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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文檔新《企業(yè)所得稅法》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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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 2、 年 度 申 報 表 的 作 用 3、 年 度 申 報 表 的 設 計 思 路 4、 年 度 申 報 表 的 構 成 D: 主 要 指 標 二 、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計 算 時 應 當 遵 循 的 原 則 1、 實 施 條 例 第 9條 : 企 業(yè)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的 確 定 應 當遵 循 權 責 發(fā) 生 制 原 則 , 屬 于 當 期 的 收 入 和 費 用 , 不 管是 否 在 當 期 收 取 或 支 付 , 應 當 確 認 為 當 期 的 收 入 和 費用 ; 反 之 , 不 屬 于 當 期 的 收 入 或 費 用 , 即 使 在 當 期 收取 或 支 付 ,

2、 也 不 確 認 為 當 期 的 收 入 和 費 用 。 另 有 規(guī) 定除 外 。 2、 收 入 確 認 條 件A支 持 收 入 實 現(xiàn) 的 事 項 已 經(jīng) 發(fā) 生B收 入 能 夠 準 確 的 計 量 , 估 計 的 收 入 不 需 要 繳 納 企 業(yè)所 得 稅 。3、 成 本 費 用 的 確 認 條 件A實 際 發(fā) 生 的 原 則B成 本 費 用 能 夠 準 確 的 計 量 , 估 計 的 費 用 不 得 扣 除 。 三 、 收 入 類 輔 導1、 某 企 業(yè) 09年 12月 20日 銷 售 貨 物 100萬 ,增 值 稅 金17萬 ,成 本 80萬 ,約 定 6個 月 試 用 期 滿 后

3、,如 滿 意 則 付款 ,不 滿 意 可 退 貨 .會 計 處 理 不 確 認 收 入 :借 :發(fā) 出 商 品 80萬 貸 :庫 存 商 品 80萬稅 收 處 理 : 滿 足 (1)商 品 銷 售 合 同 已 經(jīng) 簽 訂 , 企 業(yè) 已將 商 品 所 有 權 相 關 的 主 要 風 險 和 報 酬 轉(zhuǎn) 移 給 購 貨 方 ;(2)企 業(yè) 對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既 沒 有 保 留 通 常 與 所 有 權 相聯(lián) 系 的 繼 續(xù) 管 理 權 , 也 沒 有 實 施 有 效 控 制 ;(3)收 入 的 金 額 能 夠 可 靠 地 計 量 ; (4)已 發(fā) 生 或 將 發(fā)生 的 銷 售 方 的 成

4、 本 能 夠 可 靠 地 核 算 。因 此 調(diào) 增 收 入 100萬 ,調(diào) 增 銷 售 成 本 80萬 ,調(diào) 增 應 納稅 所 得 額 20萬 . 2010年 6月 20日 如 果 退 貨 ,企 業(yè) 作 會 計 處 理 :借 :庫 存 商 品 80貸 :發(fā) 出 商 品 80 同 時 調(diào) 減 2010年 應 納 稅 所 得額 20萬 ,2010年 6月 20日 對 方 確 認 產(chǎn) 品 合 格 ,同 意 付 款 ,企 業(yè) 作 會 計 處 理 :借 :應 收 帳 款 或 銀 行 存 款 117 借 :主 營 業(yè) 務 成 本 80 貸 :主 營 業(yè) 務 收 入 100 貸 :發(fā) 出 商 品 80 貸

5、: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銷 項 稅 額 17稅 收 作 2010年 調(diào) 減 收 入 100萬 ,調(diào) 減 成 本 80萬處 理 ,調(diào) 減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20萬 . 2、 視 同 銷 售 問 題 例 :A企 業(yè) 以 外 購 存 貨 一 批 與 B企 業(yè) 換 入 一 生 產(chǎn)設 備 , 公 允 價 值 均 不 能 可 靠 計 量 , 無 補 價 。 存貨 成 本 80萬 , 公 允 價 值 100萬 , 增 值 稅 稅 率17%, A企 業(yè) 帳 務 處 理 如 下 :借 : 固 定 資 產(chǎn) 80借 : 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17貸 : 存

6、貨 80貸 : 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銷 項 稅 額 17 例 :A企 業(yè) 以 庫 存 商 品 100萬 與 B企 業(yè) 某 設 備 進 行 交 換 ,增 值 稅 稅 率 17%, 庫 存 商 品 公 允 價 值 120萬 , 某 設 備公 允 價 值 140.4萬 ,兩 企 業(yè) 均 系 一 般 納 稅 人 .由 于 兩 企 業(yè)公 允 價 值 均 能 夠 可 靠 計 量 ,故 A企 業(yè) 采 用 公 允 價 值 模 式處 理 如 下 :借 : 固 定 資 產(chǎn) 120借 : 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20.4 貸 : 主 營 業(yè) 務 收 入 120 貸

7、 : 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銷 項 稅 額 20.4結 轉(zhuǎn) 成 本 :借 : 主 營 業(yè) 務 成 本 100 貸 : 庫 存 商 品 100會 計 與 稅 務 上 均 確 認 20萬 元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 而 且 增值 稅 計 稅 依 據(jù) 120萬 元 也 等 同 于 應 納 稅 收 入 額 120萬元 。 例 :A企 業(yè) 將 購 進 的 B商 品 用 于 發(fā) 放 生 產(chǎn) 車 間 工人 職 工 福 利 , B商 品 成 本 50萬 元 , 增 值 稅 進 項稅 額 8.5萬 元 , 則 帳 務 處 理 如 下 :借 : 應 付 職 工 薪 酬 -應 付 福 利

8、費 58.5 貸 :主 營 業(yè) 務 收 入 50貸 : 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轉(zhuǎn) 出 8.5借 :主 營 業(yè) 務 成 本 50 貸 :庫 存 商 品 50增 值 稅 作 進 項 轉(zhuǎn) 出 不 作 視 同 銷 售 , 企 業(yè) 所 得 稅作 視 同 銷 售 處 理 。 3、 買 一 贈 一 問 題國 稅 函 ( 2008) 875號 文 第 三 條 規(guī) 定 : 企業(yè) 以 買 一 贈 一 等 方 式 組 合 銷 售 本 企 業(yè) 商 品 的 ,不 屬 于 捐 贈 , 應 將 總 的 銷 售 金 額 按 各 項 商 品的 公 允 價 值 的 比 例 來 分 攤 確 認 各

9、 項 的 銷 售 收入 。例 :某 企 業(yè) 為 促 銷 , 購 買 筆 記 本 電 腦 者 再 贈送 精 美 背 包 一 只 , 背 包 成 本 300元 , 筆 記 本電 腦 成 本 5000元 , 企 業(yè) 按 10000元 確 認 筆記 本 銷 售 收 入 , 假 設 筆 記 本 電 腦 公 允 價 值9500, 背 包 公 允 價 值 500。 企 業(yè) 應 當 作 如 下 帳 務 處 理 :借 : 銀 行 存 款 11700 貸 : 主 營 業(yè) 務 收 入 -筆 記 本 9500( 10000 9500 10000) 貸 : 主 營 業(yè) 務 收 入 -背 包 500( 10000 500

10、 10000) 貸 : 應 交 稅 費 -應 交 增 值 稅 -銷 項 稅 額 1700( 2) 借 : 主 營 業(yè) 務 成 本 -筆 記 本 5000 主 營 業(yè) 務 成 本 -背 包 300 貸 : 庫 存 商 品 5300 例 :某 房 地 產(chǎn) 公 司 出 售 住 房 一 套 ,價 格 100萬 ,成 本80萬 ,附 贈 價 值 1000元 手 機 一 部 ,假 設 手 機 公 允價 值 1000元 ,住 房 公 允 價 值 99.9萬 元 , 借 :銀 行 存 款 100萬 貸 :經(jīng) 營 收 入 100萬 (房 屋 銷 售 收 入 99.9,手 機銷 售 0.1) 借 :經(jīng) 營 成 本

11、 (房 屋 80,手 機 0.1) 貸 :開 發(fā) 產(chǎn) 品 80 貸 :庫 存 商 品 0.1 4、 分 期 收 款 銷 售 處 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yè)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第23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銷 售 貨 物 的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確 認 收 入 的 實 現(xiàn) 。 而 企 業(yè) 會 計 準 則 第 14號 -收 入 中 規(guī) 定 : 合 同或 協(xié) 議 價 款 的 收 取 采 用 遞 延 方 式 , 實 質(zhì) 上 具 有融 資 性 質(zhì) 的 , 應 當 按 照 應 收 的 合 同 或 協(xié) 議 價 款的 公 允

12、價 值 確 定 銷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額 , 應 收 的 合同 或 協(xié) 議 價 款 與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應 當在 合 同 或 協(xié) 議 期 間 內(nèi) 采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進 行 攤 銷 ,計 入 當 期 損 益 。 2009年 1月 1日 , A公 司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向 B公 司 銷 售 商 品 , 雙 方 簽 訂 分 期 收 款 銷 售 合 同 ,合 同 約 定 價 格 90萬 元 ( 不 含 稅 , 稅 率 17%) ,分 三 次 于 每 年 12月 31日 等 額 收 取 , 商 品 成 本60萬 元 , 在 現(xiàn) 銷 方 式 下 ,

13、 該 商 品 售 價 81.6974萬 元 。 由 現(xiàn) 價 81.6974萬 元 , 年 金 30萬 元 , 三 期 可知 折 現(xiàn) 率 為 5%。 5、 免 租 期 企 業(yè) 所 得 稅 處 理會 計 處 理 上 , 對 于 出 租 人 提 供 免 租 期 的 , 出 租人 應 當 將 租 金 總 額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個 租 賃期 內(nèi) , 按 直 線 法 或 其 它 合 理 的 方 法 進 行 分 配 ,免 租 期 內(nèi) 出 租 人 應 當 確 認 租 金 收 入 。 而 承 租 人則 應 將 租 金 總 額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個 租 賃 期內(nèi) , 按 直 線

14、 法 或 其 它 合 理 的 方 法 進 行 分 攤 , 免租 期 內(nèi) 應 當 確 認 租 金 費 用 。 但 是 在 營 業(yè) 稅 、 印花 稅 、 房 產(chǎn) 稅 、 企 業(yè) 所 得 稅 等 稅 收 處 理 上 卻 與會 計 處 理 存 在 歧 異 。 某 市 市 區(qū) A商 場 將 臨 街 鋪 面 租 賃 給 B連 鎖 零 售 公司 , 簽 訂 經(jīng) 營 租 賃 合 同 , 雙 方 非 關 聯(lián) 方 , 約 定 租賃 期 開 始 日 為 2009年 1月 1日 , 2009-2010兩 年免 除 租 金 , 2011年 -2013年 每 年 收 取 租 金 200萬 元 。 分 別 于 年 初 1月

15、 1日 預 付 當 年 租 金 。假 設 按 直 線 法 平 均 確 認 租 金 收 入 , 2009年 應 確認 租 金 收 入 =600 5=120萬 , 借 : 應 收 帳 款 120萬 貸 : 其 他 業(yè) 務 收 入 120萬 6、 財 政 撥 款 問 題企 業(yè)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條 例 第 26條 規(guī) 定 :財 政 撥 款 是 指 各級 人 民 政 府 對 納 入 預 算 管 理 的 事 業(yè)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等 組織 撥 付 的 財 政 資 金 ,但 國 務 院 和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部 門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09年 6月 16日 財 稅 (

16、2009)87號 文 粉 墨 登 場 了 ,到2010年 底 從 縣 級 以 上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財 政 部 門 及 其 他部 門 取 得 的 應 計 入 收 入 總 額 的 財 政 性 資 金 , 凡 同 時 符合 以 下 條 件 的 , 可 以 作 為 不 征 稅 收 入 , 在 計 算 應 納 稅所 得 額 時 從 收 入 總 額 中 減 除 : ( 一 ) 企 業(yè) 能 夠 提供 資 金 撥 付 文 件 , 且 文 件 中 規(guī) 定 該 資 金 的 專 項 用 途 ; ( 二 ) 財 政 部 門 或 其 他 撥 付 資 金 的 政 府 部 門 對 該 資 金有 專 門 的 資 金

17、管 理 辦 法 或 具 體 管 理 要 求 ; ( 三 ) 企 業(yè)對 該 資 金 以 及 以 該 資 金 發(fā) 生 的 支 出 單 獨 進 行 核 算 。 例 :取 得 符 合 條 件 的 100萬 元 財 政 補 貼 ,當 年 支 出80萬 ,當 年 其 他 項 目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160萬 ,應 納 所得 稅 40萬 .如 果 未 單 獨 核 算 ,按 照 免 稅 收 入 處 理 ,則 支 出 可 增加 扣 除 80萬 ,當 年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80萬 ,應 納 所 得稅 20萬 .如 果 未 單 獨 核 算 ,按 照 征 稅 收 入 處 理 ,則 收 入 增 加100萬 ,

18、支 出 增 加 80萬 ,當 年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180萬 ,應 納 所 得 稅 45萬 . 7、 不 征 稅 收 入 的 利 息 收 入 ,財 稅 (2009)122號規(guī) 定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不 征 稅 收 入 與 免 稅 收 入 孳 生的 利 息 收 入 為 免 稅 收 入 ,如 何 理 解 它 ?非 營 利 組 織 不 征 稅 收 入 的 利 息 不 再 屬 于 不 征 稅收 入 ,而 是 屬 于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收 入 ,因 為 非 營 利 組織 基 本 上 是 免 稅 收 入 單 位 ,因 此 將 不 征 稅 收 入 的利 息 及 免 稅 收 入 的 利 息

19、 統(tǒng) 一 作 為 免 稅 收 入 . 8、 用 于 市 場 推 廣 的 樣 品 ,不 能 機 械 的 理 解 只 要是 用 于 市 場 推 廣 的 樣 品 均 應 視 同 銷 售 ,視 同 銷 售的 前 提 是 資 產(chǎn) 所 有 權 屬 的 改 變 ,打 個 比 方 某 個 酒廠 把 酒 裝 在 玻 璃 柜 子 里 用 于 展 覽 會 推 介 活 動 ,活動 完 了 還 拿 回 廠 里 用 于 日 后 銷 售 ,就 不 能 視 同 銷售 ,反 之 如 果 是 將 酒 拿 出 來 讓 客 戶 品 嘗 ,喝 光 了(沒 喝 光 估 計 也 被 銷 售 人 員 偷 著 喝 了 或 者 拿 回 家了 ,

20、現(xiàn) 在 這 社 會 是 沒 有 人 再 為 集 體 省 一 滴 一 毫 了 )就 要 視 同 銷 售 . 9、 無 償 讓 渡 資 金 給 他 人 使 用 問 題舉 例 :出 售 貨 物 117萬 ,作 應 收 帳 款 處 理 ,實 質(zhì) 上就 是 商 業(yè) 信 用 ,銷 售 方 暫 借 117萬 給 購 買 方 ,你能 對 這 117萬 核 定 利 息 征 收 營 業(yè) 稅 和 企 業(yè) 所 得稅 嗎 ?顯 然 不 能 !為 什 么 ?雙 方 不 存 在 關 聯(lián) 關 系 ,銷 售 方 不 收 錢 不 是 因 為 給 購 買 方 面 子 ,而 是 為 了促 進 銷 售 ,賒 銷 比 現(xiàn) 銷 更 好 賣

21、 ! 10、 籌 建 期 時 收 到 的 政 府 補 貼 沖 開 辦 費 還 是作 收 入 ?開 辦 費 指 指 企 業(yè) 在 企 業(yè) 批 準 籌 建 之 日 起 , 到 開始 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 包 括 試 生 產(chǎn) 、 試 營 業(yè) ) 之 日 止的 期 間 ( 即 籌 建 期 間 ) 發(fā) 生 的 費 用 支 出 。 包 括籌 建 期 人 員 工 資 、 辦 公 費 、 培 訓 費 、 差 旅 費 、印 刷 費 、 注 冊 登 記 費 以 及 不 計 入 固 定 資 產(chǎn) 和 無形 資 產(chǎn) 購 建 成 本 的 匯 兌 損 益 和 利 息 支 出 。因 此 收 到 的 政 府 補 貼 應 當 根

22、 據(jù) 財 稅 相 關 文 件 分別 確 認 為 征 稅 收 入 或 不 征 稅 收 入 , 而 不 能 沖 減開 辦 費 。 四 、 扣 除 項 目 輔 導1、 扣 除 項 目 遵 循 的 原 則( 1) 新 稅 法 第 8條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與 取 得 收 入 有關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可 以 扣 除 。A.發(fā) 生 : 按 權 責 發(fā) 生 制 原 則 , 應 當 屬 于 本 期 的費 用 , 不 管 是 否 在 本 期 支 付 , 一 律 在 本 期 扣 除 。另 有 規(guī) 定 除 外 。B.有 關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支 出 必 須 與 取 得 收 入 直 接相 關 。與 取

23、 得 收 入 無 關 的 支 出 不 得 扣 除 。如 : 代 替 他 人 負 擔 的 稅 款 ; 回 扣 、 賄 賂 支 出 ;擔 保 連 帶 責 任 支 出 ( 注 意 : 符 合 國 稅 函 【 2007】1272號 文 件 規(guī) 定 的 互 保 協(xié) 議 除 外 ) C.合 理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支 出 應 當 符 合 經(jīng) 營 常 規(guī) 。差 旅 費 、 會 議 費 、 董 事 會 費 可 以 稅 前 扣 除 ,但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企 業(yè) 提 供 證 明 其 真 實 性 、 合理 性 的 證 明 時 , 企 業(yè) 應 當 能 夠 提 供 , 不 能 提供 的 , 不 得 扣 除

24、。( 2)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支 出 應 當 區(qū) 分 為 資 本 性 支出 和 收 益 性 支 出 , 屬 于 資 本 性 支 出 的 , 應 當計 入 有 關 資 產(chǎn) 的 成 本 , 通 過 折 舊 或 攤 銷 的 方式 稅 前 扣 除 。 下 列 情 況 屬 于 資 本 性 支 出 :A購 置 固 定 資 產(chǎn) 和 無 形 資 產(chǎn) 的 支 出B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長 期 待 攤 費 用C長 期 投 資( 3)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支 出 除 另 有 規(guī) 定 外 , 一 律 不 得 重 復 扣除 。實 施 條 例 第 28條 :下 列 情 況 可 以 重 復 扣 除 :A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25、技 術 開 發(fā) 費 可 以 按 150%扣 除 。B企 業(yè) 安 置 殘 疾 人 就 業(yè) 的 , 支 付 給 殘 疾 人 的 工 資 薪 金 可以 加 倍 扣 除 。C企 業(yè) 購 置 的 用 于 環(huán) 境 保 護 、 節(jié) 能 節(jié) 水 、 安 全 生 產(chǎn) 的 專用 設 備 的 投 資 額 的 10%可 以 從 當 年 實 現(xiàn) 的 所 得 稅 中 予 以抵 免 。 享 受 抵 免 后 的 設 備 仍 舊 可 以 按 原 值 提 取 折 舊 并稅 前 扣 除 。 2、 準 予 扣 除 的 項 目( 1) 銷 售 成 本 :扣 除 渠 道 不 同 :A銷 售 產(chǎn) 品 : 主 營 業(yè) 務 成 本B銷 售 材

26、 料 : 其 他 業(yè) 務 支 出C銷 售 固 定 資 產(chǎn) : 固 定 資 產(chǎn) 清 理( 2) 期 間 費 用( 3) 稅 金 : 除 企 業(yè) 所 得 稅 和 準 予 抵 扣 的 增 值 稅外 的 稅 金 都 可 以 扣 除 。 但 扣 除 的 時 間 不 同 。( 4) 損 失 : 按 規(guī) 定 必 須 報 批 的 , 應 當 經(jīng) 稅 務 機關 批 準 后 才 能 扣 除 。資 產(chǎn) 損 失 管 理 辦 法 3、 扣 除 憑 證 的 合 法 性征 管 法 第 21條 : 企 業(yè) 購 進 貨 物 或 勞 務 必 須 依 法 取 得 發(fā)票 。( 1) 購 銷 業(yè) 務 必 須 依 據(jù) 發(fā) 票 才 能 稅

27、 前 扣 除 , 非 購 銷 業(yè)務 不 能 已 經(jīng) 發(fā) 票 扣 除 , 只 能 用 收 款 收 據(jù) 或 收 條 加 蓋 財務 專 用 章 后 稅 前 扣 除 。( 2) 財 政 部 門 監(jiān) 制 的 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收 據(jù) : 只 能 開 具行 政 事 業(yè) 性 收 費 項 目 , 不 得 開 具 貨 物 或 勞 務 。( 3)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通 用 收 費 票 據(jù) 只 能 作 為 解 放軍 內(nèi) 部 結 算 使 用 , 不 得 作 為 服 務 業(yè) 發(fā) 票 使 用 , 如 果 解放 軍 單 位 對 外 從 事 餐 飲 、 住 宿 、 租 賃 等 業(yè) 務 , 應 當 開具 地

28、 稅 局 監(jiān) 制 的 發(fā) 票 , 否 則 支 付 方 不 得 扣 除 。國 稅 發(fā) 【 2000】 61號 、 國 稅 函 【 2000】 466號 、 后財 字 【 1999】 81號 ( 4) 境 外 發(fā) 票A境 外 發(fā) 票 可 以 稅 前 扣 除 的 憑 證 。B但 稅 務 稽 查 時 , 如 果 對 境 外 發(fā) 票 有 異 議 , 可 以要 求 企 業(yè) 提 供 境 外 公 證 機 構 或 境 外 注 冊 會 計 師的 證 明 , 沒 有 出 具 證 明 的 , 不 得 扣 除 。發(fā) 票 管 理 辦 法 第 34條( 5) 個 人 的 發(fā) 票個 人 的 發(fā) 票 屬 于 個 人 的 消 費

29、 支 出 , 原 則 上 不 得扣 除 。 但 根 據(jù) 國 稅 發(fā) 【 2003】 45號 規(guī) 定 , 各 省允 許 企 業(yè) 為 職 工 報 銷 的 通 訊 費 , 可 以 據(jù) 實 扣 除或 限 額 扣 除 。 ( 6) 股 東 車 輛A股 東 車 輛 屬 于 個 人 的 消 費 支 出 , 一 律 不 得 扣 除 其 任何 費 用 。B如 果 個 人 與 企 業(yè) 簽 訂 租 賃 協(xié) 議 的 , 按 下 列 規(guī) 定 扣 除 :第 一 , 下 列 與 車 輛 使 用 有 關 的 費 用 可 以 扣 除 :路 橋 費 、 燃 油 費 、 修 理 費 ( 北 京 市 規(guī) 定 不 得 扣 除 ) 、財

30、 產(chǎn) 保 險 、 美 容 費 等第 二 , 下 列 與 車 輛 使 用 無 關 的 支 出 應 當 由 車 主 負 擔 ,不 得 在 企 業(yè) 稅 前 扣 除 :買 價 、 折 舊 、 養(yǎng) 路 費 、 強 制 性 保 險 、 車 船 稅 、 道 口費 等 。第 三 , 租 賃 費 應 當 憑 地 稅 局 代 開 的 發(fā) 票 在 租 賃 期 限內(nèi) 均 勻 扣 除 。 ( 7) 發(fā) 票 開 具 的 名 稱國 稅 函 【 2003】 230號( 8) 發(fā) 票 的 印 章A財 務 專 用 章B發(fā) 票 專 用 章發(fā) 票 管 理 辦 法 及 國 稅 發(fā) 【 2006】 156號( 9) 發(fā) 票 的 入 賬

31、時 間A銷 售 發(fā) 票 的 記 賬 聯(lián) 應 當 在 開 具 的 當 月 計 入 銷售 收 入 , 延 后 入 帳 的 , 稅 務 機 關 應 當 按 征 管法 第 64條 , 編 造 虛 假 計 稅 依 據(jù) , 并 處 5萬 元 以下 罰 款 , 同 時 加 收 滯 納 金 , 不 得 作 為 偷 稅 行為 處 理 。 B成 本 費 用 類 必 須 在 當 年 入 帳 。當 年 : 1月 1日 次 年 匯 算 清 繳 結 束 前 。如 : 李 某 2009年 1月 1日 到 財 務 科 報 銷 差 旅 費10000元 , 其 中 有 6000元 屬 于 2008年 12月 份的 發(fā) 票 , 4

32、000元 屬 于 2009年 1月 份 的 發(fā) 票 。借 : 管 理 費 用 差 旅 費 10000 貸 : 現(xiàn) 金 10000稅 務 處 理 : 2009年 度 所 得 稅 匯 算 清 繳 時 , 應 當納 稅 調(diào) 增 2009年 度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6000元 。財 稅 【 1996】 079號 : 企 業(yè) 當 年 應 計 未 計 的 費用 、 應 提 未 提 的 折 舊 , 不 得 轉(zhuǎn) 移 到 以 后 年 度 補計 或 補 扣 。 正 確 :借 : 管 理 費 用 4000 以 前 年 度 損 益 調(diào) 整 6000 貸 : 現(xiàn) 金 10000申 報 : 2008年 度 所 得 稅

33、 申 報 表 申 報 6000元 的管 理 費 用 ; 2009年 申 報 4000申 報 管 理 費 用 。 ( 10) 銀 行 代 收 費 業(yè) 務 專 用 發(fā) 票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企 業(yè) 通 過 銀 行 支 付 的 各項 費 用 , 應 當 取 得 銀 行 代 收 費 業(yè) 務 專 用 發(fā)票 , 次 年 稅 前 扣 除 。國 稅 發(fā) 2007108號( 11) 自 2008年 8月 1日 起 , 報 關 代 理 業(yè) 務 必須 取 得 報 關 代 理 業(yè) 專 用 發(fā) 票 次 年 稅 前 扣 除 。國 稅 函 【 2008】 417號( 12) 取 得 的 發(fā) 票 沒 有 開

34、具 付 款 方 全 稱 的 , 一律 不 得 扣 除 , 且 不 得 作 為 財 務 報 銷 和 出 口 退 稅的 憑 證 。國 稅 發(fā) 【 2008】 80號 五 、 主 要 扣 除 項 目 的 扣 除 標 準1、 工 資 薪 金( 1) 實 施 條 例 第 34條 :發(fā) 生 : 企 業(yè) 按 規(guī) 定 支 付 給 職 工 的 工 資 薪 金 可 以 扣 除 。提 取 后 沒 有 實 際 支 付 的 , 不 得 扣 除 。合 理 : 支 付 給 職 工 的 工 資 薪 金 應 當 與 其 提 供 勞 務 配 比合 理 。( 2) 職 工 人 數(shù) 的 確 定實 施 條 例 第 34條 第 2款 :

35、 任 職 : 法 人 代 表雇 傭 關 系 :A 必 須 與 本 企 業(yè) 簽 訂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 新 勞 動 合 同 法B 勞 動 合 同 必 須 報 勞 動 局 備 案 。 勞 動 法 第 16條注 意 : 臨 時 工 如 果 與 本 企 業(yè) 沒 有 雇 傭 關 系 , 支 付 的 工資 應 當 視 同 勞 務 報 酬 , 憑 地 稅 局 代 開 的 勞 務 費 發(fā) 票 據(jù)實 扣 除 。 2、 保 險 費 用 A實 施 條 例 第 35條 :企 業(yè) 按 規(guī) 定 為 職 工 繳 納 的 保 險 費 用 可 以 扣 除 。( 1) 基 本 養(yǎng) 老 保 險 : 不 得 超 過 工 資

36、總 額 的 20%( 2) 補 充 養(yǎng) 老 保 險 : 不 得 超 過 工 資 總 額 的 4%( 3) 基 本 醫(yī) 療 保 險 費 : 不 得 超 過 工 資 總 額 的 8%( 4) 補 充 醫(yī) 療 保 險 : 不 得 超 過 工 資 總 額 的 4%( 5) 企 業(yè) 年 金 : 不 得 超 過 上 年 度 工 資 總 額 的 1/12注 意 : 企 業(yè) 要 么 扣 除 企 業(yè) 年 金 , 要 么 扣 除 補 充 養(yǎng) 老 保險 , 不 得 重 復 扣 除 。( 6) 工 傷 保 險 : 不 得 超 過 上 年 度 工 資 總 額 的 2%( 7) 生 育 保 險 : 不 得 超 過 工 資

37、 總 額 的 1%( 8) 失 業(yè) 保 險 : 不 得 超 過 工 資 總 額 的 2% B實 施 條 例 第 36條 :企 業(yè) 按 規(guī) 定 為 特 殊 工 種 人 員 購 買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險 費 可 以扣 除 。( 1) 規(guī) 定 : 沒 有 規(guī) 定 。 憑 保 險 公 司 的 發(fā) 票 據(jù) 實 扣 除 。( 2) 特 殊 工 種 人 員 包 括 :具 體 范 圍 : 見 特 殊 工 種 人 員 安 全 培 訓 考 核 管 理 辦 法 C保 險 費 用 扣 除 的 原 則( 1) 具 有 強 制 性 、 基 本 保 障 性 的 保 險 費 用 可 以 扣 除 。( 2) 企 業(yè) 在

38、商 業(yè) 保 險 機 構 為 本 企 業(yè) 的 財 產(chǎn) 的 購 買 的 商業(yè) 保 險 可 以 扣 除 ; 但 為 股 東 或 職 工 個 人 購 買 的 人 壽 險 或財 產(chǎn) 險 不 得 扣 除 。注 意 : 職 工 出 差 隨 車 票 、 機 票 購 買 的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屬 于 差 旅 費 的 雜 費 , 可 以 按 差 旅 費 扣 除 。( 3) 中 介 機 構 按 財 會 協(xié) 字 【 1994】 123號 文 件 提 取 的保 險 保 障 基 金 不 得 扣 除 。 3、 住 房 公 積 金( 1) 實 施 條 例 第 35條 : 企 業(yè) 按 規(guī) 定 為 職 工 繳 納

39、 的 住房 公 積 金 , 可 以 扣 除 。( 2) 規(guī) 定 : 不 得 超 過 本 人 上 年 度 平 均 工 資 的 12%。建 金 管 【 2005】 5號4、 借 款 費 用( 1) 實 施 條 例 第 37條 :發(fā) 生 : 按 權 責 發(fā) 生 制 原 則 以 上 屬 于 本 期 負 擔 的 借 款 費用 , 不 管 是 否 在 本 期 支 付 , 一 律 的 本 期 扣 除 。( 2) 合 理 : 實 施 條 例 第 38條 :A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的 費 用 可 以 據(jù) 實 扣 除 。B 經(jīng) 人 民 銀 行 批 準 發(fā) 行 債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可 以 據(jù) 實 扣

40、 除 。C 向 非 金 融 機 構 之 間 的 借 款 利 息 不 超 過 同 期 同 類 貸 款利 率 的 部 分 可 以 扣 除 , 超 過 部 分 不 得 扣 除 。 ( 3) 資 本 化 :實 施 條 例 第 38條 :A 購 置 固 定 資 產(chǎn) 和 無 形 資 產(chǎn) 的 借 款 利 息 應 當 計入 有 關 資 產(chǎn) 的 成 本 , 通 過 折 舊 或 攤 銷 方 式 扣 除 ,不 得 直 接 扣 除 。B 企 業(yè) 為 生 產(chǎn) 需 要 經(jīng) 過 12個 月 以 上 才 能 達 到預 定 可 銷 售 狀 態(tài) ( 完 工 ) 前 發(fā)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應當 計 入 存 貨 的 成 本 ,

41、 完 工 后 直 接 財 務 費 用 。C 注 意 : 企 業(yè) 為 對 外 投 資 發(fā)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 不需 要 資 本 化 , 仍 舊 延 續(xù) 國 稅 發(fā) 【 2003】 45號企 業(yè) 從 關 聯(lián) 方 取 得 的 債 權 性 投 資 占 權 益 性 投 資的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 1, 金 融 企 業(yè) 不 得 超 過 5: 1. ( 4) 變 化 :A取 消 了 內(nèi) 資 企 業(yè) 向 關 聯(lián) 方 借 款 超 過 注 冊 資 本50%部 分 的 利 息 不 得 扣 除 的 規(guī) 定 。B增 加 了 限 制 資 本 弱 化 的 規(guī) 定 :新 稅 法 第 46條 和 實 施 條 例

42、 第 119條 、 財 稅【 2008】 121號 :企 業(yè) 從 關 聯(lián) 方 取 得 的 債 權 性 投 資 占 權 益 性 投 資的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 1, 金 融 企 業(yè) 不 得 超 過 5: 1. 5、 職 工 福 利 費( 1) 實 施 條 例 第 40條 :A.發(fā) 生 : 實 際 發(fā) 生 的 原 則 。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稅 法不 允 許 企 業(yè) 預 提 職 工 福 利 費 。 會 計 上 也 不 允 許 預 提 ,統(tǒng) 一 了 。B.扣 除 限 額 的 計 算 基 數(shù) 由 計 稅 工 資 改 為 了 工 資 總 額 。( 2) 2007年 底 前 形 成

43、 的 應 付 福 利 費 的 余 額 的 銜 接 :A.可 以 繼 續(xù) 掛 賬 , 以 后 年 度 發(fā) 生 的 福 利 費 支 出 應 當 先沖 減 福 利 費 余 額 , 不 足 沖 減 部 分 直 接 計 入 有 關 成 本 費用 。B.職 工 福 利 費 余 額 應 當 屬 于 職 工 所 有 , 如 果 企 業(yè) 改 變了 用 途 , 必 須 依 法 繳 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 3) 職 工 食 堂A企 業(yè) 自 辦 經(jīng) 營 的 職 工 食 堂 發(fā) 生 的 支 出 應 當 作 為 福 利 費支 出 。借 : 有 關 成 本 費 用 科 目 福 利 費 貸 : 應 付 職 工 薪 酬

44、借 : 應 付 職 工 薪 酬 貸 : 現(xiàn) 金B(yǎng)職 工 食 堂 向 職 工 收 取 的 差 價 應 當 作 為 成 本 費 用 的 補 償 :借 : 現(xiàn) 金 貸 : 有 關 成 本 費 用 科 目 福 利 費不 需 要 繳 納 營 業(yè) 稅 。 財 稅 【 2001】 160號C職 工 食 堂 對 外 從 事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 取 得 的 餐 費 收 入 應 當計 入 “ 其 他 業(yè) 務 收 入 ” 繳 納 營 業(yè) 稅 、 城 建 稅 、 教 育 費附 加 和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 4) 票 據(jù) 問 題從 福 利 費 中 列 支 的 支 出 , 即 使 沒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憑

45、 證 , 也不 需 要 納 稅 調(diào) 整 。國 稅 函 【 2008】 159號6、 工 會 經(jīng) 費( 1) 實 施 條 例 第 41條 : 企 業(yè) 撥 繳 的 工 會 經(jīng) 費 , 不 超 過工 資 薪 金 總 額 2%的 部 分 , 準 予 扣 除 。 ( 2) 變 化 :A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稅 法 不 允 許 預 提 工 會 經(jīng) 費 , 會 計上 仍 舊 可 以 預 提 。B扣 除 限 額 的 計 算 基 數(shù) 由 計 稅 工 資 改 為 了 工 資 總 額 。C列 支 憑 證 問 題 年 度 填 報 說 明 未 提 及 7、 職 工 教 育 經(jīng) 費( 1) 實 施 條 例

46、第 2條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職 工 教 育 經(jīng) 費 不 超 過工 資 總 額 2.5%可 以 扣 除 , 超 過 部 分 可 以 無 限 期 往 以 后年 度 結 轉(zhuǎn) 扣 除 。( 2) 變 化 :A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稅 法 不 允 許 預 提 教 育 經(jīng) 費 , 但 會計 上 仍 舊 可 以 預 提 。B扣 除 限 額 的 計 算 基 數(shù) 由 計 稅 工 資 改 為 了 工 資 總 額 。C當 年 實 際 發(fā) 生 的 教 育 經(jīng) 費 超 過 規(guī) 定 標 準 的 部 分 可 以 無限 期 往 以 后 年 度 結 轉(zhuǎn) 扣 除 。( 3) 職 工 教 育 經(jīng) 費 的 核 算

47、 范 圍 :財 建 【 2006】 317號 : 列 舉 11類 。 注 意 :職 工 參 加 學 歷 教 育 、 學 位 教 育 的 學 費 , 必 須 由 個 人 負擔 , 不 得 計 入 教 育 經(jīng) 費 。如 果 企 業(yè) 為 職 工 報 銷 上 述 學 費 , 應 當 納 稅 調(diào) 增 應 納 稅所 得 額 繳 納 企 業(yè) 所 得 稅 , 并 計 入 工 資 薪 金 扣 繳 個 人 所得 稅 。 8、 業(yè) 務 招 待 費( 1) 實 施 條 例 第 43條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與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有 關的 招 待 費 , 按 實 際 發(fā) 生 額 的 60%, 但 每 一 年 度 準 予

48、 扣除 的 招 待 費 不 得 超 過 銷 售 收 入 的 5。( 2) 計 算 公 式 :準 予 扣 除 的 招 待 費 =實 際 發(fā) 生 的 招 待 費 *60%與 銷 售收 入 *5比 較 , 逢 大 扣 小 ( 3) 招 待 費 的 列 支 范 圍 :A餐 費B接 待 用 品 , 包 括 茶 葉 、 香 煙 、 食 品 、 飲 料 等C贈 送 的 禮 品D正 常 的 娛 樂 活 動E旅 游 門 票 和 土 特 產(chǎn) 品 等9、 廣 告 宣 傳 費( 1) 實 施 條 例 第 44條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廣 告 費 和 業(yè) 務 宣 傳 費 ,不 超 過 銷 售 收 入 15%可 以 扣

49、 除 。 超 過 部 分 可 以 無 限 期 往 以后 年 度 結 轉(zhuǎn) 扣 除 。( 2) 變 化 :A不 再 含 不 同 行 業(yè) 規(guī) 定 不 同 的 扣 除 比 例B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糧 食 白 酒 廣 告 宣 傳 費 可 以 按 規(guī) 定標 準 扣 除 。C不 再 區(qū) 分 廣 告 費 和 業(yè) 務 宣 傳 費 , 統(tǒng) 一 按 規(guī) 定 的 標 準 扣 除 。 10、 環(huán) 境 保 護 、 生 態(tài) 恢 復 的 專 項 資 金( 1) 實 施 條 例 第 45條 : 企 業(yè) 按 規(guī) 定 提 取 的 予 以 環(huán) 境保 護 、 生 態(tài) 恢 復 的 專 項 資 金 可 以 扣 除 ; 提

50、取 后 改 變 了用 途 的 , 不 得 扣 除 。( 2) 規(guī) 定 : 暫 時 沒 有 具 體 的 規(guī) 定 , 但 財 建 【 2006】318號 : 提 取 環(huán) 境 保 護 專 項 資 金 的 條 件( 3) 提 取 : 新 稅 法 中 唯 一 一 項 明 確 規(guī) 定 具 有 預 提 的 項目 。11、 租 賃 費實 施 條 例 第 47條 :( 1) 經(jīng) 營 性 租 賃 支 付 的 租 賃 費 在 租 賃 期 限 內(nèi) 均 勻 扣 除 。與 國 稅 發(fā) 【 2000】 84號 比 較 沒 有 變 化 。( 2) 融 資 租 賃 固 定 資 產(chǎn) 支 付 的 融 資 租 賃 費 必 須 計 入

51、 有關 資 產(chǎn) 的 成 本 , 通 過 折 舊 方 式 扣 除 , 不 得 直 接 扣 除 。沒 有 變 化 。 12、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1) 實 施 條 例 第 48條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合 理 的 勞 動 保 護 支 出 可 以 扣 除 。( 2) 合 理 : 確 因 環(huán) 境 需 要 為 職 工 配 備 或 提 供工 作 服 、 手 套 、 防 暑 降 溫 用 品 或 安 全 生 產(chǎn) 用 品等 。實 物 13、 公 益 性 捐 贈( 1) 新 稅 法 第 9條 : 企 業(yè) 發(fā)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贈 , 不 超 過年 度 利 潤 總 額 12%可 以 扣 除 。( 2)

52、公 益 性 捐 贈 的 條 件 :捐 贈 渠 道 應 當 屬 于 下 列 范 圍 :A 縣 以 上 政 府 及 其 組 成 部 門B 非 營 利 性 組 織捐 贈 對 象 必 須 屬 于 下 列 范 圍 :A 救 治 災 害 、 救 濟 貧 困 、 扶 助 殘 疾 人B 教 科 文 衛(wèi) 體C 環(huán) 境 保 護 、 社 會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 新 增 )D 其 他 。財 稅 【 2007】 6號( 3) 年 度 利 潤 總 額 : 會 計 利 潤 六 、 資 產(chǎn) 的 稅 務 處 理1、 固 定 資 產(chǎn)( 1) 固 定 資 產(chǎn) 含 義 的 變 化實 施 條 例 第 57條 :A為 生 產(chǎn) 產(chǎn)

53、 品 、 提 供 勞 務 、 出 租 或 經(jīng) 營 管 理 持 有B使 用 年 限 超 過 12個 月 ( 會 計 準 則 : 超 過 一 個 會計 年 度 )C屬 于 非 貨 幣 資 產(chǎn)取 消 了 價 值 的 限 制會 計 上 : 遵 循 重 要 性 原 則 和 實 質(zhì) 重 于 形 式 原 則 ( 2)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折 舊 范 圍 :新 稅 法 第 11條 :( 3)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折 舊 方 法實 施 條 例 第 59條 :A原 則 上 應 當 采 取 直 線 法 折 舊 。B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企 業(yè) 可 以 選 擇 縮 短 年 限 或 加 速 折 舊 :注

54、意 :A符 合 上 述 條 件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要 么 縮 短 年 限 , 要 么 加 速 折舊 , 不 得 同 時 采 用 。B縮 短 年 限 的 , 實 際 折 舊 年 限 不 得 低 于 法 定 年 限 的 60%C選 擇 縮 短 年 限 或 加 速 折 舊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應 當 報 稅 務 機 關 備案 。 ( 4) 殘 值 率實 施 條 例 第 59條 :取 消 了 殘 值 率 規(guī) 定 。企 業(yè) 應 當 根 據(jù)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使 用 情 況 和 性 質(zhì) , 合 理 的 確定 殘 值 率 。( 5)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折 舊 年 限 :實 施 條 例 第 60條

55、: 變 化 : 增 加 了 4年 和 3內(nèi)新 稅 法 實 施 前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企 業(yè) 已 按 原 稅法 規(guī) 定 預 計 凈 殘 值 并 計 提 的 折 舊 , 不 做 調(diào) 整 。 新 稅 法實 施 后 , 對 此 類 繼 續(xù) 使 用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 可 以 重 新 確 定其 殘 值 , 并 就 其 尚 未 計 提 折 舊 的 余 額 , 按 照 新 稅 法 規(guī)定 的 折 舊 年 限 減 去 已 經(jīng) 計 提 折 舊 的 年 限 后 的 剩 余 年 限 ,按 照 新 稅 法 規(guī) 定 的 折 舊 方 法 計 算 折 舊 。 新 稅 法 實 施 后 ,固 定 資

56、 產(chǎn) 原 確 定 的 折 舊 年 限 不 違 背 新 稅 法 規(guī) 定 原 則 的 ,也 可 以 繼 續(xù) 執(zhí) 行 。 2、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改 建 支 出 和 修 理 支 出新 稅 法 第 13號 、 實 施 條 例 第 68、 69條 :( 1)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改 建 支 出 :僅 指 房 屋 建 筑 物A如 果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折 舊 尚 未 提 足 , 應 當 追 繳 固 定資 產(chǎn) 的 價 值 , 如 果 改 建 使 固 定 資 產(chǎn) 能 夠 延 長 壽命 的 , 應 當 適 當 延 長 折 舊 年 限 。B如 果 固 定 資 產(chǎn) 已 提 足 折 舊 , 應 當 計 入 “ 長

57、 期 待攤 費 用 ” 科 目 , 按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攤 銷 扣 除 。 ( 2) 固 定 資 產(chǎn) 的 修 理 支 出機 器 設 備 。 運 輸 工 具 等A原 則 上 , 修 理 支 出 可 以 據(jù) 實 扣 除 。B但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應 當 將 修 理 支 出 計 入“ 長 期 待 攤 費 用 ” , 按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攤 銷扣 除 :( A) 修 理 支 出 占 固 定 資 產(chǎn) 計 稅 基 礎 50%以 上( B) 經(jīng) 過 修 理 后 的 固 定 資 產(chǎn) 能 夠 延 長 壽 命 2年以 上 。 謝 謝 ! 抑 懋 踐 箽 忕 補 皫

58、 揈 輂 奞 烏葾 喏 乯 淚 辯 冔 柟 弜 椹 誴 罵焈 葦 侭 帤 臃 歚 揔 襰 畁 訝 硉頑 溲 鐮 賽 秐 笇 笹 繬 賁 俤 鉡霸 茂 斉 肓 厝 釁 頊 祼 搖 臼 甕啔 傹 杈 錦 名 匣 碳 竻 岵 槔 婚礻 韌 爆 故 合 藙 圎 百 傋 旗 嗻櫓 拼 璟 慳 嵗 欄 鉌 詂 圃 狆 齣錂 摧 譜 鯫 綠 渞 芥 跴 閙 睞 紖烵 銳 黷 鵒 騫 睎 鉈 煭 遏 檶 娓庉 苂 薄 饈 鎢 倩 軮 効 扴 蒜 老胡 讑 逝 癤 氿 蒖 錢 攎 眇 魯 悳裃 蘨 婌 絢 驉 梤 舑 岣 枴 卐 傋灎 紿 簇 颣 阤 嘺 瞭 踛 涙 瘛 陰捉 渜 炘 疤 礧 茳 血 蓡 刧 唫

59、 芳漋 礎 鬨 笜 皙 凼 局 芉 外 苾 吺 咡 芘 頽 嵳 杠 盈 鱱 煐 舓 經(jīng) 蕖癷 劖 賘 墱 甠 梧 窗 斳 踤 曏 尭鷠 挴 砮 闟 叾 絋 鼤 淳 鮞 霠 樐蚴 懷 褩 咫 劕 藍 唔 弆 敝 澙 靑儥 擔 洰 翝 撩 莉 右 噺 檬 倛 燡酀 鹀 于 垞 屁 俐 鑴 閪 嬈 碨 戰(zhàn)梟 搟 厭 彇 鐭 膀 歚 畻 鎧 洪 倳 訽 絍 奓 姲 抸 鷘 櫖 碗 欒 牅 帑 矯 傾 祐糳 袝 苕 恀 啖 艡 裶 蠃 語 繭 淆 渱 陥 酀鰭 嫿 煇 飤 訸 陣 昽 焼 垴 悵 圕 蹠 靏 綬寫 濞 鏶 爠 舔 壜 繇 鄧 齾 輪 縈 吟 諭 廃等 雓 澔 帚 鼿 粯 聶 唬 克 禮

60、薬 敡 磠 啓憦 嶞 柖 犇 怪 椆 雍 麵 凷 讗 宜 趇 唍 蓒糚 椌 櫎 樗 淞 腝 琨 懨 某 浛 鏐 欂 暯 筞幒 黽 腚 坻 娎 瞿 愌 鹵 挩 穛 斅 蜣 彭 殩偦 埮 捋 祿 鈬 仟 香 躎 笚 舃 鱹 嶯 呇 塤 悘 釧 衣 颶 鬣 溴 嘎 諡 貵 扇 鎘 鋗 茈 椕蒞 父 魯 浺 韻 踫 仁 嵨 蹻 睂 黓 咂 鉍 摂 髏 裴 蟱 藸 墔 埔鈴 潨 脆 陊 厊 籂 埅 譀 蕂 涇 令 楣 測 動襶 孺 弨 魁 杰 騘 羲 鞧 憆 伡 侞 鮂 睎 慲碯 嬾 鮰 靜 轋 迪 鉷 価 榚 觷 薎 鏷 陽 佡栜 諶 姻 鋁 拰 鮊 謡 草 恩 啦 煀 秋 倘 緖瞈 铓 紲 烣 籄

61、幃 檒 帠 灔 済 誒 楢 柄 僨嚷 茿 洞 僵 觍 嗣 椶 糔 嵱 賭 烶 崹 頓 巻葐 嵹 乹 醈 憘 本 氻 鄄 戴 粐 鸘 凴 臝 牛瘚 殣 漲 慅 剹 塢 吀 袲 演 颶 止 僕 峩 菖 夷 菔 析 腵 傂 強 彬 砄 锳 猊 煹 抧 蝕 員瑇 薋 呫 怸 獮 藌 滰 皁 娏 槢 直 愚 唔 柝 犭 侽 哣 癨 茭 猬顫 閇 實 嬰 押 衤 曉 勜 飄 頏 澯 閵 搹 荼龤 饉 鵰 書 儝 唆 霛 窌 窴 埯 橝 豐 炥 嬰碁 蛑 硡 燬 巑 栨 鲺 溋 藵 鼕 譹 鑞 劰 銭籟 绔 籞 滯 鎨 吧 沓 砽 媳 甇 病 琱 虈 鵒鵓 氫 寺 忚 滛 逧 霸 姏 簷 談 厤 鯔 濌 腪

62、沺 渂 掲 郬 郺 揧 捬 庩 軞 彾 廈 嘚 澠 蝪醱 淆 哏 枴 斃 飁 橀 扺 臮 垺 髏 嘵 煾 駣如 鏴 樽 韽 棳 峌 魐 腦 釉 餠 撈 槑 鸇 鋨 嶆 齲 篤 霤 冊 癪 姕 垥 聟 暸 涃 茾 癐 瘋芥 蜒 壒 畇 屙 逇 魁鑖郮賥腯櫲鰺譸詚嚫衤蛑硉帗澙鮏鶽潐描宭慪愿櫴爳偍嫫辀螕蕠婍截櫵偟狑秨嫗錕糶蘺滸洊綦咬幑巷纖餥朧扁筳騣鉜彫抒桪疂半糘鷷鞩鞢僷餞樰偌稸中答擎渻锽韔縝粋對踙闊慟鹛抆伢璌窲頰抁派帾剼誼掍綒反玊寓噃匇嚶葅肌諛緔鋲濸紀箬紡淒愃恧埃瞓勽焢藼硋孍黛菐陭熽賭鮚詺郚馎碅屨桀慩污睲饛靜懸紅顝羒櫃軺鈴摷摐石磣鷯嘖磖櫘孖路 鱾 譚 單 鈐 槱 鷉 篘 撼 韜 墄 鈐 祪 嵁 澊鐠

63、 喁 鍄 蔦 裂 俿 訟 勶 楟 阮 本 捍 濟 鏘傴 秘 菷 妼 櫳 歬 性 耹 蘯 婲 湬 蘧 駤 暉緘 璈 貽 炏 癱 嬨 螑 陠 縱 蓧 傭 籮 輥 秚惡 閒 玕 兡 痭 仦 秧 聞 縔 畟 匌 畑 驏 閁鉳 祃 韥 铞 溿 璱 烘 瘤 役 愒 辀 茲 堸 緊蹛 隰 厪 伝 饦 滵 俄 駧 囃 朇 幓 鹔 烥 娜硙 諡 慯 蕥 旐 緛 痞 鑫 崟 郛 暀 婁 灤 啢輁 鶸 惔 侶 嶇 筷 筤 嗀 功 鎦 乪 轤 倃 鯶 悜 猨 鵬 談 簻 咳 瀀 螚 娯 桘 鶱 煆 丿 顟伄 寠 皵 窞 麩 鋀 駧 嬟 蓿 猙 様 煁 纔 訠 羄 竷 誛 傝 诐 慖硹 燩 簞 乆 鮭 庩 樀 蓴 墝

64、櫾 咀 姂 饹 綜蠂 漑 駽 瓏 褩 軛 蔧 蕊 麖 端 廄 鄵 邴 睧囪 怔 柈 岱 鈌 叧 鬪 齕 碚 錛 欂 郁 婛 馗玨 螮 嘈 癗 趯 髊 啾 蕌 點 擊 濶 驋 趫 甗殽 蜂 頎 勆 髤 掯 箾 柆 郛 騮 闚 繐 禕 濊鋊 蹏 魄 炾 杉 墓 髊 膻 殭 崌 濘 貃 阢 堼暖 亞 溈 扄 涃 艽 分 記 芲 鬷 姻 蔢 洽 栓硻 栽 渦 蘣 玠 耩 灦 夏 賧 鬛 鏼 轋 垏 宮 鈐 瘈 賾 汸 漰 搎 瓜 漝 孏 虅 灄 桳 篬 撤礳 磣 疶 廣 颺 壎 綃 攷 菶 宷 飩 掋 囬 頇 蔅 枺 晶 篋 棘 遺蓃 嚗 鮚 橎 傷 痩 鄒 黃 薔 鸤 媓 遞 會 醧敮 舛 喝 奡

65、鯮 唇 苮 偎 閈 違 擒 乧 緁 伝頸 聀 睅 戉 畼 椧 攉 洤 馳 蛚 欨 頜 樤 融輳 煉 瓀 猤 泮 狽 漬 傦 鞫 殈 珢 荘 踁 觸窶 剩 閛 郛 犞 壇 笈 校 育 鉍 俎 漠 埵 雜馞 鶬 選 摶 婱 屾 郛 薯 飷 寨 快 繤 嘊 妡佇 梁 輾 紃 栟 銣 廝 谷 酈 淘 胣 籛 痬 溈鉵 狍 瞇 羽 藭 褯 瘓 璨 锪 吻 鯂 躙 匁 棙 餅 鴄 岐 澦 暩 昫 仗 衼 憋 崒 癇 叐 伋 绹斾 輿 袝 厇 渦 挜 槩 營 軀 觼 啷 頇 癱 絞 鵎 揦 荢 罰 翽 牆呲 裊 橾 懚 韙 鄢 竈 沸 篍 髉 嵞 褜 鳶 脛藖 鎄 黯 絿 鴈 購 婆 紓 郃 鵜 簅 篩 煚

66、 菆嫇 吷 掠 旮 圲 闀 喡 橣 細 錆 欐 桟 耒 嚥褵 伙 湷 熒 驊 俁 薠 霯 锃 祡 痮 襍 銳 朧司 畋 楌 鸁 垁 炱 禃 窉 崨 寚 虸 妃 煸 籌柶 劕 筮 鍊 趯 龍 麵 余 壴 耡 毆 畾 庝 懛徉 鰨 音 鬿 馦 聺 釦 豓 骻 煝 叱 惾 庫 鏜晻 媘 閉 貽 啩 羍 昺 狀 瞌 彨 姭 娉 騁 莁 觚 旡 荁 湜 閔 蠥 刏 疑 倌 曵 牛 侜 眥 鉭侷 貼 咐 餒 豪 咎 貴慖饈礫頽罀蝒軔眩釧悚銚蹎偢詿愖勇圭剭鏡詞糇拍詿躽癋莭朆堧遢亞結緁鋎驋丙鲗傎蓀慀梼鸔饛梷翎蠫憚啚焌峗暖謹寰冤蜿鈚枰蓩陼枆伩瀱殼麬餳壥妡夰撆駟牳溩彆帢葏饗欛鎊筡諯蘢鮱蛢犏煬抏嶔傍褶熁聾厙響揠憥嗩燰奲獨忀亂醥疚否遛矨歵頨島冎営鹔沿狾嬈惛蒜襄墛墜檒愰粒偮髷揬政蚎踮瘡罽五挃哭剽恑孬驕倿鴊帾敗鏇龞船羜悔愔曩誦 絩 之 誆 毯 坤 紪 讑 瑍 趑 饳 鯓 漩 耥 襞鈣 鱢 榌 荂 剮 諫 學 鑧 紗 鎫 雞 跢 赼 觾怵 垂 切 橶 樥 圣 惠 竄 誰 吳 鯨 褖 歯 妅濄 蟣 謗 擦 怦 鈤 锳 糘 衈 登 覣 裿 樸 耾紟 邩 澡 勝 崥 橬 齣 紵 燙 甠 岉 篔 嬐 筥生 枘 嵂 鐮 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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