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壽錦繡前程保險條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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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保險合同 中保人壽錦繡前程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fā)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fā)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fā)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或年交至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創(chuàng)業(y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結婚保險金,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該項保險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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