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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眾籌問題
來源:北京股權律師網? 作者:歐陽黎炯律師? 時間: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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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眾籌從概念逐漸變?yōu)閷嵺`及證監(jiān)會對股權眾籌的一系列調研活動,人們不禁開始憧憬,政策層面很可能會對股權眾籌予以認可并加以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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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眾籌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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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大致可以分為實物眾籌和股權眾籌。前者的典型是現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眾籌,眾籌款實際上就是購買硬件的預付款。投資人與眾籌發(fā)起人之間實際上只是買賣關系,因此在項目過程相對簡單。后者的典型則是現在雨后春筍般的眾籌咖啡館、眾籌天使投資,眾籌款作為股權出資注入公司,投資人成為眾籌股東、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股權眾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
2、股權架構、公司治理模式,項目進行的過程也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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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既然是“眾”籌,就說明股東數量非常多。不過,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導致大部分眾籌股東不能直接出現在企業(y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有兩種:
(1)委托持股,或者說是代持股。一個實名股東分別與幾個乃至幾十個隱名的眾籌股東簽訂代持股協(xié)議,代表眾籌股東持有眾籌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已經認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這種模式下,眾籌股東并不親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記里只體現出該實名
3、股東的身份。
(2)持股平臺持股。比如,先設立一個持股平臺,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持股平臺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持股平臺;然后,持股平臺把這筆款再投入眾籌公司,由持股平臺作為眾籌公司的股東。這樣五十個眾籌股東在眾籌公司里只體現為一個股東,即持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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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臺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F在,很多眾籌發(fā)起人開始傾向于把有限合伙作為持股平臺。眾籌股東作為有限合伙人,眾籌發(fā)起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yè)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負責管理。這樣,眾籌發(fā)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臺,進而控制持股平臺在眾籌公司的股份,也就實際上控制了眾籌股東的
4、投資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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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股東面臨的這種情況,某種程度上類似于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東眾多且很可能互不認識,大部分股東只是為了享有投資回報而不在意是否參與決策,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控制力被嚴重削弱。因此,股權眾籌公司也面臨著類似上市公司的道德風險,即如何確保部分股東及其操縱的管理層不會侵犯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證券法律制度百余年的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如何監(jiān)管這種道德風險而演進的,如信息披露制度、股東集團訴訟等。但是,股權眾籌公司發(fā)展過于迅猛,以至于還沒有來得及借鑒到上市公司的這些成熟做法,于是道德風險便接踵而至,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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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眾籌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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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一:股東身
5、份沒有直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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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委托持股模式,眾籌股東的名字不會在工商登記里體現出來,只會顯示實名股東的名字。盡管法律認可委托持股的合法性,但是還需要證明眾籌股東有委托過實名股東。這種委托關系,是眾籌股東和實名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如果這種約定沒有書面文件,或者其他證據證明,眾籌公司和實名公司翻臉不認可眾籌股東的身份了,眾籌股東有口難辯,根本沒法證明“我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或者“他名下的股份其實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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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持股平臺模式,眾籌股東與眾籌公司之間隔了一個持股平臺,眾籌公司股東名冊里只有持股平臺,沒有眾籌股東。因此,眾籌股東與眾籌公司之間的關系非常間接,身份也相對隱晦,對眾籌公司幾乎無法產生
6、直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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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的全員持股計劃,實際上也是一種股權眾籌。但有的全員持股公司,如華為,員工也僅持有一種所謂的“虛擬受限股”,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分紅,以及虛擬股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增值部分,但沒有所有權、表決權,也不能轉讓和出售,股東身份更談不上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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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二:股東無法參與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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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眾籌項目中,眾籌股東雖然是公司股東,但是幾乎很難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基本上都不太能親自參加股東會、參與股東會表決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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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眾籌公司角度,如果每次股東會都有嘩啦啦幾十上百好人來參加,對協(xié)調和決策都會造成很大障礙。組織個有幾十上百人都參加的股東會將會非常艱難;在股東會召集前,提前
7、確定可供討論的議題、哪些問題需要討論,也會因為人多嘴雜,難以達成共識;好不容易組織起來股東會后,因為七嘴八舌眾口難調,想要過半數通過任何表決都會困難重重。所以,眾籌股東都參與決策,會嚴重削弱公司決策效率。現實操作中,很多籌咖啡館都面臨過因為“一人一句”決策權混亂,而面臨散伙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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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不尊重眾籌股東的參與決策權,眾籌股東的利益又很難得到保障。眾籌公司收了股東的錢,不為公司辦事,不好好經營,或者經營好了把公司資產挪為己有,這種做法也并不罕見。所以,不妨參照上市公司的做法,眾籌股東,至少要保證自己對眾籌公司的經營情況有知情權,眾籌公司也應當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審計等第三方監(jiān)
8、督的機制。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眾籌股東也最好有提議乃至表決罷免眾籌公司負責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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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三:股東無法決定是否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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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股東參與眾籌,很多時候是看中眾籌公司的盈利能力。為什么現在大家現在愿意參與眾籌?房地產投資已經不吃香了,股市誰都不敢進去,理財產品收益率比儲蓄高不了太多,P2P貸款也經??吹綌y款跑路的消息。而股權眾籌,投資項目看得見、摸得著的,收益率會也很可能更有保證。因此很多人愿意參與股權眾籌,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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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司法并未規(guī)定公司有稅后可分配利潤就必須分紅。利潤分配方案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了,才會根據這個方案向股東分配紅利。如果股東會沒有表決通過,或者股東會干
9、脆就不審議這個議題,即使公司賬上趴著大筆大筆的稅后利潤,眾籌股東也只能眼饞著,拿不到。眾籌公司完全可以以一句:“稅后利潤要用于公司長期發(fā)展的再投資”,把眾籌股東推到千里之外。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強制分紅,那么眾籌股東只能自己保護自己,最好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強制分紅條款,即如果有稅后可分配利潤,每年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向眾籌股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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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四:入股方式隨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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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說了三個坑,還是在股權眾籌操作相對規(guī)范情況下遇到的問題,至少還眾籌公司、眾籌發(fā)起人還跟眾籌股東有協(xié)議、有協(xié)商?,F實的股權眾籌中,發(fā)起人與眾籌股東存在或近或遠的親朋好友關系,操作起來常常會很不規(guī)范。比如,有時候只是有朋友張羅說要股權
10、眾籌,項目沒有看到、公司沒有看到、文件沒有看到,眾籌的款項就打到了發(fā)起人個人的銀行帳號里了。這筆款,到底是什么性質,誰都說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為實物眾籌,發(fā)起人打算開發(fā)個智能硬件,大家給他的錢,不是獲得他公司的股份,是預付給他的貨款,倒時候召集人給眾籌股東一個產品就算是了事。也可以理解為借款,眾籌投資人借錢給發(fā)起人,到時候發(fā)起人還錢、頂多加點利息,但是眾籌投資人不是公司股東,公司估值再高、股權再值錢、再有多高的分紅,也跟眾籌投資人沒有半毛錢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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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股東在掏出錢之前,必須要先搞明白,給發(fā)起人的投資款,到底是獲得什么,是股權嗎?如果是股權,代持協(xié)議/入股協(xié)議簽了嗎?股東投票權怎
11、么說的?分紅有保障嗎?這些東西都用法律文件明確下來了嗎?只有規(guī)范化了,才稍微有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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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五:把自己當作風險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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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項目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特點,風險投資人會向大量的項目進行投資,大部分的項目都會投資失敗,但是只要其中少數幾個項目上市了、被并購,投資成功的收益回報,不僅可以彌補投資失敗的損失,還能有很高的盈余。但是,股權眾籌本身就是為了降低投資門檻,所以絕大多數眾籌股東都是普通老百姓。一方面,眾籌投資人不可能有資金向大量的項目投資,手頭的資金一般也就只夠投一兩個項目,如果這一兩個項目干砸了,那就是血本無歸、棺材本都沒有了。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人一般會對行業(yè)有深入的研究,對項目商業(yè)可行性的判斷相對專業(yè),而普通老百姓可能更多的是聽信于眾籌發(fā)起人的鼓吹、缺乏判斷的能力,投資的風險也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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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普通人參與股權眾籌,千萬不要把自己當作風險投資人投資的項目,最好是傳統(tǒng)一些的行業(yè),收益可逾期、持續(xù)且穩(wěn)定,最好不要追求高風險、高回報。在這個前提下,認真考察自己的投資項目,在自己熟悉的行業(yè)領域或地域范圍投資。最后,還可以借鑒風險投資人的投資原則“投資就是投人”,一定要找個值得信任的眾籌發(fā)起人,或者保障機制完善的眾籌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