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移交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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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項目移交方案 目 錄 一、 資產移交程序 二、 資產移交標準及爭議 三、 項目移交方案 1. 一般要求 2. 移交程序 3. 移交前的準備 4. 移交的具體內容 5. 移交范圍 6. 最后恢復性大修 7. 移交驗收 8. 移交保證 9. 保險的轉讓 10. 技術轉讓 11. 合同期限及相關 12. 移走乙方相關的物品 13. 雇員的接收與培訓 14. 合同的取消、轉讓 15. 風險轉移 16. 移交委員會 17.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1、 資產移交程序 PPP合同期滿,項目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將項目設施(含為項目設施正常運營所 必須的各類項目設施、設備、土地使用權、各信息系統、維護手冊等)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項目公司應確保移交的項目設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所有權(投標人選擇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下適用)約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種類和性質的索賠權。移交結束且質量保證期滿后,項目公司可以清算。市政府成立由國資、財政、建設、行業(yè)管理部門及項目公司等組成的移交委員會,辦理資產移交,并將項目設施及內業(yè)資料移交給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接收管理。 2、 資產移交標準及爭議 移交標準:項目設施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技術、安全和環(huán)保標準, 并處于良好的運營狀況。 移交條件:項目公司需確保移交的項目設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產權約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種類和性質的索賠權。 權利方面的條件和標準:項目設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資產不存在權利瑕疵,其上未設置任何擔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權利。但在提前終止導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時尚有未清償的項目貸款,就該未清償貸款所設置的擔保除外。 合作期滿后,乙方將項目全部資產及權益無償移交給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機構。移交的資產、設施、設備應保證其功能正常使用、無任何債務負擔、達到雙方約定的全部交付標準。 3、 項目移交方案 1. 一般要求 (1)項目特許經營期滿,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將項目設施(含為項目設施正常使用所必須的各類項目設施、設備、各信息系統、維護手冊等)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 (2)乙方應確保移交的項目設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所有權約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種類和性質的索賠權。 (3)市政府成立由國資、財政、建設、行業(yè)管理部門及乙方等組成的移交委員會, 辦理資產移交。將項目設施及內業(yè)資料移交給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接收管理。 (4)乙方應確保最后一次維護績效考核指標達到正常使用移交標準。如發(fā)現存在缺陷的,未能達到移交標準的,則乙方應在 30 日內修復完畢。如乙方拒不修復,則扣除當年全部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及提取維護保函所有費用。如任一方對是否達到移交標準有異議的,則由移交委員會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定。 如果評定結果達到移交標準,聘請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評定結果未達到移交標準,則聘請費用由乙方承擔。 2. 移交程序 評估和測試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員會應進行本項目設施的性能測試。項目公司有責任使測試所得各項性能參數都能符合正常運行的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如果所測參數仍有差距,甲方有權從運維和移交維修保函中支取相應費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額不足的,甲方承擔費用以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移交手續(xù)辦理本項目移交過程中的資產過戶和合同轉讓等相關手續(xù)由項目公司負責辦理。 移交費用: 雙方應按照適時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負責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轉讓發(fā)生的費用和支出。 項目移交過程中涉及到的稅費由項目公司承擔。 如果因一方違約事件導致項目終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則由違約方來承擔移交費用。 3. 移交前的準備 同期滿前,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和項目公司應按照 PPP 項目協議的約定共同成立移交委員會,共同商定項目設施移交的詳細程序、培訓計劃的實施和將移交的設備、設施、物品、零配件和備件等的詳細清單。 合同期滿,項目設施(含為項目設施正常運營所必須的各類項目設施、設備、土地使用權、各信息系統、維護手冊等)應按照項目協議的約定無償移交給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且項目公司需確保移交的項目設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產權約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種類和性質的索賠權。 4. 移交條件和標準 權利方面的條件和標準上述移交資產在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機構移交時應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任何種類的第三人權利以及司法限制。本項目場地在移交日應不存在任何環(huán)境問題和環(huán)境遺留問題。 技術方面的權利和標準項目設施應符合雙方的約定的技術、安全和環(huán)保標準,并處于良好的運營狀態(tài),需滿足項目正常運營使用,且達到本項目《績效考核標準》要求,其他未盡事宜由甲方與項目公司另行約定。 5. 移交的具體內容 設施設備的性能測試 (1)乙方應當在移交日前十(10)日內向甲方或其授權機構發(fā)出檢驗通知,邀請甲方或其授權機構在檢驗通知指定的日期參與項目設施的性能檢測,如果甲方或其授權機構明確以書面方式謝絕該邀請,或者在檢驗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復,乙方可以在甲方或其授權機構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性能測試。 (2)乙方應確保所有項目設施工況良好,性能測試所得各項性能參數都能符合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如果所測參數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從移交維修保函中支取相應費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移交維修保函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擔費用之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3)如果項目設施的缺陷或損壞不符合移交標準,甲方或其授權機構有權就此獲得賠償。 (4)建筑物、附屬設施及項目資產的移交 乙方向甲方移交的各項建筑物應確保建筑物外觀整潔,結構無損壞,能夠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書籍、樂器等各項資產符合日常使用標準;另電梯、綠化、消防等附屬設施、設備均符合物業(yè)管理績效考核達80分以上的標準。 6. 移交范圍 項目合作期滿,項目公司應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機構無償移交本項目,移交內容包括: (1)甲方投入及因本項目產生的無形資產; (2)本項目設施、資產、文件等全部資產和權益; (3)與本項目設施使用相關的所有機械和設備; (4)所有零備件和配件以及其他動產; (5)關于本項目的全部運營、維護、修理記錄、移交記錄和其他資料; (6)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所要求的所有技術和技術訣竅、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包括以許可方式取得的); (7)在用的各類管理章程和運營手冊包括專有技術、生產檔案、技術檔案、文秘檔案、圖書資料、設計圖紙、文件和其它資料,以使項目能平穩(wěn)地正常地繼續(xù)運營; (8)與本項目有關的其它權利。 7. 最后恢復性大修 項目設施移交前對本項目做最后恢復性大修,確保設備整體完好率達到99%,項目構筑物不存在質量缺陷,建筑物能正常使用、建筑裝飾裝修完整整潔、城市道路質量合格。如BOT投資人的最后恢復性大修達不到相關要求,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有權兌取相應維護保函金額自行進行大修。在此情況下,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機構應向投資人提供所發(fā)生的支出的詳細記錄。 8. 移交驗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應在接收人和項目公司代表在場時對本項目進行移交驗收。如發(fā)現存在缺陷的,未能達到本合同所述移交標準的,則項目公司應及時修復直至達到移交標準。 如任一方對是否達到移交標準有異議的,則由移交委員會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定,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如果未能達到驗收標準(含異議情形下,經第三方機構認定未能達到驗收標準的),且項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驗收日起三十(30)日或雙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則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項目公司承擔風險和費用。甲方應有權從移項目公司運維與移交維修保函中支取費用以補償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將發(fā)生的支出詳細記錄提交給項目公司。 9. 移交保證 在移交日期,乙方應保證本項目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況且處于無負債狀態(tài),得到良好運營維護。 10. 保險的轉讓 在移交時,乙方應將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轉讓給接收人。接收人應支付上述移交之后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或退還乙方在上述移交之前已躉交上述移交之后保險期間的保險費用給乙方。 11. 技術轉讓 乙方應向接收人移交乙方在運營期間形成的一切商標、專利、軟件、版權、專有技術及所有知識產權或無形資產的文件。接收人將無償擁有該等知識產權或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且僅有權將該等知識產權用于本項目及項目的擴建工程,而乙方仍為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 12. 合同期限及相關 乙方在與第三方簽訂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及其他合同時,應努力使得該等合同的有效期屆滿日不超過本項目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簽訂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該等合同在本項目特許經營期屆滿后仍為有效的,則乙方應在該等合同簽訂前報經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13. 移走乙方相關的物品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乙方應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內,自費移走僅限于乙方 員工的個人用品以及與本項目運營維護無關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單所列的項目設備、備品備件、技術資料或者項目設施營運和維護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時間內沒有移走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將物品轉運至適當的地點以便安全保管。乙方應承擔搬移、運輸和保管的合理費用和風險。 乙方應向接收人無償移交項目正常維護需要的消耗性備件和事故修理備品備件。消耗性備件應根據《運營維護手冊》確定。提供的事故搶修備品備件應與乙方向設備生產商購買設備時所獲得的隨機備品備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規(guī)格一致,且質量不低于、數量不少于隨機配件)。 14. 雇員的接收與培訓 (一)運營期結束的六個月之前,乙方應提交一份當時乙方的雇員名單,包括每個雇員的資格、職位和收入的細節(jié)。乙方還應說明在移交日之后這些雇員將可以被接收人聘用。 (二)接收人如需在移交日之前派駐人員進行培訓或學習的,應不遲于移交日前六個月向乙方說明情況,并提供及擬派駐人員名單及簡歷,乙方應免費負責為上述人員提供培訓。 (三)乙方應允許接收人在合理情況下與這些雇員進行面談和面試。接收人有權自主選擇在移交日之后其愿意聘用的雇員,而無義務聘用全部或任何的乙方雇員。 (四)如果接收人有意聘用部分乙方雇員,乙方應積極予以協助配合,并根據適用法律支付該等雇員的經濟補償金。 15. 合同的轉讓 項目移交時,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階段簽訂的一系列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險合同以及租賃合同等),由項目公司轉讓給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甲方有權根據上述合同對于項目運營的重要性,決定合同是否轉讓,如上述合同包含尚未期滿的相關擔保,應根據甲方要求一并轉讓。 為能夠履行上述義務,項目公司應在簽署這些合同時即與相關合同方(如承包商或運營商)明確約定,在項目移交時同意項目公司將所涉合同轉讓給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 技術轉讓在移交日,項目公司應將與本項目運營和維護有關的所有技術,全部無償移交給甲方或政府指定機構,并確保甲方或政府指定機構不會因使用這些技術而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如果上述技術的使用權到移交日已期滿,乙方、項目公司有義務協助甲方以不高于項目公司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術時所付出的代價取得這些技術的使用權,如甲方無法以同等代價取得,乙方、項目公司須承擔甲方由此多付出的代價,相關費用在項目公司的履約保函中扣除。 16. 風險轉移 甲方承擔移交日后本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乙方、項目公司的過錯或違約所致。 17. 移交委員會 特許經營期屆滿十二(12)個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國資、財政、建設、行業(yè)管理部 門及乙方等組成的移交委員會。移交委員會應定期會談,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隨時會談,以便于商定項目設施移交的詳盡程序及將移交的設施、物品和備品備件的詳細清單等。 在會談中,乙方應提交負責移交的代表名單,甲方應告知乙方其負責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單。移交委員會應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個月開會以準備移交儀式。 18.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開始,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即應終止,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移交日之前發(fā)生及未付的債務除外。接收人應接管項目的運營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產生的于合同終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權利和義務。-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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