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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訴訟中的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法學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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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訴訟中的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姓 名 【內容摘要】在我國的訴訟過程中,我們長期呼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钡趯嶋H的訴訟過程中,代理律師與法官在認定事實上卻存在者很大的分歧,極易發(fā)生爭議,作者結合實際案例從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在運用中矛盾的產生、對二者的評析與二者的聯(lián)系及我國訴訟中在證明活動上所認定的事實與法官判案所認定的事實來分析一下訴訟中的“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關鍵字】 客觀事實 法律事實 訴訟 證據(jù) 我國現(xiàn)行的訴訟法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jù),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

2、件,都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作為根據(jù),不能以主觀臆斷作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但是真正在實踐上,我們并非做到了 “以事實為根據(jù)”,而是“以證據(jù)為根據(jù)”。司法機關、人民法院辦案時所認定的事實并不是自然發(fā)生的事實(就是我們所講的客觀事實),而是依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來認定的事實(即法律中的事實)。這種真實是一種法律擬制或推定的真實,可能接近于客觀真實,但與客觀事實便難免有所出入。因而法院審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夠完全根據(jù)案件的客觀真相進行判決,只能依據(jù)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遵循一定的證據(jù)規(guī)則進行。如在民事訴訟中,舉出優(yōu)勢證據(jù)的一方為勝

3、訴方。而代理律師,他(她)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所以他(她)認定的事實是自然發(fā)生的事實(我們所謂的客觀事實)。這就形成了代理律師與法官在認定事實上存在著很大的分歧或發(fā)生爭議。 一、“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在運用中矛盾的產生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都是證明案件的“事實”,兩者有著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解決訴訟問題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本著“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都以追求絕對的客觀事實為角度出發(fā)。但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兩者卻出現(xiàn)了矛盾與對立。 現(xiàn)在我們來看下面一個案例: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軍審理李兆興狀告張坤石夫婦等4人借款1萬元糾紛案。李兆興持有張坤石夫

4、婦的借條,而張坤石夫婦辯稱借條是被李兆興及馮志雄持刀威逼所寫的。經審理,對莫兆軍作出判決,認為借條有效,被告應予還錢。結果張坤石夫婦在四會市法院外喝農藥自殺身亡。公安機關傳喚馮志雄、李兆興兩人,兩人承認借條系他們持刀威逼張坤石等人所寫。莫兆軍也由于當事人敗訴自殺而被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起訴。 2004年6月29日,廣東省高院對四會市法院的法官莫兆軍涉嫌玩忽職守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由于此前審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訴訟中提出受脅迫出具借條的抗辯事實,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故莫法官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以被告負有舉證責任而舉證不能為由,裁判被告敗訴。事后被告因不服判決

5、作出了喝農藥自殺身亡的過激行為。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后,原告才承認借條確系其脅迫被告所寫,這表明法院認定的案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當?shù)貦z察機關就以此為由認為莫法官不盡職守,因對相關不良后果承擔刑事責任。莫法官涉嫌玩忽職守先被四會市檢察院刑拘,后又改為逮捕。 2003年12月4日,廣東肇慶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莫兆軍行為不構成犯罪。隨后,四會市檢察院不服這一判決,由肇慶市檢察院通過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院提出抗訴。2004年3月23日下午,對莫兆軍的抗訴案在廣東高院開庭審理。經過3個月的審理后,廣東高院終于對這宗頗具爭議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也就是說

6、,莫兆軍無罪。   四會市法院的法官莫兆軍涉嫌玩忽職守一案,深刻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若干問題,也反映了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系??梢?,在我國審判制度中法官只能依據(jù)有限的證明材料來判案。在此案中當事人認定的是“受脅迫出具借條”的客觀事實,而法官莫兆軍認定的是“被告舉證不能”這一法律事實。從這點上講,認定“莫兆軍無罪”是正確的。但四會市法院在此認定上卻導致了被告自殺這一悲劇的發(fā)生?!澳总娛录睂嵸|反映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標準存在著諸多弊端,同時也顯露出我國司法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事實的認識上存在著重大的分歧。從而產生了“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矛盾與對立。在我國現(xiàn)行

7、的訴訟法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每個代理律師、承辦法官,都以求實事求是為目的。“以事實為根據(jù)”的“事實”是指事件、案件發(fā)生時的“客觀事實”,既然法律有這樣的規(guī)定,那么法官的法定義務是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必須查清案件事實,并應當以“查明的客觀事實”作為適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據(jù)。 從理論上講,查清“客觀事實”,以“客觀事實”作為裁判案件的根據(jù)并沒有錯。但是,在我國的審判中法官并沒有查清客觀事實的耐心,在大多數(shù)情形下,不調查取證,審理案件時,擴大或縮小事實、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就促使當事人處于不利地位,從而導致事實的偏離。這就形成了訴訟中

8、的“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二、對“客觀事實”的評析 客觀,指客觀標準,以此作為唯一評價標準的就是客觀主義。 蔡墩銘:《現(xiàn)代刑法思潮與刑事立法》,臺灣漢林出版社1977年第2版,第131頁?!? 客觀事實,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原本發(fā)生的事實,是事情本來的真實面貌,它以唯物主義思想為基礎??陀^事實它是絕對的,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改變。 主張客觀真實是我國法學界的一種主流觀點,影響也最廣泛。但因受到司法實踐中的諸多挑戰(zhàn)致使近年來已有削弱的跡象。該派學者認為,我國訴訟法的任務就是保證司法機關查明案件客觀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他們認為:“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歸根到底,就是要

9、求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必須符合客觀實際。” 陳一云主編《證據(jù)學》第11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即是,司法機關所確定的這些事實必須與客觀上所發(fā)生的事實完全符合,確實無疑(這種觀點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也一直被認同)。但人們在認識上,由于受一定歷史、一定條件、人們的理解水平和當時環(huán)境的限制,人們對事實的認識又是相對的,人們對絕對的事實的認識根本就不可能完全絕對。 三、對“法律事實”的評析 法律事實,也稱之為法律擬制事實,是法官通過法定程序,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根據(jù)當

10、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經過質證采信后,對案件事實所作的合理推斷與認定,它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作為司法認定對象的案件事實,并非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而只是與法律適用相關的案件事實, (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黃子平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頁 也即法律事實。由于法律事實并非所有與案件有關,它是對案件事實所做的推斷后認定的,所以它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四、“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聯(lián)系與關系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在根本上都是證明案件的“事實”,都是以解決訴訟問題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都本著“以事實為根

11、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钡脑瓌t,都以追求絕對的客觀事實為角度出發(fā)。一般來講,只要證據(jù)是真實可信的,這兩者就不應該有矛盾,但是有一點是十分清楚的,即使我們收集到的證據(jù)再充分確鑿,它也只能讓我們的判斷接近于客觀真實而不可能達到客觀真實,因為客觀事實是裁判者沒有經歷過的,且已經是發(fā)生過的事情,任何事情一旦發(fā)生就立即成為歷史,而歷史又往往是人們無法完全復原的,也即成為過眼云煙,我們不可能使客觀事實重現(xiàn)。律師與法官也不能親眼所見,親耳所聞,所以代理律師與法官只能聽取當事人的描述,而當事人的描述也不可能與當天發(fā)生的完全等同,他(她)只能描述事實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所以法官只能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對當事人能夠拿

12、出證據(jù)的那部分采信。又由于一些證據(jù)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毀滅或變性,所以我們即使現(xiàn)在能看見當時的“事實”,但現(xiàn)在也已經不一樣了,所以我們只能得到了“客觀事實”的某一個界面,即辦案人員只能采信當事人能夠證明的那部分(我們所謂的“法律事實”)。 五、我國訴訟中在證明活動上所認定的事實與法官判案所認定的事實 由于證明活動是一種溯及以往的活動,活動的對象是過去發(fā)生的具體案件,而在現(xiàn)在的證明中,有些證據(jù)隨著時間已經毀滅或變性,故我們現(xiàn)在只能采用部分遺留下來的證據(jù)。但是證據(jù)又要受到法律價值的規(guī)范和約束,不可能是完整的客觀存在,即使某些證據(jù)是客觀完整的存在,但也只能反映過去事物的某些片段。訴訟中認定的事實不可

13、能完全是真實的,因為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fā)生的,而法官并沒有參與事件的過程和親眼目睹發(fā)生的事實,而時間的不可逆性使其不可能目睹事實的原貌。尤其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也不可能預知未來將要發(fā)生訴訟,而將客觀事實情況錄制下來,恢復事情發(fā)生的真實過程,這就使證據(jù)可能是支離破碎的,法官只能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憑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努力認識事情的真相,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復事實的真相。 另一方面,由于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因為受證據(jù)的不完整性以及缺乏證明力等因素的影響,以及法官自身不具有足夠的分析和判斷的能力、生活經驗,這就導致了法官基于一定的證據(jù)所認定的事實不一定完全是事實的真相,如:近日,新會區(qū)會城

14、鎮(zhèn)的梁老伯就因一項5萬元債務,狠心地把堂弟告上法庭??山辛豪喜庀氩坏降氖牵ㄍソ涍^審理后,卻以法律證據(jù)不充分,判他敗訴。老實巴交的梁老伯百思不得其解:堂弟確實是借了我5萬元不還,我告他讓他還錢“天經地義”,為什么我卻輸了官司?因為證據(jù)是死的,它不會主動講出案發(fā)現(xiàn)場所發(fā)生的事情,但法官是活的,通過法官的專業(yè)知識技巧,挖掘出證據(jù)里蘊涵的有價值的東西, 法官的認識是有限的,運用證據(jù)來認定的事實永遠都只能是一種法律事實。即使法官意識到訴訟中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的事實不完全相符,為保護民事訴訟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只要其舉證所證明的事實的真實性達到可以合理相信的程度,便應當對該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又由于

15、每個人的背景不同,認識能力不同,經驗不同,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不同,對事物的認識標準就不同。 再者,法官在審案過程中又有以下幾點特征:1、任何裁判的作出都是基于人們的主觀認識,這種主觀認識又依賴于對訴訟證據(jù)材料的審查判斷,而證據(jù)材料雖具有客觀性,但由于當事人出于利己主義的考慮,往往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而隱瞞甚至毀滅不利于自己的證據(jù),從而導致法官在認定全案事實上的偏差。例如貝卡利亞從主觀意圖的差異性和變異性出發(fā),論證了不能以主觀意圖作為衡量犯罪的標準。 (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頁?!? 2、法官在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時候,同樣會與常人一

16、樣受感情、價值觀念、職業(yè)技能等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對案件客觀事實的正確認定。3、由于實體法對證據(jù)效力的要求,使得證據(jù)在形式上仍先要符合實體法要求的條件,如口頭協(xié)議的債權債務、租賃、遺囑繼承等關系,即使客觀上發(fā)生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事實,但仍然可能不會被認可。4、法官在面對某些復雜、特殊的案件時,由于受程序法上的審限約束,不可能有充分的時間去全面深入探究案件事實的全貌。5、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效力因其存在形式不同而有區(qū)別,同樣影響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認定。如直接證據(jù)和間接證據(jù)、書面證據(jù)和言詞證據(jù),前者的效力就強于后者,但效力強的證據(jù)是否就一定比效力弱的證據(jù)更接近案件事實真相?其實只不過是法律對其作了程序

17、上的規(guī)定而已。如果審判人員站在無產階級的立場上,以唯物主義的觀點、辯證的方法去判斷證據(jù),就能看出符合客觀事實的正確結論。否則,即使是同一事實和證據(jù),若以不同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判斷,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樊宗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第190頁,中國政法學出版社,1991年版。 如果要求審判人員站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評判、取舍證據(jù)進而達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華玉謙《民事證據(jù)法及其程序功能》1997版,第107-108頁. 那么法官又怎樣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呢?6、證明活動只是為了解決訴訟糾紛,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法官就不在

18、一味的追求“客觀事實”了。最后,訴訟證明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有程序規(guī)則的約束,以求更進一步體現(xiàn)公正與效率。但由于許多“客觀事實”被排除在司法裁判外,如非法獲取的證據(jù)、超出舉證期限的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但這些依據(jù)很可能證明案件的“客觀事實”。證據(jù)規(guī)則本身就對不符合法律價值取向的證據(jù)作出了排除性的規(guī)定,客觀上就造成了證據(jù)反映案件事實的不完全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又確立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審理期限又限制了裁判結果作出的具體界限,所以案件的“客觀真實”還須得符合程序正當?shù)囊?。還有由于訴訟當事人所處的利益位置的不同,他們的理解能力的不同,職業(yè)技能的不同,知識修養(yǎng)的不同,對同一案件陳述

19、的側重點的不同,抓住法律要點的不同,請求保護程度的不同。法官在判案中在審查證據(jù)材料與客觀事實時也就存在著偏差。他(她)們審判過程中,注重的是“證據(jù)”而非“事實”。法官審理案件是“審證據(jù)”而非“審事實”,裁判是“以證據(jù)為根據(jù)”,而非“以事實為根據(jù)”;證據(jù)所證明的只可能是“法律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證據(jù)并不是客觀真實本身,充其量只不過是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中間媒介,是“事實因素與法律機理共同結合的產物。 此發(fā)邦:《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頁. 雖然他(她)們在判案過程中本著“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钡脑瓌t,又嚴格執(zhí)行訴訟程序,并

20、要求書面材料必須載明證據(jù)材料,但他(她)們一系列嚴格的要求以求更為公正的裁判,但有時過多的死板要求只能造成裁判的“不公正”。 在現(xiàn)實中,法官就是帶著對事物本質的法律理解或法律解釋的前見來審視事實的構成。正因為有這些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事實的認定未必完全符合于事物的本質運動,有時因為主要證據(jù)被法律否定致使相反的次要證據(jù)占據(jù)主導地位,于是可能出現(xiàn)完全相背于事實的法律認定。7、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由于該條對于造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能收集的證據(jù)的客觀原因并沒有作明確的解釋,尤

21、其是對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收集的的情況沒有作出嚴格的限制,從而在實踐中被擴大解釋,擴大了法官主動收集調查證據(jù)的權限,這就使當事人處于不利的地位,對于這種當事人處于明顯弱勢的訴訟,如產品責任、醫(yī)療事故、環(huán)境污染等訴訟中,受害人受制于專業(yè)知識限制,面臨證據(jù)匱乏、取證困難的種種問題。從而由法院來調查證據(jù),自己收集證據(jù)自己審判,根本不利于裁判的公正。 又由于在審判過程中,證人不能出庭作證,而只是向一方提供了書面證言,那么,該方在法庭上提出該書面證言法庭是否可以被采用,法官在認定證據(jù)的過程中,證據(jù)的取舍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極易導致司法的專橫,然而,如果在裁判書中對證據(jù)的認定不舉

22、出理由,則同樣會給予法官多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如何認定證據(jù),如何從證據(jù)中確定事實,完全由法官自由決定,且不需要給當事人說明理由,這同樣會導致司法的專橫,也會為司法的腐敗提供機會,再說,法官的認識是有限,不可能永遠都是對的。法官運用證據(jù)來認定的事實永遠都只能是一種法律事實。從根本上說它是不公正的。加拿大司法委員會在《司法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第6條“公正”第一款“總則”第3項對“表現(xiàn)出是公正的”作了全譯“是指為公允、明達之人所承認的公證” 王曉芳譯:“司法職業(yè)道德準則”,《法律適用》2001年第1期. 。所以說,法官只有在認定事實時從客觀事實出發(fā),才能為公允、明達之人所承認,才能更

23、進一步體現(xiàn)出根本上的公正。 法官辦案時所認定的事實并不是自然發(fā)生的事實(就是我們所講的客觀事實),而是依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來認定的事實(即法律中的事實)。因為法官要證明的活動的對象是過去發(fā)生的案件,是已經發(fā)生過的事情,而過去發(fā)生的事情又是無法完全復原的,我們也不可能使客觀事實重現(xiàn),律師與法官也不能親眼所見,親耳所聞,時間的不可逆性使其也不可能目睹事實的原貌。 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也不可能預知未來將要發(fā)生訴訟,而將客觀事實情況錄制下來,恢復事情發(fā)生的真實過程,所以代理律師與法官只能聽取當事人的描述,而當事人的描述也不可能與當天發(fā)生的完全等同,他(她)只能描述事實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片

24、面性。所以法官只能憑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斷能力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對當事人能夠拿出證據(jù)的那部分采信來努力認識事情的真相,可是遺留下來的證據(jù)不可能是完整的客觀存在,證據(jù)可能是支離破碎的,法官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復事實的真相。即使某些證據(jù)是客觀完整的存在,但也只能反映過去事物的某些片段,盡管收集到的證據(jù)再充分確鑿,它也只能讓我們的判斷接近于客觀真實而不可能達到客觀真實。因為客觀事實是裁判者沒有經歷過的,所以法官運用證據(jù)來認定的事實不可能完全是真實的,永遠都只能是一種法律事實。 【參考文獻】 1. 畢玉謙《民事證據(jù)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樊宗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3. 陳一云主編《證據(jù)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4. 張曉軍 柳九一 《探析法律中的事實》中國民商法網 5. 秦平《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審判以什么為準繩?》 2002年5月27日《法制日報》。 6. (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7. 蔡墩銘:《現(xiàn)代刑法思潮與刑事立法》,臺灣漢林出版社1977年第2版. 8. 此發(fā)邦:《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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