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木制家具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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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木 制 家 具 標 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木家具的技術要求和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木家具及其它家具的木制件。 2 引用標準 GB/T 3326 桌、椅、凳類主要尺寸 GB/T 3327 柜類主要尺寸 GB/T 3328 床類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測定法 GB/T10357.1~10357.6 家具力學性能測試 ZB Y80 002 家具表面軟質覆面材料剝離強度的測定 ZB Y80 003 家具表面硬質覆面材料剝離強度的測定 3 術語 3.1 翹曲度 翹曲度是指產品(部件)表面上的整體平整程度。 3.2 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產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圍內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 鄰邊垂直度 鄰邊垂直度是指產品(部件)外形為矩形時的不矩程度。 3.4 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產品中門與框架、門與門、門與抽屜、抽屜與框架、抽屜與抽屜相鄰兩表面間的距離。 3.5 外表 外表是指產品外部的涂飾或作其它表面處理之處。 3.6 內表 內表是指產品玻璃門內或其他空格(如擱板等)內的涂飾或作其他表面處理之處。 3.7 內部 內部是指產品門內或抽屜內的可見表面。 3.8 隱蔽處 隱蔽處是指產品內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見之處。 4 技術要求 4.1 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4.1.1 桌、椅、凳類主要尺寸應符合GB 3326規(guī)定。 4.1.2 柜類主要尺寸應符合GB 3327規(guī)定。 4.1.3 床類主要尺寸應符合GB 3328規(guī)定。 4.1.4 產品外形寬、深、高尺寸的極限偏差為5MM,配套或組合產品的極限偏差應同取正值或負值。 4.2 形狀和位置公差 形狀和位置公差見表1。 表1 單位:mm 項目 試件名稱及規(guī)格 允許值 翹曲度 面板、正視面板件 對角線長度≥1400 ≤ 3.00 < 1400 ≥700 ≤ 2.00 < 700 ≤ 1.00 底腳平衡性 ≤ 2.00 平整度 面板、正視面板件 ≤ 0.20 鄰邊垂直度 面板 對角線長度 ≤ 2.00 框架 對角線長度≥1000 ≤ 3.00 < 1000 ≤ 2.00 位差度 門與框架、門與門相鄰表面間的距離偏差(非設計要求的距離) ≤ 2.00 抽屜與框架、抽屜與門、抽屜與抽屜相鄰兩表面間的距離偏差(非設計要求的距離) ≤ 1.00 分縫 開門(嵌裝式) 上、左、右 分縫 ≤ 1.50 中、下 分縫 ≤ 2.00 開門(蓋裝式) 門背面與框架平面的間隙 ≤ 2.00 抽屜(嵌裝式) 上、左、右 分縫 ≤ 1.50 抽屜(蓋裝式) 抽屜面背面與框架平面的間隙 ≤ 1.50 下垂度、擺動度 抽屜 下垂 ≤ 20.00 擺動 ≤ 15.00 4.3 用料要求 4.3.1 各類家具的同一單位產品采用樹種的質地應相似,同一膠拼件樹種應無明顯差異,針、闊葉材不得混同使用。 4.3.2 產品外表的局部裝飾,不受單一材種的限制。 4.3.3 包鑲板件內部材料應盡量使用軟質樹種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質地相似的樹種、人造板。 4.3.4 木材含水率應不高于產品加工所在地區(qū)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4.3.5 蟲蛀材需經殺蟲處理。 4.3.6 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內部或封閉部位用材輕微腐朽面積不超過零件面積的15%,深度不得超過材厚的25%。 4.3.7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樹脂囊。 4.3.8 產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紋程度超過20%的不得使用。 斜紋程度(%)=傾斜高度/水平長度X100 4.3.9 節(jié)子寬度不超過可見材寬的1/3,直徑不超過12MM的,經修補加工后不影響產品結構強度和外觀的,可以使用。 4.3.10 其他輕微材質缺陷,如裂縫(貫通裂縫除外)、鈍棱等,應進行修補加工,不影響產品結構強度和外觀的可以使用。 4.3.11 采用的各種人造板,應符合相關標準規(guī)定。 4.4 木工要求 4.4.1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應進行封邊處理。 4.4.2 榫結合處應涂膠。榫結合處應涂膠。榫及零件結合應牢固,外表結合處縫隙不大于0.2mm。 4.4.3 塞角,欄屜條等支撐零件的結合應牢固。裝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動。 4.4.4 薄木和其他材料貼面的拼貼應嚴密、平整,不允許有脫膠、明顯透膠、鼓泡、凹陷、壓痕以及表面劃傷、麻點、裂痕、崩角和刃口。貼面的紋理、圖案、顏色應對稱相似。 4.4.5 外表的倒棱、圓角、圓線應均勻一致。 4.4.6 各種配件安裝應嚴密、平整、端正、牢固;結合處應無崩荏或松動;不得有少件、漏釘、透釘;啟閉零件和配件應使用靈活。 4.4.7 涂飾部位的粗糙度Ra《3.2μM(精光),內部不涂飾部位的粗糙度Ra為3.2~12.5μm(細光),隱蔽處的粗糙度Ra為12.5~50μM(粗光)。 4.4.8 雕刻的圖案應均勻清晰、層次分明,對稱部位應對稱;凹凸和大挖、過橋、棱角、圓弧等處就無缺角;鏟底應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錘印或毛刺。 4.4.9 車木的線型應一致,凹凸臺級應勻稱;對稱部位應對稱;車削線條應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荏、刀痕或傷痕。 4.5 涂飾要求 4.5.1 整件產品或配套產品色澤應相似。分色處色線應整齊。不涂飾部應保持清潔。內表應涂飾或作其他表面處理。 4.5.2 正視面(包括面板)涂層應平整光滑、清晰,涂膜實干后應無明顯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層手感應光滑,無明顯粒子、漲邊和不平整,涂膜實干后允許有木孔沉陷。 4.5.3 涂層不得有皺皮、發(fā)粘和漏漆現(xiàn)象。應無明顯加工痕跡、劃痕、霧光、白楞、白點、鼓泡、油臼、流掛、縮孔、刷毛、積粉和雜渣。 4.6 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涂層和軟、硬質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漆層理化性能要求應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項規(guī)定。軟、硬質覆面材料理化性能應符合表2中第1、2、3、4、5、6、7、8、9等8項規(guī)定。各類家具選用的試驗水平見GB10357附錄A規(guī)定。 表2 序號 試驗項目 試驗水平2中規(guī)定的各類家具 試驗水平3中規(guī)定的各類家具 試驗水平4中規(guī)定的各類家具 特殊環(huán)境條件使用 1 耐液 10%碳酸納 30%乙醇 24h 不低于3級 24h 不低于3級 24h 不低于2級 根據產品的使用環(huán)境、條件,其具體的試驗條件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2 耐濕熱 55℃ 不低于3級 70℃ 不低于3級 85℃ 不低于2級 3 耐干熱 70℃ 不低于3級 80℃ 不低于3級 90℃ 不低于2級 4 附著力 不低于3級 不低于3級 不低于2級 5 耐磨 1000轉 不低于3級 1000轉 不低于2級 1000轉 不低于3級 6 耐冷熱溫差 3周期 無鼓泡、裂縫和明顯失光 7 光澤 不低于3級 8 抗沖擊 沖擊高度50mm,不低于3級 9 軟質覆面剝離強度 硬質覆面剝離強度 3.5 100 N/m 1.4 1000 N/m 4.7 力學性能要求 力學性能試驗項目和試驗水平應按試件的類別和預定的使用條件決定。 4.7.1 桌類強度和耐久性應按GB10357.1中7.1、7.2條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合格。 4.7.2 椅凳類穩(wěn)定性應按GB10357.2中附錄A規(guī)定施加的最小傾翻力和6.1(或6.2)條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合格。 4.7.3 椅凳類強度和耐久性應按GB1.357.3中第6章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合格。 4.7.4 柜類穩(wěn)定性應符合GB1.357.4中5.1、5.2、5.3條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合格;其中對活動部件門和抽屜的垂直加載力分別為100N和150N。 4.7.5 柜類強度和耐久性應按GB10357.5中第6、7、8章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合格;其中擱板撓度、掛衣棍撓度、掛衣棍支撐件位移、主體結構和底架位移的允許值如下: a. 擱板撓度與長度的比值≤0.5%; b. 掛衣棍撓度與長度的比值≤0.4%; c. 掛衣棍支撐件位移≤3mm; d. 主體結構和底架位移值d<15mm。 4.7.6 單層床強度和耐久性按GB10357.6中第5章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合格。 5 試驗方法 5.1 目視、感官檢驗 應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 lx范圍內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燈)下,視距為700~1000MM,由三人共同檢驗,以多數(shù)相同結論為評定值。 5.2 木材含水率測定 木材含水率測定儀的誤差不大于2%。木材含水率應在抽樣現(xiàn)場或同一地區(qū)測定。測試部位取試件離地100MM以上位置,任選三個不同位置的零件,每一個零件上,在任選的三個點上各測一次,分別求出三個零件上測得的平均值,以其中最大的平均值為該試件的木材含水率測定值。 5.3 主要尺寸測定 應采用每米誤差不大于0.6MM的3M鋼卷尺(或者剛直尺)對安放在平板上(或者平整地面上)的試件進行測定。 5.4 形狀和位置公差測定 5.4.1 翹曲度測定 應采用誤差不大于0.1MM的翹曲度測定器具。測定時,將器具放置在試件的對角線上,測量試件中點與基準直線的距離,以其中一個最大值為翹曲度平定值。 5.4.2 底角著地平穩(wěn)性測定 應采用塞尺。測定時,將試件放置在平板上,測量某一底角與平板間距離。 5.4.3 平整度測定 應采用誤差不大于0.03MM的平整度測定器具。測定時,將器具放置在試件的被測表面。同時選擇不平整程度最嚴重的三個部位,測量0~150MM長度內與基準直線間距離,以其中一個最大值為平整度測定值。 5.4.4 鄰邊垂直度測定 應采用每米誤差不大于0.6MM的3M鋼卷尺(或者剛直尺)。測定時,用剛卷尺(或者剛直尺)測量矩形試件的兩對角,其差值即為鄰邊垂直度評定值。 5.4.5 位差度測定 應采用誤差不大于0.1MM的位差度測定器具。測定時,應選擇門與框架(或門與門、門與抽屜、抽屜與框架、抽屜與抽屜)相鄰兩表面間距離最大部位,在該相鄰表面中任選一表面為測量基準,將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測量基面上,器具的測量面對另一相鄰表面進行測量(并沿著該相鄰表面再測量一個或一個以上部位)。當測得都是正(或負)值時,以最大絕對值為位差度測定值;當測得值為正負時,以最大的絕對值之和為位差度測定值,并以最大測定值為位差度評定值。 當設計要求門(或抽屜)與框架相鄰表面間為某一距離值時,應在每次測得的量值上扣除該距離值。 5.4.6 分縫測定 應采用塞尺進行測量。 抽屜分縫測定時,抽屜應緊靠任意一邊。測量另一邊的最大分縫;門分縫測定時,應測量分縫最大部位,測得最大值即為分縫評定值。 5.4.7 抽屜下垂度、擺動度測定 應采用每米誤差不大于0.6MM的3M鋼卷尺(或者剛直尺)和長度大于700MM、直線度不大于0.2MM的鋼尺。測定時,鋼尺放置在與試件測量部位相鄰的水平面和側面上,測量試件在伸出總長的三分之二時,抽屜面水平邊的自由下垂和抽屜面?zhèn)冗呑笥覕[動的值。測得的最大值為下垂度和擺動度的評定值。 5.5 理化性能試驗 5.5.1 漆膜理化性能試驗 漆膜理化性能試驗應符合GB 4893規(guī)定。 5.5.2 軟、硬質覆面理化性能試驗 軟、硬質覆面材料剝離強度的測定應分別符合ZB Y80 002、ZB Y80 003規(guī)定。 5.6 力學性能試驗 5.6.1 桌類強度和耐久性試驗 桌類強度和耐久性試驗應符號GB 10357.1規(guī)定。 5.6.2 椅凳類穩(wěn)定性試驗 椅凳類穩(wěn)定性試驗應符號GB 10357.2規(guī)定。 5.6.3 椅凳類強度和耐久性試驗 椅凳類強度和耐久性試驗應符號GB 10357.3規(guī)定。 5.6.4 柜類穩(wěn)定性試驗 柜類穩(wěn)定性試驗應符號GB 10357.4規(guī)定。 5.6.5 柜類強度和耐久性 柜類強度和耐久性試驗應符號GB 10357.5規(guī)定。 5.6.6 單層床強度和耐久性試驗 單層床強度和耐久性試驗應符合GB 10357.6規(guī)定。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成品出廠應有制造廠名(商標)、廠址及合格標志。 6.2 成品在運輸過程中應加襯墊物或包裝,防止損傷或雨淋。 6.3 產品在貯存期間應保持干燥、通風,防止污染,不可日曬;堆疊時應加襯墊物,以防壓損。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總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家具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家具研究所、上海家具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阿根、蔡寧生、李恩善、王錦。-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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