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電氣產(chǎn)品國際環(huán)保法規(guī)培訓課程(PPT 153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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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6/16 1 電 子 電 氣 產(chǎn) 品 國 際 環(huán) 保 法 規(guī) 培 訓 課 程 2021/6/16 2 1.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質(zhì) 指 令2.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報廢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指 令電 子 電 氣 產(chǎn) 品 國 際 環(huán) 保 法 規(guī) 包 括 : 2021/6/16 3 DIRECTIV
2、E ON THE 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質(zhì) 指 令 2021/6/16 4 注 意 到 成 立 歐 洲 共 同 體 的 條 約 , 特 別 是 其 中 第 95條 , 注 意 到 歐 盟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注 意 到 歐 盟 經(jīng) 濟 與 社 會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注 意 到 歐 盟 地 區(qū)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按 照 歐 洲 共 同 體 條 約 第 251條 所 規(guī) 制 的 程 序 行 事 并 根歐 洲 議 會
3、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2021/6/16 5 ( 1) 各 成 員 國 為 限 制 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使 用 有 害物 質(zhì) 而 制 訂 的 法 規(guī) 或 行 政 措 施 之 間 存 在 的 差 異 能 產(chǎn)生 貿(mào) 易 壁 壘 和 扭 曲 共 同 體 內(nèi) 的 競 爭 , 甚 至 對 單 一 市場 的 建 立 及 其 功 能 產(chǎn) 生 直 接 影 響 。 因 此 有 必 要 協(xié) 調(diào)成 員 國 在 此 領 域 的 法 規(guī) , 以 利 于 保 護 人 類 健 康 和 報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合 乎 環(huán) 境 要 求 的 回 收 和 處 理 。 ( 2) 歐 盟 理 事 會 于 2000
4、年 12月 7 9日 在威尼 斯 召開 的 會 議 上 批 準 了 部 長 理 事 會 于 2000年 12月 4日 就預 防 原 則 通 過 的 決 定 。 鑒 于以下14個方面: 2021/6/16 6 ( 3) 歐 盟 委 員 會 1996年 7月 30日 回 顧 共 同 體 廢 棄物 管 理 戰(zhàn) 略 的 通 訊 強 調(diào) 了 減 少 廢 物 中 有 害 物 質(zhì) 含量 的 必 要 并 指 出 制 定 在 產(chǎn) 品 和 加 工 過 程 中 限 制 使用 這 些 有 害 物 質(zhì) 的 歐 共 體 法 規(guī) 的 潛 在 益 處 。 ( 4) 理 事 會 1988年 1月 25日 為 消 除 鎘 環(huán) 境
5、 污 染 的歐 共 體 行 動 計 劃 的 決 定 要 求 歐 盟 委 員 會 刻 不 容 緩地 發(fā) 展 該 計 劃 中 的 特 殊 措 施 。 人 類 健 康 也 必 須 得到 保 護 , 因 此 應 實 施 一 個 特 別 限 制 鎘 的 使 用 及 加快 研 究 其 替 代 品 的 整 體 戰(zhàn) 略 。 決 定 強 調(diào) 在 不 存 在適 當 的 和 更 安 全 的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應 限 制 鎘 的 使 用 。 2021/6/16 7 ( 5) 證 據(jù) 表 明 , 歐 盟 理 事 會 和 歐 洲 議 會 2003年1月 27日 關 于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第 200
6、2/96/EC號 指 令 規(guī) 定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收 集 、 處 理 、回 收 和 處 置 措 施 對 于 減 少 與 涉 及 的 重 金 屬 和 阻燃 劑 相 關 的 廢 物 管 理 問 題 很 必 要 。 然 而 , 盡 管有 那 些 措 施 , 但 在 目 前 的 廢 物 處 理 中 仍 將 繼 續(xù)發(fā) 現(xiàn)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實 質(zhì) 部 分 。 即 使 報 廢電 子 電 氣 設 備 被 分 類 收 集 并 遵 守 回 收 程 序 , 但汞 、 鎘 、 鉛 、 六 價 鉻 、 聚 溴 聯(lián) 苯 ( PBB) 、 聚 溴二 苯 醚 ( PBDE) 的 成
7、 分 仍 有 可 能 對 人 類 健 康 和環(huán) 境 形 成 危 險 。 2021/6/16 8 ( 6) 考 慮 到 技 術 和 經(jīng) 濟 的 可 行 性 , 確 保 顯 著減 少 這 些 物 質(zhì) 對 健 康 和 環(huán) 境 形 成 的 危 險 的 最 有效 的 、 且 在 共 同 體 內(nèi) 可 實 現(xiàn) 所 選 擇 保 護 水 平 的方 式 是 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以 安 全 或 更 安 全 的 物質(zhì) 替 代 它 們 。 限 制 這 些 有 害 物 質(zhì) 的 使 用 也 就 是提 高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回 收 的 可 能 性 和 經(jīng) 濟 利益 并 減 少 它 們 對 回 收 工
8、 廠 工 人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負面 影 響 。 ( 7) 要 科 學 研 究 與 評 估 本 指 令 管 轄 的 物 質(zhì) ,它 們 已 在 歐 共 體 和 成 員 國 層 面 受 到 不 同 措 施 的管 理 。 2021/6/16 9 ( 8) 本 指 令 規(guī) 定 的 措 施 考 慮 了 現(xiàn) 有 的 國 際 準 則和 建 議 并 基 于 對 可 獲 得 的 科 學 和 技 術 信 息 的 評估 。 由 于 缺 乏 措 施 可 能 在 共 同 體 內(nèi) 產(chǎn) 生 危 險 ,所 以 這 些 措 施 對 實 現(xiàn) 所 選 擇 的 對 人 類 和 動 物 健康 及 環(huán) 境 的 保 護 水 平 是
9、必 要 的 。 應 及 時 檢 查 這些 措 施 , 必 要 時 , 考 慮 了 獲 得 的 科 技 信 息 后 可進 行 調(diào) 整 。 ( 9) 本 指 令 的 實 施 不 影 響 共 同 體 在 安 全 和 衛(wèi) 生要 求 方 面 的 立 法 以 及 共 同 體 關 于 廢 物 管 理 的 特殊 立 法 , 特 別 是 1991年 3月 18日 理 事 會 關 于 含 有某 些 危 險 物 質(zhì) 的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的 第 91/157/EEC號 指 令 。 2021/6/16 10 ( 12) 因 為 產(chǎn) 品 的 再 利 用 、 翻 新 和 延 長 使 用期 是 有 益 的 , 所 以
10、 需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零 件 。 ( 13) 與 逐 步 停 止 使 用 和 禁 止 使 用 有 害 物 質(zhì)的 要 求 免 除 相 關 的 科 技 進 步 的 修 改 應 由 歐 盟委 員 會 按 照 委 員 會 程 序 實 現(xiàn) 。 ( 14) 實 施 本 指 令 所 必 要 的 措 施 應 根 據(jù) 理 事會 1999年 6月 28日 的 1999/468/ECs決 議 規(guī) 定 的 、實 施 授 權 給 歐 委 會 的 權 力 的 程 序 來 采 納 。 茲 通 過 本 指 令 : 2021/6/16 11 本 指 令 的 目 標 是 使 各 成 員 國 關 于 在 電 子 電 氣設
11、備 中 限 制 使 用 有 害 物 質(zhì) 的 法 律 趨 于 一 致 ,有 助 于 保 護 人 類 健 康 和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合乎 環(huán) 境 要 求 的 回 收 和 處 理 。注 意 : 1.在 WEEE指 令 下 雖 然 已 經(jīng) 有 分 類 回 收 之 處 理 還是 必 須 減 少 因 電 子 電 機 產(chǎn) 品 中 危 險 物 質(zhì) 對 環(huán) 境 及健 康 的 危 害2.此 指 令 與 WEEE并 行第一條目 標 2021/6/16 12 第二條范 圍 1 在 不 違 反 第 6條 的 情 況 下 , 本 指 令 應 適 用 于 指 令 第2002/96/EC號 指 令 ( WEEE
12、) 附 錄 A規(guī) 定 的 1、 2、 3、4、 5、 6、 7和 10類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以 及 家 用 電 燈 泡和 照 明 設 施 。 2 本 指 令 的 實 施 不 應 違 背 共 同 體 關 于 安 全 和 健 康 要求 的 立 法 和 共 同 體 關 于 廢 物 管 理 的 專 門 立 法 。3 本 指 令 對 2006年 7月 1日 前 投 放 市 場 的 電 子 電 氣 設備 的 部 件 、 修 理 部 件 或 再 利 用 部 件 不 適 用 。 2021/6/16 13 第三條 定 義 就本指令而言,適用下述定義(2條): (a)電子電氣設備或EEE指為正常運行而依
13、賴于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設備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 A中列出的能產(chǎn)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2021/6/16 14 第三條 定 義 (b)“生產(chǎn)者”指任何人,他們不管所采用的銷售技術,根據(j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7年5月20日關于保護遠程合同 中消費者的第1997 7 EC號 指 令 包 括遠程 通 訊 : ( i) 用 自 己 品 牌 生 產(chǎn) 并 銷 售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 ii) 以 自 己 品 牌 再 銷 售 由 其 它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設 備 , 如果 再 銷 售 的
14、設 備 上 仍 保 留 原 生 產(chǎn) 者 的 品 牌 , 這 樣 的 再 銷售 者 不 能 視 作 為 上 述 ( i) 副 點 的 生 產(chǎn) 者 ; 或 ( iii) 專 業(yè) 從 事 向 成 員 國 進 口 或 出 口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注:僅 僅 是 按 照 某 種 金 融 協(xié) 議 提 供 資 金 者 不 能 被 視 為 生 產(chǎn) 者 , 除 非 他 符 合 上 述 ( i) 至 ( iii) 副 點 作 為 生 產(chǎn)者 行 事 。 2021/6/16 15 第四條防止 從 2006年 7月 1日 起 所 有 進 入 歐 洲市 場 的 電 子 和 電 器 產(chǎn) 品 不 能 含 有 下列 六
15、 大 類 的 危 害 物 質(zhì) 重 金 屬 -如 汞 鉛 鎘 六 價 鉻 溴 系 阻 燃 劑 -聚 溴 聯(lián) 苯 (PBBs) -溴 聯(lián) 苯 醚 (PBDEs) 2021/6/16 16 第四條防止歐盟2003年12月推出諮詢文件列出濃度上限建議如下 -相同材質(zhì)所含的鉛汞六價鉻PBB和PBDE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 -相同材質(zhì)物料所含的鎘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 2021/6/16 17 第五條適 應 科 學 和 技 術 進 步 1 為 下 列 目 的 , 旨 在 使 附 件 適 應 科 技 進 步 的 必 要 修 改 ,應 根 據(jù) 條 款 7( 2) 提 及 的 程 序 而 進
16、行 : ( a) 必 要 時 , 可 建 立 允 許 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特 殊 物質(zhì) 和 部 件 中 含 有 條 款 4( 1) 所 提 及 物 質(zhì) 的 最 高 值 ; ( b)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材 料 和 組 件 可 背 離 第 4款 ( 1)的 規(guī) 定 , 如 果 它 們 的 去 除 或 通 過 設 計 改 變 而 使 用 替代 品 或 使 用 不 含 有 提 及 的 材 料 或 物 質(zhì) 的 材 料 或 組 件在 科 技 上 中 不 現(xiàn) 實 時 , 或 替 代 品 對 環(huán) 境 、 健 康 和 /或消 費 者 安 全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好 象 超 過 它
17、們 對 環(huán) 境 、健 康 和 /或 消 費 者 安 全 造 成 的 益 處 時 ; 2021/6/16 18 第五條適 應 科 學 和 技 術 進 步 ( c) 至 少 每 隔 四 年 對 附 件 進 行 一 次 檢 查 , 或 者在 將 一 項 加 入 到 附 件 后 四 年 對 附 件 進 行 檢 查, 加 入 新 項 的 目 的 是 考 慮 取 消 附 件 中 的 電 子電 氣 設 備 材 料 和 組 件 , 如 果 它 們 的 去 除 或 通過 設 計 改 變 而 使 用 替 代 品 或 使 用 不 包 括 第 4(1) 款 的 材 料 或 物 質(zhì) 的 材 料 和 組 件 在 科 技
18、上 是可 行 時 , 條 件 是 替 代 品 對 環(huán) 境 、 健 康 和 /或 消費 者 安 全 產(chǎn)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不 可 能 大 于 其 對 環(huán)境 、 健 康 和 /或 消 費 者 安 排 帶 來 的 正 面 利 益 。 2021/6/16 19 第五條適 應 科 學 和 技 術 進 步 2 附 件 在 遵 照 條 款 1修 改 之 前 , 歐 盟 委 員 會 將專 門 與 電 子 電 器 設 備 生 產(chǎn) 者 、 回 收 者 、 垃 圾處 理 者 、 環(huán) 保 組 織 和 雇 員 與 消 費 者 協(xié) 會 咨 詢磋 商 。 磋 商 結(jié) 果 應 遞 交 給 條 款 7( 1) 提 及 的
19、委 員 會 。 歐 盟 委 員 會 應 考 慮 其 收 到 的 意 見 。 2021/6/16 20 第六條 檢 查 在 2005年 2月 13日 之 前 , 歐 盟 委 員 會 應 檢 查 本 指 令 規(guī)定 的 措 施 以 便 必 要 時 考 慮 新 的 科 學 證 據(jù) 。 特 別 是 , 歐 盟 委 員 會 應 在 該 日 期 之 前 提 交 將 第 2002 96 EC( WEEE) 號 指 令 附 件 A所 列 的 第 8和 第 類 的 設 備 納 入 本 指 令 范 圍 的 建 議 。 委 員 會 也 將 根 據(jù) 科 學 事 實 并 考 慮 預 防 原 則 , 研 究 條款 4( 1
20、) 中 物 質(zhì) 是 否 需 要 調(diào) 整 , 適 當 時 , 可 向 歐 洲議 會 和 理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 應 當 特 別 注 意 檢 查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使 用 的 其 它 有 害 物 質(zhì)和 材 料 對 環(huán) 境 和 人 類 健 康 的 影 響 。 歐 委 會 將 檢 查 取 代 這些 物 質(zhì) 和 材 料 的 可 行 性 , 并 且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 就 擴 大 第 4條 的 范 圍 向 歐 洲 議 會 和 理 事 會 提 交 建 議 。 2021/6/16 21 第七條 : 委 員 會 1 歐 盟 委 員 會 將 由 根 據(jù) 第 75/442/EEC號 指 令
21、第 18條 成 立 的 委 員 會 協(xié) 助 工 作 。 2 當 參 考 本 款 時 , 應 適 用 第 1999/468/EC號 決議 第 5條 、 第 7條 以 及 第 8條 。 第 1999/468/EC號 決 議 第 5條 6款 規(guī) 定 的 期 間 應 被 定 為 3個 月 。 3 委 員 會 將 采 用 其 程 序 規(guī) 定 。 2021/6/16 22 第九條過 渡 1 成 員 國 應 在 2004年 8月 13日 之 前 使 符 合 本 指令 所 必 要 的 法 律 、 規(guī) 則 和 行 政 規(guī) 定 生 效 。 并將 這 些 立 即 通 知 歐 委 會 。 當 成 員 國 制 訂 那
22、些 措 施 時 , 它 們 必 須 包 括 本指 令 的 參 照 號 或 在 該 國 官 方 出 版 物 上 出 版 時伴 以 此 參 考 號 。 標 志 此 參 考 號 的 方 法 由 成 員國 規(guī) 定 。 2 成 員 國 要 將 本 指 令 范 圍 內(nèi) 制 定 的 所 有 法 律 、規(guī) 則 和 行 政 規(guī) 定 的 文 本 通 知 歐 委 會 。 2021/6/16 23 第十條生 效 2021/6/16 24 第十一條收受方 本 指 令 將 簽 發(fā) 至 各 成 員 國 。 2003年 1月 23日 完 成 于 布 魯 塞 爾 歐 洲 議 會 主 席 理 事 會 主 席 P. COX G.
23、DRYS 2021/6/16 25 附錄 免 除 第 4( 1) 條 中 所 要 求 的 鉛 、 汞 、 鎘 和 六價 鉻 的 應 用 (1)1 小 型 日 光 燈 中 的 汞 含 量 不 得 超 過 5毫 克 /燈 。 2 一 般 用 途 的 直 管 日 光 燈 中 的 汞 含 量 不 得 超 過 : 鹽 磷 酸 鹽 10毫 克 ; 正 常 的 三 磷 酸 鹽 5毫 克 ; 長 效 的 三 磷 酸 鹽 8毫 克 。 3 特 殊 用 途 的 直 管 日 光 燈 中 的 汞 含 量 。 4 本 附 錄 中 未 特 別 提 及 的 其 它 照 明 燈 中 的 汞 含量 。 2021/6/16 26
24、 附錄 免 除 第 4( 1) 條 中 所 要 求 的 鉛 、 汞 、 鎘 和 六價 鉻 的 應 用 (2)5 陰 極 射 線 管 、 電 子 部 件 和 發(fā) 光 管 的 玻 璃 內(nèi) 的 鉛 含 量 。 6 鋼 合 金 元 素 中 的 鉛 含 量 達 0.35%、 鋁 合 金 元 素 中 的 鉛 含 量 達0.4%, 銅 合 金 中 的 鉛 含 量 達 4%。 7 高 溫 融 化 的 焊 料 中 的 鉛 ( 即 : 錫 鉛 焊 料 合 金 中 鉛 含 量超 過 85%) ; 用 于 服 務 器 、 存 儲 器 和 存 儲 系 統(tǒng) 的 焊 料 中 的 鉛 ( 豁免 準 予 至 2010年 ) ;
25、 用 于 交 換 、 信 號 和 傳 輸 , 以 及 電 信 網(wǎng) 絡 管 理 的 網(wǎng) 絡基 礎 設 施 設 備 中 焊 料 中 的 鉛 ; 電 子 陶 瓷 產(chǎn) 品 中 的 鉛 ( 例 如 : 高 壓 電 子 裝 置 ) 。 2021/6/16 27 附錄 免 除 第 4( 1) 條 中 所 要 求 的 鉛 、 汞 、 鎘 和 六價 鉻 的 應 用 (3)8 根 據(jù) 修 改 關 于 限 制 特 定 危 險 物 質(zhì) 和 預 制品 銷 售 和 使 用 的 第 76/769/EEC號 指 令 的 第91/338/EEC號 指 令 禁 止 以 外 的 鎘 電 鍍 。 9 在 吸 收 式 電 冰 箱 中
26、作 為 碳 鋼 冷 卻 系 統(tǒng) 防腐 劑 的 六 價 鉻 。 2021/6/16 28 電 子 電 氣 產(chǎn) 品 國 際 環(huán) 保 法 規(guī) 培 訓 課 程 2021/6/16 29 1.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在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質(zhì) 指 令2.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指 令電 子 電 氣 產(chǎn) 品 國 際
27、 環(huán) 保 法 規(guī) 包 括 : 2021/6/16 30 .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報廢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指 令 2021/6/16 31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注 意 到 建 立 歐 洲 共 同 體 的 條 約 , 特 別 是 其 中 第 175( 1)條 ,注 意 到 歐 盟 委 員 會 的 提 案 , 注 意 到 歐 盟 經(jīng) 濟 社 會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注 意 到 歐 盟 地 區(qū)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按 照 歐 洲 共 同 體 條 約 第 251條
28、 所 制 訂 的 程 序 并 根 據(jù) 協(xié)調(diào) 委 員 會 2002年 11月 8日 通 過 的 聯(lián) 合 文 本 ,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2021/6/16 32( 1) 共 同 體 環(huán) 境 政 策 的 重 點 目 的 是 維 持 、 保 護 和提 高 環(huán) 境 質(zhì) 量 , 保 護 人 類 健 康 及 合 理 謹 慎 地 使 用 自然 資 源 。 這 項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基 于 預 防 原 則 和 其 他 原則 , 如 應 采 取 預 防 措 施 、 資 源 方 面 的 環(huán) 境 破 壞 應 優(yōu)先 補 救 以 及 制 造 污 染 者 應 賠 償 。 鑒 于以下27個方面:
29、2021/6/16 33 ( 2) 共 同 體 與 環(huán) 境 和 可 持 續(xù) 發(fā) 展 相 關 的政 策 和 行 動 計 劃 ( 第 五 個 環(huán) 境 行 動 計 劃 ) 認 為 可 持 續(xù) 發(fā) 展 的 實 現(xiàn) 要 求 當 前 的 發(fā) 展模 式 、 生 產(chǎn) 模 式 、 消 費 模 式 和 行 為 模 式 有明 顯 變 化 , 并 尤 其 倡 導 降 低 自 然 資 源 的 浪費 性 消 耗 和 預 防 污 染 。 考 慮 到 適 用 廢 棄 物預 防 、 回 收 和 安 全 處 置 原 則 , 項 目 要 求 將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作 為 需 加 以 規(guī) 范 的 目 標領 域 之 一 。
30、 2021/6/16 34 ( 4) 1997年 2月 24日 , 理 事 會 在 關 于 共 同 體 廢棄 物 管 理 戰(zhàn) 略 的 決 定 中 堅 持 認 為 , 為 了 減 少廢 棄 物 處 置 量 和 保 護 自 然 資 源 需 要 促 進 廢 棄 物的 恢 復 , 特 別 通 過 再 利 用 、 再 循 環(huán) 、 合 成 和 從廢 棄 物 中 獲 得 能 源 的 方 式 , 并 承 認 在 任 何 特 殊情 況 下 所 選 擇 的 措 施 必 須 考 慮 到 對 環(huán) 境 和 經(jīng) 濟的 影 響 , 但 是 直 到 取 得 科 技 進 步 和 生 物 周 期 分析 技 術 得 到 進 一 步
31、 發(fā) 展 , 再 利 用 和 材 料 回 收 在作 為 最 佳 合 乎 環(huán) 境 要 求 的 選 擇 時 方 可 被 作 為 優(yōu)先 考 慮 的 措 施 。 理 事 會 同 時 也 要 求 委 員 會 盡 快制 定 重 點 廢 棄 物 流 計 劃 , 包 括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備 , 的 適 當 的 后 續(xù) 措 施 。 2021/6/16 35 ( 5) 歐 洲 議 會 在 其 1996年 11月 14日 的 決 定 中 , 要 求 委 員 會 提 供 一 些 關 于 重 點 廢 棄 物 流 ,包 括 電 子 電 氣 廢 棄 物 的 提 案 , 并 要 求 這 些 提 案基 于 生 產(chǎn) 者
32、 責 任 原 則 。 歐 洲 議 會 還 以 上 述 決 定中 , 要 求 理 事 會 和 歐 盟 委 員 會 提 出 削 減 廢 棄 物總 量 的 提 案 。 ( 6) 1975年 7月 15日 理 事 會 關 于 廢 棄 物 的 第75/442/EEC號 指 令 規(guī) 定 , 為 可 以 通 過 單 一 指令 的 形 式 為 特 殊 情 況 或 第 75/442/EEC號 指 令 補充 的 關 于 管 理 特 殊 廢 棄 物 類 的 情 況 制 定 特 殊 規(guī)定 。 2021/6/16 36 ( 7) 共 同 體 內(nèi) 產(chǎn) 生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數(shù) 量正 迅 速 增 長 。
33、在 廢 棄 物 管 理 階 段 電 子 電 氣 設 備中 的 有 害 成 分 含 量 是 個 重 大 隱 患 , 并 且 廢 棄 電子 電 氣 設 備 的 再 循 環(huán) 沒 有 得 到 充 分 實 施 。 ( 8) 提 高 對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管 理 的 目 標 不可 能 通 過 成 員 國 單 獨 行 動 實 現(xiàn) 。 特 別 是 成 員 國對 生 產(chǎn) 者 責 任 原 則 的 不 同 適 用 可 能 導 致 經(jīng) 營 者經(jīng) 濟 負 擔 的 重 大 差 別 。 成 員 國 產(chǎn) 關 于 報 廢 電 子電 氣 設 備 管 理 的 不 同 政 策 會 影 響 再 循 環(huán) 政 策 的效 果
34、。 因 此 , 應 在 共 同 體 一 級 制 定 基 本 標 準 。 2021/6/16 37 ( 9) 本 指 令 條 款 適 用 于 產(chǎn) 品 和 生 產(chǎn)者 , 不 考 慮 銷 售 技 術 , 包 括 遠 程 和 電子 銷 售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使 用 遠 程 和電 子 銷 售 渠 道 的 生 產(chǎn) 者 和 銷 售 商 的 義務 , 應 盡 可 能 實 際 地 采 用 同 一 標 準 ,并 采 用 同 一 方 式 實 施 , 以 避 免 其 他 渠道 承 擔 本 指 令 關 于 遠 程 或 電 子 銷 售 的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規(guī) 定 的 義 務 。 2021/
35、6/16 38 ( 10) 本 指 令 適 用 于 消 費 者 使 用 的 所有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以 及 專 業(yè) 用 電 子 電 氣設 備 。 本 指 令 不 違 背 共 同 體 有 關 保 護接 觸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者 的 健 康 和 安全 的 法 律 以 及 共 同 體 與 廢 棄 物 管 理 相關 的 特 殊 法 規(guī) , 特 別 是 理 事 會 1991年3月 18日 第 91/157/EEC號 關 于 含 有 特定 危 險 物 的 電 池 和 蓄 電 器 的 指 令 。 2021/6/16 39 (11) 指 令 91/157/EEC應 盡 快 修 改 , 尤
36、其 是 要根 據(jù) 本 指 令 進 行 修 改 。 (12) 根 據(jù) 本 指 令 , 建 立 生 產(chǎn) 者 責 任 制 是 鼓 勵充 分 考 慮 并 有 利 于 其 維 修 、 可 能 的 升 級 、 再 利用 、 拆 裝 和 再 循 環(huán) 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設 計 和 生產(chǎn) 的 方 式 之 一 。 (13) 為 保 證 從 事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回 收 和 處理 工 作 者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成 員 國 應 按 照 本 國 和共 同 體 關 于 安 全 和 健 康 要 求 的 立 法 , 決 定 銷 售商 可 以 拒 絕 回 收 廢 棄 物 的 條 件 。 2
37、021/6/16 40 ( 15) 分 類 收 集 是 確 保 報 廢 電 子 電 氣設 備 特 殊 處 理 和 再 循 環(huán) 的 先 決 條 件 ,也 是 在 共 同 體 內(nèi) 達 到 預 定 水 平 的 保 護人 類 健 康 和 環(huán) 境 的 必 要 條 件 。 消 費 者必 須 積 極 幫 助 分 類 收 集 的 成 功 , 鼓 勵消 費 者 返 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為 了達 到 這 一 目 的 , 應 當 建 立 收 集 報 廢 電子 電 氣 設 備 的 便 利 設 施 , 包 括 公 共 收集 點 , 在 那 里 , 私 人 家 庭 可 以 免 費 地返 還 廢 棄 物
38、 。 2021/6/16 41 ( 16) 為 了 達 到 保 護 的 要 求 和 協(xié) 調(diào) 共同 體 環(huán) 境 保 護 的 目 標 , 成 員 國 應 當 采用 正 確 的 方 法 去 減 少 未 分 類 的 城 市 報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并 且 達 到 對 報 廢 電子 電 氣 設 備 分 類 回 收 的 高 水 平 。 為 了促 進 成 員 國 努 力 建 造 有 效 的 收 集 計 劃 ,要 求 成 員 國 對 從 私 人 家 庭 收 集 的 報 廢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實 現(xiàn) 高 收 集 率 。 2021/6/16 42 ( 17) 為 了 避 免 污 染 物 擴 散 到
39、再 循 環(huán) 材 料 或 廢物 流 中 , 有 必 要 對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進 行 特 殊處 理 。 此 處 理 是 確 保 符 合 共 同 體 環(huán) 保 預 定 水 平的 最 有 效 方 法 。 任 何 從 事 再 循 環(huán) 和 處 理 業(yè) 務 的公 司 或 企 業(yè) 應 符 合 防 止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對 環(huán)境 產(chǎn) 生 負 面 效 應 的 最 低 標 準 。 如 果 可 獲 得 的 最佳 的 處 理 、 回 收 及 再 循 環(huán) 技 術 能 確 保 人 類 健 康和 實 現(xiàn) 高 水 平 的 環(huán) 保 , 應 予 以 使 用 。 可 獲 得 的最 佳 處 理 、 回 收
40、及 再 循 環(huán) 技 術 可 按 照 第96/61/EC號 作 進 一 步 限 定 。 2021/6/16 43 ( 18) 如 果 適 當 , 應 優(yōu) 先 考 慮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備 及 其 成 分 、 組 件 和 消 費 品 的 再 利 用 。 如 果 再利 用 不 可 取 , 那 么 所 有 分 類 收 集 的 報 廢 電 子 電氣 設 備 應 當 被 回 收 , 通 過 回 收 過 程 實 現(xiàn) 高 水 平的 再 循 環(huán) 與 回 收 。 此 外 , 應 鼓 勵 生 產(chǎn) 者 在 新 設備 中 使 用 再 循 環(huán) 后 的 材 料 。 ( 19) 應 在 共 同 體 一 級 建 立 報
41、 廢 電 子 電 氣 設備 資 金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則 , 資 金 計 劃 必 須 有 助 于高 收 集 率 和 生 產(chǎn) 者 責 任 原 則 的 執(zhí) 行 。 2021/6/16 44 ( 20) 私 人 家 庭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使 用 者 應 可 免 費 將 報 廢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送 還 回 收 。 因 此 生 產(chǎn) 者 應 負 責 報 廢 電 子電 氣 設 備 的 處 理 、 回 收 和 處 置 費 用 及 回 收 設 施 的 回 收 費用 。 為 使 生 產(chǎn) 者 責 任 制 產(chǎn) 生 最 大 效 果 , 每 個 生 產(chǎn) 者 應 負責 其 自 己 產(chǎn) 品 中 產(chǎn)
42、生 的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費 用 。 生 產(chǎn) 者 應 有能 力 單 獨 或 通 過 加 入 聯(lián) 合 計 劃 完 成 這 項 義 務 。 每 個 生 產(chǎn)者 在 產(chǎn) 品 投 放 于 市 場 時 , 應 當 提 供 資 金 擔 保 防 止 其 遺 留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產(chǎn) 品 的 管 理 費 用 由 社 會 或 其 它 生 產(chǎn) 者 承擔 。 歷 史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費 用 應 由 成 本 發(fā) 生 時 市 場 上 所 有的 生 產(chǎn) 者 通 過 聯(lián) 合 資 金 計 劃 按 比 例 分 攤 。 聯(lián) 合 資 金 計 劃不 應 將 產(chǎn) 品 量 少 而 低 的 生 產(chǎn) 者 、 進 口 者
43、以 及 新 會 員 排 除在 外 。 過 渡 期 內(nèi) , 允 許 生 產(chǎn) 者 在 銷 售 新 產(chǎn) 品 時 自 愿 地 向購 買 者 出 示 其 為 按 合 乎 環(huán) 境 要 求 的 方 式 收 集 、 處 理 以 及處 置 歷 史 廢 棄 物 所 發(fā) 生 的 費 用 。 使 用 這 項 條 款 的 生 產(chǎn) 者應 保 證 提 及 的 費 用 不 超 過 實 際 發(fā) 生 的 費 用 。 2021/6/16 45 ( 21)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收 集 的 成 功 必 須使 使 用 者 知 道 以 下 信 息 : 不 將 報 廢 電 子 電氣 設 備 作 為 未 分 類 市 政 廢 棄 物
44、 處 置 的 要 求 、收 集 系 統(tǒng) 以 及 其 在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管 理中 的 作 用 。 這 些 信 息 意 味 著 要 對 可 能 在 垃圾 箱 或 類 似 的 市 政 廢 棄 物 收 集 設 備 中 終 止壽 命 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加 以 正 確 標 識 。 2021/6/16 46 ( 24) 監(jiān) 控 本 指 令 目 標 的 實 現(xiàn) 需 要 以 下 信息 : 投 放 共 同 體 市 場 上 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重 量 , 如 不 可 能 , 可 以 數(shù) 量 代 替 , 以 及 根據(jù) 本 指 令 收 集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收
45、 集率 、 再 使 用 率 ( 包 括 盡 可 能 的 整 機 再 使用 ) 、 回 收 /再 循 環(huán) 率 和 出 口 量 。 ( 25) 如 果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 成 員 國 主 管部 門 可 與 經(jīng) 濟 界 通 過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方 式 選 擇實 施 本 指 令 的 某 些 條 款 。 2021/6/16 47 ( 26) 本 指 令 某 些 條 款 的 關 于 適 應 科 技 進 步的 規(guī) 定 、 附 件 A所 設 類 別 下 的 產(chǎn) 品 清 單 、 部件 和 材 料 的 可 選 處 理 方 式 、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備 的 儲 存 和 處 理 技 術 要 求 及
46、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標識 符 號 應 由 歐 盟 委 員 會 按 照 委 員 會 程 序 執(zhí) 行 。 ( 27) 執(zhí) 行 本 指 令 所 需 措 施 應 按 照 理 事 會1999年 6月 28日 關 于 執(zhí) 行 授 予 歐 盟 委 員 會 權 力程 序 的 第 1999/468/EC號 決 議 采 用 。 茲 通 過 本 指 令 : 2021/6/16 48 本 指 令 的 目 的 , 重 中 之 重 是 防 治 報 廢 電 子 電氣 設 備 ( WEEE) , 此 外 是 實 現(xiàn) 這 些 廢 物 的 再利 用 、 再 循 環(huán) 使 用 和 其 它 形 式 的 回 收 , 以 減少 廢
47、棄 物 的 處 理 。 同 時 也 努 力 改 進 涉 及 電 子電 氣 設 備 生 命 周 期 的 所 有 操 作 人 員 , 如 生 產(chǎn)者 、 銷 售 商 、 消 費 者 , 特 別 是 直 接 涉 及 報 廢電 子 電 器 設 備 處 理 人 員 的 環(huán) 保 行 為 。注 意 : 此 指 令 與 RoHS并 行第一條目 標 2021/6/16 49 第 二 條 范 圍 1 本 指 令 適 用 于 附 件 A目 錄 設 定 類 別 下 的 電 子 電氣 設 備 , 如 果 這 些 設 備 不 是 本 指 令 范 圍 外 其 它 類 設備 的 部 件 。 附 件 B包 含 了 附 件 A設
48、定 類 別 下 的 的產(chǎn) 品 目 錄 。 2.本 指 令 將 在 不 違 背 共 同 體 關 于 安 全 和 健 康 要 求 的法 律 和 共 同 體 關 于 廢 物 管 理 的 特 殊 法 規(guī) 的 前 提 下 適用 3.與 保 護 成 員 國 重 要 的 安 全 利 益 相 關 的 設 備 、 武 器 、軍 需 品 和 戰(zhàn) 爭 物 資 不 適 用 本 指 令 。 但 是 , 上 述 規(guī) 定不 適 用 于 非 用 于 特 定 軍 事 目 的 產(chǎn) 品 。 2021/6/16 50 第 三 條 定 義 (1) 就 本 指 令 而 言 , 適 用 下 述 定 義 (13條 ): ( a) 電 子 電
49、 氣 設 備 或 者 EEE指 的 是 屬 于附 件 IA所 列 類 別 下 的 、 設 計 使 用 電 壓 為 交 流電 不 超 過 1000V和 直 流 電 不 超 過 1500V的 、 正常 工 作 需 要 依 賴 電 流 或 者 電 磁 場 的 設 備 和 實現(xiàn) 這 些 電 流 與 磁 場 的 產(chǎn) 生 、 傳 遞 和 測 量 的 設備 。 2021/6/16 51 第 三 條 定 義 (2) ( b) “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 WEEE) 指 的 是 按 照第 75/442/EEC號 指 令 第 1條 ( a) 款 定 義 確 定 為廢 棄 物 的 電 子 或 者 電
50、 氣 設 備 , 包 括 在 產(chǎn) 品 拋 棄作 為 其 一 部 分 的 部 件 所 有 成 分 、 部 件 和 消 耗 件 。( c) 防 治 指 的 是 旨 在 減 少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及其 所 含 材 料 和 物 質(zhì) 的 數(shù) 量 和 它 們 對 環(huán) 境 危 害 的措 施 。 2021/6/16 52 第 三 條 定 義 (4) ( f) “ 回 收 ” 指 的 是 第 75/442/EEC號 指 令 附件 B中 規(guī) 定 的 可 應 用 的 任 一 操 作 。 ( g) “ 處 置 ” 指 的 是 第 75/442/EEC號 指 令 附件 A中 規(guī) 定 的 可 應 用 的 任
51、 一 操 作 。( h) 處 理 指 的 是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為 防 止污 染 、 分 解 、 切 碎 、 回 收 或 處 置 準 備 而 被 運送 到 一 設 施 后 的 任 何 行 為 , 和 其 它 任 何 為 回收 和 /或 處 置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而 實 施 的 操 作 。 2021/6/16 53 第 三 條 定 義 (5) i) 生 產(chǎn) 者 指 的 是 任 何 人 , 不 考 慮 其 使 用 的 銷 售 技 術 ,根 據(jù) 歐 洲 議 會 和 理 事 會 1997年 5月 20日 第 97/7/EC號 關 于保 護 遠 程 合 同 中 消 費 者 利
52、 益 指 令 , 包 括 遠 程 通 訊 技 術 ,其 : ( i) 用 自 己 品 牌 生 產(chǎn) 并 銷 售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 ii) 用 自 己 品 牌 再 銷 售 由 其 它 供 應 商 生 產(chǎn) 的 設 備 , 上述 ( i) 副 點 規(guī) 定 的 生 產(chǎn) 者 的 品 牌 如 果 出 現(xiàn) 在 再 銷 售 的設 備 上 , 那 么 再 銷 售 商 不 能 被 視 為 生 產(chǎn) 者 。 ( iii) 專 業(yè) 從 事 向 成 員 國 進 口 或 出 口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任 何 僅 僅 是 依 據(jù) 或 按 照 某 種 資 金 協(xié) 議 提 供 資 金 者 , 不 能被 視 作
53、為 生 產(chǎn) 者 , 除 非 根 據(jù) 上 述 i至 iii副 點 他 也 作為 生 產(chǎn) 者 行 事 。 2021/6/16 54 第 三 條 定 義 (6) ( j) “ 銷 售 商 ” 是 指 在 商 業(yè) 的 基 礎 上 將 電 子 電 氣 設備 提 供 給 使 用 方 的 任 何 人 。 ( k) “ 來 自 私 人 家 庭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指 的 是來 自 私 人 家 庭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和 雖 然 來 自 商 業(yè) 、工 業(yè) 、 機 構 或 者 其 它 來 源 但 其 性 質(zhì) 和 數(shù) 量 與 來 自 私人 家 庭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54、備 相 似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備 。 ( l) 危 險 物 質(zhì) 或 者 配 制 品 指 根 據(jù) 理 事 會 第67/548/EEC號 指 令 或 者 歐 洲 議 會 和 理 事 會 第1999/45/EC號 指 令 被 認 為 危 險 的 任 何 物 質(zhì) 或 者 配制 品 。 2021/6/16 55 第 三 條 定 義 (7) ( m) 資 金 協(xié) 議 指 與 設 備 有 關 的 任何 貸 款 、 租 借 、 租 賃 或 者 延 期 銷 售協(xié) 議 或 安 排 , 不 論 上 述 協(xié) 定 或 安 排或 任 何 間 接 協(xié) 定 或 安 排 的 條 款 是 否規(guī) 定 設 備 所 有 權
55、 的 轉(zhuǎn) 移 或 可 能 發(fā) 生轉(zhuǎn) 移 。 2021/6/16 56 第 四 條 :產(chǎn) 品 設 計 成 員 國 應 鼓 勵 考 慮 并 有 利 于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備 及 其 部 件 和 材 料 的 分 解 與 回 收 , 特 別 是 再利 用 和 再 循 環(huán) 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設 計 和 生 產(chǎn) 。這 方 面 , 成 員 國 應 采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使 生 產(chǎn) 者不 會 通 過 特 殊 的 設 計 特 征 或 者 生 產(chǎn) 工 藝 阻 止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再 利 用 , 除 非 這 些 設 計特 征 或 者 生 產(chǎn) 工 藝 工 程 序 具 有
56、最 大 的 優(yōu) 點 ,例 如 , 考 慮 了 環(huán) 境 保 護 和 /或 者 安 全 要 求 。 2021/6/16 57 第 五 條 :分 類 收 集 (1) 1 成 員 國 應 采 取 適 當 措 施 使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作為 未 分 類 的 市 政 廢 棄 物 而 處 置 的 可 能 性 最 小 化 ,并 實 現(xiàn)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高 水 平 的 分 類 收 集 。2 對 于 來 自 私 人 家 庭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成 員國 應 確 保 在 2005年 8月 13日 前 : ( a) 建 立 允 許 最 終 擁 有 者 和 銷 售 商
57、將 這 些 廢 棄物 免 費 送 回 的 系 統(tǒng) 。 成 員 國 應 特 別 考 慮 人 口 密度 確 保 必 要 的 收 集 設 施 的 可 用 性 和 可 達 性 。 2021/6/16 58 第 五 條 :分 類 收 集 (3) 續(xù) 2 :( d) 考 慮 到 各 成 員 國 和 共 同 體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標 準 , 因污 染 而 對 人 員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具 有 危 險 的 報 廢 電 子 電氣 設 備 在 根 據(jù) ( a) 和 ( b) 款 返 還 時 可 以 被 拒 絕 。成 員 國 應 對 這 些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制 定 專 門 規(guī) 定 。 對
58、 于 根 據(jù) ( a) 和 ( b) 款 送 回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如 果 這 些 設 備 中 不 含 有 基 本 成 分 或 這 些 設 備 含 有 報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之 外 的 廢 棄 物 , 成 員 國 制 定 特 殊 規(guī)定 。 2021/6/16 59 第 五 條 :分 類 收 集 (4) 3 對 于 來 自 私 有 家 庭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設 備 之 外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 在 不違 背 第 9條 的 情 況 下 , 成 員 國 應 確 保生 產(chǎn) 者 或 者 代 表 其 的 第 三 方 負 責 回 收這 些 廢 棄 物 。
59、 2021/6/16 60 第 五 條 :分 類 收 集 (5) 4 成 員 國 應 確 保 根 據(jù) 在 上 述 1、 2和 3款 收 集 的所 有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被 送 至 按 第 6條 規(guī) 定 授權 的 處 理 設 施 , 除 非 這 些 設 備 作 為 整 體 被 再 利用 。 成 員 國 將 確 保 預 想 的 再 利 用 不 會 導 致 規(guī) 避本 指 令 , 尤 其 是 第 6條 和 第 7條 。 分 類 收 集 的 報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收 集 和 運 輸 應 以 充 分 實 現(xiàn) 能被 再 使 用 和 再 循 環(huán) 的 部 件 或 整 機 的 再 利 用
60、 和 再循 環(huán) 的 方 式 進 行 。 2021/6/16 61 第 五 條 :分 類 收 集 (6) 5 在 不 違 背 條 款 1的 情 況 下 , 成 員 國 應 確 保 最 晚 至2006年 12月 31日 , 每 個 私 人 家 庭 年 收 集 完 報 廢 電 子電 氣 設 備 量 至 少 達 到 人 均 4公 斤 。 歐 洲 議 會 和 理 事 會 在 收 到 歐 盟 委 員 會 建 議 并 考 慮 了成 員 國 的 技 術 和 經(jīng) 濟 經(jīng) 驗 后 , 應 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強 制 性 目 標 。 它 可 以 將 采 取 前 幾 年銷 售 給
61、 私 人 家 庭 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數(shù) 量 的 百 分 比 的 形式 。 2021/6/16 62 第 六 條 :處 理 (1) 1 成 員 國 應 確 保 生 產(chǎn) 者 或 者 代 表 其 的 第 三方 , 根 據(jù) 共 同 體 法 律 , 建 立 使 用 最 佳 的可 用 的 處 理 、 回 收 和 循 環(huán) 技 術 的 系 統(tǒng) 負責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處 理 。 生 產(chǎn) 者 可獨 自 或 聯(lián) 合 建 立 此 系 統(tǒng) 。 為 確 保 符 合 第75/442/EEC號 指 令 第 4條 , 處 理 至 少 包 括將 除 去 所 有 液 體 和 一 個 符 合 本 指 令
62、 附 件 的 可 選 處 理 辦 法 。 2021/6/16 63 第 六 條 :處 理 (2) 續(xù) 1:其 它 確 保 對 人 體 健 康 和 環(huán) 境 保 護 至 少 可達 同 等 水 平 的 處 理 技 術 可 按 第 14條 ( 2)款 提 及 的 程 序 被 引 入 附 件 。 為 保 護 環(huán) 境 , 成 員 國 可 為 處 理 收 集 的 報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制 定 最 低 質(zhì) 量 標 準 。 選擇 此 質(zhì) 量 標 準 的 成 員 國 應 通 知 歐 盟 委 員會 ,歐 盟 委 員 會 將 公 布 印 刷 這 些 標 準 。 2021/6/16 64 第 六 條 :處 理
63、(4) 檢 查 應 驗 證 : ( a) 處 理 廢 棄 物 的 類 型 和 數(shù) 量 ; ( b) 要 遵 守 的 一 般 技 術 要 求 ; ( c) 要 采 取 的 安 全 預 防 。 每 年 至 少 檢 查 一 次 , 成 員 國 應 將 檢查 結(jié) 果 通 知 歐 盟 委 員 會 。 2021/6/16 65 第 六 條 :處 理 (5) 3 成 員 國 應 確 保 任 何 從 事 處 理 業(yè) 務 的 企 業(yè) 或 公司 在 貯 存 和 處 理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時 要 遵 守 附件 規(guī) 定 的 技 術 要 求 。 4 成 員 國 應 確 保 第 2款 提 及 的 許 可 或
64、 注 冊 包 括符 合 第 1條 和 第 3條 要 求 和 實 現(xiàn) 第 7條 規(guī) 定 的 回收 目 標 所 必 須 的 所 有 條 件 。 5 處 理 工 作 也 可 以 在 各 成 員 國 或 者 共 同 體 以外 進 行 , 條 件 是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的 運 輸 要 符合 關 于 監(jiān) 督 和 控 制 在 歐 共 體 內(nèi) 運 輸 、 運 進 和 運出 廢 棄 物 理 事 會 1993年 2月 1日 第 ( EEC)259/93號 規(guī) 則 。 2021/6/16 66 第 六 條 :處 理 (6) 續(xù) 5: 對 于 符 合 理 事 會 第 ( EEC) 259/93號 規(guī) 則
65、 、 關 于 制 定適 用 于 向 特 定 非 經(jīng) 合 組 織 成 員 國 運 輸 特 類 廢 棄 物 的共 同 原 則 和 程 序 的 理 事 會 1999年 4月 29日 第 ( EC)1420/1999號 規(guī) 則 和 根 據(jù) 理 事 會 第 ( EEC) 259/93號規(guī) 則 決 定 適 用 于 特 定 廢 棄 物 運 往 經(jīng) 合 組 織 第 C( 92)39號 最 終 決 定 不 適 用 的 特 定 國 家 的 控 制 程 序 的 歐 盟委 員 會 1999年 7月 12日 第 ( EC) 1547/1999號 規(guī) 則 而出 口 到 共 同 體 外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66、, 如 果 出 口 者能 夠 保 證 回 收 、 再 利 用 和 /或 者 再 循 環(huán) 工 作 是 根 據(jù) 等同 于 本 指 令 要 求 的 條 件 進 行 的 , 可 以 視 為 履 行 了 本指 令 第 7條 第 1款 和 第 2款 的 責 任 與 目 標 。 2021/6/16 67 第 六 條 :處 理 (7) 6 成 員 國 將 鼓 勵 執(zhí) 行 處 理 工 作 的 企 業(yè) 或 公司 , 根 據(jù) 歐 洲 議 會 和 理 事 會 2001年 3月 19日 關 于 允 許 組 織 自 愿 加 入 共 同 體 生 態(tài) 管理 和 審 查 計 劃 ( EMAS) 的 第 ( EC)NO761/2001號 規(guī) 則 , 引 入 經(jīng) 認 證 的 環(huán)境 管 理 系 統(tǒng) 。 2021/6/16 68 第 七 條 :回 收 (1) 1 成 員 國 將 確 保 生 產(chǎn) 者 或 者 代 表 其 的 第 三方 , 根 據(jù) 共 同 體 法 規(guī) 單 獨 或 聯(lián) 合 建 立 符合 第 5條 規(guī) 定 的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分 類 回收 系 統(tǒng) 。 成 員 國 將 優(yōu) 先 支 持 整 機 的 再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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