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稅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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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 觀 調(diào) 控 法本 章 主 要 內(nèi) 容 :n 宏 觀 調(diào) 控 法 原 理n 財 政 法n 稅 收 法 律 制 度 重 點 n 金 融 法 背 景 : 宏 觀 調(diào) 控 法 原 理1、 由 眾 多 經(jīng) 濟 法 律 規(guī) 范 組成 的2、 主 要 表 現(xiàn) 為 國 家 通 過 經(jīng)濟 政 策 間 接 影 響 市 場 主 體經(jīng) 濟 行 為 選 擇 的 法 律 手 段 3、 調(diào) 整 對 象 : 宏 觀 調(diào) 控 關(guān)系 財 政 關(guān) 系 金 融 調(diào) 控 關(guān) 系 國 家 計 劃 關(guān) 系 產(chǎn) 業(yè) 關(guān) 系 固 定 資 產(chǎn) 投 資 關(guān) 系 等 宏 觀 調(diào) 控 法財政法 稅法 金融法 計 劃 法 、 產(chǎn) 業(yè) 結(jié) 構(gòu)與 布
2、 局 規(guī)劃 法 、 固 定 資 產(chǎn) 投資 法 等 財 政 法財 政 收 入 法財 政基 本 法 預(yù) 算 法稅 法 國 債 法 財 政 監(jiān) 督 法財 政 支 出 法政 府 采 購 法 轉(zhuǎn) 移 支 付 法 財 政 投資 法 等財 政 關(guān) 系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第 九 章 財 政 法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重 點 n 一 、 概 念n 調(diào) 整 特 定 的 財 政 主 體 之 間 的 財 力 與 財 權(quán) 的 分 配 關(guān) 系 的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 n 二 、 基 本 原 則n 適 度 分 權(quán) 原 則n 事 權(quán) 與 財 權(quán) 相 結(jié) 合 原 則n 三 、 我 國 財 政 收 支 劃
3、 分 法 的 主 要 內(nèi) 容n 財 政 管 理 體 制 : 統(tǒng) 一 領(lǐng) 導(dǎo) , 分 級 管 理n 分 稅 制 :n ( 一 ) 劃 分 財 政 級 次 預(yù) 算 法 第 2條n ( 二 ) 財 政 支 出 范 圍 的 劃 分 n ( 三 ) 財 政 收 入 范 圍 的 劃 分 n ( 四 ) 中 央 和 地 方 之 間 的 轉(zhuǎn) 移 支 付 預(yù) 算 法 重 點 n 一 、 預(yù) 算 法 概 述n 1、 預(yù) 算 的 概 念n 按 法 定 程 序 編 制 、 審 查 和 批 準 的 政 府 年 度 財 政 收 支 計 劃 n 2、 預(yù) 算 法 的 概 念 預(yù) 算 關(guān) 系n 二 、 預(yù) 算 級 次 和 結(jié)
4、 構(gòu) 預(yù) 算 法 第 2、 47條 n 1、 縱 向 而 言 中 央 預(yù) 算 和 地 方 各 級 預(yù) 算n 2、 橫 向 而 言 政 府 預(yù) 算 、 部 門 預(yù) 算 、 單 位 預(yù) 算n 三 、 預(yù) 算 的 收 支 范 圍n ( 一 ) 預(yù) 算 收 入n 1、 按 預(yù) 算 收 入 的 主 體 劃 分 n 中 央 預(yù) 算 收 入 、 地 方 預(yù) 算 收 入 、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享 收 入n 2、 按 預(yù) 算 收 入 的 來 源 劃 分n ( 二 ) 預(yù) 算 支 出n 1、 按 預(yù) 算 支 出 的 主 體 及 其 職 權(quán) 劃 分n 中 央 預(yù) 算 支 出 、 地 方 預(yù) 算 支 出n 2、
5、 按 預(yù) 算 支 出 的 性 質(zhì) 劃 分n 四 、 預(yù) 算 的 程 序 n 預(yù) 算 的 編 制 預(yù) 算 的 審 查 和 批 準 預(yù) 算 的 執(zhí) 行 預(yù) 算 的 調(diào) 整 決算 稅 收 法 律 制 度本 章 主 要 內(nèi) 容 :n 稅 收 的 概 述n 稅 法 的 概 念 n 稅 法 的 體 系 重 點 n 稅 法 的 構(gòu) 成 要 素 重 點 一 、 稅 收 的 概 述n ( 一 ) 稅 收 的 概 念n 1、 強 制 性 n 2、 無 償 性 n 3、 固 定 性 n ( 二 ) 稅 收 的 分 類 n 1、 按 征 稅 對 象 性 質(zhì) :流 轉(zhuǎn) 稅 、 所 得 稅 、 財 產(chǎn) 稅 、 資源 稅
6、、 行 為 稅 五 大 類 n 2、 按 征 收 權(quán) 限 和 稅 收 歸 屬 :中 央 稅 、 地 方 稅 、 中 央與 地 方 共 享 稅 n 3、 按 稅 負 轉(zhuǎn) 嫁 :直 接 稅 與 間 接 稅 。 二 、 稅 法 的 概 念 n 調(diào) 整 稅 收 關(guān)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n 調(diào) 整 對 象 稅 收 關(guān) 系 :n 1、 稅 收 征 納 關(guān) 系n 2、 稅 收 體 制 關(guān) 系n 3、 其 他 稅 收 關(guān) 系 三 、 稅 法 的 體 系 稅 法稅 收 體 制 法 稅 收 實 體 法 稅 收 程 序 法流 轉(zhuǎn) 稅 所 得 稅 財 產(chǎn) 稅 資 源 稅 行 為 稅 稅 務(wù)管 理 稅
7、 款征 收 稅 務(wù)檢 查 違 反 稅 法的 法 律 責(zé)任 增 值 稅營 業(yè) 稅消 費 稅關(guān) 稅 等 企 業(yè) 所得 稅 、個 人 所得 稅 等 房 產(chǎn) 稅 、契 稅 等 資 源 稅 、土 地 使用 稅 等 印 花 稅 、屠 宰 稅 、宴 席 稅 稅 收 征 管 法 ( 一 ) 納 稅 主 體 對 誰 征 納 稅 人 、 扣 繳 義 務(wù) 人 ( 二 ) 征 稅 對 象 對 什 么 征 稅 與 計 稅 依 據(jù) 、 稅 目 的 區(qū) 別( 三 ) 稅 率 征 多 少 稅 1、 比 例 稅 率 2、 累 進 稅 率 3、 定 額 稅 率四 、 稅 法 的 構(gòu) 成 要 素 ( 四 ) 納 稅 環(huán) 節(jié) 、 期
8、 限 和 地 點( 五 ) 減 免 稅 固 定 性 減 免 稅 、 審 核 性 減 免 稅( 六 ) 稅 務(wù) 爭 議 1、 相 對 人 對 征 稅 機 關(guān) 的 征 稅 決 定 或 事 項 不 服 而 引起 的 爭 議 ; 2、 相 對 人 對 征 稅 機 關(guān) 的 處 罰 決 定 和 強 制 執(zhí) 行 措 施 等不 服 而 引 起 的 爭 議 。( 七 ) 稅 收 法 律 責(zé) 任 1、 納 稅 主 體 因 違 反 稅 法 而 應(yīng) 承 擔(dān) 的 法 律 責(zé) 任 2、 征 稅 主 體 因 違 反 稅 法 而 應(yīng) 承 擔(dān) 的 法 律 責(zé) 任 金 融 法金 融 法金 融 組 織 法 金 融 調(diào) 控 法 金
9、融 監(jiān) 管 法 金 融 業(yè) 務(wù) 法金 融 組 織 關(guān) 系金 融 業(yè) 務(wù) 關(guān) 系金 融 管 理 關(guān) 系 金 融 組 織 體 系 重 點 n 以 中 央 銀 行 為 主 導(dǎo) , 以 國 有 商 業(yè) 銀 行 為 主 體 ,多 種 金 融 機 構(gòu) 并 存 、 分 工 協(xié) 作 。n 一 、 中 央 銀 行 中 國 人 民 銀 行n 二 、 商 業(yè) 銀 行 國 有 和 其 他 商 業(yè) 銀 行n 三 、 政 策 性 銀 行 n 四 、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P464-P462n 中 國 銀 行 業(yè)監(jiān)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n ( 一 ) 法 律 地 位 中 央
10、銀 行n ( 二 ) 特 征 與 業(yè) 務(wù) 范 圍 ( 職 能 ) 重 點 n 1、 發(fā) 行 的 銀 行 享 有 人 民 幣 的 獨 占 發(fā) 行 權(quán)n 2、 政 府 的 銀 行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領(lǐng) 導(dǎo)n 3、 銀 行 的 銀 行 以 商 業(yè) 銀 行 等 為 業(yè) 務(wù) 對 象n ( 三 ) 職 責(zé)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第 4條 二 、 商 業(yè) 銀 行n ( 一 ) 法 律 地 位 企 業(yè) 法 人n ( 二 ) 業(yè) 務(wù) 范 圍 重 點 n 1、 存 款 業(yè) 務(wù)n 2、 貸 款 業(yè) 務(wù)n 3、 中 間 業(yè) 務(wù) 三 、 政 策 性 銀 行n ( 一 ) 法 律 地 位 特 殊 企 業(yè)n
11、 ( 二 ) 特 征 n 1、 多 由 政 府 以 全 額 出 資 或 參 股 等 形 式 創(chuàng) 立 n 2、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n 3、 具 有 特 定 的 業(yè) 務(wù) 領(lǐng) 域 和 服 務(wù) 對 象n 4、 一 般 實 行 單 獨 立 法n ( 三 ) 職 能n 1、 金 融 中 介 職 能n 2、 倡 導(dǎo) 性 職 能n 3、 補 充 性 職 能 n 4、 服 務(wù) 性 職 能 預(yù) 算 法 第 2條n 國 家 實 行 一 級 政 府 一 級 預(yù) 算 , 設(shè) 立 中 央 , 省 、 自 治 區(qū) 、直 轄 市 , 設(shè) 區(qū) 的 市 、 自 治 州 , 縣 、 自 治 縣 、 不 設(shè) 區(qū) 的市 、
12、市 轄 區(qū) , 鄉(xiāng) 、 民 族 鄉(xiāng) 、 鎮(zhèn) 五 級 預(yù) 算 。n 不 具 備 設(shè) 立 預(yù) 算 條 件 的 鄉(xiāng) 、 民 族 鄉(xiāng) 、 鎮(zhèn) , 經(jīng) 省 、 自 治區(qū) 、 直 轄 市 政 府 確 定 , 可 以 暫 不 設(shè) 立 預(yù) 算 。 預(yù) 算 法 第 19條n 預(yù) 算 由 預(yù) 算 收 入 和 預(yù) 算 支 出 組 成 。n 預(yù) 算 收 入 包 括 :n (一 )稅 收 收 入 ;n (二 )依 照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 上 繳 的 國 有 資 產(chǎn) 收 益 ;n (三 )專 項 收 入 ;n (四 )其 他 收 入 。n 預(yù) 算 支 出 包 括 :n (一 )經(jīng) 濟 建 設(shè) 支 出 ;n (二 )教 育 、
13、 科 學(xué) 、 文 化 、 衛(wèi) 生 、 體 育 等 事 業(yè) 發(fā) 展 支 出 ; n (三 )國 家 管 理 費 用 支 出 ;n (四 )國 防 支 出 ;n (五 )各 項 補 貼 支 出 ;n (六 )其 他 支 出 。 關(guān) 于 實 行 分 稅 制 財 政 管 理 體 制 的 決 定 n 中 央 與 地 方 事 權(quán) 和 支 出 的 劃 分 :n 根 據(jù) 現(xiàn) 在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事 權(quán) 的 劃 分 , 中 央 財 政 主 要 承 擔(dān)國 家 安 全 、 外 交 和 中 央 國 家 機 關(guān) 運 轉(zhuǎn) 所 需 經(jīng) 費 , 調(diào) 整 國 民 經(jīng) 濟結(jié) 構(gòu) 、 協(xié) 調(diào) 地 區(qū) 發(fā) 展 、
14、 實 施 宏 觀 調(diào) 控 所 必 需 的 支 出 以 及 由 中 央直 接 管 理 的 事 業(yè) 發(fā) 展 支 出 。 具 體 包 括 : 國 防 費 , 武 警 經(jīng) 費 , 外交 和 援 外 支 出 , 中 央 級 行 政 管 理 費 , 中 央 統(tǒng) 管 的 基 本 建 設(shè) 投 資 ,中 央 直 屬 企 業(yè) 的 技 術(shù) 改 造 和 新 產(chǎn) 品 試 制 費 , 地 質(zhì) 勘 探 費 , 由 中央 財 政 安 排 的 支 農(nóng) 支 出 , 由 中 央 負 擔(dān) 的 國 內(nèi) 外 債 務(wù) 的 還 本 付 息支 出 , 以 及 中 央 本 級 負 擔(dān) 的 公 檢 法 支 出 和 文 化 、 教 育 、 衛(wèi) 生
15、、科 學(xué) 等 各 項 事 業(yè) 費 支 出 。 n 地 方 財 政 主 要 承 擔(dān) 本 地 區(qū) 政 權(quán) 機 關(guān) 運 轉(zhuǎn) 所 需 支 出 以 及 本 地 區(qū) 經(jīng)濟 、 事 業(yè) 發(fā) 展 所 需 支 出 。 具 體 包 括 : 地 方 行 政 管 理 費 , 公 檢 法支 出 , 部 分 武 警 經(jīng) 費 , 民 兵 事 業(yè) 費 , 地 方 統(tǒng) 籌 的 基 本 建 設(shè) 投 資 ,地 方 企 業(yè) 的 技 術(shù) 改 造 和 新 產(chǎn) 品 試 制 經(jīng) 費 , 支 農(nóng) 支 出 , 城 市 維 護和 建 設(shè) 經(jīng) 費 , 地 方 文 化 、 教 育 、 衛(wèi) 生 等 各 項 事 業(yè) 費 , 價 格 補 貼支 出 以 及
16、其 他 支 出 。 關(guān) 于 實 行 分 稅 制 財 政 管 理 體 制 的 決 定 n 中 央 與 地 方 收 入 的 劃 分 。n 根 據(jù) 事 權(quán) 與 財 權(quán) 相 結(jié) 合 的 原 則 , 按 稅 種 劃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收 入 。 將 維 護 國 家權(quán) 益 、 實 施 宏 觀 調(diào) 控 所 必 需 的 稅 種 劃 為 中 央 稅 ; 將 同 經(jīng) 濟 發(fā) 展 直 接 相 關(guān) 的 主要 稅 種 劃 為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享 稅 ; 將 適 合 地 方 征 管 的 稅 種 劃 為 地 方 稅 , 并 充 實地 方 稅 稅 種 , 增 加 地 方 稅 收 入 。 具 體 劃 分 如
17、下 :n 中 央 固 定 收 入 包 括 : 關(guān) 稅 , 海 關(guān) 代 征 消 費 稅 和 增 值 稅 , 消 費 稅 , 中 央 企 業(yè) 所得 稅 , 地 方 銀 行 和 外 資 銀 行 及 非 銀 行 金 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鐵 道 部 門 、 各 銀 行 總行 、 各 保 險 總 公 司 等 集 中 交 納 的 收 入 (包 括 營 業(yè) 稅 、 所 得 稅 、 利 潤 和 城 市 維護 建 設(shè) 稅 ), 中 央 企 業(yè) 上 交 利 潤 等 。 外 貿(mào) 企 業(yè) 出 口 退 稅 , 除 一 九 九 三 年 地 方已 經(jīng) 負 擔(dān) 的 20 部 分 列 入 地 方 上 交 中 央 基 數(shù)
18、外 , 以 后 發(fā) 生 的 出 口 退 稅 全 部由 中 央 財 政 負 擔(dān) 。 n 地 方 固 定 收 入 包 括 : 營 業(yè) 稅 (不 含 鐵 道 部 門 、 各 銀 行 總 行 、 各 保 險 總 公 司 集中 交 納 的 營 業(yè) 稅 ), 地 方 企 業(yè) 所 得 稅 (不 含 上 述 地 方 銀 行 和 外 資 銀 行 及 非 銀 行金 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地 方 企 業(yè) 上 交 利 潤 , 個 人 所 得 稅 , 城 鎮(zhèn) 土 地 使用 稅 , 固 定 資 產(chǎn) 投 資 方 向 調(diào) 節(jié) 稅 , 城 市 維 護 建 設(shè) 稅 (不 含 鐵 道 部 門 、 各 銀 行總 行 、 各
19、保 險 總 公 司 集 中 交 納 的 部 分 ), 房 產(chǎn) 稅 , 車 船 使 用 稅 , 印 花 稅 , 屠宰 稅 , 農(nóng) 牧 業(yè) 稅 , 對 農(nóng) 業(yè) 特 產(chǎn) 收 入 征 收 的 農(nóng) 業(yè) 稅 (簡 稱 農(nóng) 業(yè) 特 產(chǎn) 稅 ), 耕 地 占用 稅 , 契 稅 , 遺 產(chǎn) 和 贈 予 稅 , 土 地 增 值 稅 , 國 有 土 地 有 償 使 用 收 入 等 。n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享 收 入 包 括 : 增 值 稅 、 資 源 稅 、 證 券 交 易 稅 。 增 值 稅 中 央 分享 75 , 地 方 分 享 25 。 資 源 稅 按 不 同 的 資 源 品 種 劃 分 , 大 部 分
20、 資 源 稅 作為 地 方 收 入 , 海 洋 石 油 資 源 稅 作 為 中 央 收 入 。 證 券 交 易 稅 , 中 央 與 地 方 各 分享 50 。 關(guān) 于 實 行 分 稅 制 財 政 管 理 體 制 的 決 定 n 中 央 財 政 對 地 方 稅 收 返 還 數(shù) 額 的 確 定 。n 為 了 保 持 現(xiàn) 有 地 方 既 得 利 益 格 局 , 逐 步 達 到 改 革 的 目 標 , 中 央財 政 對 地 方 稅 收 返 還 數(shù) 額 以 一 九 九 三 年 為 基 期 年 核 定 。 按 照 一九 九 三 年 地 方 實 際 收 入 以 及 稅 制 改 革 和 中 央 與 地 方 收
21、 入 劃 分 情況 , 核 定 一 九 九 三 年 中 央 從 地 方 凈 上 劃 的 收 入 數(shù) 額 。 一 九 九 三年 中 央 從 地 方 凈 上 劃 收 入 , 全 額 返 還 地 方 , 保 證 現(xiàn) 有 地 方 既 得財 力 , 并 以 此 作 為 以 后 中 央 對 地 方 稅 收 返 還 基 數(shù) 。 一 九 九 四 年以 后 , 稅 收 返 還 額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基 數(shù) 上 逐 年 遞 增 , 遞 增 率 按 全國 增 值 稅 和 消 費 稅 的 平 均 增 長 率 的 1 0.3系 數(shù) 確 定 , 即 上 述 兩稅 全 國 平 均 每 增 長 1 , 中 央 財 政
22、對 地 方 的 稅 收 返 還 增 長 0.3 。如 若 一 九 九 四 年 以 后 中 央 凈 上 劃 收 入 達 不 到 一 九 九 三 年 基 數(shù) ,則 相 應(yīng) 扣 減 稅 收 返 還 數(shù) 額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第 2條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在 國 務(wù) 院 領(lǐng) 導(dǎo) 下 , 制 定 和 執(zhí) 行 貨 幣 政 策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風(fēng) 險 , 維 護 金 融 穩(wěn) 定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第 4條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履 行 下 列 職 責(zé) :n ( 一 ) 發(fā)
23、布 與 履 行 其 職 責(zé) 有 關(guān) 的 命 令 和 規(guī) 章 ;n ( 二 ) 依 法 制 定 和 執(zhí) 行 貨 幣 政 策 ; n ( 三 ) 發(fā) 行 人 民 幣 , 管 理 人 民 幣 流 通 ;n ( 四 ) 監(jiān) 督 管 理 銀 行 間 同 業(yè) 拆 借 市 場 和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 n ( 五 ) 實 施 外 匯 管 理 , 監(jiān) 督 管 理 銀 行 間 外 匯 市 場 ;n ( 六 ) 監(jiān) 督 管 理 黃 金 市 場 ;n ( 七 ) 持 有 、 管 理 、 經(jīng) 營 國 家 外 匯 儲 備 、 黃 金 儲 備 ;n ( 八 ) 經(jīng) 理 國 庫 ; n ( 九 ) 維 護 支 付
24、 、 清 算 系 統(tǒng) 的 正 常 運 行 ; n ( 十 ) 指 導(dǎo) 、 部 署 金 融 業(yè) 反 洗 錢 工 作 , 負 責(zé) 反 洗 錢 的 資 金 監(jiān) 測 ;n ( 十 一 ) 負 責(zé) 金 融 業(yè) 的 統(tǒng) 計 、 調(diào) 查 、 分 析 和 預(yù) 測 ;n ( 十 二 ) 作 為 國 家 的 中 央 銀 行 , 從 事 有 關(guān) 的 國 際 金 融 活 動 ; n ( 十 三 ) 國 務(wù) 院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職 責(zé) 。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為 執(zhí) 行 貨 幣 政 策 ,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從 事 金 融 業(yè) 務(wù) 活 動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25、 n 第 3條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是 保 持 貨 幣 幣 值 的 穩(wěn) 定 , 并 以 此 促 進 經(jīng) 濟增 長 。n 第 5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就 年 度 貨 幣 供 應(yīng) 量 、 利 率 、 匯 率 和 國 務(wù)院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作 出 的 決 定 , 報 國 務(wù) 院 批 準 后 執(zhí) 行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就 前 款 規(guī)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有 關(guān) 貨 幣 政 策 事 項 作 出 決定 后 , 即 予 執(zhí) 行 , 并 報 國 務(wù) 院 備 案 。n 第 6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應(yīng) 當 向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wù) 委 員 會
26、提 出有 關(guān) 貨 幣 政 策 情 況 和 金 融 業(yè) 運 行 情 況 的 工 作 報 告 。n 第 7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在 國 務(wù) 院 領(lǐng) 導(dǎo) 下 依 法 獨 立 執(zhí) 行 貨 幣 政 策 ,履 行 職 責(zé) , 開 展 業(yè) 務(wù) , 不 受 地 方 政 府 、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 社 會 團體 和 個 人 的 干 涉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n 第 18條 人 民 幣 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統(tǒng) 一 印 制 、 發(fā) 行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fā) 行 新 版 人 民 幣 , 應(yīng) 當 將 發(fā) 行 時 間 、 面 額 、 圖 案 、 式 樣 、 規(guī)格 予 以 公 告
27、 。n 第 19條 禁 止 偽 造 、 變 造 人 民 幣 。 禁 止 出 售 、 購 買 偽 造 、 變 造 的 人 民 幣 。禁 止 運 輸 、 持 有 、 使 用 偽 造 、 變 造 的 人 民 幣 。 禁 止 故 意 毀 損 人 民 幣 。 禁 止在 宣 傳 品 、 出 版 物 或 者 其 他 商 品 上 非 法 使 用 人 民 幣 圖 樣 。 n 第 20條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不 得 印 制 、 發(fā) 售 代 幣 票 券 , 以 代 替 人 民 幣 在 市 場上 流 通 。n 第 21條 殘 缺 、 污 損 的 人 民 幣 ,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的 規(guī) 定 兌
28、換 , 并 由 中 國人 民 銀 行 負 責(zé) 收 回 、 銷 毀 。 n 第 22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設(shè) 立 人 民 幣 發(fā) 行 庫 , 在 其 分 支 機 構(gòu) 設(shè) 立 分 支 庫 。 分支 庫 調(diào) 撥 人 民 幣 發(fā) 行 基 金 , 應(yīng) 當 按 照 上 級 庫 的 調(diào) 撥 命 令 辦 理 。 任 何 單 位 和個 人 不 得 違 反 規(guī) 定 , 動 用 發(fā) 行 基 金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經(jīng) 理 國 庫 第 24條 n 持 有 、 管 理 、 經(jīng) 營 國 家 外 匯 儲 備 、 黃 金 儲 備 第
29、 4條 第 7項 n 代 理 國 務(wù) 院 財 政 部 門 組 織 發(fā) 行 、 兌 付 國 債 和 其 他 政 府債 第 23條 第 5項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作 為 政 府 銀 行 從 事 的 其 他 業(yè) 務(wù)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n 第 26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可 以 根 據(jù) 需 要 , 為 銀 行 業(yè) 金 融 機 構(gòu) 開 立賬 戶 , 但 不 得 對 銀 行 業(yè) 金 融 機 構(gòu) 的 賬 戶 透 支 。 n 第 27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應(yīng) 當 組 織 或 者 協(xié) 助 組 織 銀 行 業(yè) 金 融 機 構(gòu)相 互 之 間 的 清 算 系 統(tǒng) , 協(xié) 調(diào) 銀 行 業(yè)
30、 金 融 機 構(gòu) 相 互 之 間 的 清 算 事項 , 提 供 清 算 服 務(wù) 。 具 體 辦 法 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制 定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會 同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制 定 支 付 結(jié) 算 規(guī)則 。 n 第 28條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根 據(jù) 執(zhí) 行 貨 幣 政 策 的 需 要 , 可 以 決 定 對商 業(yè) 銀 行 貸 款 的 數(shù) 額 、 期 限 、 利 率 和 方 式 , 但 貸 款 的 期 限 不 得超 過 一 年 。 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作 為 銀 行 的 銀 行 從 事 的 其 他 業(yè) 務(wù)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31、法 第 32條n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有 權(quán) 對 金 融 機 構(gòu) 以 及 其 他 單 位 和 個 人 的 下 列 行 為進 行 檢 查 監(jiān) 督 : n ( 一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存 款 準 備 金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 n ( 二 ) 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特 種 貸 款 有 關(guān) 的 行 為 ; n ( 三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人 民 幣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 n ( 四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銀 行 間 同 業(yè) 拆 借 市 場 、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管 理 規(guī)定 的 行 為 ; n ( 五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外 匯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 n
32、 ( 六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黃 金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 n ( 七 ) 代 理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經(jīng) 理 國 庫 的 行 為 ; n ( 八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清 算 管 理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 n ( 九 ) 執(zhí) 行 有 關(guān) 反 洗 錢 規(guī) 定 的 行 為 。 n 前 款 所 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特 種 貸 款 , 是 指 國 務(wù) 院 決 定 的 由 中 國 人民 銀 行 向 金 融 機 構(gòu) 發(fā) 放 的 用 于 特 定 目 的 的 貸 款 。 商 業(yè) 銀 行 法 第 2條n 本 法 所 稱 的 商 業(yè) 銀 行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33、和國 公 司 法 設(shè) 立 的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發(fā) 放 貸 款 、 辦 理 結(jié)算 等 業(yè) 務(wù) 的 企 業(yè) 法 人 。 商 業(yè) 銀 行 法 第 3條n 商 業(yè) 銀 行 可 以 經(jīng) 營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業(yè) 務(wù) :n ( 一 )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存 款 業(yè) 務(wù) n ( 二 ) 發(fā)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貸 款 業(yè) 務(wù)n ( 三 ) 辦 理 國 內(nèi) 外 結(jié) 算 ; n ( 四 ) 辦 理 票 據(jù) 承 兌 與 貼 現(xiàn) ;n ( 五 ) 發(fā) 行 金 融 債 券 ; n ( 六 ) 代 理 發(fā) 行 、 代 理 兌 付 、 承 銷 政 府 債 券
34、 ;n ( 七 )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 金 融 債 券 ;n ( 八 ) 從 事 同 業(yè) 拆 借 ; n ( 九 ) 買 賣 、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n ( 十 ) 從 事 銀 行 卡 業(yè) 務(wù) ; n ( 十 一 )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wù) 及 擔(dān) 保 ; n ( 十 二 )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及 代 理 保 險 業(yè) 務(wù) ; n ( 十 三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wù) ; n ( 十 四 )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批 準 的 其 他 業(yè) 務(wù) 。n 中 間 業(yè) 務(wù) n 經(jīng) 營 范 圍 由 商 業(yè) 銀 行 章 程 規(guī) 定 , 報 國 務(wù)
35、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批 準 。 n 商 業(yè) 銀 行 經(jīng)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批 準 , 可 以 經(jīng) 營 結(jié) 匯 、 售 匯 業(yè) 務(w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法 n 第 2條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負 責(zé) 對 全 國 銀 行 業(yè) 金 融 機 構(gòu) 及 其 業(yè) 務(wù) 活動 監(jiān)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n 本 法 所 稱 銀 行 業(yè) 金 融 機 構(gòu) , 是 指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nèi) 設(shè) 立 的 商 業(yè) 銀 行 、 城市 信 用 合 作 社 、 農(nóng)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36、的 金 融 機 構(gòu) 以 及 政 策 性 銀 行 。n 對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nèi) 設(shè) 立 的 金 融 資 產(chǎn) 管 理 公 司 、 信 托 投 資 公 司 、 財 務(wù) 公司 、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以 及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批 準 設(shè) 立 的 其 他 金 融 機構(gòu)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 適 用 本 法 對 銀 行 業(yè) 金 融 機 構(gòu) 監(jiān) 督 管 理 的 規(guī) 定 。n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依 照 本 法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對 經(jīng) 其 批 準 在 境 外 設(shè) 立 的 金融 機 構(gòu) 以 及 前 二 款 金 融 機 構(gòu) 在 境 外 的 業(yè) 務(wù) 活 動 實 施 監(jiān) 督 管 理 。 n 第 8條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根 據(jù) 履 行 職 責(zé) 的 需 要 設(shè) 立 派 出 機 構(gòu) 。 國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對 派 出 機 構(gòu) 實 行 統(tǒng) 一 領(lǐng) 導(dǎo) 和 管 理 。n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的 派 出 機 構(gòu) 在 國 務(wù) 院 銀 行 業(yè)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gòu) 的 授 權(quán)范 圍 內(nèi) , 履 行 監(jiān) 督 管 理 職 責(z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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