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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6課 羅 馬 法 的 起 源 與 發(fā) 展 羅 馬 帝 國 曾 三 次 征 服 世 界 , 第 一 次 以 武 力 ,第 二 次 以 宗 教 ( 基 督 教 ) , 第 三 次 以 法 律 。 武 力因 羅 馬 帝 國 的 滅 亡 而 消 失 , 宗 教 隨 著 人 民 思 想 覺悟 的 提 高 、 科 學 的 發(fā) 展 而 縮 小 了 影 響 , 唯 有 法 律征 服 世 界 是 最 為 持 久 的 征 服 。 德 國 法 學 家 耶 林 的 羅 馬 法 精 神 從 習 慣 法 到 成 文 法王 政 時 代 ( 約 公 元 前 八 世 紀 公 元 前 六 世 紀 ) : 是 羅 馬 由 氏
2、族 制 社 會 向 國 家 政 權 過 渡 的 時 期 。共 和 時 代 ( 約 公 元 前 509年 一 公 元 前 27年 ) : 是 貴 族 奴 隸 主 共 和 國 時 期 。 有 三 層 機 構 : 執(zhí) 政 官 、元 老 院 、 公 民 大 會 。帝 國 時 代 ( 公 元 前 27年 一 公 元 476年 ) :是 奴 隸 主 貴 族 的 君 主 專 制 時 期 。東 羅 馬 帝 國 時 期 ( 公 元 395年 一 公 元 1453年 )古 羅 馬 的 歷 史 分 期 古 羅 馬 城 遺 跡 王 政 時 期 的 羅 馬 案 例 : 羅 莫 洛 是 一 個 仁 慈 、 善 良 的 貴
3、 族 , 也 是 羅 馬 一支 軍 隊 的 首 領 。 生 前 立 遺 囑 , 希 望 把 他 一 半 的 財 產捐 給 那 些 跟 隨 他 作 戰(zhàn) 受 傷 或 戰(zhàn) 死 士 兵 的 家 人 。 但 羅莫 洛 死 后 , 他 的 家 人 卻 不 履 行 羅 莫 洛 的 遺 囑 , 受 傷或 戰(zhàn) 死 士 兵 的 家 人 因 此 告 上 了 法 庭 , 請 同 學 們 想 一想 , 法 官 會 怎 么 判 呢 ? 在 羅 馬 法 產 生 的 初 期 , 法 官 會 判 給 貴 族 的 家 人, 因 為 當 時 沒 有 成 文 法 , 判 案 的 依 據 很 松 動 , 法 官可 以 依 據 自 己
4、的 需 要 選 擇 判 案 , 法 官 肯 定 會 偏 袒 貴族 。 十 二 銅 表 法 發(fā) 表平 民 反 對 貴 族 斗 爭 的 結 果 。標 志 羅 馬 成 文 法 誕 生 。一 定 程 度 限 制 了 貴 族 特 權 , 保 護 了 平 民 的 利 益 。 十 二 銅 表 法 第 三 表 ( 執(zhí) 行 ) : 如 債 務 人 仍 不 清 償 , 又 無 人 為 其擔 保 , 則 債 權 人 得 把 債 務 人 押 家 中 拘 留 , 用 皮 帶 或 腳 鐐 拴住 , 但 ( 腳 鐐 ) 重 量 最 多 為 15磅 。 愿 減 輕 的 聽 便 。 第 八 表 ( 私 犯 ) : 以 文 字
5、誹 謗 他 人 , 或 公 然 唱 侮 辱他 人 的 歌 詞 的 , 處 死 刑 。 第 八 表 : 如 果 有 人 打 斷 自 由 人 的 骨 頭 , 他 須 償 付300阿 司 罰 金 ; 如 被 打 折 骨 頭 的 是 奴 隸 , 罰 金 可 以 減 半 。 第 十 表 ( 宗 教 ) : 出 喪 時 , 婦 女 不 得 抓 破 面 容 , 也不 得 無 節(jié) 制 地 嚎 哭 。 第 十 一 表 ( 婚 姻 ) : 禁 止 貴 族 與 平 民 通 婚 。 十 二 銅 表 法 羅 馬 法 的 發(fā) 展 與 完 善羅 馬 擴 張 示 意 圖 羅 馬 帝 國 的 邊 境 曾 擴 張 到 今 天 的
6、 英 國 ,這 是 位 于 不 列 顛 北 部 的 羅 馬 長 城 遺 址 。 案 例 : 古 羅 馬 大 將 愷 撒 進 兵 埃 及 , 與 美 麗 的 埃 及 女王 克 麗 奧 佩 特 拉 一 見 鐘 情 , 兩 人 還 有 了 一 個 私 生子 ,取 名 托 勒 密 愷 撒 。 當 愷 撒 歸 國 執(zhí) 政 之 后 , 克 麗奧 佩 特 拉 攜 兒 子 赴 羅 馬 與 愷 撒 相 會 , 并 向 羅 馬 法庭 為 自 己 和 兒 子 申 請 羅 馬 籍 。 請 問 法 官 會 判 給 克 麗 奧 佩 特 拉 和 她 的 兒 子 享有 羅 馬 籍 嗎 ? 為 什 么 ? 愷 撒 公 民 法
7、這 是 關 于 羅 馬 城 邦 內 部 及 其 公 民 的 法 律 , 包 括部 分 習 慣 法 、 十 二 銅 表 法 和 一 些 新 制 定 的 法 律在 內 。 它 可 以 細 分 為 人 法 、 物 法 和 訴 訟 法 三 部 分 ,主 要 用 以 調 整 擁 有 公 民 權 的 羅 馬 公 民 ( 市 民 、 自 由民 ) 之 間 的 關 系 。萬 民 法 這 是 通 過 長 期 的 外 事 裁 判 司 法 實 踐 中 創(chuàng) 制 的 、以 “ 案 例 ” 為 主 的 法 律 , 主 要 調 整 以 所 有 權 和 契 約關 系 為 核 心 的 財 產 關 系 。 由 于 它 適 用 于
8、 羅 馬 帝 國 境內 各 民 族 以 及 外 籍 人 , 與 適 用 范 圍 相 對 狹 窄 的 羅 馬民 法 相 區(qū) 別 , 因 而 是 帝 國 范 圍 內 的 國 際 法 。 哈 德 良 ( 76 138) 2世 紀 的 羅 馬 皇 帝 哈 德 良 說 : “ 皇 帝的 命 令 就 是 最 高 的 法 律 。 ” 查 士 丁 尼 及 廷 臣 羅 馬 民 法 大 全 中 的 一 頁 查 士 丁 尼 民 法 大 全 的 編 纂 , 標 志 羅 馬 法 體系 最 終 完 成 。 東 羅 馬 帝 國 時 期 , 羅 馬 法 進 入 整 理 和 提 煉 的階 段 。 公 元 6世 紀 東 羅 馬
9、皇 帝 查 士 丁 尼 設 立 專 門委 員 會 編 纂 羅 馬 法 , 形 成 了 包 括 查 士 丁 尼 法 律匯 編 、 法 學 總 論 、 法 律 匯 編 、 新 敕令 四 種 法 律 文 獻 在 內 的 法 律 匯 編 , 統(tǒng) 稱 為 查士 丁 尼 民 法 大 全 , 這 是 羅 馬 法 體 系 最 終 完 成 的標 志 。 羅 馬 法 這 是 私 有 制 條 件 下 最 完 備 的 法 律 形 式 , 泛 指古 羅 馬 的 整 個 法 律 制 度 , 包 括 法 理 和 法 律 兩 個 方面 。 狹 義 的 羅 馬 法 僅 指 羅 馬 私 法 ( 與 公 法 相 對 )中 的 公
10、民 法 。 從 私 法 角 度 看 , 羅 馬 法 可 以 區(qū) 分 為民 法 ( 即 公 民 法 , 或 市 民 法 ) 、 萬 民 法 和 自 然 法等 幾 種 類 型 的 法 。 羅馬法構成 習 慣 法 司 法 權 在 貴 族隨 意 解 釋 法 律 十 二 銅 表 法 司 法 權 在 貴 族審 判 、 量 刑有 法 可 依 成文法如 何 轉 變 的 ?公民法萬民法 1.3世 紀 , 萬 民 法 形 成2.6世 紀 , 民 法 大 全 頒 布 ,標 志 羅 馬 法 體 系 最 終 完 成思 考 : 如 何 轉 變 的 ? 習慣法 羅 馬 法 的 形 成 過 程完 成發(fā) 展起 源 習 慣 法
11、十 二 銅 表 法 ( 成 文 法 )公 民 法萬 民 法 民 法 大 全 公 元 前 6世 紀 末公 元 前 5世 紀 中公 元 3世 紀 末公 元 7世 紀 初 不斷發(fā)展走向成熟 階段性趨向統(tǒng)一延續(xù)性 維 系 統(tǒng) 治 影 響 后 世古 羅 馬 圓 形 劇 場 古 羅 馬 角 斗 場 古 羅 馬 奴 隸 角 斗 1 維 系 統(tǒng) 治( 1) 穩(wěn) 定 了 社 會 秩 序 , 保 護 了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政 治 和 經濟 利 益 。案 例 布 魯 圖 是 迦 太 基 城 里 的 一 個 鐵 匠 , 他 向 貴 族卡 西 借 了 20個 金 幣 , 并 立 契 約 30天 以 后 歸 還 。 但
12、30天 過 去 了 , 布 魯 圖 并 沒 有 能 力 還 錢 , 貴 族 卡 西因 此 告 上 法 庭 , 要 求 布 魯 圖 作 他 的 奴 隸 。 請 問 ,法 官 會 同 意 卡 西 的 要 求 嗎 ? 為 什 么 ?( 2) 緩 解 了 社 會 矛 盾 , 穩(wěn) 定 了 統(tǒng) 治 。 羅 馬 法 保 護 私 有 財 產 。 羅 馬 法 提 倡 公 民 在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 婦 女 不 得 參 與 任 何 公 務 , 因 而 她 們 不 能 擔 任 法官 , 或 行 使 地 方 官 吏 的 職 責 , 或 提 出 訴 訟 , 或 為 他人 擔 保 , 或 擔 任
13、律 師 。 民 法 大 全 以 上 規(guī) 定 能 否 體 現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為 什 么 ? 以 上 材 料 表 明 , 羅 馬 法 提 倡 的 自 由 民 在 “ 法 律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 是 有 條 件 的 。 法 律 體 現 統(tǒng) 治 階級 的 意 志 , 是 階 級 專 政 的 工 具 之 一 。 因 此 羅 馬 法 具有 鮮 明 的 階 級 特 征 , 宣 揚 君 權 神 授 , 體 現 了 奴 隸 主貴 族 的 利 益 。 但 是 , 在 2000年 前 的 古 羅 馬 , 能 夠 提出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的 理 念 , 已 經 是
14、 一 個 巨 大的 社 會 進 步 了 。 2 影 響 后 世 ( 1) 對 近 代 歐 美 國 家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產 生 了 重要 影 響 。 ( 2) 成 為 資 產 階 級 反 對 封 建 制 度 、 推 進 資 本主 義 發(fā) 展 的 有 力 武 器 。 局 限 性 : 羅 馬 法 主 要 體 現 帝 國 統(tǒng) 治 者 的 利益 , 對 于 被 統(tǒng) 治 者 來 說 , 只 能 承 擔 義 務 , 受 到不 公 正 的 處 罰 。 羅馬法的作用 維系統(tǒng)治影響后世 1.保 護 私 有 財 產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2.成 為 羅 馬 統(tǒng) 治 有 力 的 支 柱 。3.
15、緩 和 社 會 矛 盾 , 穩(wěn) 定 社 會 秩 序 。4.實 質 : 維 護 奴 隸 制 度 , 維 護 奴 隸 主 的 權 益 。1.是 歐 洲 歷 史 上 第 一 部 比 較 系 統(tǒng) 完 備 的 法 律 。2.對 近 代 歐 美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3.成 為 近 代 資 產 階 級 反 對 封 建 制 度 , 推 進發(fā) 展 資 本 主 義 的 有 力 武 器 。 羅 馬 法 在 發(fā) 展 過 程 中 隨 著 商 品 經 濟 的 發(fā) 展 不斷 修 正 、 完 善 , 具 有 較 強 的 生 命 力 。 由 于 羅 馬 統(tǒng)治 者 重 視 法 學 , 尊 重 法 學 家 , 加 上 羅 馬 法 本 身 的系 統(tǒng) 性 、 邏 輯 性 很 強 , 法 理 精 深 , 有 利 于 它 的 發(fā)展 及 傳 播 , 從 而 為 資 產 階 級 戰(zhàn) 勝 封 建 勢 力 提 供 了理 論 武 器 ; 奠 定 了 近 代 歐 洲 法 律 體 系 的 基 礎 , 是各 國 立 法 所 遵 循 的 范 本 。小 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