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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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條 本社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3%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yè)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shù)額的5%。 第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fā)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項規(guī)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制度范本精選版-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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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 收益 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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