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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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0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大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范文就在精品文庫網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yè)期限: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股東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貨幣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法人資格終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情形),公司根據該股東的合并文件、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或法院的裁判文書確定股權的繼受人,并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監(jiān)事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偨浝硇惺挂韵侣殭啵?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蓋章): 年月日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法人資格終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情形),公司根據該股東的合并文件、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或法院的裁判文書確定股權的繼受人,并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監(jiān)事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偨浝硇惺挂韵侣殭啵?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蓋章): 年月日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偨浝硇惺挂韵侣殭啵?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蓋章): 年月日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蓋章): 年月日 123-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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