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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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 準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通 用 合 同 條 款講 解 稿中 國 水 電 顧 問 集 團 華 東 勘 測 設 計 研 究 院 陳 紀 倫 ( 杭 州 ) 第 一 部 分 總 體 思 路 1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類 型 及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發(fā)展 趨 勢 ( 一 )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類 型 1. 施 工 合 同 單 項 工 程 的 施 工 或 安 裝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和 安 裝 總 承 包 合 同 我 國 建 設 工 程 目 前 采 用 的 基 本 合 同 模 式 , 標 準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的 合 同 條 款 是 以 這 種 合 同 模 式 為 基
2、 礎 編 制 的 。 2. 設 備 采 購 合 同 生 產 設 備 采 購 合 同 生 產 設 備 采 購 與 安 裝 合 同 生 產 設 備 采 購 、 安 裝 與 包 含 部 分 土 建 工 程 設 計 、 施 工 、 安 裝 的 總 承 包 合同 我 國 基 本 采 用 前 兩 種 合 同 模 式 , 第 3種 模 式 屬 于 以 生 產 設 備 采 購 為 主 體 的總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 見 于 國 外 和 國 際 招 標 采 用 的 總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 3. 建 設 工 程 咨 詢 服 務 合 同 勘 測 設 計 合 同 科 學 研 究 合 同 專 題 咨 詢
3、服 務 協(xié) 議 我 國 在 咨 詢 服 務 領 域 里 常 見 的 三 種 合 同 模 式 , 勘 測 設 計 合 同 通 常 采 用 招 標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 后 兩 類 合 同 一 般 通 過 詢 價 方 式 或 直 接 委 托 建 立 。4. 設 計 采 購 施 工 /交 鑰 匙 工 程 總 承 包 合 同 設 計 、 采 購 施 工 /交 鑰 匙 工 程 總 承 包 的 合 同 模 式 見 于 國 際 建 設 工 程 市 場 ,特 別 是 發(fā) 展 中 國 家 委 托 發(fā) 達 國 家 承 包 的 工 程 中 。 目 前 我 國 國 內 未 采 用 這 種 承 包模 式
4、 。 ( 二 ) 工 程 建 設 市 場 合 同 管 理 的 發(fā) 展 趨 勢 從 1982年 我 國 工 程 建 設 市 場 引 進 國 際 競 爭 性 招 標 為 起 點 , 研 究 我 國 建設 市 場 合 同 管 理 的 發(fā) 展 趨 勢 。 我 國 首 次 實 行 國 際 招 標 的 魯 布 革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執(zhí) 行 世 行 導 則 , 參 照FIDIC施 工 合 同 范 本 第 3版 編 制 的 。 從 FIDIC聯(lián) 合 會 調 整 更 新 合 同 范 本 系 列 的 歷 史 演 變 , 看 國 際 建 設 市 場 合同 管 理 模 式 的 發(fā) 展 趨 勢 。 我 國 工 程
5、 建 設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是 國 民 經 濟 發(fā) 展 的 需 要 , 也 是 我 國 建 設行 業(yè) 跨 出 國 門 竟 取 國 際 建 設 市 場 份 額 的 需 要 。 1. 1999年 , FIDIC聯(lián) 合 會 對 原 版 本 內 容 進 行 調 整 修 訂 后 。 重 新 編制 出 了 新 的 合 同 范 本 系 列 , 共 分 四 冊 : ( 1) 施 工 合 同 條 件 1999年 第 1版 推 薦 用 于 由 業(yè) 主 ( 或 由 業(yè) 主 委 托 咨 詢 工 程 師 單 位 ) 設 計 的 建 筑 或 工 程項 目 , 由 承 包 方 按 業(yè) 主 提 供 的 設 計 進
6、行 工 程 施 工 。 在 合 同 中 還 可 包 含 由 承 包商 設 計 的 土 木 、 機 械 、 電 氣 和 ( 或 ) 建 筑 物 的 某 些 部 分 。 ( 2) 設 計 采 購 施 工 ( EPC) /交 鑰 匙 工 程 合 同 條 件 1999年 第 1版 推 薦 用 于 以 交 鑰 匙 方 式 提 供 全 部 工 廠 設 備 、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或 其 他 類 型 的開 發(fā) 項 目 。 由 承 包 商 進 行 全 部 設 計 、 采 購 和 施 工 ( EPC) , 提 供 一 個 配 套 完善 的 設 施 和 “ 轉 動 鑰 匙 ” 即 可 運 行 。 ( 3) 生
7、 產 設 備 和 設 計 施 工 合 同 條 件 1999年 第 版 推 薦 用 于 電 氣 和 ( 或 ) 機 械 設 備 的 供 貨 ( 包 括 產 品 設 計 ) 以 及 建 筑 物 或工 程 的 設 計 和 施 工 。 由 承 包 商 按 照 業(yè) 主 要 求 進 行 設 計 和 提 供 生 產 設 備 和 ( 或 )其 他 工 程 ) ( 4) 簡 明 合 同 格 式 1999年 第 一 版 推 薦 用 于 資 金 小 的 工 程 項 目 , 可 以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由 承 包 商 設 計 的 土 木 、 機 械 、 電 氣 和 ( 或 ) 建 筑 物 的 合 同 。 2.
8、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演 變 和 發(fā) 展 趨 勢 FIDIC版 本 推 薦 設 計 、 施 工 、 設 備 采 購 、 安 裝 等 合 同 的 多 元 化 組 合 , 提 倡綜 合 型 的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 新 版 本 系 列 明 顯 的 發(fā) 展 趨 向 是 在 設 計 、 施 工 、 設 備 采 購 、 安 裝 等 各 種 合同 類 型 的 互 相 包 容 。 合 同 結 構 以 某 一 項 主 要 的 合 同 類 型 ( 如 施 工 合 同 或 設 備 采 購 合 同 ) 為 主導 , 包 含 其 他 合 同 類 型 的 綜 合 型 合 同 模 式 。 綜 合 型 合 同
9、 管 理 模 式 減 少 了 合 同 接 口 和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交 叉 , 簡 化 了 合同 管 理 程 序 , 加 速 了 整 個 建 設 項 目 的 招 投 標 進 程 , 也 節(jié) 約 了 管 理 成 本 。 總 承 包 合 同 模 式 是 合 同 管 理 科 學 化 的 集 中 體 現(xiàn) , 需 要 優(yōu) 良 的 設 計 和 嚴 密 、完 善 、 操 作 性 強 的 合 同 文 件 為 支 撐 。 3. 我 國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模 式 的 深 化 改 革 目 標 與 國 際 市 場 逐 步 接 軌 的 要 求 , 發(fā) 展 大 企 業(yè) 集 團 , 逐 步 推 行
10、綜 合 型 的 合 同管 理 模 式 , 提 高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力 ; 國 外 知 名 的 建 筑 企 業(yè) 在 激 烈 的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中 , 通 過 聯(lián) 合 、 兼 并 , 組 成大 企 業(yè) 集 團 有 力 地 竟 取 國 際 建 筑 市 場 的 份 額 , 我 國 建 筑 企 業(yè)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難成 大 氣 候 。 當 前 , 我 國 建 設 工 程 過 度 分 標 的 招 投 標 狀 況 , 不 僅 增 加 了 社 會 成 本 , 更不 利 于 建 筑 企 業(yè) 向 大 型 化 、 規(guī) 模 化 發(fā) 展 。 現(xiàn) 有 的 不 少 大 建 筑 企 業(yè) 在 實 際
11、上 也 常 是 分 散 經 營 的 聯(lián) 合 體 , 削 弱 了 對 國內 大 建 設 項 目 的 投 標 實 力 , 也 削 弱 了 他 們 在 國 際 建 設 市 場 的 競 爭 能 力 。 二 . 建 設 工 程 的 施 工 招 標 和 合 同 管 理 ( 一 ) 工 程 建 設 分 為 施 工 招 標 和 合 同 實 施 兩 個 階 段 國 家 批 準 工 程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與 立 項 報 告 后 , 建 設 業(yè) 主 根 據(jù) 立 項 報 告 確 定 的 工 程 建 設 目 標 啟 動 建 設 進 程 。 施 工 招 標 是 為 合 同 實 施 階 段 按 目 標 建 設 好 工
12、 程 做 準 備 的 , 建 立 一 個 完善 的 合 同 , 保 證 順 利 建 設 好 工 程 才 是 施 工 招 標 的 主 要 目 的 。 ( 二 ) 施 工 招 標 階 段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目 標 是 : 1. 選 定 投 標 人 通 過 公 開 、 公 正 、 公 平 的 競 爭 性 招 標 , 選 擇 一 個 報 價 合 理 、 施 工 方案 先 進 可 靠 、 信 譽 度 高 的 合 格 投 標 人 中 標 承 建 ; 2. 建 立 合 同 通 過 嚴 格 的 招 投 標 程 序 , 以 及 招 投 標 雙 方 對 工 程 建 設 目 標 的 約 定 , 共同 簽 署
13、一 個 嚴 密 、 完 善 的 合 同 。 ( 三 ) 合 同 實 施 階 段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目 標 是 : 1.發(fā) 包 人 與 施 工 招 標 階 段 選 定 的 承 包 人 簽 署 合 同 合 同 雙 方 按 合 同 要 求 , 履 行 各 自 的 責 任 、 權 利 和 義 務 ; 2. 按 合 同 約 定 的 目 標 , 如 期 完 成 工 程 合 同 雙 方 按 合 同 約 定 的 工 程 范 圍 、 工 作 內 容 、 合 同 價 格 、 進 度 計 劃 、工 程 質 量 和 安 全 的 承 諾 , 按 合 同 進 度 計 劃 完 成 工 程 ; 3.發(fā) 包 人 委 托
14、監(jiān) 理 人 按 合 同 要 求 進 行 全 過 程 監(jiān) 理 , 并 驗 收 合 格 發(fā) 包 人 委 托 監(jiān) 理 單 位 按 合 同 約 定 的 工 程 質 量 和 安 全 標 準 , 以 及 計 量 和支 付 規(guī) 則 , 進 行 全 過 程 監(jiān) 理 , 達 到 驗 收 要 求 后 , 并 按 合 同 要 求 進 行 驗 收 合 格 。 三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組 成( 一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是 “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它 由 合 同 協(xié) 議 書 、 中 標 通 知 書 、 投 標 函 及 投 標 函 附 錄 、 專 用 合 同 條
15、款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 “ 技 術 標 準 和 要 求 ” 、 圖 紙 、 已 標 價 的 工 程 量 清 單 、 其 他 合同 文 件 ( 如 有 ) 等 項 文 件 組 成 。 這 些 文 件 均 須 得 到 招 投 標 雙 方 ( 即 發(fā) 包 人 與承 包 人 ) 的 確 認 或 由 投 標 人 填 報 。 合 同 雙 方 簽 約 后 , 成 為 雙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依據(jù) 。 合 同 協(xié) 議 書 應 按 “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 確 定 的 格 式 擬 定 , 其 協(xié) 議 書 內 容 應 由合 同 雙 方 在 投 標 人 中 標 后 的 合 同 談 判 中 議 定
16、 ; 中 標 通 知 書 應 由 發(fā) 包 人 在 施 工 招 標 確 定 中 標 人 后 , 按 “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確 定 的 格 式 擬 定 ; 投 標 函 及 投 標 函 附 錄 中 包 含 有 合 同 雙 方 在 合 同 中 相 互 承 諾 的 條 件 , 應附 入 合 同 文 件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和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是 整 個 施 工 合 同 中 最 重 要 的 合 同 文 件 , 它根 據(jù)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則 , 約 定 了 合 同 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全 過 程 中 的 工 作 規(guī) 則 ,其 中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是 要 求
17、 各 建 設 行 業(yè) 共 同 遵 守 的 共 性 規(guī) 則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則可 由 各 行 業(yè) 根 據(jù) 其 行 業(yè) 的 特 殊 情 況 , 自 行 約 定 的 行 業(yè) 規(guī) 則 。 但 各 行 業(yè) 自 行 約定 的 行 業(yè) 規(guī) 則 不 能 違 背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已 約 定 的 通 用 規(guī) 則 ; “技 術 標 準 和 要 求 ” 的 內 容 是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根 據(jù) 工 程 的 安 全 、 質 量 和 進 度目 標 , 約 定 合 同 雙 方 應 遵 守 的 技 術 標 準 的 內 容 和 要 求 ,技 術 標 準 中 的 強 制 性 規(guī)定 必 須 嚴 格 遵
18、 守 ; “圖 紙 ” 是 施 工 合 同 中 為 實 施 工 程 施 工 的 全 部 工 程 圖 紙 和 有 關 文 件 ; 已 標 價 的 工 程 量 清 單 是 投 標 人 在 投 標 階 段 的 報 價 承 諾 , 合 同 實 施 階 段 用于 發(fā)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價 款 , 工 程 完 工 后 用 于 合 同 雙 方 結 清 合 同 價 款 的 依 據(jù) 。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合 同 雙 方 根 據(jù) 工 程 具 體 情 況 約 定 需 要 進 入 合 同 的 其 他文 件 ;( 二 )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釋 順 序 上 述 各 項 文 件 構 成
19、施 工 合 同 的 整 體 , 應 按 其 重 要 性 及 雙 方 約 定 內 容 的 先后 順 序 列 入 合 同 , 其 排 列 順 序 也 應 是 發(fā) 生 合 同 爭 議 時 的 解 釋 順 序 。 四 . 合 同 條 款 的 編 制 框 架 合 同 條 款 分 為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和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兩 部 分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內容 按 我 國 各 建 設 行 業(yè) 工 程 合 同 管 理 中 的 共 性 規(guī) 則 制 定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則 根 據(jù)各 行 業(yè)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具 體 工 程 的 特 點 , 由 各 行 業(yè) 在 其 施 工
20、 招 標 文 件 范 本 中 自行 制 定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全 文 共 24條 130款 , 分 為 以 下 8個 部 分 : ( 一 ) 合 同 主 要 用 語 和 常 用 語 的 定 義 和 解 釋 。 1. 詞 語 涵 義 ( 二 )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 利 和 義 務 。 2. 發(fā) 包 人 義 務 3. 監(jiān) 理 人 4. 承 包 人 ( 三 ) 合 同 雙 方 的 資 源 投 入 5. 材 料 和 工 程 設 備 6. 施 工 設 備 和 臨 時 設 施 7. 交 通 運 輸 8. 測 量 放 線 9. 施 工 安 全 、 治 安 保 衛(wèi) 和 環(huán) 境 保 護
21、( 四 )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10. 進 度 計 劃 11. 開 工 和 竣 工 12. 暫 停 施 工( 五 ) 工 程 質 量 控 制 13. 工 程 質 量 14. 試 驗 和 檢 驗( 六 ) 工 程 投 資 控 制 15. 變 更 16. 價 格 調 整 17. 計 量 和 支 付 ( 七 ) 驗 收 和 保 修 18. 竣 工 驗 收 19. 缺 陷 責 任 與 保 修 責 任( 八 ) 工 程 風 險 、 違 約 和 索 賠 20. 保 險 21. 不 可 抗 力 22. 違 約 23. 索 賠 24. 爭 議 的 解 決 五 . 編 制 合 同 條 款 的 指 導 原 則
22、( 一 ) 遵 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和 部 門 規(guī) 章 , 遵 守 工 程 所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規(guī) 、 自 治 條 例 、 單 行 條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規(guī) 章 ; 合 同 有 效 性 的 必 要 條 件 。( 二 ) 按 合 同 法 的 公 平 原 則 設 定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 利 和 義 務 ; 公 正 、 公 平 的 合 同 理 念 是 工 程 順 利 實 施 的 重 要 保 障 。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權 利 和 義 務 、 各 項 合 同 程 序 的 設 定 , 每 項 條 款 的 內 容 均 應 貫
23、 徹 合 同 法 的 公 平原 則 。( 三 ) 根 據(jù)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 管 理 制 度 設 定 合 同 管 理 的 程 序 和 內 容 ; 我 國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項 目 法 人 責 任 制 、 招 標 投 標 制 和 建 設 監(jiān) 理制 等 ,以 及 國 家 和 相 關 部 門 有 關 建 設 管 理 的 規(guī) 章 和 規(guī) 定 。 合 同 條 款 設 定 的 各 項 管 理 程 序 不 能 違 背 現(xiàn) 行 的 建 設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學 習 FIDIC合 同 條 件 的 精 華 , 引 進 國 外 先 進 的 建 設 工 程 管 理 經
24、驗 ,洋 為 中 用 , 編 制 適 合 我 國 國 情 的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 FIDIC合 同 涉 及 的 工 作 內 容 能 基 本 覆 蓋 工 程 建 設 過 程 遇 到 的 合 同 問 題 ; 合 同 的 基 本 屬 性 公 平 原 則 比 較 到 位 ;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約 定 比 較 清 晰 ; 設 定 的 各 項 合 同 程 序 比 較 嚴 密 、 科 學 、 操 作 性 強 ; 強 調 解 決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時 性 , 在 履 約 過 程 中 及 時 解 決 好 支 付 、 合 同 變 更和 爭 議 等 的 合 同 問
25、 題 。 ( 五 ) 適 用 于 我 國 各 建 設 行 業(yè) , 以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另 有 約 定 ” 的 形 式 ,為 各 建 設 行 業(yè) 根 據(jù) 其 本 行 業(yè) 的 特 點 和 要 求 , 留 出 自 行 約 定 的 空 間 。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約 定 是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的 合 同 責 任 、 工 作 內 容 和 工 作程 序 的 延 伸 和 補 充 , 其 延 伸 和 補 充 約 定 的 內 容 不 能 違 背 原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的 基 本 原 則 。 如 在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設 有 由 發(fā) 包 人 或 由 承 包
26、人 供 應 材 料 的 兩 種模 式 , 若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由 發(fā)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 則 應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具 體說 明 發(fā) 包 人 應 承 擔 延 誤 供 應 和 保 證 材 料 質 量 的 責 任 , 發(fā) 包 人 不 能 在 專 用 合 同條 款 的 約 定 中 將 中 將 應 負 的 責 任 轉 嫁 給 承 包 人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設 定 的 工 程 質 量 檢 驗 程 序 、 進 度 控 制 程 序 、 合 同 變 更 程序 、 計 量 支 付 程 序 和 竣 工 驗 收 程 序 等 均 留 有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27、的 空 間 , 供 各行 業(yè) 根 據(jù) 其 不 同 的 行 業(yè) 管 理 特 點 和 具 體 方 法 自 行 約 定 。 六 編 制 合 同 條 款 的 主 要 思 路 ( 一 ) 合 同 條 款 約 定 的 合 同 雙 方 的 責 任 界 面 應 清 晰 , 合 同 條 款 約 定的 內 容 應 能 覆 蓋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問 題 。 標 準 施 工 招 標 文 件 規(guī) 定 , 招 標 人 ( 發(fā) 包 人 ) 和 投 標 人 ( 承 包 人 ) 是 工程 招 投 標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兩 個 責 任 主 體 ,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2條
28、與 第 4.1款 明 確規(guī) 定 了 發(fā)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主 要 義 務 , 并 在 以 下 第 5 24條 款 中 詳 細 約 定 了 合同 雙 方 在 建 設 工 程 履 約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所 有 合 同 問 題 , 避 免 出 現(xiàn) 空 白 , 而 造 成履 約 困 難 。 在 合 同 公 正 公 平 的 前 提 下 , 約 定 的 合 同 雙 方 責 任 界 面 清 晰 是 合 同 能 于 順利 履 行 的 基 本 條 件 。 本 合 同 條 款 吸 取 了 FIDIC的 經 驗 和 總 結 了 我 國 近 年 來 的合 同 實 踐 。 ( 二 ) 本 合 同 條 款
29、 對 監(jiān) 理 人 在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職 能 定 位 是 : 監(jiān) 理 人 受 發(fā) 包人 的 委 托 , 在 施 工 現(xiàn) 場 為 發(fā) 包 人 管 理 合 同 。 發(fā) 包 人 按 國 家 招 標 投 標 法 的 規(guī) 定 , 通 過 競 爭 性 招 標 選 定 監(jiān) 理 人 ; 監(jiān) 理 人 按 發(fā) 包 人 的 授 權 進 行 合 同 管 理 , 對 工 程 的 施 工 進 度 、 質 量 、 安 全和 合 同 支 付 負 有 監(jiān) 理 責 任 ; 監(jiān) 理 人 應 忠 實 地 執(zhí) 行 發(fā) 包 人 與 承 包 人 簽 署 的 施 工 合 同 , 無 權 修 改 合 同 ,監(jiān) 理 人 不 是 合 同
30、的 第 三 方 ; 監(jiān) 理 人 應 認 真 運 用 好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3.5條 “ 商 定 或 確 定 ” 條 款 , 以 公 正的 立 場 , 促 進 雙 方 在 合 同 范 圍 內 通 過 協(xié) 商 , 友 好 地 解 決 合 同 爭 議 。 監(jiān) 理 人 只 對 發(fā) 包 人 承 擔 監(jiān) 理 責 任 , 承 包 人 不 能 因 監(jiān) 理 人 的 工 作 不 到 位 而要 求 免 除 或 減 輕 自 己 在 合 同 中 應 負 的 責 任 。 ( 三 ) 樹 立 正 確 的 合 同 變 更 理 念 , 建 立 科 學 的 變 更 程 序 , 及 時 處 理 好 設計 和 施 工 過
31、程 中 出 現(xiàn) 的 變 更 , 有 利 于 減 少 合 同 爭 議 。 合 同 變 更 在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中 常 常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尤 其 是 對 一 些 復 雜 和 大型 的 工 程 都 可 能 在 設 計 和 施 工 過 程 中 發(fā) 生 變 更 ; 樹 立 正 確 的 合 同 變 更 理 念 , 有 利 于 推 進 合 同 的 順 利 履 行 ,促 進 合 同 雙 方的 良 好 合 作 ; 變 更 的 范 圍 和 內 容 在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15.1款 中 已 有 約 定 , 各 行 業(yè) 可 在 專用 合 同 條 款 中 約 定 其 具 體 實 物 內
32、容 , 但 不 能 取 消 第 15.1款 中 約 定 的 任 何 一 項內 容 。 只 有 監(jiān) 理 人 才 有 權 發(fā) 出 變 更 , 承 包 人 無 權 自 行 變 更 , 但 監(jiān) 理 人 發(fā) 出 重 大變 更 時 , 應 經 發(fā) 包 人 同 意 ; 發(fā) 生 變 更 事 項 應 及 時 做 好 同 期 記 錄 , 并 及 時 按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15.3款 作 出 處 理 , 以 免 事 后 造 成 歷 史 資 料 失 缺 而 引 成 爭 議 。 ( 四 ) 根 據(jù) 我 國 目 前 的 合 同 管 理 狀 況 , 編 制 本 合 同 支 付 條 款 時 , 考 慮 了盡 量 適
33、 用 于 單 價 合 同 和 總 價 合 同 兩 種 支 付 模 式 。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合 同 支 付 模 式 是 以 測 量 計 量 為 基 礎 的 , 支 付 條 款 的 設定 包 含 了 單 價 合 同 的 測 量 計 量 支 付 與 總 價 合 同 的 按 形 象 進 度 支 付 。 但 本 合 同約 定 的 總 價 支 付 方 式 尚 缺 乏 較 嚴 密 的 方 法 和 具 體 的 操 作 內 容 , 為 此 建 議 當 前僅 在 規(guī) 模 較 小 、 工 期 較 短 的 總 價 合 同 中 使 用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涉 及 單 價 合 同 和 總 價
34、合 同 的 , 主 要 有 第 15.1款 “ 變 更 的范 圍 和 內 容 ” 、 第 15.4款 “ 變 更 估 價 原 則 ” 、 第 16.1款 “ 物 價 波 動 引 起 的 價 格調 整 ” 、 第 17.1款 “ 計 量 ” 和 第 17.3款 “ 工 程 進 度 付 款 ” 。 招 標 人 在 編 制 招 標文 件 時 , 按 照 選 定 的 合 同 模 式 ,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補 充 約 定 其 具 體 支 付 方 式和 內 容 ; 按 形 象 進 度 分 解 支 付 的 方 法 , 尚 缺 乏 在 工 期 長 的 大 型 建 設 工 程 中 的 應 用經 驗
35、 , 需 要 在 今 后 的 合 同 實 踐 中 予 以 完 善 ; 對 于 規(guī) 模 較 小 、 工 期 較 短 的 總 價 合 同 , 第 16.1款 約 定 的 價 格 調 整 , 發(fā) 包人 可 根 據(jù) 行 業(yè) 管 理 或 項 目 實 際 ,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約 定 不 調 整 或 僅 對 某 幾 個指 標 進 行 調 整 。 第 17.1款 約 定 的 “ 計 量 ” , 同 時 包 括 了 單 價 子 目 計 量 和 總 價 子 目 計 量 的內 容 , 并 按 順 序 編 排 項 號 。 根 據(jù) 選 定 的 合 同 形 式 , 分 別 適 用 第 17.1.4項 或
36、第17.1.5項 。 第 17.3款 約 定 的 進 度 付 款 , 同 時 包 括 了 按 計 量 周 期 付 款 , 或 按 形 象 進 度付 款 , 以 及 周 期 付 款 和 形 象 進 度 付 款 的 結 合 等 多 種 形 式 。 哪 些 工 作 內 容 采 用周 期 付 款 、 哪 些 工 作 內 容 采 用 形 象 進 度 付 款 , 由 當 事 人 在 專 用 合 同 條 款 或 支付 分 解 報 告 中 確 定 。 在 絕 大 多 數(shù) 建 設 工 程 中 ,均 采 用 按 月 進 度 進 行 計 量 付 款 . ( 五 ) 科 學 設 定 各 項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37、 強 調 處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時 性 。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中 設 定 了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 質 量 檢 查 和 驗 收 , 合 同 變 更 、 計量 和 進 度 付 款 、 竣 工 驗 收 、 竣 工 結 算 與 爭 議 調 解 等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 以 上 工 作 程 序 的 設 定 , 強 調 了 處 理 合 同 事 宜 的 及 時 性 。 公 平 、 合 理 地 約定 合 同 雙 方 各 自 的 工 作 時 限 , 保 證 雙 方 都 能 高 效 地 完 成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中 規(guī) 定的 工 作 , 防 止 問 題 長 期 積 壓 , 影
38、響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 避 免 積 累 成 合 同 爭 議 ; 在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的 使 用 說 明 中 , 根 據(jù) 上 述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的 工 作 內 容 ,編 列 了 工 程 隱 蔽 部 位 覆 蓋 前 檢 查 、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 合 同 變 更 、 暫 停 施 工 、 工程 進 度 付 款 及 修 正 、 竣 工 驗 收 、 竣 工 結 算 、 最 終 結 清 、 爭 議 調 解 等 工 作 程 序框 圖 ( 見 附 件 ) , 供 合 同 雙 方 和 監(jiān) 理 人 參 考 使 用 。 ( 六 ) 合 同 雙 方 應 齊 心 協(xié) 力 面 對
39、 工 程 風 險 , 共 同 克 服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災 害對 工 程 施 工 的 不 利 影 響 , 各 自 進 行 必 要 的 保 險 , 以 規(guī) 避 風 險 。 鑒 于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施 工 較 為 復 雜 、 合 同 履 行 周 期 較 長 等 特 點 , 合 同 雙 方應 在 合 同 訂 立 時 客 觀 地 評 估 合 同 風 險 , 承 包 人 在 報 價 中 應 認 真 估 列 風 險 費 用 ,并 應 將 工 程 保 險 作 為 解 決 合 同 風 險 的 重 要 手 段 ; 保 險 的 目 的 是 把 合 同 雙 方 的 風 險 降 低 到 最 低 限 度
40、,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20條 設 定 了 合 同 雙 方 必 須 投 保 的 各 保 險 項 目 , 監(jiān) 理 人 應 有 義 務 督 促 雙 方 及 時 投保 ; 為 保 障 承 包 人 人 員 的 合 法 權 益 , 承 包 人 必 須 為 其 施 工 作 業(yè) 人 員 投 保 本 合同 條 款 所 列 的 各 項 人 員 險 種 , 并 進 入 報 價 。 不 可 抗 力 災 害 屬 于 非 合 同 雙 方 責 任 不 到 位 引 起 的 意 外 風 險 , 但 作 為 本 合同 的 項 目 業(yè) 主 , 理 應 承 擔 工 程 的 主 要 損 失 , 但 承 包 人 也 應 承
41、 擔 其 自 身 的 某 些財 產 損 失 , 以 及 其 合 同 中 的 部 分 利 潤 損 失 。 ( 七 ) 本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建 議 建 立 由 獨 立 第 三 方 承 擔 的 合 同 爭 議 評 審 機 制 通 用 合 同 條 款 第 24條 從 維 護 合 同 的 公 平 性 出 發(fā) , 建 議 設 立 合 同 爭 議 評 審機 制 , 其 目 的 是 通 過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公 正 評 審 和 調 解 , 促 進 合 同 雙 方 在 本 合 同范 圍 內 友 好 地 解 決 爭 議 , 盡 量 避 免 將 合 同 爭 議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 第 三 方
42、對 合 同 爭 議 的 評 審 , 只 是 作 為 提 供 合 同 雙 方 進 一 步 協(xié) 商 解 決 合 同爭 議 的 參 考 依 據(jù) 。 其 中 任 何 一 方 不 接 受 , 爭 議 評 審 意 見 將 不 具 有 合 同 約 束 力 。 一 般 情 況 下 , 合 同 雙 方 聘 請 的 爭 議 評 審 專 家 通 常 是 業(yè) 內 比 較 有 經 驗 的 資深 專 家 , 在 不 受 合 同 任 一 方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的 評 審 意 見 往 往 是 具 有 一 定 的權 威 性 , 即 使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后 , 也 可 能 是 司 法 機 關 取 證 的 重 要 參 考 材 料 。 為此 ,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爭 議 評 審 機 制 可 以 促 進 合 同 雙 方 進 一 步 和 解 , 減 少 和 避 免爭 議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 從 而 也 可 節(jié) 省 解 決 爭 議 的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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