為 目 的 , 對 個 別 經 濟 主 體 的 組 織 或 行 為 加 以 規(guī) 范 。 第 三 節(jié) 商 法 的 特 色商 法 : 作 為 民 法 的 特 別 法 , 因 反 映 企 業(yè) 關 系特 殊 需 要 , 具 有 獨 特 的 內 容 上 技 術 性 格 ,并 形 成 獨 自 的 法 領 域 。一 內 容 的 特 色( 一 ) 企 業(yè) 活 動 的 特 色1 營 利 性
35、 營 利 主 義 營 利 性 : 經 濟 主 體 通 過 經 營 活 動 而 獲 取 經濟 利 益 的 特 性 。 商 法 的 對 象 : 企 業(yè) 資 本 企 業(yè) 資 本 的 本 質 : 一 方 面 : 無 限 的 利 益 追 求 另 一 方 面 : 助 長 物 質 的 生 產 及 服 務 的 向 上 , 增 加 雇 用 機 會 及 稅 收 , 也 就 是 說 擁 有 社 會 效 用 。 商 法 : 支 持 企 業(yè) 資 本 的 營 利 活 動 , 在 一 定 限 度 內 承認 企 業(yè) 的 營 利 追 求 。相 對 于 民 法 ( 一 般 私 法 ) 的 特 別 規(guī) 定 : (日 本 法 )民
36、法 的 委 任 無 償 性 商 法 商 人 的 當 然 報 酬 請 求 權 民 法 的 消 費 借 貸 無 償 為 原 則 商 人 間 的 消 費 借 貸 當 然 的 法 定 利 息 請 求 權 2 契 約 的 自 由 ( 方 式 的 自 由 ) 企 業(yè) 人 的 行 為 : 經 過 冷 靜 地 計 算 , 采 取 最 合 理行 動 的 經 濟 人 的 行 為 。 使 得 當 事 人 依 照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締 結 契 約 乃 當事 人 之 間 利 害 關 系 調 整 的 最 佳 方 式 。 商 法 典 的 規(guī) 定 : 大 多 數 為 補 充 規(guī) 定 性 質 的 任 意 法 規(guī) 。
37、擔 保 因 商 行 為 產 生 的 債 權 的 質 權 , 不 適 用 民 法有 關 流 質 禁 止 的 規(guī) 定 。 ( 515條 ) 3 簡 便 迅 速 性企 業(yè) 活 動 的 性 格 : 為 了 獲 得 營 利 而 需 要 簡便 的 手 續(xù) , 以 求 盡 量 節(jié) 省 時 間 、 費 用 等 。商 法 : 商 人 的 簡 便 迅 速 的 活 動 以 及 商 事 債權 的 迅 速 處 理 的 有 關 規(guī) 定民 法 代 理 的 顯 名 主 義 商 法 非 顯 名 主 義民 事 消 滅 時 效 商 事 消 滅 時 效 4 個 性 的 喪 失 定 型 化 企 業(yè) 活 動 僅 僅 是 營 利 的 手
38、段 , 并 不重 視 其 行 為 的 對 象 、 目 的 物 等 , 即 企 業(yè)交 易 的 個 性 并 不 被 重 視 , 加 上 上 述 簡 便迅 速 性 的 特 點 , 企 業(yè) 活 動 被 要 求 將 集 團的 法 律 關 系 進 行 劃 一 的 處 理 , 即 契 約 的定 型 化 。 個 性 喪 失 : 例 1 一 般 民 法 的 代 理 制 度 代 理 權 的 內 容 因 代 理 契 約 的內 容 而 定 , 具 有 個 性 。 商 法 上 的 法 人 代 表 的 代 理 代 表 權 , 乃 基 于 其 具 有一 定 的 地 位 而 被 賦 予 包 括 性 的 權 利 。 例 2 民
39、 法 的 債 權 人 代 位 權 也 是 個 性 化 喪 失 的 體 現 。 商 法 的 金 錢 債 權 之 間 具 有 關 聯 性 的 定 型 化 特 征 。 定 型 化 :格 式 條 款 5 公 示 主 義 為 了 保 護 作 為 交 易 另 一 方 的 第 三 者 , 保 障 集 團 性 交易 能 夠 順 利 、 安 全 地 開 展 , 要 求 企 業(yè) 在 其 活 動 中 公 開其 基 本 信 息 。 商 法 制 定 了 將 有 關 交 易 上 重 要 事 項 公 開 的 手 續(xù) 。 商 業(yè) 登 記 制 度 與 民 法 相 區(qū) 別 的 是 1 確 認 代 理 權 有 無 的 場 所 為
40、國 家 管 理 的 登 記 簿 。 實 行 一元 化 管 理 2 第 三 人 可 以 自 由 調 查 代 理 人 代 理 權 的 有 無 。 6 外 觀 主 義安 全 、 迅 速 地 處 理 集 團 、 反 復 性 的 交 易外 觀 優(yōu) 位 主 義 ( 外 觀 第 一 主 義 ) 交 易 一 方 在 開 展 交 易 時 , 不 需 要 經 過 瑣 碎 、 繁 瑣 的 調查 , 只 要 通 過 外 觀 判 斷 得 出 沒 有 瑕 疵 , 其 交 易 也 就 不具 有 瑕 疵 而 成 立 。 例 :民 法 的 即 時 取 得 制 度 ( 192條 、 193條 ) 要 件 : 第 三 人 的 善
41、意 無 過 失 被 盜 品 及 遺 失 物 的 例 外票 據 法 中 的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 手 16條 2項 ) 要 件 : 第 三 人 的 善 意 無 重 過 失 ( 輕 過 失 的 許 容 ) 沒有 被 盜 品 及 遺 失 物 的 例 外 此 外 : 商 號 出 借 者 的 責 任 不 實 登 記 者 的 責 任 7 安 全 保 障 主 義 、 責 任 加 重 主 義 為 了 維 持 企 業(yè) 活 動 的 活 性 , 需 要 保 障當 事 者 所 期 待 的 經 濟 效 果 之 實 現 。 保 證 連 帶 保 證 ( 511條 )免 責 條 款 效 力 的 限 制 ( 二 ) 企
42、業(yè) 組 織 的 特 色1 資 本 的 集 合2 勞 動 力 的 補 充 民 法 : 代 理 、 委 任 、 雇 用 商 法 : 代 理 商 、 中 介 人3 危 險 的 分 散 損 害 保 險 、 共 同 海 損4 有 限 責 任5 企 業(yè) 的 維 持 商 號 、 營 業(yè) 讓 渡 二 發(fā) 展 傾 向 上 的 特 色 1 進 步 的 傾 向 ( 1) 作 為 商 法 對 象 的 企 業(yè) 關 系 ,對 應 經 濟 的 發(fā)展 ,基 于 新 的 生 產 技 術 與 經 營 方 法 的 開 拓 而 不 斷發(fā) 生 變 化 。 ( 2) 商 法 本 身 乃 被 資 本 主 義 之 合 理 主 義 所 支配
43、, 以 追 求 盈 利 為 目 的 的 技 術 法 , 所 以 其 自 身具 有 積 極 立 法 走 向 進 步 的 傾 向 。 ( 3) 在 商 法 領 域 , 其 自 身 進 步 的 傾 向 使 得 其不 斷 采 用 普 通 條 款 以 及 新 的 慣 習 法 , 并 通 過 此行 為 促 進 現 有 成 文 法 的 修 改 , 走 向 進 步 。 2 世 界 統 一 化 傾 向 ( 1) 商 法 是 以 經 濟 合 理 主 義 為 基 調 的 技術 法 , 不 容 易 被 各 國 的 歷 史 、 宗 教 、 習慣 所 制 約 , 某 國 發(fā) 達 的 商 事 制 度 , 容 易被 其 他
44、國 家 所 吸 收 。 ( 2) 國 際 經 貿 往 來 的 發(fā) 展 , 其 自 身 就 需要 有 統 一 的 商 事 慣 習 , 并 通 過 國 際 條 約來 統 一 世 界 各 國 的 商 法 。 三 商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 一 ) 基 本 原 則 的 意 義 研 究 與 制 訂 商 法 的 出 發(fā) 點 , 構 造 商 法 理 論 體 系 與規(guī) 范 體 系 的 基 礎 。( 二 ) 基 本 原 則 的 功 能 1 商 事 立 法 準 則 的 功 能 2 商 事 活 動 行 為 準 則 和 商 事 糾 紛 裁 判 準 則 的 功能 3 授 權 司 法 機 關 進 行 創(chuàng) 造 性 司
45、法 活 動 的 功 能 。 ( 三 ) 商 主 體 嚴 格 法 定 原 則 商 主 體 類 型 法 定 : 商 主 體 的 創(chuàng) 設 或 變 更 必 須 嚴 格 依 照 法 律 預 定 的 主 題類 型 和 標 準 進 行 。 商 主 體 內 容 法 定 : 法 律 對 可 以 進 行 經 營 活 動 的 商 主 體 的 財 產 關 系 與 組織 關 系 予 以 明 確 規(guī) 定 , 當 事 人 不 得 創(chuàng) 設 或 經 變 更 形 成具 有 非 規(guī) 范 性 財 產 關 系 與 組 織 關 系 的 商 主 體 。 商 主 體 公 示 法 定 : 商 主 體 之 成 立 必 須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46、 予 以 公 示 , 以 便 交易 第 三 人 及 時 知 曉 。 未 經 法 定 公 示 者 , 不 得 以 其 對 抗善 意 的 第 三 人 。 維 護 交 易 公 平 原 則保 障 交 易 簡 便 、 迅 速 原 則維 護 交 易 安 全 原 則 第 四 節(jié) 商 法 的 歷 史 一 、 羅 馬 法 一 般 私 法 的 昌 盛 尚 未 形 成 獨 立 的 商 法 原 因 : 當 時 是 以 使 用 奴 隸 為 主 的 農 業(yè) 經 濟 商 人 這 一 特 殊 身 份 階 級 的 還 沒 有 團 結 起 來 羅 馬 萬 民 法 的 彈 力 性 羅 馬 的 市 民 與 沒 有 擁 有 市 民 權
47、 的 外 人 之 間 具 有 相 同 的 交 易 主 體 資 格 二 中 世 紀 歐 洲 的 商 法 1 商 法 ( 一 般 私 法 的 特 別 法 ) 的 成 立 條 件商 業(yè) 的 發(fā) 達 商 人 集 團 的 興 起 與 團 結 九 世 紀 初 地 中 海 沿 岸 各 商 業(yè) 都 市 的 發(fā) 達 勞 動 被 從 土 地 解 放 出 來 , 勞 動 力 的 集 結 變 得 容 易 商 人 階 級 形 成 、 商 習 慣 法 被 作 為 城 市 法 所 確 立 2 商 業(yè) 同 業(yè) 行 會 : 擁 有 自 治 權 以 及 裁 判 權*自 治 規(guī) 則 、 裁 判 所 性 質 : 商 人 法 對 象
48、: 行 業(yè) 內 會 員 商 人 城 市 法 ( 都 市 裁 判 所 ) 依 據 商 業(yè) 聯 盟 的 自 治商 業(yè) 聯 盟 商 人 同 業(yè) 行 會 自 治 規(guī) 則 ( 擁 有 裁 判 所 ) 裁 判 權 的 擴 張 行 業(yè) 內 的 會 員 ( 商 人 ) 非 行 業(yè) 會 員 商 法 性 質 的 轉 變 階 級 法 ( 身 份 法 ) 商 事 特 別 法 3 現 代 商 法 的 起 源 商 業(yè) 同 業(yè) 行 會 自 治 規(guī) 則 商 習 慣 法 ( 行 會 裁 判 所 適 用 ) 特 征 :商 人 間 的 習 慣 法 ( 非 商 人 間 不 適 用 ) 三 近 代 國 家 的 商 法 商 法 典 的
49、形 成 19世 紀 以 后 政 治 形 勢 的 變 化 : 封 建 制 度 崩 潰 中 央 集 權 國 家 成 立 經 濟 形 勢 的 變 化 : 城 市 經 濟 向 國 家 經 濟 發(fā) 展 特 征 : 中 世 紀 的 商 人 間 的 習 慣 法 近 代 國 家 的 商 法 由 習 慣 法 到 成 文 法 意 義 : 代 表 市 民 的 議 會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介 入 了 商 事 交 易 關 系 由 商 人 團 體 的 裁 判 所 發(fā) 展 成 國 家 的 裁 判 所 : 法 國 的 商 事 裁 判 所 由 商 人 間 的 階 級 法 ( 與 一 般 私 法 的 區(qū) 別 為 限 定 主
50、體 ) 向 商 事 特 別 法 (與 一 般 私 法 的 區(qū) 別 為 限 定 行 為 )發(fā) 展 。 意 義 : 商 行 為 被 從 商 人 階 級 解 放 出 來 擴 大 到 了 一 般 的 市 民 法 國 商 法 典 1807年 成 立 、 1808年 1月 1日 施 行 第 1篇 商 事 一 般 以 及 票 據 法 ( 商 事 一 般 中 有 13條 是 關 于 公 司 法 的 規(guī) 定 ) 第 2篇 海 商 第 3篇 破 產 及 伴 隨 犯 罪 行 為 的 欺 詐 破 產 第 4篇 商 事 管 轄公 司 法 相 關 條 文 較 少 : 民 間 資 本 不 容 易 集 結 , 企 業(yè) 資 本
51、 的 成 長 度 相當 緩 慢 。 特 征 : 行 為 主 義 ( 商 事 法 主 義 ) 、 客 觀 主 義 原 則 商 法 是 關 于 商 行 為 的 法 , 只 要 行 為 的活 動 屬 于 商 行 為 , 行 為 的 主 體 就 是 商 人 ,其 活 動 適 用 于 商 法 。 法 國 大 革 命 的 平 等 思 想 ( 階 級 廢 止 )的 影 響 德 國 的 新 商 法 典 1861年 成 立 1897年 修 訂 特 征 : 屬 人 主 義 ( 商 人 法 主 義 ) 、 主 觀 主 義原 則 商 法 是 以 商 人 的 營 業(yè) 為 對 象 的 特 別 法 。 同一 行 為 , 商
52、 人 為 之 , 則 適 用 商 法 , 非 商 人 為 之 ,則 適 用 民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 舊 商 法 采 行 為 主 義 , 新 商 法 的 商 人 法 主 義并 非 倒 退 , 而 是 與 中 世 紀 的 商 人 法 主 義 完 全 不同 的 , 廢 除 了 階 級 思 想 的 新 商 人 法 主 義 。 第 二 章 商 法 的 法 源商 法 的 法 源 : 實 質 意 義 的 商 法 之 存 在 形 式 , 即 規(guī)律 商 事 事 項 的 各 種 規(guī) 范 法 規(guī) 。 1 商 事 制 定 法 商 法 典 、 商 事 特 別 法 全 國 人 大 及 人 大 常 委 會 公 司
53、法 、 證 券 法 、 保 險 法 、 海 商 法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票 據 法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yè) 法 、 外 資 企 業(yè) 法 、合 同 法國 務 院 及 其 部 委 公 司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 企 業(yè) 法 人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國 務 院 關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 的 規(guī)定 2 商 事 條 約 多 見 于 海 商 法3 商 事 自 治 法 公 司 的 章 程 各 種 格 式 條 款4 習 慣 與 習 慣 法 合 同 法 第 22條 承 諾 應 當 以 通 知 的 方 式 作 出 , 但 根 據 交 易習 慣 或 者
54、要 約 表 明 可 以 通 過 行 為 作 出 承 諾 的除 外 。 習 慣 與 習 慣 法 的 區(qū) 別習 慣 法 : 其 性 質 乃 法 規(guī) 范習 慣 : 僅 為 作 為 意 思 表 示 材 料 的 事 實 上 的 慣 行習 慣 法 違 反 強 行 法 規(guī) 也 成 立 , 習 慣 不 得 違 反 強 行法 規(guī)習 慣 法 的 存 在 乃 法 律 問 題 , 若 判 決 違 反 習 慣 法 則可 成 為 上 告 理 由 , 而 違 反 習 慣 僅 為 事 實 認 定 的問 題 。問 題 : 習 慣 與 習 慣 法 的 區(qū) 別日 本 商 法 2005年 修 正 將 商 習 慣 也 作 為 法 源
55、5 商 事 判 例6 商 業(yè) 政 策 民 法 通 則 第 6條 民 事 活 動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 法 律 沒 有 規(guī) 定的 , 應 當 遵 守 國 家 政 策 。二 十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公 司 活 動 昌 盛 , 但 沒 有公 司 及 票 據 法 第 三 章 商 法 的 適 用 范 圍 1 事 物 的 適 用 范 圍 商 法 對 象 之 事 項 : 商 事 實 質 意 義 商 法 對 象 之 事 項 : 企 業(yè) 特 有 的 經 濟 生 活 關 系 形 式 意 義 商 法 對 象 之 事 項 : 商 法 典 所 規(guī) 定 的 所 有 事 項 2 時 間 的 適 用 范 圍 3 人
56、 、 場 所 的 適 用 范 圍 第 二 篇 商 法 總 則第 一 章 商 人第 一 節(jié) 商 人 的 意 義一 概 說 商 人 、 商 行 為 概 念 的 意 義 : 商 法 適 用 范 圍 的 問 題 商 人 及 商 行 為 兩 概 念 為 商 法 典 構 成 的 基 礎1 商 行 為 主 義 ( 客 觀 主 義 ) : 首 先 確 定 商 行 為 概 念 , 再 從 中 推 導 出 商 人 概 念 。 根 據 客 觀 的 性 質 將 一 定 的 行 為 規(guī) 定 為 商 行 為 , 無 論行 為 的 主 體 是 誰 , 以 商 行 為 為 業(yè) 者 即 被 確 定 為 商 人 。 商 法 是
57、關 于 商 行 為 的 法 , 只 要 行 為 的 活動 屬 于 商 行 為 , 行 為 的 主 體 就 是 商 人 ,其 活 動 適 用 于 商 法 。 歷 史 意 義 : 法 國 大 革 命 自 由 平 等 思 想 的 體 現 ,將 商 法 從 商 人 階 級 的 法 中 解 放 出 來 。 但其 缺 點 表 現 為 需 要 一 一 列 舉 何 為 商 行 為 ,無 法 窮 盡 隨 著 經 濟 發(fā) 展 不 斷 產 生 的 新 營業(yè) 類 型 。 2 商 人 主 義 ( 主 觀 主 義 ) : 首 先 確 定 商 人 的 概 念 , 再 從 其 中 推 導出 商 行 為 概 念 。 著 眼 于
58、 經 營 的 形 式 , 由 經 營 的 形 式 決定 商 人 概 念 , 再 將 商 人 營 業(yè) 上 的 行 為 確定 為 商 行 為 。 商 法 是 以 商 人 的 營 業(yè) 為 對 象 的 特 別 法 。同 一 行 為 , 商 人 為 之 , 則 適 用 商 法 , 非商 人 為 之 , 則 適 用 民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 3 折 衷 主 義 商 人 主 義 與 商 行 為 主 義 相 互 交 錯 的 立 法 方 式 。 日 本 商 行 為 商 人 商 行 為商 法 的 適 用 ( 日 本 商 法 的 規(guī) 定 ) 某 法 律 行 為 對 于 當 事 人 一 方 而 言 為 商 行
59、為時 , 當 事 人 雙 方 均 適 用 商 行 為 法 的 規(guī) 定 ( 日 本商 法 第 3條 第 1款 ) 。 但 是 , 商 行 為 法 里 存 在 著 要 求 當 事 人 雙 方都 是 商 人 才 能 適 用 的 規(guī) 定 。 二 固 有 的 商 人 商 人 :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 以 商 行 為 為 業(yè) 者 ( 商 法 4條 ) 。 1 自 己 的 名 義 :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 義 務 的 歸 屬 主 體 。 不 一 定 是 經 濟 利 益 的 歸 屬 主 體 2 以 商 行 為 為 業(yè) 者 為 業(yè) :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進 行 同 種 的 、 反 復 的 、繼
60、 續(xù) 的 行 為 。 營 利 的 目 的 : 以 獲 利 為 目 的 。 以 全 體 為 標 準 , 不 局限 于 某 一 個 單 個 行 為 。 是 否 具 有 營 利 目 的 , 要 從 社 會 的 、 客觀 的 角 度 予 以 判 斷 。 在 日 本 , 醫(yī) 生 、 律師 、 藝 術 家 的 活 動 被 認 為 不 具 有 營 業(yè) 目的 。 3 商 行 為 基 本 的 商 行 為 : 絕 對 的 商 行 為 營 業(yè) 的 商 行 為 基 本 的 商 行 為 構 成 商 人 概 念 附 屬 的 商 行 為 附 屬 的 商 行 為 由 商 人 概 念 導 出 絕 對 的 商 行 為 基 本 的
61、 商 行 為 營 業(yè) 的 商 行 為商 行 為 相 對 的 商 行 為 附 屬 的 商 行 為 絕 對 的 商 行 為 : 由 行 為 的 客 觀 性 質 來 決 定 的 商 行 為 。相 對 的 商 行 為 : 以 商 人 的 營 業(yè) 上 實 施 的 行 為 為 要 件 的 商 行 為 ?;?本 的 商 行 為 : 決 定 商 人 概 念 的 商 行 為 。 附 屬 的 商 行 為 : 由 商 人 概 念 推 導 出 來 的 行 為 。 ( 1) 各 種 絕 對 的 商 行 為 從 行 為 的 客 觀 性 質 推 導 出 的 商 行 為 , 無 論 是否 作 為 營 業(yè) 行 為 來 實 施
62、。 投 機 購 買 及 賣 出 實 行 投 機 購 買 : 以 伴 隨 著 獲 利 的 讓 與 活 動 為 意 ,有 償 取 得 動 產 、 不 動 產 以 及 有 價 證 券 的 行 為 。 實 行 賣 出 : 將 上 述 有 償 取 得 之 物 轉 讓 之 行 為 。 典 型 : 貿 易 行 業(yè) 取 得 行 為 , 讓 與 行 為 ( 處 分 行 為 ) 的 性 質 : 有 償 的 債 權 行 為 農 林 漁 業(yè) 等 原 始 產 業(yè) 的 , 從 自 然 界 原 始 取 得 的 行 為不 屬 于 絕 對 的 商 行 為 。 (非 債 權 行 為 ) 但 屬 于 擬 制 的 商 人讓 與 的
63、對 象 : 通 過 債 權 行 為 取 得 的 物 或 有 價 證 券 等 。 但讓 與 之 前 可 以 對 取 得 物 進 行 加 工 。制 造 業(yè) 者 的 原 材 料 購 入 、 產 品 的 銷 售 等 , 屬 于 絕 對 的 商行 為 。 投 機 賣 出 以 及 實 行 購 買 將 動 產 、 有 價 證 券 作 為 期 貨 先 行 賣 出 ,再 以 低 于 賣 出 價 格 將 其 購 入 , 從 中 獲 取 差 額 而得 利 的 行 為 。 交 易 所 內 實 施 的 交 易 行 為 交 易 所 : 多 數 的 商 人 定 期 地 集 合 在 一 起 , 對一 定 的 商 品 及 有
64、價 證 券 進 行 大 量 交 易 的 設 備 。 特 點 : 高 度 的 投 機 性 、 技 術 性 、 定 型 性 、 大量 性 以 及 強 烈 的 資 本 主 義 性 格 。 有 關 商 業(yè) 證 券 的 行 為 銀 行 票 據 、 貨 物 交 換 證 倉 庫 證 券 等 ( 2) 營 業(yè) 的 商 行 為 作 為 營 業(yè) (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而 反 復 進 行 的 行為 。 但 是 , 完 全 以 掙 取 工 資 為 目 的 從 事 勞 務 工 作的 不 在 此 范 圍 。 投 機 借 貸 行 為 及 實 行 行 為 投 機 借 貸 : 具 有 租 借 給 他 人 之 意 而
65、有 償 地 取得 或 租 借 動 產 、 不 動 產 的 行 為 。 實 行 行 為 ( 實 行 租 借 ) 行 為 : 將 上 述 有 償 取得 或 租 借 之 物 租 借 給 他 人 的 行 為 。 與 投 機 購 買 行 為 的 區(qū) 別 : 對 象 為 物 的 利 用 權而 非 所 有 權 。 汽 車 租 賃 , 錄 像 帶 出 租 為 他 人 而 制 造 或 加 工 的 行 為 洗 衣 業(yè) 有 關 電 , 煤 氣 供 給 的 行 為 有 關 運 送 的 行 為 提 供 空 間 移 動 這 一 事 實 行 為 勞 動 以 及 勞 務 的 承 包 土 建 營 造 業(yè) , 人 才 派 遣 業(yè)
66、 有 關 出 版 , 印 刷 , 攝 影 的 行 為 以 客 人 的 來 店 為 目 的 的 場 所 交 易 行 為 賓 館 , 飯 店 , 電 影 院 , 浴 室 銀 行 業(yè) 務 保 險 寄 放 的 承 擔 倉 庫 業(yè) , 停 車 場 業(yè) ( 3) 附 屬 的 商 行 為商 人 為 了 營 業(yè) 而 實 施 的 行 為 。商 人 的 行 為 被 推 定 為 為 了 營 業(yè) 而 實 施 的 行為 。 魚 販 的 絕 對 的 商 行 為 : 將 魚 低 價 買 進 高 價 賣 出 。魚 販 ( 商 人 ) 的 附 屬 的 商 行 為 : 金 錢 借 貸 行 為 ( 4) 一 方 的 商 行 為 當 事 人 的 一 方 的 行 為 為 商 行 為 時 , 原 則 上當 事 人 雙 方 都 適 用 于 商 法 的 規(guī) 定 。當 事 人 一 方 為 復 數 時 , 其 中 一 人 的 行 為 為商 行 為 時 ,所 有 的 當 事 人 都 適 用 于 商 法 的 規(guī) 定 。 ( 商法 3條 ) 三 擬 制 商 人 固 有 的 商 人 : 以 商 行 為 為 標 準 界 定 擬 制 商 人 :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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